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海巡特考三等 海巡行政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勤指中心於某年 4 月某日下午接獲通報稱:我國籍遠洋 A 漁船航經南非開普敦東南方 700 海浬公海作業時,該船越南籍漁工甲懷疑同船漁工要攻擊他,持刀砍殺印尼籍漁工乙死亡。A 船船長見兇嫌甲躲入船艙儲藏室後,將嫌犯反鎖,預計 5 月初 A 漁船抵達模里西斯路易士港補給及求援。試論:
(一) 依據相關法令,請分析本案管轄權之歸屬?(10 分)
(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接獲本案通報後,如何啟動犯罪偵查?(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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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同時考「刑法的空間效力」、「公海船旗國管轄」與「海巡署接獲海上重大刑案通報後的偵查處置」。解題時先判斷犯罪發生的海域及船舶國籍,再依《中華民國刑法》判斷我國刑法是否適用,最後說明海巡署如何在檢察官指揮下調查、保全證據並安排嫌犯與證據移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就本題所涉刑法第 3 條、第 271 條及刑事訴訟程序而言,未涉及影響本題結論的後續重要修正。
(一)本案管轄權之歸屬
1. 本案是公海上、我國籍船舶內發生的殺人案件
題目明示 A 船在南非開普敦東南方 700 海浬的公海作業,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籍遠洋漁船上。甲持刀砍殺乙致死,依題意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
2. 我國刑法依「船旗國原則」適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因此,雖然案件發生在公海,且甲、乙均為外國籍漁工,犯罪地仍因發生在我國籍 A 船上,而依第 3 條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依公海船旗國管轄原則,船舶在公海上原則由其所懸國旗的國家行使管轄。本案因此以我國具有刑事管轄權為主,得依我國刑法追訴甲;甲、乙的國籍不影響第 3 條的適用。
《刑法》第 7 條處理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罪,第 8 條則處理外國人在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罪;本案並非依這兩條建立管轄,而是直接適用第 3 條的我國籍船舶規定。
3. 模里西斯靠港不使犯罪改由模里西斯專屬管轄
A 船預計前往模里西斯路易士港補給及求援;但單純靠港不會改變殺人行為發生於公海我國籍船舶內的事實,也不當然排除我國刑事管轄。惟船舶進入模里西斯港口後,模里西斯基於港口國管轄及其國內法,可能對船上事件行使相應權限;我方須透過外交、司法互助及港口國執法機關協調處理,避免將「我國有管轄權」誤解為「我國可不經協調逕自在外國港口執法」。
**小結:**本案依《刑法》第 3 條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原則上由我國依刑法及刑事訴訟程序追訴;模里西斯港口國的權限及實際移交方式,應另行協調。
(二)海巡署接獲通報後的犯罪偵查
1. 受理通報並即時通報、建立指揮窗口
勤指中心應記錄通報時間、通報人及聯絡方式、船名船籍、船位、船上人數、被害人與嫌疑人資料、案發經過、現場狀況、嫌犯是否受控制及預計抵港時間,並依重大刑案通報程序陳報海巡署相關單位、艦隊分署及偵防單位。
海域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231 條,具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的人員知有犯罪嫌疑,應開始調查並報告該管檢察官及相關司法警察官。海巡署應儘速聯繫管轄檢察署,由檢察官指揮偵查並協調後續司法程序。
2. 先處理人命、安全與嫌犯控制
確認乙已死亡或仍有救治可能;如尚未確認死亡,應優先安排醫療救援。確認甲已遭船長反鎖後,應請船長持續採取必要且合比例的安全措施,防止其逃逸、自傷或再度傷人,並確認船艙安全、武器位置及其他船員有無
第 二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接獲線報,有乙艘我國籍漁船從事走私不法物品。艦隊分署執行巡邏時於新竹外海發現該船,並未查獲走私物品,經戒護該船進港經監卸後亦未查獲。該漁船泊靠於船席後,海巡人員又接獲線報指稱:該船走私不法物品藏於船艏密艙。試論:
(一) 海巡人員於海域發現該船時如何啟動檢查?法律依據為何?(10 分)
(二) 該漁船進港安檢完畢後,海巡人員再次接獲情資,如何啟動搜索?(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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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種不同性質的措施:船舶在海域航行時,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進行的是職權檢查;船舶進港安檢結束後,若為偵查特定犯罪而查找藏在密艙內的違禁物,則進入刑事程序,原則上應依《刑事訴訟法》聲請搜索票。不能因先前曾檢查船舶,就把後續搜索當成同一項檢查繼續進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一)海域發現漁船時如何啟動檢查?法源為何?
1. 檢查的法律依據
依《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海巡機關掌理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的查緝走私與其他犯罪調查。依同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的船舶,以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海巡人員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題示已有「我國籍漁船從事走私不法物品」的線報,海巡人員於新竹外海發現該船,具備啟動檢查的情資基礎。又因該船為我國籍船舶,海巡人員得依船籍國管轄原則行使管轄權。
2. 啟動及執行步驟
依《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 138、139 點的作業要求,應先掌握線報內容、船舶特徵與航行情形,確認目標後,以警示燈、氣笛、警報器、擴音機或其他適當方式要求停船;再由巡防艦艇安全靠近,登臨船舶並分組執行檢查。
檢查時應注意人員安全,避免檢查人員分散;得核對船舶及航行文件、詢問船員,並檢查船舶與載運物品。若檢查過程發現可疑情形,且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始得會同船員檢查私人空間及物品。全程應依法製作檢查紀錄,並就可疑物品、船舶狀況及相關人員採取蒐證措施。若發現犯罪活動證據,應轉入刑事調查程序。
《海岸巡防法》第 5 條所授權的是必要範圍內的職權檢查,不能僅憑線報就無限制搜索船上所有私人空間。題示未查獲走私物品,代表此次檢查沒有發現該物品,並不當然使檢查違法;其合法性仍應依當時是否有正當理由及檢查是否符合必要程度判斷。
(二)進港安檢完畢後再次接獲情資,如何啟動搜索?
1. 區分行政檢查與刑事搜索
船舶已進港並完成安檢後,海巡人員再接獲「走私物品藏於船艏密艙」的具體情資,目的已是查找特定犯罪證據。此時應依刑事搜索程序處理,不能只援引海域職權檢查規定,逕行搜索密艙。
我國籍漁船受我國管轄;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依《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視同刑事訴訟法上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法調查犯罪及執行搜索。
第 三 題25 分
行政院自民國 107 年起執行「安居緝毒專案」,至今(112)年仍持續執行中,主要是臺灣高等檢察署透過區域聯防機制,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各單位團結合作,查獲製造、運輸、販賣等人數均創下歷史新高。某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海(岸)巡隊小隊長接獲漁民提供情資指出:近日將有毒梟從大陸走私大量毒品入境臺灣,利用大陸漁船載運,由臺灣漁船接駁。試論:
(一) 海巡小隊長接獲情資之時,應如何辦理及啟動查緝?(15 分)
(二) 為有效打擊跨境毒品犯罪幕後主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何溯源偵查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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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兩部分:第一部分考查接獲跨境走私毒品情資後,如何循序立案、整合情資、掌握犯罪網絡並部署查緝;第二部分考查跨國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以及嫌犯供出毒品來源後的溯源減刑規定。安居緝毒專案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檢察、警察、調查、憲兵、海巡及關務等六大緝毒系統,透過區域聯防共同查緝。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之 2 規定跨國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程序;第 17 條第 1 項則規定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的減刑效果。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依「立案、清盤、清查人別、研判犯罪模式、規劃收網、執行及移送」作答,呈現從情報處理到執法行動的完整流程。第二小題抓住兩個不同的溯源方向:一是依法控制毒品及相關人員入出境,以追查跨境犯罪網絡;二是由涉案者供出上游,藉由減刑規定促使其合作。
(一)接獲情資後的辦理及查緝
1. 立案與初步查證
小隊長接獲漁民情資後,應記錄情資來源、接獲時間、內容及可供查證的細節,並依程序陳報、通報相關勤務及偵查單位,評估案件急迫性與可信度。立案來源包括民眾檢舉,也應清查既有案件、前科資料及過往相似走私情資,確認是否與已知人員或犯罪集團相關。
2. 清盤犯罪集團
針對疑似毒梟及其特定犯罪集團深入清查,建立並持續更新人員關係網絡。清查範圍包括:
- 涉案人員的身分、人脈、生活習性及刑案資料。
- 相關事業、公司、地址、資金來源及帳戶。
- 集團成員的聯繫方式、分工及彼此關係。
清盤的目的在於還原走私網絡、找出關鍵成員與犯罪節點,並從涉案人員背景及異常聯繫中找出偵查突破口。
3. 清查人別與研判犯罪模式
依法蒐集可用來辨識涉案人員及其活動的資料,例如電話申請人資料、通聯與基地台資料、帳單寄送地址、戶籍資料,以及使用車輛、車牌和信用卡等線索。再比對集團過往活動軌跡,掌握其運毒、接駁、聯絡及卸貨模式,研判可能的接駁海域、時間、船舶與岸際接應方式。
4. 整合聯防並規劃收網
本案涉及大陸漁船與臺灣漁船接駁,具有跨境及海陸接應特性,應依海巡權責通報、協調相關單位,並透過區域聯防整合六大緝毒系統情資與勤務。收網前應具體規劃:
- 行動時機、人員及車輛進駐時間,並確認所需令狀能及時取得。
- 目標對象、跟監起點、攔截位置、車輛及停放處所。
- 集團經常交易或接貨地點。
- 拘提、逮捕及搜索的對象與程序,依法取得拘票、搜索票。
- 相關門號及工作、居住聯繫網絡的掌握。
- 涉案人員的危險性與勤務安全措施,以及執行前的安全部署。
5. 掌握人貨結合時機,執行查緝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媒體報導,民國 111 年 9 至 11 月間,馬祖有某一航次載重龍蝦 58 公噸,船舶申報前往無人島大坵,惟實際航線不符原申報目的港,船上的龍蝦貨物返港後亦消失不見。本案經主管機關於 112 年 3 月裁罰共新臺幣 9,861 萬餘元。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1 項,海巡機關掌理事項包含:「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
海巡人員職司邊境安全及查緝走私,試論構成私運的法令規定及類此案件如何查緝與處置?(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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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個層次:「私運」的構成要件、海巡機關的查緝職權,以及海巡與海關協力後的行政、刑事處置。作答時須先辨明貨物是否「進、出國境」,再判斷是否屬管制物品及有無向海關申報,最後說明如何蒐證並移送主管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海岸巡防法》、《懲治走私條例》及《海關緝私條例》相關核心規定,命題年度適用條文如下述;如援引現行法規,仍應以行為時法判斷是否違法及其法律效果。
一、私運的法令規定
(一)《海關緝私條例》的「私運貨物進出口」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私運貨物進、出口,是指為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同條並區分「報運貨物進出口」: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向海關申報,經通商口岸進、出口。
因此,判斷私運須把握「貨物進出國境」及「未經向海關申報」等要件。若有申報但品名、數量、品質或其他資料不實,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關於報運不實的規定處理;不能僅因申報內容不實,就逕認為是未申報的私運。
《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罰鍰;私運貨物及所使用的運輸工具,並得依規定沒入。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另有相應處罰規定。
(二)《懲治走私條例》的刑事責任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私運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進、出口,達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第 3 條另處罰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走私物品者,未遂犯亦罰。
適用上應區別:**《海關緝私條例》著重海關行政裁罰;《懲治走私條例》則須是公告管制物品且達公告數額,始成立該條刑事走私罪。**貨物數量龐大本身,不能取代「是否屬公告管制物品」的要件審查。
二、海巡機關職權與查緝方法
(一)執法權限及協力分工
《海岸巡防法》第 3 條將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以及其他犯罪調查,列為海巡機關掌理事項。依同法第 4 條,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法對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實施檢查、要求出示文書資料、命停止航行或回航、登臨及驅離;第 6 條規定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時得以必要強制力執行,並得依法裁罰。必要時,海巡人員亦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的交通道路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