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關務特考三等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5 分
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
(二) 指示藥
(三) 生物資料庫
(四) 人體試驗
(五) 數據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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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五個藥事法規與研究倫理名詞的定義題,作答重點是先寫出法規定義,再補上制度目的與辨識特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名詞題可依「法源與定義 → 主要內容或範圍 → 制度目的」作答。五個名詞分別對應化粧品管理、藥品分級、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人體試驗,以及藥品 GMP 數據管理。
各名詞說明
(一)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4 條及《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產品資訊檔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PIF)是業者就化粧品建立、保存,供主管機關查核的產品資料檔案,目的在確認產品品質、安全性及宣稱功能具有資料支持。
檔案內容包括產品基本資料、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的資料、製造方法與流程、使用方法與部位、產品及成分特性、成分毒理資料、安定性與微生物等試驗資料、功能佐證資料,以及由合格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完成的產品安全資料。符合公告種類及規模條件的業者,須在產品供應、販賣、贈送或公開陳列前完成產品登錄並建立檔案;資料變更時亦須更新。
**作答關鍵:**PIF 是業者建立並保存的產品安全與品質資料,不等同產品標示或產品登錄。
(二)指示藥
依《藥事法》第 8 條,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指示藥是不必持醫師處方箋,但應在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下使用的藥品;其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指示藥與成藥的差別在於:指示藥仍須專業人員提供用藥指示;成藥則依其法定條件及標示供民眾自行使用,不待醫師指示。
作答關鍵:「不需處方」不等於「可完全自行選用」;指示藥仍有專業指示要求。
(三)生物資料庫
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 3 條,生物資料庫是為生物醫學研究目的,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保存參與者的生物檢體、自然人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資訊,且因後續運用需要而以非去連結方式保存的資料庫。
其範圍不限於血液、組織等檢體,也包括參與者的個人及相關資料。生物檢體採集須遵守醫學及研究倫理,以可理解方式告知參與者並取得書面同意;資料庫的設置、管理及運用亦受倫理審查與個人資料保護規範。
作答關鍵:「非去連結保存」是法定定義的重要特徵,不能把生物資料庫簡化成單純的檢體冷藏庫。
第 二 題20 分
說明我國建置「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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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的政策目的與醫療、用藥安全效益。系統以病人為中心,整合其在不同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的近期就醫、用藥及檢查檢驗等資料,供醫師診療、開立處方,以及藥事人員調劑或提供用藥諮詢時查詢。
本題不是法條或計算題;作答重點是說明「資訊整合如何改善照護」,並由病人安全、醫療品質、資源運用等面向整理理由。
解題方法
可依「整合資訊 → 支援臨床判斷 → 提升照護與資源效率」的脈絡作答:
- 先指出過去不同院所間的就醫與用藥資訊不易即時互通,醫療人員可能無法完整掌握病人的既有處方、檢查結果或過敏史。
- 再說明雲端查詢可提供跨院所的近期資料,協助醫療人員在診療、處方及調劑時作出較完整的判斷。
- 最後歸納其對病人安全、醫療品質、就醫便利及健保資源使用的效益。
建置理由
一、保障病人就醫與用藥安全
醫師及藥事人員可查詢病人近期在不同院所的用藥紀錄、藥物過敏紀錄及特定管制藥品等資訊,有助於辨識重複用藥、藥品交互作用或用藥風險,降低因資訊不完整而發生用藥問題的機會。
二、提升診療品質與臨床決策效率
系統整合檢查檢驗紀錄與結果、手術紀錄、出院病歷摘要等資訊,讓醫療人員診療時能參考病人既有資料,避免只依賴病人自行陳述或零散的紙本紀錄,作為後續診斷與治療的參考。
三、減少重複檢查與不必要醫療
第 三 題25 分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已於 108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路。
(一) 請說明新舊法間之主要差異。(20 分)
(二) 何以部分條文延至 110 年 7 月 1 日實施?(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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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民國107年5月2日修正公布時,法律名稱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改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並全文修正。新法於108年7月1日起施行,但部分標示規定另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另有特定條文自108年11月9日施行。
**核心觀念:**本次修法的重點,是擴大化粧品管理範圍,並由過去以部分產品上市前查驗登記為主,轉向產品登錄、產品資訊檔案、製造品質管理與上市後監督並行。比較時可由「管理範圍、上市制度、製造管理、標示及上市後監督」切入。
1. 化粧品定義擴大
舊法對化粧品的定義,著重施用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為目的的製劑。新法明定化粧品亦包括施用於牙齒或口腔黏膜的製劑,因此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仍不適用化粧品定義。
2. 將「含藥化粧品」改稱「特定用途化粧品」,並調整上市管理制度
舊法對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的化粧品採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新法改以「特定用途化粧品」稱之,並規定特定用途化粧品仍須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舊有許可證另設過渡規定。
新法另增一般化粧品產品登錄制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種類及一定規模業者,應於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登錄。業者並須依規定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PIF),保存產品品質、安全及功能資料,供主管機關查核。
此項改變的方向,是逐步以產品登錄、產品資訊檔案及上市後管理,取代部分產品過去一律仰賴上市前查驗的管理模式;惟特定用途化粧品仍保留查驗登記。
3. 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制度
新法明定產品資訊檔案的法律地位,並要求適用業者在產品上市前建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產品基本資料、全成分及含量、標籤與包裝、製造方法、使用方式、安全性與毒理資料、品質檢測及功能佐證等。
此制度讓業者負起產品安全與資料完整的主要責任,主管機關則可依資料進行查核及上市後管理。產品登錄是向主管機關登載產品資料,PIF則是業者應備妥並保存的產品技術與安全資料,兩者功能不同。
4. 強化製造場所品質管理
第 四 題30 分
我國近年發生部分高血壓藥與胃藥驗出含微量致癌物 NDMA 事件。請試述政府採取何種具體之主動措施,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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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藥品上市後安全監視與風險管理。NDMA(N-亞硝基二甲胺)是亞硝胺類不純物,可能在藥品原料或製程中產生;當時已知具有動物致癌性,但對人類的致癌性尚未證實。政府的管理重點,是及早發現風險、確認受影響產品與批次、控制藥品流通,並兼顧病人持續治療的需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政府措施為準;本題主要在考主管機關的上市後監測與風險管理作為,並非要求援引單一法條。
解題方法
題目問「政府採取何種具體之主動措施」,作答宜依風險管理的順序鋪陳:先監測國際安全訊息,再抽驗及要求業者檢驗,接著針對不合格或有疑慮產品下架、回收,最後公布資訊、提醒民眾與醫療人員,並持續追蹤改善。以此架構整理高血壓藥及胃藥事件,能呈現政府由風險發現到風險控制的完整作為。
具體措施
一、主動監測國際訊息,及早辨識風險
食藥署監控國際藥品品質與安全訊息,參考國外藥政機關資料,掌握沙坦類降血壓藥及 ranitidine 胃藥可能含 NDMA 等亞硝胺類不純物的風險,並與國際合作、即時取得相關資訊。
二、抽驗市售及輸入藥品,要求業者檢驗
針對沙坦類藥品,食藥署依國際資料研判可能涉及的成分及製程,主動抽驗相關原料藥與輸入製劑,並建立 NDMA、NDEA 等不純物的檢驗方法,要求業者檢驗相關藥品。
針對 ranitidine 胃藥,食藥署要求許可證持有商檢驗效期內產品,也依健保申報量等資料,主動抽驗使用量較高的製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