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關務特考三等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關務特考・三等・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試題代碼 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我國現行原子能法規定義下列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核子原料

(二) 活度

(三) 吸收劑量

(四) 除役

(五) 最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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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核能與輻射安全基礎法規中「法定名詞定義」之掌握程度,涵蓋母法《原子能法》、專業管制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與《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法規名詞定義題屬於公職考試的指標題型,評分著重於「法條用詞之精準度」與「法律構成要件之完整性」;針對物理量名詞(活度、吸收劑量),除法規文字外,輔以數學式與法定單位,方能取得滿分。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原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民國 112 年 9 月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規定義題,應採取「要件拆解法」進行結構化論述:

  1. 法源依據:精確標示所屬法規名稱與條號。
  2. 法定定義本文:完整還原法條文字,不可隨意以口語簡化或臆測。
  3. 延伸技術要素(物理量與工程定義適用):
  • 物理量:寫出定義符號、微分定義式、國際標準單位(SI)與傳統單位之換算關係。
  • 工程與管制名詞:說明該管制作業之目的、要件與關聯名詞比較。

名詞深度剖析

(一) 核子原料

  • 法源依據:《原子能法》第 2 條第 3 款。
  • 法定要件:
  1. 法定列舉物料:鈾(U)、釷(Th)。
  2. 概括授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物料。
  • 辨析要點:
  • 考生常將「核子原料」與「核子燃料」混淆。「核子原料」指能經由核反應產生核分裂物質之基礎物質;而「核子燃料」係指能由自持之核分裂連鎖反應產生能量之物質(《原子能法》第 2 條第 4 款)。

(二) 活度(Activity, AA)

  • 法源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2 條第 4 款。
  • 法定要件:
  1. 標的對象: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
  2. 時間條件:在某一時間內。
  3. 物理本質:發生自發衰變之數目。
  • 數學定義式與單位: A(t)=∣dNdt∣=λN(t)A(t) = \left| \frac{dN}{dt} \right| = \lambda N(t) 其中 λ\lambda 為衰變常數(s−1\text{s}^{-1}),N(t)N(t) 為時間 tt 時之放射性核種原子數。
  • SI 單位:貝克(Bq\text{Bq}),1 Bq=1 s−11\text{ Bq} = 1\text{ s}^{-1}(每秒一次自發衰變)。
  • 傳統單位:居里(Ci\text{Ci}),1 Ci=3.7×1010 Bq1\text{ Ci} = 3.7 \times 10^{10}\text{ Bq}。

(三) 吸收劑量(Absorbed Dose, DD)

  • 法源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2 條第 1 款。
  • 法定要件:
  1. 標的對象:單位質量之物質。
  2. 物理本質:所吸收之游離輻射能量。
  • 數學定義式與單位: D=dϵˉdmD = \frac{d\bar{\epsilon}}{dm} 其中 dϵˉd\bar{\epsilon} 為游離輻射賦予質量為 dmdm 之物質的平均能量。
  • SI 單位:戈雷(Gy\text{Gy}),1 Gy=1 J/kg1\text{ Gy} = 1\text{ J/kg}。
  • 傳統單位:雷得(rad\text{rad}),1 Gy=100 rad1\text{ Gy} = 100\text{ rad}(1 rad=0.01 J/kg=100 erg/g1\text{ rad} = 0.01\text{ J/kg} = 100\text{ erg/g})。

(四) 除役(Decommissioning)

  • 法源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2 條第 6 款;《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4 條第 8 款。
  • 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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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作為空運之各型包件,其與溫度相關的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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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為準(現行法規主管機關已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子安全委員會,相關安全標準條文實質內涵維持一致)。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航空運送特殊環境下之放射性物質包件安全設計規範」的掌握度。空運環境不同於陸運或海運,具有高空低溫、停機坪與貨艙日曬悶熱、氣壓驟降以及飛行中機械故障難以即時搶修等特性。法規在「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四十一條(對應國際原子能總署 IAEA SSR-6 規範)特別明定作為空運之各型包件,在設計上必須符合的額外安全要求,其中「溫度」相關規範主要涵蓋兩大面向:

  1. 耐受之環境設計溫度範圍:確保在極端高低溫氣候與巡航高度環境下,包件之「圍阻系統(containment system)」完整性不受損害。
  2. 可接近表面之最高溫度限制及散熱條件:確保航空貨運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避免熱傷害或引燃其他貨物,並規定散熱機制不可依賴外在輔助系統。

解題方法

申論切入時應區分「環境適應溫度」與「包件外表溫度」兩層次,結合空運之特殊物理環境進行答題,以展現專業法規素養:

  1. 法條定位與定性: 引用「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四十一條第 1 款及第 2 款。
  2. 要素拆解與論述:
  • 環境設計溫度範圍(−40∘C∼+55∘C-40^\circ\text{C} \sim +55^\circ\text{C}):民航機巡航高度(約 3 萬英尺以上)之貨艙環境溫度極低,可達零下數十度;而在地面停機坪曝曬或熱帶封閉貨艙中,溫度可迅速飆升。因此,包件結構與圍阻密封件(如彈性 O 型環、金屬密封墊)必須在 −40∘C-40^\circ\text{C} 至 +55∘C+55^\circ\text{C} 溫度範圍內維持材料特性與氣密完整性。
  • 表面溫度限制(≤50∘C\le 50^\circ\text{C})與環境基準(38∘C38^\circ\text{C}、無日曬):相較於一般陸運「專用運送」在特定防護下表面溫度可放寬至 85∘C85^\circ\text{C},空運考量機艙密封、貨物混裝密度高及航行中應變能力受限,嚴格規定可接近表面溫度不得超過 50∘C50^\circ\text{C}。
  • 輔助冷卻系統之禁用限制:航行期間電源供應與機械可靠度存在不確定性,空運包件必須完全依賴被動被覆或自然熱傳導散熱,不得依賴主動式輔助冷卻系統(如冷卻水泵、強制通風風扇等)。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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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12 條之規定,若運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導致包件破損或有洩漏之虞時,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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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中「運輸事故應變與管制處置」法條之精確掌握度。放射性物質包件在運送過程中,安全防護主要仰賴包件本身的圍阻與屏蔽功能。一旦因意外造成包件破損或有洩漏之虞,首要目標是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及避免人員受到不必要之輻射曝露。法條明定權責主體(運送人或託運人)、緊急應變作為(人員隔離)、專業評估責任(合格人員檢測)、法定評估範圍以及後續之後果減輕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型申論題,切入點應鎖定法條構成要件,並依「處置主體 →\rightarrow 即時防護 →\rightarrow 專業評估 →\rightarrow 評估範圍 →\rightarrow 後續減災」之邏輯層次展開:

  1. 責任主體與即時現場管制:指出由「運送人或託運人」採取初步行動,限制無關人員接近現場。
  2. 專業評估機制:強調評估必須由「合格人員」進行,且項目為「污染程度」與「輻射強度」。
  3. 法律明定之評估範圍:不可僅寫包件本身,必須完整包含四大面向(包件、運送工具、裝卸區域、沿途其他物料)。
  4. 主管機關額外措施:針對人員、財產與環境採取減災措施,以克服事故影響。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評分標準取決於法定要件的完整性與精準度:

  • 關鍵要件一:責任人與人員隔離(佔分約 25%)——若漏寫「運送人或託運人」或漏寫「限制人員接近」,扣除主體與初期應變分。
  • 關鍵要件二:合格人員評估(佔分約 25%)——必須指明由「合格人員」評估「污染程度及輻射強度」,若僅簡答「派人檢查」則缺乏專業法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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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二之數學公式:

D=dεdmD=\frac{d\varepsilon}{dm}

E=∑TWTHTE=\sum_T W_T H_T

請說明在考慮不同的組織器官與輻射種類下,如何由吸收劑量求得有效劑量,公式中所使用的符號請詳細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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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輻射防護劑量體系的建立邏輯與數學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及附表二之規定為準(現行法規之劑量架構與定義維持一致)。

輻射防護量(Protection Quantities)是由基礎的物理量逐步修正演進而來:

  1. 吸收劑量(DD):純粹的物理量,代表單位質量物質所吸收的平均輻射能量。
  2. 等效劑量(HTH_T):考慮輻射種類與能量對生物體造成的傷害差異,乘上「輻射加權因數(WRW_R)」。
  3. 有效劑量(EE):考慮不同組織或器官對輻射誘發隨機性效應(癌症與遺傳效應)感受度之差異,乘上「組織加權因數(WTW_T)」。

解題方法

由吸收劑量求得有效劑量,不可直接跳躍,必須經由「等效劑量」作為中間過渡橋樑,具體推導與關聯步驟如下:

步驟一:從基礎物理量定義吸收劑量(Absorbed Dose, DD)

依題目給定之公式: D=dεdmD=\frac{d\varepsilon}{dm} 當輻射場為複合場(含有多種輻射種類 RR),在特定組織或器官 TT 中,由特定輻射種類 RR 所造成的平均吸收劑量記為 DT,RD_{T,R}。此時吸收劑量僅反映能量沈積,尚未反映生物效應的嚴重程度。

步驟二:考慮「輻射種類」,由吸收劑量求得等效劑量(Equivalent Dose, HTH_T)

不同種類的游離輻射(例如 α\alpha 粒子、中子、γ\gamma 射線、β\beta 粒子),即使在組織中沈積相同的吸收劑量,由於其微觀線能量轉移(LET)不同,所產生的生物效應亦不同。 因此,法規定義組織或器官 TT 接受之「等效劑量」HTH_T 為各輻射種類之吸收劑量 DT,RD_{T,R} 乘上其對應之輻射加權因數 WRW_R 後的總和: HT=∑RWRDT,RH_T = \sum_R W_R D_{T,R}

步驟三:考慮「不同組織器官」,由等效劑量求得有效劑量(Effective Dose, EE)

人體各組織或器官對輻射之感受性不同,即使接受相同之等效劑量,誘發致命性癌症或嚴重遺傳缺陷的機率(隨機性效應風險)亦有高低之別。 為評估全身的總體隨機性效應危害,依題目給定公式,將各組織或器官之等效劑量 HTH_T 乘上對應之組織加權因數 WTW_T 後求和,即得「有效劑量」EE: E=∑TWTHTE = \sum_T W_T H_T

步驟四:統整綜合關係式

將步驟二之等效劑量公式代入步驟三之有效劑量公式,可得由吸收劑量直接推求有效劑量之完整展開式: E=∑TWT(∑RWRDT,R)E = \sum_T W_T \left( \sum_R W_R D_{T,R} \right)


公式符號詳細定義

符號專有名詞定義與物理意義法定單位(SI制)
DD吸收劑量(Absorbed Dose)游離輻射授與質量為 dmdm 物質之平均能量 dεd\varepsilon。焦耳/公斤(J/kg\text{J/kg}),專用單位為戈雷(Gy\text{Gy})
dεd\varepsilon平均授與能量(Mean Energy Imparted)游離輻射進入質量為 dmdm 的體積微元內所沈積之平均能量。焦耳(J\text{J})
dmdm質量(Mass)受照體積微元之物質質量。公斤(kg\text{kg})
TT組織或器官(Tissue or Organ)人體受照之特定組織或器官(如性腺、紅骨髓、肺、甲狀腺等)。無因次指標
RR輻射種類(Radiation Type)照射該組織之特定游離輻射種類及能量分佈(如光子、電子、中子、質子、α\alpha 粒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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