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關務特考三等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5 分)
(二)偽藥(10 分)
(三)藥品嚴重不良事件(寫出六類內容)(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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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項法規名詞的定義與辨識:化粧品管理制度中的產品資訊檔案、藥事法上的偽藥,以及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的六種法定情形。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名詞解釋題宜先寫出法規定義,再補上判斷重點。作答時要分清楚:產品資訊檔案是化粧品的品質、安全及功能資料;偽藥是《藥事法》第 20 條列舉的四種情形;嚴重不良反應則要完整列出六類結果。
(一)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5 分)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產品資訊檔案是指「有關於化粧品品質、安全及功能之資料文件」。
其目的在於彙整產品相關資料,供業者確認化粧品品質與安全,並供主管機關查核。依同法第 4 條及相關規定,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的化粧品種類與業者範圍,依主管機關公告及實施期程辦理。
**作答關鍵:**定義須包含「品質、安全及功能」三項,不能只寫成產品標示或成分清單。
(二)偽藥(10 分)
依《藥事法》第 20 條,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偽藥: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 所含有效成分的名稱與核准不符。
- 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
- 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的標示。
第 二 題25 分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試述:
(一)管制藥定義。(10 分)
(二)管制藥分級原則。(5 分)
(三)阿片類鎮痛藥 nalbuphine 屬於第幾級管制藥?(5 分)
(四)管制藥品管理人發現管制藥減損及失竊時,應如何處置?(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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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說明管制藥品的定義與分級原則,再依題目所給藥名核對當年公告的「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最後引用同條例第27條回答減損、遺失或失竊的處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公告為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條文於民國110年並無與本題答案相關的重要修正;Nalbuphine 早於民國96年已自管制藥品品項中刪除,因此本題重點是依公告認定它不屬任何一級管制藥品。
(一)管制藥定義(10分)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 成癮性麻醉藥品。
- 影響精神藥品。
- 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依同條第2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並按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程度分級管理。
(二)管制藥分級原則(5分)
管制藥品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為四級管理。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的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作答時應同時寫出「分級依據」與「分為四級」;若只列四級而未說明依據,未完整回答分級原則。
(三)Nalbuphine 屬於第幾級管制藥?(5分)
Nalbuphine(納布芬)在民國110年不屬管制藥品,故不屬第一級至第四級任何一級。
第 三 題25 分
請扼要具體回答下列各問題:
(一)最近發生含高量鉛汞中藥致病人用藥後中毒,部分中藥係購自某藥業公司擅自製造之產品。請問該藥業公司違反何相關之藥事法規規定?(5 分)
(二)衛生福利部決定新版中華藥典通則的元素不純物分析,將廢除國際沿用百年的傳統比色法,改以耦合感應電漿法。試述其原因。(10 分)
(三)國際藥典規定須嚴格監測的四種高毒性重金屬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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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查藥事法對「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藥品」的定性,以及藥品中元素不純物的現代分析與風險管制。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擅自製造中藥的法規責任
藥事法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的藥品屬於偽藥。題幹指出產品由藥業公司擅自製造,應先依製造行為定性為偽藥;產品含高量鉛、汞並造成病人中毒,則另須說明製造、販售等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依藥事法第 82 條,製造或輸入偽藥者負刑事責任;如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適用加重規定。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供應、調劑等,則涉及同法第 83 條。是否構成致死或重傷加重結果,須依個案事證認定。
(二)改用耦合感應電漿法的原因
傳統重金屬比色法主要以樣品與標準鉛溶液呈色作比較,通常只能概略反映特定條件下的總重金屬反應,無法可靠辨識、定量各種不同元素。隨著藥品製程使用催化劑、試劑等情形增加,元素污染來源與種類也更複雜,傳統方法不足以支援逐項、精確的元素風險管制。
耦合感應電漿分析法能以高靈敏度測定多種元素,並進行個別定性、定量;方法也較具專一性與準確性,可配合不同元素的毒性及暴露限量進行管控。這符合 ICH Q3D 元素不純物指引與國際藥典逐步採行現代分析方法的方向。若採質譜偵測,常用名稱為感應耦合電漿質譜法(ICP-MS)。
第 四 題25 分
業者於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原則上不得以動物作檢測對象。請敘述此除外規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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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6 條第 4 項的化粧品動物試驗限制及其例外。原則上,業者在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只有符合法定例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可進行動物試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寫明「原則禁止」,再分別說明兩種例外,最後補上共同的許可要件。例外有二:
- 成分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業者須能說明該成分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 評估資料顯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且須進行動物試驗:須有評估資料支持健康風險,並說明為何需要動物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