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關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財政學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關務特考・三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財政學

第 一 題20 分

社區中有三個人,分別是甲、乙、丙,採多數決(majority voting)決定社區花園的大小。目前有三個方案,大小分別是 1010 坪、2020 坪及 3030 坪。表決方式為先取兩個方案表決,獲多數的方案再和第三個方案表決,以決定最後實施的方案。

若三人的偏好順序描述如下:

甲:1010 坪 >> 2020 坪 >> 3030 坪

乙:2020 坪 >> 3030 坪 >> 1010 坪

丙:3030 坪 >> 1010 坪 >> 2020 坪

三人的偏好是單峰(single-peaked)還是多峰(multipeaked)?此一政策決定會有投票矛盾(voting paradox)的問題嗎?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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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單峰偏好與多數決投票矛盾。三個方案可依花園大小排列為 1010 坪、2020 坪、3030 坪。若某人的偏好沿此政策軸線呈現「先上升、到達最偏好的方案後再下降」,便是單峰偏好;若偏好在峰值兩側起伏、無法形成單一峰值,則屬多峰偏好。

單峰偏好有助於避免多數決循環;多峰偏好則可能出現甲勝乙、乙勝丙、丙又勝甲的投票矛盾。

解題方法

先檢視三人各自的偏好是否沿「花園由小到大」的同一條軸線呈單峰,再逐一比較三組方案,找出兩兩對決的多數勝者。

  • 甲:10>20>3010>20>30,依序下降,峰值在 1010 坪。
  • 乙:20>30>1020>30>10,從 2020 到 3030 偏好下降,但再到 1010 卻上升,未呈單峰。
  • 丙:30>10>2030>10>20,從 3030 到 1010 偏好下降,但再到 2020 卻上升,未呈單峰。

乙、丙的排序都不符合單峰偏好的「峰值兩側偏好隨距離增加而下降」特徵,因此三人的偏好不是全體單峰偏好,而是包含多峰偏好。

接著進行兩兩多數決:

對決個人偏好比較多數勝者
1010 坪與 2020 坪甲選 1010;乙、丙選 20202020 坪
2020 坪與 3030 坪甲、丙選 3030;乙選 20203030 坪
3030 坪與 1010 坪甲、乙選 1010;丙選 3030101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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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一個人的效用函數為 U(y)=yU(y)=\sqrt{y},其中 yy 是所得。他的所得為 100100 美元,但有 1/41/4 的機率生病,需付出 3636 美元的醫藥費。

(一)請問這個人的預期效用多少?

(二)請問這個人保險的精算公平費率是多少?

(三)若因為逆向選擇問題,此人無法購得私人物保險。此時,若政府提供精算公平費率的社會保險,且此人購買完全保險,他的預期效用會增加多少?(開根號數字不用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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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風險下的預期效用、精算公平保費,以及完全保險對風險厭惡者效用的影響。

精算公平保費等於預期理賠額。完全保險則使個人在各種狀態下的所得相同;由於 U(y)=yU(y)=\sqrt{y} 是凹函數,個人具有風險趨避性,因此完全保險能提高預期效用。

解題方法

設健康狀態的機率為 34\frac{3}{4},生病狀態的機率為 14\frac{1}{4}。

(一)未投保時的預期效用

健康時所得為 100100 美元;生病時須支付 3636 美元,所得為 100−36=64100-36=64 美元。因此:

EU=34100+1464=34(10)+14(8)=192EU=\frac{3}{4}\sqrt{100}+\frac{1}{4}\sqrt{64} =\frac{3}{4}(10)+\frac{1}{4}(8) =\frac{19}{2}

(二)精算公平保費

精算公平保費等於生病機率乘以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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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若需求為 P=110−QP=110-Q,邊際成本為 MC=1.2QMC=1.2Q,請問均衡的價格與數量是多少?政府若對此一商品課徵 20%20\% 的內含稅(tax-inclusive tax),請問課稅後的消費量為多少?消費者與廠商的租稅歸宿各自多少?超額負擔多少?政府的稅收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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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完全競爭市場的均衡,以及從量稅的租稅歸宿、稅收與超額負擔。題目所稱「內含稅」是指稅額已包含在消費者支付的價格中;稅率為 20%20\%,因此消費者支付價格與廠商實收價格的關係為:

Pc=1.2PpP_c=1.2P_p

其中 PcP_c 為消費者支付價格,PpP_p 為廠商實收價格。供需均衡則依 P=110−QP=110-Q 與 MC=1.2QMC=1.2Q 求得。

解題方法

一、課稅前均衡

競爭市場下,均衡條件為需求價格等於邊際成本:

110−Q=1.2Q110-Q=1.2Q

解得均衡數量:

Q0=50Q_0=50

將數量代回需求或邊際成本函數,得到均衡價格:

P0=110−50=50P_0=110-50=50

所以課稅前均衡為價格 5050、數量 5050。

二、課徵 20% 內含稅後的消費量

課稅後,消費者支付價格等於廠商實收價格的 1.21.2 倍。市場均衡條件為:

110−Q=1.2(1.2Q)110-Q=1.2(1.2Q)

左側是消費者願付價格,右側是廠商實收價格 1.2Q1.2Q 加上 20%20\% 內含稅後的消費者支付價格。整理得:

110=2.44Q110=2.44Q Q1=1102.44=275061≈45.082Q_1=\frac{110}{2.44}=\frac{2750}{61}\approx45.082

因此,課稅後消費量約為 45.08245.082。

消費者支付價格與廠商實收價格分別為:

Pc=110−Q1=396061≈64.918P_c=110-Q_1=\frac{3960}{61}\approx64.918 Pp=MC(Q1)=1.2Q1=330061≈54.098P_p=MC(Q_1)=1.2Q_1=\frac{3300}{61}\approx54.098

每單位稅額為:

t=Pc−Pp=66061≈10.820t=P_c-P_p=\frac{660}{61}\approx10.820

三、租稅歸宿

課稅前價格為 5050。課稅後消費者支付價格上升至約 64.91864.918,故消費者每單位負擔:

Pc−P0=91061≈14.918P_c-P_0=\frac{910}{61}\approx14.918

廠商實收價格上升至約 54.09854.098,故廠商每單位負擔為負值,表示廠商並未承擔稅負,而是實收價格增加:

P0−Pp=50−330061=−25061≈−4.098P_0-P_p=50-\frac{3300}{61}=-\frac{250}{61}\approx-4.098

以課稅後交易量計算總租稅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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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地方政府為何往往以土地房屋的財產稅做為地方主要自主財源?臺灣「地方稅法通則」為何禁止地方政府對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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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選擇稅源時的適當性,以及地方課稅權的地域界線。以地方財政學觀點回答第一問,再以《地方稅法通則》的課稅限制回答第二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政府得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不得針對涉及「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等事項開徵。該條所列其他禁止課稅事項,還包括轄區外交易、流通至轄區外的天然資源或礦產品,以及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的事項。

解題方法

一、土地房屋財產稅為何適合作為地方主要自主財源

可從稅基特性、受益關係、財源穩定性與稅源歸屬四個面向說明:

  1. 稅基不易移動,容易歸屬特定轄區 土地與房屋具有固定地點,不能像資本、消費或企業營運活動般輕易移往其他地區。稅源與課稅地點明確,地方政府較容易掌握稅籍並辦理徵收,也較不易因納稅人遷移而流失。

  2. 符合受益原則,能連結地方公共服務 地方政府提供道路、排水、治安、環境維護、公園及公共設施等服務。這些服務會改善土地與房屋周邊環境,增加居住及使用效益,並可能反映在不動產價值上。由所在地政府對不動產課稅,能使地方公共服務的受益者共同負擔財源。

  3. 稅源較穩定、可預測 不動產存量短期內變動較小,稅收通常不會像營業稅或所得稅那樣隨景氣起伏快速變化,適合作為地方政府日常支出的基礎財源。

  4. 較不易將稅負轉嫁到轄區外 土地房屋不能移出課稅地區,因此地方政府較難把稅負轉嫁給其他轄區的居民或納稅人。這有助於使地方決策者面對本地課稅與支出的成本,減少以外地稅源支應本地支出的誘因。

二、跨轄區公用事業為何不得由地方自行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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