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論公務人員現行考試制度之主要特色。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要求列舉考試種類,而是要說明我國公務人員考試制度如何在憲法與法律架構下,透過公開競爭、分級分類及考訓分工,選拔適任人才並銜接任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第 83 條、第 85 條及第 86 條,以及《公務人員考試法》。憲法保障人民有依法考試、任公職的權利,並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銓定。考試權由考試院依法行使,體現考試權獨立的制度特色。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 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第 2 條明定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辦理,成績計算原則上不得因應考人身分而有特別規定。這些規範構成考試制度的基本原則。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制度目的與原則 → 考試類型與應考設計 → 錄取後流程」鋪陳。這樣能同時寫出制度的法理基礎、實際運作方式與考用關係;每項特色再補上制度效果,答案就會完整。
公務人員現行考試制度的主要特色
一、考試權獨立,依法決定任用資格
我國採五權分立架構,考試院掌理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等事項。公務人員初任資格以國家考試為主要取得途徑,藉由獨立的考試權與法定程序,降低任用受私人關係或政治因素不當影響的可能,維護文官制度的穩定與專業。
二、公開競爭、機會平等,依成績擇優
考試以公開競爭為原則,公告考試資訊與應考資格,符合資格者得依規定報考,再按考試成績擇優錄取。此一制度以一致的資格與評分標準選拔人才,落實憲法保障的應考權,也使考試結果具有公平性與公信力。
三、考試分級分類,配合職務層級及專業需求
公務人員考試包括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以及升官等、升資考試等類型。各類考試依任用層級、工作性質及用人需求,設定不同應考資格、類科與應試科目。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主要依任用層級與應考資格區分;特種考試則因應特殊性質機關或特定人力需求辦理,例如本題所涉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在資格、考試方式、分發或轉調限制上,得依法律及考試規則作特別規定,但仍須有法令依據。
四、考試方式與測驗方法依職務性質設計
考試可採筆試、口試、體能測驗、實地測驗或其他適當方式,依職務所需能力安排。筆試可檢驗基本知識與專業能力;口試及實地測驗則可補充評量表達、判斷或實務操作能力。制度設計的重點,是讓測驗內容與工作所需能力相連結,而非只以單一評量方式衡量所有職務。
五、考試錄取與訓練、分發、任用相銜接
考試及格取得的是相應的任用資格;錄取後仍須依規定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依規定完成任用程序。錄取名額及分配作業須考量用人需求與考試成績,使考試、訓練與任用彼此銜接。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公務人員考績法將公務人員工作評量分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之旨意,以及年終考績等級及各級獎懲結果。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依考績辦理時點與任職期間,將考績分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並須掌握年終考績的等級、分數及各等獎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及其他相關條文於民國 114 年修正;本題仍依 108 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兩層:先說明三種考績各自適用的情形,指出制度是為了依任職期間或重大功過選擇適當的評量方式;再依序列出年終考績甲、乙、丙、丁四等的分數與獎懲。留意題目問的是「年終考績」各級獎懲,不要把另予考績或專案考績的獎懲混為一談。
詳細說明
一、三種考績的區分與旨意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公務人員考績分為:
-
年終考績: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評量當年 1 月至 12 月的任職表現。其目的在於對全年工作表現作定期、完整的考核,並作為獎懲及俸級晉敘等人事管理依據。
-
另予考績:各官等人員在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未滿一年,但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其目的在於使未具全年任職期間、但已達一定任職時間的人員,仍可接受考核並依表現獲得相應獎懲。
-
專案考績: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其目的在於對重大功績或過失即時評量、獎懲,不必等到年終。
年終考績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考核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績制度應本於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的考核。
二、年終考績等級及獎懲結果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7 條,年終考績以 100 分為滿分,分為四等:
| 等級 | 分數 | 獎懲結果 |
|---|---|---|
| 甲等 | 80 分以上 | 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 |
| 乙等 | 70 分以上、不滿 80 分 | 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 |
| 丙等 | 60 分以上、不滿 70 分 | 留原俸級。 |
| 丁等 | 不滿 60 分 | 免職。 |
所稱「俸給總額」,依同法第 7 條,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第 三 題25 分
甲君原為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科長,3 個月前申請志願退休,獲准於昨日生效,今考量 55 歲、身體康健,打算在民間二度就業。請問甲君謀求民間工作時,應注意哪些事項,以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旋轉門條款:公務員離職後,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到與原職務有直接關係的營利事業擔任特定職務。規範目的在防止公務員利用在職期間的職權、機會或資訊,為自己或特定事業謀取不當利益,維護職務執行的公正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現行法已修正,旋轉門規定移列至《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三個要件:
- 是否已離職:退休屬離職。甲君退休於昨日生效,旋轉門期間自離職生效後起算,並非自三個月前提出退休申請時起算。
- 期間與關聯性:限制期間為離職後三年;檢視的職務範圍,是離職前五年內所任職務。欲任職的營利事業須與該職務有直接相關。
- 所任職務是否在禁止範圍:限制的是擔任該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條文並非禁止離職公務員從事所有民間工作。
因此,甲君應先比對退休前五年所辦或主管的業務,再確認民間事業與該業務是否直接相關,以及擬任職務是否屬條文明列類型。
套用題目事實
甲君是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科長,屬主管職務。退休後三年內,若擬到營利事業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而該事業與甲君退休前五年內的職務有直接關係,即受旋轉門條款限制。
例如,甲君退休前五年內曾主管或直接承辦某事業的環保許可、稽查、裁罰、補助、採購或其他具有實質利害關係的業務,退休後三年內到該事業擔任前述職務,應特別注意是否構成違反。是否「直接相關」,應依實際職掌、業務往來及其影響程度判斷,不能只看職稱或公司名稱。
第 四 題25 分
論者有謂「退撫基金失衡、衍生世代不公」係立法院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總統明令公布)的 2 大原因,試評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要求評論立法院於民國106年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兩項背景理由:退撫基金財務失衡與世代不公。作答須先說明兩者各自的意義,再分析成因及修法措施,最後指出兩項理由彼此相關,但並非完整或毫無爭議的因果說明。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民國106年8月9日公布,除部分條文外,自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現行法已歷經後續修正,解題仍依命題時點說明。
退撫新制自民國84年7月1日起實施,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提撥費用,建立退撫基金,支應新制年資的退休、撫卹給付。基金財務失衡,意指基金收入及投資收益不足以支應預期給付,須面對資金缺口與政府財政負擔;世代不公則是指不同世代的提繳負擔與退休給付不相稱,或既有給付承諾所形成的財務壓力,將由未來在職者及納稅人承擔。
解題方法
採「制度結構—財務成因—世代分配—修法評價」的順序作答。先指出舊制的財務運作特性,再連結人口與給付條件,說明基金失衡及世代不公如何形成,最後評析修法是否足以處理問題,以及改革所涉及的權益衡平。
一、退撫基金失衡的原因
退撫基金採共同提撥方式,並以基金累積及投資收益支應給付,但退休給付依法律及退休時適用條件計算,基金必須承受長期支付義務。當人口老化、平均餘命延長、退休人口相對增加,且提撥收入與投資收益不足以支應給付時,基金收支便會惡化。
此外,過去部分退休條件及退休所得水準,與提撥費率、基金財務能力間存在落差;制度轉換過程中的既有年資與給付承諾,也使基金面臨長期負擔。故財務失衡不是單一年度收支短絀,而是人口結構、提繳與給付設計、基金投資績效及政府財政責任共同影響的長期問題。
二、世代不公的形成
世代不公的核心在於負擔與受益未能合理對應。若較早退休者在相對較低的提繳負擔下享有較高或較早開始領取的退休給付,而後續世代面臨較高提繳負擔、較晚退休或較低給付,世代間就會產生制度待遇差異。
當基金不足以支應已承諾的給付,政府須以預算挹注或承擔最終支付責任,缺口因而可能轉由現職人員及未來納稅人承擔。這是年金改革論述所稱的「世代不公」:不僅是退休者與在職者待遇不同,也涉及未來世代是否須為過去制度承諾負擔成本。
三、修法措施與評論
民國106年修法以調整退休所得、退休條件及提撥制度等方式,降低長期給付壓力、改善基金財務,並藉由減少未來世代負擔,追求制度永續與世代公平。修法理由具有政策上的正當性:若任由收支缺口持續擴大,將使基金與政府財政承受更大壓力,也可能削弱後續世代對退休制度的信賴。
但評論不能把「基金失衡」與「世代不公」視為唯一、充分且彼此獨立的修法理由。基金財務狀況尚受提撥率、投資報酬、政府撥補、人口變化及精算假設影響;世代公平也須同時考量各世代的提繳期間、待遇、退休年齡、物價與薪資條件。單純調降退休給付雖可減輕支出,仍應兼顧退休者基本生活、信賴保護及不同職業年金制度間的衡平,並搭配合理提撥、基金管理與政府財源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