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民航特考三等 飛航管制 民用航空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民用航空法」第 1 條所敘的立法精神,並申論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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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並要求申論其規範意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第 1 條規定:
為保障飛航安全,健全民航制度,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促進民用航空之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條列出四項立法精神:保障飛航安全、健全民航制度、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促進民用航空之發展。解題時應逐項說明,再指出它們彼此相連的關係:以安全為基礎,透過制度與國際標準落實管理,進而促進民航發展。
解題方法與立法精神申論
一、保障飛航安全
飛航安全是民航法制的首要目的。航空活動涉及航空器、航空人員、航空站、助航設施及飛航作業等環節,任何一環失常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因此,法律須建立安全管理與監督機制,規範航空器適航、航空人員資格、飛航作業及事故處理等事項,降低飛航風險,保障旅客、航空從業人員及地面第三人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二、健全民航制度
「健全民航制度」是將民航活動納入完整、明確且可執行的法律與行政管理架構。其內容包括主管機關職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器與人員管理、航空站及飛航安全規範,以及違規處罰等。透過制度化管理,可使民航業者與相關人員依共同規則運作,也讓主管機關有明確依據進行管理、監督與輔導。
三、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
第 二 題25 分
一般在空運領域中多將航空站的範圍分為空側與陸側兩部分,請依據民用航空法中對於航空站的定義,說明前述的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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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款對「航空站」的定義,以及如何依航空站內不同區域的主要用途,劃分空側與陸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航空站是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區域」。這項定義包含兩種功能:供航空器起降活動,以及供航空器載卸客貨。
解題方法
依定義中的功能來區分:
- 空側: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的區域,例如跑道、滑行道及停機坪。判斷關鍵是該區域是否供航空器活動。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各種航權(traffic right)的意義,說明我國籍航空公司(譬如長榮航空或中華航空)經營臺北(桃園國際機場)-香港航線,是依據臺灣與香港簽訂的何種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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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第三航權」與「第四航權」的區別。航權是航空公司依國家或地區間的航空運輸協議,經許可在約定航線上載運客貨的權利。
- 第三航權(目的地卸載權):一方航空公司將客貨自本方領域載往協議另一方領域,並在目的地卸載。
- 第四航權(目的地裝載權):一方航空公司在協議另一方領域載運客貨,將其運回本方領域。
解題方法
以臺北出發、香港為目的地,先看航班的方向與載客行為:
- 長榮或華航自桃園載客飛往香港,並在香港卸載,屬於第三航權。
- 航班自香港載客返回桃園,並在臺灣卸載,屬於第四航權。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民用航空法」的規範,說明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失事原因與損害賠償責任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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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89 條所定航空器所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航空器所有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損害因不可抗力所生,亦同。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也適用相同規定。
因此,本題要掌握的關鍵是:**失事原因是否可歸責於航空器所有人,原則上不影響其對受害人的法定賠償責任。**這屬於法律特別規定的無過失責任,而非以證明所有人有過失作為請求賠償的前提。
解題方法
先依題意確認損害類型,再依第 89 條判斷責任:
- 航空器發生失事。
- 失事造成他人死亡、受傷,或他人財物毀損。
- 符合前述情形時,由航空器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若失事原因屬不可抗力,所有人仍須負責;不可抗力不是第 89 條的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