112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勞資關係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因應競爭日益的勞動市場,為平衡勞資雙方之相關需求,企業如何在提升企業競爭力的過程中,得以促進勞工在「工作與生活平衡」及「職涯穩定發展」兩個面向上得到具體的統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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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如何透過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同時回應企業競爭力與勞工需求。作答不能只列舉福利措施,應說明措施如何改善勞工的工作與生活平衡、支持職涯穩定發展,並進一步提升企業的人力品質、留任率與生產力。

「工作與生活平衡」是指勞工能在工作責任與家庭、健康、休閒及個人生活之間取得適當協調;「職涯穩定發展」則是指勞工能持續累積技能、獲得發展機會,並對自身就業前景有所掌握。兩者並非企業競爭力的反面:企業若妥善運用人力、培育員工並降低流動,便能兼顧勞工福祉與組織績效。

本題屬申論題,沒有單一法條或計算公式。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制度可連結《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及《職業訓練法》。

解題方法

採取「企業制度與管理措施 → 勞工兩面向的具體效果 → 企業競爭力回饋」的架構作答。先分別提出工作與生活平衡、職涯穩定發展的措施,再交代這些措施如何形成統合效果,避免只寫抽象口號。

一、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

  1. 合理安排工時與工作量 落實工時、休息、休假等制度,檢討不必要的加班與低效率流程,並合理配置人力。企業可運用彈性上下班、彈性工時、遠距或部分遠距工作等安排,在不影響營運需要的前提下,增加勞工處理家庭及個人事務的彈性。

  2. 提供家庭照顧與性別友善措施 依法提供各項家庭照顧、育兒及相關假別,並建立不因性別、婚育或照顧責任而受到不利對待的制度。必要時可搭配托育、健康促進及員工協助方案,減少生活壓力對工作持續性的影響。

  3. 建立可持續的績效管理方式 以工作成果、品質及團隊合作評估績效,避免將長工時直接等同於高績效。主管應定期檢視工作負荷,並透過科技與流程改善減少重複性工作,使勞工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任務。

二、促進職涯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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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勞資關係的建立是成就勞動市場良善運作的重要基礎。當勞資雙方產生勞資爭議時,可能會以勞動調解方式解決爭議。請問在勞動調解過程中,會影響調解成立的因素有哪些?請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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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調解能否成立的影響因素,重點在於調解不只是法律程序,也是一種由當事人自主協商、在調解人協助下尋求共識的爭議解決方式。調解成立與否,通常取決於爭議內容、雙方意願與協商能力,以及調解程序和調解人的運作。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調解制度;《勞動事件法》則規定勞動事件進入法院後的調解程序。題目未限定特定程序,作答時宜掌握兩者共同的調解原理,並聚焦影響調解成立的實質因素。

解題方法

可依「爭議本身、當事人、調解人與程序、外部環境」四個層次作答。先說明各因素如何影響雙方形成共識,再指出調解成立須以雙方接受方案為核心;單有調解人提出方案,並不等於調解成立。

影響調解成立的因素

一、爭議性質與爭點明確程度

爭議若屬權利事項,例如工資、加班費或資遣費請求,通常須釐清法令、契約、工作紀錄及相關證據;爭點及事實越清楚,雙方越容易評估各自主張的強弱,提升協議可能性。若屬調整事項,例如調薪、工時或福利制度的變更,往往牽涉未來利益分配,除法律判斷外,也須考量營運能力、工作需求與雙方期待,協商空間及難度較大。

爭議範圍明確、請求具體,較容易提出可執行的方案;若爭點混雜、金額或事實資料欠缺,便可能難以聚焦,降低成立機會。

二、雙方的調解意願與合作態度

調解以當事人自主合意為基礎。雙方若願意溝通、尊重程序,並以解決爭議為目標,較能交換資訊、調整立場。若一方只想拖延、拒絕協商,或把調解當成指責對方的場合,即使程序完成,也不易達成共識。

三、雙方的談判能力與讓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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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所指出,社會對話對於形成社會夥伴之推動有其重要的效益。請問推展社會對話對於國內勞資關係中的勞資合作之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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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對話」如何促進勞資合作與形成社會夥伴關係。依 ILO 的一般定義,社會對話是勞工、雇主及政府代表,就共同關切的經濟與社會政策議題,透過協商、諮詢或資訊交換進行溝通。企業層級的勞資對話,則著重勞資雙方就工作條件、企業營運及共同利益交換意見、協調差異。

社會對話並非只在衝突發生後才處理爭議,也包括平時持續溝通、參與決策及共同解決問題。當勞資雙方能以組織化、制度化的方式對話,便有機會從單純的利益對立,發展為共同承擔責任、追求互利的社會夥伴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對話帶來的直接效果」推導「勞資合作的實際影響」:

  1. 勞資雙方透過資訊交換了解彼此立場與需求。
  2. 藉由協商與諮詢建立理解、信任,並尋求可接受的共識。
  3. 將共識落實於工作場所的管理、勞動條件與問題處理。
  4. 形成穩定合作,進一步改善勞資關係、工作環境及企業運作。

作答時應把「社會對話」連結到國內勞資關係的具體合作效果,不能只寫「促進對話」或「建立共識」而未說明其影響。

推展社會對話對國內勞資合作的影響

一、增進相互理解與信任

勞資雙方透過定期、制度化的溝通,使勞工得以表達工作需求,雇主也能說明經營狀況與管理考量。彼此較能理解對方立場,減少因資訊不足、溝通不良而產生的猜疑與對立,並逐步建立互信。

二、促成協商共識與共同參與

勞工得以參與影響其工作權益的討論,雇主則能及早掌握現場問題與勞工需求。透過協商、諮詢及資訊交換,勞資雙方能共同討論勞動條件、工作安排、職場安全、教育訓練及企業變革等事項,使決策較能兼顧雙方關切,也提升執行意願。

三、降低衝突並改善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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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勞資關係的建構中,團體協約是工會跟雇主協商的重要集體過程。雙方在達成協議時須簽訂書面契約,進而完成其所產生的效力及法律意義。試問團體協約所產生的「法規性效力」及「債法性效力」之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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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團體協約的兩種效力:法規性效力與債法性效力。兩者依效力對象及內容區分:

  • 法規性效力:團體協約中有關勞動條件的約定,依法成為個別勞動契約的內容,具有規範勞動契約關係的作用。
  • 債法性效力:團體協約當事人間因協約所生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維持協約和平、促使會員遵守協約等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年《團體協約法》第 17 條至第 25 條規定團體協約的效力;該法截至目前的重要相關規定仍以 104 年修正版本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效力作用在哪一層關係」分類,再分別說明效果與法律依據:

  1. 規範個別勞工與雇主間勞動條件者,說明法規性效力及其對勞動契約的作用。
  2. 規範工會、雇主或雇主團體等締約當事人間權利義務者,說明債法性效力,並列出和平義務、敦促義務及違反效果。

一、法規性效力

法規性效力又稱規範性效力,主要處理團體協約與個別勞動契約的關係,重點如下:

  • 直接效力:《團體協約法》第 19 條規定,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於協約關係人間的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成為勞動契約內容。
  • 有利原則及不利約定無效:個別勞動契約若與團體協約約定不同,原則上適用團體協約;但個別勞動契約約定對勞工更有利者,從其約定。違反團體協約而對勞工不利的部分無效,並以團體協約的約定取代。
  • 不得拋棄權利:《團體協約法》第 22 條規定,勞工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拋棄其因團體協約所得的勞動契約上權利,拋棄無效;但勞動契約終止後三個月內仍不行使者,不得再行使。
  • 禁止雇主報復:雇主不得因勞工主張團體協約或基於團體協約而取得的勞動契約權利,終止勞動契約;違反者,終止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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