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外交特考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韓文組 國際公法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外交特考・三等・外交領事人員韓文組
試題代碼 國際公法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的規定,試從海盜之定義分析締約國於公海上對海盜行為予以扣押船舶之權力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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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第 100 至 107 條的海盜制度,重點是依第 101 條判斷行為是否構成海盜,再依第 105 條確認締約國在公海上的普遍管轄與扣押權,並說明可扣押的船舶、執行主體及權力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海盜行為須符合下列要件:

  1. 地點要件:發生於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
  2. 私人目的:行為出於私人目的;以政治目的為主的暴力行為,原則上不屬公約上的海盜行為。
  3. 兩船要件:由一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乘客,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其上人員、財物,從事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
  4. 自船內煽動或故意助成:私人船舶或飛機的船員或乘客,自知悉海盜行為的事實而自願參與,或煽動、故意助成他人實施海盜行為,也屬海盜行為。
  5. 船舶叛變情形:船員叛變並控制船舶後,該船舶所實施的上述行為,亦納入海盜行為。

海盜船舶則依第 103 條判斷:船舶由實際控制者用以實施第 101 條行為,或船舶曾被用於該行為且仍由相關人員控制,即屬海盜船舶。

解題方法

作答依序處理「是否為海盜」、「誰得扣押」、「扣押權的範圍與限制」:

一、先以第 101 條逐項定性。 不能只因船上有人使用暴力、扣留他人或掠奪財物,就直接認定為海盜。須確認行為地點、私人目的、行為人與受害船舶之間的「兩船」關係,以及暴力等行為類型。若暴力發生於一國領海內,原則上屬該國領海管轄的武裝搶劫或其他犯罪,不是第 101 條所稱海盜行為。

二、符合海盜定義後,適用第 105 條的普遍管轄。 各國在公海均得扣押海盜船舶或因海盜行為而被奪取、且仍在海盜控制下的船舶,逮捕船上人員並扣押船上財物。扣押並非由任何私人或任意國家機關執行;公約第 107 條將執行主體限於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明確標誌且可辨識為政府公務船舶或飛機,並經授權執行此項任務者。

三、再交代管轄及責任界線。 扣押船舶、逮捕人員及處置財物的權限,由實施扣押的國家法院行使,但須顧及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國家不得只憑海盜嫌疑任意扣船;第 106 條規定,若扣押欠缺充分理由,扣押國須對船舶所屬國承擔因扣押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責任。

扣押權及其限制

扣押權的依據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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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成立至今約 30 年,爭端解決機制中的上訴機構運作瀕臨停擺,WTO 部分會員提出「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協議」(Multi-Party 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Arrangement,MPIA)作為上訴機構之臨時替代方案,試申論 WTO 爭端解決機制引發哪些爭議?又 MPIA 之目的與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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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WTO 爭端解決機制的兩階段審理制度、上訴機構停擺所引發的制度爭議,以及會員如何運用《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第 25 條,以仲裁方式暫代上訴審。

DSU 第 17 條設置常設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審理對小組報告提出的上訴。上訴原則上限於小組報告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法律解釋,不重新審理事實;上訴機構由 7 人組成,每案由 3 人審理。上訴報告經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採認後,形成 WTO 爭端解決程序的重要一環。

DSU 第 25 條則規定,會員得經當事方合意,採用 WTO 內的仲裁作為替代或補充爭端解決方式。MPIA 即由部分會員依此條建立的「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協議」,目的在上訴機構無法運作時,維持參與會員間的兩階段審理。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制度狀態為準。 題目涉及的 DSU 相關規定於命題當年未有重大修正。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為兩部分:先說明 WTO 爭端解決制度的效能與爭議,再交代 MPIA 的法律基礎、適用範圍與案件程序。關鍵在於指出,MPIA 是以會員合意成立的臨時仲裁安排,並非修正 DSU、重啟上訴機構,也不適用於所有 WTO 會員。

WTO 爭端解決機制引發的爭議

制度成就與正當性

WTO 爭端解決制度以 DSU 建立較具規則導向的多邊裁判程序。小組審理與上訴審查的兩階段設計,有助於統一法律解釋,並使會員依裁判結果履行義務。採用「反向共識」原則採認小組及上訴機構報告,也使敗訴方較難單獨阻止報告通過。

但此制度亦引發司法權限界線、程序效率及會員控制程度等爭論。上訴機構是否依條約文字解釋法律,或已形成超出會員同意範圍的準司法造法,是核心分歧。

上訴機構停擺及其爭議

美國長期反對任命或續任上訴機構成員,使成員人數不足以組成審理案件所需的 3 人法庭。至 2019 年底,上訴機構因而無法受理上訴,兩階段審理制度實質中斷。

會員及法律學者對上訴機構運作提出的主要爭議包括:

  1. 逾越 90 日期限:DSU 第 17.5 條原則上要求上訴程序在 90 日內完成。上訴案件增加、成員不足及案件複雜等因素,使部分案件超過期限;批評者認為這削弱程序效率及條文拘束力。

  2. 上訴審範圍過廣:DSU 第 17.6 條將上訴限於法律問題及法律解釋。批評者認為,上訴機構有時重新評價小組認定的事實,或處理解決案件所非必要的法律問題,超出上訴審職能。

  3. 既往報告的拘束力:DSU 未明文規定先前上訴報告具有正式先例拘束力。上訴機構仍常引用既往報告以維持法律解釋的一致性;支持者認為這有利於可預測性,批評者則認為其實務上產生近似先例拘束的效果,未經會員明確授權。

  4. 補充或增加會員權利義務的疑慮:DSU 第 3.2 條要求爭端解決制度維持多邊貿易體系的安全與可預測性,同時不得增加或減少協定所定權利義務。批評者認為部分裁判解釋偏離條約文字,可能造成增加會員義務或限制政策空間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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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jurisdiction)主要由國家所行使之,而關於國家的「域外管轄」(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則時常產生爭議。試舉例說明並解釋「域外管轄」所保護之利益及其可能與國際法衝突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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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在本國領土以外,何時得以本國法規範、審判或執行公權力」,以及這些主張如何與他國主權衝突。題目未限定特定國家或法規,重點在國際法上的管轄連結原則與管轄權行使界線。

「域外管轄」是國家就發生於境外的人、行為或法律關係主張管轄權。答題時宜先區分三種權力:

  • 立法管轄(規範管轄):決定本國法律是否適用於境外的人或行為。
  • 司法管轄:由本國法院審理相關案件。
  • 執行管轄:在境外逮捕、搜索、拘提或執行裁判。

國際法承認若干得以主張域外立法或司法管轄的連結原則;但一國通常不得未經同意,直接在他國領土行使警察或其他強制權力。

解題方法

可按「管轄依據—保護利益—衝突界線」三層作答。先說明域外管轄並非當然違法,而須有國際法承認的管轄連結;再以具體例子說明該連結保護什麼利益;最後指出管轄主張過度擴張或在他國境內執行時,可能侵犯他國主權。

主要管轄連結如下:

  1. 國籍原則:國家對本國國民在境外的行為主張管轄。例如,甲國國民在乙國境內實施犯罪,甲國依本國法追訴。其保護利益是維持對本國國民的法律規範與責任追究。
  2. 被害人國籍原則(消極屬人原則):以被害人是本國國民為據,對境外侵害本國國民的行為主張管轄。例如,本國國民在境外遭恐怖攻擊,本國主張追訴加害人。其保護利益是本國國民的人身安全與權益;若與犯罪地國的聯繫薄弱,或被廣泛用於一般犯罪,正當性便容易受到質疑。
  3. 保護原則:對境外危害國家根本安全或重要政府機能的行為主張管轄,例如境外偽造本國貨幣、間諜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保護利益是國家安全、政府功能及制度完整性。適用範圍應限於重大國家利益,不能把普通境外犯罪任意擴張成安全案件。
  4. 效果原則/客觀屬地主義:境外行為在本國領土造成或意圖造成重大效果時,主張管轄。例如,外國企業在境外串通操縱價格,對本國市場競爭造成重大影響,本國依競爭法追訴。其保護利益是本國市場秩序、消費者及經濟利益;關鍵在於境內效果須有實質性,並與境外行為具有足夠關聯。
  5. 普遍管轄原則:對海盜、戰爭罪等國際法承認的特定重大犯罪,因其侵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得由符合條件的國家主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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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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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1 項的一般解釋規則,以及同條第 2 項對「上下文」的界定。條約解釋須依善意原則,按照條約用語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義,並參照條約的目的及宗旨解釋。

第 31 條第 1 項另規定,只有證明當事國有此意圖時,條約用語才按其「特殊意義」解釋;特殊意義不是一概適用的解釋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31 條的句子結構:一般解釋以「通常意義」為起點,結合上下文、目的及宗旨;特殊意義則須另有當事國意圖的證明。再核對第 2 項所列的上下文範圍,包括序言、附件,以及締約時全體當事國間與條約有關的協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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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關於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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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26 至 29 條,涵蓋條約必須善意履行、不得援引國內法作為不履約理由、條約不溯及既往,以及條約的領土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約條文,特別留意第 27 條的例外方向:締約國原則上不得援引國內法作為不履行條約的理由;只有在涉及締結條約權限的國內法規則遭到明顯違反時,才有第 46 條所規定的有限例外。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約第 26 條規定,有效條約對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國善意履行,即 pacta sunt servanda(條約必須遵守)。

(B) 錯誤。 第 27 條規定,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作為不履行條約的理由。選項卻稱「若有國內管轄原則之適用」,當事國即可援引國內法拒絕履約,顛倒了條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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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關於國際法主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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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法主體」的範圍。國際法主體是指在國際法上具有權利、義務,並能在一定範圍內主張權利或承擔責任的實體。國家是傳統且基本的主體;政府間國際組織、個人、民族解放運動及特定領土,也可能依其國際法地位與所享有的權利、義務,成為具有限定能力的國際法主體。

本題不是判斷哪些實體「一律」具有主體資格,而是要辨識選項中是否有把主體資格說得過於絕對。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絕對用語,例如「最重要」、「均非」、「一定不是」,再檢查是否符合國際法主體具有多元性、且不同主體的權利能力範圍不盡相同的原則。能在特定國際法規範或情勢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實體,不會僅因其不是國家,就一概排除其主體資格。

本題未以特定法條為判斷依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國際法原則作答。

選項分析

(A) 政府間國際組織已成為最重要的國際法主體:錯誤。 政府間國際組織確實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例如聯合國得在其職權範圍內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並具備一定的國際法律人格。然而,不能因此概括認定政府間國際組織「已成為最重要」的國際法主體。國家仍是國際法秩序中的基本主體,且各組織的權利能力通常受其組織目的與職權限制。「最重要」也不是足以一概判斷的法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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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現存區域性人權條約所設之區域人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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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性人權保障制度的司法機制:哪些區域已設有審理人權案件的區域法院。歐洲、美洲及非洲各有相應法院;截至命題年度,亞洲並無由區域性人權條約設立的「亞洲人權法院」。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修正;以下以民國 113 年的區域人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為已設立並運作的區域人權法院,再看其是否依區域性人權公約或相關議定書設立。歐洲、美洲、非洲均符合;亞洲沒有同類法院,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歐洲人權法院:錯誤選項。 歐洲人權法院依《歐洲人權公約》設立,負責監督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是現存的區域人權法院。
  • **(B) 美洲人權法院: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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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裁判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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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列舉國際法的法源,其中司法裁判是「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而非具有普遍拘束力的獨立法源。司法裁判的範圍不限於國際法院本身的判決,也包括國內法院及其他國際裁判機關的裁判,可用來協助確認國際法規則的內容。

另依《國際法院規約》第 59 條,國際法院判決只對該案當事國及該案發生拘束力,不具有拘束所有國家的普遍效力。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司法裁判」與「補助資料」兩個關鍵詞,再判斷其範圍。第 38 條第 1 項並未將司法裁判限縮為國際法院自己的判決;國內法院裁判也能作為確認法律原則的參考資料。因此,選項中將國內法院裁判納入司法裁判範圍者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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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船舶於不同海域所享有之不同程度之航行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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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如何依海域性質,配置船舶的航行權。判斷時要區分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以及群島海道等制度;各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同,適用的通行權也不同。

以下法條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稱的海域,再核對公約為該海域規定的通行或航行權:

  • 領海: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特定海峽中的船舶則可能適用過境通過權。
  • 鄰接區:沿海國可為特定事項行使管制權,並非一種獨立的通過權制度。
  • 專屬經濟區:其他國家依公約享有航行自由。
  • 群島海道:群島海道通過權適用於群島國指定的海道及其鄰接空域、水域;不能概括稱為通過群島國專屬經濟區的權利。

選項分析

(A) 通過領海之過境通過權:錯誤。 一般領海適用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7 至 19 條的無害通過權,不是過境通過權。過境通過權主要適用於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不同部分、供國際航行使用的海峽,見公約第 37 條及以下規定。因此,將領海通過權直接稱為過境通過權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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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7 條規定:「沿海國不應在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轄權,以逮捕與在該船舶通過期間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關的任何人或進行與該罪行有關的任何調查」,下列何者並非該條明定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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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7 條第 1 項:外國船舶在通過沿海國領海時,沿海國原則上不應在船上行使刑事管轄權,逮捕船上人員或就船上犯罪進行調查。但該項列出四種例外,符合其中之一時,沿海國得採取相關刑事管轄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項例外包括:罪行後果及於沿海國;罪行屬於擾亂當地安寧或領海良好秩序的性質;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協助;以及取締違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並非該條明定之例外」,應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公約第 27 條第 1 項的列舉事項。選項若不在法條列舉之中,即為本題答案。該條並未將「經沿岸國當地法院下令進行調查或審判」列為例外。

選項分析

(A) 倘若罪行的後果及於沿海國:錯誤選項。 這是第 27 條第 1 項明定的例外之一。犯罪後果及於沿海國時,沿海國得在船上行使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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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列關於島嶼制度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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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的島嶼制度,以及人工島嶼與岩礁的法律地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21 條第 1 項,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陸地區域」。島嶼原則上可享有與其他陸地領土相同的海域;但第 3 項所稱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享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約定義與法律效果即可判斷:先確認島嶼的成立條件,再區分自然島嶼、人工島嶼,以及受第 121 條第 3 項限制的岩礁。題目官方答案為 A;該選項將判斷水位寫成「低潮」,與公約所定的「高潮」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約第 121 條第 1 項的定義要求陸地區域在「高潮時」高於水面,而非「低潮時」高於水面。低潮時露出、高潮時被淹沒的地物,不符合該項島嶼定義。因此 A 是本題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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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國際法允許國家得用以決定其是否有管轄權之基本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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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刑事管轄權的連結原則」,也就是國家依何種因素,主張其法律及法院得管轄特定行為或案件。常見的管轄連結包括:

  • 領域原則:行為全部或部分發生在國家領域內,國家得主張管轄。
  • 國籍原則:行為人具有該國國籍,國家得對其在境外的行為主張管轄。
  • 保護原則:境外行為侵害國家重要安全或核心利益,國家得主張管轄。
  • 被害人國籍原則,又稱消極屬人原則:境外行為的被害人具有該國國籍,國家得據此主張管轄。
  • 普遍管轄原則:對海盜、種族滅絕等國際社會共同關切的特定犯罪,國家得在符合國際法條件下主張管轄。

這些原則提供的是國家主張管轄權的連結依據。「共同管轄」則通常描述多個國家對同一案件同時具有管轄權的情形,並非與上述原則同類的獨立連結依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問「國家依什麼連結因素取得管轄權」,還是在描述「多國管轄權重疊」:

  1. 領域、國家安全、被害人國籍,都是國家與案件之間可能建立管轄連結的因素。
  2. 共同管轄描述的則是管轄權重疊的結果或狀態,不是判斷單一國家是否有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因此,依官方答案,應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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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依「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得免除國際不當行為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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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以下簡稱《國家責任條款草案》)所列的「阻卻違法事由」,也就是在國家行為原本違反國際義務時,哪些情況得排除該行為的違法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 20 至 25 條列出同意、自衛、反措施、不可抗力、危急情況及必要性等阻卻違法事由。題目問「何者不是得免除國際不當行為責任的情況」,須辨認哪一項不是這些阻卻違法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草案列舉的阻卻違法事由:

  • 「自衛」是第 21 條所列事由。
  • 「危急情況」是第 24 條所列事由。
  • 「不可抗力」是第 23 條所列事由。
  • 「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個人違背指示行事」屬於國家行為歸屬問題,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因此,只有(B)不是得免除國際不法行為責任的情況。

選項分析

(A)自衛:錯誤。 《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 21 條規定,依《聯合國憲章》行使合法自衛,得阻卻國際不法行為的違法性。選項列的是草案承認的事由,因此不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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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 1 條 (c) 所指的「使館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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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 1 條第 (c) 款對「使館職員」(members of the staff of the mission)的定義。依該款,使館職員包括使館館長及使館職員;其中「使館職員」又分為:

  • 外交職員(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
  • 行政與技術職員(member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
  • 事務職員(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私人僕役則由同條第 (h) 款另行定義,並非第 (c) 款所稱的使館職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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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下列國際組織之會議,何者採加權表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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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際組織的表決方式,尤其是「加權表決制」:會員國的表決權不一律相同,而是依照特定標準分配不同票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表決權與會員國的份額(quota)連動,份額較大者通常具有較多表決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 12 條第 5 節規定,各會員的總票數由基本票與依份額計算的票數構成。因此,IMF 的表決採加權表決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列組織的表決設計:若會員原則上各有一票,屬於一國一票;若票數依份額、繳款或其他權重而有差異,則屬加權表決。四個選項中,IMF 的表決權明確與份額掛鉤,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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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為求實現聯合國憲章第 1 條宗旨,其第 2 條規定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之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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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憲章》第 2 條所定的聯合國及會員國應遵行原則,以及「國際託管制度」的性質。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聯合國憲章》條文為準。

第 2 條列出七項原則,包括會員國主權平等、善意履行憲章義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協助聯合國採取行動、促使非會員國遵行必要原則,以及不干涉國內管轄事項。國際託管制度則規定於《聯合國憲章》第 12 章,並非第 2 條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聯合國憲章》第 2 條。若選項談到的是其他章節的制度,或把憲章條文的主詞、義務內容改寫,就不是第 2 條所列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 此項內容對應《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6 款:聯合國應保證非會員國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所必要的範圍內,遵行這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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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依據聯合國憲章,下列何者非聯合國的主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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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憲章》第 7 條所列的聯合國主要機關。依第 7 條第 1 項,聯合國設有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及秘書處六個主要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列於《聯合國憲章》第 7 條第 1 項即可。題目涉及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託管理事會:錯誤選項。 託管理事會是《聯合國憲章》第 7 條列明的主要機關之一。雖然其監督託管領土的任務已完成,並自 1994 年起暫停運作,但它仍是憲章所列的主要機關。
  • **(B) 國際法院: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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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關於 1947 及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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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的基本原則、例外規定與爭端解決規範。解題關鍵是分清楚:GATT 1947 與 GATT 1994 都有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及爭端處理條文;GATT 1994 的爭端處理則進一步由《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加以細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GATT 1994 是 WTO 協定附件 1A 的多邊貨品貿易協定,納入經特定修正、解釋及相關法律文件調整的 GATT 1947 條文;兩者法律地位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所稱的原則與條文即可:

  • 最惠國待遇見 GATT 第 I 條,要求對一會員的特定利益,原則上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會員。
  • 國民待遇見第 III 條,主要禁止對進口貨品施以不利於同類國內貨品的內地稅或法規待遇。
  • 一般例外見第 XX 條;安全例外見第 XXI 條。
  • 爭端解決相關條文見第 XXII 條(諮商)及第 XXIII 條(利益喪失或減損、爭端處理)。WTO 成立後,GATT 1994 下的爭端依 DSU 所規範的程序處理。

因此,宣稱兩者都「沒有規範爭端解決事項」與條文內容不符,D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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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第三方解決國際爭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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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第三方解決國際爭端」的機制。所謂第三方解決,是爭端當事方以外的機構或人士介入,協助釐清爭議或作成裁判;常見方式包括調查、調停、仲裁與司法裁判。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所列機構是否具有處理國際爭端的職能。

本題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制度及《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 90 條所設的國際人道調查委員會。法源及制度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機制的主要功能: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制度、國際海洋法法庭,以及投資人與地主國間爭端解決,均提供處理當事方爭議的程序;國際人道調查委員會則以調查武裝衝突中涉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事實為主要職能,並非一般的第三方爭端裁判或解決機制。因此選項 D 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錯誤。 WTO 爭端解決制度處理會員間因解釋或適用 WTO 協定而生的爭端,透過磋商及後續程序處理爭議,屬國際爭端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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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下列何者係同時適用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國際化或混合」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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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刑事法庭的類型,判斷關鍵在於法庭的法律依據與組成:國際法庭可能由國際組織或國際協定設立,也可能是「國際化或混合」法庭,兼具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適用及制度特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Extraordinary Chambers in the Courts of Cambodia, ECCC)是設於柬埔寨法院體系內的混合法庭,依柬埔寨國內法成立,並依柬埔寨與聯合國間的協定納入國際參與;其審判依據包括柬埔寨法及相關國際法。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法庭的設立基礎及法律性質:若是由國際法直接設立的國際刑事法庭,通常不屬於國內法與國際法並用的混合法庭;若法庭置於一國法院體系中,並結合國際參與及國際法規範,則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A)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法庭)—錯誤。 東京法庭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盟軍最高統帥設立的國際軍事法庭,主要依其憲章及國際法規範審判戰爭罪行,不是設於日本法院體系內、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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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有關《核武器不擴散條約》(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和《禁止核武器條約》(Treaty on the Prohibition of Nuclear Weapons)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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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核武器不擴散條約》(NPT)與《禁止核武器條約》(TPNW)的規範內容,關鍵在於辨認兩者的條約目的與禁止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NPT以防止核武器擴散、促進核能和平利用及推進核裁軍為核心。第 I 條、第 II 條分別規範核武器國與非核武器國的義務;第 VI 條要求締約國善意談判核裁軍。
  • TPNW第 1 條明文禁止締約國發展、試驗、生產、取得、持有、儲存、轉讓、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等行為。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條約的禁止事項:NPT主要管制核武器的移轉、取得與擴散,沒有明文禁止締約國使用核武器;TPNW則在第 1 條明文禁止使用與威脅使用核武器。這正是選項 D 的差異。

再排除把條約生效時間或規範對象說得過於絕對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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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下之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以將地球氣溫上升的幅度控制在攝氏 2 度內為目標。此長期氣溫目標係約以下列何者作為比較之基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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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巴黎協定的長期氣溫目標及其比較基準。巴黎協定第 2 條第 1 項第 (a) 款規定,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遠低於」工業化前水準(well below 2°C),並努力限制在 1.5°C 以內。這裡的基準是工業化前水準;依本題官方答案,對應年份為 1750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升溫目標的「比較基準年」,而不是協定通過或生效的年份。巴黎協定以工業化前水準作為比較基準;本題依官方答案將其具體對應為 1750 年,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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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保護人權之區域性機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區域性人權保護機制」的辨識:各區域組織可能透過公約、委員會或法院,處理人權保障與申訴監督。判斷時要留意機構是否確實成立並運作,不能只看名稱是否聽起來像人權法院。

本題主要涉及制度辨識,沒有特定法條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制度狀況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所列機構是否為該區域實際存在的人權機制:

  • 非洲與歐洲設有區域人權法院。
  • 美洲設有美洲人權委員會,並另有美洲人權法院。
  • 阿拉伯國家雖有區域人權相關文件與組織倡議,但並無題目所稱的「阿拉伯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

因此,題目要求選出「並非」區域性人權機制者,應選 B。

選項分析

(A)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African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錯誤選項

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確實存在,是非洲區域人權保護體系的一部分,與《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及相關議定書所建立的制度有關。因此它是區域性人權機制。

(B) 阿拉伯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Arab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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