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民航特考三等 適航檢查 適航作業規則 考古題詳解

113 年・民航特考・三等・適航檢查
試題代碼 適航作業規則

第 一 題35 分

(一) 航空器使用人應遵守哪些持續適航規定?(15 分)

(二) 航空器使用人訂定維護計畫依據哪些資訊?其內容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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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的持續適航管理,以及航空器使用人如何訂定維護計畫。答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持續監控航空器適航狀況,以及把維護工作制度化並依核准計畫執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51 條列出持續適航規定;再依同規則有關維護計畫的規定,分別回答計畫的依據、核准程序、必要內容及訂定時應考量的因素。

(一)航空器使用人應遵守哪些持續適航規定?(15 分)

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51 條,航空器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大型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可靠性管制計畫,用以監控及評鑑航空器的持續適航維護與操作經驗;計畫須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並於實施後依民航局規定提報資料。
  2. 依型別檢定持有人提供的持續適航資料及建議採取必要措施,並依民航局備查的程序辦理。

其中,可靠性管制計畫是藉由持續蒐集、監控及評估維護與操作資料,掌握機隊可靠性狀況;型別檢定持有人提供的資料及建議,則是持續適航措施的重要依據。

(二)航空器使用人訂定維護計畫依據哪些資訊?其內容為何?(20 分)

訂定依據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據下列資訊訂定維護計畫:

  1. 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所提供的資訊。
  2. 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所提供的資訊。
  3. 航空器過往的操作經驗。

維護計畫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各項維護工作。訂定維護工作項目及執行時距時,並應考量航空器的操作環境與預期使用情況。

維護計畫至少應包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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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5 分

飛機為飛航於 2 萬 9 千呎至 4 萬 1 千呎空層,且縮減垂直隔離為 1 千呎(3 百公尺)時,應符合哪些規定?(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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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縮減垂直隔離空域(Reduced Vertical Separation Minimum, RVSM)的飛機裝備、維護、組員程序與主管機關核准要求。RVSM 空域為飛航空層 FL290 至 FL410(含),以 1,000 呎(約 300 公尺)作為航空器間的最小垂直隔離。

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47 條及附件十七。題目所稱「適航作業規則」並非該規定的正式法規名稱。以下依第 347 條作答。

解題方法

依第 347 條的架構,分成四個面向作答:飛機裝備能力、持續適航維護、飛航組員程序、民航局核准。再補上已獲核准飛機或機隊的偏差報告處理與高度維持性能監控規定,即能涵蓋完整要求。

詳解

一、飛機裝備應具備的能力

飛機裝置的裝備應能:

  1. 向飛航組員顯示目前飛航高度。
  2. 自動維持所選定的空層。
  3. 當實際飛航空層偏離選定空層時,向飛航組員提供警告信號;該警告須於偏差達正負 300 呎以前產生。
  4. 自動報告大氣壓力高度。

二、持續適航維護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持續適航所需的維護、修理程序及計畫,使 RVSM 相關裝備與高度維持性能持續符合要求。

三、飛航組員操作程序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飛航於 RVSM 空域的飛航組員操作程序,供組員依循,以維持所選空層並處理偏離或裝備異常等情況。

四、民航局核准及附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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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0 分

(一) 航空器使用人發現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缺陷或其他事件,可能或已經造成航空器無法符合後續適航標準者,應於發現後如何通報?(5 分)

(二) 「保養困難報告通報系統」(Service Difficulty Reporting System, SDRS)資訊來源有哪些?(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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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航空器發現可能影響持續適航的缺失時,航空器使用人的通報義務,以及保養困難報告通報系統(Service Difficulty Reporting System, SDRS)的資訊來源。法規依據包括《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及民航局民航通告 AC 120-012A。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第一小題拆成「通報期限、通報對象、通報依據」三項;第二小題則依 SDRS 資訊從「航線運作、維修檢查、事件調查」三類整理。

(一)發現缺失後的通報方式

航空器使用人發現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其裝備、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缺陷或其他事件,可能或已經影響航空器符合後續適航標準時,應於發現後 七十二小時內,依《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向民航局通報,並通報航空器原製造廠;必要時,亦應通報航空器設計國的民航主管機關。

若該事件屬《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附件三所列的保養困難報告事項,航空器使用人並應於得知消息後 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FSMIS)的 SDR 填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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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一) 何謂日常維護?(5 分)

(二) 請分別說明航空器飛航及維護記錄應如何填記。(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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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對日常維護及航空器飛航日記簿、日常維護紀錄的管理要求。作答時應分清兩種紀錄:飛航紀錄由機長簽證;日常維護紀錄由合格的負責航空器維修工程師簽證,並由機長簽署後,航空器始得飛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界定日常維護的目的與範圍,再依記錄種類整理「何時填、填什麼、誰簽證、飛航前須完成什麼」。最後補充填寫方式、保存期限及電子紀錄規定,即可完整涵蓋記錄管理要點。

(一)何謂日常維護?

日常維護是航空器在日常飛航運作中,為維持其適航安全條件、確認飛航前後狀況並處置一般缺點所執行的例行維護工作。常見內容包括飛航前、飛航後或每日檢查,以及必要的維修勤務、故障或缺點改正與缺點延遲改正紀錄。

其目的在於確認航空器維持可安全飛航狀態;若發現影響適航或安全的情形,須依規定處置,不得僅因完成例行檢查便視為可以飛航。

(二)航空器飛航及維護記錄應如何填記?

1. 飛航紀錄

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八條之二,航空器使用人應於每次飛航時記載飛航日記簿,內容包括:

  • 每次飛航日期及飛航時間。
  • 飛航班次。
  • 飛航組員姓名及任務。
  • 飛航起訖機場或地點。
  • 其他應記載事項。

飛航日記簿應由機長簽證。

2. 維護紀錄

日常維護紀錄應於每次飛航前填記,內容包括:

  • 各項維修檢查情形。
  • 航空器缺點及故障改正措施。
  • 缺點延遲改正紀錄。
  • 各種維修勤務及其他維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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