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民航特考三等 適航檢查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10 年・民航特考・三等・適航檢查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憲法法治國原則,其主要目的在於防止下列何種情形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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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的法治國原則。法治國要求國家權力依據憲法與法律行使,並受法律拘束及司法審查,以保障人民權利、避免公權力恣意行使。因此,其主要目的之一是防止國家權力遭到濫用。

本題屬於憲法原則的概念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法規與憲法原理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治國原則」的核心:國家權力須受法律拘束,不能任意行使。題目問這項原則主要防止哪種情形,應選最直接對應「限制公權力、保障人民權利」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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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項,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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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明文保留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解題時,應逐一對照憲法條文,看各選項是否有「以法律定之」或「以法律為準」等明文要求。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選項查找憲法中的相關規定:

  • 憲法第 138 條規定國防組織以法律定之。
  • 憲法第 169 條規定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及政治上之保障,以法律定之。
  • 憲法第 70 條規定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 憲法第 82 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四個選項中,只有(B)雖有憲法明文規定,卻不是「以法律定之」;因此,本題問「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答案為(B)。

選項分析

(A) 國防之組織:錯誤。 憲法第 138 條明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以法律定之。」此處的「以法律定之」係指國防組織應由法律規定,屬憲法明文要求以法律定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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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三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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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間犯特定罪,遭限制執業並吊銷駕照,涉及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工作權,以及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

釋字第 749 號指出,維護乘客安全、社會治安是正當目的;但若僅以駕駛人所犯之罪及其刑度為條件,不問該犯罪是否顯示對乘客安全有實質風險,就限制其執業,仍可能超過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吊銷各級駕照也會限制工作權,並涉及一般行為自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描述的是釋字第 749 號的計程車駕駛人限制執業案,再對照解釋所認定的憲法問題。釋字第 749 號的核心判斷是:相關限制違反工作權保障及比例原則,不是生存權、財產權或平等原則。

本題指定以民國 110 年為準。釋字第 749 號解釋於民國 106 年作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其後曾修正;本題依題幹所述規範及命題當年的法規脈絡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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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憲法規定之外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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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41 條所定外交原則與宗旨,以及外交事務的中央權限歸屬、兩岸協議的法律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141 條規定,中華民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平等互惠的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該條列有「保護僑民權益」,並未列入「接納難民」。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與憲法第 141 條,判斷哪些事項屬外交宗旨;再檢查外交權限是否涉及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以及兩岸協議是否等同國際書面協定。第 141 條明文包含保護僑民權益,因此可直接判定(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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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憲法基本權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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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權的功能,重點在分辨防禦權、給付請求權、客觀價值秩序與保護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考基本權理論,沒有特定法條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對基本權功能的定義。防禦權是人民抵抗國家侵害;保護義務是國家採取措施,防止第三人侵害人民基本權。題目所稱「給付請求權」若把給付範圍說得過於寬泛,便是本題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防禦權是基本權的主觀公權利面向,人民得據以抵抗國家公權力對基本權的不法侵害。此功能主要要求國家不得逾越憲法界限侵害人民。

**(B) 錯誤。**給付請求權是人民在一定條件下,請求國家提供特定給付或採取措施的權利;但不能概括成「請求國家為合乎人民身分地位之給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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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憲法及增修條文關於「婦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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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對婦女的保障,以及《憲法增修條文》對立法委員選舉中婦女名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憲法》第 156 條規定,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 《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辦法以法律定之。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並促進兩性地位的實質平等。
  •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的立法委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關鍵在於區分增修條文所稱的「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以及第 4 條第 2 項婦女保障所指的「各政黨當選名單」。該保障不是只適用於僑居國外國民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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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憲法第 8 條有關「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等規定,係屬下列何種層級之法律保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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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與憲法保留。法律保留的要求,會依規範事項的重要性及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而不同:有些事項得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以命令規定;有些事項則須由立法者以法律直接規範;另有憲法明文保障的核心事項,立法者也不得以法律加以變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 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並對逮捕、拘禁、審問及處罰設有嚴格的程序要求。釋字第 443 號指出,這些規定屬於「憲法保留」範圍,立法者仍須受憲法拘束。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指定的關鍵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再辨認其對憲法第 8 條身體自由保障的定位:題目問的不是一般法律保留,也不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的範圍,而是憲法本身已保留、立法者不得以法律變更的事項。因此選擇「憲法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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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化妝品廣告管制之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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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對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的憲法界線。廣告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事前審查會在言論公開前加以限制,對言論自由干預重大,因此只有符合嚴格條件,才可能合憲。

依釋字第 744 號解釋,立法資料必須足以支持事前審查是為了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危害的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事前審查手段與目的間須有直接且絕對必要的關聯,並須給予人民獲得立即司法救濟的機會。原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第 1 項相關事前審查規定,經該解釋宣告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本題涉及法規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釋字第 744 號解釋所列的事前審查條件。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分辨:政府能否僅因廣告有虛偽誇大,就事前審查並禁止播出?釋字第 744 號解釋並未概括承認這種權限,而是對事前審查設下嚴格的合憲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政府不能僅以化粧品廣告有虛偽誇大為由,便概括採取事前審查並禁止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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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也可能同時涉及之其他憲法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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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定位,以及通訊監察可能涉及的其他憲法權利。

釋字第 631 號指出,憲法第 12 條保障人民通訊的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不受任意侵擾。秘密通訊自由是憲法保障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並涉及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解釋也提到,通訊監察可能使受監察人無從行使刑事訴訟上的防禦權,例如保持緘默、委任律師等。

本題涉及的法源為憲法第 12 條及釋字第 631 號解釋。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依釋字第 631 號解釋」及「可能同時涉及之其他憲法權利」,對照解釋理由中明確提及的權利:

  • 隱私權、人性尊嚴:解釋直接說明秘密通訊自由與兩者的關聯。
  • 訴訟上防禦權:解釋指出通訊監察可能使受監察人無從行使刑事訴訟防禦權。
  • 近用媒體權:不是釋字第 631 號在此脈絡所提及的相關權利,因此為不包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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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國家與宗教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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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家與宗教的關係,包括「政教合一」、「政教分離」及「國家中立」等概念,以及人民宗教自由的保障。憲法第 13 條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國家採取何種宗教政策,與人民是否享有宗教自由,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把概念說得過於絕對。關鍵在於區分「國家承認特定宗教」與「人民仍享有宗教自由」:前者不必然排除後者。選項若主張人民「即無從」享有宗教自由,便與憲法保障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政教合一是宗教與國家權力密切結合的制度;宗教教義或戒律可能成為國家規範,政治領導者也可能兼具宗教職務。此選項是對政教合一型態的概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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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平等權之司法違憲審查,下列何者不會影響審查密度之寬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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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司法違憲審查密度。平等權審查通常先確認是否存在差別待遇,再檢視差別待遇的分類標準、目的及手段與目的間的關聯性。審查標準可能由寬至嚴,關鍵在於差別待遇的性質與影響。

大法官判斷審查密度時,會考量分類是否涉及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以及差別待遇是否影響人格發展、人性尊嚴或其他重要基本權利。憲法第 7 條列舉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事項,但分類事由是否列在條文中,並非決定審查密度的單一因素。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會影響審查密度之寬嚴」,應辨認哪些因素會使法院提高或降低審查密度。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人格發展與人性尊嚴,以及其他重要基本權利,均可能使審查趨嚴。相較之下,分類事由是否屬憲法第 7 條明文列舉,並不當然決定審查密度,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分類標準是否涉及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錯誤。 這是審查密度的重要考量。若以性別、種族或性傾向等難以改變的特徵作為差別待遇標準,通常較有提高審查密度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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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最高法院 25 年非字第 123 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及 67 年臺上字第 2500 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依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前揭判例違反下列何種憲法上保障之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對販賣毒品既遂判斷的解釋,以及刑罰規範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時所涉及的憲法權利。

釋字第 792 號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的販賣毒品既遂罪,須有「銷售賣出」行為完成。若僅因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毒品,就認定販賣毒品既遂,等於以判例擴張犯罪成立範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釋字第 792 號明示,相關判例在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15 條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提到的釋字第 792 號,再對照解釋所列的憲法權利:

  • 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
  • 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命權及財產權。

因此,依釋字第 792 號的原文,權利組合是「人身自由、生命權、財產權」。題目選項 D 將「生命權」寫成「生存權」,但官方答案指定為 D;作答時應依官方答案選 D,並留意這個用語差異。

選項分析

(A) 行為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錯誤。 釋字第 792 號所列的是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並非選項所稱的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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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人民依法納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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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民依法納稅義務及租稅法律主義。依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租稅的課徵須有法律依據,但不代表所有稅捐事務細節都必須由法律逐項規定;法律得在符合授權明確性等要求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把租稅法律主義說得過於絕對,再判斷納稅義務與國家預算、公共建設之間的關係。關鍵是區分「課稅的重要事項須有法律依據」與「所有稅捐事務事項一律須由法律直接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所有稅捐事務事項,皆須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規定」範圍過廣。租稅法律主義要求租稅的構成要件及重要事項有法律依據;法律也得在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明確的前提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規範。並非每項稅捐事務細節都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因此本選項錯誤,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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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有關同性婚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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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的保障,以及該號解釋如何界定違憲範圍、立法義務與立法形成空間。

釋字第 748 號指出,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在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解釋並要求有關機關於期限內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分清楚解釋所宣告違憲的範圍:釋字第 748 號不是宣告民法婚姻章整體違憲,而是指出民法未讓同性二人得以成立婚姻關係的「規範缺漏」違憲。因此,選項若把違憲範圍說成異性婚姻規定本身違憲,便與解釋文不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已制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自民國 108 年施行,提供同性二人建立親密、排他的永久結合關係的法律保障。

選項分析

  • **(A) 正確。**釋字第 748 號認為,婚姻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包含人民得自主決定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同性二人同樣享有此項基本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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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罷免總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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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的總統、副總統罷免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罷免案須先由立法委員提議,再經立法院同意提出,最後交由人民投票決定是否罷免。

程序與門檻如下:

  1.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
  2.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罷免案。
  3.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罷免案才通過。

解題方法

先辨別罷免程序的兩個階段:立法院提出罷免案,人民投票決定罷免結果。因此,正確選項應同時包含「立法委員提案」與「人民投票決定」;符合此程序的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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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總統與行政院間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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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之間的憲法關係,包括總統繼任與代行制度、副總統缺位的補選程序,以及行政院院長是否須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述事項是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的明文規定,還是政治慣例。總統、副總統缺位的處理方式及副總統缺位時的補選程序,都有明文規定;行政院院長在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則不是憲法明定的義務。據此可判斷(B)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總統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職權。若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當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總統不能視事且副總統也不能代行時,行政院院長本身也可能因兼任身分而面臨職務衝突或無法行使行政院院長職權的問題。因此,兼任會削弱憲法所設計的繼任或代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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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事項無須經行政院院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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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會議(行政院院會)依法須議決的事項,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憲法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須將應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憲法增修條文另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則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由立法院提出並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並非行政院會議的議決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的事項各自屬於哪種憲法程序:

  • 預算案、大赦案:憲法第 58 條明列的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 緊急命令:憲法增修條文明定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決議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因此,只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無須經行政院院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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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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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5 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的適用範圍,以及立法委員兼任其他職務時的資格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不只在職務是否領有俸給,也包括職務是否與立法委員職務性質不相容,以及法令對特定公職或公營事業職務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敘述是否符合「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及相關任職限制,再特別檢視選項 C 所稱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務的區分。董事長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的限制並非題目所述的「只有董事長不得出任」;因此 C 的描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屬於憲法第 75 條所稱不得兼任的官吏範圍,立法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此類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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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散布猥褻物品罪,依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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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對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所作的合憲性限縮解釋。釋字第 617 號認為,性言論與性資訊的表現、流通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但仍得在必要範圍內受到限制。

依該解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所處罰的傳布行為,主要分為兩類:

  1. 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內容,且無藝術、醫學或教育價值的猥褻資訊或物品。
  2. 傳布其他猥褻資訊或物品時,未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致一般人得以見聞。

因此,解題關鍵在於辨明:安全隔絕措施對兩類資訊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先抓住釋字第 617 號的解釋方式:大法官沒有宣告刑法第 235 條違憲,而是透過限縮解釋,說明哪些傳布行為才落入刑罰範圍,並維持規定的合憲性。

接著比對各選項:若選項說「性資訊不受憲法保障」或「違反明確性原則」,即與解釋意旨相反;若把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內容的資訊,也一概納入安全隔絕措施的排除效果,則混淆了兩類資訊的規範方式。

本題法條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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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考試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及命題當年相關規定中,考試院的機關地位、組織方式、人事任命程序,以及考試委員行使職權的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83 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第 84 條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並設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條文,特別留意第 84 條對考試院組織的排列方式: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另有考試委員若干人。題目若把院長、副院長說成「由考試委員中選出」,就與條文的組織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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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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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對司法院、監察院與考試院職權的分配。判斷關鍵是:公務員的「懲戒」與「保障」分屬不同職權,前者由司法院掌理,後者屬考試院職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調整了考試院職權;《憲法》第 77 條所列司法院職權仍包括公務員懲戒。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憲法條文:

  • 《憲法》第 77 條: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並解釋憲法。
  •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掌理國家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等法制事項。
  • 監察院的職權包括彈劾、糾舉及審計等;公務員懲戒則由司法院掌理。

因此,將「公務員之懲戒」列為監察院職權的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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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憲法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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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法官」的範圍,重點在於區分行使審判職權的法官與負責偵查、提起公訴的檢察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 81 條則規定法官的身分保障。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屬於司法機關中的審判人員。民事庭法官、行政法院法官及大法官都行使審判或憲法審判職權,屬於憲法上的法官。檢察官雖同屬司法機關人員,但職務是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並不以法官身分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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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大法官解釋宣告法律違憲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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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後,法律的效力如何安排,以及違憲宣告是否當然使法律溯及自始無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釋憲實務為準,違憲宣告的效力並非只有「自始無效」一種;大法官曾採取立即失效、定期失效,以及宣告違憲但在一定情形下仍暫時適用等方式。

尤其應區分「法律違憲」與「法律自始無效」:法律被宣告違憲,不等於該法律自制定起即當然失效。大法官須依個案情形決定違憲宣告的時間效力及相關過渡安排。

解題方法

先逐項辨認選項所描述的宣告方式是否曾為大法官實務採用,再判斷哪一項把違憲宣告效力說成一律溯及自始無效。A、B、C 均是釋憲實務曾採行的宣告或效力安排;D 則將「憲法最高性」直接推論為違憲法律必須自始無效,混淆違憲判斷與時間效力,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大法官曾作成違憲宣告,但基於維持法秩序、給予立法機關修法時間等考量,容許相關規範在一定期間內繼續適用。這類宣告常見於定期失效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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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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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職權,以及總統、副總統「罷免」與「彈劾」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第 78 條,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大法官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案。

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由立法院提出後交由選舉人投票決定;大法官審理的是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不是罷免案。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所列事項是否屬大法官的法定職權,再注意題目使用的關鍵詞。總統、副總統的「罷免」和「彈劾」是不同制度:罷免由選舉人投票決定,彈劾則由立法院提出,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因此,選項 C 把「罷免案」列為大法官職權,與憲法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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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作為制度性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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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指出,地方自治是憲法所保障的制度;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地位,國家機關應予尊重。制度性保障的重點,是維持地方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並保留地方自主決定與發展的空間。

這項保障並不表示地方自治完全不受法律規範或中央監督。立法者仍得在憲法容許的範圍內制定法律,規範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及自治運作;但不得侵害地方自治的核心領域,使制度保障流於形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制度性保障」的內涵,再排除把保障誇大成「完全不得限制」或「中央與地方不得分工」的選項。正確敘述應呈現國家尊重地方自治自主性,讓自治團體保有一定的自主決定與發展空間;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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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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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對自治法規的分類與制定依據。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其中,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先抓住分類關鍵:**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是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是自治規則。**再比對選項中的法規名稱,即可判斷是否把兩者混淆。

選項分析

**(A) 錯誤。**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的自治法規,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稱為「自治規則」,不是「自治命令」。此選項把法定名稱寫錯,因此是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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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其生效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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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判斷自治條例的生效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故須先經核定,再發布。

本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此處所涉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直轄市」及「定有罰則」。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區分程序:

  • 定有罰則:先報核定,核定後發布。
  • 未定罰則:直轄市法規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題目已明示定有罰則,適用前者,選擇「核定後發布」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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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地方行政機關所得制定之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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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制度法上的法規範種類,以及各類法規範由地方行政機關或地方立法機關制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是機關內部規範;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得訂定「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同法第 31 條的「自律規則」則由地方立法機關發布,規範其自身組織或議事運作。

解題方法

先看每個選項的法源,再辨認制定主體。題目問「地方行政機關所得制定」的規範,因此只要找出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發布的類型,即為答案。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的制定主體是地方行政機關;自律規則的發布主體則是地方立法機關。

選項分析

  • **(A) 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規則: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以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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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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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平等原則不要求所有人一律相同,而是要求相同事物作相同處理、不同事物得為合理差別待遇;判斷重點在於分類標準、差別待遇目的,以及兩者之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題目四個選項分別涉及釋字第 490 號、第 618 號、第 782 號及第 626 號解釋。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大法官解釋,確認解釋對該差別待遇的結論。前三項分別被認為有合理理由而未違反平等原則;釋字第 782 號則認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與再任其他私人機構,待遇差別欠缺合理依據,違反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釋字第 490 號認為,兵役制度是為實踐國家目的及人民基本義務,並考量男女生理差異及相關社會功能而設。男子依法負服兵役義務、女子不負此義務,依該號解釋尚未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此選項是在描述大法官認定合憲的差別待遇。

(B) 錯誤。 釋字第 618 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須在臺設有戶籍滿十年,始得擔任公務人員,是為維護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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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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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對監察院憲法地位,以及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之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任期 6 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釋字第 632 號指出,監察院是國家憲法機關;總統與立法院都負有履行憲法職責的義務。總統應適時提名,立法院則應積極行使同意權,作成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釋字第 632 號對監察院人事制度的基本立場,再分辨總統與立法院各自的權限:總統負責提名,立法院負責同意或不同意。接著檢查選項是否把憲法機關地位、職位性質或人事權限說得過度絕對;尤其留意「全部」這類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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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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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範圍與要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保障;行政法規的廢止或變更,也可能適用此原則。所稱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以及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

人民主張信賴保護,通常須有信賴基礎、因信賴而有客觀上具體表現的行為,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法規變更造成權益受損時,機關得採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條款,以兼顧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525 號的兩個關鍵:行政規則並非一概不能成為信賴基礎;人民的信賴也不能只有主觀期待,須有客觀具體表現。再對照各選項,找出與解釋意旨相反者。

選項分析

  • **(A) 正確。**釋字第 525 號指出,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的合理信賴,法律應予適當保障,這正是信賴保護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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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暫停適用法規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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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9 條的法規暫停適用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的程序,則準用該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的規定。

判斷重點是:暫停適用須有「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且「一時不能適用」的情形;不能僅以行政方便、一般事實需要,或主管機關組織變動為由。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19 條明定的原因。題目問的是「何種情形得暫停適用」,不是問法規何時應修正或廢止。因此,只有符合「非常事故,致法規一時不能適用」的選項,才是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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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有關條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的總統締約權、立法院審議條約案的權限,以及「條約」與「國際書面協定」的判斷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38 條規定,總統依憲法行使締結條約之權;第 63 條則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指出,憲法所稱條約,是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締結、具有國際法上拘束力的國際書面協定;判斷時不能只看文件有沒有「批准條款」,也要看名稱及內容。

解題方法

先辨認總統締約權的憲法依據,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立法院審議條約的條件限縮得過窄。條約或協定是否送立法院審議,不是只以有無批准條款作判斷;名稱、法律拘束力及內容也可能使協定落入應審議範圍。

選項分析

  • (A) 締結條約為總統之憲法權力:正確。 憲法第 38 條明定總統行使締結條約之權。此權力須依憲法所定程序行使,並不排除行政院與立法院依憲法參與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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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有關授益行政處分受領給付的返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範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返還已受領給付的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第127條主要規定:

  1. 授益處分提供一次或連續的金錢或可分物給付,且處分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返還受領的給付。
  2. 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的規定。
  3. 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4. 該返還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題目特別要辨別:法律明文準用《民法》的是「返還範圍」,並未規定「時效」也準用《民法》。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的規定即可。選項若把「返還範圍」擴張成「返還範圍與時效」,便超出條文文字;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應依公法規範判斷,而非直接套用民法不當得利的時效規定。因此,錯誤選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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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稱意思表示錯誤者,乃表意人之意思與表示不一致。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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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錯誤,指表意人的內心意思與外在表示不一致;民法第 88 條以此為基礎,規定表意人因錯誤或不知事情而為意思表示者,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錯誤可分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與表示行為錯誤;至於動機錯誤,是形成內心意思的原因有誤,通常不屬於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說的錯誤,是否落在民法第 88 條所稱的意思表示錯誤:

  •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表意人所想與所表示的內容不一致。
  • 表示行為錯誤:表意人選錯表示方式或作出錯誤表示,也屬意思表示錯誤。
  • 動機錯誤:意思形成的原因與事實不符,但表意人仍按其內心意思作出表示;原則上不是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因此,將動機錯誤說成「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選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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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A 社團法人召集程序違反法律,仍達法定人數而作成某一決議,此決議效力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56條第1項的社團總會決議撤銷制度。總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但出席社員對程序或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請求撤銷。

判斷時要區分三種瑕疵:

  •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原則上得請求法院撤銷。
  • 決議內容違法或違章程:社員得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依《民法》第56條第2項。
  • 欠缺成立所需的法定要件:才涉及決議不成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民法》第56條規定,與現行法的相關規範相同。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召集程序違反法律」,瑕疵在會議如何召集,屬於程序瑕疵。又題目說明「仍達法定人數而作成決議」,表示決議已經成立,不能只因召集程序違法就視為未成立或當然無效。因此依《民法》第56條第1項,社員得依法請求法院撤銷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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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甲持有小客車駕駛執照,受僱於乙公司擔任小客車司機。某日,乙公司之大客車司機丙請假,乙要求甲代理之。甲駕駛大客車行經 A 道路時,適與丁超速駕駛之機車相撞,丁當場死亡,並遺有年邁母親戊與未婚妻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侵權行為中,僱用人責任、死亡所生的損害賠償、過失相抵及僱用人的求償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與受僱人原則上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條第 3 項則規定,僱用人賠償後,對受僱人有求償權。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民法第 192 條第 1 項使實際支出殯葬費的人得請求賠償;第 194 條則限於父母、子女及配偶等法定親屬,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民法第 217 條的過失相抵,也可能適用於死者近親或支出殯葬費者的請求。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否因執行職務造成丁死亡,再分別辨認各項損害的請求權人與賠償範圍:

  1. 甲受乙指派代理大客車司機,駕車執行工作時發生事故,屬於執行職務。若甲有侵權行為責任,乙原則上依民法第 188 條與甲負連帶責任。
  2. 戊若實際支出丁的殯葬費,可依民法第 192 條第 1 項請求;己是未婚妻,並非第 194 條列舉的親屬,不能只因未婚妻身分請求丁死亡所生的非財產上損害。
  3. 丁超速,可能涉及丁本人的與有過失;判斷過失相抵時,不能只看戊是否有過失。
  4. 乙賠償後,須再看民法第 188 條第 3 項的求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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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民法第 972 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關於婚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婚約的成立、未成年人訂婚的同意要求,以及因婚約贈與物的返還。婚約屬於男女當事人間的約定,法律不允許以訴訟強迫履行;但因訂婚而贈與的物品,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法律明文允許請求返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979-1 條當時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本題涉及的婚約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與《民法》婚約規定:

  • 第 972 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 第 974 條: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第 975 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 第 979-1 條: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因訂婚所為的贈與,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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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甲只想拿假槍嚇唬乙,沒想到甲手中的假槍被丙調包成裝有子彈之真槍,甲扣下扳機後,乙中彈死亡。關於甲、丙行為之評價,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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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意與共同犯罪中的正犯、幫助犯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刑法第 13 條,故意須有認識並意欲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預見結果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刑法第 15 條則規範以不作為方式犯罪的情形。幫助犯是以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的意思,提供助力,使正犯犯罪更容易實現。

判斷因果關係,可先確認行為是否為結果發生的條件,再看結果是否可歸責於該行為。第三人利用不知情者完成犯罪時,應進一步辨別:不知情者欠缺故意,通常是犯罪工具;背後操控者則可能成立間接正犯,而非幫助犯。

解題方法

先分別檢視甲、丙的行為與主觀認識:

  1. 甲以為拿的是假槍,只想嚇唬乙,對實彈射擊及乙死亡欠缺認識與故意。
  2. 丙把假槍換成真槍,使甲在不知情下開槍。甲欠缺殺人故意,丙則是藉甲的行為實現殺人結果,屬於利用他人作為工具的情形。
  3. 因此,丙的定位是殺人罪的間接正犯,不是幫助犯。官方答案為 C。

本題法條與刑法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甲開槍之行為與乙死亡之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正確。 甲扣下扳機,子彈射中乙並造成死亡;就題目所給事實而言,甲的開槍是乙死亡結果發生的條件,二者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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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有關「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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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35 條、第 136 條所定妨害公務罪與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的區別,以及「聚眾」、「公然」的實務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聚眾犯第 135 條之罪,在場助勢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分別依其行為負刑責。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是否符合第 135 條: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或脅迫。若是在公然聚眾的情況下犯第 135 條之罪,再依第 136 條判斷行為人是首謀、下手實施強暴脅迫,或在場助勢。

「聚眾」依題目所採實務見解,著重多數人是否有隨時增加的情況;「公然」則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判斷時要注意:在現場喊打助勢,即使本人沒有親自施暴,仍可能構成第 136 條之罪。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實務對「聚眾」的說明,是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的情況。選項所述符合此一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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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有關瀆職罪章之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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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刑法》瀆職罪章的犯罪類型,以及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的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原則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若法律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刑責,則不適用本條。

解題方法

先分別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及實務見解:

  1. 瀆職罪章中是否全是故意犯?
  2. 章內犯罪是否只可能由公務員或仲裁人涉及?
  3. 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是否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設刑?
  4. 實務如何解釋第 134 條「本章以外各罪」?

其中第 134 條的實務見解是本題關鍵:所謂「本章以外各罪」,指瀆職罪章以外的刑法上的罪名,不包括刑法典以外特別刑事法令所定之罪。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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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刑事責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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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8 條的刑事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以及第 12 條的故意、過失責任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8 條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 8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12 條則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法條用語,特別注意「得」與「應」的差別:「得減輕」表示法院有裁量空間;「應減輕」則是法定義務。只要找出把裁量效果誤寫為強制效果的選項,即可判斷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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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B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A 股份有限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試問依我國公司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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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規則,以及同法第 185 條對讓與重要財產的決議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董事、監察人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公司也可以依章程不設董事會,或不置監察人。

另依同法第 185 條,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財產,原則上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套用在本題的一人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該公司自己的董事會行使。

解題方法

先辨認 B 公司屬於「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再依第 128 條之 1 判斷其治理權限:

  1. A 是 B 的唯一法人股東,因此 B 的董事、監察人由 A 指派。
  2. B 的股東會職權由 B 自己的董事會行使。
  3. 出售重要資產涉及第 185 條的股東會決議事項;在 B 公司的一人公司架構下,該職權由 B 董事會行使。

因此,B 出售重要資產應由 B 董事會決議,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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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甲為某一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將其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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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第 37 條的授權規定,重點在分辨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 專屬授權範圍內,被授權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原著作財產權人於該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 著作財產權人嗣後讓與著作財產權,或再為授權,原授權不因此受影響。
  • 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受授與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另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是「專屬授權」,再將各選項對照《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2 項處理嗣後讓與或再授權的效力,第 3 項處理非專屬授權的再授權限制,第 4 項則規定專屬授權的權利行使與訴訟資格。

選項 C 把「非專屬授權」的限制套用到「專屬授權」,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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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甲某日經過汽車經銷商乙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之門口時,心血來潮進入乙公司且當場購買 A 車款汽車一部,並在乙公司製作之制式買賣契約簽名蓋章而成立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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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的定型化契約、契約條款疑義的解釋,以及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間。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依同法第 11 條第 2 項,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依同法第 11 條之 1,企業經營者在訂約前,應給消費者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者,無效;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者,其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汽車買賣契約是否由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供多數消費者使用;題目明示乙公司使用制式契約,因此屬於定型化契約。接著依序檢視:條款有疑義時如何解釋、訂約前是否提供審閱期間,以及業者能否用制式條款要求消費者放棄審閱權。前兩者分別符合消保法的消費者保護規定;定型化條款不得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因此錯誤的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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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甲男乙女為夫妻,兩人皆任職於私人企業並育有 3 歲女兒。某日因女兒於幼兒園感染腸病毒併發重症送加護病房需有家屬照顧,甲男於是向其雇主請家庭照顧假 5 日。試問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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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命題當年法規名稱)第20條家庭照顧假,以及第21條對雇主的保障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依第20條,受僱者的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由受僱者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以七日為限,假日併入事假計算。依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依相關條文提出的請求,也不得將請假視為缺勤,進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作成其他不利處分。

另依當時第22條,受僱者的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及第20條家庭照顧假;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題目女兒病況嚴重、住加護病房並需要家屬照顧,符合家庭照顧假所要求的照顧事由;關鍵在於配偶是否就業。

解題方法

先確認女兒的狀況是否屬於「嚴重之疾病」且需要親自照顧,再依序檢查兩項限制:

  1. 每年家庭照顧假上限為七日,本題請五日,未超過上限。
  2. 若受僱者的配偶未就業,依當時第22條原則上不適用家庭照顧假;除有正當理由外,不能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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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甲生就讀於臺北市某高中,因修習校外實習課程,遂至某食品工廠實習。該工廠受僱員工有 35 人,然並未訂定任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實習期間,甲時常遭受工廠主管乙言語上之性騷擾,身心受創。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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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對實習生職場性騷擾的適用,以及雇主的防治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律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依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適用本法。第 13 條規定,雇主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第 27 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損害,雇主與行為人原則上負連帶賠償責任;雇主須證明已遵行法定防治規定,且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才得免責。第 29 條並規定,前三條所列情形,即使是非財產上損害,也得請求相當金額賠償。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否受本法保障:甲是修習校外實習課程的高中生,且在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因此本法適用。再依工廠受僱員工 35 人,判斷其是否有訂定防治辦法的義務:35 人已達 30 人門檻,工廠未訂定辦法即違反義務。最後套用第 27 條及第 29 條:甲得向性騷擾行為人乙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非財產上損害的相當金額;工廠原則上也須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A) 甲為實習生,故無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錯誤。 依民國 110 年有效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不因甲不是一般受僱者而排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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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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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程序中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以及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受緩刑宣告時的保護管束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的關鍵用語,尤其留意「得」與「應」的差別,以及陪同人在場時是否能陳述意見。第 36 條、第 36 條之 1及第 38 條,分別對應選項 A、C、D、B。

選項分析

  • (A) 正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6 條規定,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選項所述「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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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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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公職人員候選人登記資格的限制。解題時要區分「一般候選人資格」與法律明定不得登記的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為法律明定的候選人限制。法律限制須依規定判斷,不能把特定身分或特定犯罪的限制擴張成一律禁止;也不能自行增加法律未要求的學歷門檻。

選項分析

  • (A) 一般學校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錯誤。 一般學校學生身分本身,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列不得登記的原因。法律對特定人員另有候選人登記限制,但不能擴大解讀為所有學生都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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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關於民法規定之普通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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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抵押權的效力範圍、擔保債權的內容、抵押物種類,以及債權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抵押權的存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860 條規定,普通抵押權是以不移轉占有的方式,供債權人就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第 861 條列出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第 862 條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與從權利;第 880 條則規定,擔保債權的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抵押權並非立即消滅,而是抵押權人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未實行抵押權時,抵押權才消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民法規定即可。特別注意「債權請求權因時效消滅」與「抵押權消滅」並非同一時間發生:依第 880 條,抵押權人仍有五年期間可以實行抵押權。因此,聲稱抵押權立即隨債權請求權消滅的選項,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與從權利:正確。 民法第 862 條明定,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與從權利。此為普通抵押權效力範圍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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