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海巡特考三等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洋污染防治法自西元 2000 年施行迄今,僅於 2014 年修正第 13 條及第 33 條。而近年來海域及海岸發生多起船舶擱淺漏油污染、排放廢油污染等情形,造成海洋生態浩劫,國際上也高度重視海洋污染之議題。海洋委員會始於 2020 年全文修正並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藉以強化海洋污染防治策略及配合國際組織與國際公約之演進。
(一) 請論述海洋委員會於 2020 年公告之「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中,主要修正內容為何?(15 分)
(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未來該如何因應前開修法內容?策略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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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我國海域環境法制的重要變革,主要測驗以下法規與實務運作觀念:
- 《海洋污染防治法》之立法沿革與主管機關組織變革:主管機關於民國 107 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移撥至「海洋委員會」。民國 109 年(2020 年)公告之草案旨在解決罰鍰過低、欠缺專用防污基金、損害求償機制不全及國際公約接軌不足等困境。
- 海巡機關之任務法定原則與執法職權:依《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4 條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海巡署掌理海洋環境保護及災害防救之執法支援。新法賦予之監測、採樣、留置、查扣及行政保全措施,為海巡機關第一線執法之核心。
-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法案進程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完成全文修正公布施行。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政策與法制變革之二合一申論題型,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
- 第一子題(草案修正重點,配分 15 分): 從「制度工具」、「罰則嚇阻」、「損害救濟」及「權責體系」四個構面系統化歸納 2020 年草案的六大核心主軸,切忌法條條文式死背,應聚焦於修法背景與解決實務問題的立法目的。
- 第二子題(海巡署因應策略,配分 10 分): 以海巡署作為「海上第一線執法機關」之角色切入,結合理論與實務,提出「情監偵科技化」、「執法採樣與保全標準化」、「應變資材與聯防演練常態化」及「跨機關協調通報機制」四項具體策略。
選項分析
本題屬於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核心在於論述之完整性、法學邏輯及海巡第一線執法實務之結合深度。
解題技巧
- 點破修法三大病灶:前言或破題直接點出舊法「罰鍰過低(無法嚇阻大財團及權宜輪)」、「缺乏自主財源(重大油污染清污動員困難)」、「扣船保全程序欠缺彈性(常致求償無門)」,即可直接命中閱卷委員核心評分標準。
- 因應策略結構化(人、機、料、法):論述海巡因應策略時,可採用管理學「人(人員採樣訓練)、機(UAV/雷達等科技監偵)、料(防污設備物料)、法(強制處分與扣留保全程序SOP)」構面開展,避免流於空泛喊口號。
【答案】
(一) 海洋委員會 2020 年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之主要修正內容
海洋委員會於民國 109 年公告之《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第 二 題25 分
請論述海岸巡防法規範中之「警察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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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警察法學理「警察補充性原則」(Subsidiaritätsprinzip der Polizei)**在《海岸巡防法》中之規範依據與實務適用之掌握程度。涉及之核心概念與法規依據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警察補充性原則之學理意涵: 警察權之發動,目的在於維持公共安全與公共秩序。基於機關權限劃分與法治國原則,危害防止之責任原則上應由人民私力救濟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別行政機關)**優先行使職掌;唯有在主管機關不能、不及或無適當公權力手段即時排除危害,且危害具急迫性時,警察機關(包括海上警察性質之海巡機關)始得基於補充性地位介入,採取必要措施。
- 法源規範與法條連結: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2 項:「海巡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會同或由各該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管轄優先與海巡協助地位之明文化)。
- 《海岸巡防法》第 5 條:海巡人員執法職權之發動(登臨、檢查、驅離、管制作為),體現海上緊急危害之先行排除。
- 《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第 11 條:海巡機關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機制及請求協助之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行政法理結合特別法規範」之申論題型,答題應採取**「法理定義 實定法規範體現 實務運作與界限」**之三段論體系展開:
- 破題釋義:界定「警察補充性原則」之意義、法理基礎(權力分立、機能適當與比例原則)。
- 實定法連結:剖析《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管轄權限配置,說明海巡任務中何者為專屬權限(如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何者受補充性原則拘束(如海洋資源保育、環保、交通秩序)。
- 職權發動之補充性與交接義務:論述在海上特殊環境下,海巡機關因具備武力與載具優勢,於急迫危險時享有「先行處置權」,但處置後負有「案件移交義務」,不可越俎代庖直接取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最終實體處分權。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閱卷評分之核心構面與得分重點分析如下:
- 構面一:警察補充性原則之內涵(占分比約 25%)
- 論述要點:必須精確寫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優先」與「警察公權力介入之急迫性、輔助性」。若僅空泛論述警察任務而未點出「管轄權優先順序」,難獲高分。
- 構面二:《海岸巡防法》第 4 條之具體對應(占分比約 35%)
- 論述要點:必須明確指出《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2 項是補充性原則的實定法核心條文。區分第 1 項第 1 款(海巡固有主力任務)與第 2 款至第 7 款(涉其他機關職掌者,應會同或由該機關為之)之差異。
- 構面三:海上執法特殊性與危害急迫介入(占分比約 25%)
- 論述要點:說明海巡雖居於補充地位,但海域具有遠隔性與危險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無巡防艦艇與武力。海巡依第 5 條行使檢查、扣留或驅離等職權,屬於「危險防止之即時補充介入」。
- 構面四:執法界限與案件移送(占分比約 15%)
- 論述要點:危險排除後,海巡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主管機關作成實體裁處(例如移送漁政機關裁處沒入漁具或罰鍰),此為補充性原則之必然要求。
解題技巧
- 掌握關鍵法條關鍵字:作答時務必精確引出《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2 項「應會同或由各該主管機關為之」,此句即為警察補充性原則在海巡法規中之最高代表字句。
- 避免盲點與陷阱:
- 常見錯誤一:誤以為補充性原則是指「海巡與陸上警察(警政署)」之間的關係。
第 1 題2 分
有關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對進出海域之船舶,得依法實施檢查,其檢查之性質及得否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人員依法檢查進出海域船舶的法律性質,以及受檢人能否循訴願程序救濟。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及檢查船舶的規定,海巡人員得對進出海域的船舶實施檢查。判斷其性質時,應看該檢查是否由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並直接影響受檢者的權利或義務。此類依法實施的檢查具有公權力措施的性質,並非單純的事實行為或行政執行;依本題官方答案的見解,應認屬行政處分,受檢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依序判斷兩件事:
- 檢查的性質:海巡機關是依法對外行使公權力,且檢查會直接作用於受檢者,故本題認定為行政處分。
- 是否得訴願:行政處分如侵害人民權利或利益,受處分人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因此,答案須同時符合「行政處分」與「得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佩掛證明文件,請問該制服或證明文件是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制服及證明文件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5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前項制服、證明文件之制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題目問的是「由哪個機關定制服或證明文件的制式」,應直接依該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是人員的執勤要求;制服及證明文件的「制式」由哪個機關訂定,則是法條明文指定的權責機關。第 15 條指定海洋委員會,因此選(B)。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後續當在何種情形時,得檢查其交通工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時,攔停交通工具後檢查車輛的法定要件。依該法第 8 條第 2 項,警察對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符合進一步檢查要件時,才得檢查交通工具。
檢查要件是: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要件於現行法仍為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攔停與檢查兩個階段:攔停交通工具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要進一步檢查,則須達到「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的門檻。將法條原文與選項比對,只有(C)符合檢查要件。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航行於蘇澳港東方 10 浬海域之我國漁船,因規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七海巡隊 35 噸級海巡艇海巡人員之檢查,遭裁處罰鍰處分。該漁船船長不服處分,欲提起救濟,繕具訴願書後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所定的訴願管轄及提起程序。受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應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則是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再由原處分機關送交訴願管轄機關。判斷時要分清楚「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及「訴願書提出的途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漁船因規避海巡人員檢查而遭裁處罰鍰,裁罰者是海巡署艦隊分署。依題目選項的機關層級,原處分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其上級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再上級為海洋委員會。
依《訴願法》第 4 條,對原處分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應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依同法第 58 條,訴願書應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因此程序是:訴願書經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向其上級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起訴願。選項 C 符合此程序。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某臺灣人民利用「118」報案專線,謊報於臺南安平外海發生船舶失火案件,經查本次為其第 2 次故意謊報,依現行相關法規,對該人民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118」海巡服務專線的故意謊報,應適用《海岸巡防法》,再依「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按違規次數判斷罰鍰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規定,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罰鍰;該法第 12 條所定罰鍰範圍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具體裁罰則依裁量基準分次數訂定。
解題方法
先辨識案件性質:題目是撥打「118」謊報船舶失火,屬海巡專線案件,適用《海岸巡防法》,不是因為謊報內容涉及「失火」就改依《消防法》處理。
再確認違規次數:題目明示為第 2 次故意謊報。依「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次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有關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得命船舶回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與《海關緝私條例》對船舶回航命令的權限、拒絕或抗命效果,以及違反命令時的罰鍰金額。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機關人員於法定情形下得命船舶回航;依同法第 6 條,船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命令,違反者得以必要程度的強制力實施,並有相應罰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回航;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但僅得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同條例第 23 條則規定其罰鍰。
解題方法
先分別辨認兩部法律的執法機關與法律效果,再核對罰鍰區間。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關鍵在於比對選項所列金額是否與法條一致:海巡法制的回航命令涉及必要強制力及罰鍰;海關緝私條例則須注意其抗命罰鍰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 萬元以下。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海岸巡防法》第 6 條,對海巡機關人員依法所為的回航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7 題2 分
一艘總噸位 1200 之我國籍圍網漁船,航行我國海域內,拒絕海巡機關人員檢查,海巡機關針對該漁船船長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6 條及「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的適用。依《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船舶船長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人員依法實施的檢查等措施;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裁量基準依船舶所在情境及總噸位區分罰鍰級距。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這是「航行我國海域內」的船舶,且違規行為是拒絕海巡機關人員檢查,適用裁量基準中「航行海域內船舶」的級距;再按總噸位 1,200 噸對照:
- 總噸位 1,000 以上、未滿 2,000:處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船長應處的罰鍰級距為 7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我國漁船於我國水域 20 浬處,經海巡人員發現形跡可疑,甲板堆滿黑色塑膠袋封裝之物品,欲登船檢查緝查,該漁船遂加速往外逃逸,並將貨物拋棄海中,以規避登檢查緝,最後為海巡單位所查獲,該漁船船長可為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船舶逃避查緝之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船舶在沿海 24 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距離、行為及目的:
- 漁船位於我國水域 20 浬處,落在條文所定的沿海 24 海里界內。
- 船長為規避登檢查緝而加速逃逸,並將甲板上的貨物拋棄海中。
- 船長是船舶的管領人;依題意實施拋棄貨物行為,也屬行為人。
因此符合第 25 條的處罰要件。條文規定得沒入船舶,代表依法得為沒入處分,並非一律必須沒入。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包庇走私,依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可為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的「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海巡機關人員屬公務員,包庇走私時適用此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海巡機關人員包庇走私」的刑度,再對照《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選項中與此相符的是「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處 3 年以上有期徒刑:錯誤。**未符合第 10 條第 1 項的法定刑,刑度下限不是 3 年。
- **(B)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錯誤。
第 10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稽徵關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該稽徵關員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稽徵關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的特別處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稽徵關員有此行為,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行為人與行為:行為人是稽徵關員,且是「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接著適用《懲治走私條例》針對稽徵關員故意放行走私物品所定的刑罰,法定刑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海巡人員因違法使用器械,致人受傷,並經醫院判定達重度障礙,海巡機關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規定給與一次多少金額之慰撫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的障礙等級慰撫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標準第 4 條規定,海巡人員違反規定使用器械致人受傷或死亡,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支付標準,比照第 2 條辦理。
依第 2 條,因傷致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另按障礙程度給與一次慰撫金。其中,重度障礙者為新臺幣 15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海巡人員違法使用器械致人受傷,且經醫院判定為「重度障礙」。依序掌握兩個關鍵:
- 「違法使用器械」的慰撫金標準,依第 4 條比照第 2 條。
- 「重度障礙」對應的慰撫金額,依第 2 條為新臺幣 150 萬元。
題目所問的是一次慰撫金,醫療費另行支付,不計入這筆慰撫金。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我國漁船私運未稅菸品於沿海 20 浬之水域,去年曾為海巡單位查獲,今年又於距我國通商口岸 18 浬處查獲私運未稅菸品,其可為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菸酒管理法》對漁船在沿海水域私運未稅菸品的處罰,以及查獲地點、再犯情形對罰鍰加重比例的影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菸酒管理法》關於私運未稅菸品的規定,漁船於沿海一定範圍水域私運未稅菸品,除依規定處罰外,曾因同類違規受查獲而再犯者,罰鍰加重二分之一。題目所述今年再度遭查獲,符合再犯情形。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是漁船私運未稅菸品,再看兩項事實:
- 去年曾遭海巡單位查獲,表示本次具有再次違規的情形。
- 本次查獲地點距我國通商口岸 18 浬,落在題目所涉沿海水域範圍內。
符合相關規定的再犯加重要件,依規定加重罰鍰二分之一,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請問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暫停無害通過之期間,是由何機關公告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0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該特定海域的範圍及暫停期間,由行政院公告。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不是「誰得決定暫停」,而是「特定海域範圍及暫停期間由何機關公告」。直接對照《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0 條第二項,即可判斷公告機關為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國之限制或禁止水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對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時,主管機關得採取的處置,以及不同處置所需的行為條件。解題重點是區分「驅離、檢查、扣留、警告射擊」與「擊燬」的法定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尤其留意「拒絕停船受檢」與「抗拒扣留」是不同階段的行為,依法可採取的措施也不同。選項 C 將「拒絕停船受檢」直接連結到「擊燬」,是本題關鍵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國之禁止水域從事炸漁捕撈行為,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其所扣留之船舶、物品,主管機關應於多久的時間內進行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對於扣留的船舶、物品,主管機關應於 三個月內為法定處分。
題目另提到「炸漁捕撈」,屬於違法漁撈情節;但本題詢問的是扣留後應於多久內處分,期限仍依同條項規定判斷。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律效果:「主管機關扣留船舶、物品」;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對照期限。該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處分,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於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鋪設,其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該許可辦法,是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五條的法規命令授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鋪設、維護或變更,其路線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許可辦法由何機關定之」,而不是由哪個機關受理個案、執行審查或管理海底電纜。直接對照母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授權對象,即可判斷答案為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總噸位 80 之大陸漁船未經許可,第 1 次進入臺灣地區之禁止水域,利用滾輪式拖網進行作業,捕撈漁獲為 200 公斤,隨即遭海巡機關扣留。依取締越界大陸船舶裁罰參考基準表規定,應處下列何裁罰額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取締越界大陸船舶裁罰參考基準表》的漁船罰鍰級距與加權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總噸位 80 噸的漁船屬「總噸位 10 以上、未滿 100」級距,法定罰鍰範圍為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120 萬元以下。
參考基準表以該級距最低額 、最高額 及裁量加權 計算:
本題另須判斷漁獲量、使用滾輪式漁具及作業水域等漁撈事由。表中所稱滾輪式漁具,是指拖網網具於沉子綱附加直徑 25 公分以上之捲框(滾輪、滾筒)。
解題方法
- **先找基礎罰鍰級距:**80 噸落在「10 噸以上、未滿 100 噸」,因此 萬元、 萬元。
- **再依漁撈事由查加權:**本題為禁止水域、漁獲 200 公斤,且使用滾輪式拖網;依基準表,這些條件合計的裁量加權為 。
- 代入公式:
第 18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從事下列何種行為處刑事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專屬經濟海域內各種活動的管制,以及違反規定時究竟處以刑罰或行政罰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該法第 18 條規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是刑事罰。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哪些行為屬於法定許可事項,再比較各自違規的法律效果。未經許可不一定構成犯罪;本法對多種未經許可的活動規定的是行政罰鍰。只有符合第 18 條「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要件,才是本題所問的刑事罰。
選項分析
- **(A) 從事非生物資源開發:錯誤。**依第 6 條,於專屬經濟海域從事非生物資源開發,應依我國法令申請許可;但未經許可從事該行為,依第 20 條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獲物,屬行政罰。
第 19 題2 分
我國政府基於航行安全、海洋資源遭受破壞或預防海洋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分道通航制。請問分道通航制內容,是由何機關訂定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2 條,重點是「分道通航制內容由哪個機關訂定公告」。
依民國 111 年法規,政府基於航行安全、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或海洋資源受破壞,或預防海洋環境遭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遵守一定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該制度的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的「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及「分道通航制」辨認其法源為《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2 條,再抓住條文後段的權責機關規定:分道通航制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因此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我國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各管轄範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域範圍內的執法權限,以及外國船舶通過領海時的管理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規定,相關機關對領海或鄰接區內有違法之虞的人或物,得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扣留、逮捕或留置。《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則規定,對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內有違法之虞的人或物,得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逮捕人員,或扣留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各自對應的海域與法規,再核對執法措施是否符合該條文。尤其要留意:鄰接區執法條文與專屬經濟海域執法條文所列的必要處置不同;罰則的金額單位也須分清楚是「罰鍰」還是「罰金」。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依相關管理規定,查察及取締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必要時得會同漁業主管機關。選項將主責機關與會同機關的順序顛倒。
- **(B) 錯誤。
第 21 題2 分
某一澳門籍抽砂船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在東沙島北方 10 浬進行抽砂達 2 公噸,遭海巡機關查獲,該抽砂船船長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外國及港澳籍船舶在領海內違法抽砂之處罰規範與競合理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維持相同規範架構):
- 海域範圍界定: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算至其外側 浬之水域。東沙島為我國領土,其北方 浬處於我國 浬「領海」範圍之內。
- 越界抽砂入刑化規範: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增訂第 2 項:「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或領海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修正將領海內抽砂行為正式納入刑事罰。
- 刑罰優先原則(刑事法律優先):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抽砂行為已構成《土石採取法》之刑事犯罪,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海域定位 行為性質 法條競合與責任性質」三步驟切入:
- 確認海域性質:東沙島北方 浬尚未超過 浬,屬於中華民國「領海」。
- 定性違法行為:未經許可在領海抽取土石達 公噸,侵害我國海域土石資源,直接該當《土石採取法》之違法採取土石構成要件。
- 檢視法規適用與責任層級: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8 條僅有驅離、扣留及罰鍰等行政管制與行政罰,並無刑事處罰規定。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2 條僅對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處以行政罰鍰。
- 船長身為操船實施抽砂之行為人,觸犯民國 110 年修正公布之《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第 2 項,應優先適用刑事處罰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22 題2 分
一艘香港籍漁船未經許可進入澎湖西方外海 8 浬從事捕撈作業,遭海巡機關查獲,該漁船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現行相關法規之罰則額度與規範架構迄今未變更。
核心觀念
- 法規範適用架構與補充原則: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香港籍船舶在我國管轄水域之航行與作業,除該條例有特別規範外,回歸適用一般涉外海域管理法規。
- 處罰法定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之航行船舶、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管制空域者,主管機關得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置。」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僅賦予海巡機關「驅離」、「扣留船舶與物品」、「留置人員」、「沒入」及「強制出境」等行政管制作為與保全處分,並未包含行政罰鍰(罰鍰係規範於同條例第 80 條之 1)。因《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並未準用第 80 條之 1,基於行政罰之處罰法定原則(《行政罰法》第 4 條),主管機關不得類推適用科處罰鍰。
- 領海無害通過權之排除與罰則:
- 空間範圍: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3 條,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算至其外側 之中華民國海域。
- 非屬無害通過:依同法第 7 條及第 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非本國籍船舶在領海內「從事捕撈活動」,即非屬無害通過。
- 罰則:依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船舶違反第 7 條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扣留船舶、船員及船上物品,並處船長或所有人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採「空間定位 主體性質檢驗 法條準用範圍檢驗」三步驟:
- 第一步:空間定位與違法行為檢驗 事發地點為「澎湖西方外海 」,因 ,該水域屬於我國「領海」範圍。漁船在領海內從事捕撈作業,構成《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非屬無害通過」。
- 第二步:船舶身分與處罰法規檢驗
- 該船為「香港籍漁船」,非屬「大陸船舶」,不得直接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處罰。
- 檢驗《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該條例第 32 條僅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之行政強制措施(扣留、驅離等),並無行政罰鍰規定;依處罰法定原則,無法以港澳條例處以罰鍰。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補充適用原則,回歸適用涉外海域管理法規《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第三步:核對法定罰鍰額度
第 23 題2 分
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之基礎條文精熟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雖於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大幅修正公布,惟解題仍以命題當時法規為依據)。
本題涉及之法規核心包括:
- 海域環境監測站之周界管制規範(舊法第 10 條)。
- 沿岸與海洋禁止投放之毒品、藥品法定定義(舊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海域範圍之界定(舊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 海洋棄置物質之法定分級(甲類、乙類、丙類)與管制強度(舊法第 21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細節與關鍵字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數字與管制行為審查:審視海域環境監測站之法定防護半徑是否為 100 公尺,以及是否包含行船禁止。
- 列管化學品名詞辨正:排除非屬法定列管之常見無毒化學名詞(如碳酸鉀)。
- 管轄權空間隸屬審查:檢驗地方自治團體主管海域之法律文字,釐清係由「陸地行政轄區向外延伸相鄰領海」,而非反向隸屬。
- 棄置管制層級判定:判定甲類物質是否具備「絕對禁止」性質,區分專案許可與絕對禁止之界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命題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其周界一百公尺範圍內,不得行船、捕魚、採捕水產動植物或為其他妨礙監測之行為。」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定文字,故為正確選項。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2 年修正後移列至第 11 條第 2 項,規範核心維持周界 100 公尺範圍內禁止行船、捕魚等行為。)
-
(B) 錯誤 依命題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毒品、藥品,指「氰化物、氰酸鹽、砷化物、水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毒品、藥品」。
第 24 題2 分
有關各法律及其處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海巡法規體系中各法律罰則之性質(刑事罰與行政罰之區分)。 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海洋污染防治法》:採「刑事罰」與「行政罰」雙軌處罰制。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屬主權與管轄權之宣示及程序規範,本法未定實體罰則專章。
- 《懲治走私條例》:性質為刑事特別法,全法僅設「刑事罰」,無行政罰。
- 《國家安全法》:性質為刑事特別法,罰則專章純屬「刑事罰」,無行政罰。
提醒: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與《國家安全法》於民國 111 年至 112 年間均有重大修正公布,惟《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處罰體系仍維持刑事罰與行政罰兼具之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規處罰屬性歸納法」**切入: 海巡專業法規依其立法目的,處罰屬性可劃分為四類:
- 雙軌制(兼具刑事罰與行政罰):如《海洋污染防治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純刑事罰法規:如《懲治走私條例》、《國家安全法》。
- 純行政罰法規:如《海關緝私條例》(沒入、處貨價倍數之罰鍰)。
- 無獨立實體罰則:如《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掌握各法規之規範定位,即可迅速剔除純刑事罰及無罰則法規,精確鎖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並未自訂獨立的實體罰則專章。本法第 17 條僅規定:「外國船舶違反本法之規定者,由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法驅逐之;其情節重大者,得扣留其船舶、船上人員及物品,並依法處罰。」該條屬行政管轄權與強制處分之程序規定,條文所稱「依法處罰」係指移送或適用其他個別實體法(例如漁業法、海關緝私條例等),本法自身並無視行為態樣自訂刑事罰或行政罰。
第 25 題2 分
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海洋污染防治法》各項重要行政管制措施之掌握程度,涵蓋海洋棄置區域管制、污染防制作業之機關權限分工、強制船舶投保責任保險之法定噸位門檻,以及外國船舶違規致生損害賠償時之保全手段。
法規適用提示:本題以命題當時(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大幅修正公布,條文項次與內容有部分調正,但本題所涉之權責分工法理與核心考點仍具高度參考價值。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海巡法規選擇題,應採取「法定權責機關劃分」與「法律效果精確用語」雙重檢驗切入:
- 核對處分機關與權限:確認各項處分是否由法定權責機關(如中央主管機關、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依法作成。
- 審視精準法條用語:特別注意行政法上「對物處分」與「對人處分」之界限,避免被命題者偷換概念(例如將「限制船舶出港」混淆為干預人身自由之「限制離境」)。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命題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法移列至第 21 條第 1 項):「實施海洋棄置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海洋棄置涉及海洋生態環境之重大衝擊,依法嚴格採指定區域管制,未於指定區域棄置者即屬違法,故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
(B) 正確: 依命題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船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污染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採取防止污染之措施;必要時,得命其停工、停業;航政主管機關得命其禁止航行。」此處屬於防杜污染擴大之權力分工,針對有污染之虞之船舶,有權命其「禁止航行」者依法為「航政主管機關」(交通部航港局),選項主體與法律效果均正確。
-
(C) 正確: 依命題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法移列至第 38 條第 1 項):「總噸位四百噸以上之一般船舶或總噸位一百五十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