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海巡特考三等 海巡行政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隨著國內各治安機關加強對毒品的查緝,造成毒品價格水漲船高,在暴利驅使之下,各種製造、販賣、運輸各式毒品及其先驅原料案件層出不窮,此類案件大多與跨國毒品走私集團有關。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案件,執行「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偵查作為,以遏阻此類跨國走私模式,並一舉消滅跨國走私毒品集團。請問實施「控制下交付」偵查作為之主要功能及其實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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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規後續未有實質重大修正)。
- 「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之定義: 依據《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Vienna Convention 1988)第 11 條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Palermo Convention 2000)第 20 條,控制下交付指執法機關在知情並有效監控之情況下,允許非法或有嫌疑之貨物(如毒品、槍械)進出或過境特定國家領域,以藉此查明相關犯罪嫌疑人,瓦解幕後跨國犯罪組織架構之特殊偵查手段。
- 法定規範依據: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
- 《跨國性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實施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 第 4 項授權訂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務偵查戰術與法定程序並重」之申論題,解題結構應採「雙軌對應法」,分別扣合題幹所問的兩大核心:
- 主要功能:從犯罪結構、打擊深度、法庭證據力及國際合作四個維度切入,說明何以不採傳統「見毒即扣」的邊境攔截,而須採取此種冒險但具高效益的積極偵查技術。
- 實施程序:以偵查時序開展,結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 與《跨國性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實施辦法》之具體條文,依序交代「聲請審查 許可核發 機關協調 動態監控 收網與結案」,務求精確指出審核層級與法定權限。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本題評分重點落在兩大子題配分之均衡與法條精確度:
- 子題一(主要功能):重點在於對比「邊境即時查扣」與「控制下交付」在打擊組織犯罪成效上的差異。若僅答「抓主嫌」分數有限,須完整說明溯源斷根、瓦解通路、情資獲取與國際合作等功能。
- 子題二(實施程序):重點在於法定程序與管轄層級。若誤寫為「由承辦地檢署檢察官直接核發」,將發生嚴重失分;必須點出係由「最高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指派檢察官」核發許可書,並交代海關配合及動態失控之處置機制。
解題技巧
- 權限機關切勿混淆(常見陷阱): 控制下交付涉及放行違禁品入境,權限位階極高,依法應報請「最高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檢察署」指派之檢察官核發許可書,絕非一般地檢署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主管即可自行決定。
- 性質與「誘捕偵查」之界線: 控制下交付係走私集團之犯意已萌發、毒品已起運,執法機關僅為「客觀監控放行」以查獲收貨人與幕後金主;非由偵查機關挑起犯意,與陷害教唆或創造犯意之誘捕偵查本質不同。
- 記憶口訣: 實施程序可依「報、核、通、監、收」五字訣記憶:
- 報(司法警察機關報請層轉)
- 核(高檢/最高檢檢察官核發許可書)
- 通(通報海關等單位配合免除查扣)
- 監(全程嚴密科技監控與風險控制)
- 收(收網查緝並陳報執行結果)
第 二 題25 分
案情研判為犯罪偵查工作之核心,案情研判正確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費,縮短偵辦時程,進而圓滿達成任務。請問案情研判應從哪些問題著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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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偵查學中「案情研判」(Case Evaluation and Analysis)之核心理論與實務運作要領。
- 定義:案情研判係指偵查人員依據現場勘查、調查訪問、蒐集之情報及各項物理跡證,運用邏輯推論(演繹法、歸納法)、犯罪心理學及鑑識科學,對案件事實與演變過程進行客觀、全面之綜合分析,藉以重構犯罪過程並建立「偵查假說」(Investigative Hypothesis),以決定偵查方向與偵查作為。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準,主要參照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海巡機關偵查犯罪時準用或參照其標準作業程序)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岸巡防機關偵辦刑案處理手冊》中關於「實施案情研判」之作業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偵查理論與實務程序結合之申論題型。答題時應採取「總分總」之結構:
- 破題引言:界定案情研判之意涵與功能(防止盲目偵查、避免先入為主偏誤、集中偵查資源)。
- 本論開展(核心著手問題):從犯罪構成實體及偵查「六何與三要素(主體、客體、行為)」切入,將案情研判細緻化為七大核心問題(案件性質、犯罪時間、犯罪空間、犯罪動機、手法工具、犯罪主體/嫌疑人、被害客體與贓證物去向)。
- 實務扣合:緊扣海巡偵查實務(如海上走私、非法入出國、槍毒查緝之「人、船、貨、海域」特性)作結,以展現海巡專業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焦點在於考生能否完整涵蓋犯罪偵查學公認之研判構面,以及條理是否分明。若僅列舉日常口語之「人、事、時、地、物」,而未依據偵查手冊及犯罪偵查學理之標準體系深入剖析各項著手問題的實質內涵,將無法取得高分。
解題技巧
- 結構記憶口訣:採用「性、時、空、動、法、人、物」七字口訣快速破題,確保七大著手面向無一遺漏:
- 性(案件性質與真偽)
- 時(犯罪時間與時機)
- 空(犯罪現場與空間進出動線)
- 動(犯罪動機與目的)
- 法(犯罪手法與使用工具)
- 人(犯罪嫌疑人身分特徵與共犯結構)
- 物(被害客體、得手財物與贓證物流向)
- 常見陷阱與評分盲點:
- 忽視「真偽研判」:多數考生常直接跳入「如何抓凶手」,忽略案情研判的第一步必須先釐清「是否確屬刑事犯罪」,排除自殺、意外、自導自演或民事糾紛。
- 脫離跡證之臆測:案情研判必須強調「以跡證與情資為基礎」,嚴禁無根據之主觀猜測。
【答案】
案情研判為犯罪偵查之神經中樞,其目的在於本於客觀跡證及情資,透過邏輯演繹建立偵查假說,引導後續偵查偵查方向。依據犯罪偵查學理及相關偵查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標準),案情研判應從下列各項核心問題著手進行:
一、案件性質與真偽之研判(是否確屬犯罪?屬何種罪名?)
- 排除非犯罪事件:依據現場跡證、被害人狀態與報案內容,優先辨明是否為自殺、意外、病死、虛偽謊報或純屬民事糾紛,防止虛耗偵查資源。
第 三 題25 分
犯罪偵查過程有所謂五階段理論(5-stage theory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一件成功的犯罪偵查依序會經過犯罪發生、調查蒐證、傳喚緝捕犯嫌、移送法辦及起訴定罪等階段,請問此五階段理論的重心,在於發揮犯罪偵查的哪些功能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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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刑事訴訟法於民國 113 年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等科技偵查條文,現行法已修正完備科技偵查法源,但本題學理核心不受影響)。
- 犯罪偵查五階段理論(5-Stage Theory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犯罪偵查係一動態且具嚴謹因果關聯之程序,學理上歸納為五個連續階段:
- 第一階段:犯罪發生(受理報案、主動發見、臨場初報)
- 第二階段:調查蒐證(現場勘查、物證保全、查訪偵訊)
- 第三階段:傳喚緝捕犯嫌(鎖定對象、強制處分、到案訊問)
- 第四階段:移送法辦(偵查卷證彙整、解送/函送檢察官)
- 第五階段:起訴定罪(公訴協力、蒞庭作證、實現實體真實)
- 理論重心與功能(Functions):
- 實體真實發見:透過科學證據與邏輯推理,重建犯罪事實,避免冤抑、毋枉毋縱。
- 人權正當保障:踐行《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與無罪推定原則。
- 保全訴訟客體與證據:確保人犯與物證於審判時完整呈現,促使公訴成立與法院有罪判決。
- 社會防衛與被害復原:制止犯罪擴大、安定社會秩序、撫平被害損害。
- 偵查作為之限制(Limitations):
- 法制規範限制:令狀原則、法定障礙(緘默權、夜間詢問禁止、律師在場權)、證據排除法則(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 組織權限限制:海巡機關具司法警察(官)身分(刑事訴訟法第 229 至 231 條、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無起訴、羈押之決定權。
- 客觀環境與科技限制:海域海岸時空嚴苛、通訊盲區、物證易受風浪破壞、科技偵查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犯罪偵查學理與刑事訴訟法制結合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三層次展開:
- 破題界定理論核心:點出五階段理論非僅為行政作業流程,其「重心」在於「落實實體真實發見」與「正當法律程序人權保障」之雙重衡平。
- 功能面向論述:依據偵查目的,系統性歸納該五階段如何分別及共同發揮「事實發見」、「保全程序」、「公訴支援」及「秩序防衛」等功能。
- 限制面向批判:從「法律程序限制」、「司法警察權限限制」及「外在客觀與海巡執法環境限制」切入,點出各階段在實務操作上面臨的法律界限與現實障礙。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題目直接要求剖析「五階段理論之重心:功能及其限制」,作答應將五個階段對應之「功能重心」與「法定/實務限制」逐一剖析歸納如下:
- 第一階段:犯罪發生
- 功能:啟動偵查程序、掌握初期情報、封鎖現場、防止損害擴大。
- 限制:報案延遲、情資真偽難辨、初抵現場之急迫性易引發管轄競合或破壞原始跡證。
- 第二階段:調查蒐證
- 功能:重建犯罪現場、鎖定犯行足跡、保全法定證據能力之物證與書證。
- 限制:強制處分(搜索、扣押)受令狀主義嚴格限制;未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面臨證據排除;海域蒐證面臨物證沉沒、風化等不可逆限制。
- 第三階段:傳喚緝捕犯嫌
- 功能:確認犯嫌身分、防止其逃亡、串證、湮滅證據,確保被告到場。
- 限制:受拘提、逮捕之法定要件拘束(刑事訴訟法第 76、88 條);人身自由限制受法定 24 小時時效約束(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詢問受三項權利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與夜間詢問禁止限制。
- 第四階段:移送法辦
- 功能:由司法警察階段銜接至偵查主體(檢察官)、完成卷證初步法律評價、聲請羈押以保全審判。
- 限制:海巡人員僅為偵查輔助機關,無起訴裁量權;移送書內容受檢察官指揮審查,若證據不足易遭退件補正。
- 第五階段:起訴定罪
- 功能:落實國家刑罰權、實現司法正義、達成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
- 限制:嚴格證明法則之要求、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司法警察在此階段退居「蒞庭證人/輔佐」角色,定罪與否取決於法官心證,非偵查機關所能掌控。
解題技巧
第 四 題25 分
處理重大案件,現場勘察人員對於可疑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採證,請說明刑案現場勘察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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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刑案現場勘察」的標準作業程序(SOP)與跡證鑑識邏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規範依據為《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民國 110 年修正版)第四章「現場勘察」、《刑事訴訟法》相關勘驗規定,以及犯罪偵查學與刑事鑑識學之標準規範(海巡機關偵辦刑案亦準用或參照相關程序;現行相關實務作業手冊後續雖有微幅文字修訂,但核心勘察步驟體系完全一致)。
核心觀念著重於勘察之客觀性、科學性與合法性,嚴格遵循「由外而內、由淺入深、由低至高」、「先無損後有損」、「先潛伏後顯現」以及「拍照記錄先於採集」的採證法則,並確保微量跡證之「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不受污染與中斷。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制度程序型申論題,切入點應採取「時間序列與空間推進」的雙重邏輯,切忌雜亂條列。最佳解法是將現場勘察過程劃分為七大標準步驟:
- 抵達現場與初查(掌握情勢、設定進出通道)
- 勘察規劃與任務指派(擬定計畫、分工專責)
- 現場記錄(文字、照相、錄影、測繪)
- 跡證搜尋(運用科學幾何搜尋法)
- 跡證採集、包裝與封緘(防污染、確保留存與監管鏈)
- 現場討論與重建(動線推估、犯罪模式研判)
- 最後複查與現場解除(清點、確認無遺漏後移轉管轄或復原)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實務評分標準分析如下:
- 步驟完整性:若僅寫出「照相、採證、送驗」,僅能獲得基礎筆墨分數。閱卷重點在於是否寫出「初查規劃」、「進出通道之劃定」、「記錄四法(照相、錄影、測繪、筆錄)」及「最後複查(Final Walk-through)」等專業環節。
- 採證原則的融入:在各步驟中是否具體寫入「先記錄後移動」、「避免二次污染」、「建立監管鏈」等鑑識專有名詞,是區分高分與平庸答案的關鍵指標。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記憶現場勘察七步驟,可用簡化口訣:「查(初查)、計(計畫)、記(記錄)、搜(搜尋)、採(採證)、析(分析重建)、解(複查解除)」。
- 避免作答陷阱:
- 陷阱一:直接跳過「進出走道建立」而開始採證。進入現場必須踩「安全進出動線」,避免踩壞潛伏鞋印或毛髮纖維。
- 陷阱二:漏掉「現場記錄」直接寫「採集跡證」。在刑事鑑識上,未拍照、測繪並定位之跡證,在法庭上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極易受質疑。
- 陷阱三:忘記寫最後的「複查」。現場一旦解除封鎖,環境遭到破壞,將永遠無法挽回未採之跡證。
【答案】
處理重大刑案,現場勘察人員對於可疑跡證實施必要之採證,應秉持科學、客觀、嚴謹之態度,並遵循法定程序實施。依犯罪偵查學及偵查犯罪標準作業程序,刑案現場勘察之步驟依序如下:
一、抵達現場與初步觀察(現場初查)
- 掌握情勢與交接:勘察人員到達後,應先向第一時間抵達之封鎖保全人員(如海巡巡邏員警、安檢所人員)了解案情概要、報案經過、現場有無變動及傷者救護送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