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海巡特考三等 海巡行政科 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113 年・海巡特考・三等・海巡行政科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

第 一 題20 分

海巡人員查緝走私毒品案件,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請試論述:

(一)因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得逕行拘提之法令依據及情形為何?(10 分)

(二)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事項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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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的緊急拘提,以及拘提、逮捕時對人身自由與程序權利的保障。原則上拘提須有拘票;只有符合法定事由且情況急迫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才得先行拘提,再依規定報請檢察官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海巡人員執行司法警察職權時,除刑事訴訟法外,並應遵守海巡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一)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時,得逕行拘提之依據及情形

1. 法令依據與基本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犯罪時,如有法定事由且情況急迫,得不經拘票拘提被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行使此項權限,限於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時;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所稱「情況急迫」,重點在於若不立即拘提,將難以達成拘提目的或有重大程序風險,不能只因案件重大、辦案方便,便認為符合要件。緊急拘提仍須具備法定事由,不是一般性的無票逮捕權。

2. 四種法定情形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始得依第 88 條之 1 緊急拘提:

  1.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其為共犯者。 須有現行犯的供述,並有具體事實支持被拘提人涉為共犯;不能只憑空泛指述。

  2. 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 例如依法執行拘提、逮捕、羈押或其他刑事程序中脫逃。

  3. 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必須同時有犯罪嫌疑重大及逃亡之虞的具體事實,不能僅以嫌疑重大取代逃亡風險。

  4.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者。 此款以重罪及重大嫌疑為要件。法定刑門檻看的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不是最高刑達五年即可。

**套用本題:**海巡人員查緝走私毒品,不能僅因案件屬毒品走私,就當然逕行拘提。應依具體犯罪事實、涉犯罪名及法定刑,判斷是否符合上述法定類型,並另確認情況確實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若僅符合通常拘提要件而無緊急事由,仍應循聲請拘票等法定程序辦理。

3. 執行後的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緊急拘提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此為事後補行司法審查的程序要求,不得拖延或以案件已移送為由省略。

(二)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事項

1. 當場告知拘提或逮捕原因及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執行拘提或逮捕時,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 拘提或逮捕的原因;
  •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所列事項,包括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告知內容應讓當事人實際理解其所涉案由與權利,並依規定記錄;不應只以制式、含糊的說法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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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犯罪偵查案件,請試論述:

(一)進行人員盤查時,應特別注意事項為何?(10 分)

(二)盤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於現場予以逮捕時,應注意事項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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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勤務時,如何合法查證身分,以及盤查後發現犯罪時,如何轉換為刑事逮捕程序。作答時應分清楚「行政上的身分查證」與「刑事訴訟上的逮捕」:前者須有法定發動事由並採取必要措施;後者須具備法定逮捕原因,並履行告知、保護人身尊嚴及解送等程序。

海巡機關依《海岸巡防法》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海巡人員依職務及資格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所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而有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行使及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本文所涉主要法規於民國113年就本題相關的盤查及逮捕規範並無須另作重要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依執法流程分兩階段作答:

  1. 盤查階段:先確認執行權限及盤查的法定理由,再說明身分表明、告知事由、查證方式、時間與強制措施界限。
  2. 逮捕階段:先判斷是否符合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等法定逮捕原因,再說明告知事項、必要強制力、身體與名譽保護、後續解送及紀錄蒐證。

(一)進行人員盤查時,應特別注意事項為何?

1. 具備法定職權及勤務目的

海巡人員應在海巡法定職掌及犯罪調查權限範圍內執行勤務。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案件,得依《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執行檢查;如為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應符合《海岸巡防法》及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範。執行人員亦應具備依法執法所需資格。

2. 盤查須有客觀、具體的法定事由

不得只因對方的外貌、國籍、族群、衣著或單純直覺,即任意攔查。應依現場具體事實判斷是否具有法定查證必要,例如合理懷疑其涉有犯罪,或有事實足認其知悉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犯罪;在指定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執行查證,也須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的法定要件及指定程序。

海巡執行海岸道路檢查時,另應注意《海岸巡防法》所定地點及必要性限制,不可將特定勤務的檢查權擴張為任意、無差別的攔查權。

3. 表明身分並告知盤查事由

依準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行使職權的事由。盤查時應清楚說明執勤機關、查證原因及所依據的具體情況;未依法表明身分、告知事由者,人民得拒絕。

4. 查證方法應限於必要範圍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為查證身分,得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等資料;必要時得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檢查所持物件,或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措施應以查明身分為目的,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不得藉身分查證之名,無法律依據地進行搜索、扣押或長時間限制人身自由。

5.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有嚴格條件

受查證人未攜帶證件、拒絕出示,或所出示證件與事實不符,且因此無法確定身分時,才得依規定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前應告知理由,並注意時間與方式;查證身分所需時間一旦消失,或已查明身分,即應停止限制。這項措施不能作為預防性拘留或逼供手段。

6. 區分身分查證、物件檢查與刑事搜索

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及準用規定檢查人員、船舶或物件,仍須各自符合相應的法定要件。身分查證不是概括搜索權;若盤查中發現犯罪線索,後續要檢查或搜索身體、物品及處所,必須另有法定依據,不得僅以當事人正在接受盤查為由,任意翻看手機、行李或侵入處所。

7. 注意平等、隱私及執勤安全

盤查對象應以具體事實判斷,不得以族群或國籍單獨作為犯罪嫌疑依據。執勤時應避免不必要的公開羞辱,妥善保護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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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海巡機關人員偵辦走私毒品案溯源,發現負責開船出海運毒之船長,遭幕後金主僱凶殺害,請試論述:

(一)偵查過程中可循哪些關係,以發掘線索?(8 分)

(二)執行目標跟蹤應注意哪些事項?(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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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的偵查線索清查關係,以及偵查人員執行目標跟蹤時的原則、方法與安全注意事項。作答時先依手冊列出四種關係,再將船長遭殺害、幕後金主涉案及海上運毒的情境帶入,具體指出可查線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

(一)偵查過程中可循哪些關係,以發掘線索?(8 分)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實施偵查應循被害人關係、犯罪行為人關係、財物關係、場所關係清查發掘線索。本案應以遭殺害的船長為中心,釐清其涉入運毒、遭殺害及幕後金主之間的關聯。

  1. 被害人關係 查明船長的身分、財產、親友、部屬、僱傭、感情及恩怨關係,並清查案發前後的往來對象、行蹤、通信紀錄及通訊基地臺位置。尤其訪查船員、船東、家屬、港區熟人及毒品運輸鏈相關人員,注意船長近期是否與金主或共犯發生利益衝突、債務糾紛或分贓爭議。

  2. 犯罪行為人關係 由現場勘察及調查訪問,分析犯罪方法、犯案時間、使用工具及行為特徵,研判行為人的職業、身分與可能背景;再依目擊者描述,清查嫌疑人的衣著、體格、年齡、面貌及其他特徵。若殺害手法、使用器具或聯繫模式與特定犯罪集團或前科紀錄相符,也應據以追查。重點在查明實際執行殺害者、介紹或僱用凶手者,以及幕後金主彼此間的指揮、聯繫關係。

  3. 財物關係 追查船長遭劫取或遺失的財物、嫌犯使用的工具與交通工具,以及犯案後取得或支出的財物。檢視是否有異常款項匯入、現金交付、報酬支付、購置凶器或租用車輛等情形,並循金流追查僱凶費用及毒品交易、運輸所得;同時留意船隻、毒品、帳冊及其他可能連結金主與執行者的物證。

  4. 場所關係 清查嫌疑人可能出入、活動、藏匿之處,以及贓物或犯罪工具可能寄藏、交易的場所,並注意相關地點及周邊監視錄影系統。本案可由船長住處、港口、船舶停泊或整備處、出海航線與接駁地點、嫌疑人聚會處及可能藏匿凶器之處著手,勾稽各處的人車出入紀錄及影像。

(二)執行目標跟蹤應注意哪些事項?(12 分)

1. 跟蹤的意義與目的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稱跟蹤,是偵查人員以徒步或車輛尾隨特定活動對象,進行流動、動態的觀察;與在定點觀察人、車或處所的「監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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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海巡人員登檢漁船,發現甲板上有一公噸以上漁獲,初判為非本轄海域可捕獲之水產動植物時,請試依常用勤務執行標準作業程序論述:

(一)查獲非自行採捕漁獲處置之相關法令依據。(5 分)

(二)本案查緝蒐證作業內容及應注意事項。(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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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漁船疑似載運「非自行採捕」漁獲時,如何區分漁業行政違規與走私犯罪,並依勤務程序完成通報、鑑別、蒐證及移送。

漁獲量達一公噸以上,且魚種或數量與漁船作業海域、漁具、航跡等情況不相符,是查緝線索;但不能只憑漁獲量或初步判斷,就認定漁獲為走私或立即查扣。仍須查明漁獲來源、產地及有無自行採捕可能,並依法律要件及程序處理。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為準。

(一)查獲非自行採捕漁獲處置之相關法令依據(5分)

  1. 《海岸巡防法》:海巡機關依法執行海域查緝走私及犯罪調查等職務,作為登檢、查緝及調查的職權依據。
  2. 《漁業法》第49條:海岸巡防機關得依職掌檢查漁船及詢問關係人;發現有關漁業犯罪情事,情況急迫而不及即時洽請司法機關搜索或扣押時,得暫予扣留漁船、漁獲物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的物件,並應有管理人員或其他公務員在場作證、開列清單,且即時洽請司法機關處置。若屬其他違反《漁業法》情事,得先予封存。
  3.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及其授權公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符合公告所定管制品項與數額時,可能成立走私犯罪。涉及大陸地區農漁產品者,應核對命題當年「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公告的品項、產地及價格或重量門檻;一公噸以上是重要判斷線索,仍須核實其他法定要件。
  4. 《海關緝私條例》:涉及違法輸入、輸出或逃避管制等情形時,依個案事實及該條例規定,由海關依法處理;海巡機關應依權責調查並移送相關資料、物證。
  5. 海巡署常用勤務執行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處置規定:依規定通報、蒐證、填具漁獲是否自行捕獲諮詢資料,並配合檢察官指揮、漁政機關判定及海關處理。

「非自行採捕」是判斷漁獲來源與後續法律處理的重要事實,並非單獨成立特定犯罪的結論。應依查明的來源及運輸情形,分別檢視走私、漁業或其他違法責任。

(二)本案查緝蒐證作業內容及應注意事項(15分)

1. 完成安全登檢及初步查察

依勤務規定執行登檢,確認船舶及人員身分,提示執勤身分與相關證件,說明檢查範圍及事由。注意船員安全、船上作業環境與漁獲保存狀況,並由適當人員在場見證重要清點、取樣或封存過程。

初步查察並記錄:

  • 船名、船籍、船舶識別資料、船長及船員身分。
  • 船舶航跡、出入港時間、作業時間、漁場位置及航行計畫。
  • 漁獲種類、數量、重量、包裝方式、標籤及冷凍狀態。
  • 漁具、漁撈設備、作業痕跡、冰艙或冷凍艙容量,以及船上是否有足以支持該漁獲為自行採捕的情況。
  • 船員對漁獲來源、採捕時間、地點、交易或轉載情形的說明。

2. 通報並協請相關單位處理

發現大量漁獲疑似非自行採捕時,應依程序通報單位主管、勤務指揮中心及相關查緝單位,並同步聯繫當地地檢署,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依案件性質通知漁政主管機關及海關協處。

初判不等於鑑定結論;應將漁船、漁獲與作業狀況的客觀資料整理完整,供檢察官、漁政機關及海關判斷。

3. 製作諮詢資料並請漁政機關協助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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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海巡人員於臺中港正西方 16 浬海域,登檢中國大陸三無船舶,發現甲板上載有大批畜產品(牛肚、豬內臟等)約 100 噸。陸籍船長坦承自大陸出發航行至該海域,等待臺灣漁船走私接駁,爰押返調查,並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請試論述:

(一)移送書填寫應注意事項為何?(10 分)

(二)本案違反之相關適用法條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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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小題考刑案移送書如何完整呈現偵查結果;第二小題考把「將大陸畜產品運至我國海域、準備走私接駁」的行為,對應到走私及動物檢疫法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答題時,應先用犯罪事實交代船舶航程、所在海域、貨物及接駁計畫,再依證據支持程度列出所犯法條;不能只把「三無船舶」直接等同犯罪,也不能把「等待接駁」直接寫成已完成進口。

(一)移送書填寫應注意事項

移送書應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移送書或報告書填寫事項辦理,文字力求具體、客觀,犯罪事實及證據要能相互對應。

  1. 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資料 詳載船長及其他涉案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證件號碼、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三無船舶若無船名或船籍資料,應據實記載查證結果,不得臆填。另列明其他船員、接駁漁船人員等關係人及其身分。

  2. 犯罪時間、地點及到案情形 分別記載船舶自大陸出發、航抵查獲海域、遭登檢及押返的時間;地點記明臺中港正西方約 16 浬,並儘量記錄經緯度、航行位置及海域性質。移送船長時,並記載逮捕或拘提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3. 犯罪事實欄須交代完整經過與證據理由 按時間順序記載海巡人員如何發現及登檢、船上畜產品種類與數量、船長供述自大陸出發並等待臺灣漁船接駁等事實,並說明據以認定的證據。須區分已查明事實與嫌疑人供述,不能僅以「涉嫌走私」代替犯罪事實。

  4. 破案經過與供述內容 記載案件如何發覺、執行登檢及調查經過;船長供述應以筆錄內容為據,記明其供述的原意及相關時間、地點,不宜自行加以延伸或改寫。

  5. 所犯法條及移送意見 依已查明的行為及證據,列出涉嫌違反的法條;對於尚待調查或須主管機關鑑定的事項,應在犯罪事實、證據或移送意見中說明。若提出羈押建議,須具體敘明法定原因及事實依據,不宜只寫「請依法偵辦」。

  6. 附送人犯、證物及卷證清單 清楚列出隨案解送人犯、扣押物品、照片、錄影、筆錄、登檢紀錄、航跡資料及其他文件;貨物應儘量記明品名、包裝、重量或數量、扣押及保管情形,並使證物清單與卷內資料相符。卷證繁多時,應編目、編頁;欄位不足可另附附件或附表。

(二)本案違反之相關適用法條

1.《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1 條

本案牛肚、豬內臟屬動物產品,屬動物檢疫規範所稱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的檢疫物。依該條例第 33 條,主管機關得對應施檢疫物採取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等檢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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