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海巡特考三等 海巡行政 海巡勤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安檢勤務因任務及便民需要,採取「快速通過」、「100%安檢」等安檢勤務措施。惟為精進安檢勤務效能,針對各類船舶進行風險評估,並依評估等級實施不同強度安檢作為。
請問該評估作法將船舶分為幾類風險等級?各風險分析的態樣及檢查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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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巡署漁港及遊艇港安檢的「船舶風險分級」與「差異化檢查」。海巡署綜合船舶評鑑類別、近期情資及相關可疑徵候,判斷船舶有無違法之虞,再依風險高低調整檢查強度,兼顧查緝效能與快速通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海巡安檢勤務作法為準;本題重點在勤務實務分級及執行方式,並非計算題。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交代「分幾級、各級船舶態樣、對應檢查方式」。本題所指風險安檢作法分為高風險與低風險兩類,不是將所有船舶固定分為高、中、低三類。評估時須綜合判斷船舶、船員、航行及情資等因素;有可疑徵候時,應提高檢查強度。
風險等級、分析態樣及檢查方式
一、高風險船舶
- **分析態樣:**船舶或船員有不法紀錄、相關情資或列管情形;近期航行、進出港或作業情形異常;船舶外觀、吃水與漁獲量不相稱;船體疑似改裝、藏有隱匿空間或有刻意掩飾痕跡;船員身分文件、言行舉止或載運物品有異常。上述情形應配合近期情資及現場徵候整體研判。
- 檢查方式:以登船檢查為原則,視需要核對船員身分及相關證件、檢查艙間與船體可疑處所,並使用探刺耙、金屬探測器、搜索鏡或電子內視鏡等裝備。
第 二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接獲通報,於中南部海域及岸際發現多具不明浮屍,疑似有偷渡人士因海象不佳,所搭乘船舶翻覆而遭不幸。
請問海巡署針對外籍人士偷渡入境行為,應採取哪些勤務作為,以遏阻由海上偷渡入境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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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署如何以勤務部署遏止外籍人士由海上偷渡入境。作答可掌握兩個架構:
- 三道防線:海上、岸際、內陸,從出海航行、登岸接應到後續藏匿逐層查緝。
- 勤務三階段:事前預防、事中查緝、事後溯源,兼顧預警、攔阻與瓦解人蛇集團。
法制上,海巡署依《海岸巡防法》執行海域、海岸巡防及查緝非法入出國境等職掌;依同法第 8 條,執行查緝非法入出國境勤務時,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外籍人士非法入境案件,並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求描述單一攔查動作,而是要說明如何形成完整防線。先依「三道防線」逐層交代勤務部署,再補上情報整合、機關協調與事後偵辦,即可呈現海巡署從預防到查獲、溯源的整體作為。
參考作答
海上偷渡案件常涉及船舶載運、岸際接應及陸上交通工具轉運等環節,海巡署應依風險情資統合海上、岸際及內陸勤務,採取下列作為:
一、事前預防:掌握情資並強化重點部署
(一)蒐整分析情資 彙整過往偷渡案件的出海地點、登岸熱區、船舶型態、活動時段與接應模式,並結合船舶動態、港區及岸際監控資料,建立高風險目標、區域及時段清單,據以調整勤務。
(二)加強跨機關與民間通報 與移民、警察、漁政及地方機關建立聯繫通報機制,並運用漁民、港區業者及沿岸居民協助通報可疑船舶、陌生人員或異常接駁情形,使情資能迅速轉為勤務部署。
二、事中查緝:布設三道防線,及時攔阻
(一)海上防線 在高風險海域加強巡防艇巡弋與海面監控,搭配雷達、岸際監視系統及其他科技裝備掌握船舶動態。對無正當理由於非正常航道航行、夜間靠岸、航跡異常或船舶狀況可疑者,提高辨識與查察強度;
第 三 題25 分
海巡署金馬澎分署有鑑於中國大陸抽砂船於金門、馬祖海域盜砂行為,已嚴重影響我漁業資源及寶貴生態,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機制,執行兩岸協同執法,以遏止盜砂行為。
請問兩岸協同執法執行原則及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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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進行跨岸協作時,如何掌握合作原則及請求、執行、回報的程序。抽砂船盜採砂石涉及犯罪情資交換與協查;兩岸協同執法是透過協議聯繫、協調執行,並由各方依自身規定處理,不代表一方執法人員可逕赴對岸行使公權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協議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原則先行、程序分段」展開:先說明合作須平等互惠、依各自規定辦理及保護相關權益;再依序寫出情資交換、提出請求、協商分工、各自執行、結果通報及後續司法協助。題幹特別指出「依協議機制」,因此須同時交代協議的聯繫窗口與書面請求規範,並連結到抽砂船查緝現場。
一、執行原則
- 平等協商、互惠合作:兩岸以協商方式建立協作,透過指定聯繫窗口處理案件聯繫及協助事項;合作內容與執行方式應由雙方協調。
- 依各自規定執行:請求方提出協助,受請求方依協議及己方規定辦理。海巡人員在我方管轄範圍內依法執勤;對岸機關則依其規定處理其管轄範圍內事項。
- 共同打擊犯罪、交換情資:雙方得交換犯罪情資,並於必要時協查、偵辦。協議以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為共同打擊對象;如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 保障權益及保密:協助取得的資料應依請求目的使用並負保密義務;請求內容不符己方規定,或執行將損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時,得不予協助並說明理由。
二、執行程序
- 蒐整情資、確認案件:海巡機關蒐集抽砂船船名、船籍、位置、航跡、作業情形、涉案人員及影像等資料,判斷案件態樣、海域位置及需要對岸協助的事項。
- 循聯繫窗口提出協助請求:依協議由雙方主管部門或指定聯絡人聯繫。
第 四 題25 分
海巡機關人員於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機,係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予以規範。為更明確規範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及保障民眾權益,該條例遂於民國 112 年 5 月 17 日修正公布並施行。
請問此次修法有哪些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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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2 年 5 月 17 日修正公布的《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重大變革。該次修法是全文修正,由原 17 條增為 1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作答可依「器械使用規範、用砲權責、事後調查與處置、人民權益保障」整理各項重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重大變革
一、明定立法目的,調整器械分類與主管權責
新增條文說明本條例目的:規範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器械的種類、必要時機及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並強化執法效能。
器械種類訂定權責由行政院改為海洋委員會;並將手銬、捕繩等約束性器械統稱為「戒具」,使分類及法規用語更明確。
二、增加器械使用彈性,明定槍械逕行射擊時機
海巡人員原有得使用刀或槍的情形,修正為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使執法人員得依勤務情境選擇合適器械。遇有特定情形,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也增訂得使用現場物品作為輔助工具。
另明定在犯罪嫌疑人有特定危險行為、如不立即制止將危及生命等情形下,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使槍械使用時機更明確。此項規定仍受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拘束,並非概括授權任意射擊。
三、明定用砲犯罪類型及認定權責
修法明定得使用砲的重大犯罪態樣,並將認定用砲的權責長官定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
若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且有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等情形,則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用砲時機,以兼顧指揮管制與現場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