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關務特考三等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據我國現行游離輻射防護相關法規定義並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集體有效劑量
(二)克馬
(三)背景輻射
(四)干預
(五)建材活度濃度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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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五個輻射防護名詞的法規定義與物理意涵,來源包括《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解題時應分清楚:集體有效劑量是群體劑量量;克馬是能量轉移量;背景輻射是特定天然與宇宙來源的游離輻射;干預是為減少曝露而採取的措施;建材活度濃度指數則是建材天然放射性核種濃度的加權總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名詞釋義
(一)集體有效劑量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定義,集體有效劑量是特定群體曝露於某一輻射源,該群體所受有效劑量的總和;亦可表示為受曝露人數與該群組平均有效劑量的乘積:
其中 為受曝露人數, 為群組平均有效劑量。其單位為人西弗(man·Sv)。
例如,100 人各接受平均 的有效劑量,則集體有效劑量為 。此量用來描述群體總體曝露,不是任何一位個人的劑量。
(二)克馬
克馬(kerma,符號 )是不帶電游離粒子(例如 X 射線、加馬射線或中子)在某物質中釋放出的所有帶電粒子初始動能總和,除以該物質質量所得的量:
其中 是不帶電游離粒子在質量 的物質內,轉移給帶電粒子的初始動能總和。克馬的單位為焦耳每公斤(),與戈雷(Gy)相同。
克馬描述的是能量由不帶電粒子轉移給帶電粒子的情形;吸收劑量描述的是物質實際吸收的輻射能量。兩者雖有相同單位,物理意義不同,不能直接視為同一量。
(三)背景輻射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背景輻射是下列游離輻射:
- 宇宙射線。
- 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的天然放射性物質所釋出的游離輻射。
- 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所釋出的游離輻射。
因此,背景輻射涵蓋來自宇宙、環境及人體內天然放射性物質的輻射。法條並規定,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造成的曝露原則上不適用《游離輻射防護法》的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公告程序納入管理。
(四)干預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環境輻射監測規範」說明環境輻射監測的具體目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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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輻射監測規範》第二點:環境輻射監測的總目的,是確保輻射工作場所周圍民眾的健康與安全,並確認環境輻射造成民眾的有效劑量低於法規限度。規範並列出五項具體目標。該規範於民國 98 年修正,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規定為準。 核能安全委員會《環境輻射監測規範》
解題方法
直接依規範第二點作答,先交代監測的總目的,再逐項列出五個目標。作答時應把「劑量評估」、「環境累積」、「排放影響」、「運轉與排放管制」及「資訊提供」五個面向寫完整,避免只寫成一般性的環境保護宣示。
五項具體目標
- 推算與評估民眾可能接受之輻射劑量:藉由環境監測結果,估算民眾可能接受的輻射劑量,確認其是否符合防護要求。
- 確實瞭解環境中放射性物質的累積狀況:掌握放射性物質在環境中的存在及累積情形,作為監測結果判讀的依據。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說明:
-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
-
歲以上未滿 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之個人年劑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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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的年劑量限度,重點是分清楚一般人與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因教學或工作訓練接受輻射作業者適用的不同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相關規定分別見同標準第 12 條及第 10 條。
年劑量限度須分別記憶有效劑量,以及特定組織或部位的等價劑量;不可只回答有效劑量。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身分及情境,直接對照法條的劑量限度:
- 題目問「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適用第 12 條。
- 題目問「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適用第 10 條。
兩類限度如下:
| 對象 | 有效劑量 |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 | 皮膚等價劑量 | 四肢等價劑量 |
|---|---|---|---|---|
| 一般人(第 12 條) | 不得超過 毫西弗 | 不得超過 毫西弗 | 不得超過 毫西弗 | 第 12 條未另列 |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商品輻射限量標準」之規定說明:
(一)飲用水中總阿伐、總貝他、鐳-、氚與鍶- 的濃度限值分別為多少 ?(10 分)
(二)飲用水中貝他及加馬所造成之年有效劑量限值為何?推導此值的假設條件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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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商品輻射限量標準》第 3 條至第 5 條作答,考點包括飲用水中放射性核種的活度濃度限值,以及貝他、加馬所致年有效劑量限值的計算假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商品輻射限量標準》於民國 112 年曾修正;本題所問的飲用水限值與年有效劑量規定,依命題當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指定單位為 ,直接依條文列出濃度限值。第二小題則區分「飲用水中核種濃度」與「核種造成的年有效劑量」:法規明定劑量上限,並規定計算核種濃度時採用的飲水量與曝露時間假設。
(一)飲用水中放射性核種濃度限值
依《商品輻射限量標準》第 3 條及第 4 條:
| 項目 | 濃度限值 |
|---|---|
| 總阿伐 | |
| 總貝他 | |
| 鐳-226 | |
| 氚 | |
| 鍶-90 |
法規另設有後續核種分析的門檻:總阿伐濃度超過 時,應分析鈾、鐳-226及鐳-228;總貝他濃度超過 時,應分析氚及鍶-90。這些是進一步分析的觸發值,並非上表各項濃度限值。
(二)貝他及加馬所造成的年有效劑量限值與假設
依《商品輻射限量標準》第 5 條,飲用水中貝他及加馬所造成的年有效劑量限值為:
法規用來計算達到此年有效劑量限值之人造放射性核種濃度的假設條件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