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關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國際貿易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關務特考・三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國際貿易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A 公司日前以 DPU 條件自歐洲進口健身器材一批,但由於所託船運受到 3 月份「長賜號」蘇伊士運河擱淺事件影響,致使所採購之貨物嚴重延遲,試問:

(一) 何謂 DPU 條件?(8 分)

(二) 賣方對於貨物遲延交貨之責任如何?(8 分)

(三) 上項損失轉嫁第三人之可能性如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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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Incoterms® 2020》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卸貨地交貨)下的交貨地點、風險與費用分配,以及賣方安排運送後,貨物遲延時買方對賣方、賣方對運送人的求償關係。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的《Incoterms® 2020》及相關法規為準。Incoterms 規範買賣雙方的交貨義務、風險及費用分配,並不完整規定遲延的損害賠償責任;遲延責任仍須依買賣契約、適用法律及運送契約判斷。

(一)DPU 條件的意義(8 分)

DPU 是「卸貨地交貨」,其完整寫法為:

DPU[指定目的地]Incoterms® 2020

賣方須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運至約定的指定目的地,並自抵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使貨物置於買方處置之下,始完成交貨。賣方負責安排並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及卸貨的費用;貨物在交貨前的滅失或毀損風險也由賣方承擔。

貨物完成卸貨並交由買方處置後,風險轉由買方承擔。進口通關、進口稅費及其後續運送,原則上由買方負責。

**解題要點:**DPU 的交貨點在「指定目的地,且已卸貨」。因此,DPU 的交貨義務不會在賣方把貨物交給船公司或貨物裝船時即完成。

(二)賣方對貨物遲延交貨的責任(8 分)

DPU 下,賣方負有安排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並完成卸貨的義務。若貨物因運河擱淺事件而未在契約約定期限內抵達,賣方原則上仍須對買方負遲延交貨責任;貨物已交給船公司,不代表賣方已完成 DPU 交貨。

買方得依契約及適用法律請求遲延所生損害賠償;若遲延已構成契約或適用法律所定的重大違約,並符合解除要件,買方亦可能解除契約。買方須證明違約、損害及因果關係,損害範圍並受適用法律及契約約定限制。

但責任仍須檢視契約中的約定及適用法律是否有免責事由。例如,若買賣契約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依第 79 條,賣方須證明遲延源於其控制範圍外、訂約時無法合理預見,且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障礙,才能免除該障礙期間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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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近年為配合貨物儲運配銷之方便,乃有於保稅區設置物流中心的情況,試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若欲將物流中心貨物輸出時之申報通關程序為何?(10 分)

(二) 物流中心之貨物在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時,其申報通關程序有何不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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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物流中心的保稅貨物離開物流中心時,依貨物目的地辦理不同通關程序。物流中心雖設於保稅區,貨物仍須依其流向分別處理:

  • 輸往國外:辦理出口通關,主要使用 D5 保稅倉貨物出口報單。
  • 輸往課稅區:視貨物是否為保稅貨物,或原由課稅區以非保稅方式進儲,分別辦理進口通關或登錄出倉。
  • 輸往其他保稅區:辦理保稅貨物轉儲,主要使用 D7 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報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貨物離開物流中心後的目的地」分類,再確認貨物原先是保稅貨物,或是課稅區以非保稅方式進儲的貨物。作答時應交代申報人、報單或表單、向何處申報、通關或加封要求,以及完成後如何運出或銷帳。

(一)物流中心貨物輸出之申報通關程序

物流中心貨物輸往國外時,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 11 條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辦理:

  1. 填具出口報單: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 D5 保稅倉貨物出口報單。
  2. 連線申報: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出口地海關申報。
  3. 裝櫃或裝車、加封:貨物裝櫃(車)後加封,並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4. 運往出口地通關:貨物憑運送單運往出口地,依規定辦理出口通關。
  5. 完成通關及銷帳:經海關通關放行後,物流中心依電腦放行通知訊息辦理貨物帳銷帳。

如出口貨物全部為課稅區進儲的貨物,則依該類貨物的進儲及出口方式辦理:以「國內貨物進(出)單」進儲者,得依國內貨物出口方式申報;以 D1 出口報單申報進儲者,則依保稅貨物出口程序辦理。

(二)輸往課稅區與輸往保稅區之程序差異

1. 輸往課稅區

須先區分貨物性質:

  • 保稅貨物輸往課稅區:由納稅義務人填具 D2 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報單,向物流中心轄區海關申報。經海關完成進口通關放行後,物流中心憑放行通知訊息列印運送單,始得運出。原以 D8 申請書進儲的貨物,除有查驗必要外,原則上免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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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T 公司欲自歐洲進口一批乳酪,因慮及大包裝與小包裝報價之價格差異頗大,故 T 公司乃決定先選擇大包裝進口,然後在保稅倉庫進行重整。接著,準備將該批貨物之 2/32/3 再銷往東南亞,而其餘 1/31/3 貨物則售予國內下游食品加工業者。

因此,當進口報關時,報關行告知將以 D8 報單申報進口,並檢附保稅倉庫業者同意進儲文件將貨物存儲保稅倉庫,俟重整後再另覓船期從保稅倉庫將 2/32/3 貨物辦理報關裝運出口銷往東南亞,其餘則辦理進口手續。試問:

(一) 對出口至東南亞之貨品的產地可否標示是 “made in Taiwan”?試請說明之。(10 分)

(二) 試說明 T 公司對進口乳酪在上述不同處理情況下之關稅當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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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不同問題:第一,進口乳酪在保稅倉庫內重整後,能否改標我國產地;第二,貨物存入保稅倉庫後,復出口或轉入國內課稅區時,關稅如何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關稅法》第 58 條規定,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當年《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9 條另規定,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按重整前、即進倉時的貨物狀況銷帳,但依重整後的貨物狀況核定完稅價格、稅則號別及應否課徵貨物稅。

產地認定則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判斷。原料涉及不同國家時,原產地原則上是使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分類、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一)產地能否標示 “made in Taiwan”

不能。乳酪是在歐洲生產,於臺灣保稅倉庫進行大包裝改小包裝,屬於分裝或包裝作業。這種作業不會使乳酪發生實質轉型,原產地仍是歐洲,不能因為在臺灣重整或包裝,就標示 “made in Taiwan”。

重整後的產地標示仍須遵守相關產地規定。保稅倉庫重整規範也明定,重整後的產地標示應依其他法令辦理。

(二)不同處理情況下的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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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A 公司自海外進口大豆 800 公噸,每公噸價格 USD 1,540,總金額為 USD 1,232,000,買方亦照約定開出金額為 USD 1,232,000 之信用狀來作支付。

由於契約約定不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故當出口商交貨後,即將實際交貨之 824 公噸黃豆,開立金額為 USD 1,268,960 之發票和匯票申請押匯。試問:

(一) 出口商此次交貨有無違反契約?依此所開立之發票和匯票金額應為何?(9 分)

(二) 若在其他單據皆符合規定之情況下,銀行是否應為支付?理由為何?(6 分)

(三) 出口商應如何處置才能順利收回貨款?(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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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須分清楚買賣契約的履行與信用狀項下的單據付款:信用狀是銀行依單據處理付款的安排,銀行審查單據是否符合信用狀及《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不直接裁判買賣契約是否違約。

本題主要適用 UCP 600 第 30 條第 b 項的貨物數量容差,以及第 18 條第 b 項的商業發票金額規定。黃豆以重量計量,並非以特定包裝件數或個別物品數量表示,數量原則上容許上下 5% 的差異;但提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狀金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規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檢查實際交貨量是否在 800 公噸的 5% 容差內,再分別計算實際貨價與信用狀金額上限:

824−800800×100%=3%\frac{824-800}{800}\times 100\%=3\%

824 公噸比信用狀所列 800 公噸多 3%,未超過 5% 的數量容差。

實際交貨的貨價為:

824×USD 1,540=USD 1,268,960824\times \text{USD }1,540=\text{USD }1,268,960

信用狀金額則仍為 USD 1,232,000。即使數量在容差內,提款總額仍不得超過該信用狀金額。

(一)是否違約;發票與匯票金額

出口商一次交付 824 公噸,沒有拆成數批裝運,因此符合「不許分批裝運」的約定。交貨量較約定的 800 公噸多 3%,依 UCP 600 第 30 條第 b 項,未超過 5% 的數量容差。就題目所給條件,出口商此次交貨未違反不許分批裝運的約定。

發票應反映實際交貨數量及依單價計得的貨價,因此為 USD 1,268,960。依 UCP 600 第 18 條第 b 項,商業發票金額可以高於信用狀金額;但匯票的提款金額不得超過信用狀金額,故匯票應為 USD 1,232,000。

(二)銀行是否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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