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關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現年 70 歲,僅受過小學教育,對於理財歷來都是採定存或活存儲蓄方式。甲接獲 A 銀行告知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定存即將到期,甲前往 A 銀行辦理定存續約,行員向甲表示銀行有提供一種利率更高類似定存儲蓄方案,以「利息較高、沒有風險、跟定存一樣」等語,強烈建議甲將到期 50 萬元定存轉為此儲蓄方案,甲信任具有金融專業知識行員所建議之方案,於是購買該商品。
購買該金融商品 2 年多,銀行均無人員就系爭連動債現況向甲為說明、報告。某日甲補登存摺後始發現所購買之商品已遭銀行清算贖回並存入帳戶中,金額僅剩 15 萬 930 元,扣除原先配息 6 萬 2,000 元,受有連本金都拿不回來之損害。
故甲憤而向銀行主張使其誤信系爭商品與定存相同而購買,請問甲該如何主張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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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銀行銷售連動債時的不當招攬、適合度及說明風險義務,以及金融消費者如何請求損害賠償。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已提供主要判斷依據。第 7 條要求金融服務業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 8 條禁止招攬時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使人誤信的情事;第 9 條要求締約前瞭解客戶資料、確保商品適合度;第 10 條要求以客戶能充分瞭解的方式說明商品重要內容並揭露風險;違反第 9 條或第 10 條而致客戶受損,依第 11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判斷銀行的推薦及說明是否違反法定義務,再判斷甲的損失是否與違反義務有因果關係,最後列出可主張的請求權及損害範圍。
一、銀行可能違反的義務
甲已 70 歲、僅受小學教育,過往只使用定存或活存,且此次前往銀行的目的只是辦理定存續約。行員卻把連動債說成「利息較高、沒有風險、跟定存一樣」,並強烈建議甲購買。連動債具有投資風險,與存款性質不同;依這些事實,行員的說法足以使甲誤信商品等同定存,可能違反金保法第 8 條的禁止不實或易使人誤信之招攬義務。
銀行又應在契約成立前瞭解甲的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及財務狀況,確認商品適合甲,並以甲能理解的方式說明商品內容、可能收益及風險。甲的年齡、教育程度、投資經驗與本次交易目的,均顯示銀行須審慎評估適合度並充分說明。若銀行未評估適合度,或未清楚說明連動債本金可能損失等重要風險,即可能違反金保法第 9 條、第 10 條,並違反第 7 條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題目另載銀行兩年多未向甲說明、報告商品現況。此點可作為銀行未妥善履行相關契約或信託管理義務的佐證;但甲請求賠償時,仍須說明該未報告行為與其所受損害間的因果關係。
二、請求銀行賠償損害
第 二 題25 分
建商甲於其所有 A 建地與建飯店之際,因該地未面臨馬路,為提高飯店價值,乃徵得毗鄰臨路之 B 地所有權人乙之同意,無償提供 B 地部分土地開設道路以供 A 地通行,乙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以供甲申請建築執照。數年後甲在 A 地上所興建飯店完工開始營業。
乙卻將 B 地出售予知情之丙(丙明知 B 地係供甲之房屋通行使用),丙因此對甲請求使用 B 地之不當得利,請問其請求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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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後,房屋起造人及所有人能否繼續使用土地,以及土地受讓人能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不當得利。關鍵在於辨明:
- 甲使用 B 地的法律上原因是什麼。
- 乙提供的使用同意,是否只在乙、甲間發生效力,或丙明知該使用狀態即受其拘束。
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土地所有人原則上得依民法第767條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然而,若使用人有法律上原因,土地所有人即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使用利益。
解題方法
首先,乙同意甲無償使用 B 地部分土地作為道路,並出具同意書供甲申請建築執照。此同意屬於乙、甲間的債權契約關係,並非設定地上權、地役權等物權,也未辦理物權登記。土地使用同意書本身通常不能使甲取得得以對抗所有第三人的物權。
然而,判斷丙是否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不能僅以「丙受讓土地」及「甲沒有登記物權」即得出結論,仍須探究乙提供土地的目的及丙受讓時的認知。題目已明示乙為提高飯店價值而同意開路,甲已據此興建飯店並開始營業;丙買受 B 地時也明知該地正供甲的飯店通行使用。依此事實,乙提供通行的目的,是使 A 地上的飯店得以對外通行,其效力不宜解為只限建照申請期間或只惠及起造人甲本人。
第 三 題25 分
甲為從事環保運動之人士,主張其所居住之社區因乙所經營從事汽車輪圈、鋁、鎂、鈦等合金鋼產品之生產鍛造工廠,其機器設備運作產生噪音及振動,超過噪音管制法第三類管制區晚間及夜間標準,影響其生活甚鉅。
又該工廠廠房所架設之煙囪,因鍛造鋼圈成型、鋼圈拋光等流程,產生有毒石磨粉黑煙、金屬切削液異味等煙氣污染、黑煙排放之空氣污染情事,導致其在此環境下居住生活,引發失眠、高血壓、過敏性鼻炎、上呼吸道感染等症狀。
因此甲向乙主張防止侵害之請求以及自己居住生活之環境權受損之損害賠償。是否有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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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兩種請求:一是要求工廠停止或排除噪音、振動、煙氣等侵入;二是因健康或居住安寧受損,請求損害賠償。前者著重民法第793條的不動產相鄰關係,後者則以侵權行為及人格權受侵害為中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對他人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生的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類似侵入,得請求禁止;但侵入輕微,或依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依第800條之1,此規定於建築物的利用人準用。
民法第184條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一般依據;第195條第1項則規定,不法侵害身體、健康或其他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單純抽象的「環境權」主張,並不當然產生民法上的獨立損害賠償請求權;須具體落到居住安寧、身體、健康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
- 防止侵害:甲是否可依民法第793條及第800條之1,請求禁止工廠排放噪音、振動、煙氣或灰屑侵入?
- 損害賠償:甲是否能證明乙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人格法益、甲受有損害,且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若請求精神慰撫金,還須符合民法第195條所要求的情節重大。
本題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判決所涉爭點相近。該判決指出,民法第793條的保護目的包括居住安寧與生活環境;適用範圍不以雙方土地直接相鄰為限,但仍須判斷侵入是否非輕微,或依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及一般社會通念是否顯不相當。
個別請求分析
一、防止侵害之請求
工廠機器產生的噪音、振動,以及鍛造、拋光流程排放的煙氣、黑煙、異味與粉塵,均屬民法第793條列舉或類似的侵入。工廠的經營人乙是污染來源,甲若是其居住建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得依第793條及第800條之1主張禁止侵入。
甲主張噪音超過噪音管制法第三類管制區晚間及夜間標準,並有空氣污染情事,這些主管機關管制標準及違規紀錄,都是判斷侵入程度是否輕微、是否超出通常容忍範圍的重要資料;但超標本身不當然等於民法上的禁止請求必然成立,仍應綜合侵入的強度、頻率、期間、地區特性及對居住生活的影響判斷。
第 四 題25 分
甲男與乙女奉子成婚,生下一子丙。丙出生後不久,甲不堪生活壓力,離家出走後一去不回,乙女乃訴請離婚獲勝訴判決,並獨自扶養丙子長大成人。
甲離家數年後,又與丁女結婚,生有一子戊。甲晚年酗酒、賭博導致妻離子散,身無分文流落街頭,聽聞子丙經商有成,戊則在美國大學教書,請問甲得否向丙、戊請求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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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親屬扶養義務,以及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時,成年子女能否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母與子女是直系血親,甲與丙、戊原則上互負扶養義務。乙與甲離婚,不會消滅甲與丙的親子關係;題目也未表示甲與丙間的親子身分已經依法變更。
依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原則上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但受扶養權利者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時,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因此,甲若確實不能維持生活,即使仍有謀生能力,仍可能有受扶養權利。
另依民法第1118條,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原則上得免除義務;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則得減輕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則另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致由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其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義務。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甲是否符合受扶養要件,再對丙、戊各自檢視是否有法定減免事由。扶養義務須依親子關係及個別事實判斷,不能因為丙、戊都是甲的兒子,就直接作相同結論。
甲晚年身無分文、流落街頭,題目足以支持甲不能維持生活;甲是丙、戊的父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依第1117條,不必另外證明甲無謀生能力。因此,甲對丙、戊原則上均有扶養請求權。
接著判斷丙是否能主張第1118條之1。甲在丙出生後不久離家,之後一去不回;乙獨自扶養丙長大。這些事實可支持甲無正當理由未盡對丙的扶養義務。若由丙扶養甲顯失公平,丙得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若法院認為甲長期棄養等情節重大,也得免除丙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