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關務特考三等 機械工程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關務特考・三等・機械工程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營業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下列何種權利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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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對「營業自由」的保障依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營業自由受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的工作權及財產權保障。工作權保障人民選擇職業及從事工作的自由;財產權則保障人民利用財產從事營業活動的自由。

本題涉及憲法第 15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法源無須以後續修法另行調整答案。

解題方法

題幹問營業自由除受工作權保障外,還受到哪一種權利保障。掌握司法院大法官對營業自由的定位:營業自由與人民選擇、從事職業的工作權有關,也涉及以財產投入營業及利用財產的財產權。因此,應選財產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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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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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民集會自由與立法規範界線,主要依據《憲法》第 14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第 718 號解釋。集會自由屬於表現自由;國家得就集會的時間、地點、方式等事項加以規範,但規範不得侵害人民表達意見的核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集會遊行法》於民國 110 年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法規與既有大法官解釋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限制的是集會表達的「目的、內容」,還是時間、地點、方式等外在事項。依釋字第 445 號,對不涉及集會目的或內容的事項,在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不妨害表現自由的範圍內,立法機關得加以規範。再以釋字第 445 號及第 718 號檢視涉及政治言論、室內集會及緊急或偶發集會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釋字第 445 號認為,禁止集會者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是在集會事前審查人民政治言論,違反表現自由的保障。因此,不能僅因集會者主張這些政治理念,就禁止其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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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憲法本文有關國民經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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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章「基本國策」第 4 節「國民經濟」的條文內容。解題重點是辨認憲法條文對礦藏、土地增值、金融機構及貨物流通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第 143 條至第 147 條的文字。此題是條文辨識題,關鍵在於留意條文對特定用語的安排:例如礦藏「屬於國家所有」、土地增值「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以及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因此,附著於私有土地的礦藏仍屬國家所有,不是土地所有人私人所有。

(B) 錯誤。《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選項把「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誤寫成「因施以勞力資本」,將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條件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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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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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國策」的效力。基本國策規定國家施政的目標與方向,性質不盡相同:有些是方針性規定,須由立法或行政措施具體化;有些則具有較強的拘束力,能作為解釋法律或審查國家政策的依據。是否能直接據此請求國家給付,須看條文是否已具體到足以成立個人的請求權,不能只因條文提到「獎勵」或「補助」便認定有給付請求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憲法規定為準,涉及憲法第 152 條、第 160 條、第 156 條及第 165 條。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條文的性質,再區分「國家受憲法拘束」與「人民可直接請求給付」兩個層次。基本國策可以具有拘束力或作為憲法解釋依據,但不必然因此讓個人取得直接請求權。官方答案為 D;D 將憲法所定的獎勵或補助政策,誤認為個人可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

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第 152 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工作之機會。」此規定要求國家積極促進就業,但屬方針性基本國策,仍須由國家透過政策與法律逐步實現,不能僅憑此條直接請求國家提供特定工作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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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收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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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對「受驅逐出國外國人收容」的憲法要求。收容會限制人身自由,須符合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保障。

依釋字第708號解釋,為執行遣送所需的短暫期間,移民署得先作成暫時收容處分,期間上限為15日;但受收容人須有即時聲請法院審查的機會。超過暫時收容期間而仍有收容必要,則須由法院審查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暫時收容」與「延長收容」的審查方式:

  • 暫時收容:移民署得先處分,但不能因此排除受收容人即時聲請法院審查的權利。
  • 延長收容:應由法院審查決定,不能只由移民署自行延長。
  • 告知權益:應告知受收容人相關收容資訊,並通知其指定之人。

因此,選項若將救濟機關寫成「行政機關」,即不符合釋字第708號所要求的即時司法救濟。

選項分析

(A) 正確。 收容程序可依時間先後區分為最初的暫時收容,以及暫時收容後仍有必要時的後續收容。後續收容須受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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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術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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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界線。憲法第 11 條保障講學自由;為保障大學的學術自由,大學應享有一定的組織與運作自治。但大學自治並非不受國家監督,國家仍得依法審查大學決定是否符合法令及正當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屬於大學自治,再注意用語有無把自治說成「國家不得審查」。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等解釋,肯認大學自治及學術自由;釋字第 462 號則指出,大學教師升等評審雖屬大學自治事項,仍受司法審查。

選項分析

(A) 正確。 研究者提出研究計畫及籌措計畫預算,屬研究活動的規劃與進行,與學術研究自主密切相關,受學術自由保障。釋字第 380 號解釋保障大學研究、教學及學習自由;釋字第 563 號解釋也確認研究者對研究內容及方法享有自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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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關於監獄長官檢閱受刑人書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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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對受刑人書信檢閱的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受憲法第 12 條保障,人民得就通訊的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免受國家任意侵擾;其保障也及於通訊相對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監獄長官檢閱受刑人書信,會涉及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相對人的秘密通訊自由,但檢閱的目的、方式與範圍仍須符合憲法要求,不能因此一概閱讀所有書信內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釋字第 756 號對「檢閱書信造成何種權利限制」的判斷,再逐項比對解釋意旨。關鍵在於分清楚:

  • 書信檢查若只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不等於閱讀內容。
  • 檢閱書信可能限制寄件人與收件人的秘密通訊自由。
  • 監獄管理目的不能直接推導出全面、無差別閱讀書信的權限。

選項分析

(A) 正確。 監獄長官檢閱受刑人書信,會限制受刑人對通訊內容保密的自由;書信相對人也因其通信內容遭檢閱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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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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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等原則對不同公權力行使方式的拘束,以及「違法平等」的禁止。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法律上平等;國家機關無論以公法或私法方式執行公行政任務,原則上都受基本權拘束。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物作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作合理差別處理,但人民不能要求國家把違法待遇也一併給自己。

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主張的平等原則適用範圍,再檢查是否符合兩項基本判準:

  1. 平等原則不因國家採用司法權或私法形式,就當然失去拘束力。
  2. 平等原則不保障人民要求機關重複違法,也不排除基於正當理由作合理差別待遇。

據此逐項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司法獨立與個案正義是司法權行使的重要原則,但不表示司法權不受平等原則拘束。法院仍須依憲法及法律審判,並在法律適用上遵守平等要求;司法獨立不能作為排除憲法基本原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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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生存權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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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的保障方式,以及大法官對國家社會福利、社會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的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生存權保障不表示人民一概能直接依憲法請求國家提供金錢或生活必需品;但國家建立社會給付制度後,涉及最低限度生存需求的給付,仍受憲法保障。全民健康保險也不能因被保險人無力繳納保費,就逕行拒絕醫療給付。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相關解釋的基本意旨:釋字第 203 號說明生存權不能單憑憲法第 15 條,直接請求國家給付金錢或生活必需品;釋字第 767 號肯認藥害救濟制度;釋字第 766 號保障涉及最低生存需求的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釋字第 472 號則明確指出,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據此,與釋字第 472 號意旨相反的選項即為錯誤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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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受大學教育之權利,為下列何者之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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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1 條受教育權的保障範圍。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人民受大學教育之權利,屬於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國家除應尊重個人受教育的自由,也得依法規範大學入學資格與相關事項。

本題涉及憲法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與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人民受大學教育之權利」,對照釋字第 626 號解釋對教育權保障範圍的分類。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包括大學教育,因此選擇「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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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人性尊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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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人性尊嚴」的保障性質。人性尊嚴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也是國家尊重個人作為權利主體、不得將人僅當作工具或客體對待的要求。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第 603 號解釋均肯認人性尊嚴的重要憲法地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憲法法理為準,我國憲法沒有以單一條文直接規定「人性尊嚴」,其保障是由憲法整體價值及基本權保障體系所確認。本題要掌握的考試通說是:人性尊嚴具有不可拋棄、不得以利益衡量予以侵害的絕對保障性質。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人性尊嚴本身的保障性質,而不是某項由人性尊嚴衍生的具體基本權能否依法限制。接著檢視選項中的關鍵字:

  • 「絕對保障」符合人性尊嚴核心不可侵犯的基本觀念。
  • 「得拋棄」否定其不可讓渡性。
  • 「國民權」將適用對象限於國民。
  • 「法益衡量而限制」則把人性尊嚴當作可以與其他法益權衡退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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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拒絕酒測而導致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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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核心是依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檢視拒絕酒測即吊銷駕駛執照的規定是否合憲。比例原則通常依序檢視: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手段是否必要,以及利益衡量是否合宜。

釋字第 699 號認為,拒絕酒測即吊銷駕照的規定,旨在維護交通安全、遏止酒後駕車;吊銷駕照也能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因此與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未違反憲法對行動自由及工作權的保障。解釋並指出,立法機關宜考量駕駛人過去是否有酒駕或拒絕酒測紀錄,增設不同處理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解釋結論:釋字第 699 號肯認系爭規定合憲,並認為吊銷駕照雖可能影響工作,仍不因此當然違憲,也不要求吊銷只能作為最後手段。接著把各選項與解釋理由及其「宜」採取的立法建議逐一比對,即可找出把工作權影響錯誤提升為嚴格審查、最後手段要求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遏止酒後駕車、維護交通安全是正當的管制目的。釋字第 699 號認為此目的合憲。選項所稱「酒駕肇事案件逐年上升」,是命題對背景的描述;判斷關鍵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屬正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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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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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基本權保障。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凡未由憲法列舉、但與人格發展及基本生活有重要關聯的權利,在符合憲法保障意旨時,也可能納入第 22 條保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當時憲法解釋為準。判斷重點在於各選項是否曾被認定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權利。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的第 22 條權利:

  • 駕駛執照相關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認為,人民持有駕駛執照的權利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 接受大學教育的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將大學教育列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受教育權範圍。
  • 自由締結契約的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承認契約自由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權利。
  • 維持最低生活水準的權利:官方答案將此選項列為不屬於第 22 條保障的權利。

前三項均有明確的大法官解釋依據;依題示官方答案,應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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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之地位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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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在憲法上的地位與職權,以及總統彈劾程序。判斷時應區分總統的一般憲法職權與特別責任程序,並核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4 條及第 5 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權限及程序:總統是否為最高行政首長、能否決定國安大政方針、彈劾由何機關提出並由誰審理,以及行政院院長由誰任命。彈劾程序是本題關鍵:依當時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並非由監察院提出。

選項分析

  • (A) 總統亦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正確。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總統為國家元首,並居於憲政體制最高層級;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間具有憲法所定的職權關係。依本題採用的解釋脈絡,此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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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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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資格、登記方式與選舉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候選人須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的一組當選。《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則規定候選人的年齡、居住與設籍資格。

解題方法

先辨認總統、副總統選舉是以「一組」為單位:兩人聯名登記、同列一組供選舉人圈選。接著逐項核對候選資格、投票原則與當選標準,即可判斷各選項正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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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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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對「法定預算執行」的區分,以及立法院對預算審議、監督行政的權限。預算經立法院通過並完成公布程序後,成為法定預算;主管機關執行預算時雖有一定裁量,但若停止執行涉及施政方針或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仍須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

另涉及釋字第 461 號解釋、釋字第 764 號解釋,以及《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總長列席備詢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釋字第 520 號解釋區分兩種情形:

  • 一般預算執行調整:若非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要件,主管機關得依合義務裁量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 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時,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再看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區分。選項 D 描述的是行政院停建核四、停止相關預算,屬重要政策變更;它卻說無須報告並備質詢,與釋字第 520 號解釋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總長列席的規定,檢察總長就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因此,立法院委員會為審議最高檢察署年度預算案,得邀請檢察總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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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總統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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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與立法院之憲政關係,重點包括立法院解散、不信任案、總統罷免與彈劾,以及總統缺位時的繼任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分辨哪些權限由立法院發動、哪些由總統行使,以及總統、副總統同時缺位時的繼任安排。尤其要區分「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與「對總統提出不信任案」。

選項分析

(A) 總統得主動解散立法院:錯誤。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得諮詢立法院院長,並於解散立法院前經行政院院長呈請,解散立法院。總統並無不受條件限制、主動解散立法院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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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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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重點是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選舉方式、政黨席次分配與婦女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 項規定,這類立委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獲得政黨選舉票 5%以上的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席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抓住制度的三個步驟:選民投政黨名單票、政黨須達 5%門檻、達門檻者再按得票比率分配席次。接著比對選項是否完整表達法條規則。

選項分析

(A) 採比例代表制:正確。 席次依合格政黨的得票比率分配,屬比例代表制。

(B) 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正確。 選民針對政黨名單投票,法條明定此種選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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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定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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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對「法定預算停止執行」的界線。法定預算是立法院通過並經公布的預算,具「措施性法律」性質,拘束執行預算的國家機關;執行屬行政部門職責,但行政機關停止執行預算,仍須受憲法上的權力分立與立法院監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釋字第 520 號並指出,法定預算中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的經費,不得停止執行;停止歲出預算若具有變更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的作用,須有立法院參與。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是在問「行政機關能否自行停辦預算」,還是「停止執行是否須經立法院參與」。釋字第 520 號並未給行政機關不受限制的停執權:涉及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時,行政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因此,聲稱主管機關得「逕行」停止執行的選項,與解釋意旨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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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考試院院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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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考試院的憲政地位,以及考試院院長與立法院間的關係。考試院是五院之一,並非行政院的下級機關;憲法增修條文所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責任政治機制,不適用於考試院院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當時《考試院組織法》規定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為六年。院長並無隨政黨輪替而當然去職的制度。

解題方法

先分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與「其他院長得列席立法院會議」是不同制度。行政院院長須依憲法增修條文向立法院負責;考試院院長則不負同樣的政治責任,也沒有必須配合執政黨更迭而進退的要求。

再依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得依憲法第 71 條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立法院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備詢時,三院院長基於五院相互尊重及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據此,A、B 的敘述成立;C 亦符合當時規範;D 將考試院院長誤當成須隨政黨輪替而進退的政務首長,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考試院院長無須對立法院負責: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所定對立法院負責的機關是行政院。考試院院長不因立法院多數或執政黨更替而負同樣的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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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有關大法官之地位及俸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法官的憲法地位,以及其任期、俸給與待遇的法源。解題時應區分「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任期保障」與「釋字第 601 號對大法官俸給及待遇的解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大法官任期 8 年,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則說明,大法官俸給與待遇應由法律規定,且得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提到的兩項法源:任期與不得連任,直接對照憲法增修條文;俸給與待遇及專業加給,對照釋字第 601 號。特別注意「應由法律規定」不等於「應以專法規定」:解釋要求以法律保障其俸給待遇,並未要求另訂一部專門法律。

選項分析

  • (A) 受任期之保障,但不得連任: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明定大法官任期為 8 年,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屬憲法上的任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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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大法官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表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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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的表決門檻,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解題時要分清楚三種案件: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以及受理與理由書草案文字等程序事項。

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4 條規定:

  • 解釋憲法: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且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且出席人過半數同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另規定,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的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行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案件類型,再比對適用的門檻。關鍵在於:高門檻適用於「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則採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把統一解釋案件也寫成三分之二門檻的選項,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屬解釋憲法案件,依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4 條,出席及同意門檻均為三分之二。此處的「出席人過半數」是較低門檻的說法,並非正確表述嗎?A選項實際題意命令牴觸憲法所需門檻,當年法第14條採憲法解釋案三分之二。故A應錯?官方答案C,而題目可能來自舊法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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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大法官解釋所曾出現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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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法官解釋中曾採取的「諭知」方式,也就是解釋除判斷法規範是否違憲外,是否進一步指示法院或行政機關,在特定案件或修法過渡期間如何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制與大法官解釋為準。判斷重點是:大法官曾就法律違憲失效、限期修法後的過渡適用,以及原因案件救濟,作成具體諭知;但未曾命令法院依解釋意旨「修改判例」。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諭知的對象與情境:

  • 若是違憲判例本身,大法官可以宣告其違憲或不再援用;判例後續如何變更,則屬法院依其制度處理。
  • 若是違憲法律涉及原因案件救濟,或法律定期失效期間的適用,大法官曾作成相關指示。
  • 若是限期修法後的過渡措施,大法官也曾指示修法前或逾期未修法時的適用方式。

因此,題目問「不屬於曾出現之諭知」,應選 A。

選項分析

(A) 宣告判例違憲後,對於法院應如何依解釋意旨修改判例的諭知:錯誤,為本題答案。 大法官曾宣告判例違憲、無效或不再援用,但沒有命令法院依解釋意旨修改判例的諭知。判例如何變更,應由法院依其法定程序處理;大法官的違憲審查不是代替法院改寫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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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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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在民國 108 年的憲法職權,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範圍。依當時《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大法官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憲法訴訟法》雖已公布,尚未施行;相關案件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辦理。現行制度已改由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審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憲法明文交由大法官處理的事項:憲法解釋、法律及命令的統一解釋,以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再檢視選項 D:一般法院上下級審之間對法律的不同見解,屬普通法院審級及統一法律見解機制處理的問題,不能直接等同大法官依憲法第 78 條所為的統一解釋。依官方答案,D 為不屬於大法官職權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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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61 號解釋意旨,有關智慧財產法院之審判程序,法官及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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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61 號對「法官及技術審查官迴避」的說明。法官迴避制度旨在確保公平審判、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並避免法官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不同審級或先行程序而產生預斷,屬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技術審查官的意見可能影響裁判結果,因此也有迴避制度的適用。

不過,「有迴避制度的適用」不等於「凡曾參與相關案件即一律應迴避」。民國 108 年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4 條第 2 項特別規定,辦理智慧財產民事或刑事訴訟的法官,得參與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的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的迴避規定。釋字第 761 號認定此規定與訴訟權保障意旨無違。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種情形:

  1. 法官曾參與同一案件不同審級的審判,涉及審級迴避。
  2. 技術審查官曾參與相關訴訟程序,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 條,準用相應訴訟法的法官迴避規定。
  3. 智慧財產民事或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相牽涉時,適用第 34 條第 2 項的特別規定:法官得參與行政訴訟審判。

本題錯誤選項在於把第三種情形說成法官「應迴避」,與第 34 條第 2 項及釋字第 761 號的解釋相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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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施行於全國之中華民國法律,就「地」之效力而言,事實上不及於下列哪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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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的空間效力」,也就是法律在何種地域範圍內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通說的基本區分而言,臺灣地區施行的中華民國法律,實際適用範圍包括臺灣本島、金門等離島,以及中華民國籍船舶;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則不在其事實上的施行範圍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所稱「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其他地區;「大陸地區」則指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該條例及相關法規正是處理兩岸法律適用差異的重要依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臺灣地區的領土」、具有特別適用連結的船舶,還是「大陸地區」:

  • 臺灣本島與金門都屬臺灣地區,法律實際施行其上。
  • 本國籍船舶依船籍與法律適用原則,視為法律效力可及的範圍。
  • 中華民國大陸地區雖在憲法領土概念上屬中華民國領土,但臺灣地區施行的法律事實上不及於該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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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 1,000 萬元,該公司去年虧損 120 萬元,但公司歷年來累積之法定盈餘公積有 300 萬元,因股票溢價發行溢收之資本公積有 100 萬元,該公司最多得以多少金額之公積發放現金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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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關於公積填補虧損及以公積發放現金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司法》第 239 條,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用於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依第 241 條,公司無虧損時,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法定範圍內的資本公積發給股東。以法定盈餘公積發放現金,僅限於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的部分。

解題方法

先用公積填補去年度虧損,再判斷填補後可發放的公積種類與金額:

  1. 法定盈餘公積為 300 萬元,足以填補 120 萬元虧損。
  2. 填補後剩餘法定盈餘公積為:

300−120=180 萬元300-120=180\text{ 萬元}

  1. 實收資本額的 25% 為:

1,000×25%=250 萬元1{,}000\times25\%=250\text{ 萬元}

  1. 剩餘法定盈餘公積 180 萬元低於 250 萬元門檻,因此沒有超過門檻的部分可供發放。
  2. 虧損填補後公司已無虧損;股票溢價發行所得的資本公積 100 萬元,屬第 241 條所列可發放的資本公積,故最多可發放 100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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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關於法律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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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以及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功能區分。法律適用時,特別法與普通法、新法與舊法之間,原則上依特別法優先、後法優先等規則處理;但實體法與程序法並無「實體法優先於程序法」的一般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法學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在描述法律適用原則,再檢查其適用前提:

  • 同一事項同時受普通法與特別法規範時,原則上優先適用特別法。
  • 同一位階法律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原則上後法優先於前法。
  • 「新法優先」是後法優先原則的概括說法,仍須考量法律位階、適用範圍及特別法等因素。
  • 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等內容;程序法規定權利行使、裁判或行政處理的程序。兩者功能不同,不能概括說實體法一律優先。

因此,錯誤的是把實體法與程序法排成優先順序的 (D)。

選項分析

(A)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正確。 同一事項同時有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時,原則上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特別規定。此原則著重法律規範的特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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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國內法與國際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以及國際法在國內法秩序中的地位。國際法與國內法各有規範對象與適用方式,但兩者並非截然隔絕;國際法可經由國內法的承認或轉化,成為國內法的法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法學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把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說成絕對優先、完全不能互補,或只以人民國籍區分適用法。這些說法都過於僵化。反之,「國際法通常屬於國內法之法源」符合國內法可能援引或納入國際法規範的原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國際法與國內法同時規範同一事項時,不能概括認定一律優先適用國際法。應依憲法、法律及相關規範的效力與適用規則判斷;本選項將國際法優先說成通則,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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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二十世紀以降,現代私法之發展趨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近代私法三大原則」在二十世紀以後的發展。古典私法重視個人自由與形式平等,主要原則包括:

  • 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由決定是否締約、締約對象及契約內容。
  • 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人原則上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財產。
  • 過失責任原則:行為人通常須有故意或過失,才負損害賠償責任。

隨著工業化與社會經濟發展,形式上的自由與平等未必能保障實質公平。現代私法因而增加社會政策與公共利益考量,強調權利行使應受社會責任及誠信原則拘束,呈現由「個人本位」走向「社會本位」的趨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分別代表什麼:A 是現代私法的發展方向;B、C、D 則是古典私法的基本原則。題目問「二十世紀以降」的趨勢,因此應選擇反映社會利益與實質公平受到重視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社會本位的權利觀:正確。 現代私法不再將權利視為完全以個人利益為中心,而是重視權利行使的社會功能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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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有關命令違憲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命令違憲審查」與法院在個案中審查命令的權限。命令是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布的規範;若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依憲法第 172 條即屬無效。這與法律違憲審查不同:憲法第 171 條規定法律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制度為準。​當時的制度下,法院審理個案時可以審查所適用命令是否合憲;認為命令違憲時,得在該案拒絕適用。憲法第 172 條雖規定違憲命令無效,卻沒有明文指定「命令違憲審查機關」為何者。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件事:

  1. 憲法有沒有明文指定審查機關?​第 171 條對法律違憲疑義明定由司法院解釋;第 172 條僅規定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者無效,並未明文指定命令違憲審查機關。
  2. 各級法院能否在個案中審查命令?​可以。法院須判斷案件應適用的規範;命令若有違憲疑義,法院得在個案審查,並依判斷結果決定是否適用。

因此,A 把「命令違憲審查機關」說成憲法明文規定事項,與憲法條文內容不符,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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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若民法相關規定修正,則行政契約如何準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49條的「準用」及被準用法規修正後的適用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也就是行政程序法沒有規定的事項,得依其性質,援用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判斷民法規定修正後應適用哪一版本,關鍵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法規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的法規。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依序判斷:

  1.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明定,行政契約未規定事項準用民法。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明定,被準用的法規修正後,原則上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3. 因此,民法相關規定修正後,行政契約應準用修正後的民法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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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關於人身自由拘束之法官保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保障,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時的「法官保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 條明定,人民因犯罪嫌疑遭逮捕、拘禁時,須依法定程序並由法院審問;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法官保留」是指特定人身自由的拘束,須由法官或法院依法定程序決定或審查。這項要求直接來自憲法明文,屬於憲法保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官保留」的規範層級,而非單問限制人身自由是否須有法律依據。

法律保留是指某事項須以法律規定;憲法保留則是憲法已直接規定該事項的原則或要件。憲法第 8 條明文規範人身自由拘束須受法院程序保障,因此本題應選憲法保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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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民法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民法修正納入之前,乃屬司法實務多年以來承認之制度,此乃下列何者之體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造法」:法律尚未明文規定某種制度時,司法實務透過裁判承認並發展該制度,後來立法者再將其納入成文法,即可看出司法實務在法律發展上的作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民法修正納入前,已由司法實務多年承認;嗣後民法增訂相關規定,將其明文化。題幹所述正是司法實務先行承認制度、立法再予規範的情形,體現「法官造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時間順序:「民法修正納入之前」已「司法實務多年以來承認」。這表示該制度先由法院裁判實務發展,後來才進入成文法,因此應選「法官造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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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現行制度產生立法委員之途徑中,下列何者於憲法增修條文中,並未明定其選出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對立法委員名額及選出方式的規定,關鍵在於辨別「憲法增修條文是否明文規定該類立法委員如何選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類立法委員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 增修條文對區域立法委員,明定由直轄市、縣市選出。
  • 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明定以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並規定選票及當選名額的分配原則。
  • 對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增修條文只明定名額,未進一步明定其選出方式。

因此,答案是 (B)。

選項分析

(A)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區域之立法委員: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明定,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各選出區域立法委員,並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的計算原則,已明文規範其選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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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法律之公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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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公布法律的副署規定、法律公布期限,以及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的權限與期限。法源為《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第 72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截至目前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公布法律」與「移請覆議」的權限主體:

  • 法律案經立法院通過後,總統原則上應於收到後 10 日內公布。
  • 覆議權由行政院行使;行政院認為法律案窒礙難行時,須經總統核可,並在送達行政院後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立法院收到覆議案後,應於 15 日內作成決議。

因此,逐項核對主體與期限,就能找出錯把覆議權歸給總統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選項所述符合副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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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甲因乙拒絕給付約定的運送費,向管轄法院起訴乙,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120 萬元確定。關於甲之該經判決確定的 120 萬元運送費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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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短期消滅時效,以及請求權經確定判決後,時效期間如何變更、何時重行起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127 條第 2 款規定,運送費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時重行起算;同條第 3 項規定,經確定判決確定的請求權,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五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的請求是運送費,因此原本適用民法第 127 條第 2 款的二年短期時效。但題目特別說法院判決乙給付 120 萬元,且判決已確定,應接著適用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原有時效未滿五年,經確定判決後,重行起算的期間為五年。

因此,本題問的是「經判決確定的運送費給付請求權」,期間為五年;起算點則是判決確定時,而非起訴日或完成運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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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甲、乙約定乙如考上國立大學,甲贈與乙智慧型手機,該約定屬於何種法律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法律行為附款中的「期限」與「條件」區分。期限是將法律效果的發生或消滅繫於確定會到來的時間;條件則是將法律效果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99 條規定,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抓住「乙如考上國立大學」這項約定:考上與否是將來發生、但不確定的事實,屬於條件,不是必然到來的時間,因此排除附始期、附終期。

再看條件成就後的效果:乙考上大學時,甲才負有贈與手機的義務;條件成就前,贈與的法律效果尚未發生。這是附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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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贈與人在下列何情況下,得撤銷贈與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408 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若權利已移轉一部,得就尚未移轉的部分撤銷。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適用這項任意撤銷規定。

因此,判斷時要看兩件事:贈與物的權利是否已移轉,以及贈與是否屬於法定例外。

解題方法

先依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確認一般原則:權利尚未移轉,贈與人得撤銷;已移轉一部,仍可撤銷未移轉的部分;權利已全部移轉,則不能依本條任意撤銷。

再看第 2 項的例外: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即使權利尚未移轉,也不能依第 408 條任意撤銷。套用到選項,只有 C 符合「部分已移轉,撤銷尚未移轉部分」的一般規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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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共有的兩種處分規則。民法第 819 條規定:

  •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 共有物本身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抵押權屬於設定負擔。須先分辨甲要抵押的是「自己的應有部分」,還是「整筆共有土地」。

本題依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民法第 819 條相關規定與本題所涉規則相同,現行法已修正其他共有規定,但不影響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若甲只以自己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處分標的是甲自己的權利,依民法第 819 條第一項,甲可以單獨為之,無須乙、丙同意。

若要以整筆土地設定抵押權,則是對共有物設定負擔,依同條第二項,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題目中乙、丙仍是共有人,因此僅甲或甲、乙同意都不足。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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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A 無償委任 B 代為購買高鐵車票一張。B 花了新臺幣 100 元的計程車費及 765 元購得高鐵票一張,並依約攜往 A 處,途中高鐵車票非因 B 的過失遭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委任契約中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委任事務所取得物品的利益與風險歸屬。無償委任不代表受任人必須自行負擔處理委任事務所需的費用;受任人依委任本旨購得物品後,即使在交付前因不可歸責於受任人的事由滅失,委任人仍須支付該物品的價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並自支出時起支付利息;同條第 2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時,委任人應代其清償。至於委任人對受任人所取得物品的權利,依同法第 541 條第 1 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委任人。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筆款項的性質:

  1. 高鐵票價 765 元:B 依委任購得車票,並依約將票帶往 A 處。車票是在途中遭竊,且題目明示非因 B 的過失。依委任關係,B 已按委任內容完成購票;交付前的意外失竊不會使 A 得以免付票款。因此,A 仍須支付 765 元。
  2. 計程車費 100 元:這是 B 為處理委任事務支出的費用。依《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必要費用應由 A 償還。題目沒有表示這筆車資非必要,依題意將其視為處理委任事務的必要費用,B 得向 A 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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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述遺囑何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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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8 年《民法》所定的遺囑方式、見證人資格,以及口授遺囑失效期間。遺囑屬要式行為,原則上須符合各類遺囑的法定方式;但密封遺囑另有「轉換為自書遺囑」的規定。

依《民法》第 1190 條,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依第 1192 條,密封遺囑須在封縫處簽名;但第 1193 條規定,密封遺囑未具備第 1192 條方式,而具備自書遺囑方式者,仍有自書遺囑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其所採遺囑方式的法定要件。尤其 A 雖欠缺密封遺囑的封縫簽名,仍須進一步檢查是否符合自書遺囑要件,以及能否適用第 1193 條的轉換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簽名並記明年月日,已符合《民法》第 1190 條的自書遺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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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對於酗酒成癮而犯罪者所施予的禁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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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刑法》保安處分中的禁戒處分,重點是辨別它的法律性質,以及酗酒成癮者的禁戒處分與自由刑之執行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刑法》第 89 條第 2 項,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禁戒屬於保安處分,目的在矯治成癮、預防再犯,並非刑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稱的「禁戒處分」是刑罰,還是刑罰以外的保安處分;再對照法條所定的執行時點。第 89 條明定酗酒成癮者的禁戒可在「刑之執行前」實施,因此 C 正確。這也不表示禁戒期間會當然折抵自由刑;禁戒與自由刑是不同法律效果的處分。

選項分析

  • (A) 是社區處遇的一種類型:錯誤。 社區處遇是在社區中執行或監督的處遇方式;本題的禁戒處分依法是令受處分人進入相當處所接受禁戒,屬於保安處分,不能直接等同於社區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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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教唆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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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教唆犯及其成立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刑法》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教唆的核心,是以教唆行為使原本沒有犯意的人產生犯罪決意,並進而實行犯罪。

解題方法

先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教唆犯的成立要件,再辨別刑度規則及教唆內容是否具體。教唆犯的刑度並非一律減輕或免除,且教唆對象必須實行所教唆的犯罪;教唆內容也須指向特定犯罪,不能只泛稱「去犯罪」。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刑法並未規定教唆犯因惡性較輕而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依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是否減輕,須依其他適用規定判斷,並非教唆犯一律適用。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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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A 公司委由 B 公司,以新臺幣 5 萬元之費用,將員工照片配上未經授權之流行音樂製作成光碟片,於尾牙上播放且發放給與會來賓一人一張。尾牙結束後,並上傳至公開之社群網站,供大家欣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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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著作權法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的區別,以及著作權法第 55 條非營利活動合理使用的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55 條相關規定現行法亦相同,無重要修正影響本題判斷。

依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

  • 公開演出: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播放設備等向現場公眾傳達,也可能屬之。
  • 公開上映: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影像設備,向現場公眾傳達視聽著作內容。
  • 公開播送:以有線、無線或其他設備,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且供公眾同步接收。
  • 公開傳輸:以有線或無線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使公眾得於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接收。

音樂配在影片中播放時,應分別辨認影片與音樂的著作類型及利用行為:播放影片畫面可能涉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透過設備向現場公眾傳達其中的音樂,則可能涉及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製作光碟及交付光碟,另涉及重製及散布等利用行為。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行為拆開:製作光碟、尾牙現場播放、發給來賓、上傳社群網站。再逐一判斷涉及哪一項著作財產權。最後檢查第 55 條是否能涵蓋該行為。

第 55 條容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活動,在活動中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進行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但這不等於可以一併重製、散布影片,也不會當然涵蓋活動結束後上傳網站的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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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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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28 條所列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任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任務包括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調查、比較、研究與發表;商品或服務品質的調查、檢驗、比較、研究與發表;消費資訊的諮詢與刊物發行;消費者教育;以及消費者意見的調查、分析、歸納。

消費者保護團體的任務是調查、檢驗、比較、發表資訊及推動消費者教育;查扣商品、命令下架等具有公權力的處置,並非其法定任務。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28 條列舉的任務。若選項描述的是調查、檢驗、比較、分析或發布資訊,通常屬於消保團體可以執行的工作;若描述的是查扣、命令回收或命令停止販售,則應辨別其是否屬於主管機關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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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法律效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考點是投保單位未替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時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投保單位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投保單位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直接對應《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判斷時要抓住兩個要素:

  1. 罰鍰基準:投保單位在未投保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2. 罰鍰倍數:四倍。

因此,符合題幹法條效果的是選項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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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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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列舉「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的項目,以及法律明文規定的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51 條第 3 款列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等不給付項目;第 6 款則規定血液不列入給付,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除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51 條所列的不給付項目,再確認有無明文例外。題目中的輸血不是一概不給付;符合「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三項條件,即屬法定例外,因此在本題所問範圍內可由健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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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有關於哺(集)乳時間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的哺(集)乳時間。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

  • 子女未滿二歲,且須由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雇主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 受僱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另給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 前述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三個關鍵點:適用對象與子女年齡、每日給予時間及延長工時門檻,以及哺(集)乳時間的法律性質。法條給的是「每日另給六十分鐘」,並未規定必須分成每次三十分鐘;延長工時的門檻則是達一小時以上,而該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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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法律與家庭暴力議題有關?

①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② 長期照護服務法 ③ 家事事件法 ④ 家庭暴力防治法 ⑤ 老人福利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法規是否對家庭暴力的預防、被害人保護或相關司法程序有所規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所稱家庭暴力,包含家庭成員間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相關制度也分散在兒少保護、家事程序及老人保護等法律中。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法是否明文處理家庭暴力,或直接提供家暴案件所需的保護、處遇或司法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符合者為①、③、④、⑤;長期照顧服務法雖有受照顧者權益保障規定,但主要規範長照服務,並非本題所指的家庭暴力相關法律。

選項分析

  • ①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正確。​該法處理兒童及少年的保護與處遇;例如第 54 條涵蓋目睹家庭暴力兒少的保護個案及家庭處遇計畫。
  • ② 長期照顧服務法:錯誤。​該法第 44 條要求長照機構及其人員不得遺棄、身心虐待或侵害服務使用者權益,重點在長照服務中的照顧與權益保障,並非家庭暴力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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