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海巡特考三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一) 影響船舶搖擺週期的因素是什麼?(10 分)
(二) 當船舶航行於海上,搖擺週期太短時,可以採取何種措施解決此問題?(10 分)
(三) 當一船舶的船寬為 ,,,排水量為 6,000 噸時,此時船舶的搖擺週期是多少秒?(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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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橫搖(rolling)的自然週期及其與船舶穩度的關係。
船舶橫搖週期主要由下列兩項因素決定:
- 船舶初穩性高度
- 船舶橫向質量分布,即橫搖迴轉半徑
理論公式為:
其中:
- :橫搖週期,單位為秒
- :橫搖迴轉半徑,單位為公尺
- :重力加速度,約為
- :初穩性高度,單位為公尺
船舶實務上常以 估算,因此可寫成經驗公式:
(一)影響船舶搖擺週期的因素
1. 初穩性高度
是影響橫搖週期最重要的因素。
- 大,船舶穩性強,回復力矩大,船舶回復速度快,因而搖擺週期較短。
- 小,船舶穩性弱,回復力矩小,船舶回復速度慢,因而搖擺週期較長。
其關係為:
2. 船寬
船寬越大,船體橫向質量分布通常越外擴,橫搖迴轉半徑增加,因此搖擺週期通常較長。
經驗公式顯示:
3. 橫搖迴轉半徑
船上貨物、燃油、淡水及其他重量的分布,會影響船舶的橫向質量慣性。
- 重量分布越靠近船舶兩舷, 越大,週期越長。
- 重量越集中於船舶中心線附近, 越小,週期越短。
4. 重量位置及船舶重心高度
重量上移會使 增加,並使:
減小,因此搖擺週期增長。
重量下移則會使 減小、 增大,造成週期縮短。
5. 自由液面效應
部分裝載的液艙內液體會隨船舶搖動,使船舶產生虛擬重心上升,降低有效 :
自由液面效應越大, 越小,搖擺週期越長。
6. 船體水下形狀、吃水及排水量
船體水下形狀與吃水會影響 、水線面慣性矩及船舶的水動力特性;排水量改變也可能造成吃水、 與重量分布變化,進而影響搖擺週期。
此外,海況、波浪週期及船體阻尼會影響實際觀測到的搖擺運動,但自然週期的基本判斷仍以 與 為核心。
(二)搖擺週期太短時的處置措施
判斷原理
由於:
搖擺週期太短,表示船舶的 過大,船舶過於「硬」;船舶受到傾斜後,回復力矩太大,回復速度過快,容易產生劇烈的快速橫搖。
可採取的措施
1. 將重量上移
將適當貨物、備件或其他可移動重量由低處移至較高位置,使 增加:
增加後, 減小,搖擺週期即可延長。
2. 將低位壓艙水移至較高位置
第 二 題20 分
試述油輪使用哪些裝備設施防止油污染?(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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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油輪依《船舶污染防制法》及《1973 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暨 1978 年議定書》(MARPOL 73/78)附錄 I,所配置之「防止油污染設備」與「防止意外溢油設施」。
答題宜分為:
- 防止機艙含油污水排放污染。
- 防止貨油作業及洗艙油水污染。
- 防止壓載水攜油污染。
- 防止碰撞、擱淺或船體破損造成大量溢油。
- 配合作業程序、監測及應變計畫。
油輪防污染的基本原則,是使油分離、收集、監測、回收或送岸處理,禁止未經處理之含油水直接排入海中。
一、機艙含油污水處理設備
(一)油水分離器(Oily Water Separator, OWS)
油水分離器用以處理機艙艙底水、泵浦洩漏水及其他含油污水,利用重力分離、聚結及過濾等方式,使油分離出來並收集至污油艙,處理後之水始得依規定排放。
船舶排放機艙含油污水時,通常須符合油濃度不超過 的要求,並須在船舶航行、設備正常操作及其他法定條件具備時排放。
(二)15 ppm 油分濃度監測器
監測器連續測量排出水之油分濃度。當濃度超過 時,應發出警報,並使自動停止排放或將污水回流至污油艙,避免不合格污水排入海中。
(三)自動停止及回流裝置
此裝置與油水分離器及油分濃度監測器連鎖。排放水超過規定濃度、監測器故障或設備異常時,自動關閉舷外排放閥,將污水導回污油艙或污水艙。
(四)污油艙(Sludge Tank)及污油泵
油水分離器所分離出的油渣、污油及機艙污油,應收集於污油艙,不得以排放含油水之方式排入海中,再由污油泵輸送至岸上接收設施或適當處理設備。
二、貨油作業防污染設備
(一)貨油艙(Cargo Oil Tanks)及污油艙(Slop Tanks)
油輪應設置污油艙,收集貨油艙洗艙水、貨油殘油、貨油管線排放物及油水混合物。油水經沉澱、分離後,符合規定者始得排放,不合格部分則保留於船上,送交岸上接收設施。
污油艙可降低洗艙水直接排放所造成的油膜污染,並便於油分回收。
(二)油水排放監測及控制系統(ODME)
油輪貨油艙排水通常使用油水排放監測及控制系統(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ODME),連續監測排放水之油分濃度、排放流量及船舶航速等資料。
當油濃度、排放量或航行條件不符合規定時,系統應發出警報並自動停止排放。其功能重點是防止油輪在排放貨油艙污水時,將過量油分排入海中。
(三)貨油管路、閥件及泵浦系統
貨油管路、閥件、泵浦及洩放管路應具備良好密封性,並設置適當的滴油盤、集油槽及排油管路,使裝卸貨油、拆接管線或維修時產生的殘油能集中回收,不致流入甲板排水孔及海中。
(四)洗艙設備及原油洗艙系統(Crude Oil Washing, COW)
大型原油油輪可設置原油洗艙系統,以貨油本身沖洗艙壁及艙底,減少附著於貨油艙內的殘油量,並降低洗艙水的油污染程度。
原油洗艙可增加貨油回收率,減少污油及洗艙水產生量,但須依核准之《原油洗艙手冊》操作,並配合安全及防爆措施。
三、防止壓載水造成油污染的設備
(一)隔離壓載艙(Segregated Ballast Tanks, SBT)
隔離壓載艙與貨油系統及燃油系統完全分離,壓載水不經貨油管路、貨油泵或貨油艙,避免壓載水遭受油品污染。
採用隔離壓載可減少以貨油艙裝載壓載水所產生的含油壓載水污染,是現代油輪的重要防污染設施。
(二)專用壓載管路及泵浦
隔離壓載艙應設置獨立的壓載水管路、泵浦及閥件,不與貨油系統交叉連接,以防止貨油混入壓載水,也防止壓載水進入貨油系統。
(三)雙重船殼(Double Hull)
雙重船殼是在外板與內殼之間設置隔離空間,使貨油艙不直接貼近船舶外板。船舶碰撞或擱淺造成外殼破損時,可降低貨油艙同時破損及大量漏油的機率。
雙重船殼屬於事故預防及溢油量降低設施,並非用來處理已產生的含油污水。
第 三 題20 分
試述油輪應備有的油料紀錄簿及其內容。(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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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MARPOL 73/78》附錄一「防止油污染規則」第17條及第36條,油輪應備有《油類紀錄簿》(Oil Record Book),分為:
- Part I:機艙作業
- Part II:貨油及壓載作業
油類紀錄簿的目的,在於記錄船舶一切可能造成油污染的作業,使主管機關得以追查油水分離器、污油艙、污油水艙、貨油艙及排放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油輪通常須備有:
- 150總噸以上油輪:Part I及Part II。
- 400總噸以上非油輪:至少須備有Part I。
- 油類紀錄簿應置於船上,於作業完成後立即記載,並由負責該項作業之船員簽名;每頁完成後由船長簽名。
- 油類紀錄簿應保存於船上至少3年,供主管機關檢查。
二、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先分Part,再列各Part記錄內容,最後補充記錄方式與保存要求」的方式作答。
判斷關鍵如下:
- 涉及機艙、燃油、滑油、艙底水、污油及油水分離設備者,歸入Part I。
- 涉及貨油裝卸、貨油艙清洗、原油洗艙、貨油艙壓載及污油水艙者,歸入Part II。
如此作答可完整涵蓋油輪油類紀錄簿的法定架構,避免只寫「記錄燃油加油」而漏列貨油作業。
三、Part I:機艙作業紀錄
Part I主要記載機艙及燃油系統所產生之含油水、污油及燃油作業,內容如下:
(一)燃油艙之壓載或清洗
應記載:
- 燃油艙名稱或編號。
- 壓載或清洗日期。
- 壓載水或清洗水的數量。
- 作業開始及結束時間。
- 相關閥件或管路操作情形。
(二)燃油艙污壓載水或清洗水之排放
應記載:
- 排放之燃油艙。
- 排放日期、時間及船位。
- 排放數量。
- 排放方式。
- 是否經由油水分離設備處理。
- 排放至岸上接收設施時,應記錄接收設施資料。
(三)污油及油渣之收集與處置
應記載機艙所產生之污油、油渣及沉澱物,包括:
- 污油艙、油渣艙名稱或編號。
- 收集數量。
- 轉移至其他艙櫃之數量。
- 以焚化爐焚化之數量。
- 交由岸上接收設施處理之數量。
- 其他合法處置方式。
污油包括燃油淨化器排出的油渣、潤滑油淨化產生的油泥及機艙含油殘液等。
(四)機艙艙底水之非自動排放
應記載:
- 艙底水來源及數量。
- 排放日期、時間及船位。
- 排放至海上、污油水艙或岸上接收設施之方式。
- 使用之油水分離設備及排放監控設備。
(五)機艙艙底水之自動排放
如利用自動油水分離設備排放,應記載:
- 自動排放開始及停止時間。
- 排放數量。
- 船位。
- 油水分離器、油分濃度計及自動停止裝置之使用情形。
排放不得僅以「自動排放」簡略帶過,仍須記載作業時間、數量及設備狀況。
(六)油水分離設備之狀況
應記載:
- 油水分離器之使用及停止。
- 油分濃度計之狀態。
- 自動停止裝置是否正常。
- 設備故障、警報或維修情形。
- 設備試驗及保養情形。
(七)意外或特殊油類排放
船舶若因碰撞、擱淺、管路破裂、艙櫃溢流、設備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發生油類排放,應詳細記載:
- 發生時間及船位。
- 排放原因。
- 排放油品種類及估計數量。
- 受影響之艙櫃。
- 船員採取的控制及防止污染措施。
- 通報主管機關或港口當局之情形。
(八)燃油或散裝潤滑油之加裝
應記載:
- 加油日期、時間及地點。
- 燃油或潤滑油種類。
- 加油數量。
- 接收之油艙名稱或編號。
- 供油船或岸上供油設施名稱。
- 燃油交付單等相關資料。
加油作業特別容易發生溢油,因此加油前後的艙櫃容量、閥件狀態及溢油防制措施,亦應依船上程序記錄。
四、Part II:貨油及壓載作業紀錄
Part II專供油輪記錄貨油作業,主要內容如下:
(一)貨油裝載
應記載:
- 裝載日期、時間及港口。
- 貨油種類。
- 裝入之貨油艙名稱或編號。
- 各艙裝載數量。
- 貨油總量。
- 裝載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形。
(二)航行中貨油艙間之內部轉移
應記載:
- 貨油由何艙轉移至何艙。
- 轉移日期及時間。
- 轉移數量。
- 轉移原因,例如調整吃水、配載或安全需要。
- 相關泵浦及閥件操作情形。
(三)貨油卸載
應記載:
- 卸貨日期、時間及港口。
- 卸載貨油種類。
- 卸自之貨油艙。
- 卸貨數量。
- 卸貨完成後各艙剩餘貨油量。
- 卸貨過程中之異常或溢漏情形。
(四)原油洗艙
使用原油洗艙系統時,應記載:
- 原油洗艙日期及時間。
- 被清洗之貨油艙。
- 洗艙持續時間。
- 洗艙機運轉情形。
- 洗艙使用之原油數量。
- 洗艙後殘油及污油水之處置方式。
原油洗艙不是一般清水洗艙,因其利用原油本身清除艙壁殘油,故須特別記錄。
第 四 題15 分
(一) 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中定義何謂客船?(5 分)
(二) 客船又要接受哪些檢查?(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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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I 章第 2 條及第 7 條作答,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重點有二:
- 掌握 SOLAS 對「客船」的定義。
- 熟記客船應接受的三類檢驗,以及各類檢驗的實施時機與範圍。
(一)SOLAS 對客船之定義
依 SOLAS 第 I 章第 2 條:
客船(Passenger ship)係指載客超過 12 人之船舶。
所謂「載客超過 12 人」,即至少載有 13 名乘客。判斷時應注意,船長、船員及因執行船舶業務而在船上工作之人員,原則上不計入「乘客」人數。
因此:
- 載客 12 人:不屬於 SOLAS 所稱客船。
- 載客 13 人以上:屬於 SOLAS 所稱客船。
我國《船舶法》對客船另有國內法定義,例如涉及船舶種類、是否為小船及主要用途等要件;但本題明確詢問 SOLAS 定義,應以「載客超過 12 人」為答題核心。
(二)客船應接受之檢驗
依 SOLAS 第 I 章第 7 條,客船應接受下列三種檢驗:
一、船舶投入營運前之初次檢驗
客船在投入營運前,應接受初次檢驗(Initial Survey)。
初次檢驗屬於全面性檢查,主要確認船舶之結構、機器及設備,均符合 SOLAS、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及其預定用途之安全要求。
檢查範圍包括:
- 船舶結構。
- 主機及輔機。
- 鍋爐及其他受壓容器。
- 船底外部。
- 鍋爐內部及外部。
- 電氣設備。
- 無線電設備,包括救生設備所使用之無線電設備。
- 防火設施、火警偵測設備及滅火設備。
- 救生設備及救生安排。
- 航行設備。
- 航海出版物。
- 引航員登船設施。
- 號燈、號型、音響信號及遇險信號設備。
- 其他依法應配置之設備。
此外,初次檢驗也應確認船舶各部分及其設備之施工品質、材料、結構尺寸與配置均屬合格,並適合該船預定從事之航行任務。
二、每 12 個月一次之換證檢驗
客船應每 12 個月接受一次換證檢驗(Renewal Survey),以確認船舶安全狀況仍符合 SOLAS 規定,並據以換發或更新客船安全證書。
換證檢驗主要包括:
- 船舶結構。
- 鍋爐及其他受壓容器。
- 主機、輔機及其附屬設備。
- 電氣設備。
- 無線電設備。
- 防火、火警偵測及滅火設備。
- 救生設備及救生安排。
- 航行設備。
- 航海出版物。
- 引航員登船設施。
- 船底外部。
- 號燈、號型、音響信號及遇險信號設備。
換證檢驗的目的,不只是確認設備「存在」,更要確認其:
第 五 題15 分
颱風警報發布後,商港管理機關應如何管理商港內的船舶?(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颱風警報發布後,商港管理機關基於「商港安全維護」所負的船舶管理與緊急管制責任。答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掌握以下原則:
- 安全優先原則:防止船舶碰撞、擱淺、斷纜、沉沒及貨物落海。
- 港口整體管制原則:商港管理機關須統合港內船舶、碼頭、航道、錨地及港勤作業,不是只管理單一船舶。
- 船長責任與機關指揮並行:船長仍負船舶航行、操船及船員安全責任;商港管理機關則依商港法及港區防颱作業規定,發布管制命令並督導執行。
- 分級管制原則:依颱風強度、風浪、潮汐、船舶種類、吃水、繫泊狀況及港區水域條件,採取限制進出港、停止作業、移泊及疏散等措施。
法源以《商港法》及其相關施行規定、各商港防颱作業程序為依據。颱風警報發布後,商港管理機關得依港區安全需要,對船舶進出港、停泊、移泊及港內作業實施必要管制。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通知—管制—加強防護—移泊疏散—持續監控—災後復原」六個層次作答:
如此可同時涵蓋商港管理機關的行政管制權限,以及船舶實際防颱措施。
一、發布防颱通知並建立管制體系
颱風警報發布後,商港管理機關應立即通知港內船舶、船公司、代理行、碼頭業者及相關港勤單位,說明:
- 颱風警報種類與預計影響時間;
- 港區進出港及移泊管制時程;
- 裝卸貨、加油、修船及其他港勤作業停止時間;
- 船舶應採取的繫泊、值班、機艙備便及防污染措施;
- 緊急聯絡方式與避風、疏散地點。
同時應與海事、航港、氣象、海巡、消防及港務警察等單位保持聯繫,掌握港內船舶數量、位置、船種、載貨情形及危險品資訊。
二、管制船舶進出港及港內交通
商港管理機關應依風力、浪況、能見度、港口操船條件及航道安全狀況,採取下列措施:
- 限制或停止船舶進港:避免颱風前仍有船舶進入港內,造成航道壅塞及靠泊風險。
- 限制或停止船舶出港:對操船能力不足、主機或舵機狀況不佳、載運危險品,或在現場條件下出港具有高度風險的船舶,應限制其離港。
- 管制港內移動:未經許可,船舶不得任意起錨、移泊或穿越港區水域。
- 維持必要航道:對執行救難、消防、港勤及其他必要任務的船舶,應保留安全通行水域並實施優先管制。
管制措施必須與實際危險程度相當,並配合颱風警報變化及港區現況調整。
三、停止或限制港內作業
颱風來臨前,商港管理機關應命令或督導港區業者停止具有高度風險的作業,包括:
- 裝卸貨物;
- 吊車、裝卸機具及大型機械作業;
- 危險品裝卸及轉運;
- 加油、供水、補給及其他可能增加船舶或人員暴露風險的作業;
- 小艇、工作船及非必要港勤作業。
停止作業後,應將吊具、貨物、舷梯、軟管及其他設備固定妥當,避免因強風造成撞擊、落海或阻塞航道。
四、要求船舶採取防颱措施
商港管理機關應要求港內船舶依船舶種類及停泊位置,完成下列防颱工作:
(一)加強繫泊
- 增加繫纜數量及繫纜角度;
- 檢查纜繩、纜樁、導纜器及繫泊設備;
- 預留足夠的纜繩伸縮量,以因應潮位及船舶位移;
- 防止船舶碰撞碼頭、鄰船及港區設施。
(二)保持船舶操縱能力
- 主機、舵機、發電機及操舵系統應保持可立即使用;
- 船舶應備妥足夠燃油、淡水及應急電力;
- 錨機、錨鏈、消防設備及抽水設備應保持良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