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關務特考三等 關稅統計 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說明「進出口物價指數」編製之目的與用途、指數基期、商品項數及指數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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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製的「進出口物價指數」,重點是說明指數所衡量的價格變動、基期與分類項數,以及加權公式。進口與出口分別編製指數;進口價格以 CIF 為基準,出口價格以 FOB 為基準,按月調查最接近 20 日的實際成交價格。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用途、基期、商品分類與查價項目、指數公式」,並先辨明題目所稱的「商品項數」是指公布的分類指數數目,還是實際查價項目數。兩者不同,答題時應清楚區分。
目的與用途
進出口物價指數用以衡量我國進口品與出口品價格水準的變動,供政府機關、企業及研究者參考。實務上可用來觀察進出口價格趨勢、分析貿易條件變化,並作為外匯調度、進出口供需調節及國民所得平減等分析的參考資料。
指數基期
以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編製口徑,當時適用的進出口物價指數為民國 108 年基期,指數基期為 108 年平均等於 100。108 年基期指數自資料時間 110 年 1 月起公布;基期改編時以 109 年 12 月作為新舊指數銜接點。
商品分類及查價項目
基本分類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編布,另編用途別分類指數。108 年基期下,進口物價指數除總指數外,分類為 18 個類、65 個章;出口物價指數除總指數外,分類為 15 個類、55 個章。其中,只有符合發布條件的分類指數會對外發布,因此分類總數與實際發布數不同。
查價項目是從具代表性的進出口商品中選取,並非將所有貿易商品逐項查價。選樣參考海關進出口值及商品代表性;查價由選定的進出口商按月提供價格資料。
第 二 題20 分
請針對「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編製之統計包括範圍、統計之國家(地區)、計價基礎及幣值做一說明。
一、統計包括範圍。(10 分)
二、統計之國家(地區)。(5 分)
三、計價基礎及幣值。(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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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的統計範圍、國別認定,以及貨物價值的計價與換算方式。統計資料主要依海關進出口報單編製,判斷重點是貨物是否進出我國經濟領域、是否屬於應列計的貿易,以及進口與出口分別採用何種國別及價格基礎。
**法規口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作業要點》為準。**該要點後續於民國 112 年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適用內容說明。
一、統計包括範圍(10 分)
1. 判斷原則與資料來源
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以進出我國經濟領域之貨物為統計對象,範圍包含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資料主要來自海關進出口報單,並包括復運進出口報單;本國漁船在海外販售的水產品亦列入出口統計。
出口總值及進口總值分別計入復出口與復進口:
2. 應列入統計的項目
貨物進入我國經濟領域,原則上列入進口統計;貨物離開我國經濟領域,原則上列入出口統計。復運進口與復運出口也依規定納入統計。另本國漁船在海外販售的水產品,列入出口統計。
3. 不列入統計的主要項目
進口方面,不列入統計者包括轉口及過境貨物、享有外交待遇之外交機關及人員進口物品、我國駐外人員調回的自用物品、旅客自用免稅行李,以及符合關稅法規定的相關貨物。此外,租賃期限未滿一年、賠償或調換貨物、公私文件、流通貨幣與有價證券、貨幣用黃金、本國漁船在海外捕獲的水產品、扣押或退運等未完成通關程序貨物,以及使用暫准通關證的貨物,也不列入進口統計。
出口方面,不列入統計者包括轉口及過境貨物、外交機關及人員出口物品、出口至我國駐外單位的公用或自用物品、旅客自用行李,以及符合關稅法規定的相關貨物。
第 三 題20 分
請說明何謂「二段抽樣法」。(10 分)並且以新北市之里為例,說明如何執行二段抽樣。(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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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二段抽樣法又稱二階段抽樣,是先從母體抽出一部分「初級抽樣單位」,再從入選的初級單位中抽取「次級抽樣單位」,最後調查第二階段抽中的單位。這種方法適用於母體分散、缺乏完整個體名冊,但能先取得群集名冊的情形。
以新北市為例,若研究對象是新北市居民,可將「里」作為初級抽樣單位,將「里內住戶」或「里內居民」作為次級抽樣單位:
- 第一階段:從新北市各里抽出若干里。
- 第二階段:在每一個入選里內,抽出若干住戶或居民調查。
抽到某一里,不代表要調查該里全體住戶或居民;入選里內仍須進行第二階段抽樣。
解題方法:新北市里抽樣的執行步驟
假設調查目標為新北市居民的通勤方式,可依下列步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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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母體與調查單位 確定母體為調查基準日的新北市居民,並界定最終調查單位為居民。實務上可先抽住戶,再依預先訂定的規則選取住戶內居民;此時須區分抽樣單位與觀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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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第一階段抽樣名冊 整理新北市各里名冊,確認行政區、里名及各里居民數等資料。各里即為第一階段抽樣單位。若研究範圍涵蓋全市,應確保所有符合母體定義的里都有機會被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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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入選里 依研究設計抽取若干里。各里規模差異較大時,可按里人口數採與規模成比例機率抽樣,使人口較多的里有較高的入選機率;也可採簡單隨機抽樣,但須考量各里規模差異對抽樣權數的影響。若先按行政區分層,再於各區抽里,則屬於分層後的二段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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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第二階段抽樣名冊 對每一個入選里,取得該里內住戶或居民的完整名冊,並排除不屬於調查母體的單位。不能只訪問方便接觸的居民,否則會破壞隨機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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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住戶或居民並實施調查 在各入選里內,依既定方法抽出住戶或居民。例如,每個入選里以簡單隨機抽樣抽取一定數量住戶,再按預先訂定的規則選出受訪者。各里抽取數可以相同,也可以依里人口數或研究配置決定,但須事先明確規定。
第 四 題20 分
請說明國民所得統計之三面觀。(10 分)及相互之關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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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國民所得統計是將一定期間內一國(或地區)的經濟活動,以生產面、所得面、支出面三種角度編算。三面所觀察的是同一批經濟活動:生產創造附加價值,附加價值形成所得,所得再用於購買最終產品與服務。
本題的核心原則是:總產出、總所得與總支出在理論上相等。國民所得統計以國內生產毛額(GDP)呈現國內生產活動的成果;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國民經濟會計制度與統計口徑說明。
解題方法:依三種觀察角度分別說明
一、生產面:計算生產活動所創造的附加價值
生產面是按各產業計算生產成果,核心方法為附加價值法。各產業的附加價值等於總產出扣除生產過程中耗用的中間投入,再加計產品稅淨額:
其中,產品稅淨額為產品稅減產品補貼。扣除中間投入,是為避免原料、半成品等在不同生產階段重複計算;按附加價值加總,才能得到各產業對最終生產成果的貢獻。
二、所得面:計算生產所創造所得的分配
生產活動創造的附加價值,會分配為受僱者報酬、營業盈餘等所得,並包含生產及進口稅與固定資本消耗等項目。以概念式表示:
受僱人員報酬反映勞動所得;營業盈餘及混合所得反映企業或自營者經營所得;生產及進口稅淨額是相關稅收扣除補貼後的金額;固定資本消耗則反映生產期間固定資產的耗損。
三、支出面:計算對國內生產最終產品與服務的支出
支出面依最終產品與服務的用途分類,基本公式為:
其中,資本形成包括固定資本形成與存貨變動。出口列為正項,進口列為減項,是因為消費、投資或政府支出中可能包含進口品;減除進口,才會留下由國內生產所創造的成果。
三面之關係
第 五 題20 分
請說明「人口及住宅普查」之目的、對象、主要問項及抽樣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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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及住宅普查的調查目的與範圍,以及民國 109 年普查採用的「公務登記及調查整合式普查」和抽樣設計。雖然題目出現在民國 110 年考試,所問普查是民國 109 年辦理的普查;下列法規與設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規定為準。
依《統計法》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人口及住宅普查方案》,普查蒐集常住人口基本特徵、家戶組成與住宅使用狀況。其資料可補足戶籍登記無法充分反映實際居住情形的不足,供政府規劃人口、住宅、社會福利、家庭、人力資源等政策,並作為區域發展分析及家戶面抽樣調查的基礎。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目的、對象、問項、抽樣設計」四部分組織。對象要掌握「常住」概念;抽樣設計則須說清楚普查以行政資料為基礎,並非所有問項都逐戶面訪,而是抽取樣本普查區蒐集較完整資料。
一、普查目的
本普查旨在蒐集全國常住人口、家戶與住宅的基本資料,掌握人口及住宅的數量、特性與區域分布。主要用途如下:
- 提供人口結構、家戶組成及住宅使用狀況等最新資料,作為各級政府規劃人口與住宅政策、國家建設及區域發展的參據。
- 掌握人口就學、就業、行職業、遷徙、使用語言及健康照護等資訊,供規劃教育、人力資源、社會福利、生養與家庭政策使用。
- 建置常住人口、住宅總數及其基本特性資料,並作為非普查年度人口估計及其他家戶調查抽樣、推估的基礎。
二、普查對象
普查範圍為普查區域內的常住人口及住宅。民國 109 年普查以 109 年 9 月 20 日零時為標準時刻。
- **人口及住戶:**標準時刻設籍並居住於樣本普查區內的住戶,以及在該地居住滿六個月或預期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常住人口。包括我國國民(含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其眷屬)、外籍與大陸港澳人口;各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不列入。
- **住宅:**樣本普查區內所有住宅,以及有人經常居住的其他房屋與處所。
要點是以「實際經常居住」掌握人口分布,不能只以戶籍所在地代替常住地。
三、主要問項
主要問項可分為人口、住戶及住宅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