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海巡特考三等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0 分
請依行政院核定之最新「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詳述海洋污染應變層級分類及各層級權責分工負責應變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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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核定的《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中,海洋污染事件的三級應變分類,以及各級負責應變機關的權責分工。分級依污染物種類及規模判斷,並須先區分事件是否由海難引起:
- 海難事件:由交通部依《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負責應變。
- 非海難事件:依應變級別與污染發生區域,由地方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第三級由海洋委員會成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應變。
法源依據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及行政院核定的《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計畫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交代兩件事:先列出油污染與化學品污染的三級門檻,再分別說明海難與非海難事件的負責機關。注意:分級名稱相同,不能因此忽略海難/非海難的權責差異。
一、應變層級分類
| 層級 | 油污染 | 化學品污染 |
|---|---|---|
| 第一級 |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 100 公噸,屬小型外洩 | 一只化學貨櫃造成污染或有污染之虞 |
| 第二級 |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 100 公噸至 700 公噸,屬中等程度或顯著外洩 | 二只至七只化學貨櫃造成污染或有污染之虞 |
| 第三級 | 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 700 公噸,屬重大外洩 | 超過七只化學貨櫃,或由散裝船舶造成污染或有污染之虞 |
二、各級權責分工
(一)海難事件
海難事件由交通部依《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負責應變;達第三級時,由交通部開設的海難災害應變中心負責應變。
(二)非海難事件
第 二 題15 分
請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詳述海巡人員對航行境內船舶與入出境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實施檢查之規定為何?
海巡人員於基隆商港實施入境船舶檢查,分別發覺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及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如何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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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國家安全法》第 5 條所定海巡機關的檢查職權,以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22 條對入出境船舶與航行境內船舶檢查方式的具體規定;第二問則須依「通商口岸由誰辦理緝私」及「發現犯罪嫌疑如何移送」分流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船舶是否「入出境」區分適用規定:
- 入出境船舶:適用施行細則第 20 條。
- 航行境內船舶:依施行細則第 22 條準用第 20 條,並有登船時查驗旅客身分證明的規定。
再依檢查結果區分續處方式:
-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基隆商港屬通商口岸,緝私原則上由海關辦理;海巡機關須採取必要處置並立即通知海關。
- 發現犯罪嫌疑:不論原先係執行何種檢查,均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一、航行境內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
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海巡人員對航行境內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實施檢查,準用入出境船舶的檢查規定,內容如下:
- 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實施清艙檢查。
- 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辦理,亦即:
- 進出管制區的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物品,應接受檢查,並憑相關證件進出。
- 旅客、船員得接受儀器檢查或身體搜索;搜索女性身體,應由女性執行,但不能由女性執行者,不在此限。
- 旅客、船員的手提行李,由本人自行開啟接受檢查。
- 旅客託運行李經檢查送入船艙後,旅客若未登船,該行李應予取下;但經運輸業者具結保證安全者,不在此限。
- 進口貨櫃: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
- 旅客身分查驗:旅客於登船時,海巡人員並得查驗其身分證明。
二、入出境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
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檢查方式如下:
- 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
- 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的檢查方式,包括管制區出入檢查、旅客及船員的儀器檢查或身體搜索、手提行李自行開啟受檢,以及託運行李的處理規定。
第 三 題15 分
在海岸巡防法與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由海洋委員會自行訂定或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辦法」、「制式」、「種類」、「組織及運作方式」,請說明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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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與《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法律將哪些事項授權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自行訂定,或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作答時應依授權事項分類,並特別分辨「海委會」與「海巡機關」的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相關規定
一、《海岸巡防法》
-
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相關辦法 依《海岸巡防法》第11條第4項,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訓練機構、課程、退訓、考核、證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海委會自行訂定。
-
機關間協調、聯繫辦法 依同法第12條第2項,海巡機關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關於協助執行事項,並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會同處理。前述協調、聯繫辦法,由海委會會同有關機關訂定。
-
艦艇等裝備的編號及專用標誌制式 依同法第13條第2項,海巡機關執行職務所配置的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海巡機關訂定,並非海委會自行訂定。
-
制服及證明文件制式 依同法第15條第2項,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制服及證明文件的制式,由海委會自行訂定。
二、《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器械種類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3條,器械包括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海委會自行訂定。相關規範為「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
第 四 題10 分
請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說明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探勘、開發非生物資源之規定為何?
如未經許可在專屬經濟海域從事非生物資源之開發,應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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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20 條。專屬經濟海域不是我國領海,但我國對其中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享有並得行使主權權利;他人從事相關活動,須依我國法令申請許可。
非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屬資源利用活動,不能僅以船舶在海域航行或通過為由,取代依法申請許可的要求。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兩個層次:
- 說明我國對專屬經濟海域非生物資源享有的權利,以及從事探勘、開發須先申請許可。
- 針對未經許可的開發,引用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列明罰鍰及得併行的沒入處分。
題目問的是「未經許可」而非「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兩者罰鍰額度不同,作答時須分清。
法律規定與適用
依同法第 5 條,中華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對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資源,享有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的主權權利。
依同法第 6 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因此,非生物資源的探勘與開發均須依法取得許可。
第 1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非法入出國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人員查緝非法入出國時的職權,包括管轄區域外的緊急調查、道路交通指揮、案件移辦及搜索身體的在場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解題依題示官方答案 B。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海岸巡防法》及相關執行規定中的法定用語,特別留意行使職權的條件,以及報告、通知或移辦的對象與時點。選項若把「急迫情形」下的區域外調查權寫完整,即符合本題所考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選項把道路交通指揮、實施檢查及報告義務併在一起,並將「即時報告長官」寫成使用警棍指揮交通後的要求;這不是本題所據規定的完整要件與表述。不能僅因涉及交通指揮及檢查,就認定整段敘述正確。
第 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中尉以下人員,具司法警察資格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與《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重點是區分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的司法警察身分,以及專長訓練的辦理方式、期間和課程決定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依職務及職等,分別規定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的司法警察官、第 230 條的司法警察官,或第 231 條的司法警察。前三項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 3 條至第 5 條另規定訓練由誰辦理、如何分班,以及訓練課目與時數如何決定。
解題方法
題幹說明該人員為「中尉以下」,因此不屬於第 11 條所列的上校以上人員;但僅憑「中尉以下」及「具司法警察資格者」,不能直接推定其必須重新受訓或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所稱司法警察官。作答時應對照各選項的訓練規定與法定身分用語。
關鍵在《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 5 條:訓練課程分為法律課程及專業課程,課目及時數由海巡署依班別特性及專業需要定之。這與選項 C 的敘述相符。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海岸巡防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對海巡機關掌理事項的說明,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三部法律所規定的職掌:
- 《海岸巡防法》第四條列舉海巡機關執行事項;第十一條規定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的司法警察身分及專長訓練要件。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海巡署掌理事項。
-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海洋保育署掌理事項。
解題時要分辨「法條確實列明的職掌」與「職掌內容相近,但歸屬其他機關或法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的主管機關尤其容易混淆。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引用的職掌與法條文字。前三個選項都包含數項敘述,因此只要其中一項錯誤,該選項即為錯誤。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岸巡防法》第四條列有「漁業資源之維護」;《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第二條也列有海洋保育署掌理「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兩項職掌均與法條相符。
(B) 正確。《海岸巡防法》第四條列有「海洋災害救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二條列有海巡署掌理「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4 題2 分
海巡機關依海岸巡防法與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對「海巡機關」的定義,以及海巡機關與農業、警察等機關協調聯繫時,權責如何分配。判斷關鍵是核對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相關辦法的機關主體、協助程序與案件分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法規文字與選項,特別留意「由誰辦理」及「誰應訂定作業流程」。C 選項所引《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定應訂定作業流程的義務主體是農業機關,不是海巡署,因此 C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海岸巡防機關」(簡稱海巡機關)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選項內容與法定定義一致。
第 5 題2 分
有關「海岸管制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安全法》與《海岸巡防法》對海岸管制區的規範,以及海岸管制區的範圍、主管機關與海巡署職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關鍵在於分清楚:海岸管制區的「劃定公告」涉及哪些機關、由誰主管,以及海巡署負責的管制與安全維護工作。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所稱的法源與機關組成,再核對其餘選項的定義及權責:
- 《國家安全法》規定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劃定管制區。
- 《海岸巡防法》另就海岸管制區的劃定公告規定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辦理。
- 海岸管制區的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海巡機關負責管制及安全維護。
因此,只要選項把兩部法律的機關組成說成相同,即有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國家安全法》規定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劃定管制區,並未如選項所稱,明訂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
第 6 題2 分
金門籍漁船出港安檢時,海巡人員在船艙中發現大量已分裝好的活體龍蝦,船長稱該龍蝦為捕魚用的魚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於漁船出港安檢時,發現可疑貨物後,如何區分「可疑情資」與「已查明違法事實」,並判斷是否具備立即阻止發航、裁罰或移送處分的法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漁船載運大量分裝活體龍蝦,且船長稱其為魚餌,足以形成查證與後續注意的理由;但僅憑貨物數量、分裝方式及船長說法,尚不能直接認定已構成走私或其他違法行為。執法處置仍須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述事實能否證明違法,再檢視各選項所引法源是否適用:
- 有無具體法規授權海巡人員就該種漁船與該種違規事項檢查、制止發航?
- 是否已有足以認定走私的事證,得進一步裁罰或依漁業法規處分?
- 若尚未查明違法,是否仍可完成安檢、告知依法行事,並將可疑動態交由勤務系統注意?
題幹並未交代龍蝦來源、目的地、是否規避海關檢查或其他足以證明走私的事證,因此不能只因船長說是魚餌,就逕認走私成立。
選項分析
(A) 錯誤。 農業部公告委託海岸巡防機關辦理的檢查及即時制止漁船發航事項,係針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所定事項。題目描述的是金門籍漁船載有活體龍蝦,未指出其為娛樂漁業漁船,也未指出違反該辦法所列事項,不能援引該公告作為本案檢查及制止發航的依據。
第 7 題2 分
有關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或海巡人員處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重點是分辨不同器械的法定用途:警棍得在特定職務情境下用於強制或制止;受檢人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得使用的戒具是手銬、捕繩;使用刀或槍則須符合條例列舉的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中的處置行為對照條例各條:逃亡風險看第 6 條的戒具規定;器械種類及數量看《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傷亡後的處置與即時報告、死亡或重傷爭議調查,則分別核對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選項若把不同器械的法定用途混在一起,便是錯誤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分為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共六類。依表列品項計數共 31 種;其中包括警棍、刺刀、手槍、衝鋒槍,以及雷射眩目器械、聲波器械等。題述分類與品項數量符合器械種類表。
第 8 題2 分
海巡艇發現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經登檢緝獲載運大陸稻米 2000 公斤,前述海巡艇後續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時,船舶違規與船上人員涉及犯罪應如何分別處理。題目另指出船上載有大陸稻米,須判斷是否涉及《懲治走私條例》的刑事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若所運物品屬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涉及走私罪責。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處刑事責任。大陸地區人民駕船進入我國禁止水域,並有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的故意時,可能涉及此罪。
就船舶進入禁止水域的行政處理,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及第 80 條之 1 等規定處理,海巡機關得扣留船舶、物品、留置人員並裁罰。刑事責任與行政處分可分別依法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違法事實,分別判斷:
- 載運大陸稻米:確認是否涉及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若符合《懲治走私條例》的構成要件,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 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確認船上人員是否涉及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可能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移送偵辦;船舶本身仍依兩岸條例辦理扣留及裁罰。
第 9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有關我國籍船舶直航大陸地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子法對船舶直航的許可規定,以及《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對活魚運搬船、養殖活魚和港口的定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 2 條於民國 113 年修正,當時「養殖活魚」的定義已包括中華鱉(甲魚),並未排除題目所稱的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所列水產品。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文字,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不同法規中的名詞定義混為一談。A、B、C 分別涉及兩岸條例、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及活魚運搬的港口管制;D 則是直接考活魚運搬管理辦法的定義,核對法條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8 條規定,中華民國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同條例第 29 條則規定,大陸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因此,選項所述的許可原則正確。
第 10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遭主管機關扣留之大陸船舶,依法應「沒入」的情形,不包括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區分遭扣留大陸船舶的「應沒入」與「得沒入」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船上人員有法定重大行為之一者,船舶「沒入之」;船舶有其他列舉情形,或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則是「得沒入之」。前者是應沒入,後者是得沒入,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依法應沒入」的情形「不包括」哪一項,再將選項對照第 43 條第一項的應沒入事由。若選項落在第二項的「得沒入」事由,就不是題目所問的應沒入情形。
選項分析
- (A) 對臺灣地區有從事非法漁業行為:錯誤選項。 第 43 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船舶沒入之,屬於應沒入情形。
第 11 題2 分
大陸近期不斷運用灰色地帶(灰區作戰)對我國海域侵擾行動,海巡機關積極應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灰色地帶海域事件的應處,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電信管理法》的適用對象和要件。判斷時要分清楚:船舶是否屬於大陸船舶,不能只看船長國籍;海底電纜遭拖斷,也須依電纜種類與行為情節判斷刑責。
法條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行為人或船舶身分、進入的海域、所引用法條的適用對象、海巡處置方式」是否相符。B 項的關鍵在於:貨輪雖由大陸籍船長駕駛,但題目明示船籍為多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範的是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大陸船舶,不能僅因船長是大陸籍,就將外國籍貨輪視為大陸船舶。
選項分析
(A) 正確。 大陸男子企圖偷渡進入金門,涉及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規範;題目所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符合此類案件可能涉及的規定。選項所述緝獲後移送的處理方向,與行為情節相符。
(B) 錯誤。 多哥籍貨輪是外國籍船舶,船長的國籍不會改變船舶的國籍或身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適用於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大陸船舶,因此不能僅以船長是大陸籍,就援引該條處置這艘
第 12 題2 分
海巡艇發現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之大陸漁船,命令停船受檢,大陸漁船船長拒絕受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面對拒絕停船受檢時,如何依序判斷強制力及器械的使用規範。解題重點有二:一是拒檢的罰鍰法源與額度;二是使用器械時的必要性、程序及使用層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適用的主要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以及《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拆成兩個法律事實:
- 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涉及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的案件裁罰。
- 船長拒絕停船受檢:涉及《海岸巡防法》第 6 條所定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人員命令,以及拒絕時得以強制力實施的規定。
接著逐項檢查選項是否把罰鍰額度、器械使用原則或使用程序說對。拒檢不代表可以不分情況使用任何器械;仍須符合事實需要及必要程度。使用器械後,原則上應即時向該管長官報告。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等命令,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選項寫成「超過 3 萬元、未滿 15 萬元」,排除了法定上下限,並非正確的法定額度。另題幹所述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尚涉及該類案件專門的裁罰標準,不能將拒檢罰鍰與進入禁止水域案件的裁罰混為一談。
第 13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或取得進而使用,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2 項所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以及違反該規定的刑事責任與第一審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題幹所述行為,是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而以不正方法竊取、取得或進而使用該營業秘密。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罪名,再分別核對「管轄法院、罪名依據、技術認定程序、法定刑」:
- 管轄法院:違反《國家安全法》第 8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的案件,第一審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 罪名依據:題幹行為規定在《國家安全法》,不是《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 技術檢討:相關辦法規定技術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檢討主管的關鍵技術項目。
- 法定刑:域外使用罪與較重的經濟間諜類型法定刑不同,須核對題幹對應的具體行為。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安全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第 8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題幹所涉域外使用罪屬第 8 條第 2 項,因此本選項正確。
第 14 題2 分
海巡艇於鄰接區緝獲我國籍漁船走私未稅洋菸,完稅價格新臺幣 1000 萬元,經訊問漁船船長坦承擬載運私菸入境,前述海巡人員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辨「查獲地點與輸入行為是否完成」,再判斷案件應移送司法機關,或函送行政機關裁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菸酒管理法》第 6 條,私菸包括未依規定輸入的菸品;同法第 45 條規定,輸入私菸者涉及刑事責任。題目中的漁船位於鄰接區,船長雖坦承擬載運私菸入境,題幹仍只表明其有入境意圖,並未表示已完成輸入。依官方答案所採的處理方式,本案函送地方政府,依《菸酒管理法》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是否已經「輸入」完成:船舶所在位置是鄰接區,且船長坦承的是「擬」載運入境。這些事實足以顯示走私意圖,但不能逕將尚未完成的輸入當作已完成的輸入私菸犯罪。題目也沒有提供其他已著手實行並應以刑事案件移送的事實。
因此,本題依官方答案採行政裁處途徑,函送地方政府依《菸酒管理法》辦理。完稅價格 1,000 萬元是重要的查獲情節,但不能單憑這個金額就改變行為尚未完成輸入的判斷,或直接決定應移送海關、檢察署。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對管轄水域內入出境的漁船進行檢查,有關相關法規的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對船舶執行安全檢查時,法律上的拒檢責任,以及漁港安檢的作業方式。解題時要分清楚:
- 《國家安全法》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的刑事責任。
- 《海岸巡防法》對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的行政罰鍰。
- 漁港安檢作業規定所列的檢查方式。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法源、處罰性質與金額,再比對漁港安檢方式的完整項目。A、B分別對照兩部法律;C對照漁港檢查作業規定;D則確認是否遺漏安檢方式。
本題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選項分析
(A) 正確。《國家安全法》第 6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該法所實施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選項只提到罰金上限,雖未列出完整刑度,所述金額與法律依據正確。
第 16 題2 分
有關「緊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追」與「追緝」的法律用語及法源。解題時要分清楚:海洋法規明文規定的「緊追」,與走私查緝法規所定的查緝、命令停駛或回航等權限,不能只因目的相近,就認定兩者概念完全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核對各選項所稱的法規依據與法定要件,特別留意兩點: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明文規定在特定海域得緊追、登臨、檢查,並規定必要時可採取的措施。
- 《海關緝私條例》雖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運輸工具停駛、回航等,但不因此與海洋法規的「緊追」具有相同的法定概念;《懲治走私條例》也不能作為選項所稱「追緝等同緊追」的依據。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岸巡防法》及海域相關法規明文使用「緊追」一詞;《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均規定對特定海域內、認為有違反我國相關法令之虞的人或物,得緊追、登臨、檢查。就本題所述「條文納入緊追」而言,敘述正確。
第 17 題2 分
有關海關緝私條例與海岸巡防法之「檢查」與「搜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與《海岸巡防法》對「檢查」及「搜索」的不同規定。檢查是依法查驗法定客體;搜索則涉及人身或場所,須符合各法所定要件及程序。作答時要分別核對搜索的在場人數、搜索婦女身體的執行者,以及是否有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兩部法律的規定分開比對: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範海巡人員執行檢查等職權及受檢者的配合義務;第 7 條規範海巡人員依法搜索時的程序。
- 《海關緝私條例》第 9 條列舉海關得檢查的客體;第 11 條規範人身搜索要件及程序。
四個選項中,B、C 分別重述相關法條,A 涉及海巡檢查及拒絕配合的效果。D 把海巡法對搜索婦女身體的例外,寫成海關人身搜索的例外,與《海關緝私條例》第 11 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的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人員依法實施的檢查等措施,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時,海巡人員得依法使用強制力執行。選項敘述符合該法規定。
第 18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利用船舶私運貨物進口、出口,經海關命船舶停駛抗不遵照,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對於利用船舶私運貨物,經海關命令停駛而抗不遵照的處罰。判斷重點是題幹所述的違規行為,以及條文對管領人的罰鍰規定;不要和私運貨物的一般定義或船舶沒入規定混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船舶被海關命令停駛,管領人仍抗不遵照。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應處船舶管領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 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題幹所述情形的處罰是對管領人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 萬元以下罰鍰,並非對管領人及行為人各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本題也不是以得沒入船舶作為該情形的處罰。
第 19 題2 分
海巡艇於臺灣本島限制水域,緝獲大陸漁船接駁予我國籍漁船 1500 公斤越南香菇,雙方船長坦承不諱走私行為,前述海巡艇後續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走私案件中,應依船舶身分、所在海域及貨物來源,分別判斷適用的法律與處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重點有三:
- 大陸船舶進入臺灣本島限制水域: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的裁罰規定。
- 私運貨物:可能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由海關依規定裁罰。
- 是否移送刑事偵辦:須確認貨物是否屬《懲治走私條例》所列管制物品及是否符合刑事處罰要件,不能只因船長承認走私或貨物重量達 1,500 公斤,就直接認定成立走私罪。
大陸漁船在限制水域內參與接駁走私貨物,應併看兩岸條例與海關緝私規定;遇有同一行為涉及不同法規裁罰時,依題目所示規則,按法定罰鍰額較高的規定裁處。我國籍漁船則依《海關緝私條例》移送海關處理。
解題方法
先拆成兩艘船,分別判斷:
- 大陸漁船:題幹明示位於臺灣本島限制水域,且該船參與走私接駁,因此須適用兩岸條例的相關規定,並處理其走私所涉海關緝私責任。依題目所指的裁罰原則,採法定罰鍰額較高的規定裁處。
- 我國籍漁船:其接收走私貨物,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由海巡蒐證後函送海關裁罰。
第 20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行政院得訂定公告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內容,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海道或分道通航,考量原因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2 條,考生要辨認政府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的法定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條文列出的目的包括:航行安全、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或海洋資源受到破壞,以及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一定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的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12 條的法定目的。選項 A「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與條文原文相符,因此正確。其他選項雖有部分概念與法條相近,但用語或目的並未符合本條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9 條及第 22 條,重點是海洋科學研究的許可、管制與未經許可的處罰。
依第 9 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政府於必要時得撤銷許可,或暫停、停止研究活動。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依第 22 條,未經許可從事此類研究者,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測的是第 9 條的研究許可及管制規定,再用第 22 條核對罰鍰範圍。第 9 條中,「必要時得撤銷許可或暫停或停止研究活動」是直接判斷選項的關鍵;另須注意許可辦法的訂定機關,以及第 22 條的罰鍰下限。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無害通過、海底電纜保護、大陸礁層範圍及專屬經濟海域能源活動許可。解題時須分清楚:造成海纜損壞的結果,不當然等於符合刑事犯罪構成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敘述中的法規依據與要件:
- 外國船舶在領海內停船或下錨,核對無害通過相關規定及管理辦法。
- 海纜損壞涉及刑責時,確認法律要求的行為態樣與結果,不只看是否發生損害。
- 大陸礁層的自然延伸可能超過 200 浬,與專屬經濟海域最多 200 浬的界線不同。
- 能源生產活動須取得許可;未經許可的罰鍰與沒入效果,核對專經法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無害通過必要時得包括停船和下錨;相關《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另規定,外國船舶依該條停船或下錨後,應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選項所述結果正確。
第 23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洋棄置的許可、物質分類、作業管理及污染應變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同法第 23 條至第 26 條。
從事海洋棄置,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海洋棄置物依其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分為甲、乙、丙類;作業須在指定區域進行,並依規定製作、申報紀錄。若作業造成嚴重污染或有此虞,應立即採取措施並通知相關機關;主管機關也得命污染行為人應變,必要時自行處理並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原文,特別留意主體、通知對象、紀錄申報頻率及應變費用來源等細節。選項只要替換了法條用語或增添法條未規定的內容,即非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選項改成「對海洋生態之影響」,與法條用語不符。甲類不得棄置;乙類須取得許可;丙類則只能在許可期間及總量範圍內棄置。
第 24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為處理發生類別及不同事故等級之海洋污染事件,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及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中的兩項判斷:事故是否由海難引起,以及事件屬重大或一般。要特別分清楚應變機關、應變中心名稱,以及「專案小組」與「工作小組」的法定用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事故類別確認應變分工: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污染,由海洋委員會依事件規模研判並辦理應變;因海難事件導致污染,則由交通部開設的「海難災害應變中心」統籌應變。再對照《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處理重大事件得設專案小組;處理一般事件得設工作小組。
選項分析
(A) 正確。 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時,由海洋委員會依事件規模研判、啟動應變;海巡署配合海洋委員會開設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並統籌海上污染處理相關事宜。此項符合非海難事件的應變分工。
第 25 題2 分
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與「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及「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的定義與應變規定。作答時要分別核對法規文字,以及計畫所定的化學貨櫃分級與應變要領。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 B 是否精確符合《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對「毒品、藥品」的定義,再以計畫內容檢核選項 C、D,並確認選項 A 所述保護區範圍。法規定義題須注意列舉項目是否被增刪;應變計畫題則留意分級數量及作業先後順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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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包含海洋庇護區;本選項對該款範圍的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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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本法第 8 條第 3 項所稱毒品、藥品,指「氰化物、氰酸鉀、酚類或其他」散布於海域,足以造成水生物昏迷、死亡、降低生產力或喪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