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關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財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社區中有三個人,分別是甲、乙、丙,採多數決(majority voting)決定社區花園的大小。目前有三個方案,大小分別是 坪、 坪及 坪。表決方式為先取兩個方案表決,獲多數的方案再和第三個方案表決,以決定最後實施的方案。
若三人的偏好順序描述如下:
甲: 坪 坪 坪
乙: 坪 坪 坪
丙: 坪 坪 坪
三人的偏好是單峰(single-peaked)還是多峰(multipeaked)?此一政策決定會有投票矛盾(voting paradox)的問題嗎?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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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單峰偏好與多數決投票矛盾。三個方案可依花園大小排列為 坪、 坪、 坪。若某人的偏好沿此政策軸線呈現「先上升、到達最偏好的方案後再下降」,便是單峰偏好;若偏好在峰值兩側起伏、無法形成單一峰值,則屬多峰偏好。
單峰偏好有助於避免多數決循環;多峰偏好則可能出現甲勝乙、乙勝丙、丙又勝甲的投票矛盾。
解題方法
先檢視三人各自的偏好是否沿「花園由小到大」的同一條軸線呈單峰,再逐一比較三組方案,找出兩兩對決的多數勝者。
- 甲:,依序下降,峰值在 坪。
- 乙:,從 到 偏好下降,但再到 卻上升,未呈單峰。
- 丙:,從 到 偏好下降,但再到 卻上升,未呈單峰。
乙、丙的排序都不符合單峰偏好的「峰值兩側偏好隨距離增加而下降」特徵,因此三人的偏好不是全體單峰偏好,而是包含多峰偏好。
接著進行兩兩多數決:
| 對決 | 個人偏好比較 | 多數勝者 |
|---|---|---|
| 坪與 坪 | 甲選 ;乙、丙選 | 坪 |
| 坪與 坪 | 甲、丙選 ;乙選 | 坪 |
| 坪與 坪 | 甲、乙選 ;丙選 | 坪 |
第 二 題30 分
一個人的效用函數為 ,其中 是所得。他的所得為 美元,但有 的機率生病,需付出 美元的醫藥費。
(一)請問這個人的預期效用多少?
(二)請問這個人保險的精算公平費率是多少?
(三)若因為逆向選擇問題,此人無法購得私人物保險。此時,若政府提供精算公平費率的社會保險,且此人購買完全保險,他的預期效用會增加多少?(開根號數字不用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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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風險下的預期效用、精算公平保費,以及完全保險對風險厭惡者效用的影響。
精算公平保費等於預期理賠額。完全保險則使個人在各種狀態下的所得相同;由於 是凹函數,個人具有風險趨避性,因此完全保險能提高預期效用。
解題方法
設健康狀態的機率為 ,生病狀態的機率為 。
(一)未投保時的預期效用
健康時所得為 美元;生病時須支付 美元,所得為 美元。因此:
(二)精算公平保費
精算公平保費等於生病機率乘以醫藥費:
第 三 題30 分
若需求為 ,邊際成本為 ,請問均衡的價格與數量是多少?政府若對此一商品課徵 的內含稅(tax-inclusive tax),請問課稅後的消費量為多少?消費者與廠商的租稅歸宿各自多少?超額負擔多少?政府的稅收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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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完全競爭市場的均衡,以及從量稅的租稅歸宿、稅收與超額負擔。題目所稱「內含稅」是指稅額已包含在消費者支付的價格中;稅率為 ,因此消費者支付價格與廠商實收價格的關係為:
其中 為消費者支付價格, 為廠商實收價格。供需均衡則依 與 求得。
解題方法
一、課稅前均衡
競爭市場下,均衡條件為需求價格等於邊際成本:
解得均衡數量:
將數量代回需求或邊際成本函數,得到均衡價格:
所以課稅前均衡為價格 、數量 。
二、課徵 20% 內含稅後的消費量
課稅後,消費者支付價格等於廠商實收價格的 倍。市場均衡條件為:
左側是消費者願付價格,右側是廠商實收價格 加上 內含稅後的消費者支付價格。整理得:
因此,課稅後消費量約為 。
消費者支付價格與廠商實收價格分別為:
每單位稅額為:
三、租稅歸宿
課稅前價格為 。課稅後消費者支付價格上升至約 ,故消費者每單位負擔:
廠商實收價格上升至約 ,故廠商每單位負擔為負值,表示廠商並未承擔稅負,而是實收價格增加:
以課稅後交易量計算總租稅歸宿:
第 四 題20 分
地方政府為何往往以土地房屋的財產稅做為地方主要自主財源?臺灣「地方稅法通則」為何禁止地方政府對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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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選擇稅源時的適當性,以及地方課稅權的地域界線。以地方財政學觀點回答第一問,再以《地方稅法通則》的課稅限制回答第二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政府得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不得針對涉及「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等事項開徵。該條所列其他禁止課稅事項,還包括轄區外交易、流通至轄區外的天然資源或礦產品,以及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的事項。
解題方法
一、土地房屋財產稅為何適合作為地方主要自主財源
可從稅基特性、受益關係、財源穩定性與稅源歸屬四個面向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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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不易移動,容易歸屬特定轄區 土地與房屋具有固定地點,不能像資本、消費或企業營運活動般輕易移往其他地區。稅源與課稅地點明確,地方政府較容易掌握稅籍並辦理徵收,也較不易因納稅人遷移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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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受益原則,能連結地方公共服務 地方政府提供道路、排水、治安、環境維護、公園及公共設施等服務。這些服務會改善土地與房屋周邊環境,增加居住及使用效益,並可能反映在不動產價值上。由所在地政府對不動產課稅,能使地方公共服務的受益者共同負擔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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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源較穩定、可預測 不動產存量短期內變動較小,稅收通常不會像營業稅或所得稅那樣隨景氣起伏快速變化,適合作為地方政府日常支出的基礎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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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不易將稅負轉嫁到轄區外 土地房屋不能移出課稅地區,因此地方政府較難把稅負轉嫁給其他轄區的居民或納稅人。這有助於使地方決策者面對本地課稅與支出的成本,減少以外地稅源支應本地支出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