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關務特考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國立大學學生甲穿著十分光鮮之拖鞋到校上課,行經教室途中,遭逢學校教師乙斥責不應穿著拖鞋上課。甲對乙表示:「我的父母都不管我了,你憑什麼管我?大學是自由的地方,我愛怎麼樣,有什麼不可以。」
乙認為甲之觀念偏差,予以斥責並要求其道歉認錯,然而甲生完全置之不理。乙以甲生態度不佳與不尊重師長等理由,依循校內程序,提案將甲記大過後公告周知。
試問該記大過之行為是否為行政罰,並請申論其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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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學對學生所為記過處分」的法律性質,重點在於判斷它是否屬於《行政罰法》上的行政罰,以及它是否為行政處分。
依《行政罰法》第 1 條,行政罰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判斷是否為行政罰,應看措施是否因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並以制裁違規為目的;不能只因措施對當事人不利,就認定是行政罰。
國立大學是行政機關以外、依法執行公共事務的公法人或行政主體。大學對學生所為的學籍、獎懲等措施,涉及公法上教育關係,其法律性質須依措施內容與目的個別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分兩層判斷:
- 是否為行政罰:確認記大過是否在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 法律性質為何:判斷記大過是否是大學以公權力單方作成、對甲發生具體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題幹所述,乙因甲穿拖鞋、態度不佳及不尊重師長,依校內程序提案記大過並公告。題目並未指出甲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的行政法上義務;單純違反校內生活規範或師生互動要求,不當然等於違反《行政罰法》所稱的行政法上義務。因此,本案記大過不屬行政罰。
法律性質分析
一、不是《行政罰法》上的行政罰
行政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題目呈現的是校內師生衝突及校規上的品行評價,並未交代甲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所課予的行政法上義務。
第 二 題25 分
臺北市市民甲至市區乙民營汽車修護廠驗車(受交通部監理站之委託驗車),修護廠認為該車煞車系統有瑕疵而判定為不合格。甲認為該車二個月前剛進行保養、維修,因此不服不合格之判定,乃依法提起訴願。
受理機關則以該車未經許可擅自改裝底盤,乃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之訴願。甲仍不服而欲提起撤銷訴訟。
請問甲應以何機關作為被告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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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作成行政處分時,撤銷訴訟應以誰為被告」,以及《行政訴訟法》第24條一般規則與第25條特別規則的適用。
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民營汽車修護廠受監理機關委託辦理驗車,並就甲的車輛作成不合格判定,屬於在受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
解題方法
先確認原不合格判定的作成者,再判斷案件是否適用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特別被告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訴願遭駁回時,原則上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但同法第25條另規定,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的團體或個人為被告。本題屬於驗車受託事件,應適用第25條的特別規定。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在集會遊行中,關於參與群眾蒙面遊行,是否構成「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之決定,係行政判斷或行政裁量?
請論述其基本概念;另此種立法方式,其與禁止命令規範之區分為何?並論述其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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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如何區分行政判斷與行政裁量,以及法律直接禁止人民行為的「禁止命令規範」,與授權行政機關依個案作成限制的規範方式有何不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集會遊行法》第 14 條第 6 款,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為必要限制。本條包含兩個不同層次:
- 「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是不確定法律概念,需要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解釋、涵攝。
- 「得……為必要之限制」則授予主管機關選擇是否限制,以及限制內容與程度的空間,屬於行政裁量。
因此,題目若問「蒙面是否構成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是在問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認定,屬於行政判斷;若問主管機關是否應對該集會附加限制、限制到何種程度,則涉及行政裁量。
解題方法
先把條文拆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
要件:「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這是抽象且須依個案判斷的法律概念。主管機關須確認蒙面方式、範圍及其對身分辨識的影響,再判斷個案是否落入條文所稱事項。這是行政判斷,也就是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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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得……為必要之限制」 「得」表示主管機關在符合條件後,仍須衡量集會自由、身分辨識及公共利益等因素,決定是否限制以及限制的內容與程度。這是行政裁量;「必要」也要求限制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需。
行政判斷與行政裁量的分界,在於行政機關有沒有選擇法律效果的空間。行政判斷處理「事實是否符合抽象法律要件」;行政裁量處理「要件符合後,法律效果如何選擇」。
基本概念
行政判斷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對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的解釋與事實涵攝。例如判斷某種面具、遮蔽物或化裝是否妨害身分辨識。它處理的是法律要件是否成立,不代表行政機關可以任意認定;仍須依法律目的、具體事實及比例原則判斷。
第 四 題25 分
甲某日騎乘牌照 XXOO 號機車,途中被交通警察乙發現該機車牌照已遭監理機關註銷,遂將其攔停,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及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交通警察乙當場扣繳該車牌照並將甲移送監理機關裁罰,同時將該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於違規舉發單上之「代保管物件」欄上填寫「扣空車一部」,並立即將車拖走。
試問甲如不服該「扣空車」之處置,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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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以及對行政事實行為不服時的行政爭訟途徑。
行政機關的作為若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通常是行政處分;若只是執行法律或行政處分、直接影響事實狀態,卻未直接設定人民權利義務,則屬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本身不是行政訴訟法上撤銷訴訟的標的。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使用註銷牌照的汽車,處罰汽車所有人並禁止行駛;同條第 3 項並規定該車當場移置保管,通知所有人限期領回。
解題方法
判斷「扣空車」能否提起撤銷訴訟,先看警察的現場作為是否具有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再辨明甲實際爭執的標的是什麼。
乙依第 12 條第 3 項將車輛移置保管,是依法對車輛採取的保管措施,目的在阻止違規車輛繼續行駛並使所有人領回。題目所稱在舉發單「代保管物件」欄填寫「扣空車一部」,是對移置保管物及執行狀態的記載;它本身未另行對甲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