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關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國際貿易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買賣雙方提出索賠是為主張其權利,請說明國際貿易中常見的索賠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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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索賠是國際貿易當事人因對方未履行契約義務,或因運輸、保險等環節發生損失,向責任人提出補救或賠償要求。題目問「常見的索賠種類」,作答時以索賠人與被索賠人為主軸,再列出各類常見事由。
解題方法
先區分索賠關係,再整理各方常見的違約或損失情形:
一、買方對賣方的索賠
賣方未依買賣契約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或未按期履行交貨義務時,買方可提出索賠,常見情形如下:
- 品質索賠:貨物的規格、等級、性能、成分或品質不符合契約、樣品或約定標準。
- 數量索賠:短交、溢交、重量或件數不足,或實際數量與契約約定不符。
- 包裝索賠:包裝不符合約定或未能妥善保護貨物,造成貨損、污染、變質,或不符合進口地規定。
- 交貨遲延索賠:賣方未在約定期限內交貨,導致買方蒙受損失。
- 其他履約不符索賠:例如交付錯誤貨物、未依約提供文件,或違反契約中的其他義務。
二、賣方對買方的索賠
買方未依買賣契約履行付款、開狀或受領等義務時,賣方可提出索賠,常見情形如下:
第 二 題25 分
進口商向海關辦理進口通關手續,俟海關放行後,即可提領貨物,則進口商向船公司提領貨物有那三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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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關放行後,進口商如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辦理海運貨物交付。海關放行與船公司交貨是兩個不同程序:海關放行代表貨物完成通關,進口商仍須依該票貨物的運送單據及船公司放貨指示換領小提單(Delivery Order, D/O),再憑 D/O 提領貨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國際貿易實務用語,常見的三種提貨型態為:憑正本提單提貨、電報放貨(電放)、憑海運單提貨。題目未要求法條分析,核心在辨別這三種方式的單據與交貨程序。
解題方法
依「船公司交貨時,收貨人須提出什麼文件或放貨指示」分類:
- 憑正本提單提貨:進口商取得並向船公司提示有效正本提單,符合背書等要求後,換領 D/O。
- 電報放貨:託運人將正本提單交回起運地船公司,或依船公司程序辦理電放,由起運地通知目的地船公司放貨;進口商不必在目的港提示正本提單,依船公司要求辦理換單。
第 三 題25 分
匯票(Bill of Exchange)是國際貿易資金融通之信用工具,請說明:
(一) 匯票之作用為何?依付款時間不同可分為哪幾種?其付款期限如何記載?
(二) 何謂匯票之承兌?承兌之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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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的付款與融資功能,以及遠期匯票的承兌。涉及我國《票據法》第 2 條、第 43 條、第 65 條至第 67 條及第 47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匯票是發票人簽發、委託付款人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就國際貿易而言,主要作用包括:
- 支付貨款:作為出口商向進口商或其指定付款人請求支付貨款的工具。
- 提供付款信用:以遠期付款方式讓買方取得付款期間,形成貿易信用。
- 融通資金:出口商可將未到期的遠期匯票向銀行辦理貼現或押匯,提前取得資金。
- 作為付款請求及債權憑證:匯票經付款人承兌後,承兌人負有依票據文義於到期日付款的責任。
解題方法
先依「付款時間」把匯票分成即期與遠期,再說明各自的期限記載。遠期匯票通常須先提示付款人承兌,取得付款承諾後,於到期日提示付款,因此接著說明承兌的意義及票面方式。
(一)匯票的作用、付款種類與期限記載
依付款時間,匯票分為:
-
即期匯票(Sight Draft) 執票人提示付款時即應付款。票期欄通常記載 “At sight”、“On demand” 或 “Payable at sight”。即期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原則上直接提示付款,不須先提示承兌。
-
遠期匯票(Time Draft/Usance Draft) 執票人須等到約定期限屆至,才能請求付款;通常先提示承兌,後於到期日提示付款。常見期限記載方式如下:
- 定日付款:直接指定到期日,例如 “Payable on 30 June 20XX”。
-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從發票日起算,例如 “30 days after date”。
第 四 題25 分
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廠商常會請獨立的第三者對買賣標的進行評驗鑑定,並出具證明或報告。請說明進口商要求公證檢驗的目的為何?而出口及進口公證檢驗分別應於何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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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公證檢驗(Survey/Inspection)是由買賣雙方約定或由買方委託獨立第三者,就貨物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規格或運送狀況等進行查驗,並出具公證報告。報告可作為買賣雙方確認履約情形、處理索賠及釐清責任的證據。
公證檢驗屬當事人依交易需要委託的商業檢驗,與政府依法實施的強制檢驗不同。本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國際貿易實務慣例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進口商的角度,說明檢驗報告能提供什麼保障;再依貨物所在地與檢驗目的,區分出口檢驗與進口檢驗的時點:
- 出口檢驗在貨物離開出口地前辦理,確認出口商交運的貨物符合契約。
- 進口檢驗在貨物抵達進口地後儘速辦理,確認到貨情形並保存索賠證據。
進口商要求公證檢驗的目的
- 確認貨物符合契約:核實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及包裝是否符合買賣契約或信用狀要求。
- 查明貨物狀況與差異:確認有無短裝、錯裝、品質不符、包裝不良或運輸途中毀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