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有關新臺灣之子與新住民的討論議題資料有明顯增加趨勢,政府在協助其中經濟方面較為困難的家庭,愈來愈積極協助其改善經濟問題。請依據您的觀點及相關論證資料,說明我國政府在協助新住民就業促進議題上,可以有的思考範圍與具體作為要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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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及新住民就業障礙的分析能力。作答不能只列津貼名稱,宜先指出新住民的就業困難具有多重成因,再提出政府如何以個別化服務、能力培力、職場媒合及家庭支持,協助其取得並穩定就業。
新住民並非同質群體,個人的居留與工作身分、中文能力、教育及工作經驗、家庭照顧責任均有差異。常見障礙包括語言與資訊落差、原有學歷或專業資格不易銜接、在地工作經驗不足、求職管道有限、照顧子女或長者而難以配合訓練,以及雇主偏見或職場適應問題。政府政策應以「需求評估、能力提升、就業媒合、就業後支持」串成完整服務,並兼顧工作權益與家庭照顧需求。
**法規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禁止雇主因國籍、種族等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列舉的自願就業人員訂定促進就業計畫,並得提供津貼或補助,其中第 10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提供政策上納入協助對象的依據。當年勞動部亦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新住民並非《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明列的獨立款次;答題宜說明政策係透過第 10 款及相關措施辦理,不宜誤稱為法條明列類別。民國 114 年相關認定及作業要點已有後續調整,仍依題意以民國 112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可採「障礙分析—政策作為」的對應方式:
- 先從個人能力、家庭條件、就業服務可近性及職場環境,說明新住民就業所面臨的問題。
- 再逐項提出政府措施,讓每項措施都能回應一項具體障礙。
- 最後補充跨機關合作、成效追蹤及就業權益保障,形成完整政策循環。
這種寫法能呈現政策論證:政府措施並非單純發給補助,而是先掌握個別需求,再協助求職者提升就業能力、排除就業障礙,並追蹤就業穩定情形。
思考範圍與具體作為
一、掌握新住民就業需求與差異
政府應運用生活需求調查、勞動狀況資料及就業服務紀錄,了解不同地區、年齡、教育程度、家庭照顧責任與工作經驗者的就業情況。政策規劃應避免將新住民一概視為缺乏能力,而要辨識其既有專業、語言、跨文化經驗及家庭支持需求,據此提供分眾服務。
**具體作為:**定期分析求職登記、媒合、職業訓練及就業維持情形;依個別評估結果安排就業諮詢、訓練或家庭支持服務;針對經濟弱勢家庭連結社會福利資源,避免只處理求職問題而忽略基本生活壓力。
二、提供友善、可近且具文化敏感度的就業服務
新住民可能因中文理解、制度不熟或資訊管道不足,無法充分使用既有服務。政府應降低求職、參訓及申請補助的資訊門檻,並尊重其文化背景與個人選擇。
**具體作為:**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求職登記、就業諮詢、職涯評估、職缺推介、面試協助及職業訓練轉介;運用通譯、多語資訊、易讀宣導及新住民團體等管道,使求職者清楚理解服務內容、申請條件與勞動權益。必要時採個案管理,協調就業、社福、教育及移民服務。
三、提升語言能力並銜接職業技能
若只提供一般職業訓練,未處理語言理解、職業用語及證照銜接問題,訓練效果可能受限。職能培力應以實際職缺與就業需求為導向,也應承認並善用新住民原有的學歷、技能與工作經驗。
**具體作為:**開設與工作情境結合的中文及職場溝通課程;依在地產業需求提供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輔導及證照資訊;協助整理外國學歷、資格與工作經驗,評估其在臺灣的銜接方式;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一般就業(勞動)市場資訊調查統計分析常呈現的「勞動力」與「非勞動力」的定義及主要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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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市場統計如何依「資料標準週」的工作與求職狀況,將年滿 15 歲的民間人口區分為勞動力與非勞動力。這是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的統計分類,並非以是否具有工作能力或是否有勞工身分單獨判斷。
基本關係如下:
題目未要求計算,但相關統計指標常以勞動力為基礎: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三個判斷問題:是否年滿 15 歲、資料標準週內是否有工作、沒有工作者是否符合失業者條件。有工作者屬就業者;無工作者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正在尋職或已找到工作等待上工,以及能否工作。符合失業者定義者仍列入勞動力;其餘未工作者列為非勞動力。
勞動力的定義與主要內涵
勞動力是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與失業者。
就業者
就業者是指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從事有酬工作者。
- 從事 15 小時以上無酬家屬工作者。
- 有工作但因休假、病假或其他原因暫時未工作,仍保有工作職位者。
因此,統計上的就業不以全職、有固定薪資或整週實際出勤為必要條件;無酬家屬工作也可能列為就業,但須符合工時門檻。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相關論證資料與經驗或觀點看法,說明我國在引進外籍移工政策規劃上,對國內產業發展影響,及未來應有的規劃思考要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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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純判斷「引進移工有利或有弊」,而是要分析移工政策如何影響國內產業發展,並提出兼顧缺工、產業升級、本國勞工權益及移工權益的長期規劃。
就業安全法制的基本原則,是在補充國內人力不足的前提下引進外國人,並維護本國勞工就業機會與勞動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第 43 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經雇主申請許可;第 46 條則規範外國人得從事的工作類別及引進範圍。相關法條後續是否修正,應依實際適用法規確認;本題論述以命題年度法規為準。
產業影響的分析,應區分短期人力補充效果與長期產業結構效果,也應同時檢視企業、國內勞工與整體產業。相關研究對移工與本國勞工究竟是「替代」或「互補」,以及移工對產業升級的影響,並無完全一致的結論,因此作答宜呈現正反效果及其條件。
解題方法
可用「政策目的—正負影響—規劃要項」三段式作答:
- 先交代政策目的與法制原則:說明引進移工是為補充國內人力不足,並受《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等規範。
- 分別論述產業的正面與負面影響:正面著重補足人力、維持營運及支撐產業發展;負面著重低成本勞力依賴、升級誘因、本國勞工就業與勞動條件。
- 提出未來規劃方向:從需求評估、總量及產業配置、改善本國勞動條件、產業升級、移工管理與權益保障等方面,提出具體配套。
這種寫法能避免只談企業缺工,或只談本國勞工受影響,並能回應題目所問的「產業發展影響」及「未來規劃思考要項」。
對國內產業發展的影響
一、正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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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足基層人力缺口,維持生產與服務量能 部分製造、營造、農業及照護工作具有勞力需求高、工作環境辛苦或人力流動大的特性。引進移工可協助雇主維持產線、工程進度與服務供給,降低缺工造成的減產、延誤或停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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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企業營運,支持相關產業鏈 人力供給較穩定時,企業較能履行訂單、維持產能,也有助於上下游廠商維持供應關係。尤其在國內招募不易且工作短期內難以完全自動化的情況下,移工能發揮過渡性支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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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與本國勞工形成互補 當移工補充的是本國勞工較少投入的職務,而本國勞工仍負責管理、技術、品管、維修或需要較高技能的工作時,移工與本國勞工可形成職務分工與互補,提升整體生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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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缺工對特定產業及公共建設的衝擊 工程、農業及部分製造活動若因人力不足而受阻,可能影響投資進度、供應穩定與民生需求。移工可協助填補人力缺口,使必要的經濟活動得以持續。
二、可能的負面影響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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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業改善工作條件及投資技術的誘因 若企業長期依賴相對容易取得的低成本勞力,可能延後改善職場環境、提高薪資、導入自動化或調整生產流程。如此雖可在短期維持生產,長期卻可能減緩產業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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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本國勞工並壓抑薪資或勞動條件 移工與本國勞工若從事相近工作,可能產生替代效果;企業若以較低成本的人力滿足需求,也可能降低改善本國勞工薪資與留才條件的壓力。影響程度會因產業、職務、地區及勞動市場狀況而異,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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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產業結構停留在低附加價值環節 若人力政策只處理「缺工」,卻未連結人才培育、技術投資及產業轉型,企業可能以擴大人力投入延續原有生產模式,降低轉向高附加價值與高技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現行就業服務法中,針對求職防騙及求職陷阱規定內涵及處罰之概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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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就業服務法》為準。**題目所稱「求職防騙及求職陷阱」,主要考查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的禁止事項,以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仲介業務時的禁止事項與罰則。作答宜先分清楚行為主體,再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40 條、第 65 條及第 67 條整理。
解題方法:先列禁止態樣,再配對罰則
一、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的禁止事項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 刊登不實廣告或揭示:例如職缺、工作內容或待遇與實際情況不符。
-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證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例如擅自扣留身分證件,或要求提供與職務無合理關聯的個人資料。
- 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得以保管、擔保等名義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要求繳交保證金。
- 指派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工作:不得以一般職缺招募,實際安排從事違法或有違善良風俗的工作。
- 辦理聘僱外國人相關事項時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 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 4 萬元,卻未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另依同條第 1 項,雇主不得以法定禁止的因素對求職人或員工為就業歧視,包括種族、性別、年齡、婚姻、身心障礙等因素。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禁止事項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規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的禁止行為,與求職陷阱直接相關者包括:
- 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 為不實或違反就業平等規定的廣告、揭示。
- 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 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 要求、期約或收受超出規定標準的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 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工作。
- 受託辦理聘僱外國人相關事項時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處罰概況
| 違規類型 | 民國 112 年適用條文及罰則 |
|---|---|
| 雇主違反第 5 條第 1 項就業歧視規定,或第 2 項第 1 款不實廣告、第 4 款違法不當工作、第 5 款提供不實資料等 | 依第 65 條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