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關務特考三等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我國現行《原子能法》規定,定義並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表面污染物體
(二) 干預
(三) 參考人
(四) 輻射源
(五) 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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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輻射防護法規中的名詞定義,重點在分辨定義出自哪一部法規:四項出自《游離輻射防護法》或《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表面污染物體」則出自《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作答時應掌握法規定義的關鍵構成要件,並適度說明其在輻射防護上的意義。
解題方法與名詞釋義
(一)表面污染物體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2 條,表面污染物體是指「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但不包括放射性廢棄物。
判斷時要抓住三項要件:物體本身是不具放射性的固體;放射性物質是在其表面造成污染;放射性廢棄物不屬於此定義範圍。換言之,物體因表面附著放射性物質而受污染,並不等於物體本身原本就是放射性物質。
(二)干預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第 13 款,干預是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其核心是針對已存在的輻射源及曝露途徑採取措施,以降低個人或群體所受曝露;例如限制進入受污染區域、移除污染物或阻斷污染物進入人體的途徑。答題時應避免把干預寫成一般性的輻射作業管理,而漏掉「既存輻射源」及「減少曝露」兩個要點。
(三)參考人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2 條第 6 款,參考人是指「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
參考人是進行輻射防護評估時採用的代表性人體與生理學特性模型,用來建立評估基礎;它不是指某一位實際受曝露的人,也不是個別受曝露者的代稱。
(四)輻射源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第 6 款,輻射源是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
第 二 題25 分
核能電廠環境輻射監測計畫應載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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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九條第二項,重點是環境輻射監測計畫須交代「監測什麼、如何評估、如何確保品質、如何預警」。核子反應器設施應於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並先提出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準則所列的五款事項逐項回答,並特別把第一款的監測項目及環境試樣細節列完整。這樣既能呈現計畫的整體架構,也不會漏掉取樣與分析的必要資訊。
法定應載明事項
一、監測項目及環境試樣作業內容
監測項目包括:
- 連續性環境直接輻射監測。
- 累積劑量之環境直接輻射監測。
- 放射性物質可能擴散途徑之環境試樣監測。
環境試樣部分,還須說明試樣種類、取樣頻次、取樣地點(以地圖標示)、取樣方法、試樣保存方式、分析方法、偵檢靈敏度及相關參考文件。
二、監測結果評估方法
第 三 題20 分
請依據我國現行《商品輻射限量標準》第 2 條之規範,詳述適用商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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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品輻射限量標準》第 2 條的適用範圍,重點是完整列出條文所列商品,並留意最後一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含放射性物質之商品」是概括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在民國 105 年修正後,截至民國 110 年仍適用。
解題方法
依第 2 條逐款整理,將商品分成具體列舉的九類,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其他含放射性物質商品。題目問的是「適用商品包括哪些」,因此列出第 2 條的全部項目即可;各類商品所含放射性物質的限值,另見同標準後續條文,並非本題要求。
條文列舉
適用《商品輻射限量標準》的商品如下:
第 四 題10 分
依據我國現行《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4 條之規定,何謂放射性物質之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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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4 條對「放射性物質之運送」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採廣義界定:運送不只指包件實際移動,也涵蓋與放射性物質移動有關的作業及過程中所遭遇的狀況。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條文,先掌握定義核心,再列舉條文所涵蓋的階段。作答時可分為兩部分:
第 五 題20 分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為何?
(二)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哪些情況,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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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對一般人劑量限度及緊急曝露適用情況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分別依該標準第 12 條及第 17 條作答。
解題方法
(一)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2 條,一般人年劑量限度分為有效劑量及特定組織的等價劑量:
- 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 毫西弗(mSv)。
-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15 毫西弗(mSv)。
- 皮膚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50 毫西弗(mSv)。
作答時應分清「有效劑量」與「等價劑量」的管制項目,並列出完整數值;不能只寫一般人有效劑量限度。
(二)緊急曝露的適用情況
依同標準第 17 條,符合下列任一情況,始得為緊急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