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海巡特考四等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勤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海巡特考・四等・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試題代碼 海巡勤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中國大陸於 2018 年 2 月 8 日發布「農業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其中「北緯 26 度 30 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東海海域」休漁時間為每年 5 月 1 日 12 時至 8 月 16 日 12 時。伏休季結束後,大陸漁船即麇集越界捕魚。

為維護我國漁業資源與生態永續發展,請敘述海巡人員執行取締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有哪些具體措施?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巡人員面對大陸伏季休漁期結束後(俗稱「開漁」或「開海」),大量大陸漁船集結越界捕魚時之勤務規劃、巡邏部署與海上強制執法作為。 本題涉及之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架構與罰鍰額度均維持相同):

  1.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機關掌理事項)及第 5 條(海巡人員職權,包含登臨、檢查、驅離、扣留等強制處分權)。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第 29 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
  • 第 32 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經扣留者,得處沒入船舶、設備或漁獲。
  • 第 80 條之 1:主管機關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所定「驅離、扣留、留置、沒入」之具體執行要件與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屬「實務勤務策進與法規應用」之申論題型,答題時應避免流水帳式的直覺描述,須採取「標準勤務運作循環」結合「法規處分層級」之架構作答:

  1. 前端預警與情監偵(超前部署):運用科技監偵掌握船團動態,先期部署優勢警力。
  2. 海上現場執法處制作為(強勢取締):依越界情節採階梯式武力與強制手段(廣播驅離 →\rightarrow 水砲阻絕 →\rightarrow 強勢登檢 →\rightarrow 扣留帶案)。
  3. 後端裁罰與沒入處分(嚴懲重罰):扣留留置、高額罰鍰、沒入漁具漁獲與船舶,以收遏阻之效。
  4. 跨部會與生態維護配套:聯合空勤總隊巡護、漁獲海拋復育生態。

選項分析

本題為四等海巡特考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分析。本科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法源依據之精確性(是否正確寫出《兩岸條例》第 32 條、第 80 條之 1 及罰鍰級距)、勤務作為之層次性(預警、巡弋、驅離、登檢、扣留、裁處)以及實務專案對策之專業度(威力掃蕩、水砲驅離、沒入船舶與漁具)。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偵、布、驅、登、扣、罰」
  • 偵:岸海雷情整合作業。
  • 布:大型巡防艦與快艇前進部署(大艦帶小艇)。
  • 驅:強勢廣播、噴射高壓水柱阻絕。
  • 登:優勢警力強靠登檢。
  • 扣:帶案扣留、留置調查。
  • 罰:重罰 30 萬至 1,000 萬元、沒入漁具船舶。
  1. 防漏陷阱:
  • 切忌只寫「開船去抓」,必須寫出「預先部署雷達與艦艇」的情資作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2019 年 11 月 29 日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文中所謂的「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不會只限於消防隊員連續執勤 24 小時。像是交通運輸、警察、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人員,大法官認為相關勤務安排並不違憲,但相關機關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要求,對外勤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安排隨時檢討改進。

實務上海域巡邏勤務亦有連續執勤 24 小時的情形,試論海巡勤務執行方式與海域巡邏勤務如何編排?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巡勤務之基本執行方式」與「海域巡邏勤務之編排與公務員健康權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核心法源與學理依據包含:

  1.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意旨:公務人員之「健康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對於消防、警察、海巡、關務等特殊性質輪班機關,勤務雖具全天候、連續性需求,國家仍須訂定服勤時數合理上限、經常性超時服勤補償,以及確保外勤人員享有「符合最低限度保護要求之連續休息時間」。
  2. 海巡勤務執行方式:依《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勤務實施要點》,海巡勤務區分為海域巡邏、海岸巡邏、守望、檢查(安檢/臨檢)、警戒、監控(科技雷達監控)、管制與搜救應變等基本方式。
  3. 艦艇海域巡邏編排與航行當值實務:海巡艦艇執行海域巡邏具備高工時、高風險與全天候特性。編排重點在於船員航行當值制度(航海與輪機當值之三班制輪替)、在航備便與休養機制交替,以及返航後補休與修護時間之保障。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 6 月修正公布《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行政院並據以訂定輪班輪休公務人員之工時上限與每日連續休息時數底線,落實法制化保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理與勤務實務整合型」之申論題。解題架構應採層次遞進法:

  1. 破題:直接切入釋字第 785 號解釋核心,指明特殊機關連續執勤合憲,但行政裁量受「健康權」之憲法界限拘束。
  2. 海巡勤務執行方式(通則):系統性條列海巡機關常見之法定勤務型態(巡邏、守望、檢查、警戒、監控等),展現基本專業素養。
  3. 海域巡邏勤務編排(專論與實務):針對題目設定之「連續執勤 24 小時」情境,由「當值制度(航海/輪機)」、「任務階梯(值更/備便/休息)」、「海象風險調節」及「下勤補休配套」四個面向具體論述排班作法。
  4. 收尾總結:兼顧執法任務達成與憲法健康權保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辨析。考生於考場作答時,應以條列式並搭配清晰標題呈現,切勿寫成無分段之長篇大論,方能切合國家考試閱卷標準。


解題技巧

  1. 緊扣科別背景:考生報考「海洋巡護科輪機組」,論述艦艇編排時,務必點出「航行當值(駕駛與機艙當值分班制)」,展現艦艇航海與輪機實務的專業性,切忌全篇僅以陸上陸巡思維作答。
  2. 避開極端立場陷阱:大法官並未否定「連續執勤 24 小時」之必要性(因海難搜救、遠洋巡護具有不可中斷之突發與公益性),切勿論述成「連續 24 小時執勤全面違法」,而應著墨於「在該 24 小時內如何透過輪替機制實踐最低限度休息保障」。
  3. 數字化與機制化鋪陳:論述排班時引入「三班四小時輪值制(四開八休)」、「連續睡眠時數保障」,使答案具備可操作性與說服力。

【答案】

一、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對海巡勤務之核心要求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肯認海巡機關因掌理海域執法、走私偷渡查緝及海上救難,業務具備 24 小時不間斷之特殊性,相關輪班及連續勤務之安排尚未違憲;惟公務員之健康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海巡機關在排定勤務時,必須受「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之拘束,合理規範服勤時數上限、避免長期過勞,並提供完整之休息及補休保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監察院於 2021 年 8 月 19 日通過糾正案,針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海軍等單位勤務的執行未盡落實,導致中國人民登陸烏坵要塞,核有違失,要求提出相關的改進措施。

為維護海域治安及防止走私、偷渡案件,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如何強化現有岸際及海域監偵,有效嚇阻不法案件發生?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海巡實務與勤務規劃之綜合型申論題,測驗考生將「海巡實務勤務運作」、「科技監偵整合」與「突發重大治安案件檢討」相互結合之能力。其核心概念與法令依據如下:

  1. 勤務三道防線理論:海巡傳統防禦與查緝仰賴「雷達偵蒐、守望哨監視、線上巡邏查察」三道防線,本題核心在於檢討傳統三道防線在面對小型、慢速、低雷達截面積(RCS)目標(如充氣橡皮艇、無動力浮具)時的盲區與不足。
  2.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4 條:海巡機關掌理入出港安全檢查、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等職掌。
  • 《海岸巡防機關執勤準則》:指導海巡巡邏、守望、雷達操作及突發狀況處置之勤務規範。
  1. 海空聯防與多維偵蒐整合:結合固定式雷達、紅外線熱影像、無人飛行載具(UAV)、線上巡邏艦艇以及與海軍等國防部隊的即時情資通聯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採「問題癥結剖析」結合「防衛構想維度」之作答架構:

  1. 破題切入:開門見山指出烏坵案所暴露的監偵盲點——雷達對微型非金屬目標回波辨識度不足、外離島守望視界受地形與天候限制、軍警情資橫向通報出現落差。
  2. 架構展開:以「立體化」、「科技化」、「協同化」三大主軸展開具體改進措施:
  • 岸際監偵面:補強雷達盲區、導入熱顯像光電系統與無人機巡查。
  • 海域監偵面:調整海面巡弋密度、採動態彈性部署與雷達航跡主動比對。
  • 橫向指管面:建構軍警跨部會即時指管與雷達情資分享平台。
  • 民力情報面:強化岸海通報網絡與情資諮詢。
  1. 總結深化:以構建「陸海空一體化」智慧海防為歸結,展現具前瞻性之政策與實務視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

題目脈絡與命題焦點評析:

  • 題目取材自民國 110 年(2021年)中國籍男子自駕橡皮艇直闖台中港及登陸烏坵防區等連續偷渡事件,監察院因而對海委會海巡署與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通過糾正案。
  • 命題委員意在評量考生是否具備「結合實務教訓、提出體制內具體可行科技與勤務精進作為」之實務整合與應變規劃能力,切忌僅以口號式文字(如「加強宣導」、「提高警覺」)作答。

解題技巧

  1. 具體列舉科技裝備名詞:答題時務必寫出實務裝備專有名詞,如「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UAV)」、「紅外線熱成像系統(FLIR)」、「自動識別系統(AIS)」、「機動雷達車」,能大幅提升專業說服力。
  2. 對症下藥,針對「小型低雷達截面積目標」:一般商貨輪雷達易於掌握,但偷渡橡皮艇極難捕捉,答題必須針對「光電輔助雷達」、「雷達海雜波消除演算法」、「高低空交叉監偵」提出針對性解方。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2022 年 5 月,美國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亞洲海事透明倡議」(AMTI)報導,2022 年 3 月中國海警船挑戰臺灣與菲律賓專屬經濟區(EEZ),在菲律賓呂宋島西北方近距離尾隨、跟蹤我國勵進號研究船;2022 年 6 月媒體亦報導,我國外交部表示,中國海警肆意騷擾的行徑,不僅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更危害區域海域的安全及穩定。

請敘述在我國專屬經濟區從事科學研究,其主管機關與相關規定為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如何維護我國科研船作業安全?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了「國際海洋法政常識」、「海域管轄權法規」與「海巡勤務實務應處」,主要測驗考生下列核心觀念:

  1. 專屬經濟海域(EEZ)之法律地位與海洋科學研究管轄權: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246 條及我國海域法規,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科學研究享有管轄權。
  2. 主管機關與法規依據:
  • 核心法規:《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下簡稱《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3 條及第 9 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
  • 法規準據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3 條規定,法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修正將主管機關變更為海洋委員會)。
  1. 海巡機關之維安權責與勤務作為:
  • 法源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定巡防機關掌理「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安全維護」、「海上安全維護及海難救護」與「其他依法防制危害安全」等事項。
  • 勤務內涵:包含行前專案通報、岸海科技監偵、專案隨伴護航、現場執法阻隔與驅離,以及跨部會聯防通報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申論題,作答必須切中命題意旨,分為兩大主軸開展論述:

  1. 第一部分:法規範疇(主管機關與相關規定)
  • 先點出法定主管機關(特別留意命題當年與現行法之銜接說明)。
  • 系統化列出科研活動的法定管制原則(事前許可制、應備書件、作業規範及遵守義務、研究成果提送)。
  1. 第二部分:勤務實務(海巡署維護科研船安全之作為)
  • 依勤務執行時序與空間層次,採取「事前預警掌握 →\rightarrow 事中隨伴護衛 →\rightarrow 現場衝突應處 →\rightarrow 跨機關策應聯防」四層次架構論述,切合海巡艦艇勤務之實務運作流程。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四等申論題,並無選項。考生作答時應以嚴謹的公文式大綱段落(一、(一)、1.)呈現,兼顧法條精確度與勤務操作性,條理分明。


解題技巧

  1. 主管機關的關鍵鑑別點:民國 111 年考試時,《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3 條尚未修正,主管機關仍為「內政部」。考生作答時務必載明「依命題當時法規為內政部」,並補充「現行法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此為展現專業與法規敏感度的取分關鍵。
  2. 勤務防護「時序四部曲」答題公式:
  • 情報階段(出港通報與動態情搜)
  • 監控階段(岸海雷情聯防與雷達鎖定)
  • 行動階段(實體艦艇隨伴護航與戰術卡位防堵)
  • 通報階段(外交抗議與國防戰備策應支援)
  1. 輪機組考生的專業切入點:論及護航艦艇部署時,可帶入大型巡防艦之「續航力」、「耐海性」與「主副機機動響應」等實務面向,展現輪機專業與勤務結合的深度。

【答案】

一、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科學研究之主管機關與相關規定

(一) 法定主管機關

  1.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民國 111 年施行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2. 現行法修正補充: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將主管機關正式移撥變更為海洋委員會。

(二) 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規定 依據《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9 條及《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之規定,主要規範如下:

  1. 事前許可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