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海巡特考三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一) 某平正漂浮於標準海水中船舶,排水量 公噸, 公尺, 公尺。今將重 60 公噸的貨物依船舶正橫方向移動 12 公尺,試求該船橫傾角度。(15 分)
(二) 何謂船體扭轉強度(Torsional Strength)?其對何種船舶影響較大?(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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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橫移所造成的橫傾角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橫向移動造成的橫傾力矩,以及初穩定船舶的復原能力。船舶原為平正漂浮,貨物移動後,船舶重心向貨物移動方向偏移;在小角度假設下,可用初穩定性公式求橫傾角:
其中 為排水量, 為初穩心高。
解題方法
先求船舶初穩心高:
貨物橫移造成的橫傾力矩為:
以復原力矩平衡橫傾力矩:
代入題目數值:
因此:
貨物往哪一舷移動,船舶即向該舷橫傾;題目未指定移動方向,故角度大小為約 。
解題技巧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我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其所定義的「安全管理機構」係屬何者?(5 分)該機構之職責為何?(10 分)而該機構進行安全管理應符合何種目的?(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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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4 條及第 5 條,分別要求說明「安全管理機構」的定義、職責,以及進行安全管理應符合的目的。
解題方法與作答
依序對應題目三個問項,先引用第 2 條界定機構身分,再列第 5 條四項職責,最後列第 4 條三項管理目的,避免把「職責」與「目的」混為一談。
一、安全管理機構的定義(5 分)
依同規則第 2 條第 2 款,安全管理機構係指船舶所有人,或承擔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法人組織。作答時應把握兩種身分:船舶所有人,以及實際承擔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的法人組織。
二、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10 分)
依同規則第 5 條,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如下:
-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組織化、文件化的管理制度,以確保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
- 訂定安全管理手冊:將安全管理制度及相關要求整理成手冊,供岸上與船上人員依循。
- 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使制度落實於日常船舶營運及管理作業。
第 三 題20 分
依據我國「商港法」,船舶於商港區域內不得行使哪些污染港區行為?(10 分)又船上之廢油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該如何處理?(5 分)倘若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水域或有污染之虞時,應有何作為?(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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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港法》第 37 條至第 39 條,依序處理三件事:港區內禁止哪些污染行為、船上污染物如何處置,以及發生污染事故時船長與船舶所有人的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條涵義
作答時依題目三個問句,分別對應《商港法》第 37 條、第 38 條及第 39 條,列出禁止行為、合法處置方式,以及事故發生後的應變與通報義務。
一、商港區域內不得為的污染行為(第 37 條)
商港區域內,不得有下列污染港區行為:
- 船舶排洩污染物: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有害物質、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
- 船舶工程或相關作業造成污染: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清艙或打撈,致生污染。
- 作業污染海水或棄置廢棄物:裝卸、搬運、修理或其他作業,造成海水污染或棄置廢棄物。
- 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船舶排煙、裝卸作業、輸送、車輛運輸或堆置區作業中,有以目視即可見的粒狀污染物排放或逸散於空氣中的情形。
二、船上污染物的處理方式(第 38 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的廢油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 留存船上;或
- 排洩至岸上收受設施。
污染物交由岸上收受時,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不得直接排入港區水域或任意棄置。
三、發生海難或意外事故時的作為(第 39 條)
第 四 題15 分
依 1966 年國際載重線公約規定,船舶出海後、於航程中或抵達時的任何時間,在船舶兩舷季節和地帶或區域所勘劃的載重線均不可浸沒,但哪些情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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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1966 年國際載重線公約》第 12 條「浸沒」。船舶出海、航行中及抵達時,應依其所在季節、地帶或區域適用的載重線裝載;原則上,該載重線不得浸沒。公約第 12 條第 2、3 項列出兩項例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哪些情況例外」,直接依第 12 條第 2、3 項分別作答:
- 船舶處於淡水中:單位密度淡水中,適用載重線得浸沒至國際載重線證書所載的淡水 allowance(淡水補貼)範圍。若水的密度不等於 1,則按實際密度與 1.025 之差比例給予補貼。
- 船舶自河流或內陸水域的港口出發:得加深裝載,其幅度相當於船舶從出發地至海上航段所需消耗的燃油及其他物料重量。
易混淆處
第 五 題10 分
依據我國「船員法」規定,雇用人僱用懷孕中或分娩後之女性船員在船工作,應遵行事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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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考《船員法》第 29 條「懷孕或分娩後女性船員之僱用及工作」規定,並須搭配第 31 條的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限制。
注意兩個期間不同:第 29 條規範「分娩後未滿八週」女性船員在船工作;第 31 條規範「分娩後一年以內」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問的「應遵行事宜」,分成「僱用在船工作」與「航行中才判明懷孕」兩種情形,再補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的特別限制:
- 僱用懷孕中或分娩後未滿八週的女性船員在船工作:雇用人應參採醫師綜合評估其體格檢查結果所作的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 女性船員在船舶航行中判明懷孕:雇用人應先提供必要的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再使其從事較輕便且對航行安全有必要的工作;不得減少其原本得領受的各項報酬。
- 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懷孕中或分娩後一年以內的女性船員,須經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由雇用人提供必要的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