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海巡特考三等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輪機管理與安全 考古題詳解

110 年・海巡特考・三等・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試題代碼 輪機管理與安全

第 一 題20 分

繪圖說明船體的橫向穩度示意圖,並說明 GG、BB 與 GMGM、GzGz 其定義與三種穩度平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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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初始橫向穩度的基本幾何關係,重點包括:

  • 重心 GG(centre of gravity)
  • 浮心 BB(centre of buoyancy)
  • 穩度中心 MM(metacentre)
  • 初始橫穩心高 GMGM(metacentric height)
  • 復原力臂 GZGZ(righting arm)
  • 船舶傾斜後的穩度平衡關係

船舶受到兩個主要垂直力:

  1. 船舶重量 WW:通過重心 GG,方向垂直向下。
  2. 浮力 Δ\Delta:通過浮心 BB,方向垂直向上。

其中 Δ\Delta 為船舶排水量,平衡時有:

W=ΔW=\Delta

船舶發生橫向傾斜後,水下排水體積改變,浮心由原來的 BB 移至 B1B_1。浮力作用線通過新的浮心 B1B_1,並與原船舶中線相交於穩度中心 MM。


橫向穩度示意圖

船舶正浮狀態

 M
 │
 │
 G
 │
 │
 B
─────────────────┴───────────────── 基線/中線方向

正浮時,GG、BB 通常位於船舶中線上。若船舶處於平衡狀態,重量作用線與浮力作用線重合,兩力不形成力矩。


船舶向右舷傾斜後

 │ 浮力作用線
 │
 B₁
 /
 /
 M
 /
 /
 G──────┘
 └── GZ ──┘

 船舶向右舷傾斜 θ

較完整的概念圖如下:

 ↑ 浮力 Δ
 │
 │
 B₁
 │
 │
 ┌────┘
 M
 /
 /
 G────────┘
 ↓ 重量 W

 ←──── GZ ────→

圖中:

  • GG 為重量作用點。
  • B1B_1 為傾斜後的浮心。
  • 通過 B1B_1 的垂直線為浮力作用線。
  • MM 為浮力作用線與船舶原中線的交點。
  • GZGZ 為重量作用線與浮力作用線間的水平距離。
  • GZGZ 產生復原力矩,使船舶回復正浮狀態。

各符號與名詞定義

GG:重心

GG 是船舶本身重量及船內所有載重物重量的合力作用點。

船舶重量包括:

  • 船體與機器設備重量
  • 燃油、淡水及壓艙水
  • 貨物、備品與物料
  • 人員及其裝備

重心位置會受到裝載、卸載、燃油消耗、液艙液面效應及貨物移動影響。

若重量分布改變,GG 的位置也會改變,進而影響船舶穩度。


BB:浮心

BB 是船舶水下排水體積的幾何中心,也就是浮力的作用點。

浮心位置會隨船舶浸水形狀改變而改變:

  • 正浮時,浮心位於船舶中線上。
  • 船舶傾斜時,水下排水形狀改變,浮心由 BB 移至 B1B_1。
  • 浮力始終垂直向上,並通過當時的浮心。

浮心的移動是船舶產生復原力矩的主要原因。


MM:穩度中心

MM 是船舶發生微小傾斜時,原浮力作用線與傾斜後浮力作用線的交點,稱為穩度中心或橫穩心。

對於小角度傾斜,MM 可視為固定點。當傾角增大時,嚴格而言穩度中心的位置也會改變,因此大傾角穩度必須使用完整的靜水力曲線或 GZGZ 曲線分析。


GMGM:初始橫穩心高

GMGM 是重心 GG 與穩度中心 MM 之間的垂直距離。

其基本關係為:

GM=KM−KGGM=KM-KG

其中:

  • KMKM:由基準面至穩度中心 MM 的高度。
  • KGKG:由基準面至重心 GG 的高度。

若已知浮心高度 KBKB 與橫向穩度半徑 BMBM,則:

KM=KB+BMKM=KB+BM

因此:

GM=KB+BM−KGGM=KB+BM-KG

又因為:

BM=I∇BM=\frac{I}{\nabla}

所以:

GM=KB+I∇−KGGM=KB+\frac{I}{\nabla}-KG

其中:

  • II:水線面對縱向中線的二次面積矩。
  • ∇\nabla:排水體積。
  • BMBM:橫向穩度半徑。

GMGM 主要用來判斷船舶在小傾角範圍內的初始穩度。


GZGZ:復原力臂

GZGZ 是船舶傾斜後,重量作用線與浮力作用線之間的最短水平距離,稱為復原力臂或正穩度臂。

船舶的復原力矩為:

MR=Δ×GZM_R=\Delta \times GZ

其中:

  • MRM_R:復原力矩。
  • Δ\Delta:船舶排水量。
  • GZGZ:復原力臂。

在小傾角範圍內,可近似為:

GZ=GMsin⁡θGZ=GM\sin\theta

因此:

MR=Δ×GMsin⁡θM_R=\Delta \times GM\sin\theta

其中 θ\theta 為船舶橫傾角。

此式表示,在小角度傾斜時,GMGM 越大,通常 GZGZ 越大,船舶產生的復原力矩也越大。


三種穩度平衡關係

穩定平衡

穩定平衡的條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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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輪機員船舶出塢前應具備的檢查工作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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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出塢前,輪機員如何確認「船體水下部位、海水系統、推進與操舵裝置、機艙機械及安全設備」均已恢復正常,避免船舶下水後發生進水、失去推進力、失去操舵能力或機械故障。

本題不是單純列舉機器名稱,而是要掌握出塢前檢查的三項目的:

  1. 確認船底及水下設備無遺漏、損傷或未封妥。
  2. 確認船舶浮起後,海水系統、推進系統及操舵系統可以正常工作。
  3. 確認船舶具備安全離塢及必要航行的條件。

法規與管理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可依《船舶檢查規則》、《船舶設備規則》、SOLAS Chapter II-1 及船公司 ISM 船舶安全管理系統所要求的船舶機械、安全及操作程序辦理。現行法規及船公司安全管理程序已可能修正,解題仍以民國 110 年命題時之規範及一般船舶修造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由船底至機艙、由靜態至動態、由安全至操作」的順序作答:

  1. 先檢查船底及水下設備,防止船舶下水後進水。
  2. 再檢查海水吸入口、海水閥及管路,確保冷卻水、消防水及其他海水系統可用。
  3. 接著確認主機、軸系、螺槳、舵機等推進與操舵設備。
  4. 最後確認機艙輔機、電力、警報、通信、消防及離塢操作安排。

答案應同時涵蓋「檢查結果」與「功能試驗」,因為設備外觀正常不代表下水後一定能運轉。

一、船體及水下部位檢查

1. 船底板及船體外板

  • 確認船底外板、舭部、艉部及艏部無裂紋、變形、凹損或明顯腐蝕。
  • 確認塢內修理、焊接及補板工作已完成,焊縫無異常。
  • 確認所有船底塞、測深管塞、排水孔塞及臨時開口均已裝回並封妥。
  • 確認船底油漆、防污漆及標線工程已完成,未因施工留下異物。

船底塞未裝妥是出塢後大量進水的重大危險,應列為出塢前的重點確認項目。

2. 海水吸入口及海底閥箱

  • 檢查海水箱、海水吸入口及格柵是否清潔。
  • 清除工具、焊渣、木料、抹布及其他異物。
  • 確認海底閥、海水截止閥、吸入閥及排出閥已依操作需要裝妥。
  • 確認閥件開關方向正確,閥桿、手輪及遙控裝置操作正常。
  • 確認海水管路、法蘭、墊片及接頭沒有滲漏。

出塢時若海水閥未關妥,可能造成海水大量進入機艙;下水後若海水閥未能開啟,則會造成主機、發電機或空調冷卻水不足。

3. 舵、舵桿及艉部水下設備

  • 檢查舵葉、舵桿、舵承及舵柱有無裂損、變形及異常間隙。
  • 確認舵系潤滑、密封及固定狀態良好。
  • 檢查艉軸、艉軸管、艉軸封及相關螺栓。
  • 確認螺槳葉片無彎曲、裂紋、缺損及異常擦痕。
  • 檢查螺槳與艉軸的固定螺帽、鍵及止退裝置。
  • 確認陰極保護裝置及鋅板安裝牢固。

二、機艙進水及水密檢查

1. 機艙及艙底

  • 確認機艙、艙底及各污水井清潔,無積水及油污。
  • 確認艙底吸入管、污水泵、油水分離器及污水警報裝置正常。
  • 確認所有人孔蓋、艙蓋、法蘭及檢修孔已封妥。
  • 確認機艙水密門、防火門及通風開口可正常關閉。
  • 確認各艙櫃測深管、空氣管及溢流管已恢復正常。

2. 船艙液位及船舶穩性

  • 確認燃油、滑油、淡水、壓載水及污水櫃的液位符合出塢計畫。
  • 確認壓載水分配合理,船舶無過度縱傾或橫傾。
  • 確認液艙內無因施工造成的異物、積水或不正常液位。
  • 必要時依船舶裝載資料核對吃水、縱傾及穩性。

出塢前不僅要確保船不漏水,也要避免因壓載不當造成浮起後船舶傾斜、螺槳浸水不足或吸入口露出水面。

三、主機及推進系統檢查

1. 主機本體

  • 確認主機已完成保養、拆裝及復原工作。
  • 檢查燃油系統、滑油系統、冷卻水系統、起動空氣系統及排氣系統。
  • 確認主機曲柄箱、汽缸頭、燃油泵、噴油器及相關管路無漏油、漏水或漏氣。
  • 確認滑油油位、冷卻水液位、燃油供應及起動空氣壓力正常。
  • 確認主機盤車裝置已脫開,盤車機與安全聯鎖功能正常。
  • 確認主機控制系統、調速器、停機裝置及超速保護裝置正常。

2. 軸系及螺槳

  • 確認艉軸承、推力軸承、中間軸承及聯軸器已正確安裝。
  • 檢查軸系螺栓、鍵、止退裝置及聯軸器螺帽。
  • 確認艉軸封已調整妥當,潤滑及冷卻條件正常。
  • 確認軸系中心線及軸承負荷符合修造或驗船規範。
  • 盤車確認軸系轉動平順,無卡滯、碰擦及異常聲音。
  • 確認螺槳周圍無支架、墊木、鋼索及其他障礙物。

若船舶曾拆卸艉軸或主機,應特別注意軸系校準、艉軸封及軸承間隙,不能只以主機能否起動作為判定標準。

四、海水及冷卻系統檢查

  • 確認主海水泵、中央冷卻水泵、發電機冷卻水泵及各備用泵可用。
  • 確認海水濾器、冷卻器及熱交換器已清潔並正確復原。
  • 確認海水吸入閥、排出閥及旁通閥位置正確。
  • 確認主機及發電機淡水冷卻系統已充滿並排除空氣。
  • 確認各冷卻水管路無漏水,壓力及溫度指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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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MARPOL 73/78/97 之 Annex 海洋環境保護六個附則其中附則Ⅰ、附則Ⅳ、附則Ⅴ、附則Ⅵ分別管制污染物處理及要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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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MARPOL 73/78/97》各附則所管制的污染來源、污染物處理方式、排放條件與船舶應備設備。答題時應依「污染物種類—防止污染設備—排放限制—文件與操作要求」分別說明。

MARPOL 六個附則為:

  1. Annex I:防止油污染
  2. Annex II: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
  3. Annex III:包裝形式有害物質污染
  4. Annex 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5. Annex 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6. Annex 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

本題指定說明 Annex I、IV、V、VI。以下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國際規範為準;現行法規與國際規範已持續修正,實務適用時應以最新規定為準。


一、Annex I:防止油污染

(一)管制對象

Annex I 主要管制:

  • 船舶機艙污油水、艙底水
  • 貨油船之貨油殘油與油性洗艙水
  • 油泥、廢油及油渣
  • 油輪裝卸、洗艙及壓艙作業所產生的油污染

所稱「油」包括原油、燃油、潤滑油、柴油及其煉製品等石油類物質。

(二)機艙污油水之處理

船舶機艙污油水不得直接排放,通常應經由下列設備處理:

  1. 油水分離器(Oily Water Separator, OWS)
  2. 15 ppm 油分濃度監測器
  3. 自動停止或回流裝置
  4. 油水分離器排放管路及取樣點

在非特殊區域,船舶航行中排放機艙污油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船舶正在航行中;
  • 污水經由油水分離設備處理;
  • 排出液之油分濃度不得超過 15 ppm;
  • 不得混入油貨殘液或貨油泵浦艙內的油性殘液;
  • 船舶須依規定操作並記載於《油類記錄簿》(Oil Record Book)。

15 ppm 可表示為:

15 ppm=15 mg/L15\ \text{ppm}=15\ \text{mg/L}

(三)油輪貨油區之要求

油輪貨油區所產生的含油污水,須使用:

  • 油水分離與監測系統;
  • 油排放監測及控制系統(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ODMCS);
  • 油性水分離設備;
  • 污油艙及污油水收集設備。

貨油區排放須符合航行、排放速率、油分濃度及總排油量等限制。油輪不得將貨油殘液、洗艙水或含油壓艙水任意排入海中,通常應送至岸上接收設施,或依 Annex I 規定經合格設備處理後排放。

(四)油泥與廢油處理

船上產生的油泥、廢油及油渣,應:

  • 儲存於油泥艙或廢油艙;
  • 使用焚化爐或合格設備處理;
  • 交由港口接收設施處理;
  • 依規定記入《油類記錄簿》。

嚴禁以旁通管路繞過油水分離器,俗稱「magic pipe」,直接排放含油污水。此行為屬重大違規。

(五)特殊區域

MARPOL 對地中海、波羅的海、黑海、紅海、海灣區、南極區等指定「特殊區域」採取更嚴格的油污染防制要求。

在特殊區域內,油性混合物的排放受到更嚴格限制,船舶原則上應將污油水、油泥及殘油保存於船上,靠港後交由岸上接收設施處理。

(六)應備文件與記錄

依船舶種類及噸位,應備有:

  • 《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IOPP Certificate)
  • 《油類記錄簿》第一部分:機艙作業
  • 《油類記錄簿》第二部分:貨油及壓艙作業,主要適用油輪
  • 油水分離器、15 ppm 監測器及相關操作紀錄

二、Annex 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一)管制對象

Annex IV 管制船舶生活污水(Sewage),包括:

  • 廁所、尿槽及醫療區域排出的污水;
  • 其他可能含有病原菌、糞便及尿液的污水;
  • 與上述污水混合的其他廢水。

船舶廚房洗滌水、洗澡水等一般生活灰水,原則上不屬於 Annex IV 的核心管制對象,但若與生活污水混合,即應一併依生活污水規定處理。

(二)船舶應備設備

船舶應依船型及航行狀況配置下列一項或數項設備:

  1. 生活污水處理裝置(Sewage Treatment Plant)
  2. 污水粉碎及消毒系統
  3. 污水儲存櫃(Holding Tank)
  4. 污水排放管路及岸上接收介面

船舶應避免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並須有足夠容量保存污水,以供進港或位於禁止排放區域時使用。

(三)生活污水排放條件

依 Annex IV 的基本規定:

1. 經認可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

若污水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污水處理裝置處理,且排放水不產生可見漂浮固體或變色現象,得依規定排放。

2. 經粉碎及消毒處理

若生活污水經粉碎、消毒處理,通常須在船舶距離最近陸地 3海里以外 時排放。

3. 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

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通常須在船舶距離最近陸地 12海里以外,且船舶正在航行中,並以適當速率排放。

可整理如下:

處理方式排放距離與條件
認可污水處理裝置處理符合處理標準後,依規定排放
粉碎及消毒距最近陸地至少3海里
未經處理距最近陸地至少12海里,且航行中

「3海里」與「12海里」是本附則最常考的數字。

(四)特殊區域與港口要求

波羅的海屬 Annex IV 的特殊區域,對客船生活污水排放採取更嚴格規範。

船舶在港內、錨地、河口附近或其他禁止排放區域,不得任意排放生活污水,應:

  • 儲存於污水儲存櫃;
  • 使用污水處理設備處理;
  • 送至港口接收設施。

三、Annex 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一)管制對象

Annex V 管制船舶所產生的垃圾,包括:

  • 塑膠及塑膠製品;
  • 食物廢棄物;
  • 生活垃圾;
  • 操作垃圾;
  • 食用油;
  • 營運及貨物殘渣;
  • 動物屍體;
  • 漁具;
  • 焚化爐灰渣;
  • 貨物相關垃圾。

(二)塑膠之全面禁止排放

Annex V 最重要的原則是:

塑膠及含塑膠垃圾不得排入海中。

包括:

  • 塑膠袋;
  • 合成纖維繩索;
  • 塑膠包裝材料;
  • 塑膠漁網及漁具;
  • 混合塑膠垃圾;
  • 含塑膠的焚化爐灰渣。

此為最常見的考試陷阱。即使船舶距離陸地很遠,塑膠仍不得排入海中。

(三)不同垃圾的處理原則

1. 食物廢棄物

食物廢棄物在符合距離、粉碎及特殊區域要求時,得排放。經粉碎且能通過適當篩網的食物廢棄物,所需離岸距離通常較短;未經粉碎者,須距離最近陸地更遠。

在特殊區域內,食物廢棄物排放受到更嚴格限制,原則上應儲存於船上或交由岸上接收設施處理。

2. 貨物殘渣

貨物殘渣是否得排放,須視其是否對海洋環境有害、是否位於特殊區域,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排放距離與條件判斷。

對海洋環境有害的貨物殘渣不得任意排放,應送交岸上接收設施。

3. 焚化爐灰渣

焚化爐產生的灰渣不得因含有塑膠成分而排入海中。尤其塑膠焚化後的灰渣,仍可能含有有害物質,應妥善保存並交由港口接收。

4. 動物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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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機艙滅火作業須特別注意的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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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艙火災的特性與滅火作業順序。機艙內通常具有燃油、滑油、液壓油、電氣設備、高溫表面及壓力管路,火災多屬油類火災,並可能伴隨電氣火災、噴射火災及爆燃危險。

機艙滅火的基本原則為:

  1. 立即警報、通報與人員撤離。
  2. 切斷燃料、電源及空氣供應。
  3. 依火災種類選擇適當滅火劑。
  4. 對封閉機艙使用固定式滅火系統時,必須先確認人員已全部撤出。
  5. 加強鄰近艙間的邊界冷卻,防止延燒。
  6. 滅火後防止復燃,未確認安全前不得貿然重新進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主要涉及《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二章第二節消防安全規定、《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相關規定及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現行法規與技術標準已隨後續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範及一般船舶消防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式消防作業題,宜按照「發現火災後的處置程序」作答,並分成下列四個階段:

警報與撤離→隔離燃料、電力與通風→選擇滅火方法→滅火後安全確認\text{警報與撤離} \rightarrow \text{隔離燃料、電力與通風} \rightarrow \text{選擇滅火方法} \rightarrow \text{滅火後安全確認}

這樣的作答方式可以同時涵蓋人員安全、火勢控制、滅火劑選用及復燃防止等命題重點。

一、立即發出火災警報並通報

發現機艙火災時,應立即按下火警警報、通知駕駛台及輪機長,說明火災位置、火勢大小、燃燒物質及是否有人受困。

人員應依消防部署表採取行動,迅速清點機艙內人員。無關人員應撤離至安全區域,消防人員不得在缺乏通訊、照明及支援的情況下單獨進入濃煙機艙。

機艙屬高溫、狹窄且管路密集的場所,濃煙中常含一氧化碳及其他有毒氣體,因此進入火場時應配戴:

  • 空氣呼吸器;
  • 防火衣、消防頭盔及防護手套;
  • 安全鞋與通信設備;
  • 必要時使用安全繩、熱顯像儀及攜帶式照明設備。

二、停止主機及相關機械運轉

火災若發生於主機、發電機、燃油泵、滑油泵或鍋爐附近,應依情況停止相關設備運轉,並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停止機械的目的包括:

  • 降低燃油及滑油的輸送量;
  • 減少高溫表面與旋轉機件造成的危險;
  • 防止燃油持續噴出;
  • 避免機械運轉擴大火勢。

但停止設備時,必須考慮船舶操船、供電、操舵及消防泵等必要功能,避免因全面停機造成船舶失去操縱能力或消防能力。

三、切斷燃油、滑油及其他可燃物來源

機艙火災最重要的處置之一,是停止燃料供應。應依船舶配置操作:

  • 關閉燃油及滑油供應閥;
  • 停止燃油泵、滑油泵及相關輸送泵;
  • 關閉燃油櫃、日用油櫃及沉澱櫃的遙控速閉閥;
  • 停止燃油加熱器及相關加熱設備;
  • 隔離液壓油、柴油及其他可燃液體管路;
  • 移除或隔離附近可燃物。

燃油管路若因破裂而形成加壓噴射,火勢會沿噴流方向快速擴大。此時直接以水柱沖擊火焰,容易造成燃油飛濺及火勢擴散,應先切斷油源,再使用適當滅火劑。

四、停止通風並關閉機艙開口

機艙火災必須停止機械通風及相關送風設備,並關閉:

  • 通風機;
  • 送風管及排風管;
  • 水密門、防火門;
  • 天窗、艙口及其他開口;
  • 可能向鄰近艙間輸送煙氣的通道。

通風會持續供給燃燒所需的氧氣,也可能將火焰、熱煙及有毒氣體帶往其他艙間。使用二氧化碳等窒息型固定滅火系統前,機艙必須盡量形成封閉空間,否則滅火濃度不足,容易造成滅火失敗。

五、確認人員撤離後,才可使用固定式滅火系統

機艙通常設有固定式二氧化碳系統、固定式泡沫系統或水霧系統。若使用固定式二氧化碳系統,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確認機艙內無人員滯留。
  2. 由負責人員依程序操作,不得任意誤放。
  3. 關閉所有通風設備及機艙開口。
  4. 停止燃油泵、風機及會助長火勢的設備。
  5. 依規定啟動警報及延遲裝置。
  6. 確認二氧化碳瓶組、管路及釋放閥狀態正常。
  7. 釋放後保持艙間密閉,不得立即開門查看。
  8. 未經指揮官許可,不得重新進入機艙。

二氧化碳會降低艙內氧氣濃度,使人員窒息。機艙內即使火焰已消失,仍可能存在高溫表面、未完全燃燒氣體及復燃危險。因此,滅火後必須等待足夠時間,依程序通風,並以儀器檢測氧氣、一氧化碳及可燃氣體濃度,確認安全後才可進入。

六、依燃燒物質選擇適當滅火劑

1. 燃油、滑油及其他油類火災

油類火災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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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試述船舶特別檢查(Special survey)的要求時機及時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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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級社制度下之船舶特別檢查(Special Survey)週期、實施時機及證書有效期間。特別檢查是船舶各項檢查中最完整、最徹底的一種,目的在於確認船體結構、機械、鍋爐、軸系、舵機及安全設備等,經長期航行與使用後,仍符合船級及海事安全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船級檢查慣例為準。

一、特別檢查的要求時機

特別檢查主要於下列時機辦理:

  1. 新船建造完成時

船舶建造完成後,必須完成初次檢查及相關試驗,確認船舶符合建造規範、法定安全標準及船級要求,始得取得相應之船級與法定證書。

  1. 特別檢查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

船舶在正常營運期間,特別檢查原則上每五年辦理一次。前一次特別檢查完成日或船級週年日,作為下一次特別檢查週期的計算基準。

  1. 船舶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修理時

船舶若發生碰撞、擱淺、火災、爆炸、重大機械損壞,或進行船體、主機、鍋爐、軸系等重大改裝與修理,船級社得要求辦理臨時檢查、追加檢查,必要時提前實施特別檢查。

  1. 船舶改變用途、船級或重要結構時

船舶若改變用途、航區、船級,或進行重大結構改裝,亦須依船級社及主管機關要求辦理相應檢查;若涉及船舶主要結構或推進系統,通常須按照特別檢查程度辦理。

二、特別檢查的時效

  1. 有效期間原則為五年

特別檢查證書或船級有效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年。船舶必須在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下一次特別檢查,否則船級及相關法定證書可能失效,船舶不得合法營運。

以週年日計算時,可表示為:

下一次特別檢查到期日=本次特別檢查基準日+5年\text{下一次特別檢查到期日} = \text{本次特別檢查基準日} + 5\text{年}
  1. 得提前開始辦理

特別檢查通常可在到期日前數月開始,實務上常配合第四次年度檢查或於到期日前約五個月展開。提前檢查的目的,是使船舶有足夠時間進船塢、拆檢機械、修理缺失及完成複驗。

提前辦理並不表示有效期間重新以提前完成日計算;船級社通常維持原有週年日,以避免船舶因提前檢查而逐年縮短其檢查週期。

  1. 到期前必須完成

特別檢查不僅是「開始」即可,必須在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規定項目,且重大缺失均已修妥並經檢驗合格。若僅完成部分檢查,或仍有重大缺失未改善,不能視為特別檢查已完成。

  1. 特殊情形得有限度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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