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民航特考三等 適航檢查 適航作業規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民國 88 年 12 月發布編號 88/009/M 的飛安公告(Flight Safety Advisory Circular),指出:
「某國籍航空公司因未確實依據本局核准之公司手冊所訂定之程序評估、管制並執行 AD、SB 以及 Maintenance Review Board(MRB)及其 Temporary Revision(TR),導致 AD 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之違反法規事件,使受該 AD 影響之飛機在不適航的情況下飛航。」
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調查發現:
「造成上述缺失主要原因為負責 AD、SB 評估工作之工程師,未確實遵守公司手冊規定之程序,依據 AD 規定發布 EO(Engineering Order)交管制單位管制並執行,而只將 AD 規定之部分工作發布技術服務通報(Technical Service Information);又在收到原製造廠配合上述 AD 檢查工作所發布之 MRB 及其 TR,對檢查時距縮短之規定未及時評估並依手冊程序修定維護計畫。一連串的疏失均未能由公司自我督察系統發現並予以導正,以致最後由本局發現未依規定時間完成 AD 的違規事件。」
(一) 依據現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2 款,試說明何謂 AD?(10 分)
(二) 若您是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標準組承辦人員,試說明將對此一違規事件提出哪些建議改進事項?(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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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適航指令(Airworthiness Directive, AD)的法規定義,以及航空公司收到 AD、服務通報及製造廠維護資料後,如何依核准手冊完成評估、管制、執行與自我督察。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2 款所稱 AD,是主管機關針對影響飛航安全的情況,要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採取強制措施,或依特定條件、限制繼續運作的指令。民國 114 年該規則已修正 AD 定義;本題仍依民國 112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條文拆解 AD 的構成要素:發布機關、發布原因、受文對象、要求內容及強制性。再把題幹列出的每一項疏失,對應到可執行的改進措施:落實 AD 評估與工程文件、追蹤維護計畫修訂、強化人員責任及自我督察,並由民航局查核改善成效。
(一)AD 的定義
適航指令(AD)係指:民航局或其他國家適航主管機關,於航空產品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可能存在影響飛航安全因素,或其他相同型別產品亦可能發生類似情形時,通告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其執行強制性改正措施,或遵守持續運作所應符合的條件或限制之指令。
作答時應指出 AD 具強制性,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須依指令的適用範圍、期限及方法辦理;不得以服務通報(SB)或技術服務通報取代 AD 所要求的強制工作。
(二)建議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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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 AD 評估、發布及追蹤程序 要求航空公司依民航局核准的公司手冊,建立 AD 收受、適用性判定、技術評估、核准、發布、執行與結案的完整流程。對每架航空器及其裝備、零組件逐一確認是否適用,並記錄評估結果、執行期限、所需工時及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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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AD 要求發布工程文件並納入管制 對 AD 規定的強制工作,應依公司手冊發布適當的工程工作單(EO),交由管制單位排入維修計畫並追蹤完成。僅以技術服務通報傳達部分工作,不能代替 AD 的完整要求;應核對 EO 是否涵蓋 AD 的全部適用工作、檢查方法、期限及簽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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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逾期預警與放行管制 建立可查詢各機隊 AD 狀態的追蹤資料,至少列明 AD 編號、適用機號、完成期限、執行狀態及佐證紀錄;
第 二 題
依據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 條,試寫出下列名詞的定義: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Aircraft Maintenance Manual)
(二) 使用時間(Service time)
(三) 主最低裝備需求手冊(Master Minimum Equipment List)
(四) 最低裝備需求手冊(Minimum Equipment List)
(五) 外形差異手冊(Configuration Deviation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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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的五項名詞定義,重點在分清:
- 維護手冊:規範航空器使用人的維護政策與標準。
- 使用時間:航空器離地至接地的時間,用於計算及登錄航空器與相關機件的使用時間。
- 最低裝備需求文件:主最低裝備需求手冊(MMEL)是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核定的基準;最低裝備需求手冊(MEL)由航空器使用人依據 MMEL 制定,並須經民航局核准。
- 外形差異手冊(CDL):處理航空器外形或蒙皮故障、毀損時,在特定條件下繼續飛航的限制與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示名詞於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 條仍採相同定義。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規名詞解釋題,作答時應以第 2 條原文的構成要素為主,尤其要完整寫出定義中的制定者或適用對象、適用情形、限制條件及核准要求。五項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MMEL 與 MEL:前者是主管機關核定的基準,後者是航空器使用人依基準訂定、不得低於基準且須經核准的文件。
各名詞定義
(一)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Aircraft Maintenance Manual)
指由航空器使用人依民航局及航空器原製造廠之相關規定等訂定之手冊,其內容應包括航空器使用人維護各類航空器之一般性政策、規定及標準。
(二)使用時間(Service time)
指航空器自起飛離地至降落接觸地面之時間。除相關維護手冊另有規定外,該時間用於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之使用時間計算及登錄。
(三)主最低裝備需求手冊(Master Minimum Equipment List, MMEL)
指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針對該航空器核定之裝備中,於單項或多項裝備無法運用時,按特定操作情況、限制及程序,得以飛航之手冊。
第 三 題
「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程序」在過去一直為民用航空器各項維護簽證及維護紀錄規定之指引,但現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標準組發行一份編號為 AC 43-001F、主旨為「維護簽證及紀錄(Maintenance Records and Maintenance Release)」的民航通告,用於取代過去的「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程序」。
(一) 寫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行民航通告 AC 43-001F 之目的。(4 分)
(二) 民航通告 AC 43-001F 要求應依哪些規定填記航空器飛航及維護紀錄?試說明之。(15 分)
(三) 民航通告 AC 43-001F 提到「航空器大修理及大改裝應依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之文件(Approved Data)執行。」試說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認可之核准文件包括哪些?(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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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航通告 AC 43-001F 的用途、航空器飛航及維護紀錄的填記要求,以及大修理、大改裝所使用的核准資料(Approved Data)。作答時要分清楚:飛航紀錄用來記載航空器的使用與缺失;維護紀錄用來追溯已執行的維護及簽證;大修理、大改裝則須依適用的核准資料施工並留下紀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 AC 43-001F 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子題分別回答「通告目的」、「紀錄填記規範」及「核准資料種類」。第(二)題應把飛航紀錄與維護紀錄分開說明,並涵蓋資料內容、簽名與可追溯性;第(三)題則列舉資料來源,說明其須獲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且須適用於該航空器及該項工作。
(一)AC 43-001F 之目的(4 分)
AC 43-001F 提供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維護人員執行維護簽證與紀錄填記的指引,使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裝備與零組件完成維護、修理、改裝或製造後,能依規定辦理維護簽證及記錄,維持適航狀態,並符合民航法規對航空器飛航及維護紀錄的要求。
(二)航空器飛航及維護紀錄填記要求(15 分)
航空器飛航及維護紀錄須依相關法規、核准的維護計畫與程序,以及 AC 43-001F 的指引填記。紀錄應真實、完整、可辨識並可追溯;記錄人員須對其所記載及簽證的內容負責。
1. 飛航紀錄
每次飛航應在航空器飛航紀錄中填記足以識別該次飛航及掌握航空器狀況的資料,包括:
- 飛航日期、航空器識別資料及航段或航線。
- 起飛、降落及飛航時間,以及航空器總使用時間或相關累計數據。
- 機長及其他應記載的飛航組員資料。
- 飛航中發現的故障、缺失或異常,以及相關處置。
- 其他法規或核准作業程序要求的資料。
飛航中發現的故障應登錄於紀錄,以便維護人員接續處理;故障排除、延期處置或依最低裝備需求手冊等規定暫緩修理,也應有相應紀錄,不得只以口頭交接代替。
2. 維護紀錄
完成維護、預防性維護、修理、改裝、檢查或零組件更換後,應就實際執行的工作作成紀錄,至少記載:
- 維護工作的性質及簡要說明,並足以辨識所執行的項目。
- 工作完成日期,以及航空器或零組件當時的總使用時間、循環數或其他適用的使用狀態。
- 所使用的維護資料或核准資料;若涉及大修理、大改裝,應記明所依據的核准資料。
- 維護結果及必要的檢查結果;若發現工作未完成或仍有缺失,應清楚記錄其狀況及後續處置。
- 執行人員及維護簽證人員的姓名、簽名、檢定資格或識別資料,以及簽證日期。
紀錄要能辨認「做了什麼、依據什麼資料、何時完成、由誰執行及簽證」,讓後續人員與檢查機關能確認維護狀態及適航性。
第 四 題
現行《民用航空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
(一) 試依據現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39 條說明依適航檢定分類,可區分成哪些航空器適航證書?(9 分)
(二) 試依據現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40 條說明航空器適航證書與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之有效期限。(6 分)
(三) 試依據現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2 項說明何謂「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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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適航證書的分類與期限,以及航空器何時依法被認定為「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適航證書的效力不只看證書是否仍在期限內,也與航空器持續符合適航要求有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其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 19 條於民國 113 年修正,涉及第三款適航指令文字;本題仍依 112 年適用規定作答。
(一)依適航檢定分類的航空器適航證書
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39 條,航空器適航證書依適航檢定分類為:
- 通用類航空器適航證書。
- 特技類航空器適航證書。
- 特種作業類航空器適航證書。
- 通勤類航空器適航證書。
- 運輸類航空器適航證書。
- 載人自由氣球類航空器適航證書。
本條另規定,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依用途分為「特許飛航類」及「試驗類」;這是特種適航證書的用途分類,與前述六種航空器適航證書分類不同。
(二)航空器適航證書與特種適航證書的有效期限
依同規則第 40 條:
- **航空器適航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形時,民航局得發給未滿一年的證書。
- **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有效期限應記載於證書上,依證書所載期限認定,法規未統一規定為一年。
因此,作答時須區分一般適航證書的法定期限與特種適航證書的個別核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