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海巡特考三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勤務 考古題詳解

113 年・海巡特考・三等・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試題代碼 海巡勤務

第 一 題25 分

民國 113 年 7 月 5 日,基隆籍某號漁船在彭佳嶼東北方海域作業時,被日本公務船登檢扣押,船長被帶到日方公務船上進行調查。依據我國「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請詳述海巡艦船艇護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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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13 年有效的《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第八點作答,重點是依船舶身分、所在海域與事件性質,決定海巡艦船艇的執法或護漁方式。題幹所述為我國漁船在護漁範圍內作業時遭日本公務船登檢扣押,應特別掌握「護漁範圍內遭外國公務船干擾,政府派艦護漁並協助處理」及日本重疊海域對日本漁船採平等互惠原則等規定。

本題是申論題,沒有選項。作答宜先列各類船舶及事故的護漁原則,再就題幹情境說明適用方式。

解題方法

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第八點,分為外國漁船、大陸漁船、港澳地區漁船、我國漁船海事海難事故,以及我國漁船遭外國公務船干擾等類型,逐項整理如下。

一、外國漁船

外國漁船有違反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之虞時,執行機關得採取緊追、登臨、檢查、驅離等措施;必要時,得予扣留、扣押、逮捕或留置,並交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置。執行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 尊重無害通過規範: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主張無害通過權時,應審酌是否符合國際公約及我國相關法規。
  2. 依管轄原則執法:取締犯罪應依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及普遍管轄原則行使管轄權,並注意國際公約與國際慣例。
  3. 日本漁船平等互惠:在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以及程序所列與日本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對日本漁船依平等互惠原則處理。
  4. 菲律賓漁船平等互惠及一小時離開機制:在程序所定與菲律賓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對菲律賓漁船依平等互惠原則處理;發現其作業時,由海巡署通知菲律賓並給予一小時離開,逾時依法扣留或扣押。
  5. 第三國非法作業漁船:未經許可進入未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者,蒐證確認後,押返國內最近或適當港口,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分。
  6. 全程蒐證與紀錄:處理案件時應全程記錄、錄影,製作詳細書面紀錄,並妥善保存照片、錄影及其他證據。

二、大陸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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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岸巡防勤務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請說明海巡勤務的五大方式及其具體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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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勤務實施要點》第五點所定的五大勤務方式,以及各方式的勤務目的與執行內容。海巡勤務方式是達成海岸及海域巡防任務的具體手段,須依法執行,並依勤務情勢相互配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列出五種方式,再逐項說明「在哪裡執行、由誰執行、要完成什麼任務」。其中「檢查」最容易失分,須再分成一般檢查、安全檢查、路上檢查及登臨檢查,並寫出各自適用的對象與要件。

五大勤務方式及具體作為

一、值班

於巡防勤務執行機構設置值勤臺,由執勤人員值守,主要辦理通訊、聯絡、命令傳達、通報、報告及緊急情況處置等事項。

值班人員並應注意勤務機構安全,受理民眾報案或查詢,掌握並傳遞勤務資訊,做好相關紀錄及未了事項交接,使指揮與通報不中斷。

二、備勤

各級巡防勤務機構保留適當人員,在勤務單位內整裝待命,由幹部編組指揮運用。遇有突發事件時,機動支援現場;遇有臨時勤務時,則依命令派遣執行。

備勤重點在於保持人員、裝備及指揮編組可立即投入勤務,以補足現有勤務兵力或應付緊急狀況。

三、守望

於劃定的勤務區域內,由執勤人員在指定位置,以目視或其他觀測器材執行監視、觀測、警戒、警衛、聯絡及管制等勤務。

實務上可在岸際、港區、制高點或其他有利位置執勤,觀察海面及岸際狀況,掌握船舶、可疑目標或異常情事,並適時記錄、通報及聯繫相關單位。

四、巡邏

執勤人員在管轄區內,循指定巡邏區域或路線執行勤務,依法實施檢查、取締、盤查、緊追、驅離及其他一般巡防工作。

巡邏具有機動性,可依地區與任務需要運用步巡、車巡、船巡等方式。除沿線巡視外,也應留意可疑人、船、物及違法活動;發現狀況時,依法處置並向勤務指揮系統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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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布袋漁港安檢勤務時,發現漁船密艙內有動物活體禽鳥,經初步查看共有 15 籠,疑似管制之珍貴禽鳥,其中部分鳥隻已死亡,請問安檢人員應採行何種作為?押返安檢碼頭後,應如何部署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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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發現疑似走私活體禽鳥後,先控制防疫風險,再依法查緝」。現場同時有三項任務:安檢人員及民眾的防護、禽鳥與船舶的隔離管制,以及涉嫌走私或違法輸入管制動物的證據保全與移送。

答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勤務規範為準,主要包括《海岸巡防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漁港及遊艇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該安全檢查作業規定於民國 113 年 8 月 26 日修正,作答應以考試時適用版本為準;現行法規已有修正。

「疑似珍貴禽鳥」尚未經專業鑑定,不能直接認定其種類或保育等級;「部分鳥隻死亡」也不代表可自行丟棄、處理或撲殺。應由動植物防疫檢疫機關及野生動物主管機關鑑定、採樣並指示後續處置。

解題方法

依勤務時間順序作答:發現現場即時處置 → 押返安檢碼頭及隔離部署 → 跨機關採證處置 → 移送與清消。這樣能完整回答題目所問的「應採行何種作為」及「押返後如何部署及執行」。

一、發現現場的即時處置

  1. 停止一般安檢並控制現場 發現密艙內有 15 籠禽鳥,應停止非必要人員進出密艙及接觸禽鳥,避免搬動、開籠或任意清理。記錄發現時間、船舶位置、船名、船員資料、禽鳥數量與狀況,並以照片、錄影記錄現場及密艙配置。

  2. 做好人員防護及初步隔離 將無關人員撤離,限制船員及執勤人員接觸禽鳥、排泄物、羽毛及死亡鳥隻。接觸或進入密艙者應使用適當防護裝備,並避免將可能受污染的鞋靴、器材帶往其他區域。

  3. 立即通報並請求專業機關協處 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及上級單位,並聯繫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轄區分署及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到場處理;若疑似保育類或其他管制野生動物,另通報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涉及輸入、走私或私運疑義時,通知海關及相關查緝單位協處。

  4. 依法控制船舶及相關人員 依職權及案件情況控制涉案船舶,防止其離港、轉移禽鳥或破壞證據;依法查明船員身分、航程、禽鳥來源、運送目的及是否具合法文件。不得以現場初步外觀自行替禽鳥定種或認定保育等級。

二、押返安檢碼頭後的部署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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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民國 113 年 2 月 10 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勤指中心接獲通報,海象 7 至 8 級、陣風 10 級,浪高 3 至 4 公尺、大至巨浪。有野柳籍 CT3 漁船報案請求協助,稱於新竹外海 10 浬遭不明國籍貨輪碰撞,以致船艏進水,1 名船員落海失蹤、漁船失去動力有沉沒之虞,其餘 5 人待救,該貨輪未停船且持續向北航行。如你是距該漁船最近的巡防艇艇長,對於人、船應如何處置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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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難現場的優先次序與海巡艇長的現場處置:先救人,再救船;在救援能力與海象許可下,同步追蹤肇事逃逸貨輪、蒐集資料並通報支援。海象惡劣、漁船進水失去動力且有沉沒之虞,應把落海失蹤者搜索與其餘 5 名船員撤離列為急務,並評估救援人員及巡防艇本身的安全。

法規依據包括《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及《海商法》有關船舶碰撞後船長救助義務的規定。法條與作業程序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處理「接令與通報、現場救人、遇難船處置、肇事船追查、紀錄與後續移送」,並兼顧現場風險、支援調度及蒐證。

一、接獲通報後,立即出勤並通報

  • 回報勤指中心已受命,確認事故位置、漁船識別資料、船上人數、碰撞時間、貨輪航向與特徵,以及遇險船目前狀況。
  • 立即航向事故海域,保持與漁船及勤指中心聯繫,要求漁船船員穿著救生衣、備妥救生筏與求生設備,並在安全可行時準備棄船。
  • 通報勤指中心請求協調鄰近巡防艇、空勤總隊、海巡岸際單位及相關搜救能量支援;並請求發布航船布告或其他必要航安警示。
  • 因海象達 7 至 8 級、陣風 10 級、浪高 3 至 4 公尺,出勤與接近現場須持續評估巡防艇耐海性、航行安全及可執行的救援方式;不得因冒進造成新增傷亡。

二、現場救助人命

抵達後先確認漁船、落海者及附近海面狀況,優先搜救 1 名落海失蹤船員,同時救援漁船上待救的 5 人。

  • 指派艇員瞭望、標定落海者位置,記錄時間、位置、流向及風浪等資料;依現場狀況採取適當的落水者搜索與救援方式,必要時請求空中搜救及其他船艇協助。
  • 救起人員後立即清點人數、檢查傷勢與失溫狀況,施行必要急救,並通報岸上安排醫療接駁。
  • 接近漁船時評估浪向、風向、船體漂移及碰撞風險,採安全舷側與適當操船方式接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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