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民航特考三等 飛航管制 民用航空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機場時間帶?時間帶分配的目的為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國際航線機場如何分配或協調時間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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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場時間帶」的意義、容量管制目的,以及國際機場時間帶的協調機制。作答時要區分兩件事:國際航權是航空公司得否經營特定國際航線的權利;時間帶則是航空器在特定機場起降的時段安排。取得其中一項,不代表已取得另一項。
機場時間帶(airport slot),是航空公司在特定日期、特定時間,於特定機場安排航空器起飛或降落所需的時段。它是依機場可用容量進行的營運排程安排,並非航空公司對該時段永久享有的專屬財產權。
時間帶分配的目的,在於依機場容量協調航空公司航班,避免航空器起降需求超過跑道、停機坪、航廈及相關作業能力,維持機場安全與運作順暢,並使有限容量獲得有效利用。
法源與解題方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民用航空法》第 50 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際定期航空運輸業務,須取得國際航權及時間帶,並持有航線證書;民航局應設置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或委託中立機構辦理時間帶分配。
因此,本題第三問可依「由誰辦理、如何協調、如何監督」三層作答,並補充其委託辦法及國際協調規範。
國際航線機場的分配與協調方式
民航局依《民用航空法》第 50 條及《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辦理或委託辦理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重點如下:
- 由協調委員會或中立機構辦理:民航局得設置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或委託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中立機構辦理,以維持協調作業的中立性。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飛安自願報告系統的目的、精神與特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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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飛安自願報告系統如何透過從業人員主動分享安全疑慮,發掘日常作業中尚未造成事故的潛在危害,並據以改善制度、設備或作業流程。作答重點可分成三部分:目的回答「為何設置」,精神回答「如何鼓勵報告」,特性回答「制度如何運作及其界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5 條第 5 項規定,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系統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並應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保密。民航局亦設有飛航安全自願報告系統,透過蒐集、調查及統計分析安全資訊,發掘潛伏危害並採取必要措施。
解題方法
採「目的、精神、特性」三段式作答,先交代系統要達成的安全目標,再說明報告者為何願意提供資訊,最後補充資訊處理方式及制度界線。如此可避免只列出「保密、非懲罰」原則,卻沒有回答系統的目的與實際特性。
一、目的
- 主動發掘潛伏性飛安危害因子:蒐集事故、事件或作業過程中可能影響飛航安全的資訊,找出尚未造成事故的風險。
- 預防事故及事件再發生:將報告內容加以調查、分析,辨識風險形成的原因,採取改善措施,防患於未然。
- 促進安全管理與安全文化:將個別經驗轉化為組織及整體航空系統的安全資訊,協助改善作業程序、訓練、設備或管理制度。
二、精神
- 自願報告:鼓勵航空從業人員主動提出安全疑慮與經驗,讓資訊來源不只限於事故發生後的調查或法定通報。
- 保密保護:保護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降低報告者擔心遭受報復、責難或身分曝光的顧慮。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民用航空法,說明民用航空運輸業與普通航空業的差異?緊急醫療專機屬於上述哪一類?如經申請核准,普通航空業可經營其他哪些航空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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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2 條對「民用航空運輸業」與「普通航空業」的區分,以及普通航空業得經核准兼營特定航空運輸業務的例外規定。判斷重點是業者經營的業務性質:一般載運客、貨、郵件的航空運輸,屬民用航空運輸業;從事其他有報酬的飛航業務,則屬普通航空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的定義比較兩類業者,再看題目所問的「緊急醫療專機」是否屬於普通航空業列舉的「救護」業務。最後,依《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 3 條,列出普通航空業申請核准後可經營的航空運輸業務。
民用航空運輸業與普通航空業的差異
-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業務而受報酬的事業,主要業務是直接載運客、貨、郵件。
- 普通航空業: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的飛航業務而受報酬的事業。法規列舉的業務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的飛航業務。
兩者的核心分界在於:是否以一般航空運輸為業務內容。普通航空業通常以特定飛航任務或專業服務為主,並非一般載運客、貨、郵件的航空運輸業者。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民用航空法,請說明民用航空運輸業欲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並展開營運,所必須完備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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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運輸業新增航線的「航線籌辦、審查、核發航線證書及開始營運」程序。作答時要分清楚:取得航權或機場起降資源、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辦,以及取得航線證書,是不同階段;完成籌辦核准不等於可以立即營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民用航空法》第 50 條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3 條。民國 110 年修正的管理規則已規範航線申請及核發航線證書的程序;現行法規相關規定嗣後有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程序先後作答:取得航權與起降資源 → 提出航線籌辦申請 → 審查與核准籌辦 → 備妥航空器並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及試航 → 核發航線證書後營運。 再補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的情形,即可完整回答「申請並展開營運」所需程序。
必要程序
-
先取得航權及機場起降資源 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前,應先取得該航線所需的航權,以及機場時間帶或起降額度。國際航線主要涉及航權及時間帶;國內航線則須具備機場時間帶或起降額度。
-
檢具文件申請核准籌辦 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航局申請,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
- 航線申請書。
- 該航線的市場調查。
- 航線圖,標示起迄航空站或飛行場及航路。
- 擬使用航空器的規範。
- 營運計畫及營運收支預估。
- 擬使用飛行場者,另附其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