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海巡特考三等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海巡特考・三等・海巡行政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執行擴大海上威力掃蕩勤務,該分署所屬「宜蘭艦」發現 1 艘日本籍漁船甲於基隆彭佳嶼北方外海 10 浬處,使用刺網作業;該分署所屬「新北艦」發現另 1 艘日本籍漁船乙於彭佳嶼北方外海 20 浬處,使用延繩釣作業。

請依現行越界捕魚相關法規,論述該二艘漁船船長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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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先依距離判斷海域性質,再確認臺日漁業協議是否排除我國漁業法令適用,最後決定能否對日本籍漁船採取執法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彭佳嶼周邊禁止水域與領海範圍,均以領海基線向外12浬為界;限制水域則延伸至基線外24浬。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內從事捕魚,不屬無害通過。臺日漁業協議另就特定重疊海域安排漁業管理,但不因此開放日本漁船進入我國領海捕魚。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個問題:

  1. 先看位置:10浬在12浬領海內;20浬在12浬以外、24浬以內。
  2. 再看協議適用範圍: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內,雙方依協議安排處理漁業作業;在協議所定排除對方法令適用的海域,不逕以一般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規則處罰對方漁船。題目未提供船位座標,仍須依協議海域圖確認20浬船位是否位於協議適用海域。

距離計算以題示「彭佳嶼北方外海幾浬」為從該島附近起算的概略位置;作成正式執法決定時,應以實際船位及公告基線、協議海域界線核實。

個案分析

日本籍漁船甲:北方外海10浬,使用刺網

甲位於12浬領海內,並在從事捕魚。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8條,外國船舶在領海內從事捕魚,其通過不屬無害通過;臺日漁業協議也不使日本漁船取得進入我國領海捕魚的權利。

依《漁業法》第22條,在我國領海經營漁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未經核准者,依同法第65條第1款處罰;主管機關並得依第68條沒入漁獲物或漁具。海巡機關應蒐證、查明船籍與作業事實,依法移送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處理,並依權責採取必要的登臨檢查、制止或帶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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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籍漁船(總噸位 350)航行於蘇澳港東方 10 浬海域,因規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海巡艇海巡人員之檢查,請依相關法規論述漁船船長應受何處分?該漁船船長如不服處分,後續應如何提起訴願程序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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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對於航行海域內船舶規避海巡檢查的處罰,以及不服海巡署所屬機關處分時的訴願管轄與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蘇澳港東方 10 浬屬於航行海域;題目已明確指出漁船規避海巡人員檢查,應適用《海岸巡防法》第 6 條及第 17 條,而不是以漁業法的漁業檢查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事實確認違規類型:漁船在海域航行,規避海巡人員檢查,屬於《海岸巡防法》第 6 條所禁止的行為。接著依第 17 條,對照船舶總噸位級距決定罰鍰範圍。

本船總噸位為 350,落在「三百以上、未滿一千」級距,因此船長應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7 萬元以下罰鍰。題目沒有提供其他加重情節,無須套用加重裁罰規定;實際金額由裁罰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

訴願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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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外國籍遊艇(船員:2 名外籍、4 名大陸籍)從大陸地區泉州出港,預定前往日本沖繩,因主機故障,以緊急避難為由,申請進港,獲准同意泊靠澎湖馬公遊艇碼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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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籍遊艇因緊急避難進港後,船員申請上岸的主管機關、未經許可上岸的處理,以及遇難或避難船舶的進港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船舶申請緊急進港屬航政、港務管理事項;船員申請上岸則依船員身分及入境規定辦理。再對照《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的避難船舶規定,以及《船舶法》對拒絕檢查的處罰規定,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船員如需上岸,應依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並非由船長、船東或代理人向海巡安檢單位通報,再層轉海巡署提出申請。海巡署的說明亦指出,該遊艇船員如需上岸,依法須向移民署申請。此選項把受理機關寫成海巡單位,程序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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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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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與《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的分工、通報及協調機制,並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行政協助請求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援引的是哪一組機關間的協調規定,再核對案件由誰處理、管轄區外執法是否須知會,以及協調不成時由哪個層級處理。最關鍵的是 C: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的協調不成時,規定由「海洋委員會」等機關解決,並非「海巡署」。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海域涉嫌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海上聚眾活動則由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共同處理。此項符合該辦法所定的海域案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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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國離島地區之限制、禁止海域作業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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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時的處置,以及離島禁、限制水域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兩岸條例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船上人員;扣留或留置後,應於三個月內依法處分。施行細則另規定,扣留船舶有特定情形時「得沒入」,包括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查證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描述的是「得沒入」還是「應沒入」,以及法規列出的具體事由是否被正確轉述。再核對禁、限制水域距離與法定處理期間。選項D把「得沒入」說成「沒入」,且擅自將「從事漁撈」限縮成「從事非法漁業」,因此不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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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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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關於裁罰、不法所得追繳及檢舉獎金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重點是辨認各條文的法定用語與授權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特別留意「得/應」以及主管機關名稱。只要選項把裁量規定寫成義務,或把中央主管機關換成特定機關,就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規定,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依本法裁處一定金額的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予以追繳。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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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海巡艦於彭佳嶼西方 18 浬處海域發現一艘外籍油輪(總噸位 3,000)與一艘大陸籍駁油船(總噸位 400)併靠駁油作業,且未放置攔油索以採取適當之污染防治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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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的海上污染檢查與裁罰,以及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時的裁罰級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先分清楚兩套規範:污染防治違規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處理;大陸船舶越界案件則須符合《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的適用要件,並依船舶種類及總噸位查罰鍰級距。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引用的機關職權與污染防治罰則,再看 C 的裁罰標準是否適用於「總噸位 400 的大陸籍駁油船」。

該裁罰標準依船舶種類分為漁船、抽砂船及其他類船舶。駁油船不屬漁船或抽砂船,應歸「其他類船舶」;其總噸位未滿 1,000 噸的裁罰範圍為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因此,C 所稱 240 萬元以上、600 萬元以下,是把漁船「總噸位 300 以上」的級距套用到駁油船,分類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命題當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為海洋污染取締、蒐證及移送的執行機關。選項所列機關與職掌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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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海巡署接獲我國籍抽砂船船員檢舉,該員服務的船舶負責高雄漁港泊地疏浚工程,船長會隨意將丙類物質棄置於高雄港外海,輪機長會在夜間航行期間,將機艙未經處理廢油水排海,其他船員也會在海上航行期間將生活垃圾直接投海。海巡艇接獲通報後於海上登檢該抽砂船,下列敘述與法規適用,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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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中三項規定:船舶污染物的處理方式、丙類物質海洋棄置的許可要求,以及棄置前的通報期限;另涉及海巡登船查核資料及違法檢舉獎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期限、許可條件與船舶污染防制義務。題目問「何者錯誤」,其中最明確的判斷點是《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所定的通報期限:從事海洋棄置,應於裝船或出港 24小時前通知相關機關,並非48小時前。

選項分析

(A) 正確。 疏浚泥沙、污水下水道污泥、漁產加工廢棄物等,屬公告的丙類物質,須在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期間及總量範圍內,始得海洋棄置。船舶的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法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留存船上或排入岸上收受設施,並依相關法規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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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岸巡防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相關法規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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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三種法規各自使用的海域範圍與「輸入/私運」判斷基準:

  • 《海岸巡防法》界定海巡機關的執法範圍。
  • 《海關緝私條例》以通商口岸及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水域等,作為海關緝私區域。
  • 《懲治走私條例》海上走私的既遂、未遂界線,與《菸酒管理法》輸入的海域判準,不能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描述的是「執法範圍」、「緝私水域」還是「走私既遂界線」,再核對其所稱海域界線。最關鍵的區別是:本題所涉海上走私既遂、未遂界線採領海外界線;選項 C 誤稱為鄰接區外界線,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岸巡防法》所稱海域涵蓋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上覆水域,以及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的其他水域。選項列舉符合其法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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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海巡人員在臺中港外西方 2 浬登檢我國籍進港漁船(臺灣船長與船員共 4 人)時,船長不配合檢查,隨後海巡人員在該船密艙夾層查獲大陸人民幣約 110 萬元,遂將人船帶返海巡碼頭偵查,後續清查發現大部分人民幣屬偽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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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船舶檢查的法源與拒檢效果,以及走私管制物品、人民幣入境申報和偽造貨幣的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所引用的法律與處罰是否相符,再特別核對拒絕海巡檢查的處罰依據。題目已指定官方答案為 D,關鍵在於 D 將拒檢的法律依據與刑罰效果錯誤連結。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懲治走私條例》,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的品項及管制方式;輸送管制物品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管制物品,符合該條例規定時,得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偽造人民幣涉及管制物品的輸入,選項所列刑度符合命題所據規定。

**(B) 正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範,攜帶人民幣入境有申報及限額規定;超過限額者應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封存於海關保管,並於出境時准予攜出。選項所述處理方式符合命題所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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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關緝私條例》與《懲治走私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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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與《懲治走私條例》的規範性質,以及《海關緝私條例》對船舶沒入的要件。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作答。

《海關緝私條例》以行政處分處理走私行為;《懲治走私條例》則規定刑罰。判斷本題關鍵是核對選項 D 是否正確轉述《海關緝私條例》對船舶沒入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別兩部條例的法律效果:罰鍰、沒入及追徵等屬行政制裁;死刑、自由刑、拘役與罰金則是刑罰。再逐項比對選項的用語與法定效果,特別注意「得沒入」與「沒入之」分別對應裁量與強制沒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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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岸巡防法》與「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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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所定海巡機關執行事項,以及「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中的緊急應變中心開設條件、海難搜索時間原則與海岸污染應變分工。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計畫內容為準。

判斷關鍵是緊急應變中心的開設門檻:海難估計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時,海巡署及各轄管分署即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與計畫規定。題目給定「8人死亡、4人失蹤」,合計為:

8+4=12人8+4=12\text{人}

12人未達「15人以上」的門檻,因此不能僅以這項人數條件推論海巡署及各轄管分署即成立緊急應變中心。故選項 B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列明海巡機關執行事項,包括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海上救難與海洋災害救護;法條並列有海上糾紛處理等事項。選項所列內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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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基線基點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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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5 條及行政院公告的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並搭配我國北方及南方離島的地理與管理事實判斷。依該法,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領海基線可依海岸地形採正常基線或直線基線,實際公告中兩種基線並用,即常稱混合基線法。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用行政院公告核對公告日期與基線種類,再逐項檢視各島嶼的基點、設施及管理狀態。要特別分清「直昇機場」與「直昇機停機坪」:彭佳嶼有供直昇機使用的停機坪,並非一般所稱的機場;這是 B 的關鍵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於民國 88 年 2 月 10 日公告,並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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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等規定,有關我國海岸巡防機關執法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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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2 條對「海域」、「海岸」、「海岸管制區」的定義,以及海巡機關執法範圍。海岸範圍的關鍵界線是:從海水低潮線至高潮線,並以高潮線為基準向陸側起算 500 公尺以內,另包括近海沙洲。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的範圍用語是否符合海岸巡防法及相關規定,特別留意「低潮線」與「高潮線」的起算位置,以及海域定義是否列舉完整。A 的描述符合海岸管制區依海防實際需要劃定公告的範圍,故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海岸管制區係依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低潮線至高潮線起算 500 公尺以內的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此處的核心描述與相關規定相符。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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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海岸巡防機關執行違法取締時,得為行政處分裁處罰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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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依《海岸巡防法》及相關法律執行檢查、取締時,哪些情形有明文的行政罰鍰依據。判斷時要區分:

  1. 對檢查或命令規避、妨礙、拒絕,是否由相關法律明定罰鍰。
  2. 船舶違法作業或進入特定水域時,是否有適用於該船籍與海域的裁罰規定。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找出行為的法律性質與裁罰依據:A 是海洋污染檢查受阻,B 是海巡依職權對船舶執行檢查或命令受阻;兩者都有法律明定罰鍰。C 涉及大陸船舶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有專門裁罰規定。D 則是香港籍漁船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不能直接套用適用於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規定;題目所列情形不屬海巡機關依該等規定得裁處罰鍰者。

選項分析

(A) 有罰鍰依據,故非答案。 依民國 112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 條,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同法第 58 條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本項屬得裁處罰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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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某日乙艘外籍遊艇,從中國泉州出港搭載 5 名乘客(2 名美國籍、3 名中國籍),預定前往日本沖繩,因避颱原因,獲准同意泊靠澎湖馬公商港區,並經港口聯檢機制完成檢查手續,其中船上人員經主管機關告知未經許可不得入境。依據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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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籍遊艇因避颱進入商港後,船舶緊急進港、旅客入境,以及港區管理權責的機關分工;另考查中國籍人員在臺灣地區的身分與入出境法規適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緊急避難進港與入境許可,是不同的行政事項:准許船舶進港,不代表船上人員已取得入境或登岸許可。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所問的事項分開:船舶因避難申請進港,涉及航港管理;船上人員要入境或登岸,涉及移民查驗;港區管理則須依具體職掌由相關機關分工,不能因海巡署在港區執行安檢,就推論港區所有管理權責都屬海巡署。

選項分析

(A) 該遊艇緊急避難,准駁機關為交通部航港局。正確。 外籍船舶因颱風等原因申請進入商港,須依商港相關規定辦理緊急進港程序。航港局負責航政及商港管理相關業務,題目所述的避難進港准駁屬其權責範圍。海巡署可配合安檢及安全維護,但不是因此成為避難進港的准駁機關。

(B) 該遊艇進港後其人員入境,准駁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正確。 船舶獲准停靠與船上人員獲准入境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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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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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巡機關裝備、武器使用及人員識別的規定,以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違法使用器械之國家賠償、合法使用造成第三人損失之補償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於民國 112 年 5 月 17 日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題目涉及的關鍵差異在於:違法使用器械適用國家賠償;依法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損,則得請求補償,補償辦法由海洋委員會訂定。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說的是「違法使用」還是「依法使用」:

  • 違法使用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依《國家賠償法》辦理。
  • 依法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第三人得請求補償;補償項目、基準及程序等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再核對各選項所稱的訂定機關是否與法條相符,即可判斷 B 將訂定機關寫錯。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岸巡防法》第 14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題目敘述與條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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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在臺東綠島東方 13 浬查獲越南籍漁船總噸位 100 拖網捕魚,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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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域位置與外國漁船違法捕魚時的適用法規。判斷順序是:先依距離辨別海域,再看船舶及行為是否落入該海域的管轄規範。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領海自領海基線向外至 12 浬;專屬經濟海域則自領海外側延伸至距領海基線 200 浬。題目所述位置為綠島東方 13 浬,已在領海外側,應依題意按專屬經濟海域案件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5 條規定,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對生物資源享有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的主權權利;第 20 條規定,未經許可在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探勘、開發、管理或養護者,可處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獲物。外國漁船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拖網捕魚,應循該法移送主管機關裁罰。

解題方法

先抓「綠島東方 13 浬」:13 浬超過領海 12 浬,因此本題不是單純以領海規範處理;接著抓「越南籍漁船拖網捕魚」:這是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漁業活動,涉及我國對該海域生物資源的管理權。故應選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作為裁罰法源。

題目未交代是否取得我國許可;依「查獲越南籍漁船在該海域拖網捕魚」的命題情境,按未經許可從事捕撈處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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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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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海域權利,以及臺日、臺菲協議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5 條,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對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生物或非生物資源,享有探勘、開發、養護、管理的主權權利。這類權利不等於對該海域享有完整主權。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5 條的法定用語,再區分「漁業合作或執法協議」與「海域劃界協議」:簽了漁業相關協議,不代表雙方已劃定專屬經濟海域分界線。最後檢查海洋科學研究許可的適用海域是否與選項所述相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 我國與日本於 2013 年簽署《臺日漁業協議》,處理特定重疊海域的漁業作業安排;該協議不是雙方專屬經濟海域的分界線協定,也未完成海域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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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海巡人員執行勤務,於綠島東方 13 浬發現我國籍漁船甲,船上載有大陸稻米 1,000 公斤;另於綠島東方 4 浬查獲另艘大陸籍漁船乙,船上載有越南稻米 1,000 公斤,兩艘漁船違反法令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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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判斷三件事:查獲位置是否在海關緝私查緝範圍、貨物是否達《懲治走私條例》所定管制門檻,以及船舶國籍與所在海域是否另觸犯漁業或兩岸、移民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所定查緝區域包括沿海 24 海里以內水域;同條例第 3 條所稱私運貨物進出口,是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懲治走私條例》則須進一步判斷所運貨物是否屬公告管制物品,並符合公告所列數量或價額門檻。民國 112 年公告將未經准許輸入的大陸原產稻米列為管制進口物品;符合公告門檻時,私運行為涉及該條例。越南原產稻米不因同為稻米,就當然符合「原產地為大陸地區」的管制項目。

解題方法

先看海域距離,再看貨物來源與門檻,最後依船籍判斷相關特別法:

  • 甲船位於綠島東方 13 浬,仍在《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的 24 海里查緝範圍內。船載大陸稻米,題目設定符合公告所定管制門檻,因此除《海關緝私條例》外,亦涉及《懲治走私條例》。甲為我國籍漁船,題目所列漁業法規定亦適用。
  • 乙船位於綠島東方 4 浬,位在我國領海範圍內。乙為大陸籍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船舶與人員進入相關水域另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越南稻米並非公告所列的大陸原產稻米,故不因貨物是稻米而成立《懲治走私條例》所列該項管制物品走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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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馬祖海巡隊於海上執勤時,於限制水域登檢乙艘我國籍漁船,發現該船以魚餌名義載運龍蝦共 5,000 公斤報關出港,經詢問表示報關欲前往大坵島,並依規定製作登檢紀錄表,該船違反下列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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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三件事:貨物是否依實際品名申報、船舶是否已將貨物運出國境,以及漁船載運水產品是否符合漁業管理規定。題目給定的官方答案為 D,亦即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與《漁業法》,不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依民國 112 年法規,《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處理報運貨物進出口時,申報與實際貨物不符等違規情形;第 3 條所稱私運貨物進出口,則著重於未向海關申報而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運輸貨物進出國境。《懲治走私條例》所稱走私,核心則在管制物品進出國境。

《漁業法》規範漁業經營及水產資源管理;海巡人員得依該法檢查漁船、漁獲物及相關物件,並詢問關係人。本題中,漁船以「魚餌」名義申報,實際載運的卻是大量龍蝦,題目並指出海巡已依法製作登檢紀錄表,係將不實申報及漁船載運水產品的違規情事納入判斷。

解題方法

先比對申報內容與實際貨物:申報為魚餌,實際為 5,000 公斤龍蝦,兩者不符,因此成立《海關緝私條例》上的違規。

再看航程與運輸狀態:船方表示目的地是大坵島,題目沒有說明該船已將貨物運出國境。不能只因龍蝦數量大、疑似有走私意圖,就直接認定已成立《懲治走私條例》所稱走私。題目以國內目的地及登檢紀錄等事實,將判斷重點放在不實報運與漁業管理規範。

因此,依官方答案,應選同時列出《海關緝私條例》與《漁業法》的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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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懲治走私條例》與《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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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與《海關緝私條例》的適用及處罰權限。解題重點是分清楚:走私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並非一律只由司法機關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兩部法規相關條文在命題當年與現行法之間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逐項確認兩部法規有無處罰未遂、海關緝私的適用區域及行為人主觀要件;再檢查「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與行政處罰」時,能否概括說只能由司法機關偵查、審判。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但在法定情形下,行政機關仍得裁處行政罰。故不能一概說海關完全沒有處罰權。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關緝私條例》未設一般性的未遂犯處罰規定;《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則明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的未遂犯罰之。因此,本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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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大陸籍漁船於防疫期間進入禁、限制水域遭海巡機關押返海巡隊碼頭,有關留置調查之大陸籍船員,海巡機關應於多久期間內完成調查並移送有關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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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籍漁船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時,海巡機關對船員採取留置調查的期限、處所,以及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時的移送時限。判斷時要區分「行政調查留置」與「刑事案件逮捕後移送」兩種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案件性質分流:

  1. 違反刑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及檢警共用 24 小時規定辦理。題目所述自逮捕起算,海巡機關須在 16 小時內完成調查並移送。
  2. 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留置人員;應於 3 個月內完成相關處置。
  3. 程序保障與留置處所:再分別核對提審法是否適用,以及留置調查期間的暫置地點。

選項分析

(A) 正確。 若大陸籍漁船船員另涉刑事案件,須依刑事程序處理。依題目所列檢警共用 24 小時規定,海巡機關應於自逮捕時起算的 16 小時內完成調查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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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有關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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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兩岸地區及人民的定義,以及港澳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在其他法律上的定位。作答時要區分「兩岸條例上的地區人民身分」與「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也要留意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行政解釋曾有變動。

解題方法

先核對兩岸條例第 2 條對地區與人民的定義,再看港澳居民是否由另一部法律規範;最後確認選項 D 所依據的國家賠償解釋在命題年度是否仍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解釋狀態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以戶籍所在地區區分兩地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為大陸地區人民。同條例第 1 條第 2 項並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因此本項敘述符合條文規定。

  • **(B) 正確。**港澳地區另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依該條例第 1 條第 2 項,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不適用於港澳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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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海巡人員查扣總噸位 300 大陸籍漁船,未經許可進入馬祖地區禁止水域使用滾輪漁撈作業,漁獲量 500 公斤,經海巡署扣留,應裁罰額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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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以及海巡署「取締越界大陸船舶裁罰參考基準表」的裁量方式。依該條例,大陸船舶違法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得對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處以罰鍰;實際額度依船舶噸位及違法情節,參照裁罰基準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裁罰基準為準。現行法規與裁罰基準已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船舶總噸位確認基本罰鍰級距,再依裁罰參考基準表考量題目所列的漁撈情節:

  1. 本船是漁船,總噸位 300 噸,落在「總噸位 300 以上」級距,基本罰鍰為新臺幣 240 萬元至 600 萬元。
  2. 題目另指出船舶在禁止水域作業、使用滾輪漁具,且漁獲量達 500 公斤,均是裁量額度時應考量的漁撈情節。
  3. 依裁罰參考基準表,合併這些情節計算,裁罰額度為新臺幣 540 萬元。

因此,應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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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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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後的機關分工,以及新增的白皮書與緊急應變計畫規定。解題要抓住兩點:執行機關與協助執行機關的法定定義,以及白皮書的發布主體究竟是中央還是中央與地方。

解題方法

先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核對機關定義,再看第 7 條與第 10 條所定新增事項。選項若把法定主體擴大或改成不同機關,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明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 **(B) 正確。**同條規定,協助執行機關是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的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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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海巡署南部分署接獲民眾甲電話報案,發現有民眾乙於小琉球外海潛水時,有觸摸海龜情事,民眾甲已拍照蒐證。海巡人員立即赴現場,並製作筆錄。下列相關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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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龜遭觸摸時應適用的法律,以及違法行為的性質是刑事案件或行政裁罰案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海龜屬保育類野生動物;觸摸海龜的行為,題目設定為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依同法第 42 條涉及刑事責任,應由司法警察機關蒐證後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而非逕由行政機關裁罰。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所述行為的對象與行為態樣:對象是海龜,行為是觸摸,適用野生動物保育規範。再看該規範的法律效果:違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涉及刑事處罰,因此案件應送檢察機關偵辦。

題幹提到民眾甲已拍照蒐證、海巡人員到場並製作筆錄,表示案件已有可供調查的證據;這不會改變案件應適用的法律或移送方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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