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一般行政類科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一般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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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是以法規範形式制定、公布的文字規範,例如憲法、法律、命令及自治法規;不成文法源則不是以制定法規的方式形成,而是由裁判等方式發展出的法規範。

本題涉及法源分類,沒有需要適用的特定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法源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為經制定或公布的法規範。緊急命令、自治規章及憲法均屬成文規範;憲法法庭裁判則透過裁判形成並具規範效力,屬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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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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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要件。依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人民主張信賴保護,通常須具備:

  1. 有足以形成信賴的信賴基礎,例如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
  2. 人民基於該信賴基礎,作出財產處分或其他信賴表現。
  3. 信賴表現與信賴基礎間有因果關係。
  4. 人民的信賴值得保護;若因詐欺、脅迫、提供不正確資料,或明知行政行為違法等原因而取得利益,信賴通常不受保護。

法規變動也可能涉及信賴保護,須視人民是否已依舊法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及其信賴表現而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要件。特別注意:信賴保護的信賴基礎不以個別行政處分為限,法規或制度的變動也可能引發信賴保護問題。因此,將「法規之變動」一概排除於信賴保護之外的敘述,範圍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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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法規規定舉行聽證期日前 20 日應張貼公告,某案承辦人員於舉辦聽證期日前 3 天始公告之,違反下列何種行政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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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正當行政程序原則。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應依規定事先公告,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合理時間準備並參與程序。法規要求聽證期日前 20 日張貼公告,承辦人員卻只在期日前 3 日公告,未遵守法定程序與期間,損及程序參與及防禦機會,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應於聽證期日 21 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依法公告;題目所述「期日前 20 日張貼公告」則以題幹設定的規定為判斷基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違規的直接原因:題幹指出法規明定公告期限,承辦人員未依期限公告。這涉及行政機關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提供參與程序所需的準備時間,因此應連結到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公告遲延也可能影響人民權益,但本題問的是「違反何種行政法原則」,應以違反法定聽證程序的性質作答,而非改以其他一般原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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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依法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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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行政機關採取措施時,哪些事項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或須有法律明確授權。

依法律保留密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通常須有較高程度的法律依據;機關內部組織與人事事項則須進一步區分,不能一概認為都適用形式法律保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憲法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涉事項,再判斷其法律保留要求:

  1. 涉及人民權利或義務的事項,原則上應由法律規定。
  2. 給付行政雖通常不如限制人民權利的行政措施要求嚴格,但若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仍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
  3. 機關組織、編制與員額,應依法律保留密度及其對外影響判斷,不能直接推論一律適用「形式法律保留」。

選項分析

(A) 關於人民權利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正確。 涉及人民權利限制或重要權利事項,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行政機關不能僅憑行政命令,自行創設欠缺法律依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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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公權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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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分。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地位,運用公法上的權力作成對人民具有拘束力的決定,屬公權力行政;若行政機關以私人身分從事採購、買賣等經濟活動,通常屬私經濟行政。

另須注意,公權力行政不只由行政機關親自實施。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法人,也可能在受託範圍內作成公法上的決定。私立大學依法律授予的權限對學生作成退學處分,即是典型例子。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6 條及大學自治相關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行為的性質:先看行為者是否以公權力地位作成具有公法效果的決定,再看其是否只是以交易方式取得或處分財產。若屬買賣、採購或標售等財產交易,原則上是私經濟行政;若是依法對特定人作成單方、具拘束力的身分或資格決定,則屬公權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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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行政機關之下列行為,何者屬於私經濟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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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與「高權行政」的區別,判斷關鍵在於行政機關是以何種身分、用何種方式行事:

  • 私經濟行政:行政機關以一般私法主體的地位,從事財產管理、交易或經濟活動,例如購買辦公設備、出租公有財產。
  • 高權行政:行政機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單方作成對人民或特定人的公法上決定,例如命令停工、限制出境或作成退學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行政法理為準;各選項均無須援引特定條文即可依行為性質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是否是行政機關以公權力單方作成、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決定。若是,通常屬高權行政;若是機關以一般交易者身分購買或處分財物,則屬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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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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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法規的分類、自治條例得規範的事項,以及自治條例得否設定行政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 自治條例:地方自治團體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 自治規則: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解題方法

先辨認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制定機關及程序,再核對自治條例可規範的事項。選項(A)把自治條例的公布機關寫成地方立法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自治條例雖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但應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因此該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錯誤,為本題答案。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應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才稱為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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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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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主體」的範圍。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能以自己名義承擔行政活動法律效果的公法人;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以及依法設立的行政法人。行政機關則是代表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組織,本身通常不是行政主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同法第 3 條所稱直轄市之區,並不因此成為地方自治團體。《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2 條則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行政法人。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設立的行政法人,還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區。前兩者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地位;直轄市的一般行政區則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也不因設有區公所而成為獨立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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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委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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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的「委辦事項」與「委辦規則」,重點是分清楚:委辦事項由誰負責政策規劃、地方政府訂定委辦規則需要何種依據,以及委辦規則的效力界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自身事務的事項,並負行政執行責任。依同法第 29 條,地方政府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這些規定可見《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9 條及第 30 條第 3 項。《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

解題方法

先抓住委辦事項的分工:上級機關交付事務並負政策規劃責任,地方自治團體在指揮監督下負責行政執行。接著核對委辦規則的訂定依據是否限於法律授權,以及其能否訂定罰則。最後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3 項檢查效力:凡與憲法、法律或中央法令牴觸,委辦規則即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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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下列何者非屬其解決之可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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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行政機關間管轄權爭議」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 共同上級機關或各該上級機關為前項之指定前,各該機關應繼續為必要之處置。但對於人民之申請事件,得因指定管轄而停止程序。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管轄權爭議的處理主體,是共同上級機關或各該上級機關;人民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申請指定管轄。條文並未授權人民與行政機關協議決定管轄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情形:數個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接著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列出的處理方式:

  1. 有共同上級機關: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2. 沒有共同上級機關: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3. 人民就依法規申請的事件:得依法向共同上級機關,或無共同上級機關時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申請指定管轄。

逐一核對選項,找出不屬於上述法定方式者,即可選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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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A 機關欲將 B 機關所屬公務員甲借調至 A 機關並占 A 機關之職缺工作,B 機關予以同意,甲認為 A 機關之工作地點與工作內容對其並不合適,甲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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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遭機關借調、占借調機關職缺工作時,該人事措施的法律性質,以及應循哪一種公務人員救濟程序。

依民國 114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復審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

判斷時須區分:

  • 行政處分:公務人員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權益,循復審程序。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認為不當並影響權益,循申訴、再申訴程序。

依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實務對人事行政行為的分類,他機關借調現職人員、由借調機關提供職缺供其工作,屬行政處分類型。因此,本題應循復審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所不服的對象:甲不是單純對日常工作管理或一般工作條件表示不滿,而是對「借調至 A 機關並占 A 機關職缺工作」這項人事安排表示不服。此安排屬行政處分;甲主張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不適合,則是其認為該處分不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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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權限委託與職務協助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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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權限委託」與「職務協助」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權限委託是行政機關依法將部分權限委託給不相隸屬的其他機關執行,受委託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限,因而發生管轄權移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職務協助則是行政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請求其他機關提供協助。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這是機關間協助職務執行的制度,不因此移轉原機關的管轄權,也不以締結行政契約為必要。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兩制度的關鍵差異:

  • 權限委託:管轄權移轉,且須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
  • 職務協助:協助執行職務,原管轄權仍由請求協助的機關掌握;依法請求協助即可,無須一律締結行政契約。

因此,凡是把職務協助說成必須採行政契約方式辦理的選項,即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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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上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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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第 4 條關於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報告違法命令,以及兩級長官命令衝突時如何處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公務員對長官在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該管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且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由長官負該命令所生責任。若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員得請求其補具;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命令。

第 4 條另規定,兩級長官同時下達命令時,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下達命令時,以主管長官命令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絕對用語與法條實際要件:

  1. 認為命令違法時,法律只規定「應負報告義務」,沒有要求一律以書面報告。
  2. 長官認定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法條明定公務員即應服從。
  3. 命令衝突時,法條採「上級長官」優先;不是一概以「更上級」命令為準。
  4. 服從義務有適用範圍及法定程序,並非無條件、絕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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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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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所稱得提起復審的標的,須是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人事措施能否提起復審,重點在於它是否直接影響公務人員的法律地位或權利。若不是行政處分,通常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人事措施,再判斷實務上是否將其認定為行政處分:

  • 懲處、年終考績評定及曠職核定,實務上均屬行政處分,可提起復審。
  • 未被機關選送參與全職進修,屬機關內部人事管理與選送裁量,並非行政處分,不能提起復審。

因此,只有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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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之行政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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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員違失的兩種責任機制:懲戒與懲處。

  • 懲戒是依《公務員懲戒法》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責任,由懲戒法院審理。
  • 懲處是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對所屬公務員辦理平時考核或專案考績;平時考核懲處包括申誡、記過、記大過。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平時考核的獎懲可以功過相抵;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懲戒則沒有功過相抵制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較懲戒與懲處的作成機關、是否適用功過相抵,再辨明「口頭警告」是否屬於法定懲處,最後判斷同一事由能否重複處理。四個選項中,只有將口頭警告排除於正式懲處處分之外的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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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應適用下列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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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時,對其兼任的行政職務適用何種法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公立學校教師原則上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時,就其兼任的行政職務,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這項區分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兼任行政職務」的公立學校教師,而非一般教師身分,再依釋字第 308 號解釋判斷:教師就其兼任的行政職務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公務人員任用法:錯誤。**本題詢問的是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時適用的法律;該身分及職務的判斷,應依釋字第 308 號解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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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之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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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考績比較範圍、另予考績定義、考績升等任用資格,以及平時獎懲對考績等次的限制。以下以命題時適用的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用語,特別留意「同官等」與「同職等」的差異,以及另予考績須符合的任職期間條件。依命題時的法規,機關首長以外人員以「同官等」為考績比較範圍;凡選項把「官等」改成「職等」,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9 條規定,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的比較範圍。選項寫成「同職等」,混淆官等與職等,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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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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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成立、種類、使用方式,以及公物使用爭議能否提起行政救濟。公物是供公眾使用,或供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使用的公有財產。依使用目的,可分為:

  • 公共用物:供一般公眾使用,例如道路、公園。其一般使用原則上無須個別許可;超出一般使用範圍的特別使用,則可能須經許可。
  • 公務用物:專供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使用,例如機關辦公廳舍、軍營。

公物的成立,除依法當然成立等情形外,也可以由主管機關以提供公用的意思表示,使原有財產成為公物。公物使用所生爭議,則須依爭議性質判斷是否得循行政救濟;不能一概排除。

本題法規與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公物的基本分類與成立方式,再特別檢驗 D 選項的「不得提起行政救濟」是否過度概括。公物使用爭議可能涉及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其他公法上法律關係;符合行政救濟要件時,人民仍可依法提起救濟。因此,將所有公物使用爭議一律排除於行政救濟之外,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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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規則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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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的範圍。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的一般、抽象規定,原則上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同法第 159 條第 2 項列舉行政規則的類型,包括:

  1. 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2.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第 159 條列舉的行政規則類型。組織與事務分配、解釋法令及認定事實的指引、行政裁量基準,都屬行政規則涵蓋的事項。管轄權則是決定行政機關對外得否行使公權力的重要事項,應由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不能僅以行政規則創設或變更。因此,題目問「非屬」行政規則適用範圍,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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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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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的發布程序、效力,以及部分無效的效果。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法規命令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158 條則規定法規命令的無效事由及部分無效的效果。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關鍵用語:發布須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能把「公告於機關網站」直接等同於刊登政府公報;其餘選項則分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以及第 157 條第 1 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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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書面之行政處分在一定情形之下,得不記明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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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記明理由:

  1.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說明,已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
  2.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3.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4. 有關公務員懲戒之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目問的是「不包括何者」,亦即找出不在法定例外內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例外對照。若選項是法條列出的情形,屬於得不記明理由;若法條沒有列出,且不存在題目所述的其他例外依據,就是本題答案。尤其要注意,法條並未規定行政處分只要由自動機器作成,就一律可以不記明理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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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公法上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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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法律效果。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行政機關為實現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亦受此效果拘束。這與民法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仍存在、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的規定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法上請求權」罹於時效後的效果,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判斷: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消滅。因此,應選擇主張「請求權歸於消滅」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請求權歸於消滅:正確。 符合命題當年《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所定的法律效果。
  • **(B) 請求權仍存在,但不得以訴訟實現權利: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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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甲開設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而遭主管機關撤銷其立案,此撤銷立案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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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依法律效果所作的分類。行政機關撤銷補習班立案,會直接改變甲原有的法律地位:甲原本具有立案資格,撤銷後該資格消滅。因此屬於形成處分。

本題涉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立案及撤銷立案規定;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處分類型,先看處分的法律效果:

  • 確認處分:確認既有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存在、不存在。
  • 形成處分: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
  • 下命處分:命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
  • 事實行為:直接產生事實效果,並非以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為效果。

題幹的關鍵字是「撤銷立案」。主管機關不是單純確認甲已經沒有立案資格,而是以撤銷處分使原有立案資格消滅,法律地位因此發生變動,故為形成處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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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得廢止行政處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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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這裡的「廢止」是行政機關使原本合法、有效的授益行政處分向後失效;應與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

  1. 法規准許廢止。
  2.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3.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4.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將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5.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注意:法條使用的是附負擔,不是附條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得廢止行政處分之情形」,再將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的法定事由逐一比對。只要某選項把法條中的法律概念換成不同概念,即不能直接視為法定廢止事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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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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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關於行政處分附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原則上僅在下列情形得為附款:

  1. 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的作成有裁量權。
  2. 法律有明文規定。

同條第 2 項另規定,附款可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但無裁量權,不代表一律不得附款。行政機關為確保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得以該要件作為負擔;此為行政法上承認的例外。因此,不能將「無裁量權」直接等同於「絕不得附款」。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兩種法定情形,再辨認「無裁量權時絕不得附款」是否說得過於絕對。看到「絕不得」這類字眼,應檢查法律是否有例外;本題的關鍵正是確保法定要件履行的附款。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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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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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的法律性質,以及發生爭議時應循的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的特約合約,屬於行政契約,而非私法契約。行政契約爭議應循行政爭訟途徑處理。

解題方法

判斷救濟途徑,先看契約性質。全民健康保險具有公共任務與法定制度背景,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特約,是為執行公法上的健保業務,雙方合約關係具有公法性質。因此,因特約合約所生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是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也不是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選項分析

  • (A) 該合約為私法契約之性質:錯誤。 特約合約是健保署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公共任務,與醫事服務機構建立的公法關係,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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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拆除違章建築時,主管機關與房屋所有人間之補償協議,其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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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私法契約及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部門為執行公法職務而與人民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通常屬行政契約。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題目描述的是主管機關與房屋所有人「協議補償」,還是機關單方作成決定,或只是實際拆除房屋。

拆除違章建築涉及主管機關依法執行公法上的管理職務。主管機關與所有人就拆除所生補償達成協議,是以合意安排公法執行中的權利義務,因此屬於行政契約。題目已明示官方答案為 B,本題即按此命題脈絡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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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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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直接產生事實效果的行為,原則上不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為直接目的;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定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解題關鍵在於判斷各項措施是直接形成法律效果,還是執行、準備或完成事實上的工作。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直接作用的對象與效果:

  1. 若行為是清掃、拆除等實際作業,通常屬事實行為。
  2. 若行為直接劃定管制區域、改變人民須遵守的交通規範,則具有對外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3. 若僅在準備或製作徵收所需文件,尚未作成徵收決定,通常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準備行為。

選項分析

(A) 劃設禁止停車紅線: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 劃設紅線是主管機關對特定道路路段設定禁止停車的交通管制,會使用路人負有不得停車的義務,具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性質,屬行政處分,而非單純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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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裁處罰鍰,依行政罰法規定得減輕處罰,而無同時免除處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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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3 項的罰鍰減輕幅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法得減輕處罰,且沒有同時免除處罰時,裁處的罰鍰須符合:

法定罰鍰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 裁處罰鍰 ≥ 法定罰鍰最低額的二分之一\text{法定罰鍰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 \geq\ \text{裁處罰鍰} \ \geq\ \text{法定罰鍰最低額的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題幹已限定「得減輕處罰,而無同時免除處罰」,直接套用上述規定即可。上下限都是法定金額的二分之一:最高額不得超過其二分之一,最低額不得低於其二分之一,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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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實務見解,關於認定違法之事實是否屬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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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上一行為」的判斷方法。行政罰法第 24 條至第 26 條以行為數作為處罰競合的判斷基礎;何者為一行為,須依個案具體認定,不能只憑抽象的法規關係或行為外觀決定。

依實務見解,判斷是否屬一行為,應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的文義、違反義務的個案事實情節,以及行為人的主觀犯意等因素。本題法規與實務見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應先掌握實務判斷一行為時採取的是依個案綜合判斷,而非只看法條彼此關聯或抽象事實。接著檢視各選項:凡描述應考量的判斷因素者為正確;否定其中一項應考量因素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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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金錢給付義務,何者不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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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私法上契約債務的區別,以及哪些金錢給付義務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依命題當年《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且經主管機關移送者,得由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財產執行。判斷關鍵在於:這筆錢的請求權是否屬公法性質。私法契約所生的債務,原則上應循民事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處理。

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金錢義務從何而來:

  1. 法律明定的費用返還義務,或依行政處分成立的公法上給付義務,原則上可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2. 行政機關提供公共設施所收取的公法上費用,欠繳後也可能移送行政執行。
  3. 政府採購契約的違約金,須看它是公法上法定義務,還是契約約定的債務;一般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其違約金請求應循民事途徑處理。

因此,找出選項中屬於私法契約債務者,即為不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的答案。

選項分析

(A) 逾期尚未償還之老人福利法所定老人保護安置費用:錯誤。 《老人福利法》對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的返還,設有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及屆期移送行政執行的規定。因此,符合該法要件並經合法通知後仍未返還的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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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法中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從新從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5 條的「從新從輕原則」,也就是行政罰法規的時間效力。以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第 5 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本條所稱法規變更,原則上是指直接影響行政罰義務或處罰的實體法規變更;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變更,不因此成為第 5 條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修法後的「裁處時」包括訴願決定及行政訴訟裁判等時點。

解題方法

先確認變動的規範是否屬於《行政罰法》第 5 條所稱的法律或自治條例,再確認其變更是否發生在裁處完成前。若案件仍在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判時仍屬「裁處時」的範圍;如適用的法規變更對受處罰者較有利,即有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訴訟繫屬中的案件尚未完成裁處時點。依第 5 條修正後的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裁處時」包括行政訴訟裁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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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人民得依行政罰法之規定申請舉行聽證者,不包括下列何種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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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43 條的聽證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行政機關作成《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1 款「限制或禁止行為」或第 2 款「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裁處前,受處罰者得申請舉行聽證;法律另列有得不舉行聽證的例外情形。

《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3 款另將「影響名譽」的處分列為其他種類行政罰,但第 43 條並未將第 3 款納入人民得申請聽證的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對照《行政罰法》第 2 條的行政罰種類,再確認該種類是否屬第 43 條所列的第 1 款或第 2 款:

  • 限制或禁止行為:第 1 款,原則上可依第 43 條申請聽證。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第 2 款,原則上可依第 43 條申請聽證。
  • 影響名譽:第 3 款,不在第 43 條所定申請聽證的範圍。

選項分析

(A) 公布姓名及照片:正確。 公布姓名、名稱或照片屬《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3 款的「影響名譽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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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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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的即時強制及其方法、期間與損失補償。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阻止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急迫危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於必要時不經通常行政程序而採取的實力措施。法規依措施對象,區分為對人、對物及進入住宅等方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確認即時強制的方法,再依第 37 條檢查對人管束的時間上限,並依第 38、40 條判斷對物扣留的期間及損失補償方式。本題的關鍵是分清楚「對人管束」與「對物扣留」各自適用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對物之限制使用為即時強制之方法:正確。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列舉即時強制方法,包括對物之「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因此限制物品使用確屬即時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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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之手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所定的行政執行手段。行政執行是行政機關為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採取的執行措施;本題須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執行方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描述的措施,是否屬於《行政執行法》規定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或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手段。怠金、直接拆除及扣留動產都有明確的法定依據;「實施告誡」則不是該法列舉的行政執行方法。

選項分析

(A) 課處怠金:錯誤選項。 怠金是行政機關對不履行義務者科處一定金額,促使其履行義務的間接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規定,對於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逾期不履行者,得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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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由。原則上政府資訊應予公開;只有符合該條列舉的法定要件,才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判斷時須核對選項是否完整呈現條文要件,尤其留意「應秘密」的法源種類,以及「得公開」的例外但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文字,並檢查選項是否漏掉但書或把適用範圍說得過廣。第 8 款明定,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與選項 B 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為「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選項將「行政規則」也列為得據以限制公開的法源,超出條文規定;行政規則不在該款列舉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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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第 103 條的陳述意見程序。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第 103 條列有例外,符合其中一款時,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當時列有多種例外,包括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行政強制執行時的處置,以及權利限制程度顯屬輕微等情形。现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103 條明定的例外。A、B、C 均能在條文中找到對應規定;D 所述「決定舉行公聽會」並非第 103 條列舉的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事由,因此選 D。

要注意,「公聽會」與「聽證」不是同一用語。《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提到的是行政機關「決定舉行聽證」時,無須另依該條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這不等於「決定舉行公聽會」也是第 103 條的例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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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第 78 條至第 81 條的送達制度,重點是區分「對不特定人以公告代替送達」與「公示送達」,以及公示送達的要件、方式和生效時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不特定人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送達;第 78 條至第 81 條則規範對特定應受送達人進行公示送達的事由、程序與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用語即可:

  1. 看選項是否把「對不特定人公告代替送達」誤稱為「公示送達」。
  2. 核對公示送達是否須有法定事由,以及應由誰申請或命為。
  3. 核對公告方式與生效期間。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得為公示送達:錯誤。

第 75 條所規定的是:行政機關對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這是以公告方式代替送達的特別規定,不是第 78 條以下所稱的公示送達。公示送達係針對特定應受送達人,因符合特定法定情形而採行的送達方式。因此,本選項混淆兩種制度,依官方答案應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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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關於承受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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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28 條至第 30 條的訴願承受制度。訴願程序進行中,若訴願人死亡或法人因合併消滅,法律允許特定繼受人接續訴願;此外,受讓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的人,也得申請承受訴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28 條規定訴願人死亡或法人因合併消滅時的承受情形;依前二項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檢送相關證明文件。第 29 條另規定,受讓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申請承受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在描述哪一種承受事由:死亡、法人合併、法定 30 日期限,或權利/利益受讓。前三者均可直接對照《訴願法》第 28 條;受讓情形則對照第 29 條。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規定相反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訴願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訴願,與《訴願法》第 28 條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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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經濟部公告將辦理對於中小企業之疫後紓困權限,移轉予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企業如對紓困措施不服提起訴願,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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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將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辦理時,該下級機關所作行政處分的訴願管轄。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訴願法第 8 條規定,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作的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比照同法第 4 條,得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經濟部所屬機關,直接上級機關是經濟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的權限移轉關係:經濟部公告將紓困業務交由所屬的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屬於上級機關交由下級機關辦理的情形。接著依訴願法第 8 條確認管轄層級:受委任機關是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其直接上級機關是經濟部。

依官方答案,本題採向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的路徑,因此選 (A) 經濟部。

選項分析

  • (A) 經濟部:正確。 經濟部是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的直接上級機關,依訴願法第 8 條,得作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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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訴願案件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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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管轄,以及訴願書如何提出、原處分機關如何處理、誤向其他機關表示不服時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訴願法》第 61 條規定,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的機關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收受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這項規定在於保障人民不因誤認受理機關而喪失救濟期間。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機關角色與期限:

  • 第 58 條: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原機關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
  • 第 61 條:誤向其他機關表示不服,依法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第 62 條:訴願書程式有可補正的瑕疵,由受理訴願機關通知於二十日內補正。

選項 C 描述的是具名表示不服、誤寄至其他機關陳情信箱的情形,應以第 61 條判斷其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 訴願管轄機關不一定都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訴願法》第 4 條依原處分機關的層級與類型,分別規定管轄機關;例如對鄉(鎮、市)公所處分提起訴願,由縣(市)政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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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處分相對人不服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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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平交易法》第 48 條所定的特別救濟程序。一般行政處分的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時,依特別規定辦理。公平交易法明定,對主管機關依該法所為的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因此免經訴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平交易法》第 48 條為本題關鍵條文。

解題方法

先辨認處分的法源:題目所問的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的處分。接著查該法有無特別規定救濟程序。《公平交易法》第 48 條既明文要求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就排除一般先提訴願的前置程序,應選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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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誤將超出應納稅額之金錢匯予稅捐稽徵機關,其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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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區分,關鍵在於納稅義務人主張的權利內容是什麼,以及是否要推翻或要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依民國 114 年《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給付請求權,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納稅義務人誤將超過應納稅額的款項匯給稅捐稽徵機關,題意所指的是請求機關返還多收的金錢,屬於公法上財產給付請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就本題所涉的一般給付訴訟,後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先確認納稅義務人要法院做什麼:題目問的是誤匯超額款項後「以資救濟」,其核心請求是取回多付的錢。

再看這項請求是否以撤銷既有課稅處分,或命機關作成退稅行政處分為前提。題目只說納稅義務人誤匯超過應納稅額的款項,並未指出他要爭執課稅處分的合法性,也未指出須先請求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依題意,直接請求返還財產給付,應採一般給付訴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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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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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上的確認訴訟,以及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的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行政處分違法,均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選擇訴訟類型時,須看爭議是否涉及具體公法上法律關係、行政處分是否已執行,以及能否回復原狀。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當事人是否在爭執個別法律關係,或只是對一般規範抽象不服;再判斷行政處分已執行後是否仍可回復原狀。交通裁決另有行政訴訟法專章規定,不能因其屬交通裁決,就認定確認訴訟一律不許提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國營事業員工僅因不服退撫資遣辦法的修訂,不能直接把對一般性規範的抽象爭議,當作確認個別公法上法律關係的訴訟。確認訴訟須針對具體公法上法律關係,且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不能單以不服規範修訂為由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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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某工廠因排放廢氣違反相關環保法規而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該工廠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得聲請下列何種暫時性權利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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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權利保護。工廠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停工」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後,若要在本案判決前暫時阻止該處分的執行,原則上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採「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提起行政訴訟不會自動停止原處分的效力或執行;符合條文要件時,才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題目涉及的法條與解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對象是什麼:主管機關已作成對工廠發生法律效果的「勒令停工」行政處分。工廠要爭取的是在撤銷訴訟進行期間,暫時停止這項處分的執行,因此對應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停止執行制度。

假扣押與假處分主要處理公法上金錢請求或其他權利的保全;題目則是要暫停既有行政處分的執行,應優先適用停止執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對行政處分的救濟如得依第 116 條聲請停止執行,就不得改以第 298 條假處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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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第一審之管轄法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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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規定,符合要件者得依該章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同法第 237 條之 19 規定,此類訴訟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

此處的「高等行政法院」須依行政法院組織及分庭名稱辨識: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第一審,再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9 找管轄法院層級。條文指定高等行政法院,故選項中應選名稱完整符合該院第一審審判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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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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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上的「強制律師代理」。依民國 114 年法規,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列舉特定事件,當事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即屬列舉事件之一。

強制律師代理並非所有行政訴訟都適用,必須先判斷題目所述事件是否落在法定類型內。法律另設有當事人具特定資格、經法院認為適當等例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選項與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的列舉類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明文列入強制律師代理範圍;收容聲請、低額事件再審及稅務事件,則不因題目所述名稱或金額而當然落入該條所定範圍。

選項分析

  • (A)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明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屬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事件。因此本選項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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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直轄市政府劃定運輸業者經營公車路線之路權,公車之路線、設站、票價、班次均受市政府主管機關嚴密監督。某日公車經過路口時不慎撞傷行人,該受害人得否向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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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的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責任。人民請求國家依此規定賠償,須有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並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權利等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私人受政府監督,與私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是兩回事。依《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私人須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才在執行受託事項時視為公務員。政府核准或監督業者營運,不能單憑這一點就認定業者或司機是在行使公權力。

解題方法

先看行人受傷時,司機正在執行什麼行為:他駕駛公車提供運輸服務,這是業者的營運行為,屬私經濟活動,本身不是以公權力作成決定或執行公權力。

市政府劃定路線、監督路線、站點、票價與班次,屬主管機關對運輸業的管理監督。這些監督措施不會因此使公車行駛成為政府行使公權力,也不等於政府已委託業者行使公權力。因此,依題目事實,受害人不能只以公車受市政府監督為由,向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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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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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要件。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實務見解,判斷是否屬公共設施,重點在於:

  1. 是否為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的有體物。
  2. 是否已設置完成並開始供使用。
  3. 是否有設置或管理欠缺,且因此造成損害。

因此,設施尚未完工、尚未啟用,通常尚未成為國賠法上的公共設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本題涉及條文於命題當年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設施是否具有公共或公務用途,再看是否已完成並供使用。由市政府管理或設置、委託他人經營,不會單獨決定設施是否屬公共設施;軍營房舍也可能因供公務使用而符合公共設施性質。四個選項中,關鍵差異是(D)明示公園「尚未完工啟用」,欠缺已完成並供使用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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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農田水利會改制成行政機關後,針對部分圳埤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於私人土地之上,相關地主得主張行政機關應負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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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區別:國家賠償主要針對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補償則是行政機關依法或為公共利益行使公權力,雖未必有違法或設施欠缺,卻使特定人民承受超出一般社會負擔的損失時,給予公平補償。

題幹指出,農田水利會改制成行政機關後,圳埤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在私人土地上。這些地主主張的重點是:公共設施占用私人土地,使少數地主承受特別負擔,應由行政機關負擔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核心判斷涉及憲法財產權保障及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原理,並非以國家賠償法上的違法行為或設施管理欠缺為前提。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責任,再辨認地主主張的原因:

  1. 若是公務員違法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判斷國家賠償責任。
  2. 若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造成損害,判斷國家賠償責任。
  3. 若設施是為公共利益而存在,私人土地因此受到持續占用或利用限制,且特定地主承受超出一般人民應負擔程度的損失,則判斷是否構成特別犧牲,並請求損失補償。

題幹沒有指出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也沒有指出圳埤設施本身設置或管理欠缺。地主所面對的是私人土地供公共水利設施使用所造成的特殊財產負擔,因此應選損失補償,而非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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