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外交特考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英文組二 國際公法(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外交特考・三等・外交領事人員英文組二
試題代碼 國際公法(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第 一 題25 分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analyze the power and limitations to seize ships for piracy on the high seas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piracy for UNCLOS contracting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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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如何界定海盜行為,以及締約國在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何時可以扣押海盜船、由誰執行扣押,以及扣押權的界限。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為準。

《公約》第101條所稱海盜行為,須符合下列要件:

  1. 行為類型:為私人目的,實施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或明知船舶或航空器為海盜船仍自願參與其活動;或煽動、故意促成上述行為。
  2. 地點:行為發生於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
  3. 對象及船舶關係:通常須由一艘船或航空器對另一艘船或航空器實施;若行為發生於船舶內部,亦涵蓋針對該船、船上人或財物的行為。

因此,典型海盜行為須具備「私人目的、船對船、發生於公海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等要素。海盜船的認定另見第103條;政府船或軍艦的船員叛變並控制該船時,其行為依第102條視同私人船舶所為。

解題方法:先認定海盜行為,再判斷扣押權

作答可依「是否符合第101條 → 是否在第105條適用地點 → 執法人員是否符合第107條 → 扣押及後續處置是否合規」的順序分析。

一、符合海盜行為定義時,締約國得行使普遍扣押權

依第105條,在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每一國均得扣押海盜船,或遭海盜劫持且仍受海盜控制的船舶;並得逮捕船上人員、扣押船上財物。執行扣押國的法院可決定刑罰,並決定船舶、航空器或財物的處置,但須尊重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此權限不以船舶懸掛執法國國旗為限,體現公海海盜犯罪的普遍管轄性質。不過,扣押權是依公約對特定海盜行為與地點所授予,不能僅憑「懷疑有犯罪」任意延伸至其他海域或船舶。

二、執行扣押的船舶或航空器受第107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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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It has been about 30 year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The operation of the WTO Appellate Body under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on the stage of shutdown. Some WTO members have proposed the “Multi-Party 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Arrangement (MPIA)” as a temporary alternative for the appellate procedure. Please analyze the main controversies caused b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d discuss the MPIA’s goal and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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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WTO 爭端解決機制的制度設計與上訴機構危機,以及會員如何透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第 25 條仲裁,維持上訴審查功能。

WTO 爭端解決採兩階段審理:專家小組(panel)先審理事實與法律;當事方可依 DSU 第 17 條,就專家小組報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法律解釋提起上訴,由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 AB)審查。上訴機構原由七名成員組成,個案由其中三名審理。DSU 第 17.5 條規定上訴程序原則上不得超過 90 日;第 17.6 條將上訴範圍限於法律問題及法律解釋。

WTO 爭端解決制度的核心特徵之一,是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以「反向共識」(negative consensus)方式通過專家小組及上訴機構報告:除非全體會員一致反對,報告即獲通過。這使制度較不易因敗訴方反對而停擺,但也提高了裁決對會員貿易政策的實際影響。

本題涉及的法源為《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第 17 條及第 25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制度背景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成兩部分作答:

  1. 說明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爭議,尤其是上訴機構被批評越權及其停擺原因。
  2. 說明 MPIA 的法律依據、制度目標,以及個案如何進入上訴仲裁並產生拘束力。

分析爭議時,要兼顧制度批評與反面考量。上訴機構爭議不只涉及裁判正確與否,也涉及其解釋權限、程序時間、判例效果及會員控制權。MPIA 則是會員間依 DSU 第 25 條成立的暫時性仲裁安排,並非 WTO 全體會員重新設立上訴機構。

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爭議

一、上訴機構的任命僵局與上訴審查停擺

上訴機構成員任期屆滿後,會員須透過共識任命新成員。美國長期阻止啟動或完成新任命程序,導致成員人數逐步減少。2019 年 12 月起,成員人數不足三人,個案無法組成審理庭,上訴機構遂無法正常運作。

其制度後果是,專家小組報告雖已作成,敗訴方仍可提出上訴;但若無可運作的上訴機構,報告可能無法完成上訴審查並提交 DSB 通過,形成俗稱「上訴入空」(appeal into the void)的情形,削弱爭端解決的終局性與執行力。

二、上訴機構是否逾越授權

美國等會員批評,上訴機構有時對協定文字作出過度擴張的解釋,形同增添或減少會員在 WTO 協定下的權利義務,超出 DSU 第 3.2 條所要求的解釋角色。DSU 第 3.2 條並明定,爭端解決機制不得增添或減損協定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相關批評包括:對案件中非必要問題作出意見、檢視專家小組的事實認定,以及對貿易救濟規則作出被認為不符協定文字的解釋。支持上訴機構的一方則認為,澄清協定並維持解釋一致性是上訴審查的重要功能;爭議的核心在於如何界定解釋與造法、法律審查與事實重審的界線。

三、90 日期限與案件延宕

DSU 第 17.5 條規定,上訴報告原則上應於 60 日內完成;若無法完成,應說明延遲理由,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 90 日。實務上,上訴案件複雜、案件量增加,報告常超過該期限。

批評者認為,長期未能遵守明文期限,侵害會員對迅速解決爭端的合理期待;支持者則指出,案件複雜度與人力不足會增加審理時間,嚴格期限也可能犧牲判決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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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Jurisdic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s mainly exercised by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disputes often arise over states’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Please give some examples and explain the interests protected by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and their possible conflicts with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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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對境外的人、行為或事件主張管轄權的國際法依據,以及這種主張與他國主權可能發生的衝突。題目中的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域外管轄),是指國家將其法律或法院管轄權延伸至本國領土以外的事項。

作答時須先區分三種管轄權:

  • 立法管轄(prescriptive jurisdiction):制定法律並使其適用於境外行為。
  • 裁判管轄(adjudicative jurisdiction):由本國法院審理與境外行為有關的案件。
  • 執行管轄(enforcement jurisdiction):在境外逮捕、搜索、扣押或執行本國法律。

國際法承認國家在特定連結下,得主張對境外事項的立法或裁判管轄;但在他國領土內執行本國法律,原則上須有該國同意或國際法依據。這項區分是本題的關鍵。

解題方法:依「管轄連結—保護利益—法律界限」作答

先列出國家主張域外管轄的主要連結原則,再說明各原則欲保護的利益,最後交代其界限及與他國管轄重疊時的衝突。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國際法為準。

一、域外管轄的主要依據及例子

  1. 國籍原則(nationality principle) 國家對其國民在境外的行為主張管轄。例如,某國公民在海外犯下該國法律所處罰的犯罪,該國可能依其國內法起訴。此原則保護國家對本國人民的規範利益。

  2. 被動人格原則(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國家因境外犯罪的被害人是其國民,而主張管轄。例如,外國人在境外對某國公民實施恐怖攻擊或嚴重暴力犯罪。此原則保護本國人民免受境外侵害;但若適用過廣,會使不同國家都依被害人的國籍主張管轄,因而較易引發爭議。

  3. 保護原則(protective principle) 國家對境外危害其重要國家利益的行為主張管轄。例如,境外偽造該國護照、偽造貨幣、間諜活動,或針對其國家安全的行為。其保護利益包括國家安全、政府機能及重要公共制度。

  4. 效果原則(effects principle) 國家因境外行為在本國境內造成實質效果,而主張管轄。例如,外國企業在境外合謀限制競爭,卻對本國市場造成重大影響;或境外污染對本國領土造成實際損害。此原則保護本國市場秩序、經濟利益或境內居民,但若僅以效果輕微、間接或可預見為由擴張管轄,容易被批評為過度干涉他國事務。

  5. 普遍管轄(universal jurisdiction) 對海盜等受國際法普遍關注的犯罪,國家在符合相關國際法規則的情形下,即使犯罪與本國欠缺通常的領土或國籍連結,也可能主張管轄。其目的在於避免嚴重國際犯罪因欠缺起訴地而不受追訴。具體適用範圍仍須依相關條約及習慣國際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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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correct in terms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according to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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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定的條約解釋通則。解釋條約時,應依善意原則,按條約用語通常意義,置於上下文中,並參照條約的目的及宗旨解釋。

依第 31 條第 2 項,「上下文」包括條約本文、序言及附件;也包括在締結條約時,由全體當事國就條約相關事項所達成的協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 VCLT 第 31 條文字。特別注意第 1 項規定的是用語的「通常意義」(ordinary meaning);若選項改成「特殊意義」(special meaning),只有在確定當事國有此意圖時才適用,這是第 31 條第 4 項的例外,不能當作一般解釋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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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Under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 of 1969,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NOT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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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第 26 至 29 條的基本原則:條約善意履行、不得以國內法作為不履約理由、不溯及既往,以及條約適用於締約國全境。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公約原文,特別留意第 27 條的例外規定。該條原則上禁止締約方援引國內法作為不履行條約的理由;僅在第 46 條所定「關於締結條約權限之國內法規定」受到違反,且違反明顯並涉及具有根本重要性的規定時,才構成例外。題目選項 B 將一般國內管轄原則說成得以國內法作為不履約理由,與第 27 條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VCLT 第 26 條規定「條約必須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凡有效且對當事國生效的條約,均拘束締約方,並應由其善意履行。選項敘述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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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concerning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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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法主體(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的範圍。判斷主體資格時,重點在於某一實體是否具有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或行為能力;這種能力不必與國家相同,也不必具有完整、普遍的國際法人格。

國家是傳統且主要的國際法主體。國際組織、個人、民族解放運動及某些非自治領土,也可能在特定範圍內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負擔義務或從事國際法律行為。國際法主體的資格與能力具有差異,不能一概而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把特定實體的國際法地位說成「最重要」、「一律沒有」或「絕不可能」。這類絕對措辭常是陷阱。題目要找的是能反映國際法主體資格具有多元性、且可能受限於特定情境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政府間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格,能在其設立目的及職權範圍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從事國際法律行為。然而,不能因此說國際組織已成為「最重要」的國際法主體;國家仍是國際法的傳統且主要主體。此選項把國際組織地位的提升誇大為取代或超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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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a regional human rights court already established under various reg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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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區域人權保障制度的組織架構:哪些區域人權公約已設立司法機構,受理或審理相關人權爭端。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已有歐洲、美洲及非洲區域人權法院;亞洲尚未依區域人權條約設立同類法院。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列機構是否已由區域人權條約建立:

  • 歐洲:《歐洲人權公約》設立歐洲人權法院。
  • 美洲:《美洲人權公約》設立美洲人權法院。
  • 非洲:《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憲章》相關議定書設立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法院。
  • 亞洲:截至民國 113 年,亞洲沒有依區域人權條約成立的區域人權法院。

題目問的是「尚未設立」者,因此選出亞洲人權法院即可。

選項分析

(A)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錯誤。 歐洲人權法院已依《歐洲人權公約》成立,是歐洲區域人權保障制度的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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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judicial decisions are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is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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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所列的法源。該項規定,國際法院在裁判案件時適用國際公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並以司法判例及學者著作作為「確定法律規則的補助資料」(subsidiary means)。

司法判例的功能是協助確認國際法規則,並非對所有國家創設普遍拘束力。《國際法院規約》第 59 條明定,國際法院判決僅在特定案件中,對該案當事國及該案具有拘束力。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一是「司法判例」的範圍,二是國際法院判決的拘束力。第 38 條第 1 項所稱司法判例,不限於國際法院自己的判決,也可包括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及國內法院的相關裁判,作為認定國際法規則的參考。選項若將判例限縮為國際法院判決,或把國際法院判決說成對所有國家普遍有拘束力,均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國際法院判決不對所有國家產生普遍拘束力。依《國際法院規約》第 59 條,判決僅對特定案件的當事國及該案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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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Under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vessels enjoy different levels of navigation rights in various types of maritime zones. Which of the followings is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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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對不同海域所設的航行制度,重點是辨別領海、國際海峽、群島水域、毗連區與專屬經濟區各自適用的航行權。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此後無重要修正。

  • 領海: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依公約第 17 條。
  •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符合公約條件時,船舶享有過境通行權,依第 38 條。
  • 群島水域及其相鄰領海的指定航道:船舶享有群島海道通行權,依第 53 條。
  • 專屬經濟區:沿海國對自然資源等事項享有主權權利及管轄權;其他國家仍享有航行自由,依第 58 條。
  • 毗連區:沿海國得為特定目的行使管制權,但它不因此成為領海,也沒有獨立的無害通過制度。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航行權」與「海域」配對,再檢查該權利是否適用於該海域。常見配對是:

領海:無害通過國際海峽:過境通行群島海道:群島海道通行專屬經濟區:航行自由\text{領海:無害通過} \qquad \text{國際海峽:過境通行} \qquad \text{群島海道:群島海道通行} \qquad \text{專屬經濟區:航行自由}

依此比對,專屬經濟區對應航行自由,故(D)正確。

選項分析

  • (A) The right of transit passage through territorial seas. 錯誤。 過境通行權適用於符合公約規定、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它不是一般領海的航行制度。船舶在領海原則上享有的是無害通過權。領海若涉及國際海峽,應依該海峽是否符合公約條件,判斷適用過境通行或其他規則,不能概括說過境通行權適用於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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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According to Article 27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criminal jurisdiction of the coastal State should not be exercised on board a foreign ship passing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to arrest any person or to conduct any investig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any crime committed on board the ship during its passag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ases is NOT listed as one of the exceptions to the above 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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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27 條第 1 項:外國船舶在一國領海內通過時,沿海國原則上不應在船上行使刑事管轄權,以逮捕任何人或就船舶通過期間在船上所犯的罪行進行調查。但符合條文列舉的例外時,沿海國得採取相關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 UNCLOS 第 27 條第 1 項所列的四種例外:

  1. 犯罪結果及於沿海國。
  2. 犯罪足以擾亂沿海國安寧或領海良好秩序。
  3. 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請求沿海國協助。
  4. 採取措施為制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所必要。

題目問「哪一項不是例外」,因此選出不在上述清單內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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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According 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regarding the regime of islands is NOT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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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121 條「島嶼制度」,以及第 60 條第 8 項對人工島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島嶼須是自然形成、四面環水,且在高潮時露出水面的陸地。第 2 項規定,除第 3 項所稱岩礁外,島嶼可依公約規定享有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第 3 項則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自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享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與條文的關鍵條件:島嶼定義中的潮位是「高潮」,而非低潮;天然島嶼原則上有專屬經濟區,但符合第 121 條第 3 項條件的岩礁除外;人工島不具有島嶼地位。逐一對照後,可找出唯一把高潮誤寫為低潮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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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by a State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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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法上國家行使刑事管轄權的主要連結原則。國家通常須指出案件與其間的合理連結,常見依據包括:

  • 屬地原則(territorial principle):行為在本國領土內全部或部分發生,即可主張管轄權。
  • 積極屬人原則(act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行為人是本國國民。
  • 消極屬人原則(pass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犯罪被害人是本國國民。
  • 保護原則(protective principle):境外行為侵害或危及國家的重要安全、政府職能等利益。
  • 普遍原則(universality principle):對海盜、種族滅絕等特定國際犯罪,國家得依國際法主張管轄權,不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的國籍、犯罪地為必要。

「競合管轄權原則」(concurrent jurisdiction principle)則不是上述基本管轄權連結原則之一。不同國家可能基於各自的管轄連結,同時對同一案件主張管轄權;這是管轄權重疊的情形,不是獨立的管轄權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國家得以何種原則主張管轄權」,再區分兩種概念:一種是國家與案件間的實質連結依據;另一種是多國管轄權同時存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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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According to the 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which of the followings is NOT considered a way to preclude the wrongfulness of conduct that would otherwise no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of the State concer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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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以下簡稱《國家責任條款草案》)所列的「阻卻違法事由」(circumstances precluding wrongfulness)。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草案第 20 至 25 條列出六種阻卻違法事由:同意、自衛、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難及必要性。符合相應條件時,原本不符合國際義務的國家行為,其違法性可被阻卻。第 4 至 11 條則處理行為歸屬於國家的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何者不是阻卻違法事由」,再將各選項與草案第 20 至 25 條對照。若選項談的是「行為是否歸屬於國家」,而非上述阻卻違法事由,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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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Article 1(c)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classifies the “members of the staff of the mission” into three categorie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in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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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VCDR)第 1 條第 (c) 款對「使館人員」(members of the staff of the mission)的分類。依該款,使館人員分為三類:

  1. 外交人員(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
  2. 行政及技術人員(member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
  3. 服務人員(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款目前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辨認第 1 條第 (c) 款明列的三類人員,再逐一對照選項。題目問「哪一項不包括在內」,因此找出未列為使館人員分類之一的身分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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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dopts the weighted voting system for its mee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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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權表決制」(weighted voting system):會員在組織決策中的票數或表決權,會依特定因素而不同,例如出資額、配額或其他權重;因此各會員並非一律「一國一票」。

國際貨幣基金(IMF)的表決權依《國際貨幣基金協定》計算,包含基本票與按配額計算的票數。會員配額不同,表決權也不同,故屬加權表決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哪個組織的投票權會隨會員的經濟出資或配額而變動。IMF 的制度與配額直接連結,符合加權表決制;其餘選項所列的組織,通常以每個會員一票為基本原則。

選項分析

  • (A)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錯誤。 國際能源總署(IEA)的部分決策採合格多數表決,且特定事項會依會員國分配投票權重。不過本題作為單選題,最典型且明確以會員配額決定表決權的組織是 I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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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is NOT prescribed, in Article 2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as those that shall be followed by the U.N. and its members in pursuit of the purposes stated in Articl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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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憲章》第 2 條所列的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的原則,並要求辨認何者並非第 2 條內容。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第 2 條包括會員國主權平等、善意履行憲章義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避免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協助聯合國採取行動、使非會員國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要的範圍內遵守相關原則,以及不干涉國家內政等原則。

解題方法

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聯合國憲章》第 2 條即可。選項中若出現「託管制度」及領土管理監督,應辨認其法源位置:這是第 12 章的制度,並非第 2 條所列的基本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於第 2 條第 6 項。 該項規定,聯合國應確保非會員國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要的範圍內,依循第 2 條原則行事。選項內容與此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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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one of the United Nations’ principal organs, according to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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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憲章》第 3 條所列的聯合國六個主要機關:

  1. 大會(General Assembly)
  2. 安全理事會(Security Council)
  3.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4. 托管理事會(Trusteeship Council)
  5.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6. 秘書處(Secretariat)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聯合國憲章》第 3 條,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不在上述六個主要機關之列。ICC 是依《羅馬規約》設立的常設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主要機關中的國際法院(ICJ)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依《聯合國憲章》所設的聯合國主要機關」,再將選項與憲章第 3 條的六個機關逐一比對。列在清單中的選項均為主要機關;未列入者即為題目所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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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concerning the GATT 1947 and GATT 1994 is NOT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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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中的三項基本規範: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以及一般例外與安全例外;另考查 GATT 是否設有爭端解決機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GATT 1947 是多邊貿易協定;GATT 1994 納入《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成為 WTO 協定的一部分。兩者均包含實體貿易義務,也有爭端處理規範。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的原則與制度:

  • 最惠國待遇見 GATT 第 I 條,要求對一會員提供的特定貿易優惠,原則上也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會員。
  • 國民待遇見 GATT 第 III 條,主要禁止以國內稅或其他內地規章,歧視進口產品以保護國內產品。
  • 一般例外見 GATT 第 XX 條;安全例外見第 XXI 條。
  • GATT 1994 的爭端解決適用 WTO《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GATT 1947 時期也有爭端處理實踐與相關程序。

因此,聲稱兩者都沒有爭端解決規範的選項,與制度內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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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s is NOT a mechanism of the third party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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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爭端的第三方解決機制。第三方解決是指爭端當事國以外的法院、仲裁庭或其他機構,依其程序協助處理爭端。常見方式包括調停、調解、仲裁與司法解決;其中裁判機構作成的決定,可能具有拘束力,效力依其規約或當事方同意而定。

判斷選項時,關鍵在於機制是否以處理爭端為職能,而非只看其名稱是否含有「international」或「commission」。本題涉及機構名稱與職能辨識,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個選項的性質:WTO 爭端解決制度、國際海洋法法庭及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均提供第三方裁判或仲裁程序;「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則不是國際爭端解決制度中的正式機構或通常採用的第三方爭端解決機制。因此題目詢問「不是」者,選擇 (D)。

選項分析

  • (A) WTO dispute settlement:錯誤選項。 WTO 爭端解決制度透過爭端解決機構及專家小組等程序處理會員間的貿易爭端,屬制度化的第三方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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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an “internationalized or hybrid” criminal tribunal that applies to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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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法庭的類型與適用法律。「國際化或混合型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ized or hybrid criminal tribunal)由國內與國際因素共同構成,通常設於受審國境內,結合本國法官與國際法官,並同時適用國內法與國際法。此類法庭不同於由國際組織設立、主要依國際法運作的國際刑事法庭。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關鍵描述:法庭「同時適用國內法與國際法」。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國際化或混合型法庭。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ECCC)設於柬埔寨司法體系內,結合柬埔寨與國際法官,並依其設置法律適用柬埔寨法及相關國際法,符合題幹所述特徵。

選項分析

  • (A)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Tokyo Tribunal):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後設立的國際軍事法庭,主要依據其憲章審理戰爭罪責,不是結合受審國本國司法制度、同時適用國內與國際法律的混合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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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concerning comparisons between the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and the “Treaty on the Prohibition of Nuclear Weapons” is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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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不擴散核武器條約》(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NPT)與《禁止核武器條約》(Treaty on the Prohibition of Nuclear Weapons, TPNW)的締約國身分、條約生效時間與禁止義務。條約義務原則上只拘束其締約方,不能因條約規定而直接使未加入的國家受拘束。

本題涉及的條約法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兩項條約的核心條文與生效狀態依題目所考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比對兩條約的生效時間與締約國類別,再檢查各選項對條約義務範圍及禁止內容的描述:

  • NPT 於 1970 年生效;TPNW 於 2021 年生效。
  • NPT 締約國以非核武器國家為多數;TPNW 的締約國亦以非核武器國家為主。
  • NPT 對核武器的規範主要是禁止非核武器締約國取得或製造核武器,並要求核武器國締約方進行核裁軍談判;TPNW 則對締約國明文禁止發展、試驗、生產、取得、持有、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等行為。

以這些差異逐項核對,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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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The Paris Agreement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aims to limit the increase of global temperature to the extent no more than 2 degrees Celsius. Which year is approximately the base year for the said long-term temperature go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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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巴黎協定》將長期升溫目標訂為:相較於工業化前水準,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遠低於 2∘C2^\circ\mathrm{C},並努力限制在 1.5∘C1.5^\circ\mathrm{C} 以內。因此,本題關鍵是辨認「工業化前」的大致基準年份,而非協定通過或生效的年份。

解題方法

題幹所問的基準,是工業化前的全球氣溫水準。氣候政策與科學評估通常以約 1750 年代表工業化前基準;因此,看到「Paris Agreement」與「long-term temperature goal」,應將升溫幅度連結到「相較於工業化前」的比較基準,再選擇最接近該時期的年份。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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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Which is NOT a regional mechanism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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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域性人權保障機制的辨識。區域性人權機制通常由特定區域的國際組織或國家依條約設立,透過法院、委員會等機構,監督或處理人權保障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所列機構是否實際存在,並判斷其是否屬於區域性人權保障架構。關鍵在於區分「已設立並運作的機構」與「僅有設立構想或條約討論、尚未成立的機構」。

選項分析

  • (A) African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錯誤選項。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法院是非洲區域人權保障機構,依《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議定書設立,屬於區域性人權機制。

  • (B) Arab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正確答案。 阿拉伯國家聯盟已有《阿拉伯人權憲章》及阿拉伯人權委員會,但並沒有成立並運作的「阿拉伯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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