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海巡特考三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考古題詳解

112 年・海巡特考・三等・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試題代碼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第 一 題27 分

(一) 何謂船舶構造之 Swash Bulkhead 及 Bilge Keel?其設置位置及主要用途各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二) 某船長 100 公尺,寬 20 公尺,正浮於標準海水中,排水量 8,000 公噸,KG=5KG=5 公尺,KM=5.7KM=5.7 公尺。一船底舯部壓水艙,長 15 公尺,寬 16 公尺,深 1 公尺,於中線面處設有隔艙壁且滿載壓艙海水。若該艙排除一半之壓艙水後,假設吃水變化對 KMKM 的影響可忽略不計,則在考量自由液面效應下,試求該船之定傾高度及搖擺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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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Swash Bulkhead(防蕩艙壁)**是設於液艙內的縱向或橫向隔壁,用來限制液體因船舶搖擺、縱搖或液位變化而大幅流動。它通常不是用來把液艙完全分隔成互不相通的艙室,而是在隔壁上設有通孔或開口,讓液體仍可流通。

**Bilge Keel(舭龍骨)**是裝設於船體兩舷舭部外側的縱向板狀構件,通常沿船長方向延伸。它不屬於船體主要縱向強度構件,主要作用是增加船舶橫搖時的水阻尼。

設置位置及主要用途

  • Swash Bulkhead

  • **位置:**設於油艙、壓載水艙等液艙內,可採縱向或橫向配置。

  • **用途:**限制艙內液體晃動,減少液體衝擊艙壁及自由液面晃蕩;其開口則維持艙內液體流通。它可降低晃蕩造成的結構受力及船舶運動影響,但不能消除自由液面效應。

  • Bilge Keel

  • **位置:**設於船體兩側舭部,沿船長方向布置,通常左右對稱。

  • **用途:**船舶橫搖時增加水流阻力與能量耗散,減小橫搖幅度。舭龍骨主要是抑制橫搖,並不直接增加船舶的靜態定傾高度。

(二)定傾高度與搖擺週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卸除部分壓艙水後,如何計入排水量與重心變化,以及半滿液艙的自由液面修正。

自由液面造成的虛擬重心上升量為:

FSC=ρITΔFSC=\frac{\rho I_T}{\Delta}

其中 ρ\rho 為艙內液體密度,ITI_T 為液艙自由液面對縱向軸的二次面積矩,Δ\Delta 為船舶排水量。修正後定傾高度為:

GM修正=KM−KG−FSCGM_{\text{修正}}=KM-KG-FSC

搖擺週期採用簡化自然橫搖公式:

T=2πkgGM修正T=\frac{2\pi k}{\sqrt{gGM_{\text{修正}}}}

題目未提供船舶橫搖慣性半徑 kk;按常用估算取 k=0.4Bk=0.4B。

解題方法與計算

標準海水密度取 ρ=1.025 t/m3\rho=1.025\ \text{t/m}^3。艙底視為位於龍骨基準面;排出上半部壓艙水,剩餘海水的重心高度為 0.25 m0.25\ \text{m}。

1. 計算排出的壓艙水重量

排出水量:

V排=15×16×0.5=120 m3V_{\text{排}}=15\times16\times0.5=120\ \text{m}^3

排出重量:

w排=120×1.025=123 tw_{\text{排}}=120\times1.025=123\ \text{t}

因此卸水後排水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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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8 分

我國船舶檢查之類別分為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與臨時檢查。請根據船舶法的規定,條列說明上述三類船舶檢查之申請施行時機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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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重點是依檢查目的與觸發情形,區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條整理

作答時先抓三類檢查的時間邏輯:特別檢查看重大船況或證書期限;定期檢查看年度週期;臨時檢查看突發事故或適航疑慮。

  1. 特別檢查(《船舶法》第 25 條)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
  • 新船建造。
  • 自國外輸入。
  • 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 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 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1. 定期檢查(《船舶法》第 26 條) 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之前後三個月內」是以每屆滿一年的日期為中心,於該日期前後各三個月的期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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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為避免負責船舶當值或操作安全之船員因疲勞所肇致的危險,請問 STCW 2010 公約中有關工作與休息時數及容許例外情形之相關規定為何?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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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1978 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經 2010 年馬尼拉修正案修正後,為防止疲勞而訂定的適任值勤與休息時數規範。主要法源為 STCW 公約第 VIII/1 條,以及 STCW Code A-VIII/1(強制性規定);B-VIII/1 則提供指導原則。

規定適用於負責航行或輪機當值的人員,以及船上被指定執行安全、防止污染或保安職責的人員。考題著重兩部分:一般最低休息時數,以及在例外情況下可如何調整、有哪些界限。

解題方法

先列出一般休息時數,再說明休息時段如何分割;接著區分「緊急或其他優先作業情況下暫時不必維持一般規定」與「例外減少每週最低休息時數」兩類規定。最後補上船長為船舶、人員或貨物的即時安全而要求工作時的處理方式,避免把所有例外混為一談。

一般工作與休息時數

STCW A-VIII/1 規定,相關船員的休息時間不得少於:

  • 任一 24 小時內 10 小時。
  • 任一 7 日內 77 小時。

休息時間可分為不超過 2 段,其中至少 1 段須連續 6 小時以上;兩段休息時間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 14 小時。休息時間不得安排當值或其他工作。

這是最低休息要求,不表示其餘時間都可以排滿當值或工作。船上值班表應張貼於容易看見、取得之處;當值安排也應避免疲勞影響船員的值勤能力。

容許例外情形

  1. 緊急、演習或其他優先作業情況

發生緊急狀況、演習,或其他優先作業情況時,一般休息時數及分段要求得暫不維持。不過,集合、消防、救生艇及依法或依國際文書要求舉行的演習,仍應以盡量減少對休息時間的干擾、避免造成疲勞為原則。

  1. 例外減少每日休息時數

一般每日 10 小時的最低休息時數,得在例外情況下減少,但須符合以下限制:

  • 任一 24 小時內不得少於 6 小時連續休息。
  • 這項減少不得延續超過 2 日。
  • 任一 7 日內仍須至少有 70 小時休息。

此項規定是有限度地減少休息,不是可以任意取消每日休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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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根據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與議定書(MARPOL 73/78/97)附則 I——防止油污規則,其所定義之「特殊區域」係指哪些海域?並請說明該規則對 10,000 總噸以上非油船的貨船,在特殊區域內將船上機器處所之艙底含油污水的排放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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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MARPOL 73/78/97》附則 I 的兩項規定:第 1.11 條所列的「特殊區域」,以及第 15 條對船舶機器處所艙底含油污水排放的限制。題目特別指出船舶總噸位在 10,000 以上,關鍵在於油水分離設備還須符合第 14.7 條的監測與自動停止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列出附則 I 所定義的特殊區域,再判斷船舶類型、總噸位、所在海域及排放設備條件。題目是「非油船」且「10,000 總噸以上」,排放時須同時符合特殊區域內適用的排放條件,並使用具備警報及自動停止裝置的油水分離設備。

特殊區域

依附則 I 第 1.11 條,特殊區域包括:

  1. 地中海區域
  2. 波羅的海區域
  3. 黑海區域
  4. 紅海區域
  5. 波斯灣區域(Gulfs area)
  6. 亞丁灣區域
  7. 南極區域(南緯 60 度以南)
  8. 西北歐水域
  9. 阿拉伯海阿曼區域
  10. 南部南非水域

「特殊區域」是基於海洋學、生態條件及海上交通等因素,須採取較嚴格防污措施的海域;它不等於排放條件完全相同的海域,南極區域另有更嚴格規定。

10,000 總噸以上非油船的排放規定

在南極區域以外的特殊區域,船舶機器處所的艙底含油污水,只有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時,才得排放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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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15 分

請依 SOLAS 公約之規定,試述在貨櫃船上應舉行棄船、消防及進入圍蔽艙間等演習之時機為何?並說明該有哪些船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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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 III 章第 19 條「緊急訓練與演習」,重點是分清三種演習的舉行頻率、特殊時機與參加對象。貨櫃船屬貨船,依貨船規定作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演習種類逐一整理:

  1. 棄船演習、消防演習:記住每名船員每月至少各參加一次,再補上船員更替或大量船員未參加時的時機規定。
  2. 進入圍蔽艙間及救援演習:參加對象限於負有進入或救援職責的船員,頻率至少每兩個月一次。

各項演習規定

一、棄船演習

  • **頻率及參加人員:**每名船員每月至少參加一次棄船演習。
  • 特殊時機:
  • 船舶首次投入營運、經重大特性改裝後,或新船員到職時,應於開航前舉行演習。
  • 若船上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船員,前一個月未曾在該船參加棄船及消防演習,應於船舶離港後二十四小時內舉行。
  • 演習須依棄船職責進行集合與操演;若船舶裝有海上撤離系統,演習亦須涵蓋相關操作。

二、消防演習

  • **頻率及參加人員:**每名船員每月至少參加一次消防演習。
  • **特殊時機:**適用前述相同規定:船舶首次投入營運、重大特性改裝後或新船員到職時,應於開航前舉行;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船員前一個月未在該船參加棄船及消防演習時,應於離港後二十四小時內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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