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海巡特考三等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海巡特考・三等・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試解釋比較「沒收」、「沒入」有何差異?並請敘述我國現行「海關緝私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令中,違反哪些情況行為之船舶會遭致「沒入」或「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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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先分清「沒收」與「沒入」

沒收是刑法上的處分,原則上由法院在刑事程序中宣告,剝奪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等財產。以船舶作為犯罪工具時,符合刑法或特別法規定者,法院得宣告沒收。

沒入是行政法上的裁罰性不利處分,通常由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作成,剝奪違法行為人或法律所定對象的財產。沒入船舶的法律依據,須依各該行政法規判斷。

答題時應掌握兩個區別:處分性質不同(刑事處分與行政處分),以及作成機關與程序不同(法院刑事程序與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條明定「沒入」或「沒收」時,應依條文用語作答,不能混用。

解題方法:依法規逐一找出船舶處分條款

本題不是抽象比較而已,還要整理四部法規中船舶遭沒入或沒收的情形。作答可依序核對:

  1. 條文處分用語是「沒入」還是「沒收」。
  2. 船舶行為是否符合條文所列要件。
  3. 法條使用「應」或「得」:前者為依法應處分,後者表示主管機關得依個案決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各法規中船舶遭沒入或沒收的情形

一、《海關緝私條例》:船舶「沒入」

依民國 110 年時的《海關緝私條例》,主要有下列情形:

法條船舶遭沒入的情形法條用語
第 23 條船舶違反第 8 條,抗不遵照海關因緝私而命其停駛、回航或前往指定地點等命令,且查明該船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沒入
第 24 條船舶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沒入;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經核實證明者除外
第 25 條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遭追緝逃出界外,為避免遭查獲而毀壞貨物或相關文件,或將之拋入水中得沒入
第 27 條第 2 項船舶等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且以載運槍砲、彈藥或毒品為主要目的沒入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第 27 條:不是所有以船舶私運貨物都當然沒入船舶;條文要求該運輸工具以載運槍砲、彈藥或毒品為主要目的。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類船舶「沒入」

第 32 條: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依民國 110 年時條文,扣留的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者得發還;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第 79 條:中華民國船舶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

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有該條所列犯罪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第三人以其船舶從事該等行為,且行為主要目的在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船舶。所有人明知船舶得沒入,為規避沒入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若沒有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得由查獲機關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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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與其他相關海洋法令規範,繪圖解釋說明何謂:「領海」、「專屬經濟海域(EEZ)」、「鄰接區」、「大陸架」、「內水」之區域位置順序與距離範圍?

另請繪圖並解釋何謂「正常基線」、「直線基線」、「混合基線」?又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依據哪些法規對其進行哪些管制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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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域分區與基線制度,重點是分清楚:**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EEZ)以基線量算;大陸礁層則是海床、底土的權利範圍,與上覆水域分開判斷;內水位於基線向陸一側。**末段另考海巡機關對海域內船舶的法定管制職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我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本文依題意說明 110 年法制。

解題方法:先定位基線,再由內向外標示距離

以基線為起算點,依序標示領海外界 12 浬、鄰接區外界 24 浬、EEZ 外界 200 浬。注意 24 浬與 200 浬都是自基線起算的總距離,不是從領海外界再往外加算。

陸地
 │
 ├─ 內水:基線向陸一側
 │
基線(0 浬)
 ├──────── 領海:0~12 浬
 ├──────── 鄰接區:12~24 浬
 └──────────────── EEZ:領海外側至基線 200 浬
 (因此在 12~200 浬範圍)

海床、底土:領海外,依陸地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之區域
 可與 EEZ 上下重疊,並非另一圈完整水域

各海域定義與範圍

海域位置與距離法律性質與作答重點
內水基線向陸一側的水域,例如港灣、海灣及基線包圍的水域屬領土水域,沿岸國具有主權。海岸巡防法將內水納入「海域」,但不含內陸水域。
領海自基線向海至外側 12 浬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3 條;我國主權及於領海及其上空、海床與底土。
鄰接區領海外側至距基線 24 浬,亦即基線外 12~24 浬依同法第 14 條。沿岸國得依法防止、處罰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特定海關、財政、移民、衛生、環保等法令的行為;不是領土,也不是領海。
專屬經濟海域(EEZ)領海外側至距基線 200 浬,亦即領海外至基線 200 浬之間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 條,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我國對資源享有主權權利,並對人工島嶼、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等事項行使管轄權;不是領土或領海。
大陸礁層領海以外,依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的海床及底土依同法第 2 條。法律上的範圍是海底區域,不是水體;不宜簡化成固定 200 浬。依相關海洋法原則,大陸邊未達基線 200 浬時,得延至 200 浬;符合條件時也可能延伸至 200 浬以外。

**距離換算:**1 浬等於 1,852 公尺。因此 12 浬約 22.2 公里、24 浬約 44.4 公里、200 浬約 370.4 公里。

大陸礁層與 EEZ 的上下關係

大陸礁層著重海床與底土;EEZ 涵蓋水體、海床與底土。兩者在範圍上可以重疊:例如 200 浬內的海底可能同時位於 EEZ 與大陸礁層之中。答題時應寫明「大陸礁層是海底區域」,不能把它畫成 EEZ 外側的另一條水域帶。

三種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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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是日海象 3~4 級,本國籍 200 噸級客輪於 16 時歲修返航之際,因失去動力,偏離航道,船舶擱淺布袋港外航道消波塊,船體破損(無翻覆、沉沒之虞,船員未有受傷情事),艙內燃油大量洩漏海面,船長與 7 名船員於船上待援,7 小時後 4 名船員被海巡艇接回碼頭,船長與留守船上船員於隔日清晨,始於船體外圍佈放攔油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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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船舶發生海難、造成海洋污染時的立即應變義務及違反義務的罰則。船舶擱淺並有大量燃油洩漏,屬於海難造成污染;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不能只通報求救或等待主管機關指示,還須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規定,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立即通知相關機關。
  • 同法第 49 條規定,未依第 32 條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後,海難應變規定調整至第 33 條,相關罰鍰規定亦有修正;本題仍依民國 110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事故是否構成海難及是否造成污染。本案船舶因失去動力而擱淺,並有大量燃油洩漏,符合海難且已發生海洋污染的情形。

再看船長依法須採取的行動:法條要求「應即採取措施」,並非先等待主管機關指示。題目指出直到隔日清晨才在船體外圍佈放攔油索,與「立即」採取防止污染措施的要求不符。因此,主管機關得依當時法規裁罰,罰鍰額度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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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我國籍兼營休閒娛樂漁船載運遊客至嘉義外海觀光,並讓遊客下船至外傘頂洲耙文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個觀念:

  1. 娛樂漁業漁船得依法載運遊客從事觀光、休閒活動。
  2. 漁業法上「漁撈」或「漁業」行為的認定,不能僅因遊客在海灘耙取文蛤,即當然認定船長違反漁業法。
  3. 「海岸管制區」的劃定機關,與外傘頂洲是否屬於該管制區,須依相關管制法規及公告判斷,不能任意推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分別判斷:

  • 漁船載客至嘉義外海觀光,是否屬娛樂漁業漁船可從事的活動。
  • 遊客下船耙文蛤,是否當然構成船長違反漁業法。
  • 外傘頂洲是否當然屬於海岸管制區,以及選項所稱的劃定機關是否正確。
  • 遊客不是漁民,是否因此當然構成可處罰的漁捕行為。

題幹並未指出該船無娛樂漁業許可、航行於禁限航區、違反航行安全規定,或外傘頂洲已公告為禁止進入區域。因此,應以題幹所給事實判斷,不得自行增加違法事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休閒娛樂漁船或娛樂漁業漁船,本即得依法載運遊客從事觀光、休閒及相關水域活動。題幹所述「載運遊客至嘉義外海觀光」,屬於娛樂漁業的通常活動型態;僅憑載客至外海觀光,尚不能認定航行或乘載行為違法。

至於遊客下船至外傘頂洲活動,題幹也沒有交代該處屬於公告禁止進入的區域,或船長違反其他航行、登岸及安全管制規定。因此,就題幹所提供的事實而言,尚不足以認定該漁船的航行態樣及乘載人員已違法。

故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船長讓遊客下船耙文蛤,並不當然等於船長本人從事漁撈,也不當然構成違反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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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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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中的兩項規定:海域、海岸犯罪案件的調查分工,以及機關間無法協議時的處理層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2 條,海域涉嫌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但海上聚眾活動由海巡機關及警察機關共同處理。海岸案件則依案件性質分工:走私、非法入出國及與其相牽連的涉嫌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其他涉嫌犯罪案件由警察機關調查。

依同辦法第 12 條,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支援,不能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不是報由行政院。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分成兩組判斷:

  1. A、B、C 都是在考第 2 條的案件調查分工,對照「海域原則由海巡處理、海上聚眾共同處理;海岸特定案件由海巡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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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下列有關海巡艦使用砲的時機,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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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海巡艦艇使用砲」的法定要件,重點在於:

  1. 使用砲的對象必須是特定類型船舶。
  2. 船舶須有違法或危害國家安全、海域秩序的具體嫌疑。
  3. 須先命令停船、實施攔檢,並符合緊追或其他法定程序。
  4. 使用砲須符合必要性與最後手段原則,但並非所有「拒檢、逃逸」情形均可使用砲。

本題以選項所載的船舶身分、違法事由、海域位置及程序要件逐一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海巡艦能否使用砲,可依下列順序檢查:

特定船舶或重大違法嫌疑→命令停船或攔檢→不服從、逃逸或緊追→符合使用砲的法定事由\text{特定船舶或重大違法嫌疑} \rightarrow \text{命令停船或攔檢} \rightarrow \text{不服從、逃逸或緊追} \rightarrow \text{符合使用砲的法定事由}

其中,單純拒絕檢查、拖帶網具或一般性逃逸,並不當然構成使用砲的要件。尤其要注意:

  • 「使用槍械仍不能制止」不當然等於「可以使用砲」。
  • 「經緊追而脫逃」若與法定的重大違法嫌疑及適用海域、船籍要件相結合,才可能構成使用砲的事由。
  • 海巡署署長的判斷涉及權限及必要性判斷,不能將其簡化為所有情況均須事前由署長親自決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將「海巡署署長就個案情形判斷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描述成使用砲的絕對前提,並不完整。

使用砲確實須符合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況作合理判斷;但在情況急迫時,法律對現場指揮及緊急處置另有規範,不能一概解釋為必須事前經海巡署署長親自判斷後,始得使用砲。

因此,A將權限及程序規定作過度絕對化的表述,非完整正確的法定使用時機。

(B) 錯誤

大陸漁船故意蛇行拒檢,並拖帶網具,意圖使海巡艦艇絞網失去動力,雖具有妨害海巡執法及危及海巡艦艇安全的情形,但本選項主要描述的是拒檢、蛇行及拖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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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與有關主管機關訂定的協調聯繫辦法,明定派駐他國執行情報蒐集工作的海巡人員得依需求,請求下列哪個機關的駐外單位協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第 6 條。依該條規定,海巡機關所屬人員因任務需要,派赴他國執行情報蒐集工作時,得依需要請求國防部駐外單位支援協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境:「派駐他國執行情報蒐集工作」,再對照《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第 6 條。條文直接指定可請求協助的機關,因此不必依一般駐外機關的業務印象推論,依條文作答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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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對於航行我國管轄海域船舶的拒檢行為,依據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部法律對「航行我國管轄海域船舶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的法律效果:

  1. 《國家安全法》:拒絕依法執行的檢查,屬刑事處罰。
  2. 《海岸巡防法》:拒絕、規避或妨礙海巡機關檢查,屬行政罰,處以罰鍰。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部法律的處罰性質與法定刑:

  • 《國家安全法》:刑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
  • 《海岸巡防法》:行政罰,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處罰種類、金額及處分對象」。本題的關鍵在於:不能將《海岸巡防法》的處分對象錯誤限縮為船長及所有人。

選項分析

(A) 前者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正確。

依民國110年《國家安全法》相關規定,對於依法執行檢查而拒絕、規避或妨礙者,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因此,A所述刑度正確。

(B) 前者可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正確。

《國家安全法》除規定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並得科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其處罰結構可整理為: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6\text{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因此,B所述正確。

(C) 前者受處分對象包括船長、船員與旅客等行為人,後者可處分對象僅限船長及所有人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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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涉嫌越界捕魚之大陸漁船遭海巡機關押返海巡隊碼頭,有關留置調查之大陸船員,海巡機關應於多久期間內完成調查,並移送有關機關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漁船船員涉嫌越界捕魚時,海巡機關對大陸船員所為「留置調查」的法律性質及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大陸船員遭海巡機關留置調查,係為確認身分、違法事實及後續收容遣返或強制出境所為的行政調查措施,並非刑事訴訟法上的拘提、逮捕或司法羈押。

依當時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相關規定,留置調查期間以完成調查並移送有關機關收容遣返或強制出境為目的,期限為 3個月內。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稱的「留置調查」屬於哪一種程序:

  1. 對象是涉嫌越界捕魚的大陸船員。
  2. 題目問的是完成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收容遣返或強制出境。
  3. 因此,重點在大陸地區人民的行政收容、遣返及強制出境制度。
  4. 並非刑事案件中「警察、司法警察逮捕後應於法定時間內移送檢察官」的24小時制度。

所以本題直接適用大陸船員留置調查及強制出境的特別規定,期限為3個月內,選擇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將留置調查誤認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24小時拘束期限,並以開始押返漁船的時間作為起算點。

本題的留置調查是行政上為收容遣返或強制出境所進行的調查,並非刑事逮捕後移送檢察官的程序,因此不適用「24小時內移送」及「16小時內完成」的計算方式。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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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大陸船舶常見違法態樣、適用法規與最高罰金或罰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常見違法行為的適用法規,以及各法規所定的最高罰鍰或罰金。判斷時要分清楚:題目問的是「最高額度」,還是裁罰標準中某一情節所對應的金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海洋污染防治法》後續已修正,現行法罰則與命題當年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違法行為適用的法規、題目所列金額是否為法定最高額,以及該金額是罰鍰還是刑事罰金。B 項雖然列出 600 萬元,但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的裁罰上限可達 1,000 萬元,因此把 600 萬元說成最高罰鍰,與裁罰標準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拒絕海巡機關依法執行檢查等命令,適用《海岸巡防法》。該法規定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拒檢情節符合題意時,最高罰鍰為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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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發生下列何種情形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罰則辨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列「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是同法第 17 條對違法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所設的刑事罰則。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的刑度與罰金額度,對照各選項的行為類型。若選項涉及的是許可管理事項,且法條規定為罰鍰或沒入設備、資料,就不符合題幹所列刑事罰則;符合第 17 條的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行為,才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未經許可在大陸礁層鋪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管道,屬路線劃定與許可管理事項,並非第 17 條所列的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行為,因此不適用題幹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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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公務機關非屬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之協助執行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執行機關」與「協助執行機關」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的規範架構,將海岸巡防機關定位為執行機關;協助執行機關則是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的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兩者都可能參與海洋污染稽查,但法律角色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哪些機關屬於主要負責執行取締、蒐證的海岸巡防機關,再判斷其他機關是否屬於可協助執行的機關類型。

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承接海岸巡防機關的執法職責,依法屬於執行機關,不是本題所問的「協助執行機關」。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交通部航港局:錯誤選項。 航港局負責航政及船舶相關業務,涉及海洋污染防治時,可依職掌配合或協助執行相關事項,屬題目所指其他相關機關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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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美國伍爾霍茲(WHOI)海洋研究中心與國家海洋研究院合作,利用研究船共同探測距太平島西方及西北 8~16 浬海域的水文與底質現況,並於距太平島西方 12 浬水域發現荷蘭古沉船,上有大量中國清代的陶瓷工藝品,請問這批沉船及藝品後續處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判斷:距太平島 12 浬的海域屬於何種海域,以及領海內發現水下文化資產的權利歸屬與主管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我國領海是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 12 浬的海域。依當時《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 條,該法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第 15 條規定,在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的水下文化資產,除屬經聲明主張權屬的外國國家船舶或航空器外,屬中華民國所有。

沉船及其裝載物,只要符合水下文化資產的法定定義,均屬本法規範對象。題幹稱其為荷蘭古沉船及清代陶瓷,並未指出它是荷蘭政府所有或使用、且沉沒時執行政府非商業任務的國家船舶,因此適用領海內發現水下文化資產的歸屬規則。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給出的距離分類海域:沉船位於太平島西方 12 浬。依題目設定及領海 12 浬的範圍,應以領海規定處理,而非公海或我國限制、禁止水域規定。

再套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及第 2 條:領海內發現的水下文化資產原則上屬中華民國所有,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因此,官方答案 C 符合命題意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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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權利,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5 條: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的權利,須分辨是「主權權利」還是「管轄權」。

  • 對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生物或非生物資源,我國享有探勘、開發、養護、管理的主權權利。
  • 對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我國行使的是管轄權。
  • 對海洋科學研究,我國行使的是管轄權。
  • 對海底電纜或管線的鋪設、維護或變更,我國在大陸礁層享有管轄權。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的相關權利類型仍可依上述規定辨別。

解題方法

抓住各選項中的「權利類型」與「行為標的」,再對照第 5 條用語。若法條對某事項授予的是「管轄權」,選項卻稱為「主權權利」,即屬錯誤;反之亦然。此題官方答案為 B,關鍵就在人工島嶼等設施的建造權限屬於管轄權,不是主權權利。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條將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生物或非生物資源,列為我國得探勘、開發、養護、管理並享有主權權利的標的。選項所述海床及底土生物資源的養護、管理,屬於此項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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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海關緝私條例所指之「通商口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所稱「通商口岸」之法定範圍。判斷重點不是港口是否具有商港功能,也不是日常俗稱,而是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主管機關公告或法規列舉之通商口岸名稱為準。

換言之,港口即使實際從事貨物進出口,若未列入《海關緝私條例》所稱通商口岸,仍不屬於本題法律上的「通商口岸」。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港口是否屬於民國110年海關緝私法規所稱之通商口岸:

  • 馬祖南竿福澳港:屬於通商口岸。
  • 花蓮和平港:屬於通商口岸。
  • 臺南安平港:屬於通商口岸。
  • 臺中梧棲港:民國110年法規列舉名稱並非「臺中梧棲港」,故不屬本題所稱之通商口岸。

本題採「法定名稱及列舉範圍」判斷,不能僅以港口規模或實際用途作答。

選項分析

(A) 馬祖南竿之福澳港

正確。福澳港屬馬祖地區重要對外港口,列入海關緝私法規所稱之通商口岸。因此本選項不是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

(B) 花蓮和平港

正確。和平港位於花蓮縣,屬於法規所列之通商口岸。其具有貨物進出及海關查驗等功能,符合通商口岸之法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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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關緝私條例的法令規範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的貨價計算、海關查緝範圍、詢問與搜索程序,以及運輸工具抗命時的處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條文沿用民國 107 年修正內容。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文中的關鍵要件與數字,特別留意進出口貨價計算方式、海域範圍,以及「命停駛、回航而抗命」所對應的罰鍰額度。只要選項有一處把數字或要件寫錯,整個選項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關緝私條例》第 5 條規定,罰鍰以貨價為準時,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選項把兩者對調了。海關緝私條例具有行政罰規範,並不會使錯置的計價方式變成正確。

  • **(B) 正確。**第 12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第 11 條規定,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選項所述與法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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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有關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之支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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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其相關補償規定,重點在於:

  1. 巡防機關人員依法或違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國家應負擔的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及其他補償金。
  2. 各項費用的支付對象與上限。
  3. 第三人有故意或過失時,補償及求償責任的限制。
  4. 法定慰撫金及喪葬費的金額。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0 年的法規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由器械使用是否合法逐一判斷,直接抓住各選項所列的「支付規則、金額及上限」即可。

其中,D 選項完整符合當時相關規定:

  • 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及賠償金,由巡防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因依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死亡時,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 250 萬元。
  • 喪葬費按實際支出核實支付,但最高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前段所述依法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規定使用器械,基本上是在描述器械使用的法定情形。

但後段同時有兩項錯誤:

第一,第三人因器械使用受有財產損失時,補償並非「不論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均應為之。第三人如係出於故意造成或招致損害,依法可能不予補償,或涉及補償責任的限制。

第二,題目說「該管巡防機關均應向其求償」,將求償責任說成一律、當然發生,並不符合規定。是否求償,須視損害發生原因及相關人員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判斷,不能概括宣稱一律求償。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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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使用器械及其他必要之器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使用器械所設的必要性、停止使用及事後報告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器械使用須符合比例與審慎原則;使用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停止;非情況急迫時應注意避免傷及致命部位。使用器械後,原則上須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棍指揮」有例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條文要件,特別留意報告義務的例外。題目問「何者錯誤」,前三項均符合使用器械的基本規範;D 把「使用器械」與「使用棍指揮」一概列入報告義務,漏掉了棍指揮的例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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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岸巡防法之立法目的、名詞定義與司法警察身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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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海岸巡防法》為準,考查三類規定:

  1. 《海岸巡防法》的立法目的。
  2. 「臺灣地區」、「海域」、「海岸」及「海岸管制區」等名詞定義。
  3. 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何種條件下視同司法警察官,以及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的主管機關。

解題關鍵在於逐字核對法條,尤其注意「定義範圍是否完整」及「主管機關是否正確」。

解題方法

本題四個選項均涉及法條文字,不能只依一般常識判斷。應採取以下順序:

  1. 先比對《海岸巡防法》對「海岸」及「海岸管制區」的明文定義。
  2. 再檢查其他選項是否漏列法定範圍、誤植法源或寫錯主管機關。
  3. 只要選項中有一處關鍵文字與法條不符,整個選項即屬錯誤。

其中,D完整呈現「海岸」與「海岸管制區」的法定內容,因此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前段關於「臺灣地區」的敘述,基本上符合《海岸巡防法》的定義,即臺灣地區包括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其他地區。

然而,本選項對「海域」的定義不完整。依命題當年法規,「海域」除包括相關法律所規定的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外,尚包括「大陸礁層」。

本選項僅列出:

  • 領海
  • 鄰接區
  • 專屬經濟海域

漏列「大陸礁層」,使海域範圍不完整,因此整體錯誤。

(B) 錯誤

本選項前段所列薦任職、少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與法規規定大致相符。

但後段錯在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的主管機關。相關訓練機構、課程、退訓、考核、證書及其他事項的辦法,並非由「內政部警政署」訂定。

海巡機關係海洋事務及海岸巡防體系的一環,該項辦法應依《海岸巡防法》規定由海巡主管機關訂定。命題當年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因此本選項將主管機關誤寫為內政部警政署,屬法條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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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針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地區之規範條件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準,綜合考查:

  1. 特定公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之事前審查。
  2. 臺灣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對方地區活動之限制。
  3. 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
  4.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指紋及建檔義務。

本題的關鍵在於:法律對於卸任特定職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之限制,採「法定職務列舉」方式,不能僅因其曾任某一機關或法人之負責人,即當然適用特別審查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事項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 若法律明文要求事前申請、審查或限制活動,且選項敘述完整,即為正確。
  • 若選項將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的人員,誤列為必須經特別審查者,即為錯誤。
  • 收容期間則直接檢查「聲請時點」「延長次數」及「合併最長期間」三個要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剛卸任未滿半年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長」,進入大陸地區必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本選項錯在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長」逕行列為法律所規定之特定管制職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卸任後進入大陸地區須經特別審查之人員,係以法律明文列舉之特定職務為限,並非凡屬國家安全、國防或科技機關之首長,均當然適用。單純擔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長,並不當然符合該特別審查規定。

因此,即使其「卸任未滿半年」,也不能據此直接推論必須經所稱審查會審查許可。未滿半年並非本題判斷重點,真正的判斷核心是該職務是否屬法律明文列舉之對象。

(B) 正確

本選項分別涉及兩種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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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國家安全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的條文文字,重點在分辨「國家安全維護的空間範圍」、國安法所稱入出境,以及拒絕檢查的法律效果。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主體、行為、空間範圍與處罰內容。此題的關鍵是 B 選項把「中華民國領域內」改成「中華民國領域內外」,與法條原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等對象,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選項所述與條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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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時,下列敘述何項不可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下列職務時之權限與程序:

  • 查緝走私
  • 防止非法入出國
  • 其他犯罪調查
  • 發現犯罪嫌疑時之移送
  • 急迫情形下於管轄區域外調查
  • 對疑似違法物件之查驗及身體搜索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對於有正當理由認為其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者,得令其交驗物件;拒絕交驗時,得搜索其身體。但法律並未授權以刀、槍等武器或器械直接作為搜索身體之手段。

因此,選項若將「得搜索身體」擴張為「得立即施以刀槍器械來搜索」,即屬逾越法定權限。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權限與手段不得擴張」的判斷方式:

  1.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海巡人員執行查緝、犯罪調查時的法定職權。
  2. 再檢查選項所描述的執行方式,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
  3. 特別注意選項中「得搜索」與「得使用刀槍器械搜索」並不相同;前者是法律明文授權,後者則是未經法律授權的強烈手段。

本題的關鍵不在於「拒絕交驗後能否搜索」,而在於「能否以刀槍器械搜索」。前者可以,後者不可。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有正當理由認定人民身帶物件,且該物件有違法之虞時,海巡人員得命其交驗;經拒絕時,依法得搜索其身體。

但是,法律授權的是「搜索其身體」,並沒有授權海巡人員「立即施以刀槍器械」進行搜索。刀槍器械涉及高度強制性及人身侵害風險,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不能由執行人員自行擴張解釋。

因此,本選項將合法的身體搜索權,錯誤擴張成可使用刀槍器械搜索,屬於不可為之的行為。

(B) 正確

遇有急迫情形時,海巡人員為即時防止犯罪、保全證據或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逸,得在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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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下列哪種非屬主管機關明示公告之不得使用於捕殺水生物之「毒品」或「藥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對「毒品、藥品」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5 條列舉:氰化物、氰酸鉀、石炭酸,以及其他散布於海域後足以使水生物昏迷、死亡、降低生產力或喪失成長繁殖能力的含毒物質。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屬於明示列舉的物質」,再將選項與條文列舉逐一比對。氰化物、氰酸鉀、石炭酸都在民國 110 年施行細則第 5 條的明文名單內;「氯化物」則不在列舉之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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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針對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法令規範中,有關船舶對海洋污染、海域污染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及擔保方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對船舶污染防制、海域污染損害賠償,以及船舶所有人責任範圍與外國船舶擔保制度的規定。

解題重點有二:

  1. 船舶在航行、裝卸貨物及施工活動中,均負有防止污染海洋的義務。
  2. 判斷選項是否錯誤時,須特別注意「船舶所有人」的法定範圍,不得任意擴張解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四個選項均在敘述船舶污染防制或污染責任制度。前三項分別對應船舶設備與航行限制、危險貨物裝卸運送、船舶施工污染防制義務,內容均符合規範。

D選項同時涉及:

  •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
  • 船舶所有人的法定定義;
  • 外國船舶未履行賠償責任時的離境限制;
  • 提供擔保後的例外。

其中只要法定身分範圍遭到錯誤擴張,即屬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海洋的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若船舶對海洋環境已有造成污染的虞慮,港口管理機關得禁止其航行或開航。

本選項掌握兩項規範:

  • 船舶負有污染防制設備義務;
  • 船舶具有污染風險時,主管機關得採取禁止航行或禁止開航的行政管制措施。

因此敘述正確。

(B) 正確

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水污染的貨物時,應採取適當的防制排洩措施。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貨物於裝卸、運送過程中洩漏、溢散而造成海洋污染。選項所稱「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符合船舶污染防制義務,故正確。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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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範,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下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第4條所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法定職權,重點在於辨識各項職權的適用對象、發動要件及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海岸巡防法》第4條規定,海巡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下,依法對船舶、運輸工具、人員及物品實施命令、檢查、登臨、緊追、驅離、逮捕、扣押或留置等措施。

本題四個選項中,A、B、D均屬《海岸巡防法》第4條所列海巡職權;C則是在描述一般性的進出口禁止規範,並非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依該條所行使的職權。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採「逐項對照法條」:

  1. 先確認選項是否以海巡人員為行使主體。
  2. 再確認行為是否屬《海岸巡防法》第4條列舉的職權。
  3. 最後檢查其發動條件及法律效果是否與法條一致。

其中,A、B、D的內容均涉及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船舶檢查等海巡核心職務;C則改成「禁止貨幣、有價證券及特定器物進出口」,性質上是進出口管制或禁止規範,並非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直接行使的職權。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海巡人員得命其出示:

  • 船舶文書;
  • 航海紀錄;
  • 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

本項具備法條要求的「航行海域內」、「有正當理由」及「認有違法之虞」等發動要件,且命令出示船舶文書及航海資料,正是海巡人員的法定職權,因此正確。

(B) 正確

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有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

  • 緊追;
  • 登臨;
  • 檢查;
  • 驅離。

必要時,並得予以:

  • 逮捕;
  • 扣押;
  • 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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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領海範圍、領海基線劃定原則、領海分界線之劃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3 條至第 6 條,分別規範領海寬度、基線劃定方式、基線及外界線的訂定機關,以及領海重疊時的分界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領海自基線向外延伸 12 浬;我國採「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的混合基線法。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的領海重疊時,原則上以等距中線分界;有協議則依協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關鍵字:領海距離是 12 浬、基線方法是「直線基線為原則」、訂定機關是「行政院」、重疊分界採等距中線但允許協議另定。前三項只要有一個關鍵字或數字不符,即可排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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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有關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於:

  1. 專屬經濟海域的範圍;
  2.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外界線的公告機關;
  3. 與鄰接或相向國家間海域重疊時的劃界原則;

另搭配《刑法》關於損壞、除去公務員封印或查封標示罪的規定。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關鍵字比對法」:

  • 看到「300浬」先與專屬經濟海域上限「200浬」比對。
  • 看到「國防部與內政部訂定」要確認法定主管或公告機關。
  • 看到「自然延伸」要辨別其主要適用於大陸礁層概念,不能直接套用為專屬經濟海域的劃界原則。
  • 最後將選項文字與《刑法》第139條逐字比對。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外界線,並非由國防部與內政部訂定,也不是由內政部分批公告。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相關外界線應由行政院公告。因此,選項所稱的公告機關及程序均不正確。

(B) 錯誤

依該法規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是自領海外側起,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的海域。

其範圍可表示為:

12浬<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200浬12\text{浬}<\text{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leq 200\text{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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