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海巡特考三等 海巡行政 海巡勤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中國大陸「海警法」於 2021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請就其內容,以「海權戰略」角度進行研析其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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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純要求敘述中國大陸《海警法》條文,而是要求以「海權戰略」分析法律制度背後的國家海洋政策、權力運用方式及其對區域安全的影響。
海權(sea power)不僅是海軍軍力,也包括:
- 海軍與海警等海上武力。
- 商船、港口、造船、海運及海洋經濟。
- 海洋資源與海上交通線的控制能力。
- 國際法、國內法及外交宣示所形成的海洋權利主張。
- 國家將海洋政策轉化為實際控制力的能力。
傳統海權理論重視「制海權」與海上交通線;現代海權則進一步強調海洋治理、海洋執法、海洋資源、法律戰及灰色地帶衝突。因此,中國大陸《海警法》可視為將海洋主權主張、海上執法權與軍事安全權力法律化的重要工具。
本題應以民國 110 年 2 月 1 日《海警法》生效時的法規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取「法規內容—戰略目的—區域影響」三層次分析:
- 先說明《海警法》的主要規範內容。
- 再分析其如何擴張中國大陸的海權運用方式。
- 最後說明對臺灣、南海、東海及印太安全的影響。
作答時不可只寫「中國大陸擴張海權」,必須將具體法制設計與海權戰略相互連結,才能符合三等考試的申論要求。
一、《海警法》的主要內容
(一)將海警定位為國家海上執法與安全力量
《海警法》將中國海警局及其所屬海警力量定位為執行海上維權執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海洋權益的組織。
其功能已超越一般海上行政管理,兼具下列性質:
- 海上治安維護。
- 海洋資源與生態保護。
-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 打擊走私、偷渡及海上犯罪。
- 維護海洋權益。
- 執行海上軍事安全任務。
此種制度設計使海警成為介於海軍與一般行政機關之間的海上綜合力量。
(二)擴大海上執法權限
《海警法》賦予海警相當廣泛的行政及強制權限,包括:
- 對船舶、人員及相關活動進行檢查。
- 查驗證件及詢問相關人員。
- 登臨、攔截、驅離及扣留船舶。
- 對違法設施、構築物採取處置措施。
- 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採取強制措施。
- 在特定情形下使用警械及武器。
這些規定使海警能以「執法」名義,持續進入、巡航及控制中國大陸所主張的管轄海域。
(三)對外國船舶及外國組織保留強制處置權
《海警法》規定,對於外國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大陸管轄海域內從事侵害中國主權、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的活動,海警得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在特定情形下,對於拒不服從命令、妨害執法或侵害中國大陸海洋權益的外國船舶,海警可採取攔截、驅離,甚至使用武器等強制手段。
這項規範最具爭議之處,在於「中國大陸管轄海域」的範圍及「侵害主權、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的認定,主要由中國大陸自身解釋。若其主張範圍超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常承認的海域權利,便可能與其他國家產生法律及軍事衝突。
(四)海警力量接受武警體制指揮
中國海警自 2018 年起納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體系,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此一制度安排,使海警兼具行政執法與準軍事力量的雙重特徵。
因此,《海警法》不是單純的海上警察法,而是將海警納入國家安全、軍民融合及海洋維權體系的法律基礎。
二、從海權戰略角度分析《海警法》的意涵
(一)將海洋主權主張內國法化
中國大陸長期透過歷史主張、行政管理、海上巡航及外交聲明,主張南海、東海及臺灣周邊海域的相關權利。《海警法》進一步把這些主張轉化為國內法律上的執法依據。
其戰略意義在於:
- 使海警行動具有國內法形式。
- 使海上巡航不再只是臨時性行政行為。
- 將海洋主權主張與執法權限連結。
- 為海警攔截、登臨、驅離及扣押行動提供法律正當性。
換言之,法律不僅是規範海警,更是中國大陸對外宣示海洋權利的重要工具。
(二)以海警作為灰色地帶競爭的主要力量
灰色地帶行動是指低於傳統戰爭門檻,但足以改變現狀或累積政治、法律及戰略利益的行動,例如:
- 海警常態巡航。
- 對他國漁船進行檢查或驅離。
- 以執法名義阻止他國資源開發。
- 在爭議海域設置浮標、設施或限制區。
- 透過海上執法逐步建立實際控制。
若直接使用海軍,容易被視為軍事對抗;使用海警則可包裝為行政執法,降低衝突升高的政治成本。《海警法》正是將這種灰色地帶行動制度化,使中國大陸可以在戰爭與和平之間建立更大的政策彈性。
(三)形成海軍、海警及海上民兵的分層運用體系
中國大陸的海權運用並非只依賴海軍,而是形成不同層次的海上力量:
- 海上民兵及漁船:執行監視、擾阻及數量優勢任務。
- 海警:執行海上執法、攔截、驅離及權益維護。
- 海軍:提供遠程威懾、戰略支援及高強度衝突能力。
這種分層模式可概括為「以海警承擔前沿執法,以海軍提供後盾」。其優點是可控制衝突強度,增加對手反應困難,並在事件升高時迅速轉入軍事支援。
(四)以法律戰建立海洋行動的正當性
現代海權競爭除軍事力量外,也包含法律戰。中國大陸透過《海警法》向國內外傳達三項訊息: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灰色地帶衝突」(gray zone conflict)?試舉例說明中國大陸可能在我國周邊海上執行此項戰略的實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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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灰色地帶衝突」的定義、戰略特徵,以及中國大陸如何運用海警、海上民兵、漁船與海軍等多元力量,在未正式爆發戰爭的情況下,持續對我國施加海上壓力。
灰色地帶衝突是指介於「正常和平競爭」與「公開武裝衝突」之間的對抗型態。行動者運用軍事、準軍事、執法、經濟、資訊及法律等手段,逐步改變現狀、壓縮對手活動空間,並追求政治或戰略目的,但刻意控制強度,使行動不易被認定為傳統戰爭,降低對手採取軍事反制的正當性與意願。
其主要特徵如下:
- 低於全面戰爭門檻:通常不直接發動大規模攻擊或正式宣戰。
- 行動具模糊性:軍事與非軍事行動交錯,責任歸屬不易判定。
- 採取漸進累積方式:藉由反覆、低強度行動逐步改變既有現狀。
- 運用代理人或非正規力量:例如海上民兵、漁船、商船及民間組織。
- 結合多種國力工具:包括海警執法、軍事威懾、法律戰、輿論戰與資訊戰。
- 製造反制困境:對手若以軍事力量回應,容易被指責為升高衝突;若不回應,則可能使既成事實逐步形成。
因此,灰色地帶衝突的重點不在於「是否完全沒有軍事力量」,而在於行動者是否透過低強度、模糊化及漸進式手段,在戰爭門檻以下達成戰略目的。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為兩部分作答:
第一部分先界定灰色地帶衝突,說明其位於和平與戰爭之間,並列出「低強度、模糊性、漸進性、混合性」等特徵。
第二部分再以我國周邊海域為場景,從「行動主體、具體行為、戰略目的、灰色地帶性質」四個面向舉例。如此可避免只羅列中國大陸的海上活動,卻未說明其為何屬於灰色地帶衝突。
答題架構可寫成:
中國大陸在我國周邊海上的實踐
一、海上民兵與漁船群聚、騷擾及阻擋
中國大陸可利用受組織、受指揮或受動員的漁船,以及具有準軍事性質的海上民兵,在我國外離島、周邊海域或重要航道附近大量集結,採取尾隨、包圍、阻擋航行、逼近我方船艦、干擾執法及長時間滯留等行動。
此種作法的特色是外觀上具有民間漁業活動色彩,不必立即出動海軍,卻能形成實際海上壓力。若我方以軍艦驅離,對方可宣稱我方攻擊一般漁民;若我方不予處置,則對方可藉由持續出現來建立「該海域由其實際使用或控制」的印象。
其戰略目的包括:
- 消耗我國海巡及海軍的巡護能量。
- 干擾我國正常執法與海上作業。
- 測試我方反應速度、指揮程序及兵力配置。
- 以長期累積方式建立海上既成事實。
二、以中國海警執法名義進行常態化巡航
中國大陸可派遣海警船在我國周邊海域進行常態化巡航、跟監、喊話、驅離或登檢,並以「維護主權」「海上執法」或「打擊非法活動」為名,將原本的主權爭議轉化為其所稱的行政管轄與執法問題。
海警船與海軍艦艇在外觀、任務及法律定位上有所不同。使用海警執法力量,能降低軍事衝突的表面性,使對抗呈現為海上行政執法事件,而非兩國軍隊之間的直接交戰。
此種行動可產生下列效果:
- 以反覆巡航宣示其主權主張。
- 迫使我國海巡船艦長期應對。
- 將對方片面主張包裝成「既存的執法權」。
- 逐步改變國際社會對該海域實際控制情勢的認知。
三、以法律戰及行政措施包裝海上壓迫
中國大陸可透過發布海警管制規則、劃設單方面主張的管制區、要求我方或第三國船舶接受查驗,或以中國大陸國內法作為海上攔查與執法依據,藉此將政治與軍事爭議法律化、行政化。
這類行動的核心不一定是立即扣押大量船舶,而是先透過法規、公告、執法程序與官方宣傳,塑造「中國大陸對該海域具有管轄權」的印象。其目的在於:
- 為後續海上行動提供表面法律依據。
- 使我方船舶面臨是否配合查驗的兩難。
- 將我方正常維權行動描述為「違法」或「挑釁」。
- 透過長期累積的執法紀錄,建構其所稱的權利與管轄事實。
就海洋法的一般原則而言,領海、毗連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單方面發布國內規範,也不能當然創設超越國際法或他方權利的管轄權。答題時應指出,中國大陸的法律主張與實際執法行動,正是灰色地帶戰略中「法律戰」與「海上執法化」的表現。
四、海上調查、測量與情報蒐集
第 三 題25 分
無人機(UAV)在海岸巡防勤務之運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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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無人機(Unmanned Aerial Vehicle, UAV)在海岸巡防勤務中的功能定位、適用任務、運用程序與限制。答題重點不是只列舉「空拍、偵察」,而是要說明無人機如何結合海巡機關的巡邏、查緝、救難與災害應變工作,形成「空中快速偵蒐、海面兵力處置、指揮中心統合」的勤務模式。
無人機係由地面人員遠端操控,或依預定程式執行飛行任務,搭載可見光攝影機、紅外線熱像儀、夜視設備、探照燈、喊話器、定位及傳輸設備等,用以取得海面、岸際與目標物資訊的航空器。
海岸巡防勤務主要包括:
- 海域及岸際巡邏。
- 查緝走私、偷渡及其他海上不法活動。
- 海難救助與失蹤人員搜尋。
- 海洋污染及災害應變。
- 維護海域秩序與海洋資源。
- 協助蒐證、指揮管制及勤務安全。
無人機具有機動性高、部署迅速、成本相對較低、可長時間監控,且能降低人員進入危險區域的風險等特性,但仍受續航力、氣象、通訊距離、載重、空域及資料保密等因素限制。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無人機運用應依《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海巡機關勤務規範、個人資料及影像資料管理、行政調查與刑事蒐證程序。現行法已修正,實際執勤時應依現行法規及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勤務應用與申論型題目,宜採「功能總論—勤務分類—執行流程—限制與原則」的方式作答。
首先說明無人機的基本功能,再依海巡勤務的主要任務分類,具體指出其運用方式,最後補充法規遵循及人機協同原則。答題可掌握下列邏輯:
無人機的定位是「勤務輔助及資訊蒐集工具」,不能取代海巡人員的現場判斷、登檢、搜索、逮捕及救援等法定職權。其價值在於先期發現、擴大視野、即時回報及降低風險。
一、海域與岸際巡邏
無人機可搭載高解析度攝影機,執行港區、海岸線、河口、礁岸、漁港及偏遠岸際的巡查工作,補足船艇與人員巡邏視線受限的問題。
主要用途包括:
- 觀察海面異常船舶、可疑航跡及夜間活動。
- 巡查非法靠岸、接駁、卸貨及人員聚集情形。
- 監視偏遠海岸、礁岩及港區死角。
- 針對走私、偷渡高風險地點執行定點或機動監控。
- 協助掌握船舶進出、停泊與岸際活動狀況。
遇有可疑目標時,無人機可先行確認位置、方向、人數與行動特徵,再將影像及座標傳送至勤務指揮中心,供指揮官派遣巡防艇、岸巡人員或其他勤務單位處理。
二、走私與偷渡查緝
無人機可運用於走私及偷渡案件的先期蒐報與追蹤監控。例如在夜間、低能見度或岸際地形複雜地區,利用紅外線熱像儀及夜視設備發現人員、車輛、船舶及可疑熱源。
其具體作用包括:
- 發現海上或岸際可疑目標。
- 持續追蹤目標移動方向。
- 回傳目標位置、影像與時間資訊。
- 引導巡防艇及岸巡人員進行攔截。
- 記錄現場狀況,作為後續調查及案件蒐證資料。
無人機所取得的影像應保存原始檔案,記錄飛行時間、操作人員、任務區域、影像來源及資料移交過程,以維持證據的完整性與可追溯性。無人機影像本身主要具有蒐集線索及輔助蒐證功能,後續仍須依法完成現場查證及證據程序。
三、海難救助與失蹤人員搜尋
無人機能在海難發生後迅速升空,對廣大海域進行空中搜索,特別適合用於:
- 搜尋落水人員。
- 發現救生筏、浮具及漂流物。
- 尋找失聯船舶及失去動力船隻。
- 確認船舶翻覆、進水或失火狀況。
- 引導救難船艇接近目標。
- 於夜間利用熱像儀搜尋人體熱源。
相較於單純依靠船艇搜索,無人機具有視野廣、移動快及可跨越海面障礙的優勢。執行時應將無人機回傳的座標、風向、流向、目標漂移狀況及現場影像,提供海巡艇、直升機、消防、警察及其他救難單位整合運用。
四、海洋污染與災害應變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 2019 年以來,我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在太平洋友邦及與美國進行的「海巡外交」工作推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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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外交」的內涵及我國海巡署自 2019 年起,如何透過海巡合作推展對太平洋友邦、美國的國際關係。
所謂海巡外交,是指國家以海岸巡防機關為主體,運用海上執法、海難救助、漁業巡護、海洋保育、教育訓練、船艦互訪及資訊交換等非軍事性、功能性合作,建立國際互信、維護海洋秩序,並提升國家在國際海洋事務中的能見度。
本題應掌握三個層次:
- 以海巡合作協定及工作機制建立制度化關係。
- 以船艦互訪、聯合演練、搜救及漁業執法落實合作。
- 以海洋資源保育、打擊非法漁業及海上犯罪,展現我國對印太區域公共利益的貢獻。
涉及法規及國際規範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可援引《海岸巡防法》所定海域治安、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等任務,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有關海洋資源保育、公海漁業管理與登臨檢查的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時事與政策申論題,宜採「對象分類+措施說明+政策意義」的方式作答:
- 先界定海巡外交的意義。
- 分別說明太平洋友邦及美國兩個合作面向。
- 以具體事件、協定、船艦及合作項目作為證據。
- 最後總結海巡外交對我國海洋權益、國際參與及印太區域安全的意義。
答題重點不在羅列所有外交事件,而在說明「海巡署以何種海上專業能力,轉化為國際合作與外交成果」。
一、與太平洋友邦的海巡外交
(一)簽署海巡合作協定,建立制度基礎
我國在 2018 年已與馬紹爾群島簽署海巡合作協定;2019 年總統出訪帛琉、諾魯期間,又分別完成《臺帛海巡合作協定》及《臺諾海巡合作協定》的簽署。
這些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 海巡及執法人員互訪。
- 海難救助及搜救合作。
- 漁業執法與漁業資源保護。
- 海上犯罪及走私活動查緝。
- 教育訓練及經驗交流。
- 船艦靠泊、補給及勤務協調。
其功能在於將原本個別性、臨時性的合作,轉化為具有持續性及制度性的雙邊海巡關係,也使我國遠洋巡護船執行勤務時,能獲得友邦在港口靠泊、補給及聯繫上的支持。
(二)捐贈多功能巡邏艇,協助友邦提升執法能力
2019 年我國配合「海洋民主之旅」,捐贈帛琉、諾魯及馬紹爾群島多功能巡邏艇,協助友邦強化近海巡護能力。
太平洋島國普遍具有下列問題:
- 國土分散、海域廣大。
- 海巡及海上執法資源不足。
- 缺乏適合近岸及島嶼環境的小型巡邏艇。
- 面臨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IUU fishing)問題。
- 海難救助與海上犯罪處理能力有限。
因此,我國提供吃水較淺、速度較快且維修成本較低的多功能巡邏艇,並搭配人員訓練及操作經驗交流,使援助從單純設備提供,提升為「裝備、訓練與制度」並行的海巡能力建構。
(三)派遣巡護船訪問及進行海上操演
2019 年海巡署派遣「巡護七號」前往帛琉,除進行敦睦訪問,也與帛琉執法機關實施海上搜救演練及相關海巡合作。
此類船艦出訪具有三項功能:
- 實務合作:驗證雙方搜救、通訊及現場指揮協調能力。
- 漁業巡護:配合中西太平洋漁業管理需要,維護我國遠洋漁民作業安全及漁業權益。
- 敦睦外交:藉由船艦靠泊、官員互訪及開放參觀,增進友邦對我國海巡專業及國家形象的認識。
我國海巡署並依 WCPFC 規範執行中西太平洋公海巡護任務,與相關會員及合作國家進行海上執法、相互登臨檢查及漁業資源維護,展現我國並非單純接受國際援助,而是具備能力提供區域海洋公共服務的合作夥伴。
(四)因應太平洋外交環境變化,穩固既有友邦關係
2019 年索羅門群島及吉里巴斯先後與我國斷交,使我國在太平洋地區的外交處境更加嚴峻。此一背景下,海巡外交具有穩固邦誼的實質作用。
相較於高度政治性的外交議題,海巡合作直接涉及友邦日常所需的:
- 海域巡護。
- 漁業資源管理。
- 海難救助。
- 船艇維修及人員訓練。
- 打擊海上犯罪。
因此,海巡外交可透過具體、可見且互利的合作,深化我國與帛琉、馬紹爾、諾魯及吐瓦魯等太平洋友邦的關係,支持友邦維護海洋權益,也提升我國在太平洋島國的實質存在。
二、與美國的海巡外交
(一)以既有交流為基礎,擴大海巡合作
在 2019 年以前,臺美海巡已在若干領域維持合作,包括:
- 海上搜救。
- 反走私及查緝跨境犯罪。
- 漁業執法及維護漁權。
- 海巡人員教育訓練。
- 國際海洋及海巡會議交流。
- 海上犯罪及海事資訊交換。
這些合作過去多透過既有管道、個案協調或雙方默契進行,具有實質效果,但制度化程度仍有限。
(二)永裕興漁船救援,展現臺美海上搜救合作
2020 年底,我國籍漁船「永裕興 18 號」在夏威夷附近海域失聯,我國透過相關搜救機制請求美方協助,美國海岸防衛隊派遣航空器執行搜尋,並發現失聯船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