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關務特考三等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關務特考・三等・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試題代碼 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我國現行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及原子能法施行細則,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人體組織等效球

(二) 集體有效劑量

(三) 推定空氣濃度

(四) 核子原料

(五) 核子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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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部法規的名詞定義:前三項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2 條,後兩項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作答時要掌握三種不同概念:人體組織等效球是輻射防護評估用的參考模型;集體有效劑量是群體劑量的總量;推定空氣濃度是與年攝入限度相連結的空氣中核種濃度。核子原料與核子燃料則是法規列舉的物料類別,且核子原料定義明文排除核子燃料。

解題方法與名詞定義

(一) 人體組織等效球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2 條第 12 款,人體組織等效球是直徑 300 毫米、密度為每立方毫米 1 毫克的球體,其質量組成為:

  • 氧:76.2%
  • 碳:11.1%
  • 氫:10.1%
  • 氮:2.6%

這是模擬人體組織的參考球體,供輻射防護量測與評估使用。作答宜完整寫出球體尺寸、密度與四種元素比例。

(二) 集體有效劑量

依同標準第 2 條第 5 款第 9 目,集體有效劑量是特定群體曝露於某輻射源所受有效劑量的總和;亦可表示為該輻射源曝露人數與受曝露群組平均有效劑量的乘積。

若群組內每人的有效劑量相同,可寫為:

S=NEˉS=N\bar{E}

其中 SS 為集體有效劑量,NN 為曝露人數,Eˉ\bar{E} 為群組平均有效劑量。其單位為人西弗。若各人劑量不同,則為個別有效劑量的加總。

(三) 推定空氣濃度

依同標準第 2 條第 8 款,推定空氣濃度是某一放射性核種在每立方公尺空氣中的推定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活動下,一年呼吸此濃度的空氣 2,000 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

因此,它是以年攝入限度為劑量基準、並以特定呼吸條件折算出的空氣濃度,用於評估或管制吸入造成的體內曝露。作答應同時寫明單位體積、參考人、每年 2,000 小時與年攝入限度的關係。

(四) 核子原料

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本法所稱核子原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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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原子能法,核子原料之管制規定為何?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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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子能法》第 21 條「核子原料之管制」,作答重點是按活動類型整理管制要求:生產許可、生產變動、紀錄稽核、輸入輸出、運送儲存、生產設施檢查,以及使用、廢棄與轉讓。

核子原料的範圍,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包括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礦物(鈾、釷成分重量比達萬分之五)、各種物理或化學形式的鈾、釷或其混合物(不包括核子燃料),以及行政院指定的其他物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原子能法》第 21 條所稱主管機關為當時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解題方法

依《原子能法》第 21 條逐款整理,並依「生產、流通、設施、後續處置」分類,避免遺漏七款管制事項:

  1. **生產許可:**申請生產核子原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並領取執照。
  2. **生產變動:**核子原料生產的開始、變更、停止或再開始,均應報請核准。
  3. **紀錄與稽核:**生產應有完整紀錄,定期報送;原子能委員會並得隨時派員稽核。
  4. **輸入與輸出:**未經核准,並未依有關法令辦理,不得輸入或輸出核子原料。
  5. **運送與儲存:**應遵守原子能委員會規定;原子能委員會並得派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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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依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之規定,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為何?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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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對「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的定義,重點是辨認納入計算的核種、換算權重,以及是否達到 5,000 公克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物料是否含有條文列出的成分,再套用加權總重量公式;計算結果達 5,000 公克以上,即屬安全管制之核物料。

納入計算的物料為:

  1. 鈾-二三五:鈾中鈾-二三五同位素濃縮度在 20% 以上。
  2. 鈾-二三三。
  3. 鈽。
  4. 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及鈽的合併物。

總重量依下式計算:

總重量(公克)=鈾-二三五含量(公克)+2.5×[鈾-二三三重量(公克)+鈽重量(公克)]\text{總重量(公克)} = \text{鈾-二三五含量(公克)} + 2.5 \times \left[ \text{鈾-二三三重量(公克)} + \text{鈽重量(公克)}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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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30 分

依原子能法第 26 條及原子能法施行細則規定,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可區分為哪五種類別?每一種類別之適用範圍為何?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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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操作執照等級與操作範圍。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操作執照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種;各級的操作範圍,則依放射源或設備的種類及其活度、能量等條件判定。

題目所稱「五種類別」,可依施行細則列出的操作對象整理為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非密封放射性物質、X 光檢查設備、質點加速設備,以及高級執照所涵蓋的其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須留意,法規上的執照等級仍是三級,並非五種執照。

另依施行細則第 46 條,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按使用目的分為醫用與非醫用;本題限於非醫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法規區分的是「操作執照等級」,再把第 56 條所列的各種操作對象及各級門檻整理成表。判定時要同時看執照級別與設備或物質的參數;其中「未滿」是嚴格小於,等於門檻即不在該級範圍內。

操作對象初級操作執照中級操作執照高級操作執照
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未滿 3.7×10123.7\times10^{12} 貝克(100 居里)活度未滿 1.85×10141.85\times10^{14} 貝克(5,000 居里)任何密封放射性物質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 1 萬倍未滿免予管制量 50 萬倍任何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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