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關務特考三等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依據我國現行「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之規定,哪些人員得免申領非醫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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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的「免申領操作執照」例外。判斷時須同時看人員身分、操作場所、監督或指導關係,以及所操作設備或放射性物質是否低於條文所定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58 條分三類整理:
- 中等學校教學或實習情形:教員,或在教員直接監督下的學生,須在學校內操作;所用放射性物質或設備必須符合第一款的限量。
- 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的教學、研究情形:教員、研究人員,或在教員或研究人員直接監督下的學生,須在該校或機構內操作;所用物質或設備必須符合第二款的限量。
- 操作訓練情形:在領有操作執照人員直接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
前兩類的限量如下:
| 場所及人員 | 密封放射性物質 |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 X 光試驗設備 | 質點加速設備 |
|---|---|---|---|---|
| 中等學校 | 未滿 貝克(100 毫居里) | 未滿免予管制量 100 倍 | 未滿 1 萬伏尖峰值 | 粒子最大能量未滿 1 萬電子伏 |
第 二 題30 分
依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請說明:
(一) 運送指數(TI)之定義。(5 分)
(二) 包件與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如何計算?(10 分)
(三) 包件與外包裝共分為哪四類?並分別就各類別之運送指數以及外表面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劑量率(mSv/hr)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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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6 條、第 20 條及第 21 條,並須配合附件五「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決定」及附件六「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及標誌」。
運送指數(Transport Index,TI)是為管制運送中輻射曝露,配賦給包件或外包裝等單位的數值。判定包件及外包裝類別時,須同時看 TI 與 外表面劑量率;類別取決於兩項條件中較嚴格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附件五計算 TI,再將 TI 與外表面最大劑量率代入附件六分類表。計算時須分清楚:包件以其自身測量值計算;外包裝則須考量其中各包件的 TI 總和及外包裝整體的測量值。
(一)運送指數(TI)之定義
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6 條,運送指數是為管制輻射曝露,配賦予單一包件、外包裝、罐槽、貨櫃,或未包裝的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的單一數值。
簡言之,TI 是反映運送單位周圍輻射場強度、供運送管制與分類使用的指標。
(二)包件與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如何計算
1. 包件 TI
在距包件外表面 1 公尺處測量輻射劑量率,取最大值,以毫西弗/小時(mSv/hr)表示,再乘以 100:
計算結果依規定進位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於 0.05 者記為 0。
例:若距包件外表面 1 公尺處最大劑量率為 ,則:
2. 外包裝 TI
外包裝的 TI 取下列兩種計算結果中較大者:
- 外包裝內各包件 TI 的總和。
- 以外包裝整體測量,在距外包裝外表面 1 公尺處取得最大劑量率,再乘以 100。
第 三 題25 分
(一) 請說明豁免管制輻射源之定義。(5 分)
(二) 下列商品,其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活度不超過所訂之限量為多少者,免依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規定管制:(20 分)
-
鐘錶
-
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
-
微波接受器保護管
-
航海用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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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航海用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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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用指示燈
-
指北針
-
軍事用途之瞄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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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豁免管制」的目的與《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所列限量。豁免是指輻射源在符合主管機關訂定的標準時,免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管制;《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53 條規定,輻射源所產生之輻射無安全顧慮者,免依該法管制,豁免管制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
本題第二小題列出的七種民生商品,以及軍事用途瞄準具的氚限量,在民國 108 年時已列於《商品輻射限量標準》。依題目用語作答,逐項列出各商品所含放射性核種及活度限值即可。
解題方法
先區分「豁免管制」的判準與商品限量:豁免管制的核心是輻射源符合標準、其輻射無安全顧慮;商品題則按《商品輻射限量標準》逐項核對核種與活度。活度單位為貝克(Bq), 代表每秒一次核衰變。
各商品限量
- 鐘錶:氚不超過 貝克,或鉕-147不超過 貝克。
- 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鋂-241不超過 貝克。
- 微波接收器保護管:氚不超過 貝克,或鉕-147不超過 貝克。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請說明下列各名詞之定義及規定:
(一) 包裝
(二) 放射性包容物
(三) 包件
(四) 外包裝
(五) 罐槽
(各 5 分,共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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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的專用名詞定義,重點是辨明放射性物質運送時「包裝、包容物、包件、外包裝、罐槽」各自的範圍與彼此關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這五項定義可依「內容物 → 包裝 → 包件 → 外包裝」的層次掌握;罐槽則是特定型式或達一定容量的盛裝容器。
解題方法與各名詞定義
(一)包裝
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條第十三款,包裝是「完全包封放射性包容物必要裝備之組合」。
包裝可包含一個或多個盛器,以及吸收物質、分隔物、輻射屏蔽物、冷卻裝置、避震及防撞裝置、隔熱裝置等。其外形可為箱匣、圓桶或類似盛器,也可為貨櫃或罐槽。
作答時要掌握:包裝不只指外層容器,也包括為包封、屏蔽或保護放射性包容物所需的裝備組合。
(二)放射性包容物
依同條第十一款,放射性包容物是「在包裝以內之放射性物質及任何受污染之物體」。
因此,包容物除了放射性物質本身,也包括包裝內受污染的物體;判斷關鍵是其位於包裝之內。
(三)包件
依同條第十四款,包件是「交運之包裝及其放射性包容物」。
也就是說,包件由包裝及其所包封的放射性包容物構成;不能只把包裝本體稱為包件。規則第十九條另依包件所盛裝的放射性包容物數量、性質及包裝設計,區分甲型、乙型、丙型、工業及微量包件等類型。
(四)外包裝
依同條第十五款,外包裝是「可將二個或多個包件結合成一處理單位,以便搬運、裝卸及載運之容器」。
外包裝的用途在整合多個包件,形成便於處理的單位;它本身不是包件,也不取代各包件原有的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