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海巡特考三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考古題詳解

115 年・海巡特考・三等・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試題代碼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第 一 題30 分

(一) 影響船舶搖擺週期的因素是什麼?(10 分)

(二) 當船舶航行於海上,搖擺週期太短時,可以採取何種措施解決此問題?(10 分)

(三) 當一船舶的船寬為 12 m12\,\mathrm{m},KG=9 mKG=9\,\mathrm{m},KM=13 mKM=13\,\mathrm{m},排水量為 6,000 噸時,此時船舶的搖擺週期是多少秒?(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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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橫搖(rolling)的自然週期及其與船舶穩度的關係。

船舶橫搖週期主要由下列兩項因素決定:

  1. 船舶初穩性高度 GMGM
  2. 船舶橫向質量分布,即橫搖迴轉半徑 kk

理論公式為:

T=2πkgGMT=2\pi\frac{k}{\sqrt{gGM}}

其中:

  • TT:橫搖週期,單位為秒
  • kk:橫搖迴轉半徑,單位為公尺
  • gg:重力加速度,約為 9.81 m/s29.81\,\mathrm{m/s^2}
  • GMGM:初穩性高度,單位為公尺

船舶實務上常以 k≈0.39Bk\approx0.39B 估算,因此可寫成經驗公式:

T≈0.78BGMT\approx0.78\frac{B}{\sqrt{GM}}

(一)影響船舶搖擺週期的因素

1. 初穩性高度 GMGM

GMGM 是影響橫搖週期最重要的因素。

  • GMGM 大,船舶穩性強,回復力矩大,船舶回復速度快,因而搖擺週期較短。
  • GMGM 小,船舶穩性弱,回復力矩小,船舶回復速度慢,因而搖擺週期較長。

其關係為:

T∝1GMT\propto\frac{1}{\sqrt{GM}}

2. 船寬 BB

船寬越大,船體橫向質量分布通常越外擴,橫搖迴轉半徑增加,因此搖擺週期通常較長。

經驗公式顯示:

T∝BT\propto B

3. 橫搖迴轉半徑 kk

船上貨物、燃油、淡水及其他重量的分布,會影響船舶的橫向質量慣性。

  • 重量分布越靠近船舶兩舷,kk 越大,週期越長。
  • 重量越集中於船舶中心線附近,kk 越小,週期越短。

4. 重量位置及船舶重心高度 KGKG

重量上移會使 KGKG 增加,並使:

GM=KM−KGGM=KM-KG

減小,因此搖擺週期增長。

重量下移則會使 KGKG 減小、GMGM 增大,造成週期縮短。

5. 自由液面效應

部分裝載的液艙內液體會隨船舶搖動,使船舶產生虛擬重心上升,降低有效 GMGM:

GM有效=GM−自由液面修正GM_{\text{有效}}=GM-\text{自由液面修正}

自由液面效應越大,GMGM 越小,搖擺週期越長。

6. 船體水下形狀、吃水及排水量

船體水下形狀與吃水會影響 KMKM、水線面慣性矩及船舶的水動力特性;排水量改變也可能造成吃水、KMKM 與重量分布變化,進而影響搖擺週期。

此外,海況、波浪週期及船體阻尼會影響實際觀測到的搖擺運動,但自然週期的基本判斷仍以 GMGM 與 kk 為核心。


(二)搖擺週期太短時的處置措施

判斷原理

由於:

T=2πkgGMT=2\pi\frac{k}{\sqrt{gGM}}

搖擺週期太短,表示船舶的 GMGM 過大,船舶過於「硬」;船舶受到傾斜後,回復力矩太大,回復速度過快,容易產生劇烈的快速橫搖。

可採取的措施

1. 將重量上移

將適當貨物、備件或其他可移動重量由低處移至較高位置,使 KGKG 增加:

GM=KM−KGGM=KM-KG

KGKG 增加後,GMGM 減小,搖擺週期即可延長。

2. 將低位壓艙水移至較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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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試述油輪使用哪些裝備設施防止油污染?(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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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油輪依《船舶污染防制法》及《1973 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暨 1978 年議定書》(MARPOL 73/78)附錄 I,所配置之「防止油污染設備」與「防止意外溢油設施」。

答題宜分為:

  1. 防止機艙含油污水排放污染。
  2. 防止貨油作業及洗艙油水污染。
  3. 防止壓載水攜油污染。
  4. 防止碰撞、擱淺或船體破損造成大量溢油。
  5. 配合作業程序、監測及應變計畫。

油輪防污染的基本原則,是使油分離、收集、監測、回收或送岸處理,禁止未經處理之含油水直接排入海中。


一、機艙含油污水處理設備

(一)油水分離器(Oily Water Separator, OWS)

油水分離器用以處理機艙艙底水、泵浦洩漏水及其他含油污水,利用重力分離、聚結及過濾等方式,使油分離出來並收集至污油艙,處理後之水始得依規定排放。

船舶排放機艙含油污水時,通常須符合油濃度不超過 15 ppm15\ \mathrm{ppm} 的要求,並須在船舶航行、設備正常操作及其他法定條件具備時排放。

(二)15 ppm 油分濃度監測器

監測器連續測量排出水之油分濃度。當濃度超過 15 ppm15\ \mathrm{ppm} 時,應發出警報,並使自動停止排放或將污水回流至污油艙,避免不合格污水排入海中。

(三)自動停止及回流裝置

此裝置與油水分離器及油分濃度監測器連鎖。排放水超過規定濃度、監測器故障或設備異常時,自動關閉舷外排放閥,將污水導回污油艙或污水艙。

(四)污油艙(Sludge Tank)及污油泵

油水分離器所分離出的油渣、污油及機艙污油,應收集於污油艙,不得以排放含油水之方式排入海中,再由污油泵輸送至岸上接收設施或適當處理設備。


二、貨油作業防污染設備

(一)貨油艙(Cargo Oil Tanks)及污油艙(Slop Tanks)

油輪應設置污油艙,收集貨油艙洗艙水、貨油殘油、貨油管線排放物及油水混合物。油水經沉澱、分離後,符合規定者始得排放,不合格部分則保留於船上,送交岸上接收設施。

污油艙可降低洗艙水直接排放所造成的油膜污染,並便於油分回收。

(二)油水排放監測及控制系統(ODME)

油輪貨油艙排水通常使用油水排放監測及控制系統(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ODME),連續監測排放水之油分濃度、排放流量及船舶航速等資料。

當油濃度、排放量或航行條件不符合規定時,系統應發出警報並自動停止排放。其功能重點是防止油輪在排放貨油艙污水時,將過量油分排入海中。

(三)貨油管路、閥件及泵浦系統

貨油管路、閥件、泵浦及洩放管路應具備良好密封性,並設置適當的滴油盤、集油槽及排油管路,使裝卸貨油、拆接管線或維修時產生的殘油能集中回收,不致流入甲板排水孔及海中。

(四)洗艙設備及原油洗艙系統(Crude Oil Washing, COW)

大型原油油輪可設置原油洗艙系統,以貨油本身沖洗艙壁及艙底,減少附著於貨油艙內的殘油量,並降低洗艙水的油污染程度。

原油洗艙可增加貨油回收率,減少污油及洗艙水產生量,但須依核准之《原油洗艙手冊》操作,並配合安全及防爆措施。


三、防止壓載水造成油污染的設備

(一)隔離壓載艙(Segregated Ballast Tanks, SBT)

隔離壓載艙與貨油系統及燃油系統完全分離,壓載水不經貨油管路、貨油泵或貨油艙,避免壓載水遭受油品污染。

採用隔離壓載可減少以貨油艙裝載壓載水所產生的含油壓載水污染,是現代油輪的重要防污染設施。

(二)專用壓載管路及泵浦

隔離壓載艙應設置獨立的壓載水管路、泵浦及閥件,不與貨油系統交叉連接,以防止貨油混入壓載水,也防止壓載水進入貨油系統。

(三)雙重船殼(Double Hull)

雙重船殼是在外板與內殼之間設置隔離空間,使貨油艙不直接貼近船舶外板。船舶碰撞或擱淺造成外殼破損時,可降低貨油艙同時破損及大量漏油的機率。

雙重船殼屬於事故預防及溢油量降低設施,並非用來處理已產生的含油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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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試述油輪應備有的油料紀錄簿及其內容。(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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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MARPOL 73/78》附錄一「防止油污染規則」第17條及第36條,油輪應備有《油類紀錄簿》(Oil Record Book),分為:

  1. Part I:機艙作業
  2. Part II:貨油及壓載作業

油類紀錄簿的目的,在於記錄船舶一切可能造成油污染的作業,使主管機關得以追查油水分離器、污油艙、污油水艙、貨油艙及排放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油輪通常須備有:

  • 150總噸以上油輪:Part I及Part II。
  • 400總噸以上非油輪:至少須備有Part I。
  • 油類紀錄簿應置於船上,於作業完成後立即記載,並由負責該項作業之船員簽名;每頁完成後由船長簽名。
  • 油類紀錄簿應保存於船上至少3年,供主管機關檢查。

二、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先分Part,再列各Part記錄內容,最後補充記錄方式與保存要求」的方式作答。

判斷關鍵如下:

  • 涉及機艙、燃油、滑油、艙底水、污油及油水分離設備者,歸入Part I。
  • 涉及貨油裝卸、貨油艙清洗、原油洗艙、貨油艙壓載及污油水艙者,歸入Part II。

如此作答可完整涵蓋油輪油類紀錄簿的法定架構,避免只寫「記錄燃油加油」而漏列貨油作業。


三、Part I:機艙作業紀錄

Part I主要記載機艙及燃油系統所產生之含油水、污油及燃油作業,內容如下:

(一)燃油艙之壓載或清洗

應記載:

  • 燃油艙名稱或編號。
  • 壓載或清洗日期。
  • 壓載水或清洗水的數量。
  • 作業開始及結束時間。
  • 相關閥件或管路操作情形。

(二)燃油艙污壓載水或清洗水之排放

應記載:

  • 排放之燃油艙。
  • 排放日期、時間及船位。
  • 排放數量。
  • 排放方式。
  • 是否經由油水分離設備處理。
  • 排放至岸上接收設施時,應記錄接收設施資料。

(三)污油及油渣之收集與處置

應記載機艙所產生之污油、油渣及沉澱物,包括:

  • 污油艙、油渣艙名稱或編號。
  • 收集數量。
  • 轉移至其他艙櫃之數量。
  • 以焚化爐焚化之數量。
  • 交由岸上接收設施處理之數量。
  • 其他合法處置方式。

污油包括燃油淨化器排出的油渣、潤滑油淨化產生的油泥及機艙含油殘液等。

(四)機艙艙底水之非自動排放

應記載:

  • 艙底水來源及數量。
  • 排放日期、時間及船位。
  • 排放至海上、污油水艙或岸上接收設施之方式。
  • 使用之油水分離設備及排放監控設備。

(五)機艙艙底水之自動排放

如利用自動油水分離設備排放,應記載:

  • 自動排放開始及停止時間。
  • 排放數量。
  • 船位。
  • 油水分離器、油分濃度計及自動停止裝置之使用情形。

排放不得僅以「自動排放」簡略帶過,仍須記載作業時間、數量及設備狀況。

(六)油水分離設備之狀況

應記載:

  • 油水分離器之使用及停止。
  • 油分濃度計之狀態。
  • 自動停止裝置是否正常。
  • 設備故障、警報或維修情形。
  • 設備試驗及保養情形。

(七)意外或特殊油類排放

船舶若因碰撞、擱淺、管路破裂、艙櫃溢流、設備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發生油類排放,應詳細記載:

  • 發生時間及船位。
  • 排放原因。
  • 排放油品種類及估計數量。
  • 受影響之艙櫃。
  • 船員採取的控制及防止污染措施。
  • 通報主管機關或港口當局之情形。

(八)燃油或散裝潤滑油之加裝

應記載:

  • 加油日期、時間及地點。
  • 燃油或潤滑油種類。
  • 加油數量。
  • 接收之油艙名稱或編號。
  • 供油船或岸上供油設施名稱。
  • 燃油交付單等相關資料。

加油作業特別容易發生溢油,因此加油前後的艙櫃容量、閥件狀態及溢油防制措施,亦應依船上程序記錄。


四、Part II:貨油及壓載作業紀錄

Part II專供油輪記錄貨油作業,主要內容如下:

(一)貨油裝載

應記載:

  • 裝載日期、時間及港口。
  • 貨油種類。
  • 裝入之貨油艙名稱或編號。
  • 各艙裝載數量。
  • 貨油總量。
  • 裝載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形。

(二)航行中貨油艙間之內部轉移

應記載:

  • 貨油由何艙轉移至何艙。
  • 轉移日期及時間。
  • 轉移數量。
  • 轉移原因,例如調整吃水、配載或安全需要。
  • 相關泵浦及閥件操作情形。

(三)貨油卸載

應記載:

  • 卸貨日期、時間及港口。
  • 卸載貨油種類。
  • 卸自之貨油艙。
  • 卸貨數量。
  • 卸貨完成後各艙剩餘貨油量。
  • 卸貨過程中之異常或溢漏情形。

(四)原油洗艙

使用原油洗艙系統時,應記載:

  • 原油洗艙日期及時間。
  • 被清洗之貨油艙。
  • 洗艙持續時間。
  • 洗艙機運轉情形。
  • 洗艙使用之原油數量。
  • 洗艙後殘油及污油水之處置方式。

原油洗艙不是一般清水洗艙,因其利用原油本身清除艙壁殘油,故須特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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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5 分

(一) 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中定義何謂客船?(5 分)

(二) 客船又要接受哪些檢查?(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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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I 章第 2 條及第 7 條作答,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重點有二:

  1. 掌握 SOLAS 對「客船」的定義。
  2. 熟記客船應接受的三類檢驗,以及各類檢驗的實施時機與範圍。

(一)SOLAS 對客船之定義

依 SOLAS 第 I 章第 2 條:

客船(Passenger ship)係指載客超過 12 人之船舶。

所謂「載客超過 12 人」,即至少載有 13 名乘客。判斷時應注意,船長、船員及因執行船舶業務而在船上工作之人員,原則上不計入「乘客」人數。

因此:

  • 載客 12 人:不屬於 SOLAS 所稱客船。
  • 載客 13 人以上:屬於 SOLAS 所稱客船。

我國《船舶法》對客船另有國內法定義,例如涉及船舶種類、是否為小船及主要用途等要件;但本題明確詢問 SOLAS 定義,應以「載客超過 12 人」為答題核心。


(二)客船應接受之檢驗

依 SOLAS 第 I 章第 7 條,客船應接受下列三種檢驗:

一、船舶投入營運前之初次檢驗

客船在投入營運前,應接受初次檢驗(Initial Survey)。

初次檢驗屬於全面性檢查,主要確認船舶之結構、機器及設備,均符合 SOLAS、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及其預定用途之安全要求。

檢查範圍包括:

  1. 船舶結構。
  2. 主機及輔機。
  3. 鍋爐及其他受壓容器。
  4. 船底外部。
  5. 鍋爐內部及外部。
  6. 電氣設備。
  7. 無線電設備,包括救生設備所使用之無線電設備。
  8. 防火設施、火警偵測設備及滅火設備。
  9. 救生設備及救生安排。
  10. 航行設備。
  11. 航海出版物。
  12. 引航員登船設施。
  13. 號燈、號型、音響信號及遇險信號設備。
  14. 其他依法應配置之設備。

此外,初次檢驗也應確認船舶各部分及其設備之施工品質、材料、結構尺寸與配置均屬合格,並適合該船預定從事之航行任務。

二、每 12 個月一次之換證檢驗

客船應每 12 個月接受一次換證檢驗(Renewal Survey),以確認船舶安全狀況仍符合 SOLAS 規定,並據以換發或更新客船安全證書。

換證檢驗主要包括:

  1. 船舶結構。
  2. 鍋爐及其他受壓容器。
  3. 主機、輔機及其附屬設備。
  4. 電氣設備。
  5. 無線電設備。
  6. 防火、火警偵測及滅火設備。
  7. 救生設備及救生安排。
  8. 航行設備。
  9. 航海出版物。
  10. 引航員登船設施。
  11. 船底外部。
  12. 號燈、號型、音響信號及遇險信號設備。

換證檢驗的目的,不只是確認設備「存在」,更要確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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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15 分

颱風警報發布後,商港管理機關應如何管理商港內的船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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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颱風警報發布後,商港管理機關基於「商港安全維護」所負的船舶管理與緊急管制責任。答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掌握以下原則:

  1. 安全優先原則:防止船舶碰撞、擱淺、斷纜、沉沒及貨物落海。
  2. 港口整體管制原則:商港管理機關須統合港內船舶、碼頭、航道、錨地及港勤作業,不是只管理單一船舶。
  3. 船長責任與機關指揮並行:船長仍負船舶航行、操船及船員安全責任;商港管理機關則依商港法及港區防颱作業規定,發布管制命令並督導執行。
  4. 分級管制原則:依颱風強度、風浪、潮汐、船舶種類、吃水、繫泊狀況及港區水域條件,採取限制進出港、停止作業、移泊及疏散等措施。

法源以《商港法》及其相關施行規定、各商港防颱作業程序為依據。颱風警報發布後,商港管理機關得依港區安全需要,對船舶進出港、停泊、移泊及港內作業實施必要管制。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通知—管制—加強防護—移泊疏散—持續監控—災後復原」六個層次作答:

颱風警報發布→發布防颱通知→限制港內作業及船舶交通→檢查繫泊與船舶狀況→命令移泊、出港或疏散→持續監視並辦理災後恢復颱風警報發布 \rightarrow 發布防颱通知 \rightarrow 限制港內作業及船舶交通 \rightarrow 檢查繫泊與船舶狀況 \rightarrow 命令移泊、出港或疏散 \rightarrow 持續監視並辦理災後恢復

如此可同時涵蓋商港管理機關的行政管制權限,以及船舶實際防颱措施。

一、發布防颱通知並建立管制體系

颱風警報發布後,商港管理機關應立即通知港內船舶、船公司、代理行、碼頭業者及相關港勤單位,說明:

  • 颱風警報種類與預計影響時間;
  • 港區進出港及移泊管制時程;
  • 裝卸貨、加油、修船及其他港勤作業停止時間;
  • 船舶應採取的繫泊、值班、機艙備便及防污染措施;
  • 緊急聯絡方式與避風、疏散地點。

同時應與海事、航港、氣象、海巡、消防及港務警察等單位保持聯繫,掌握港內船舶數量、位置、船種、載貨情形及危險品資訊。

二、管制船舶進出港及港內交通

商港管理機關應依風力、浪況、能見度、港口操船條件及航道安全狀況,採取下列措施:

  1. 限制或停止船舶進港:避免颱風前仍有船舶進入港內,造成航道壅塞及靠泊風險。
  2. 限制或停止船舶出港:對操船能力不足、主機或舵機狀況不佳、載運危險品,或在現場條件下出港具有高度風險的船舶,應限制其離港。
  3. 管制港內移動:未經許可,船舶不得任意起錨、移泊或穿越港區水域。
  4. 維持必要航道:對執行救難、消防、港勤及其他必要任務的船舶,應保留安全通行水域並實施優先管制。

管制措施必須與實際危險程度相當,並配合颱風警報變化及港區現況調整。

三、停止或限制港內作業

颱風來臨前,商港管理機關應命令或督導港區業者停止具有高度風險的作業,包括:

  • 裝卸貨物;
  • 吊車、裝卸機具及大型機械作業;
  • 危險品裝卸及轉運;
  • 加油、供水、補給及其他可能增加船舶或人員暴露風險的作業;
  • 小艇、工作船及非必要港勤作業。

停止作業後,應將吊具、貨物、舷梯、軟管及其他設備固定妥當,避免因強風造成撞擊、落海或阻塞航道。

四、要求船舶採取防颱措施

商港管理機關應要求港內船舶依船舶種類及停泊位置,完成下列防颱工作:

(一)加強繫泊

  • 增加繫纜數量及繫纜角度;
  • 檢查纜繩、纜樁、導纜器及繫泊設備;
  • 預留足夠的纜繩伸縮量,以因應潮位及船舶位移;
  • 防止船舶碰撞碼頭、鄰船及港區設施。

(二)保持船舶操縱能力

  • 主機、舵機、發電機及操舵系統應保持可立即使用;
  • 船舶應備妥足夠燃油、淡水及應急電力;
  • 錨機、錨鏈、消防設備及抽水設備應保持良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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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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