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關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國際貿易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自從政府實施通關自動化之後,甲公司所進出口的貨物多是走 C1 或 C2 通關模式,少有走 C3 通關的。但最近一樁遭舉報洗產地的案件,恐將影響其最近所積極爭取 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優質企業認證作業。又因其為確認新開發品項的進口程序與稅費,乃經提議向主管機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什麼是 C1、C2、C3 通關?若為 C3 通關,對於貿易商有何影響?(10 分)
(二) 什麼是洗產地?通常產地是怎麼認定的?(10 分)
(三) 什麼是稅則預先審核?(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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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通關制度為準。進出口貨物以自動化方式申報後,海關電腦依廠商通關紀錄、貨物來源地、貨物性質及報關行等條件,核定通關方式:
- **C1:免審免驗通關。**不辦文件審核及貨物查驗;進口貨物完成繳納稅費後,得憑放行通知及提貨單證提貨。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仍應由報關人保存備查。
- **C2:文件審核通關。**須於規定期限內補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正本,經海關審核相符後放行;通常不查驗貨物。
- **C3:貨物查驗通關。**除須補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外,進口貨物還須申請會同海關查驗;經文件審核、貨物查驗及分類估價後,始得放行。
**解題方法:**按海關介入程度由低至高排列即可:C1「免審免驗」、C2「審文件」、C3「審文件並查貨」。C1 並非免稅,也不表示海關永遠不查;報單及文件仍須正確申報並保存。
C3 對貿易商的影響:
- 貨物須配合開箱、點驗或其他查驗程序,增加報關人與海關聯繫及作業時間。
- 查驗期間可能增加貨物搬移、拆包、復原、倉租或其他相關費用,並使提貨、交貨及後續生產安排延後。
- 查驗與審核結果可能影響貨物分類、完稅價格及應納稅費;若申報與實貨不符,也可能衍生補稅或違規責任。
- C3 是該筆報單的通關方式,表示該批貨物須接受查驗;不宜逕自等同於企業已違規。
**解題技巧:**作答時把「通關方式」與「企業是否違法」分開;C3 的直接影響是查驗所需的時間、配合及成本。
(二)洗產地與產地認定
**核心觀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洗產地」是透過轉運、虛偽標示或不具實質加工的方式,掩飾貨物實際原產地,使貨物被申報或標示為另一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其目的常在規避關稅、貿易救濟措施、輸入管制,或取得不應享有的優惠待遇。
通常的產地認定方法:
- **完全生產:**貨物完全在一國或地區生產者,以該國或地區為原產地。例如當地開採的礦產品、收割的植物產品或養殖的動物。
- 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以使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一般實質轉型主要看:
- 加工或製造後的貨物與原材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不同;或
- 稅則前六位碼未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第 二 題25 分
S 公司接到一筆來自德國客戶的訂單,貿易條件為 CIF,交易金額為 800,000 歐元,於是便向船公司洽訂艙位並約定 FCL/LCL 服務,同時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買賣契約上所訂之保險條款 ICC(A) 82.1.1,要保書上填註「from Keelung to Hamburg」。
不料卻在 S 公司將貨櫃交至瑞芳貨櫃集散站給運送人後,因強烈颱風侵襲,造成 S 公司貨物在貨櫃場全部損壞。
根據上述案例,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S 公司可否向德國客戶要求支付貨款?(5 分)
(二) 何謂 FCL/LCL?在本交易下,S 公司的交貨責任為何?(10 分)
(三) 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理賠責任?誰有權向保險公司求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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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CIF 貿易條件下的風險移轉與交貨責任、FCL/LCL 的貨櫃運送方式,以及海上保險的承保期間、保險利益與求償權人。解題時要分別判斷「貨物風險是否已移轉」和「貨物是否已依約交付」;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以下涉及法規及 Incoterms 的判斷,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一)S 公司可否向德國客戶要求支付貨款?
CIF 下,賣方須安排並支付至約定目的港的運費及保險費,但貨物風險在裝運港貨物裝上船時移轉給買方。若貨物在風險移轉後於海上受損,通常不因此免除買方付款義務;若在風險移轉前受損,損失仍由賣方承擔。
本題貨物在交至瑞芳貨櫃集散站後、尚未裝船即因颱風全損,事故發生時風險尚未依 CIF 移轉。因此,S 公司不能以 CIF 下風險已移轉為由要求買方支付貨款。賣方仍須依契約及適用規則處理未完成交貨所生責任。
(二)FCL/LCL 的意義及 S 公司的交貨責任
- FCL(Full Container Load):整櫃貨。貨主或託運人提供足以裝滿一櫃的貨物,通常自行裝櫃、封櫃,再將整櫃交運。
- 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併櫃貨。貨物不足一整櫃,由貨運承攬業者或貨櫃集散站將不同貨主的貨物集中併櫃。
FCL/LCL 表示貨主以整櫃方式交貨,但承運安排可能以併櫃方式處理;實際責任仍須依買賣契約所採用的 Incoterms 版本及約定交貨地點判斷。
本題條件為 CIF。依 CIF 的交貨規則,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船上;單將貨櫃交到瑞芳貨櫃集散站,並不等於完成 CIF 交貨。故 S 公司須負責將貨物送上船,並承擔貨物在裝船前的風險。本題貨物在貨櫃場全損,S 公司尚未完成交貨。
(三)保險公司是否理賠?誰有權求償?
第 三 題25 分
由於國際貿易涉及情況複雜,交易當事人常會使用國貿條規(Incoterms)中的條件進行貿易報價和訂約。試回答下列關於國貿條規之問題:
(一) 國貿條規的法律效力如何?其與各國法律間的關係為何?(8 分)
(二) 目前國際上最新修訂版本的國貿條規為何?試以其分類方式來說明,該版本國貿條規所解釋的貿易條件有哪些?(8 分)
(三) 最新修訂的版本與前一版本不同的條件為何?並說明其內容?(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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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Incoterms 是國際商會(ICC)為統一解釋常用貿易條件而編訂的國際規則,性質上屬於私人編纂的交易慣例,不是由各國政府制定或批准的法律,也不是國際公約。因此,Incoterms 本身不會自動成為所有國際買賣契約的內容。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
當事人約定採用後,成為契約內容。 買賣雙方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某一條件及版本,例如「FOB 高雄港,Incoterms® 2020」,該條件便依當事人的約定,對雙方產生契約拘束力。若只寫「FOB」而未指定版本,解釋時可能發生版本歧異,實務上應寫明適用版本與指定地點。
-
Incoterms 只規範買賣契約中的特定事項。 主要處理交貨、風險移轉、費用分擔、運送安排,以及出口與進口通關等買賣雙方的義務分配。它不完整規範買賣契約,也不會代替運送契約、保險契約或付款約定;貨物所有權何時移轉、違約效果、契約準據法等,也不是 Incoterms 所全面處理的事項。
-
與各國法律的關係:依契約準據法及強制規定處理。 當事人約定採用 Incoterms 後,仍須依契約所適用的法律處理契約效力、解釋、違約責任等問題。適用法律中的強制規定仍須遵守;Incoterms 不會排除各國法律,也不會自行指定契約準據法。若 Incoterms 與契約其他條款衝突,應依契約內容及準據法的解釋原則判斷。
易錯處
不可把「國際通用」誤認為「具有國際法或各國法律的效力」。其拘束力原則上來自當事人將其納入契約,而非其本身具有法規效力。
(二)最新版本及其所解釋的貿易條件(8 分)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最新版本為 Incoterms® 2020,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該版本共有 11 個貿易條件,依運輸方式分為兩大類。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1. 適用任何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7 種
| 代碼 | 英文名稱 | 中文常用譯名 |
|---|---|---|
| EXW | Ex Works | 工廠交貨 |
| FCA | Free Carrier | 貨交運送人 |
| CPT | Carriage Paid To | 運費付至 |
|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運費、保險費付至 |
|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 目的地交貨 |
| DPU |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 目的地卸貨後交貨 |
|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 完稅後交貨 |
2. 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運:4 種
| 代碼 | 英文名稱 | 中文常用譯名 |
|---|---|---|
|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 船邊交貨 |
| FOB | Free On Board | 船上交貨 |
| CFR | Cost and Freight | 成本加運費 |
|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
解題技巧
先按「運輸方式」分為 7 種與 4 種,再逐一列出條件,比只背 11 個代碼更容易檢查是否遺漏。FAS、FOB、CFR、CIF 是海運及內陸水運條件;其餘 7 種可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包括複合運送。
另可用傳統 E、F、C、D 四組補充理解:E 組為 EXW;F 組為 FCA、FAS、FOB;C 組為 CPT、CIP、CFR、CIF;
第 四 題25 分
X 公司欲從澳洲進口鋼鐵原料,儘管在交貨、價格等條件均已達成共識,但出口商堅持僅接受 Sight L/C,而不同意 Long D/P 條件。鑑於 X 公司在往來銀行的信用還不錯,銀行亦願意給予融資來助其滿足客戶付款要求,且同時解決其資金問題。於是,X 公司乃在其銀行的支持下,建議以 Buyer’s Usance L/C 進行支付,並成功說服對手接受上述條件。
根據上述案例,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 Long D/P?為何 X 公司會主張以 Long D/P 條件?(10 分)
(二) 何謂 Buyer’s Usance L/C?就賣方角度而言,Sight L/C 條件與 Buyer’s Usance L/C 有何差異?(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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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托收付款條件」與「買方遠期信用狀」的差異,重點是比較:
- 買方何時付款、何時取得貨物單據;
- 賣方何時收到款項,以及是否須承擔買方信用風險;
- 買方如何取得付款期限與銀行融資。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國際貿易實務的付款與融資慣例說明。
(一)Long D/P 的意義及 X 公司主張的理由
Long D/P 的定義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單)是託收方式之一。出口商將商業單據及託收指示交由銀行辦理,銀行通知進口商付款;進口商付款後,銀行才交付代表貨物所有權或提貨權的單據。
Long D/P 是在 D/P 基礎上約定較長付款期限的做法:進口商可在一定期間後付款,但須待付款後才能取得單據。換言之,付款期限雖延長,交單條件仍是「付款後交單」。實務上須在託收指示中清楚載明付款期限及交單條件。
X 公司主張 Long D/P 的理由
X 公司進口鋼鐵原料,需要先取得原料並投入生產、銷售,才能形成營業收入。若採即期付款,資金會在貨物轉售或加工前就被占用;Long D/P 則讓 X 公司取得一段付款寬限期,有助於調度營運資金,降低進口時的資金壓力。
不過,Long D/P 的付款義務仍由 X 公司承擔,銀行原則上只是辦理託收,並不因此保證付款。對出口商而言,買方若到期不付款,通常須承擔買方信用風險;而未付款前,買方也不能取得單據提貨。因此出口商可能不接受 Long D/P,改要求有銀行付款承諾的 Sight L/C。
(二)Buyer’s Usance L/C 及與 Sight L/C 的差異
Buyer’s Usance L/C 的定義
Buyer’s Usance L/C(買方遠期信用狀)是信用狀規定遠期付款期限,買方可在信用狀約定的期限後付款;賣方則在提示符合信用狀條款的單據後,取得遠期付款請求權。
若賣方不願等待到期日收款,可將遠期匯票或信用狀項下債權向銀行辦理貼現或融資,提前取得資金。此時,買方享有付款期限,賣方則可藉由銀行融資提早收款。實際融資是否辦理、費用由誰負擔,依交易約定及銀行安排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