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關務特考三等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關務特考・三等・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試題代碼 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第 一 題25 分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何謂特別情形之輻射作業?其應符合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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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及第九條所建立的「特別情形之輻射作業」制度。其核心不是免除輻射防護義務,而是在已採取合理抑低措施後,仍無法符合一般職業曝露之「五年週期有效劑量限度」時,經主管機關事前許可,於許可條件內例外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如下:

  1. 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00 mSv100\ \mathrm{mSv},且任何單一年內不得超過 50 mSv50\ \mathrm{mSv}。
  2.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一年內不得超過 150 mSv150\ \mathrm{mSv}。
  3. 皮膚或四肢等價劑量一年內不得超過 500 mSv500\ \mathrm{mSv}。

其中,特別情形之輻射作業主要涉及第一款的五年週期有效劑量 100 mSv100\ \mathrm{mSv} 限制。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掌握三個層次:

  1. 先說明成立要件:已採取合理抑低措施,仍無法符合五年週期有效劑量限度。
  2. 再說明法律效果:須於作業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在許可條件內不受五年 100 mSv100\ \mathrm{mSv} 限制。
  3. 最後完整列出申請文件及作業時應遵守的附加規定。

一、特別情形之輻射作業之意義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九條,特別情形之輻射作業是指:

雇主及設施經營者已先評估並採取合理抑低措施,但對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仍無法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每連續五年週期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00 mSv100\ \mathrm{mSv}」規定的輻射作業。

此種作業必須在輻射作業開始前,檢具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僅得在許可條件範圍內,不受五年週期有效劑量 100 mSv100\ \mathrm{mSv} 的限制。

應特別注意,這不是全面免除劑量限度。單一年內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50 mSv50\ \mathrm{mSv},眼球水晶體、皮膚及四肢的等價劑量限度,以及其他輻射防護要求,仍應遵守。

二、輻射作業應遵守的基本防護原則

即使屬於特別情形之輻射作業,仍應符合下列輻射防護原則:

  1. 防止確定效應

作業應防止確定效應發生,例如皮膚傷害、白內障及急性輻射傷害等。

  1. 抑低機率效應發生率

對癌症及遺傳效應等機率效應,應採取合理抑低措施,使其發生率降至合理可行的程度。

  1. 利益須超過代價

輻射作業所產生的利益,必須超過其所造成的輻射危害及防護成本。

  1. 合理抑低一切曝露

在考量經濟及社會因素後,一切曝露均應合理抑低,即適用輻射防護上的合理抑低原則。

  1. 個人劑量之計算範圍

個人劑量應包括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的總和,但不包括背景輻射曝露及醫療曝露所產生的劑量。

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具的資料

雇主及設施經營者應於輻射作業前,檢具下列資料申請許可:

  1. 輻射作業內容、場所、期間及輻射工作人員名冊。

  2. 可能之最大個人有效劑量、集體有效劑量及其評估模式。

個人有效劑量是評估單一工作人員所受的劑量;集體有效劑量則是參與該作業之人員所受有效劑量的總和。申請資料還須說明劑量如何估算,包括曝露來源、工作時間、人員配置及劑量評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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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游離輻射防護等相關法規說明下列之定義:(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年攝入限度(ALI) (二) 劑量限度 (三) 組織加權因數 WTW_{\mathrm{T}} (四) 緊急曝露 (五) 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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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及相關游離輻射防護法規中的五項基本概念,重點包括:

  1. 放射性核種進入人體後的內部曝露評估。
  2. 人體接受游離輻射的法定上限。
  3. 由器官、組織等價劑量換算全身有效劑量的方法。
  4. 緊急事故下的特殊曝露管理。
  5. 放射性物質存在於環境所形成的污染狀態。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一) 年攝入限度(ALI)

1. 定義

年攝入限度(Annual Limit on Intake, ALI)係指一名工作人員在一年內,經由吸入、食入等途徑攝入體內某一特定放射性核種的量,使其所造成的:

  • 約定有效劑量達 20 mSv20\ \mathrm{mSv};或
  • 約定等價劑量達 500 mSv500\ \mathrm{mSv},

取其中較嚴格的限值。

換言之,ALI是以「放射性核種攝入量」表示的內部曝露管制基準,而非直接以體外曝露劑量表示。

2. 劑量意義

放射性核種進入人體後,可能在體內停留一段時間,持續造成曝露。因此,ALI所使用的是「約定劑量」:

  • 約定有效劑量:攝入放射性核種後,未來一段期間內各器官受到的加權劑量總和。
  • 約定等價劑量:特定器官或組織於約定期間內所接受的等價劑量。

其基本關係可表示為:

ALI=min⁡(20 mSve(g),500 mSvhT(g))\text{ALI} = \min\left( \frac{20\ \mathrm{mSv}}{e(g)}, \frac{500\ \mathrm{mSv}}{h_T(g)} \right)

其中:

  • e(g)e(g)為每單位攝入量所造成的約定有效劑量;
  • hT(g)h_T(g)為每單位攝入量對器官或組織 TT 所造成的約定等價劑量;
  • gg代表放射性核種的化學形態及其在體內的生物動力學狀態。

3. 解題技巧

ALI的關鍵字是「一年內攝入體內的特定放射性核種量」以及「約定劑量」。常見錯誤包括:

  • 將ALI誤認為體外曝露的劑量限度。
  • 只寫 20 mSv20\ \mathrm{mSv},忽略器官約定等價劑量 500 mSv500\ \mathrm{mSv}。
  • 將ALI理解為所有放射性核種具有相同數值;實際上不同核種、攝入途徑及化學形態均會影響ALI。

(二) 劑量限度

1. 定義

劑量限度係指個人因接受游離輻射曝露,在法規所定期間內,其所受有效劑量及各器官、組織等價劑量不得超過的上限值。

劑量限度是輻射防護制度中的法定限制,適用於計畫性曝露情況,主要用於:

  • 工作人員職業曝露;
  • 一般民眾曝露。

劑量限度不是「可以任意接受的目標劑量」,而是不得超越的上限;實際防護仍須依正當化及最佳化原則,使曝露合理降低。

2. 主要劑量限度

以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工作人員及一般民眾的主要限值可整理如下:

工作人員

有效劑量以五年平均計算,每年平均不得超過:

20 mSv/year20\ \mathrm{mSv/year}

且單一年份不得超過:

50 mSv50\ \mathrm{mSv}

其他主要器官、組織限值包括:

  •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每年 150 mSv150\ \mathrm{mSv}。
  • 皮膚、手及足部等價劑量:每年 500 mSv500\ \mathrm{mSv}。

一般民眾

  • 有效劑量:每年 1 mSv1\ \mathrm{mSv}。
  •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每年 15 mSv15\ \mathrm{mSv}。
  • 皮膚等價劑量:每年 50 mSv50\ \mathrm{mSv}。

3. 劑量與劑量限度的區別

劑量是實際接受的輻射量;劑量限度是法規設定的上限。例如某工作人員一年接受有效劑量 8 mSv8\ \mathrm{mSv},8 mSv8\ \mathrm{mSv}是實際劑量,20 mSv/year20\ \mathrm{mSv/year}則是工作人員有效劑量的管制基準。

劑量限度不適用於:

  • 病人接受醫療曝露;
  • 緊急事故中的必要救援曝露;
  • 自然背景輻射本身。

這些曝露有各自的正當化、最佳化及特殊管理規定。

4. 解題技巧

答題時應掌握三個層次:

  1. 先寫「法規所定不得超過的上限」。
  2. 再區分有效劑量與器官、組織等價劑量。
  3. 最後補充職業曝露與一般民眾曝露的適用對象。

不要將劑量限度寫成「建議值」或「安全無害值」,因為劑量限度是法定上限,不代表低於該數值即完全沒有健康風險。


(三) 組織加權因數 WTW_{\mathrm{T}}

1. 定義

組織加權因數 WTW_{\mathrm{T}}係表示特定器官或組織 TT受到游離輻射照射時,對整體隨機性健康效應的相對貢獻程度。

由於不同器官、組織對輻射誘發癌症及遺傳效應的敏感度不同,因此不能只將各器官等價劑量直接相加,必須依其組織加權因數加權計算有效劑量。

2. 計算公式

有效劑量 EE的計算式為:

E=∑TWTHTE=\sum_T W_T H_T

其中:

  • EE:有效劑量;
  • WTW_T:組織或器官 TT的組織加權因數;
  • HTH_T:組織或器官 TT的等價劑量;
  • ∑T\sum_T:對所有相關組織及器官加總。

各組織加權因數的總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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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之規定,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載明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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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對於環境輻射監測報告內容之法定要求。重點不在計算,而在辨識「監測計畫」與「監測報告」的區別:

  • 監測計畫:說明事前如何監測。
  • 監測報告:說明實際執行結果、分析評估及異常處理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直接依準則所列事項作答,並以「監測執行—結果呈現—結果評估—異常處理」的順序記憶。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環境輻射監測計畫之執行情形 應說明監測計畫實際執行狀況,包括監測地點、監測項目、監測頻率、監測方法及監測儀器等是否依計畫辦理。

  2. 環境輻射監測結果 應記載各監測項目及各監測地點之實際測量結果,使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員得以掌握場所外環境之輻射狀況。

  3. 監測結果之分析及評估 不得只列出數值,還須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並評估其變化趨勢、與背景值之差異,以及是否符合相關管制標準或排放管制要求。

  4. 異常狀況之處理情形 如發現監測結果異常、超過警戒值或有其他足以影響環境安全之情形,應載明異常原因、處理經過、改善措施及後續追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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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6 條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那些情形者,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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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6 條對「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的法定認定事由。重點在於:設備或設施即使形式上尚未辦理永久停用,符合特定法定情形時,法律仍直接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列舉題,作答時應完整寫出第 36 條所列各款,不宜僅概括說明「設備不能使用」或「業者歇業」。判斷對象包括:

  • 放射性物質;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上述物質或設備之生產製造設施。

法條所定情形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6 條,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

  1. 使用人或運轉人歇業、解散或死亡,且無人承受其權利義務。

此款著重於管理主體已消滅,且沒有其他人承接原使用人或運轉人的法律責任。

  1. 經主管機關檢查認定不堪使用或運轉。

此款是由主管機關依檢查結果作成認定,表示該物質、設備或設施已不具安全使用或運轉之可能。

  1.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遺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找回,屆期未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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