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海巡特考三等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海巡特考・三等・海巡行政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試解釋比較「沒收」、「沒入」有何差異?並請敘述我國現行「海關緝私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令中,違反那些情況行為之船舶會遭致「沒入」或「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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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不同法律效果:

  1. 沒收:刑事法律上的從刑,原則上由法院於刑事判決中宣告,剝奪犯罪人或第三人對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等物之所有權。
  2. 沒入:行政法上的制裁或物之處分,通常由行政機關依特別法作成,目的在於排除違法物品、工具或危險來源,未必以行為人經刑事判決有罪為前提。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先看船舶究竟屬於:

  • 走私、違反兩岸航運管制等行政違規之工具:通常適用「沒入」。
  • 毒品犯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因毒品犯罪屬刑事犯罪,依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沒收」。

一、「沒收」與「沒入」之差異

比較項目沒收沒入
法律性質刑事處分,屬從刑行政制裁或行政上物之處分
法源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法律海關緝私條例、兩岸條例等行政法規
作成機關法院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作成
是否以犯罪成立為前提原則上須有犯罪及刑事裁判不以刑事有罪判決為必要
對象犯罪所得、犯罪工具、違禁物等違反行政義務所使用或載運之物
法律效果國家取得物之所有權國家取得物之所有權或排除其流通、使用
船舶例子以船舶運輸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收船舶供走私或違法兩岸航運使用,依特別法沒入

「沒收」與「沒入」雖然均會使原所有人喪失船舶所有權,但其法律性質、作成機關及適用原因不同,不可混用。


二、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律名稱—違法行為—船舶法律效果」三步驟作答:

  1. 先確認該法規是在處理何種違法行為。
  2. 再判斷船舶是犯罪工具、走私工具,或違反兩岸管制之工具。
  3. 最後區分該法規規定的是「沒收」或「沒入」。

作答時應特別注意:同一艘船舶可能同時涉及行政違規與刑事犯罪,法律效果須依各該違法行為分別判斷。


三、各法令中船舶遭沒入或沒收之情形

(一)海關緝私條例:船舶供走私或運輸私貨者,得沒入

海關緝私條例的規範重點,在於防止貨物未經正常報關、查驗及納稅程序而私運進出口。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船舶、航空器或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沒入:

  1. 供走私貨物使用者。
  2. 載運走私貨物或私貨者。
  3. 以船舶作為走私、運輸私貨之工具者。

所謂走私,包含未經許可而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以及以其他方式規避海關管制、查驗或稅捐義務之行為。船舶即使不是行為人所有,只要法律構成要件及船舶與違法行為間之關聯成立,仍可能依特別規定遭沒入。

此外,走私貨物本身通常亦會遭沒入或沒收,須依個別條文及案件是否同時構成刑事犯罪判斷。船舶部分的重點,是「供走私或運輸私貨使用」而發生沒入效果。

答題重點:

  • 海關緝私條例處理的是走私及私貨運輸。
  • 船舶屬於走私或載運私貨之工具。
  • 法律效果原則上是「沒入」,不是刑事判決中的「沒收」。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違法從事兩岸航運或未經許可進出者,得沒入

兩岸條例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船舶往來、航運業務及人員、物品運送,採取許可及管制制度。

船舶有下列違法情形者,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可能遭沒入:

  1.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航運業務。
  2. 船舶未經許可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
  3. 大陸地區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4. 臺灣地區船舶未經許可前往大陸地區,或違反所定航行、停泊及進出港管制。
  5. 利用船舶違法載運大陸地區人民、物品,或規避兩岸人員、物品及船舶往來管制。
  6. 船舶違反主管機關核准之航線、航行區域、停泊地點或運送事項,而達法律規定之沒入要件。

本法的核心在於:兩岸間船舶往來不是完全自由航行,而須受主管機關許可、航線、港口及運送事項之管制。船舶若成為違反兩岸交流秩序之工具,即可能發生沒入。

此處的「沒入」主要是行政法上的物之處分,並不以船舶所有人必然成立刑事犯罪為必要。若同一行為另涉及偷渡、走私、偽造文書或其他犯罪,仍可能另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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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與其他相關海洋法令規範,繪圖解釋說明何謂:「領海」、「專屬經濟海域(EEZ)」、「鄰接區」、「大陸架」、「內水」之區域位置順序與距離範圍?另請繪圖並解釋何謂「正常基線」、「直線基線」、「混合基線」?又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依據那些法規對其進行那些管制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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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

  1.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內水、領海、鄰接區及基線的規定。
  2.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的規定。
  3. 船舶通過我國海域時,國家對航行安全、海域秩序、海洋環境及違法行為的管制權。
  4. 各海域的「起算基準」均以基線為核心。

本題法規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民國110年法規作答。


一、各海域的區域位置與距離

(一)基線

基線是測量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距離的起算線。

海域位置由陸地向外海依序表示如下:

陸地
│
├─ 內水:基線向陸地一側
│
└─ 基線
 │
 ├─ 領海:基線以外 0~12浬
 │
 ├─ 鄰接區:基線以外 12~24浬
 │
 ├─ 專屬經濟海域:基線以外 12~200浬
 │
 └─ 大陸礁層:領海以外海床及底土,
 原則至少至200浬,得依自然延伸向外

「浬」即海里,11浬等於 1,8521,852公尺。


(二)內水

內水是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

其範圍包括:

  • 港口水域;
  • 海灣內部水域;
  • 河口及其他位於基線內側的水域;
  • 依直線基線劃定後,落在基線陸地側的水域。

內水原則上屬於國家領域的一部分,國家對內水享有完整主權。外國船舶在內水航行,並無如同領海「無害通過」的當然權利,須受我國法律及主管機關管理。


(三)領海

領海是自基線向外海延伸,寬度至多十二浬的海域。

基線 ─────────────── 12浬
 領海

我國對領海及其上空、海床與底土行使主權。因此,領海主權的範圍包括:

  • 領海水域;
  • 領海上空;
  • 領海海床;
  • 領海底土。

但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無害通過必須是連續、迅速,且不得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下列行為通常不屬於無害通過:

  • 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 進行武器操演;
  • 蒐集情報;
  • 進行宣傳;
  • 起降航空器或發射軍事裝置;
  • 裝卸違禁品;
  • 故意污染海洋;
  • 進行捕魚;
  • 進行研究或測量;
  • 干擾我國通訊或其他設施。

(四)鄰接區

鄰接區是領海外側、鄰接領海的海域,從基線起算至二十四浬。

基線 12浬 24浬
│──────────│────────────────│
 領海 鄰接區

因此,鄰接區本身不是「12浬至24浬以外另行起算」,而是:

鄰接區範圍=0∼24浬\text{鄰接區範圍}=0\sim24\text{浬}

其中領海占有 0∼120\sim12 浬,領海外側的鄰接部分為 12∼2412\sim24 浬。

在鄰接區內,我國得為防止及處罰下列違反行為而行使必要管制權:

  1. 在我國領土或領海內違反海關、財政法規;
  2. 在我國領土或領海內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規;
  3. 在我國領土或領海內違反衛生法規。

鄰接區並非完整主權海域,而是為特定行政及治安目的設置的管制海域。


(五)專屬經濟海域(EEZ)

專屬經濟海域是領海外側、鄰接領海的海域,自基線起算至二百浬。

基線 12浬 200浬
│──────────│────────────────────────────│
 領海 專屬經濟海域

專屬經濟海域包括基線外:

12∼200浬12\sim200\text{浬}

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下列主權權利及管轄權:

  • 探索、開發、利用及養護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底土的生物與非生物資源;
  • 開發水流、海流及風力等能源;
  • 建造及使用人工島嶼、設施與構造物;
  • 海洋科學研究;
  • 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
  • 對自然資源及相關活動進行管理。

但專屬經濟海域不是我國領土的延伸,外國船舶仍享有航行自由,外國航空器也享有飛越自由;其行使不得侵害我國依法享有的資源權利及管轄權。


(六)大陸礁層

大陸礁層是我國陸地領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海床及底土,不包括其上覆水域。

海面
────────────────────────────
 上覆水域
 ↓
海床 ─────── 大陸礁層 ───────────
 ↓
 底土

大陸礁層的法律範圍:

  1. 自領海以外,延伸至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外緣;
  2. 自然延伸不足二百浬時,至少可主張至基線外二百浬;
  3. 符合國際海洋法關於大陸礁層外部界限的條件時,得向二百浬以外延伸,但須受外部界限規則限制。

大陸礁層的權利主要是對海床及底土的資源權利,例如石油、天然氣及礦產。其上覆水域不因大陸礁層權利而當然成為我國領海。


二、三種基線

(一)正常基線

正常基線是沿海國正式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示的沿岸低潮線。

陸地岸線
████████████████
 ╲
 ╲ 低潮線=正常基線
~~~~~~~~╲~~~~~~~~~~~~~~~~ 海面

其特徵是:

  • 依自然海岸線劃定;
  • 以低潮線為基準;
  • 海岸平直、島嶼分布不複雜時最適用;
  • 領海及其他海域距離由此線向外量算。

(二)直線基線

直線基線是以適當點相互連接所形成的直線,適用於海岸線深切曲折,或沿岸有一列島嶼等特殊地理情形。

島嶼 A ●────────● 島嶼 B
 ╲ ╱
 ╲ ╱
 ●────●
 直線基線

基線內側:內水
基線外側:領海及其他海域

劃定直線基線時:

  • 連接點必須選在適當地點;
  • 基線不得顯著偏離海岸的一般方向;
  • 不得以直線基線將他國領海與公海、專屬經濟海域隔絕;
  • 基線內側水域原則上轉為內水。

(三)混合基線

混合基線是依海岸地形,部分採正常基線,部分採直線基線。

平直海岸 海岸曲折、島嶼密集
低潮線 直線連接適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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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是日海象 3-4 級,本國籍 200 噸級客輪於 16 時歲修返航之際,因失去動力,偏離航道,船舶擱淺布袋港外航道消波塊,船體破損(無翻覆、沉沒之虞,船員未有受傷情事),艙內燃油大量洩漏海面,船長與 7 名船員於船上待援,7 小時後 4 名船員被海巡艇接回碼頭,船長與留守船上船員於隔日清晨,始於船體外圍佈放攔油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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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關於「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污染防止義務」及其法律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

  1. 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
  2. 立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同法第 49 條規定,未依第 32 條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本題船舶擱淺、船體破損,且燃油大量洩漏海面,已屬「致污染海域」的海難事故。船長與船舶所有人負有立即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的法定義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三個步驟:

一、確認是否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

本國籍客輪因失去動力、偏離航道並擱淺,屬於海難事故。

二、確認是否有污染或污染之虞

船體破損且艙內燃油大量洩漏海面,已實際造成海洋污染,不只是抽象的污染危險。

三、檢查船長及船主是否立即採取法定措施

事故發生後,船長與留守船員直到隔日清晨才在船體外圍佈放攔油索,顯然未於事故發生後立即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

因此,符合第 49 條所定處罰要件,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象惡劣並不會使船長取得「先通報求救、等待主管機關指示,再處理污染」的法律順序。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第 1 項,船長及船舶所有人必須同時履行兩項義務:

  • 立即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
  • 立即通知相關主管機關。

本題燃油已大量洩漏,船長不能僅以等待救援或等待主管機關指示為由,延後布設攔油索、阻止污染擴大等必要措施。海象狀況可影響措施的種類與實際執行方式,但不會消滅「立即應變」義務。

(B) 錯誤

船舶失去動力及擱淺,可能涉及不可歸責事由的判斷,但不可抗力並不當然免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依海污法負擔的污染防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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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我國籍兼營休閒娛樂漁船載運遊客至嘉義外海觀光,並讓遊客下船至外傘頂洲耙文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個觀念:

  1. 娛樂漁業漁船得依法載運遊客從事觀光、休閒活動。
  2. 漁業法上「漁撈」或「漁業」行為的認定,不能僅因遊客在海灘耙取文蛤,即當然認定船長違反漁業法。
  3. 「海岸管制區」的劃定機關,與外傘頂洲是否屬於該管制區,須依相關管制法規及公告判斷,不能任意推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分別判斷:

  • 漁船載客至嘉義外海觀光,是否屬娛樂漁業漁船可從事的活動。
  • 遊客下船耙文蛤,是否當然構成船長違反漁業法。
  • 外傘頂洲是否當然屬於海岸管制區,以及選項所稱的劃定機關是否正確。
  • 遊客不是漁民,是否因此當然構成可處罰的漁捕行為。

題幹並未指出該船無娛樂漁業許可、航行於禁限航區、違反航行安全規定,或外傘頂洲已公告為禁止進入區域。因此,應以題幹所給事實判斷,不得自行增加違法事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休閒娛樂漁船或娛樂漁業漁船,本即得依法載運遊客從事觀光、休閒及相關水域活動。題幹所述「載運遊客至嘉義外海觀光」,屬於娛樂漁業的通常活動型態;僅憑載客至外海觀光,尚不能認定航行或乘載行為違法。

至於遊客下船至外傘頂洲活動,題幹也沒有交代該處屬於公告禁止進入的區域,或船長違反其他航行、登岸及安全管制規定。因此,就題幹所提供的事實而言,尚不足以認定該漁船的航行態樣及乘載人員已違法。

故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船長讓遊客下船耙文蛤,並不當然等於船長本人從事漁撈,也不當然構成違反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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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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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在不同處所、不同案件類型下的職掌分工,以及機關間協調不成時的處理機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1. 海域涉嫌犯罪案件,原則上由海巡機關調查。
  2. 海上聚眾活動,由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共同處理。
  3. 海岸地區涉及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相牽連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
  4. 海巡、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間執行職務或請求支援發生協議不成時,須依規定報請「內政部」協調解決,並非報由行政院解決。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分工」:

  • 先確認案件發生地點,是海域或海岸。
  • 再確認案件性質,是一般涉嫌犯罪、海上聚眾活動,或走私、非法入出國案件。
  • 最後檢查機關協調不成時的法定上級協調機關。

前三項均符合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的職掌分配;第四項將「內政部」誤植為「行政院」,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海域之涉嫌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

正確。

依該辦法規定,海域內之涉嫌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負責調查。海巡機關本即負責海域治安、犯罪查緝及海上執法事項,因此本選項符合規定。

(B) 海上聚眾活動由海巡機關及警察機關共同處理

正確。

海上聚眾活動涉及海域安全與公共秩序,單由海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理均不足以完整涵蓋其職責,因此規定由海巡機關及警察機關共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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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下列有關海巡艦使用砲的時機,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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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海巡艦艇使用砲」的法定要件,重點在於:

  1. 使用砲的對象必須是特定類型船舶。
  2. 船舶須有違法或危害國家安全、海域秩序的具體嫌疑。
  3. 須先命令停船、實施攔檢,並符合緊追或其他法定程序。
  4. 使用砲須符合必要性與最後手段原則,但並非所有「拒檢、逃逸」情形均可使用砲。

本題以選項所載的船舶身分、違法事由、海域位置及程序要件逐一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海巡艦能否使用砲,可依下列順序檢查:

特定船舶或重大違法嫌疑→命令停船或攔檢→不服從、逃逸或緊追→符合使用砲的法定事由\text{特定船舶或重大違法嫌疑} \rightarrow \text{命令停船或攔檢} \rightarrow \text{不服從、逃逸或緊追} \rightarrow \text{符合使用砲的法定事由}

其中,單純拒絕檢查、拖帶網具或一般性逃逸,並不當然構成使用砲的要件。尤其要注意:

  • 「使用槍械仍不能制止」不當然等於「可以使用砲」。
  • 「經緊追而脫逃」若與法定的重大違法嫌疑及適用海域、船籍要件相結合,才可能構成使用砲的事由。
  • 海巡署署長的判斷涉及權限及必要性判斷,不能將其簡化為所有情況均須事前由署長親自決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將「海巡署署長就個案情形判斷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描述成使用砲的絕對前提,並不完整。

使用砲確實須符合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況作合理判斷;但在情況急迫時,法律對現場指揮及緊急處置另有規範,不能一概解釋為必須事前經海巡署署長親自判斷後,始得使用砲。

因此,A將權限及程序規定作過度絕對化的表述,非完整正確的法定使用時機。

(B) 錯誤

大陸漁船故意蛇行拒檢,並拖帶網具,意圖使海巡艦艇絞網失去動力,雖具有妨害海巡執法及危及海巡艦艇安全的情形,但本選項主要描述的是拒檢、蛇行及拖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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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與有關主管機關訂定的協調聯繫辦法,明定派駐他國執行情報蒐集工作的海巡人員得依需求,請求下列那個機關的駐外單位協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外交部、法務部協調聯繫辦法》中,海巡機關派員赴國外執行情報蒐集任務時,與相關機關駐外單位間的協助與聯繫分工。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規定,派駐他國執行情報蒐集工作的海巡人員,得依任務需要請求國防部駐外單位協助。因此正確答案為國防部。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掌握兩個判斷重點:

  1. 題幹限定的是「派駐他國執行情報蒐集工作」。
  2. 法規指定的協助機關是「國防部駐外單位」。

雖然外交部設有駐外館處,且一般涉外事務常由外交部統籌,但本題問的是海巡人員執行情報蒐集任務時的法定協調對象。依該協調聯繫辦法的分工,相關情報工作係由海巡機關與國防部駐外單位聯繫協助,故選國防部。

選項分析

(A) 法務部:錯誤。法務部主要掌理司法行政、檢察、犯罪防制及司法警察協調等事項,並非本規定中負責協助派駐海外海巡人員進行情蒐工作的駐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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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對於航行我國管轄海域船舶的拒檢行為,依據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部法律對「航行我國管轄海域船舶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的法律效果:

  1. 《國家安全法》:拒絕依法執行的檢查,屬刑事處罰。
  2. 《海岸巡防法》:拒絕、規避或妨礙海巡機關檢查,屬行政罰,處以罰鍰。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部法律的處罰性質與法定刑:

  • 《國家安全法》:刑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
  • 《海岸巡防法》:行政罰,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處罰種類、金額及處分對象」。本題的關鍵在於:不能將《海岸巡防法》的處分對象錯誤限縮為船長及所有人。

選項分析

(A) 前者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正確。

依民國110年《國家安全法》相關規定,對於依法執行檢查而拒絕、規避或妨礙者,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因此,A所述刑度正確。

(B) 前者可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正確。

《國家安全法》除規定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並得科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其處罰結構可整理為: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6\text{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因此,B所述正確。

(C) 前者受處分對象包括船長、船員與旅客等行為人,後者可處分對象僅限船長及所有人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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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涉嫌越界捕魚之大陸漁船遭海巡機關押返海巡隊碼頭,有關留置調查之大陸船員,海巡機關應於多久期間內完成調查,並移送有關機關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漁船船員涉嫌越界捕魚時,海巡機關對大陸船員所為「留置調查」的法律性質及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大陸船員遭海巡機關留置調查,係為確認身分、違法事實及後續收容遣返或強制出境所為的行政調查措施,並非刑事訴訟法上的拘提、逮捕或司法羈押。

依當時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相關規定,留置調查期間以完成調查並移送有關機關收容遣返或強制出境為目的,期限為 3個月內。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稱的「留置調查」屬於哪一種程序:

  1. 對象是涉嫌越界捕魚的大陸船員。
  2. 題目問的是完成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收容遣返或強制出境。
  3. 因此,重點在大陸地區人民的行政收容、遣返及強制出境制度。
  4. 並非刑事案件中「警察、司法警察逮捕後應於法定時間內移送檢察官」的24小時制度。

所以本題直接適用大陸船員留置調查及強制出境的特別規定,期限為3個月內,選擇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將留置調查誤認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24小時拘束期限,並以開始押返漁船的時間作為起算點。

本題的留置調查是行政上為收容遣返或強制出境所進行的調查,並非刑事逮捕後移送檢察官的程序,因此不適用「24小時內移送」及「16小時內完成」的計算方式。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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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大陸船舶常見違法態樣、適用法規、與最高罰金或罰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法規適用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考查大陸船舶常見違法行為之「行為態樣、適用法規及最高處罰額度」的配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應找出法規或金額配對不正確者。現行法規部分內容已有修正,仍應以題目指定之民國110年法規版本作答。

核心觀念

本題須區分:

  1. 拒絕海巡機關檢查,屬違反海岸巡防法之行政違規。
  2.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裁罰標準。
  3. 盜採海砂涉及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資源、刑事責任及土石採取規範,可能同時牽涉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刑法及土石採取法。
  4. 海上駁油若造成海洋污染,或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適用海洋污染防治法。

另外,題目同時使用「罰鍰」與「罰金」:

  • 「罰鍰」是行政罰。
  • 「罰金」是刑事處罰,須由法院依法宣告。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三項內容:

違法態樣⟶適用法規⟶最高處罰額度\text{違法態樣} \longrightarrow \text{適用法規} \longrightarrow \text{最高處罰額度}

只要其中一項不符民國110年法規,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拒檢,海岸巡防法及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15萬元罰鍰

本項正確。

船舶對海巡機關依法實施之檢查有拒絕、規避或妨礙情形,屬拒絕海巡檢查之違法態樣,適用海岸巡防法及「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依民國110年相關裁量基準,拒檢行為之最高罰鍰為新臺幣15萬元,因此本項的行為、法規及金額配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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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發生下列何種情形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刑事處罰規定,重點在於辨認不同海域違法行為所對應的法定刑。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該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若不遵守法令規定而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處: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題幹所列刑度與此規定完全相符。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刑對照法」:

  1. 先抓題幹最關鍵的刑度:「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2. 再比對各選項的違法行為類型。
  3.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於海洋污染、海洋科學研究、能源利用、海底電纜或管道舖設等行為,分別設有不同規範與處罰。
  4. 只有「違法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所對應的法定刑,符合題幹所示刑度。

選項分析

(A) 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者

錯誤。

海底電纜或管道的舖設、維護、變更,涉及大陸礁層上的工程活動及路線劃定許可。未經許可而從事此類行為,固然可能違反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但其法定刑並非題幹所列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億元以下罰金」。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未經許可」與題幹相似,但違法行為類型不同,不能僅因同樣涉及許可制度,就認定刑度相同。

(B) 不遵守法令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者

正確。

本選項所述行為,正是海洋污染及海洋環境保護規範所處罰的對象。其構成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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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那一個公務機關非屬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之協助執行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協助執行機關」之範圍,重點在於區分:

  1. 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
  2. 協助執行機關: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所列舉之機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海洋污染防治、污染查處、船舶污染防制及相關行政業務。
  3. 機關是否屬於協助執行機關,應以法規明文列舉為準,不能僅因其具有海域巡查或海上執法職權,即當然認定為本法所稱之協助執行機關。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問題,採取「法規列舉比對法」:

先確認《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所列之協助執行機關,再逐一與四個選項比對。屬於法規列舉機關者,即不是答案;未列入者,即為「非屬協助執行機關」。

依命題當年法規及本題官方答案,交通部航港局、國防部、財政部關務署均屬協助執行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則不列在該協助執行機關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交通部航港局:錯誤

交通部航港局掌理港口、航運及船舶相關管理事項,與船舶污染防制、港區污染管理及海洋污染事件之協助處理具有直接關聯,屬於《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之協助執行機關。

因此,A並非本題所問的機關。

(B) 國防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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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美國伍爾霍茲(WHOI)海洋研究中心與國家海洋研究院合作,利用研究船共同探測距太平島西方及西北 8-16 浬海域的水文與底質現況,並於距太平島西方 12 浬水域發現荷蘭古沉船,上有大量中國清代的陶瓷工藝品,請問這批沉船及藝品後續處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重點:

  1. 海域法律區分: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海域制度,領海自領海基線向外不得超過 1212 浬;公海則是國家領海、內水、群島水域及專屬經濟海域以外的海域。
  2. 水下文化資產之主管機關:依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水下沉船及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價值之文物,屬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本題依法規及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荷蘭古沉船位於「太平島西方 12 浬水域」。

領海距離計算為:

領海範圍=領海基線向外 12 浬\text{領海範圍}=\text{領海基線向外 }12\text{ 浬}

因此,依本題命題設定,距太平島西方 12 浬之水域屬我國領海範圍,而不是公海。

沉船及其上具有文化價值之清代陶瓷工藝品,構成水下文化資產,應適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由文化部主管。故選項所述「位處我國領海、依法專屬我國所有、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符合本題官方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將沉船所在地誤認為公海。距太平島 12 浬之水域,依題意屬我國領海,不是公海。

此外,國際法並沒有「公海發現之沉船及文物,當然由發現國與原屬國共同所有」的普遍規則;也沒有一律由國際海事法庭處理分配的制度。沉船所有權、文化資產保護及打撈管理,須依相關國際法、國內法及個案事實判斷。

(B) 錯誤

本選項同樣錯在將 12 浬水域認定為公海,且主張沉船及文物由臺灣、美國等發現國共同所有,並非一般國際法上的當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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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權利,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所享有權利的性質。

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1. 主權權利:主要針對海床、底土及其自然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與管理。
  2. 管轄權:主要針對人工島嶼、設施、結構、海洋科學研究及海底電纜、管線等事項。

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建造,沿海國享有的是「管轄權」,不是「建造之主權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的「事項」及其所搭配的「權利性質」:

  • 涉及自然資源的養護、管理:通常屬於主權權利。
  • 涉及人工設施、海洋科學研究、海底電纜或管線:通常屬於管轄權。
  • 選項若將「管轄權」誤寫成「主權權利」,即屬錯誤。

因此,本題錯誤選項為將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誤列為「主權權利」的 B。

選項分析

(A) 養護和管理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資源之主權權利

正確。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對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享有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的主權權利。海床及底土的生物資源,亦在相關權利範圍內。

此處的核心是「自然資源的養護與管理」,屬於沿海國對資源所享有的主權權利,並非一般行政管轄權。

(B) 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之主權權利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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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海關緝私條例所指之「通商口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所稱「通商口岸」之法定範圍。判斷重點不是港口是否具有商港功能,也不是日常俗稱,而是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主管機關公告或法規列舉之通商口岸名稱為準。

換言之,港口即使實際從事貨物進出口,若未列入《海關緝私條例》所稱通商口岸,仍不屬於本題法律上的「通商口岸」。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港口是否屬於民國110年海關緝私法規所稱之通商口岸:

  • 馬祖南竿福澳港:屬於通商口岸。
  • 花蓮和平港:屬於通商口岸。
  • 臺南安平港:屬於通商口岸。
  • 臺中梧棲港:民國110年法規列舉名稱並非「臺中梧棲港」,故不屬本題所稱之通商口岸。

本題採「法定名稱及列舉範圍」判斷,不能僅以港口規模或實際用途作答。

選項分析

(A) 馬祖南竿之福澳港

正確。福澳港屬馬祖地區重要對外港口,列入海關緝私法規所稱之通商口岸。因此本選項不是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

(B) 花蓮和平港

正確。和平港位於花蓮縣,屬於法規所列之通商口岸。其具有貨物進出及海關查驗等功能,符合通商口岸之法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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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關緝私條例的法令規範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中的:

  1. 海關緝私之法律性質及貨價計算基準。
  2. 海關詢問、搜索之法定程序。
  3. 海關緝私區域及夜間勘驗、搜索限制。
  4. 海關關員執行職務之權限,以及運輸工具涉及走私時之法律效果。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屬法條文字與法律效果的辨識題,應採「逐一核對法條要件」的方法:

  • 先確認貨價計算基準是否將進口、出口規定對調。
  • 再確認搜索程序是否具備法條要求的在場人數及性別限制。
  • 接著核對緝私區域的海域範圍。
  • 最後確認沒入對象及罰鍰應處罰的對象。

其中,只要選項有一項重要法律要件錯誤,即不能選。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有兩處錯誤。

第一,《海關緝私條例》並非單純的行政罰法規。其規範包括沒入、罰鍰等行政制裁,也涉及走私犯罪等刑事責任,因此不能概括稱為「海關緝私條例為行政罰」。

第二,貨價計算基準前後倒置。依命題當年規定:

  • 進口貨物:以完稅價格為準。
  • 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為準。

本選項卻稱出口貨物按完稅價格、進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正好相反,因此錯誤。

(B) 正確

依《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搜索程序之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於必要時,並得搜索其身體、住宅、船舶、車輛或其他處所。

若搜索身體,應符合下列程序要求:

  1. 應有關員二人以上在場;或
  2. 有關員一人,另有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3. 搜索婦女身體時,應由女性關員執行。

本選項完整符合上述法定程序,因此正確。

(C) 錯誤

本選項錯在海域範圍。

依命題當年《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海關緝私範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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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有關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之支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其相關補償規定,重點在於:

  1. 巡防機關人員依法或違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國家應負擔的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及其他補償金。
  2. 各項費用的支付對象與上限。
  3. 第三人有故意或過失時,補償及求償責任的限制。
  4. 法定慰撫金及喪葬費的金額。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0 年的法規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由器械使用是否合法逐一判斷,直接抓住各選項所列的「支付規則、金額及上限」即可。

其中,D 選項完整符合當時相關規定:

  • 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及賠償金,由巡防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因依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死亡時,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 250 萬元。
  • 喪葬費按實際支出核實支付,但最高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前段所述依法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規定使用器械,基本上是在描述器械使用的法定情形。

但後段同時有兩項錯誤:

第一,第三人因器械使用受有財產損失時,補償並非「不論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均應為之。第三人如係出於故意造成或招致損害,依法可能不予補償,或涉及補償責任的限制。

第二,題目說「該管巡防機關均應向其求償」,將求償責任說成一律、當然發生,並不符合規定。是否求償,須視損害發生原因及相關人員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判斷,不能概括宣稱一律求償。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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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使用器械及其他必要之器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關於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的基本原則,以及使用後的報告義務。解題重點在於區分:

  1. 使用器械時,須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及比例原則。
  2. 使用原因消滅後,應立即停止。
  3. 非情況急迫時,應避免傷及致命部位。
  4. 使用後的即時報告義務,法規對報告對象及使用種類有特定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法定文字:

  • 涉及「合理審慎」、「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者,屬比例原則。
  • 涉及「原因消滅」者,應立即停止。
  • 涉及「非情況急迫」及「致命部位」者,屬使用器械時的傷害避免義務。
  • 涉及「使用後報告」者,須確認法規所規定的器械種類及報告時點,不能任意擴張解釋。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要求人員使用器械時,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此規定體現比例原則,表示使用器械必須有客觀事實上的必要性,使用強度也應以達成執行職務目的所需的最低程度為限。因此,不能因人員拒不配合,即不加區分地使用過度強制力。

(B) 正確

使用器械的原因消滅後,應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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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岸巡防法之立法目的、名詞定義與司法警察身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海岸巡防法》為準,考查三類規定:

  1. 《海岸巡防法》的立法目的。
  2. 「臺灣地區」、「海域」、「海岸」及「海岸管制區」等名詞定義。
  3. 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何種條件下視同司法警察官,以及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的主管機關。

解題關鍵在於逐字核對法條,尤其注意「定義範圍是否完整」及「主管機關是否正確」。

解題方法

本題四個選項均涉及法條文字,不能只依一般常識判斷。應採取以下順序:

  1. 先比對《海岸巡防法》對「海岸」及「海岸管制區」的明文定義。
  2. 再檢查其他選項是否漏列法定範圍、誤植法源或寫錯主管機關。
  3. 只要選項中有一處關鍵文字與法條不符,整個選項即屬錯誤。

其中,D完整呈現「海岸」與「海岸管制區」的法定內容,因此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前段關於「臺灣地區」的敘述,基本上符合《海岸巡防法》的定義,即臺灣地區包括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其他地區。

然而,本選項對「海域」的定義不完整。依命題當年法規,「海域」除包括相關法律所規定的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外,尚包括「大陸礁層」。

本選項僅列出:

  • 領海
  • 鄰接區
  • 專屬經濟海域

漏列「大陸礁層」,使海域範圍不完整,因此整體錯誤。

(B) 錯誤

本選項前段所列薦任職、少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與法規規定大致相符。

但後段錯在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的主管機關。相關訓練機構、課程、退訓、考核、證書及其他事項的辦法,並非由「內政部警政署」訂定。

海巡機關係海洋事務及海岸巡防體系的一環,該項辦法應依《海岸巡防法》規定由海巡主管機關訂定。命題當年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因此本選項將主管機關誤寫為內政部警政署,屬法條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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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針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地區之規範條件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準,綜合考查:

  1. 特定公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之事前審查。
  2. 臺灣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對方地區活動之限制。
  3. 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
  4.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指紋及建檔義務。

本題的關鍵在於:法律對於卸任特定職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之限制,採「法定職務列舉」方式,不能僅因其曾任某一機關或法人之負責人,即當然適用特別審查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事項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 若法律明文要求事前申請、審查或限制活動,且選項敘述完整,即為正確。
  • 若選項將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的人員,誤列為必須經特別審查者,即為錯誤。
  • 收容期間則直接檢查「聲請時點」「延長次數」及「合併最長期間」三個要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剛卸任未滿半年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長」,進入大陸地區必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本選項錯在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長」逕行列為法律所規定之特定管制職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卸任後進入大陸地區須經特別審查之人員,係以法律明文列舉之特定職務為限,並非凡屬國家安全、國防或科技機關之首長,均當然適用。單純擔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長,並不當然符合該特別審查規定。

因此,即使其「卸任未滿半年」,也不能據此直接推論必須經所稱審查會審查許可。未滿半年並非本題判斷重點,真正的判斷核心是該職務是否屬法律明文列舉之對象。

(B) 正確

本選項分別涉及兩種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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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國家安全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及相關法令中的:

  1. 國家安全維護範圍。
  2. 禁止為境外勢力刺探、收集公務秘密。
  3. 「入出境」與「臺灣地區」的法定定義。
  4. 拒絕或逃避國安檢查的刑事處罰。

本題應採「法條文字比對法」,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法》的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關鍵在於掌握《國家安全法》第 2 條所定的國家安全維護範圍: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陸域、海域、空域、界域及其網際空間。

法條採取的是「中華民國領域內」的陸、海、空、界域及其網際空間,並未規定為「領域內外之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因此,B 選項同時誤用「領域內外」及「實體空間」等文字,與法條不符,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正確

《國家安全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刺探、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A 選項所述內容符合該規定的核心意旨,所列對象及秘密資料種類均正確。

法條完整規範還包括交付、傳遞等行為,以及為上述勢力所派遣之人;但選項僅敘述刺探或收集行為,並未因此改變其正確性。

(B)錯誤

依《國家安全法》第 2 條,國家安全維護範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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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時,下列敘述何項不可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下列職務時之權限與程序:

  • 查緝走私
  • 防止非法入出國
  • 其他犯罪調查
  • 發現犯罪嫌疑時之移送
  • 急迫情形下於管轄區域外調查
  • 對疑似違法物件之查驗及身體搜索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對於有正當理由認為其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者,得令其交驗物件;拒絕交驗時,得搜索其身體。但法律並未授權以刀、槍等武器或器械直接作為搜索身體之手段。

因此,選項若將「得搜索身體」擴張為「得立即施以刀槍器械來搜索」,即屬逾越法定權限。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權限與手段不得擴張」的判斷方式:

  1.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海巡人員執行查緝、犯罪調查時的法定職權。
  2. 再檢查選項所描述的執行方式,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
  3. 特別注意選項中「得搜索」與「得使用刀槍器械搜索」並不相同;前者是法律明文授權,後者則是未經法律授權的強烈手段。

本題的關鍵不在於「拒絕交驗後能否搜索」,而在於「能否以刀槍器械搜索」。前者可以,後者不可。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有正當理由認定人民身帶物件,且該物件有違法之虞時,海巡人員得命其交驗;經拒絕時,依法得搜索其身體。

但是,法律授權的是「搜索其身體」,並沒有授權海巡人員「立即施以刀槍器械」進行搜索。刀槍器械涉及高度強制性及人身侵害風險,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不能由執行人員自行擴張解釋。

因此,本選項將合法的身體搜索權,錯誤擴張成可使用刀槍器械搜索,屬於不可為之的行為。

(B) 正確

遇有急迫情形時,海巡人員為即時防止犯罪、保全證據或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逸,得在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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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下列那種非屬主管機關明示公告之不得使用於捕殺水生物之「毒品」或「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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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所涉及之「不得使用於捕殺水生物之毒品或藥品」種類辨識。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主管機關明示公告不得使用於捕殺水生物之物質,包括:

  • 氰化物
  • 氰酸鉀
  • 石炭酸

題目問的是「非屬」主管機關明示公告之物質,因此只要找出不在上述列舉範圍內的選項即可。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列舉型選擇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公告清單,逐一比對選項:

公告禁止物質={氰化物、氰酸鉀、石炭酸}\text{公告禁止物質}=\{\text{氰化物、氰酸鉀、石炭酸}\}

選項若與清單相符,即屬不得使用之毒品或藥品;不在清單內者,即為本題所問的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氰化物

氰化物具有高度毒性,會抑制生物體細胞呼吸作用,對水生物具有迅速且嚴重的毒害效果,屬主管機關明示公告不得使用於捕殺水生物之毒品。

本選項屬公告禁止物質,錯誤。

(B) 氰酸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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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針對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法令規範中,有關船舶對海洋污染、海域污染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及擔保方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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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對船舶污染防制、海域污染損害賠償,以及船舶所有人責任範圍與外國船舶擔保制度的規定。

解題重點有二:

  1. 船舶在航行、裝卸貨物及施工活動中,均負有防止污染海洋的義務。
  2. 判斷選項是否錯誤時,須特別注意「船舶所有人」的法定範圍,不得任意擴張解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四個選項均在敘述船舶污染防制或污染責任制度。前三項分別對應船舶設備與航行限制、危險貨物裝卸運送、船舶施工污染防制義務,內容均符合規範。

D選項同時涉及:

  •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
  • 船舶所有人的法定定義;
  • 外國船舶未履行賠償責任時的離境限制;
  • 提供擔保後的例外。

其中只要法定身分範圍遭到錯誤擴張,即屬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海洋的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若船舶對海洋環境已有造成污染的虞慮,港口管理機關得禁止其航行或開航。

本選項掌握兩項規範:

  • 船舶負有污染防制設備義務;
  • 船舶具有污染風險時,主管機關得採取禁止航行或禁止開航的行政管制措施。

因此敘述正確。

(B) 正確

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水污染的貨物時,應採取適當的防制排洩措施。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貨物於裝卸、運送過程中洩漏、溢散而造成海洋污染。選項所稱「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符合船舶污染防制義務,故正確。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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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範,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下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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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第4條所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法定職權,重點在於辨識各項職權的適用對象、發動要件及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海岸巡防法》第4條規定,海巡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下,依法對船舶、運輸工具、人員及物品實施命令、檢查、登臨、緊追、驅離、逮捕、扣押或留置等措施。

本題四個選項中,A、B、D均屬《海岸巡防法》第4條所列海巡職權;C則是在描述一般性的進出口禁止規範,並非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依該條所行使的職權。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採「逐項對照法條」:

  1. 先確認選項是否以海巡人員為行使主體。
  2. 再確認行為是否屬《海岸巡防法》第4條列舉的職權。
  3. 最後檢查其發動條件及法律效果是否與法條一致。

其中,A、B、D的內容均涉及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船舶檢查等海巡核心職務;C則改成「禁止貨幣、有價證券及特定器物進出口」,性質上是進出口管制或禁止規範,並非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直接行使的職權。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海巡人員得命其出示:

  • 船舶文書;
  • 航海紀錄;
  • 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

本項具備法條要求的「航行海域內」、「有正當理由」及「認有違法之虞」等發動要件,且命令出示船舶文書及航海資料,正是海巡人員的法定職權,因此正確。

(B) 正確

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有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

  • 緊追;
  • 登臨;
  • 檢查;
  • 驅離。

必要時,並得予以:

  • 逮捕;
  • 扣押;
  • 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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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領海範圍、領海基線劃定原則、領海分界線之劃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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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領海及鄰接區法」判斷,重點有四:

  1. 領海寬度:自領海基線起算,向外至 12 浬。
  2. 領海基線:採正常基線為原則、直線基線為例外的混合基線法。
  3. 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
  4. 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分界線,但國家間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領海及鄰接區法」第2條至第5條:

  • 先確認領海寬度是否為12浬;
  • 再確認基線採用原則;
  • 接著判斷主管機關;
  • 最後檢查國際間領海重疊時的分界方式。

其中,選項若只改動數字、機關名稱或法律用語,即屬典型陷阱。

選項分析

(A) 領海範圍自基線起至其外側24浬間之海域

錯誤。

依「領海及鄰接區法」第2條,中華民國領海是自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 12浬 間的海域,不是24浬。

24浬是「鄰接區」的外部界限概念,並非領海寬度。領海與鄰接區不可混淆:

  • 領海:基線外12浬;
  • 鄰接區:自基線起算至24浬範圍內,領海以外的海域。

(B) 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正常基線為原則,直線基線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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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有關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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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於:

  1. 專屬經濟海域的範圍;
  2.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外界線的公告機關;
  3. 與鄰接或相向國家間海域重疊時的劃界原則;

另搭配《刑法》關於損壞、除去公務員封印或查封標示罪的規定。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關鍵字比對法」:

  • 看到「300浬」先與專屬經濟海域上限「200浬」比對。
  • 看到「國防部與內政部訂定」要確認法定主管或公告機關。
  • 看到「自然延伸」要辨別其主要適用於大陸礁層概念,不能直接套用為專屬經濟海域的劃界原則。
  • 最後將選項文字與《刑法》第139條逐字比對。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外界線,並非由國防部與內政部訂定,也不是由內政部分批公告。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相關外界線應由行政院公告。因此,選項所稱的公告機關及程序均不正確。

(B) 錯誤

依該法規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是自領海外側起,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的海域。

其範圍可表示為:

12浬<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200浬12\text{浬}<\text{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leq 200\text{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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