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民航特考三等 適航檢查 適航作業規則 考古題詳解

110 年・民航特考・三等・適航檢查
試題代碼 適航作業規則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必檢項目(Required Inspection Item, RII)?並說明其執行工作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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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航空器維護中的「必檢項目」(Required Inspection Item, RII):航空器使用人須先辨識維護工作中哪些項目若施工不當,可能危及飛航安全,再將其列為必須由合格且獲授權人員檢驗的項目。RII 的目的,是在關鍵工作完成後,以獨立檢驗確認施工符合維護資料及程序,降低維修疏失造成危險的風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47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檢驗系統、訂定必需檢驗項目,並由訓練合格且經授權的人員,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執行航空器維護、翻修及改裝的檢驗工作。此處的必檢項目即 RII。現行條文已移列為同規則第 273 條,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條文編號為準。

RII 常見於可能影響飛航安全的關鍵工作,例如飛行操縱系統、發動機或燃油系統、起落架與煞車、重要結構連接,以及完成後會被遮蔽而不易再檢查的工作。實際項目應由航空器使用人依其檢驗制度及維護能力手冊訂定,不能只憑項目名稱一概而論。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說明三件事:

  1. 定義與目的:RII 是航空器使用人指定的關鍵維護項目,因其施工不當可能危及飛航安全,故須另行檢驗確認。
  2. 誰負責檢驗:檢驗人員須完成所需訓練並獲授權,依維護能力手冊及相關維護資料執行。
  3. 如何執行與留存:檢驗應依規定程序、檢查標準及紀錄方式辦理;若發現不符合,須完成改正及必要複檢,並留下可追溯紀錄。

執行工作之要求

一、建立制度並明確列項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檢驗系統,依航空器型別、維護工作內容及風險訂定 RII 項目,並將辨識、通知、檢驗、缺失改正及紀錄等程序納入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或相關作業文件。工作單、工單或檢查表應能清楚標示必檢項目,避免施工人員或檢驗人員漏認。

二、由合格且經授權的人員執行 RII 檢驗應由完成必要訓練並經航空器使用人授權的人員負責。檢驗人員須依其授權範圍及手冊所訂程序執行,不得以未受訓或未獲授權人員的判斷取代正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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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因疫情造成航空器需停飛儲存,請試述飛機儲存計畫(Aircraft Storage Programs)之主要目的。(10 分)

並說明飛機自營運中停止運作後,一般、短期、中期及長期儲存之定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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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停止營運後的**保存(preservation)**觀念,以及依停運時間區分儲存類別。儲存計畫屬航空器維護計畫的一部分,應依機型、儲存環境與停運期間,規劃入庫保存、儲存期間維護,以及解封後恢復使用的程序。

以下定義以民國 110 年命題時適用的航空器儲存指引為準。一般儲存是判斷航空器是否進入儲存狀態;短期、中期、長期則依停運日數區分。

解題方法

先說明儲存計畫的核心目的,再依序列出四種定義。目的不可只寫「防止損壞」,還要交代計畫如何維持航空器狀態,以及如何支援日後恢復營運。

飛機儲存計畫的主要目的

主要目的為保存航空器:以適當方法、技術及程序,使航空器在儲存期間保持於可掌握的狀態,並減輕或消除儲存環境及停止運作對航空器造成的不利影響。有效的儲存計畫也應使航空器能在需要時順利恢復至可營運狀態。

常見的不利影響包括腐蝕、潮濕或污染物侵入、密封及防護失效、輪胎或其他部件劣化,以及因系統長期未操作而造成的功能異常。因此,計畫須配合航空器設計、儲存環境與停運期間,訂定保存及定期維護措施,並安排恢復使用前的解封與檢查程序。

儲存類別定義

類別定義
一般儲存(Storage, General)航空器因任何原因退出現行營運狀態,但仍列在航空器使用人的營運規格(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內,即視為儲存。保存程度依儲存時間、航空器設計特性及儲存環境等因素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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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試述等效工具/裝備/儀具之等效定義。(10 分)

並說明等效工具/裝備/儀具之分類。(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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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航局《等效維修工具/裝備/儀具工程認可執行要點》對替代維修工具的功能等效判定及風險分級管理。作答應先說明「等效」不是外觀或名稱相同,而是替代品須能完成原製造廠指定工具的用途,且在相關功能與效能上符合要求;再依工具用途及其對維修判定的影響,分述四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民航局執行要點為準。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先抓住兩個判斷軸:

  1. 原技術文件是否指定件號:未指定件號的一般工具,與指定件號的一般或特種工具,管制方式不同。
  2. 工具是否直接用於判斷航空器或零組件恢復可用:若會直接量測或判定恢復可用,對工具精度與性能的要求最高。

依上述原則,由一般工具逐步寫到直接影響恢復可用判定的檢驗、測試設備,即可完整呈現四類差異。

等效定義

航空器維修所使用的工具、裝備或儀具,若不同於原製造廠技術文件所建議或指定者,替代品須具有相同用途,並能達成原工具、裝備或儀具所需的功能與效能。其規格、性能及精度等,應足以確保維修工作依核准技術資料正確完成,不致影響航空器或零組件的適航性與安全。

因此,認定等效的重點在於能否達成相同維修目的及符合必要性能要求;僅外型相似、尺寸相同或操作方便,不能單獨作為等效的證明。

等效工具/裝備/儀具之分類

第一類:未指定件號的一般工具或裝備

原始技術文件未指定件號的一般工具或裝備,例如螺絲起子、扳手等。航空器使用人或航空器維修廠得自行評估後使用。

第二類:指定件號,但不直接用於檢驗、測試或恢復可用判定的工具或裝備

原始技術文件指定件號的一般或特種工具、裝備,可採等效方式替代;或有實際困難無法取得原製造廠相關資料,且該工具並非用於試驗、檢驗或恢復可用判定程序。

常見用途包括拆解、清洗、運送、組裝或修理時使用的夾具、工具及型架等。這類工具應依民航局認可的程序完成評估,並連同相關維修能量向民航局申請認可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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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保養困難報告系統(Service Difficulty Reporting System)?(15 分)

並試述發動機於何種情形下需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通報,並完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填報作業。(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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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養困難報告系統」(Service Difficulty Reporting System, SDRS)的目的、通報對象,以及發動機故障何時屬於法定通報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第 3 條及其附件三「保養困難報告事項」。

SDRS 是蒐集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裝備及零組件在使用或維護中所發生之系統缺失、功能失效、缺陷等資料的通報與分析制度。民航局藉由彙整個案,辨識重複發生或具有共同原因的問題,據以掌握機隊安全趨勢,並作為採取改善措施、要求製造廠處理或發布適航指令的參考。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交代 SDRS 的目的與運作方式,再依附件三「發動機系統」逐項列出通報情形,最後補上通報期限與填報程序。要特別區分「發生附件三所列保養困難事項,須完成 SDR 填報」與「符合附件一強制性飛安事件,須另行辦理初報及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填報」;兩項要求可能同時適用。

發動機須通報的情形

依民國 110 年《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附件三,發動機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辦理保養困難報告:

  1. 飛航期間任一發動機熄火、關車或發生嚴重故障。
  2. 動力、推力或轉速無法正常控制,或發生超速。
  3. 外部異物飛入或內部零組件破裂、脫離,造成嚴重損壞而須更換發動機。
  4. 發動機失火,或排氣溫度超溫而須更換發動機。
  5. 飛航時反推力系統不正常作動。
  6. 固定發動機的結構失效。
  7. 發動機主要組件部分或完全脫落。
  8. 無法依正常程序關車。
  9. 因系統故障造成推力不平衡逾限。
  10. 螺旋槳槳葉角度無法依飛航需要控制,例如無法順槳或無法保持設定的槳葉角度。
  11. 無法控制螺旋槳產生的扭力超限,或速度擺動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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