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海巡特考三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考古題詳解

113 年・海巡特考・三等・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試題代碼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第 一 題20 分

請說明何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XI-2 章 ISPS Code」?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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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SOLAS 第 XI-2 章全名為「加強海上保全之特別措施」,依其第 3 條使《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簡稱 ISPS Code)具有強制效力。章程在 2002 年外交大會通過,於 2004 年 7 月 1 日生效,目的在建立船舶、公司、港口設施及締約政府合作的保全制度,以辨識、評估並防止威脅海上運輸安全的行為。

此處的「保全」著重防範故意危害,例如恐怖攻擊、破壞、非法登船或其他威脅;與船舶安全設備、航行安全所指的「安全」概念不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說明「法源與目的、適用對象、保全等級、主要制度、章程內容」,並特別指出 ISPS Code 分為強制性的 A 部與提供實施指引的 B 部。如此即可涵蓋題目所問「何謂」及「有哪些內容」。

SOLAS 第 XI-2 章的主要內容

第 XI-2 章共 13 條規則,建立海上保全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 締約政府的責任:指定主管機關、設定保全等級,並建立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制度。
  • 適用範圍:主要適用於從事國際航程的客船、總噸位 500 以上貨船、移動式海上鑽探裝置,以及服務此類船舶的港口設施;軍艦、海軍輔助船及政府非商業用途船舶等有排除規定。
  • 三個保全等級:第 1 級為正常作業;第 2 級為保全風險升高、須加強措施;第 3 級為可能或即將發生保全事件、須採取特定措施。船舶及港口設施依主管機關公告或指示調整措施。
  • 船舶及港口設施的保全要求:包含識別、評估保全威脅,制定與實施保全計畫,以及指定負責人員。
  • 保全管制與查核:包括船舶保全紀錄、船舶保全警報系統、港口國管制,以及對不符合規定船舶採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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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一) 請就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之目的、主管機關、執行機關、適用海域說明之?

(二) 條文內容有哪些基本措施與執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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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總則,以及第二章「基本措施」的制度架構。作答時先交代本法要保護的法益,再區分「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最後列明適用海域。

立法目的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 條,本法旨在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並永續利用海洋資源。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

依同法第 3 條:

  • 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
  • 直轄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
  • 縣(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 執行機關:海岸巡防機關。
  • 協助執行機關: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的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答題時應注意:地方政府是地方主管機關,海岸巡防機關則是執行機關,兩者職掌不可混淆。

適用海域

依同法第 2 條,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的:

  1. 潮間帶
  2. 內水
  3. 領海
  4. 鄰接區
  5. 專屬經濟海域
  6. 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此外,在上述範圍以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或能量污染,若造成前述範圍內的環境生態影響,也適用本法。

(二)基本措施與執行項目

解題方法

本小題的「基本措施」對應《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 7 條至第 16 條。依條次整理,可涵蓋委託辦理、白皮書、環境標準與監測、應變制度、污染防治費與基金、陸域廢棄物管理、事前防範及污染清除責任。

基本措施及執行項目

  1. 委託或指定辦理事項(第 7 條)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污染監測、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相關研究訓練。中央主管機關並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

  2. 海域分類、環境品質及管制(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為維護海洋環境或因應特殊海域需求,得劃定海洋管制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並制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制措施後公告實施。管制措施包括污染排放、使用毒品或藥品捕殺水生物,以及其他公告禁止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

  3. 海域與港區監測及防治(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設置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海域使用。不得干擾或毀損監測站、設施。各類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評估港區使用狀況,辦理水質及底泥檢測,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必要時由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共同防治,港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輔導污染改善。

  4. 海洋污染事件應變制度(第 10 條) 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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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IMO 要求操船者應瞭解本船在各種天候情況下之操船知識,請就船舶本身性能(可直接控制者)、周圍環境外力影響(可間接控制者),以及航行水域狀況(無法控制者),各有哪些項目?條列式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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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操船者如何把操船條件分成三類,並據此判斷船舶的操縱能力與航行風險:

  1. 船舶本身性能:可直接控制者——操船者可藉由舵、主機、推進器等操作改變船舶運動。
  2. 周圍環境外力:可間接控制者——風、流、浪等外力無法直接消除,但可藉由調整航向、航速、船位及操作時機,減輕或利用其影響。
  3. 航行水域狀況:無法控制者——水深、航道寬度、障礙物等水域條件不能由操船者改變,只能事先掌握並選擇安全的航行方式。

「可控制、可間接控制、無法控制」是依操船者對該項因素的控制程度分類,並非表示能完全消除風險。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三個層次作答:先列出船舶本身的操縱性能,再列出環境外力及其可採取的間接因應方式,最後列出固定的水域限制。各項目應能清楚對應到其中一類,避免把「外力」與「水域條件」混為一談。

分類說明

一、船舶本身性能:可直接控制者

操船者可直接操作或管理的船舶特性與設備,包括:

  • 舵及操舵性能:舵角、舵效、舵機反應、轉向能力及迴旋特性。
  • 主機與推進系統:主機轉速、前進與後退、加速與減速能力;單螺槳或雙螺槳的特性,以及可變螺距螺槳的操作反應。
  • 側推器及其他操船設備:艏推器、艉推器等設備的使用能力與限制。
  • 船速與慣性:不同航速下的舵效、進車與停車距離、倒車制動效果,以及船舶停俥後仍會持續前進的慣性。
  • 船舶迴旋與停止性能:迴旋圈、縱距、橫距、停止距離及倒車時的船首偏轉等。
  • 吃水、縱傾與載況:裝載狀況、吃水、縱傾、排水量及重心變化對操縱和船舶反應的影響。
  • 設備及船體狀態:舵機、主機、推進器等設備是否正常,以及船體、甲板上層建築的狀態。

二、周圍環境外力:可間接控制者

風、流、浪等外力不能由船舶直接控制,但操船者可調整船舶狀態及操作策略,改變其對操船的影響:

  • 風:風向、風速,以及船舶受風面積;可藉由調整航向、航速及靠離泊角度,減輕風壓或利用風力。
  • 海流與潮流:流向、流速及漲退潮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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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依據「1973 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及議定書(MARPOL 73/78/97)」附則 I,總噸位多少以上之船舶,應備有油料記錄簿(Oil Record Books)?第一部分(機艙作業紀錄)應記載項目有哪些?條列式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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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MARPOL 73/78/97 附則 I 油料記錄簿的適用船舶、機艙作業紀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附則 I 第 17 條及附錄 III:

  • 油輪:總噸位 150 以上,應備有第一部分(機艙作業紀錄)。
  • 非油輪船舶:總噸位 400 以上,應備有第一部分。

題目問的是「多少以上之船舶」,作答時應說明油輪與非油輪門檻不同;若只寫 400 噸以上,會漏掉油輪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第一部分」是機艙作業紀錄,再依船舶類型確認總噸位門檻;接著依附則 I 附錄 III,按作業類別條列應記事項。各項紀錄依實際作業適用,並非每艘船每天都要填寫所有項目。

第一部分應記載項目

  1. 油燃料艙壓載或清洗
  • 壓載油艙的識別。
  • 油艙上次載油後是否曾清洗;若未清洗,記載先前裝載油品種類。
  • 清洗過程:開始及完成清洗的船舶位置與時間、採用的清洗方法及相關艙櫃、清洗水轉入的艙櫃。
  • 壓載過程:開始及結束壓載的船舶位置與時間;油艙未清洗時,記載壓載水量。
  1. 排放油燃料艙污壓載水或清洗水
  • 艙櫃識別。
  • 開始及完成排放時的船舶位置、排放期間船速。
  • 排放方式:經 15 ppm 設備排放,或送交岸上接收設施。
  • 排放量。
  1. 油渣及其他油類殘留物的收集與處置
  • 船上留存油渣的艙櫃識別、艙櫃容量及留存總量,並按規定定期記錄。
  • 處置方式及處置量,包括送交接收設施、轉入其他艙櫃、焚化或其他方法;並記錄涉及的艙櫃及其剩餘量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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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依我國船員服務規則之規範,當船舶發生觸礁、碰撞及擱淺等海事時,船長應採取哪些必要應急措施?條列式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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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員服務規則》第 27 條。船舶發生觸礁、碰撞或擱淺時,船長應立即掌握船體與進水狀況、周圍水深及船舶穩定情形,並規劃安全處置,同時防止海洋污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七款逐項作答,再按應急處置脈絡理解:先查明損害與進水,再評估船舶所在水域及結構狀況,接著安排安全泊地與航行,並防止船舶沉沒、移位、翻覆及污染。

必要應急措施

  1. **查明船體受損情形:**確認船舶受損部位及受損程度。
  2. **檢查進水情形:**注意艙內及雙重底是否有海水浸入,並掌握進水量是否增加。
  3. **掌握吃水與水深:**注意船舶吃水,以及船外周圍水深,評估船舶與海床的相對狀況。
  4. **檢查內部結構:**查明各艙隔板及雙重底的損害情形。
  5. **選擇安全泊地並規劃航行:**出險後選擇安全泊地,策劃適當航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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