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關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國際貿易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關務特考・三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國際貿易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某電子廠欲從臺灣出口貨品一批到英國倫敦,於是先根據不同貿易條件來擬訂報價:

  1. CIF London USD AA per set
  2. FCA Taichung USD BB per set
  3. DPU London USD CC per set
  4. DAP London USD DD per set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四種不同報價間之內涵差異(貨物危險負擔、運輸保險之安排、進出口通關責任承擔等)為何?(15分) (二) 各條件所計算出來之報價高低為何?請由低至高排序。(1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國際貿易實務中《國貿條規 2020》(Incoterms 2020)之四種常用貿易條件(FCA、CIF、DAP、DPU)的權利義務劃分,包括「危險負擔移轉點(Transfer of Risk)」、「保險安排義務(Insurance Allocation)」、「進出口通關責任(Customs Clearance)」以及「費用構成與報價高低排序(Cost Allocation and Price Ranking)」。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國際商會《國貿條規 2020》(Incoterms 2020)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1. 子題(一)解析切入點:依據《Incoterms 2020》官方規則,對 CIF、FCA、DPU、DAP 四種貿易條件,逐一對比其適用運輸方式、危險負擔移轉時點、保險投保義務及進出口通關責任。
  2. 子題(二)推導切入點:建立報價之成本累積模型。設貨物基礎出廠成本與出口通關費為基本值,根據各貿易條件下賣方需承擔之運費、保險費、目的地內陸運送風險成本及卸貨費用進行遞增推導,進而導出 BB (FCA)、AA (CIF)、DD (DAP)、CC (DPU) 之價格高低關係。

選項分析

1. FCA Taichung(運送人交貨條件)

  • 適用運輸方式:適合任何運輸方式(包含海運、空運、陸運及複式運送)。
  • 危險負擔:賣方於台中指定地點(如賣方工廠裝上買方指定車輛,或運抵貨櫃集散站準備卸貨)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時,危險即移轉給買方。
  • 保險安排:買賣雙方皆無強制投保之法定契約義務。由於危險於出口地即移轉給買方,故由買方自行評估並安排主運段及後續之運輸保險。
  • 進出口通關責任:賣方負擔出口通關責任與相關稅費;買方負擔進口通關責任與相關稅費。
  • 費用涵蓋:僅包含出廠成本、出口通關費及運至台中指定交貨點之費用。

2. CIF London(運費保費在內條件)

  • 適用運輸方式:僅適用於水上運輸(海運或內河航運)。
  • 危險負擔:賣方在台中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On Board)完成時,危險即移轉給買方(屬於裝運地交貨條件)。
  • 保險安排:賣方有法定契約義務為買方利益投保海運保險,依《Incoterms 2020》規範,賣方至少須投保最低險別(ICC (C) 或同等條款),保險金額至少為契約價金之 110%110\%,保費由賣方負擔。
  • 進出口通關責任:賣方負擔出口通關責任與相關稅費;買方負擔進口通關責任與相關稅費。
  • 費用涵蓋:包含 FCA 費用 + 台灣至倫敦之國際海運運費 + 運輸保險費。目的地卸貨費原則上由買方負擔(除非已包含於運費中)。

3. DAP London(目的地交貨條件)

  • 適用運輸方式:適合任何運輸方式(包含複式運送)。
  • 危險負擔:賣方將貨物運抵倫敦指定地點,於到達之運輸工具上「準備卸貨(Ready for Unloading)」處於買方處置狀態時,危險才移轉給買方(屬於目的地交貨條件)。
  • 保險安排:買賣雙方皆無向對方投保之法定義務。但因危險於倫敦目的地才移轉,賣方為規避運送途中毀損滅失風險,通常會自行為自身權益投保全程運輸險。
  • 進出口通關責任:賣方負擔出口通關責任與相關稅費;買方負擔進口通關責任與相關稅費。
  • 費用涵蓋:包含 CIF 費用 + 出口港至倫敦目的地之內陸延伸運費 + 賣方承擔全程運輸風險之溢價成本。不包含倫敦目的地之卸貨費用。

4. DPU London(目的地卸貨後交貨條件)

  • 適用運輸方式:適合任何運輸方式(包含複式運送)。
  • 危險負擔:賣方將貨物運抵倫敦指定地點,並從到達之運輸工具上「卸下(Unloaded)」處於買方處置狀態時,危險才移轉給買方。DPU 是《Incoterms 2020》中唯一要求賣方負擔目的地卸貨責任與風險的條件。
  • 保險安排:買賣雙方皆無向對方投保之法定義務。但因危險於倫敦目的地卸貨後才移轉,賣方會自行投保涵蓋全程及卸貨過程之風險。
  • 進出口通關責任:賣方負擔出口通關責任與相關稅費;買方負擔進口通關責任與相關稅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若契約中出現下列條款規定:“Payment:30% of the contract value shall be paid in advance by T/T and 70%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sight L/C.”,試問: (一) 買方應如何安排支付?(5分) (二) 請說明此種約定對買賣方那一方較有利?理由為何?(5分) (三) 買賣雙方在此交易下會有什麼成本和風險?(1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國際貿易常用付款方式(Payment Terms)之組合運用、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利益傾向分析,以及買賣雙方在混合付款條件下的成本與風險控管能力。

本題涉及之核心觀念與規範如下:

  1. 電匯預付(Advance Payment by T/T):買方在賣方履約前即以電匯將部分貨款匯入賣方指定帳戶,屬於商業信用(Commercial Credit)。
  2. 保證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Confirmed Irrevocable Sight L/C):
  •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國際商會第 600 號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第 2 條、第 7 條與第 8 條規定:
  • 不可撤銷(Irrevocable):信用狀一經開立,未經開狀銀行、保證銀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銷。
  • 保證/保付(Confirmed):保證銀行(Confirming Bank)根據開狀銀行的授權或請求,在信用狀上加上其保證,承擔與開狀銀行相同之第一性付款責任(Primary Obligation)。
  • 即期(Sight):受益人(賣方)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據時,保證銀行或開狀行即應履行付款。
  1. 混合付款條款(Hybrid Payment Term):結合「30%30\% T/T In Advance」與「70%70\% Confirmed Irrevocable Sight L/C」,兼具預付貨款與銀行信用保障之特性。

解題方法

  1. 子題(一)切入點:從國際貿易實務流程拆解買方的支付步驟,分階段說明 30%30\% 電匯預付與 70%70\% 開立信用狀的具體時程、對象與作業管道。
  2. 子題(二)切入點:比較不同付款方式對信用風險與資金壓力的移轉程度。信用狀屬於銀行信用(Bank Credit),且具備「Confirmed(保付)」與「In Advance(預付)」雙重保護,應明確判定對「賣方」較為有利,並論述其強大的風險防護效果。
  3. 子題(三)切入點:採取結構化分析法,分別將「買方」與「賣方」橫向切割為「成本(財務手續費、資金成本、作業成本)」與「風險(信用風險、履約風險、單據瑕疵風險、匯率風險)」,逐項列舉說明。

選項分析與子題剖析

(一) 買方應如何安排支付?(5分)

買方應依契約規定,分兩階段安排支付:

  1. 第一階段:支付 30%30\% 電匯預付款(30%30\% T/T in Advance)
  • 時間點:於買賣契約簽訂後、賣方開始備貨或生產前(或依契約指定之預付期限內)。
  • 安排方式:買方向其外匯指定銀行申請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 T/T),將契約總價款之 30%30\% 直接匯入賣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訂金(Deposit)或預付款。
  1. 第二階段:開立 70%70\% 保證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70%70\% Confirmed Irrevocable Sight L/C)
  • 時間點:依契約規定的最後開狀期限(或裝船前適當時間)。
  • 安排方式:買方向其往來銀行(開狀銀行,Issuing Bank)申請開立金額為契約總價款 70%70\% 之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並指定賣方為受益人(Beneficiary)。
  • 加註保證:買方須要求開狀銀行聯繫賣方在地之國際知名銀行(保證銀行,Confirming Bank)於該信用狀上加上保付(Confirmation)。
  • 尾款贖單:賣方裝船交運並向銀行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全套單據後,買方接獲開狀銀行到單通知,向開狀行支付 70%70\% 尾款(或扣抵授權額度)以換取正本提單等單據進行報關提貨。

(二) 請說明此種約定對買賣方那一方較有利?理由為何?(5分)

此條款約定對**賣方(Exporter / Seller)**較為有利。理由如下:

  1. 取得 30%30\% 現金訂金,降低買方違約與存貨風險:
  • 賣方在生產備貨前已取得 30%30\% 現金預付款,除可作為採購原料與生產資金外,若買方中途解約或拒絕提貨,賣方手握 30%30\% 現金可用以抵補轉售損失。
  1. 70%70\% 尾款獲得「銀行信用」與「雙重付款保證」:
  • 信用狀將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
  • 條款指定「Confirmed(經保證)」,代表賣方所在的保證銀行(Confirming Bank)承擔獨立的第一性付款責任。即便開狀銀行倒閉、或買方國家發生政治/外匯管制風險,保證銀行仍須「見單即付(Sight Payment)」。
  1. 買方承擔較高資金與信用風險:
  • 買方需先支付 30%30\% 現金(承擔賣方收款後不交貨之風險),且剩餘 70%70\% 仍需向銀行提供額度/保證金以開立 confirmed L/C,資金與信用負擔全方位向賣方傾斜。

(三) 買賣雙方在此交易下會有什麼成本和風險?(15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若信用狀條款中規定:“2/3 SET CLEAN ON BOARD BILLS OF LADING ISSUED TO THE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APPLICANT WITH FULL ADDRESS AND PHONE NO. 12345677.”以及“SHORT FORM TRANSPORT DOCUMENT IS NOT ACCEPTABLE.”,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根據上述,受益人應提示的運送單據規定為何?(5分) (二) 運送單證上應如何顯示收貨人?那個欄位應標示開狀申請人?(10分) (三) 何謂“SHORT FORM TRANSPORT DOCUMENT IS NOT ACCEPTABLE.”?為何如此規定?(1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用狀項下海運提單的記載與簽發要求,主要依據《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第 20 條及信用狀所載的個別條款判斷。

判斷順序如下:

  1. 先依信用狀逐項拆解運送單據條件。
  2. 再判斷提單的收貨人(Consignee)與通知人(Notify Party)。
  3. 最後說明何謂短式運送單據及其不被接受的理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 UCP 600 規範為準。


(一)受益人應提示的運送單據規定

信用狀要求:

“2/3 SET CLEAN ON BOARD BILLS OF LADING ISSUED TO THE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APPLICANT WITH FULL ADDRESS AND PHONE NO. 12345677.”

受益人應提示的提單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提示三份正本中的兩份

“2/3 SET”表示全套提單共有 3 份正本,受益人須提示其中 2 份正本。

提單通常會註明:

“3/3 ORIGINAL”

本題則要求提示:

“2/3 SET”

亦即提示完整全套中的兩份正本。這是信用狀對提示文件份數的特別要求,應依信用狀文字辦理。

2. 清潔提單(Clean Bill of Lading)

提單須為清潔提單,表示提單上沒有明確註記貨物或包裝有瑕疵,例如:

  • “packages damaged”
  • “bags torn”
  • “cartons wet”
  • “contents leaking”

依 UCP 600,銀行不接受載有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瑕疵的提單。

須注意,清潔提單並不表示貨物實際上絕對沒有瑕疵,而是指提單表面沒有不利於貨物外觀或包裝狀況的保留註記。

3. 裝船提單(On Board Bill of Lading)

提單須表示貨物已裝載於指定船舶上,而非僅表示承運人已接收貨物。

常見表示方式包括:

“Shipped on board”

或:

“On board”

若提單原本只有收貨待運(received for shipment)性質,則必須另有適當的裝船批註,並載明裝船日期及船名,始能符合裝船提單要求。

4. 以指示式簽發(Issued to the Order)

提單須為指示式提單,收貨人欄應採用:

“To order”

而不是直接記載買方名稱作為收貨人。

指示式提單具有流通性,貨權可藉背書及交付移轉,較能保障開狀銀行或信用狀交易關係中的控制權。

5. 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d)

提單須經出口商或提單所載託運人作空白背書。

空白背書通常僅簽名而不指定被背書人,例如由託運人簽名蓋章。經空白背書後,提單得依交付移轉。

因此,本題的完整要求是:

3 份正本中提示 2 份;清潔;已裝船;以 “To order” 方式簽發;由託運人空白背書;註明運費預付;並將開狀申請人列為通知人。

6. 註明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

提單須標示:

“Freight prepaid”

表示運費由出口方或託運方預先負擔,而非由收貨人於目的港支付。

若提單標示:

“Freight collect”

即表示運費到付,與信用狀條款不符。

7. 通知開狀申請人,並載明完整資料

提單的通知人欄須載明:

  • 開狀申請人名稱
  • 完整地址
  • 電話號碼:12345677

也就是須將 applicant 列為 Notify Party,並提供完整聯絡資訊。


(二)收貨人及開狀申請人應記載的欄位

1. 收貨人欄:記載 “To order”

本題信用狀規定:

“issued to the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因此,提單的收貨人欄(Consignee)應記載:

“To order”

或依實務格式記載:

“To the order”

其後由託運人進行空白背書。

不可將開狀申請人直接列為收貨人,因為本題要求的是指示式提單,而非記名式提單。

2. 開狀申請人應列於 Notify Party 欄

開狀申請人應標示於:

Notify Party(通知人欄)

通知人欄應完整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12345677。

因此,本題的欄位配置如下:

提單欄位應記載內容
Consignee(收貨人)To order
Notify Party(通知人)開狀申請人名稱、完整地址、電話號碼 12345677

3. 為何不能把 Applicant 放在 Consignee 欄?

因為 Consignee 欄記載 “To order”,代表提單為指示式提單,其貨權可透過背書及交付移轉。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若信用狀條款中出現下列規定:“CERTIFICATE OF VIETNAM ORIGIN IN DUPLICATE,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通常交易要求此種文件的目的為何?(20分) (二) 出口商應如何準備此一文件,依照慣例有無特別之規定做法?(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C/O)的功能、簽發機關及信用狀下的單據準備方式。

題示條款:

“CERTIFICATE OF VIETNAM ORIGIN IN DUPLICATE,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

可拆解為三部分:

  1. Certificate of Vietnam Origin:證明貨物原產於越南。
  2. In duplicate:須提交兩份。
  3.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必須由越南有權簽發原產地證明書的主管或授權機關簽發。

本題涉及原產地規則、關務申報及信用狀單據交易。信用狀交易原則上依信用狀條款及《UCP 600》審查單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國際貿易慣例為準。


(一)通常交易要求此種文件的目的

1. 證明貨物的原產地

原產地證明書最基本的功能,是證明貨物是在越南生產、製造或完成實質轉型,因而具有越南原產資格。

「原產地」並不單純等於出口地。貨物自某國裝船、出貨,不代表該國就是原產國;原產地須依相關原產地規則判定,例如:

  • 完全在該國取得或生產;
  • 使用進口材料,但在該國完成實質轉型;
  • 符合特定加工程序或稅則號列變更;
  • 符合一定比例的區域或當地附加價值。

因此,本文件可使進口商及進口國海關確認貨物是否確實具有越南原產地。

2. 辦理進口通關及關稅適用

進口國海關通常需要原產地資料,以決定:

  • 適用何種進口關稅稅率;
  • 是否適用優惠關稅;
  • 是否須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或其他貿易救濟措施;
  • 是否受到進口配額、數量限制或管制;
  • 是否符合特定國家的進口規定。

若越南與進口國間存在自由貿易協定或其他優惠貿易安排,原產地證明書更是進口商主張優惠關稅的重要依據。即使沒有優惠關稅安排,海關仍可要求原產地證明,以確認一般關稅及貿易管制的適用。

3. 防止規避關稅及貿易管制

原產地證明書可防止出口商藉由第三國轉運、簡單加工或改換包裝,掩飾貨物真正來源。

例如,貨物實際來自受高關稅或進口限制的國家,卻經由越南轉運後冒稱越南原產,可能造成:

  • 逃避正常關稅;
  • 規避反傾銷措施;
  • 規避配額限制;
  • 違反進口國的產地標示規定。

由越南主管或授權機關簽發,可增加原產地資料的公信力,降低偽造或虛報產地的風險。

4. 作為商業及統計管理依據

原產地證明書也可供進口商、銀行、保險人及政府機關確認貨物來源,並作為:

  • 國際貿易統計;
  • 產地標示;
  • 採購合約履行;
  • 政府進口管理;
  • 商業爭議處理

的重要文件。

在信用狀交易中,銀行雖不負責實際查驗貨物來源,但會依信用狀條款審查該文件是否由指定機關簽發、內容是否與其他單據相符,以及提交份數是否符合要求。


(二)出口商準備文件的方法及特別規定

1. 應向越南主管或授權機關申請簽發

出口商不能自行製作一份文件後,即主張其為有效的「Certificate of Vietnam Origin」。由於信用狀明定: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

因此,出口商應依越南原產地證明制度,向越南有權簽發該證明的主管機關或授權簽發機構申請。

申請時通常須檢附或提供下列資料:

  • 出口商申請資料;
  • 商業發票;
  • 裝箱單;
  • 出口報關或運輸資料;
  • 生產或製造資料;
  • 原材料來源證明;
  • 採購發票;
  • 生產流程及成本資料;
  • 其他足以證明越南原產地的文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