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外交特考四等 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行政組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憲法本文規定,下列事業或個人,並非國家應獎勵或補助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 167 條所規定的「國家應獎勵或補助之事業或個人」。
依憲法第 167 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應獎勵或補助之: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事業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憲法第 167 條的列舉內容即可。關鍵在於辨識:
- 憲法保障的是「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
- 另有「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
- 並未規定「國外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
因此,將「國內私人」改為「國外私人」的選項,即不屬於憲法明文列舉的獎勵或補助對象。
選項分析
(A)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正確。憲法第 167 條第 2 款明定,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國家應予獎勵或補助。
本選項與憲法條文內容相符。
(B)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正確。憲法第 167 條第 3 款明定,對於「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國家應予獎勵或補助。
此處所稱發明,不限於一般產業技術,也包括學術或技術上的創新成果。
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民主政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民主政治」基本內涵的理解,重點包括:
- 選舉制度是民主政治運作的基礎。
- 民主政治以民意政治、責任政治為重要內容。
- 政黨政治是民主政治及民主原則的重要核心。
- 我國憲政體制採代議民主,而非直接民主為主。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民主政治並非僅指人民定期投票,更包括人民透過選舉表達民意、由政黨組織政治競爭,並由政府對人民負政治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逐項判斷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肯認的民主政治內涵」之題型。
判斷重點在於:
- 選項是否符合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
- 是否將大法官解釋所肯認的核心概念錯誤排除;
- 特別注意「政黨政治是否為民主原則核心」這一關鍵敘述。
四個選項中,A、B、D均屬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徵;C前半段雖然正確,但後半段錯誤否定政黨政治的核心地位,因此C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選舉制度乃民主政治之根基所在
正確。
民主政治的核心在於人民是國家權力的來源,而人民通常透過選舉選出代表,形成政府並決定政治方向。因此,選舉制度是人民表達政治意志、實現主權在民的重要制度。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貫肯認,選舉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礎,選舉制度則是民主政治能否正常運作的根基。選舉制度若欠缺公平、公開、平等及自由等要求,人民的政治意志即無法充分表現。
因此,A符合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
(B)民主政治以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為重要內涵
正確。
所謂「民意政治」,是指政府的組成與政策方向應以人民意志為依據,人民並可透過選舉、罷免及其他民主程序表達政治意見。
所謂「責任政治」,是指政府及政治領導人應對人民負責,接受國會監督、政黨監督及選舉結果的制裁。政府若施政不當,人民可透過改選,使其失去繼續執政的正當性。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跨國婚姻媒合要求報酬,違者處以罰鍰。關於其禁止與處罰之目的及手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司法院大法官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跨國婚姻媒合要求報酬規定之合憲性判斷,涉及:
- 跨國婚姻媒合之管制目的。
- 禁止媒合者「要求或約定報酬」是否違反契約自由。
- 行政罰構成要件之文義解釋。
- 比例原則,包括目的正當性、手段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區分兩個層次:
第一,判斷禁止跨國婚姻媒合收取報酬的立法目的與管制手段是否合憲。相關規定主要在於防止婚姻被商品化,避免跨國婚姻媒合衍生假結婚、人口販運、剝削弱勢女性及其他不法情事。
第二,判斷個案行為是否符合處罰規定的構成要件。法律禁止的是媒合者「要求」或「約定」報酬,而不是一切與金錢有關的事實。因此,受媒合者事後主動贈與金錢,若沒有事前要求、約定或期約報酬,原則上不符合處罰要件。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要求或約定報酬」與「事後主動贈與」並不相同。
選項分析
(A) 禁止跨國媒合者要求報酬可避免物化女性
正確。
跨國婚姻媒合若以收取報酬為主要誘因,容易將婚姻及女性當作交易標的,使婚姻關係商品化,並可能造成女性人格尊嚴及婚姻自主受到侵害。
因此,禁止媒合者要求報酬,具有避免女性被物化、維護人格尊嚴及婚姻自主的正當公益目的。此項敘述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
(B) 禁止跨國媒合者要求報酬可減少假婚姻、人口販運等不法情事
正確。
跨國婚姻媒合涉及不同國籍、居留身分及婚姻移民制度。若媒合者以牟利為目的,可能誘發假結婚、人口販運、剝削外籍配偶、仲介欺罔或其他違法行為。
禁止要求或約定報酬,能降低以婚姻作為牟利工具的誘因,並有助於維護婚姻真實性、人口移動秩序及社會公共安全。因此,此項敘述正確。
(C) 禁止跨國媒合者要求報酬並無過度干預契約自由
正確。
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律對非緊急性室外集會遊行之管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憲法上集會自由的保障,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非緊急性室外集會遊行」管制方式的見解。
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對於室外集會遊行,國家為維持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他人權利,得以法律加以合理管制,但管制方式並非只有單一模式。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意旨,對於非緊急性之室外集會遊行,法律採取「事前許可制」或「報備制」,均非當然違憲,立法者在兩者之間享有一定的立法形成自由。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司法院解釋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選項中的「唯有」二字。
解題步驟如下:
- 先確認題目所指的對象:非緊急性室外集會遊行。
- 再回憶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的核心見解:事前許可制與報備制,均可能成為合憲的管制方式。
- 因此,凡是主張「只有某一種制度才合憲」的選項,均與大法官所承認的立法形成自由不符。
- 能同時承認許可制與報備制均可能合憲,並承認立法者有選擇空間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唯有採行事前許可制,始屬合憲
錯誤。
司法院大法官並未認定非緊急性室外集會遊行「只能」採事前許可制。報備制同樣可能符合憲法要求,因此本選項以「唯有」排除報備制,過度限縮立法者的選擇空間。
此外,事前許可制是否合憲,仍須視其具體規範內容而定,不能僅因形式上採許可制,就當然合憲。
(B) 唯有採行特許制,始屬合憲
錯誤。
第 5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基本國策中,關於水資源、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及中小型經濟事業之規定。解題重點在於辨認法條的原文,尤其注意選項是否以相近概念偷換法條用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本文基本國策之文字:
- 若選項完整符合條文內容,即為正確。
- 若將法條中的「扶助並保護」改為「競爭中立、不予介入」,或將「環境及生態保護」改成其他概念,即屬錯誤。
- 對於憲法基本國策,應特別注意國家義務通常是「重視、保障、扶助、保護、促進」,並非完全放任市場競爭。
選項分析
(A) 國家應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正確。
此項符合《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國家基本政策之規定,明定國家應重視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並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本項文字包含兩個重點:
- 國家應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
- 國家應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選項內容未增刪或扭曲法條意旨,故為正確敘述。
(B)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能源及資源循環兼籌並顧
錯誤。
憲法相關規定的正確用語是: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本選項將「環境及生態保護」改寫為「能源及資源循環」。雖然能源與資源循環確實屬於現代環境政策的重要內容,但並非法條原文,也不能據此取代憲法所規定的「環境及生態保護」。
因此,本項因法條用語錯誤而不正確。
第 6 題2 分
關於刑後強制治療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後強制治療的法律性質、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核心依據為:
- 《中華民國刑法》第91條之1
- 《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
- 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
刑後強制治療屬於保安處分,目的在於透過專業治療降低受處分人的再犯危險、保護社會安全,並協助其日後復歸社會;刑罰則主要具有非難、應報及一般預防等目的。兩者雖均可能限制人身自由,但本質並不相同。
釋字第799號解釋指出,強制治療雖拘束受處分人於一定處所,並對人身自由形成重大限制,但因其目的在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安全,且涉及醫療專業,故其法律要件是否明確,採「中度審查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確認刑後強制治療是否限制人身自由。
- 再區分其與刑事處罰的性質是否相同。
- 判斷法律明確性原則所採的審查密度。
- 最後檢查「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可作為停止治療的判準。
其中最關鍵的判斷是:
- 強制治療確實會限制人身自由。
- 但限制人身自由,不代表其性質即等同刑罰。
- 依釋字第799號解釋,法律明確性採中度審查。
- 以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作為停止治療時點,並不當然違反比例原則。
因此,正確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錯誤
選項前段所述,強制治療處所得設置監看設備,必要時拘束受處分人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基本上符合相關規範。
然而,選項最後稱「因此強制治療之性質與刑事處罰無異」,此一推論錯誤。
強制治療雖具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但其制度目的在於治療、降低再犯危險及保護社會,並非對過去犯罪行為進行刑罰上的非難與報應。依釋字第799號解釋,強制治療與刑事處罰在本質上有所區別,制度設計及執行上仍須與刑罰具有明顯區隔。
因此,本選項將「人身自由受到重大限制」誤認為「法律性質即與刑罰相同」,故錯誤。
(B)錯誤
強制治療處所原則上為公私立醫療機構,選項前半段部分正確。
但選項主張強制治療「不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明顯錯誤。強制治療處所得對受處分人施以適當的戒護、管理、監視,並得基於治療及安全必要性限制其居住場所、行動範圍,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拘束其身體。
第 7 題2 分
有關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8 條「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的保障範圍,以及公務人員免職事項與考試事項的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第 18 條保障:
- 人民參加國家考試的權利。
- 人民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服公職的權利。
- 人民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考試權利。
涉及人民服公職資格及公務人員身分的重要事項,應有法律依據;但考試制度中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法律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規範,並非所有相關規定均須逐一由法律明定。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選項中的絕對用語。凡出現「一律」等字眼,必須檢查是否過度擴張法律保留範圍。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該事項是否涉及人民服公職權利或公務人員身分的重大限制。
- 若涉及身分存續、免職事由等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
- 若只是考試流程、技術方法及細節事項,法律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範。
- 因此,「所有涉及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的規定,一律須由法律規定」過度絕對,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免職處分會使公務人員喪失現有公務人員身分,並影響其俸給、退休及相關權益,屬對服公職權利的重大不利影響。
因此,憲法法庭審查考績免職制度時,不能僅採取寬鬆審查,而應採取中度審查標準,檢視相關制度是否具有重要公共利益目的,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實質關聯,以及程序保障是否足以避免恣意免職。
選項所述「免職處分對公務人員之身分及權益有重大不利影響,憲法法庭就考績免職制度應採中度標準予以審查」,符合憲法保障服公職權利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B) 正確
公務人員免職事由涉及公務人員身分的存續,屬限制人民服公職權利的重要事項,依法律保留原則,應由法律明定。
第 8 題2 分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已成年,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依該法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時,得減除此項扶養親屬免稅額。但財政部曾函示,子女成年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依相關大法官解釋,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法律主義」及其與行政函釋的界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而受其扶養者,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該規定的主要要件包括:
- 子女已成年;
- 子女正在學校就學;
- 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法律條文本身並未另行規定「就讀學校必須位於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學校必須經我國認可」,始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租稅法律主義要求租稅之納稅義務人、課稅要件、稅率、租稅減免及免稅要件等重要事項,均須以法律定之。行政機關的函釋只能解釋法律,不得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或實質減少人民依法享有的租稅優惠。
解題方法
本題應比較「所得稅法明文規定」與「財政部函示所增加的限制」:
- 所得稅法:成年子女因在校就學而受扶養,即可符合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基本要件。
- 財政部函示:即使子女確實在校就學並受扶養,只要是在大陸地區未經認可的學校就學,即不得列報。
財政部函示因此增加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學校所在地」及「學校是否經認可」等限制,使原本可能符合免稅額規定的納稅人,因行政函釋而喪失租稅減免利益。
這種以行政機關函釋增加租稅優惠限制的作法,已涉及租稅法律要件及租稅減免範圍,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僅由行政機關自行創設。因此,違反的是租稅法律主義。
選項分析
(A) 信賴保護原則:錯誤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基於行政機關的法令、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形成值得保護的正當信賴,國家事後變更法律或行政措施時,應在一定條件下予以保護。
本題的核心並不是納稅人是否信賴既有法規或行政措施,也不是行政機關是否違法變更既有制度,而是財政部函示是否逾越法律規定、增加租稅限制。因此,不是信賴保護原則。
(B) 比例原則:錯誤
比例原則要求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須符合:
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兵役制度及相關兵源召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法律保留原則、居住及遷徙自由,以及後備軍人召集制度的合憲性。
依司法院釋字第454號解釋意旨:
- 人民服兵役、後備軍人應召集事項及違反義務的制裁,涉及人民基本義務與權利限制,應由法律規定。
- 後備軍人有申報居住處所遷移的義務,目的在於確保召集命令能有效送達,並非當然違反憲法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
- 為維護兵役制度及後備軍人召集制度的有效運作,立法者得於必要範圍內設置刑事制裁。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三層判斷:
第一,確認規範事項的法律位階。服兵役、應召集及違反義務的處罰,均屬人民重要義務或基本權限制事項,不能只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創設。
第二,判斷後備軍人申報居住處所是否侵害居住及遷徙自由。申報義務的目的,是使國家掌握後備軍人所在位置,以利召集命令送達及兵員動員;只要限制具有法律依據、目的正當且未逾越必要程度,即不屬過度限制。
第三,判斷刑事罰是否當然違憲。刑事處罰雖屬強烈的基本權干預,但若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制度有效運作,且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在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的範圍內,並非憲法所禁止。
選項分析
(A) 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事項及其制裁手段,可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錯誤。
服兵役及後備軍人召集,涉及人民憲法上的基本義務;違反服兵役或應召集義務的制裁,更涉及人民權利的重要限制。因此,核心事項應由法律規定,不能概括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自行創設。
行政命令至多只能在法律已有規範或授權的範圍內,補充執行細節,例如通知方式、申報程序或行政作業事項,不能取代法律本身。
(B) 對於後備軍人的召集以職權命令明訂即為已足
錯誤。
第 10 題2 分
有關憲法第 18 條保障之應考試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本條保障的「應考試服公職權」,是人民參與國家公務、取得公職身分的重要基本權,具有下列性質:
- 屬於參與權:使人民得透過國家考試及依法任用制度,參與國家公務運作。
- 具有防禦權性質:國家不得無正當理由剝奪人民應考試或服公職的機會,也不得設置違反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的不合理限制。
- 具體內容須由法律形成:憲法僅確立權利保障的基本方向,考試資格、程序、任用、升遷及服務制度等,須由立法者以法律具體規範。
- 原則上是人民對國家的公法上權利:其對象是國家及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並非用來直接拘束私人間法律關係,因此不具有通常所稱的「第三人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基本權性質判斷:
- 若選項是在說明人民可以要求國家建立並公平運作公務人員制度,通常屬於正確描述。
- 若選項涉及基本權對私人間法律關係的拘束,則須判斷該基本權是否具有第三人效力。
- 應考試服公職權的主要法律關係,是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公法關係,不是人民與私人間的水平關係,因此「具有第三人效力」與本權利的基本性質不符。
選項分析
(A) 有賴立法形成權利之具體內容——正確
憲法第 18 條只概括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並未逐一規定考試種類、應考資格、考試程序、任用方式、服務條件及升遷制度。因此,具體制度須由立法者依法律規定形成。
但立法形成並非毫無界限,仍須遵守:
- 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 法律保留原則;
- 比例原則;
- 保障人民基本權核心內容的要求。
例如,立法者可以依職務性質設定合理資格條件,但不得設置與職務無關、欠缺正當理由或過度限制人民應考資格的條件。
(B) 具有第三人效力——錯誤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無應邀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67條第2項及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所建立的「立法院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制度。
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
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依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受邀到會備詢的政府人員,原則上具有到會說明、答詢的義務;但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基於權力分立與職權獨立,不受立法院一般備詢義務所拘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備詢義務,關鍵在於:
- 是否屬於憲法第67條所稱的「政府人員」。
- 是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是否因其憲法上地位與權力分立要求,而不受立法院委員會一般備詢制度拘束。
其中,監察委員屬於監察院成員,依法獨立行使監察職權,具有憲法上的獨立性。因此,立法院各委員會不得以一般政府人員備詢制度,要求監察委員到會備詢。
選項分析
(A) 參謀總長:錯誤
參謀總長屬國防體系中的軍事首長,係行政體系所屬政府人員,並非依法獨立行使憲法職權的獨立機關成員。
因此,立法院相關委員會依法邀請參謀總長到會,就國防政策、軍事部署及國防部主管業務等事項備詢時,原則上具有到會備詢義務。
(B) 司法院秘書長:錯誤
司法院秘書長是司法院的行政幕僚及行政管理主管,負責協助司法院院務及行政事務,並非行使審判權的法官,也不是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之人員。
第 12 題2 分
有關考試院考試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考試院的組織、任命程序、任期,以及考試委員是否負有接受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之義務。解題重點包括:
- 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院組織與任命程序的規定。
- 考試院屬於獨立行使職權之憲政機關。
- 總統發布任命考試委員命令時,是否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 立法院委員會邀請考試委員備詢之法律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項檢驗:
-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是否具有兼任關係。
- 憲法是否明文規定考試委員任期。
- 任命考試委員之總統命令是否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 立法院委員會邀請考試委員備詢時,考試委員是否具有到會說明義務。
其中,立法院委員會的「邀請」不當然等同於對行政院所屬官員的「備詢命令」,必須配合考試院的憲政地位及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判斷。
選項分析
(A)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係由考試委員兼任
錯誤。
依憲法增修條文,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是考試院不同的職位,並非由考試委員當然兼任。院長、副院長也不是先以考試委員身分再兼任院長、副院長,因此本選項錯誤。
(B) 憲法對考試委員任期,有明文之規定
依官方答案,本選項不予採納。
本選項的爭議在於,憲法第84條文字明定:「考試院設考試委員若干人,組織考試院,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若直接依憲法第84條文義判斷,考試委員任期六年確有憲法明文依據,因此本選項在文字上具有相當爭議。
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解釋,關於監察院之調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解釋對「監察院調查權」及修憲後監察院地位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兩個重點:
- 監察院為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憲法職權,仍具有必要的調查權。
- 修憲後,監察委員已不再具有中央民意代表身分,因此不再適用以中央民意代表為前提的言論免責等規定。
調查權雖然仍然存在,但其行使不得侵害司法獨立,尤其不得介入尚未確定之訴訟案件的偵查、審判及相關卷證。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兩個層次判斷:
第一,判斷修憲後監察院的「職權」是否仍存在。彈劾、糾舉、糾正等權力仍屬監察院憲法職掌,因此為有效行使這些權力,調查權也仍應存在。
第二,判斷監察委員的「身分」是否仍為中央民意代表。修憲後,監察委員已非中央民意代表,故不能再以民意代表身分主張相關特權。
因此,不能因監察院仍有調查權及監察職權,就推論監察院仍屬中央民意代表機構。選項 A 的錯誤即在於此。
選項分析
(A) 錯誤
監察委員於修憲後,雖然監察院的彈劾、糾舉、糾正等法定職權仍然存在,且為行使這些職權仍有調查權,但監察委員已不再具有中央民意代表身分。
因此,「法定職權仍存在」與「仍屬中央民意代表機構」之間,沒有當然的因果關係。修憲後監察院的制度定位已經改變,不能再視為中央民意代表機構。
本選項把「職權仍存在」錯誤推論為「民意代表身分仍存在」,故為錯誤選項。
(B) 正確
第 14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訴訟法》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規定,重點包括:
- 憲法訴訟並非一律採強制律師代理。
- 訴訟代理人人數有所限制。
- 非律師於言詞辯論期日擔任訴訟代理人,須符合特別資格或經審判長許可。
- 法學教授得依法擔任言詞辯論期日之訴訟代理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三步:
第一,確認是否所有憲法訴訟均須由律師代理。若法律容許特定非律師擔任代理人,即非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第二,確認訴訟代理人的人數限制。法律所定人數上限並非5人,而是每一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以3人為限。
第三,檢查非律師代理人的資格。法學教授屬於得擔任言詞辯論期日訴訟代理人的特定人員,故選項(C)正確。
選項分析
(A)錯誤。
《憲法訴訟法》雖以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類型,但並未採取毫無例外的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法律對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設有例外規定,例如法學教授,以及其他符合法定資格或經審判長許可之人。因此,不能將制度概括為「憲法訴訟法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B)錯誤。
第 15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大法官解釋,關於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三項國家賠償與冤獄賠償的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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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行為之國家賠償特別限制 依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法官參與審判案件所為之職務行為,須以法官經判決有罪確定為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此項限制並未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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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賠償請求權不得受概括排除 行為人縱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亦不能因此一概剝奪其冤獄賠償請求權。司法院釋字第 670 號解釋認為,這種概括排除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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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不限於積極作為 公務員依法負有作為義務,卻怠於執行職務,因而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消極不作為亦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即確認此一原則。
以下說明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辨識各選項是否符合下列法律規則:
- 法官審判職務行為:有「判決有罪確定」的特別門檻。
- 冤獄賠償:不得以行為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一概排除請求權。
- 國家賠償與求償: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採公務員故意或過失責任;國家向公務員求償則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 公務員侵權行為:包括積極作為及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因此,選項若將國家賠償責任限定於「積極作為」,即與大法官解釋及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就其參與審判案件所為的職務行為,須以經判決有罪確定為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
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認為,法官審判職務具有高度專業性與獨立性,若一般裁判結果均可能直接導致國家賠償,將影響審判獨立及訴訟制度的安定。因此,法律設定「法官經判決有罪確定」的限制,並未違反憲法。
所以,法官違法裁判造成人民損害時,若法官本人尚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人民原則上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此項限制屬合憲規定。
(B)正確
冤獄賠償制度的目的,在於補償人民因國家刑事司法作用而遭受自由拘束或其他重大損害。
第 16 題2 分
交通部觀光署於 2024 年 2 月 7 日宣布即日起停止招攬赴陸旅遊團,係針對中國大陸哪一項措施而提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岸關係時事,以及中國大陸片面調整臺海空中航路所引發的兩岸安全與交通爭議。
M503 航路是中國大陸沿近臺灣海峽西側設置的南北向民航航路,並涉及 W121、W122、W123 等東西向聯絡航路。2024 年 1 月,中國民航局宣布取消 M503 航路由南向北飛行的偏置措施,並啟用相關聯絡航路。臺灣方面認為,此項措施未經兩岸協商,且航路位置接近臺海中線,可能影響飛航安全與區域穩定。
因此,交通部觀光署於 2024 年 2 月 7 日宣布,即日起停止招攬赴中國大陸旅遊團,作為對中國大陸片面調整 M503 航路措施的回應。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時間與事件對應」的判斷方式:
- 先掌握題幹時間:2024 年 2 月 7 日。
- 將各選項與該時期兩岸間的重要事件比對。
- 判斷哪一項是中國大陸在 2024 年初所採取、且直接涉及民航航路的措施。
- 由於題幹提及停止招攬赴陸旅遊團,最直接的關聯是飛航與兩岸交通政策,而非軍事、法律或紀念日議題。
符合上述條件者為中國民航局擅改 M503 航路。
選項分析
(A) 中國發布懲獨 22 條意見
錯誤。
中國大陸所稱「懲獨 22 條」全名為《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由中國大陸相關機關於 2024 年 6 月發布,內容主要涉及以刑事法律手段處理其所認定的「台獨」分裂國家行為。
本選項的事件時間晚於 2024 年 2 月 7 日,且其性質屬於對臺政治與刑事法律措施,與觀光署停止招攬赴陸旅遊團並無直接對應關係。
(B) 中國軍機繞台
錯誤。
第 17 題2 分
始於 2009 年即已舉辦的海峽論壇,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指導,主要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兩岸交流平台,其前身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岸交流平台的歷史沿革與名稱辨識。
「海峽論壇」始於 2009 年,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指導,主要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大型兩岸交流平台。其前身為「海西論壇」,因此正確答案為 (B) 海西論壇。
本題屬兩岸關係時事與制度性交流平台題,沒有直接涉及法律條文;若涉及相關法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供三項關鍵線索:
- 舉辦時間始於 2009 年。
- 指導機關為中國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 主要主辦機關為福建省人民政府。
依兩岸交流史的沿革,「海峽論壇」是在福建省推動海峽西岸經濟區及兩岸交流的背景下,由原有的「海西論壇」發展而來。因此,只要掌握「海峽論壇前身是海西論壇」這組固定對應,即可直接作答。
選項分析
(A) 福建論壇:錯誤
「福建」是海峽論壇的重要主辦地區,也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主要推動兩岸交流的平台所在地,但「福建論壇」並非海峽論壇的正式前身名稱。此選項是利用主辦地與活動名稱的關聯設計干擾。
(B) 海西論壇:正確
第 18 題2 分
基於兩岸政治因素,世界衛生組織(WHO)秘書處迄今已連續 10 年沒有邀請我國以觀察員身分出席世界衛生大會(WHA),然而中華民國曾為 WHO 創始會員國,請問我國是在第幾屆世界衛生大會中被取消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WHO)之間的會員資格,以及 1971 年聯合國中國代表權變更後,國際組織對中國代表權的處理。
中華民國原為 WHO 創始會員國。1971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 2758 號決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代表權後,相關國際組織陸續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1972 年,WHO 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相關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並使我國無法繼續以 WHO 會員身分參與組織活動。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以 WHO 會員資格變化的關鍵年份判斷:
- 中華民國原為 WHO 創始會員國。
- 1971 年聯合國中國代表權發生變化。
- 隔年即 1972 年,WHO 世界衛生大會處理中國代表權與會員資格問題。
- 因此,我國是在 1972 年、WHO 第 25 屆世界衛生大會中被取消原有會員參與資格。
故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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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966 年:錯誤。 1966 年尚未發生聯合國中國代表權變更,也不是我國退出或喪失 WHO 會員資格的關鍵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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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972 年:正確。 1972 年 WHO 第 25 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相關決議,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排除中華民國在 WHO 的原有代表地位。依本題及官方答案的用語,稱為我國被取消 WHO 資格。
第 19 題2 分
美國國會於 2025 年通過俗稱為臺北法案(TAIPEI Act)的增修案,其全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美國國會涉臺法案的名稱辨識,以及「TAIPEI Act」與其後續增修法案的對應關係。
2019 年美國國會通過的《臺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英文名稱為:
Taiwan Alli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Initiative Act,簡稱 TAIPEI Act。
2025 年美國國會提出並通過、用以增修 2019 年《TAIPEI Act》的法案,正式名稱為:
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中文通常譯為「臺灣國際團結法案」。
其主要政策方向,是強化美國支持臺灣參與國際組織,並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曲解聯合國大會第 2758 號決議,藉此主張臺灣屬於中國或排除臺灣參與國際事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相關法規及國際法案資料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關鍵語句:「2025 年」、「TAIPEI Act 的增修案」。
解題步驟如下:
- 先確認 TAIPEI Act 的原始法案,是 2019 年《臺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
- 再判斷題目詢問的是 2025 年對該法案所作的增修法案,而非原始法案名稱。
- 2025 年的增修案名稱為 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
- 因此選擇中文名稱「臺灣國際團結法案」的選項。
故正確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臺灣政策法案(Taiwan Policy Act)
錯誤。
Taiwan Policy Act 是美國國會曾提出的涉臺法案名稱,內容涉及美國對臺安全、外交及政策支持,但並非 2025 年增修 TAIPEI Act 的正式名稱。
本選項利用「Taiwan」及「Policy Act」等常見涉臺法案用語混淆考生,不能作為本題答案。
(B)臺灣保護法案(PROTECT Taiwan Act)
錯誤。
PROTECT Taiwan Act 是另一個涉臺法案名稱,重點通常與美國對臺灣的安全保障、威懾或防衛政策有關,並非 2025 年修正 TAIPEI Act 的法案。
因此,雖然名稱中同樣具有「Taiwan」及「保護」概念,仍與題目所問的正式法案名稱不符。
第 20 題2 分
2026 年 4 月,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兩黨黨魁時隔近十年再度會面,會後中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布了「十項促進兩岸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下列哪一項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岸政策與兩岸交流措施的時事辨識,重點在於掌握 2026 年 4 月國共兩黨黨魁會面後,中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所發布「十項促進兩岸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之具體內容。
本題不是依憲法條文或法律規定推導,而是以題幹所設定的政策清單為判斷基礎,辨識何者未列入該十項措施。涉及兩岸交流政策之題目,應注意「政策措施」與既有觀光、交通或地方試點政策並不當然相同。
法規與政策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政策內容」的方法:
- 先確認題幹所指的政策文件,是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布的「十項促進兩岸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
- 再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該十項措施中的具體內容。
- 選出未被列入者,即為正確答案。
依官方答案,A、C、D均屬於該十項措施;B則不在其中,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完善涉台漁業准入管理
此項屬於促進兩岸漁業交流與合作的政策措施,重點在於改善涉台漁業相關准入制度與管理安排,降低兩岸漁業往來的制度障礙。
因此,A為十項措施之一,選項敘述正確,但不是本題答案。
(B) 推動恢復天津市及福建省居民赴台個人遊試點
此項並未列入該次公布的十項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政策措施,故為題目所問的「不包括」項目。
第 21 題2 分
中國大陸十數年來公布多項涉台措施,請將下列四項法規依其「公布時間先後順序」進行排列:
①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 ② 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③ 反分裂國家法 ④ 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大陸涉臺政策與法規的「公布時間先後順序」。判斷重點不是法規內容的重要性,而是各文件首次正式公布的時間。
四項文件的公布時間如下:
| 編號 | 法規或政策文件 | 公布時間 |
|---|---|---|
| ③ | 《反分裂國家法》 | 2005年3月14日 |
| ④ | 《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 2018年2月28日 |
| ② | 《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 2024年6月21日 |
| ① |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 | 晚於②公布 |
因此,正確的時間順序為:
解題方法
採用「先確定年代,再排列」的方法:
- 《反分裂國家法》是中國大陸於2005年制定的涉臺基本法律,時間最早,先排③。
- 「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屬於2018年公布的惠臺措施,排在《反分裂國家法》之後,為④。
- 「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意見是在2024年公布,排在2018年措施之後,為②。
- 依命題所採認的公布時間,《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晚於②,排列最後,為①。
故順序為:
選項分析
(A) ④②③①:錯誤
此選項將④、②排在③之前。但③《反分裂國家法》早於④、②公布,應列為第一項,因此順序錯誤。
(B) ③②④①:錯誤
此選項雖然將③列在最前,卻把②排在④之前。實際上,④公布於2018年,②公布於2024年,應為④在前、②在後。
(C) ②④①③:錯誤
此選項將②列為最早,且將③列為最後,完全違反年代順序。《反分裂國家法》是2005年公布,應為四項中最早者。
第 22 題2 分
美國總統川普於 2025 年 12 月 2 日簽署一份有關臺灣的法案,其中要求具體規劃解除美國對臺灣施加的不必要且過時限制的做法,該法案名稱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對臺政策及相關國會法案名稱的辨識,重點在於掌握法案的「名稱」與「立法目的」之對應關係。
題幹所述法案要求美國政府具體規劃,解除美國對臺灣施加的「不必要且過時限制」,其名稱為 Taiwan Assurance Implementation Act,中文為「臺灣保證落實法案」。
本題並非考查《國防授權法》的一般國防預算或軍事授權內容,而是考查特定涉臺法案的名稱及其政策目的。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
「具體規劃解除美國對臺灣施加的不必要且過時限制」
這類文字直接對應「臺灣保證」政策的落實與執行,因此法案名稱中應包含:
- Taiwan Assurance:臺灣保證;
- Implementation:落實、執行。
因此,完整名稱為 Taiwan Assurance Implementation Act,即選項(A)。
其中,「Implementation」是本題的重要辨識字。若選項只有「Taiwan Assurance Act」,雖然主題相近,但並非題幹所指的完整法案名稱。
選項分析
(A)臺灣保證落實法案(Taiwan Assurance Implementation Act)——正確
本法案的核心目的,是要求美國政府檢討並提出具體規劃,以解除對臺灣所施加的不必要、過時或不合時宜的限制,落實美國對臺政策的調整。
題幹所描述的立法目的,與「Taiwan Assurance Implementation Act」完全相符,因此為正確答案。
(B)臺灣國際團結法案(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錯誤
「臺灣國際團結」相關法案的政策重點,在於強化臺灣的國際參與、國際地位及美國對臺灣國際空間的支持。
其核心並非要求美國政府規劃解除對臺灣施加的國內政策限制。題幹所述「解除不必要且過時限制」是臺灣保證政策落實的內容,而非臺灣國際團結法案的主要標誌,因此不選。
(C)授權安全援助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錯誤
第 23 題2 分
2026 年 4 月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與中國國民黨黨主席鄭麗文會談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宋濤宣布「十項促進兩岸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的對台措施,下列哪一個是正確的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5 年 4 月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公布的「十項促進兩岸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重點在於辨識該次公布措施的具體內容,並與過去其他「惠臺措施」區別。
本題不是法律條文適用題,無須援引憲法或法律條文;政策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公布的措施為準。
該十項措施涵蓋國共交流、青年交流、兩岸交通、農漁產品、食品輸入、小額商品交易、影視文化及赴臺旅遊等事項。其中第九項即為影視文化交流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採「政策原文比對法」:
- 先確認題目所指的是鄭麗文與習近平會談後公布的「十項措施」。
- 再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該十項措施的原有內容。
- 特別注意 A、B、C 雖然都具有兩岸交流或惠臺政策色彩,但實際上是其他時期的對臺措施,並非本題所問的這十項措施。
- D 的文字直接對應十項措施第九項,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錯誤。
「支持或允許臺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屬於過去大陸方面公布的其他惠臺政策內容,並不在本次鄭習會後公布的十項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措施之中。
本次十項措施雖涉及經貿與民生交流,例如便利臺灣農漁產品輸入、便利臺灣食品企業在大陸註冊及食品輸入、研究新設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等,但未將臺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列為其中一項。
因此,A 是以其他惠臺政策混入本題,故錯誤。
(B) 鼓勵台灣同胞加入大陸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
錯誤。
此內容也是過去對臺交流與融合發展政策中的措施,並非本次公布的十項政策措施。
本次十項措施中的交流事項,主要包括:
- 探索建立國共兩黨常態化溝通機制;
- 建立國共兩黨青年雙向交流平臺;
- 推動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通水、通電、通氣、通橋;
第 24 題2 分
2026 年 5 月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會面時,習近平對「中美關係」提出新定位的指引,下列何者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近年中美高層互動中的外交用語,以及中國對中美關係所提出的定位。依題幹設定,2026 年 5 月習近平與川普會面時,習近平提出的中美關係新定位為:
建設性戰略穩定關係(Constructive Relationship of Strategic Stability)
此一表述強調中美兩國在競爭與分歧並存的情況下,仍應維持戰略溝通、避免衝突升高,並建立具有穩定性、建設性與可預測性的雙邊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外交政策時事用語辨識題」,不涉及法條或計算。解題重點在於:
- 先確認題幹詢問的是「關係定位」。
- 再區分各選項究竟是:
- 關係定位;
- 對話機制;
- 歷史上曾使用的外交口號;
- 其他不同時期或不同性質的戰略表述。
- 依題幹所指 2026 年 5 月會面中的新定位,選出「建設性戰略穩定關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題幹設定及官方答案為準。
選項分析
(A) 新型大國關係(New Model of Major–Country Relations)
錯誤。
「新型大國關係」是中國在 2010 年代初期對中美關係提出的重要外交概念,核心內容通常包括「不衝突、不對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贏」。此一概念主要用於主張中美兩個大國應避免重演傳統大國衝突模式。
然而,本題詢問的是 2026 年 5 月會面時所提出的「新定位」,官方所認定的用語是「建設性戰略穩定關係」,並非「新型大國關係」。因此,雖然本選項確實是中美外交關係中的重要概念,仍非本題正確答案。
(B) 美中戰略經濟對話(US–China Strategic and Economic Dialogue)
錯誤。
「美中戰略經濟對話」是中美雙方處理戰略與經濟議題的高層對話機制,涉及外交、安全、經貿、金融及能源等議題。它屬於雙邊協商與溝通平台,而非對中美整體關係的定位名稱。
第 25 題2 分
基於中國大陸持續打壓我國際空間,致使我國申請成為國際組織正式會員面臨嚴峻的外交困境。我國目前擁有正式會籍而參與的國際性組織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參與國際組織的「正式會籍」與「參與、申請或觀察地位」之區別。判斷重點不是我國是否曾參與相關國際機制,而是截至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我國是否具有該組織的正式會員資格。
我國因國際政治處境,部分國際組織以「中華臺北」、「臺北,中國」等名稱參與;名稱不同,不當然否定其正式會籍。解題時應以組織的會員制度及我國實際身分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
- 是否為正式會員;
- 若非正式會員,係屬申請中、參與特定活動,或完全未加入;
- 排除僅具合作、觀察或非正式參與身分的組織。
依此判斷,只有亞洲開發銀行符合「我國擁有正式會籍而參與」的條件。
選項分析
(A) 亞洲開發銀行(ADB)——正確
亞洲開發銀行是以促進亞洲及太平洋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為主要目的的區域性國際金融組織。我國為亞洲開發銀行會員,並以「Taipei,China」等名稱參與其相關運作。
因此,即使我國在國際組織中的名稱及外交活動受到限制,仍具有亞洲開發銀行的正式會員資格,符合題目所問,故為正確答案。
(B)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錯誤
CPTPP是多邊自由貿易協定,並非我國目前已加入的正式國際組織。我國雖已提出加入申請,也持續爭取會員支持,但「提出申請」不等於「已取得正式會籍」。
第 26 題2 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是其政權中,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國家立法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
- 組織與專門委員會沿革。
- 臺灣人民擔任中國大陸政治性機關職務的限制。
- 全國人大的任期、集會及常設機關。
- 2018 年與 2023 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內容區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制度沿革與基本組織規定」題型,應掌握兩個判斷重點:
- 先確認全國人大的一般憲法規定,例如任期、集會及常委會地位。
- 再辨別各改革措施的「年份」與「機關名稱」,尤其注意 2018 年改革與 2023 年改革的混淆。
其中,法律委員會更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是 2018 年的改革內容,並非 2023 年改革,因此可直接判定選項(C)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 2018 年通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其中包括組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要涉及勞動、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等社會建設領域的立法及相關工作。其成立,是 2018 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因此,選項(A)的年份及機關名稱均正確。
(B)正確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有政治性質之機關、團體的職務,也不得成為其成員,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均屬具有政治性質的國家權力機關。因此,臺灣人民原則上不得擔任全國人大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務,也不得成為其成員。
第 27 題2 分
1993 年第一次辜汪會談在新加坡舉行,於會中達成之四項協定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岸關係發展史,重點是辨識「1993 年第一次辜汪會談」在新加坡所達成的協議內容。
第一次辜汪會談係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於 1993 年 4 月在新加坡舉行的會談,具有兩岸制度化協商的代表性意義。會中處理的議題,主要集中於兩岸人民往來所需的文書驗證、郵件查詢及兩會聯繫等實務事項。
其中包括「海峽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因此本題答案為選項 A。
解題方法
本題採「時間定位法」:
- 先鎖定關鍵年代:1993 年。
- 判斷該時期兩岸協商仍處於初步建立制度化聯繫的階段。
- 1993 年第一次辜汪會談的協議,主要是公證書查證、掛號函件查詢與補償,以及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等基礎性事務。
- 凡涉及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現代郵政直航或海關合作等議題者,均屬後續兩岸交流發展階段,不能與 1993 年會談混淆。
選項分析
(A) 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定
正確。
第一次辜汪會談達成的協議之一,即為「海峽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其內容在於處理兩岸掛號函件寄送後的查詢、遺失或損害責任,以及相關補償問題。
由於當時兩岸尚未建立完整、直接的郵政往來制度,因此先針對掛號函件的查詢與補償建立處理機制,屬於兩岸交流初期的重要制度性安排。
(B)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錯誤。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並非 1993 年第一次辜汪會談所達成的協議。此選項將「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與後來較完整的兩岸郵政交流協議混為一談。
第 28 題2 分
2026 年 7 月 1 日中國共產黨建黨 105 週年黨慶時,中共總書記習近平發表有關臺灣之談話內容,重申貫徹《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下列何項主張不在此總體方略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共產黨「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之具體內涵,重點在於辨識中共對臺政策中的核心主張,以及一般性政治宣示與正式政策內容的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政策表述為準,該總體方略主要包括:
- 堅持中國共產黨中央對對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 堅持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推進祖國統一。
-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
- 堅持反對「臺獨」分裂活動及外部勢力干涉。
- 堅持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但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
- 貫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
- 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融合發展,爭取臺灣同胞支持。
本題問的是「何項主張不在此總體方略中」,因此應將選項與上述正式政策內容逐一比對。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政策關鍵語句比對法」:
- 先找出選項是否直接對應總體方略中的核心概念。
- 特別注意「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反對外部勢力干涉」等具有高度辨識性的政策用語。
- 若選項雖然符合中共對臺宣傳的一般方向,但不是總體方略中的明確政策項目,仍應判斷為不在其中。
依此方法,A、B、C均可在總體方略或其正式政策表述中找到對應內容;D雖然語意上符合中共推動兩岸關係的政治宣傳,但並非該總體方略所列的正式主張,故選D。
選項分析
(A) 強調「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是實現兩岸統一的最佳方式
此項正確。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中共處理臺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中共相關政治文件通常將「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定位為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並主張在一個中國原則下,臺灣可保留原有社會制度與生活方式。
因此,A直接對應中共對臺政策的核心內容,屬於總體方略的一環。
(B) 堅持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推進祖國統一
此項正確。
中共將臺灣問題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相連結,主張國家統一是民族復興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民族復興的必然要求。
第 29 題2 分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為中共統一戰線拉攏、吸納民主黨派人士之核心組織之一,其現任主席是哪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共產黨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織定位,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與國家政治職務的對應關係。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簡稱「全國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組織,也是統一戰線的重要組織形式。其主要功能包括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並吸納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及各界代表參與政治協商。
全國政協主席通常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具有高度政治象徵性與統一戰線領導地位。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的職務配置,全國政協主席為王滬寧。
解題方法
本題採「職務對應法」解題:
- 先確認題幹所問職務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 再從選項中辨識各人當時所擔任的主要職務。
- 判斷誰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全國政協主席。
- 由職務配對可知,王滬寧擔任全國政協主席,故選 A。
本題並非考法律條文,而是考中國大陸政治制度與現任政治人物職務。人物職務須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的政治職務配置為準。
選項分析
(A) 王滬寧:正確
王滬寧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並擔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主席。
王滬寧長期負責意識形態、宣傳、統一戰線及政治理論工作,曾任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共中央宣傳部部長等職務。其政治專長與統一戰線、思想宣傳及政治協商工作密切相關,因此由其擔任全國政協主席,符合中共政治職務分工。
(B) 石泰峰:錯誤
第 30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六款情形事由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下列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定居的情形事由,何者為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重點是辨識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六款情形,其中第六款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2 歲以下者。
本題各選項均在敘述該條所列定居事由,關鍵在於核對法定身分、時間點及年齡門檻。
解題方法
採「逐款對照法條」:
-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所列定居事由。
- 再檢查選項中的時間、身分及年齡是否與法條完全相符。
- 年齡規定尤其容易被改寫,須注意第六款是「70 歲以上、12 歲以下」,不是「18 歲以下」。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34 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本選項符合條文所定之特殊歷史身分與滯留原因:
- 時間:民國 34 年後;
- 原因: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
- 身分: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因此敘述正確。
(B) 正確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本選項完整符合條文所定要件,包括:
第 31 題2 分
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如何定義「國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對「國家」(state)的經典定義。
韋伯認為,國家是在一定領土內,成功主張「合法使用暴力之壟斷權」的政治組織。換言之,國家具有三項核心要素:
- 特定領土範圍:國家的統治權及於一定地理疆域。
- 暴力使用權:國家掌握警察、軍隊等強制力。
- 合法性與壟斷性:國家不只是使用暴力,而是主張其暴力具有正當性,且在其領土內排除其他組織對合法暴力的競爭。
因此,韋伯的定義重點不是民族認同、公共政策或制度安排,而是國家對合法暴力的壟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政治學基本概念辨識題,應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人物,再對照其代表性定義。
韋伯談國家時,最具代表性的語句是:
國家是在一定領土內,成功主張合法使用身體暴力之壟斷的政治組織。
只要選項同時具備「領土」、「合法暴力」及「壟斷」等關鍵概念,即可判斷為韋伯的國家定義。四個選項中,只有 D 完整呈現此一內容。
選項分析
(A) 由共同語言、文化與歷史認同所形成的政治共同體
錯誤。
本選項主要描述的是「民族」(nation)或民族共同體的形成基礎,重點在於共同語言、文化、歷史與認同。這種定義著重人民的共同身分與情感連結,並非韋伯界定國家時的核心標準。
國家即使由多個民族組成,仍可能具有國家性;反之,具有共同語言與文化的民族,也未必擁有自己的國家。因此,本選項混淆「民族」與「國家」。
(B) 負責制定並執行公共政策的一組統治機構
錯誤。
第 32 題2 分
日本戰後憲法第 9 條的主要內容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本國憲法第 9 條」的內容與憲法定位。
日本戰後憲法第 9 條主要規定:
- 日本國民真誠希望以正義與秩序為基礎的國際和平。
- 永久放棄以戰爭作為國家主權之權利。
- 不以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 為達成上述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力,並否認國家交戰權。
因此,第 9 條的核心是「和平主義」與「放棄戰爭」,正確答案為 B。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日本憲法相關規範與通說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直接掌握日本戰後憲法的三大特色:
- 天皇地位:由神聖不可侵犯的主權者,轉為象徵性元首。
- 和平主義:集中規定於憲法第 9 條。
- 政教分離:主要規定於憲法第 20 條、第 89 條。
題幹詢問「第 9 條的主要內容」,看到「放棄戰爭」及「放棄以戰爭作為國家主權之權利」,即應選 B。
選項分析
(A) 嚴格限制移民
錯誤。
日本憲法第 9 條並未規定移民政策、外國人入境或居留限制。移民與出入境管理涉及其他法律及國家政策,並非第 9 條的規範核心。
(B) 放棄以戰爭作為國家主權之權利
正確。
第 33 題2 分
在法國,「左右共治(cohabitation)」係指下列何種情況?
核心觀念
「左右共治」(cohabitation)是法國第五共和半總統制的重要政治現象,指總統與總理由不同政黨或不同政治陣營掌握,且總理通常代表國會多數黨,形成行政權由不同政治力量共同運作的局面。
法國憲法相關規定包括:
- 法國憲法第 8 條:總統任命總理。
- 法國憲法第 20 條:政府負責決定並領導國家政策。
- 法國憲法第 21 條:總理負責指揮政府運作。
當國會選舉結果使反對總統的政黨取得多數時,總統若要使政府獲得國會支持,通常必須任命國會多數陣營的人士擔任總理。此時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政黨,形成「左右共治」。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左右共治」的核心構成:
法國總統掌握重要外交、國防及國家整體方向;總理則須面對國會多數,負責政府日常施政與國內政策。當兩者分屬不同政治陣營時,便產生權力分立與協調的「共治」狀態。
因此,正確答案為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政黨。
選項分析
(A) 法國國會兩院分別由不同政黨控制
錯誤。法國國會由國民議會與參議院組成,兩院分屬不同政黨或政治陣營,屬於國會內部的政黨控制結構,並非「左右共治」的定義。
左右共治的判斷對象是總統與總理,而不是國會兩院是否由不同政黨控制。
(B) 數個政黨共同組成聯合政府
第 34 題2 分
下列關於南韓總統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南韓現行憲政體制及《大韓民國憲法》關於總統職權、任期、戒嚴與刑事責任的規定。判斷重點如下:
- 南韓採行總統制,總統同時具有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身分。
- 總統任期為五年,不得連任。
- 總統依法具有宣布戒嚴的權限。
- 總統享有一定程度的刑事追訴豁免,但並非完全免責;同時仍可能成為彈劾對象。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逐項比對憲法基本制度」的方式解題:
- 先判斷南韓政體是否為總統制。
- 再核對總統任期及連任限制。
- 接著確認總統是否具有戒嚴權。
- 最後檢查總統的刑事豁免與彈劾制度,以及南韓政治實例。
四個選項中,只有對南韓總統兼具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身分的描述正確,因此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依據南韓現行憲法,總統不得宣布戒嚴
錯誤。
依《大韓民國憲法》第77條,總統在戰時、事變或國家緊急狀態,且為因應軍事需要或維持公共安寧秩序時,得依法宣布戒嚴。
戒嚴分為非常戒嚴與警備戒嚴。總統宣布戒嚴後,應立即通知國會;國會若以過半數議決要求解除戒嚴,總統即應予解除。
因此,南韓總統並非不得宣布戒嚴,而是具有憲法上的戒嚴權限。此選項將「總統有權宣布戒嚴」誤寫成「總統不得宣布戒嚴」,故錯誤。
(B) 南韓採行總統制,總統兼具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的身分
正確。
南韓採行總統制,其憲政結構具有下列特徵:
- 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
- 總統為國家元首。
- 總統領導行政府,具有政府首長的功能。
- 行政權以總統為中心運作。
- 總統任命國務總理及國務委員,並對行政事務負責。
- 總統不對國會負政治責任,國會不能如內閣制般以不信任案直接迫使總統下台。
第 35 題2 分
下列關於美國與德國聯邦制度的比較,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美國與德國的聯邦制度,重點包括:
- 聯邦參議院的組成方式。
- 聯邦各構成單位在參議院的代表與表決權分配。
- 聯邦與地方權限是否由憲法劃分。
- 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參與聯邦立法的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美國的聯邦參議院為 Senate;德國的聯邦參議院為 Bundesrat,兩者名稱相近,組成與功能卻有重要差異。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代表來源+席次分配+立法參與方式」三步驟判斷:
- 美國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 德國聯邦參議院代表由各邦政府委派,並非由人民直接選舉。
- 美國每州固定有 2 名參議員,與人口無關。
- 德國各邦在聯邦參議院享有 3 至 6 票,依人口規模分配,並非各邦票數完全相同。
- 兩國均以憲法劃分聯邦與地方權限,但德國各邦政府是透過聯邦參議院直接參與聯邦立法;美國參議院則是由選民選出的參議員組成。
依此判斷,正確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美國聯邦參議院並非由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組成。美國參議員由各州選民選舉產生,每州 2 名,任期 6 年。
德國聯邦參議院則是由各邦政府的成員組成,各邦政府派遣代表參與聯邦參議院。邦政府代表須依邦政府決定投票,並非獨立代表個人意志。
因此,A 將德國的制度錯誤套用到美國。
(B) 錯誤
美國各州在聯邦參議院的席次並非依人口分配,而是採平等代表原則,每州均有 2 名參議員。此一設計是為了保障人口較少州的聯邦地位。
德國各邦在聯邦參議院的票數也不是完全相同。依《德國基本法》,各邦通常享有 3 至 6 票,票數依人口規模分級分配;人口較多的邦享有較多票數,但並非完全按照人口比例分配。
因此,B 的前半段與後半段均錯誤。
(C) 錯誤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能說明英國的「國會主權」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憲法中的「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原則,主要源自憲法學者戴雪(A. V. Dicey)的理論。其核心內容包括:
- 英國國會原則上具有制定、修改及廢除任何法律的權力。
- 國會不得以今日的法律拘束未來的國會。
- 法院原則上無權僅因國會制定法違反憲法,即宣告該法律無效。
英國採不成文憲法體制,並不存在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由憲法法院負責審查所有法律的成文憲法。因此,英國法院與美國、德國等採強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有所不同。
本題法政制度之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憲政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問題:
第一,英國是否存在一個位階高於國會制定法、可直接宣告國會法律無效的成文憲法或憲法法院?
第二,英國法院能否僅以國會制定法違憲為理由,拒絕適用或撤銷該法律?
英國國會主權的標準表述是:國會原則上得制定或廢除任何法律,而法院通常不得僅以違憲為由宣告國會制定法無效。符合此一內容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英國國會所制定的法律必須經最高法院核准後始得生效
錯誤。
英國最高法院並非國會制定法的事前審查機關。國會法案依英國憲政程序經國會兩院通過,並取得君主御准後,即可成為法律;不須經最高法院核准。
英國最高法院主要負責終審司法審判及法律解釋,並非負責核准國會所制定的法律。此選項將英國制度誤認為具有「法院事前審查法律」的機制。
(B) 英國憲法法院得撤銷任何違反成文憲法的法律
錯誤。
英國沒有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義大利憲法法院等專門的憲法法院,也沒有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據以撤銷國會制定法的單一成文憲法。
第 37 題2 分
下列關於日本與英國內閣制下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比較,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內閣制下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以及日本、英國內閣運作的共同特徵。
內閣制並非嚴格的權力分立,而是具有「權力融合」特徵:
- 行政首長通常由國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推選產生。
- 內閣須取得國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政治支持。
- 內閣成員通常兼具國會議員身分。
- 內閣掌握法案提出、預算編列及政策推動的主導權。
- 內閣若失去下議院信任,須辭職或解散國會重新改選。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與制度為準,日本方面可參照《日本國憲法》第65條、第66條、第67條及第69條;英國則主要依據國會政治慣例與內閣責任政治運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關鍵:
- 內閣制是權力融合,不是嚴格權力分立。
- 內閣主要依賴下議院多數支持,而非上議院或參議院。
- 首相及內閣通常沒有完全固定且不受國會影響的任期。
只要依序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三項內閣制特徵,即可判定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兩國均非採取嚴格的權力分立。
美國總統制較接近行政與立法分立;日本與英國則屬內閣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具有相當程度的融合。內閣通常由國會多數黨組成,行政首長也多由國會議員出任。
日本國會議員可以擔任國務大臣,且《日本國憲法》第68條規定,國務大臣須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並且其中多數須自國會議員中選任。英國內閣成員也通常由下議院議員組成,部分閣員則可為上議院議員。
因此,「內閣成員不得同時具有國會議員身分」與兩國實際制度均不相符。
(B) 正確
日本與英國均具有內閣制的權力融合特徵。
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指名,並由天皇形式任命;內閣對國會負責。依《日本國憲法》第69條,眾議院通過不信任案,或否決信任案時,內閣須在一定期間內總辭職,或解散眾議院。因此,日本內閣的政治存續主要建立在眾議院多數支持之上。
第 38 題2 分
下列關於我國與法國半總統制的比較,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我國與法國的半總統制,重點在於:
- 行政院院長與法國總理的任命方式。
- 總統解散國會的憲政要件。
- 國會不信任案的對象與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我國與法國雖同屬半總統制,但兩國總統解散國會的權限及行使條件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兩國憲法規定:
- 任命行政首長是否須經國會事前同意。
- 總統解散國會是否有憲政限制。
- 不信任案的對象究竟是總統,還是行政首長及政府。
只要掌握「不信任案通常針對政府或行政首長,而非總統」以及「我國總統解散立法院有明確前提」,即可判斷正確答案為(C)。
選項分析
(A)錯誤
我國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事先取得立法院多數同意。立法院雖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但這是任命後的政治責任機制,並非任命前的同意權。
法國總理則由總統任命,法國憲法並未要求總理任命事先取得國民議會多數同意。因此,兩國均非「任命須事先取得國會多數同意」。
法國政府成立後,須面對國民議會的政治支持與信任問題,但這與總理任命前的正式同意程序不同。
(B)錯誤
法國總統雖得依憲法解散國民議會,但並非「隨時自行解散,不受任何憲政條件限制」。依法國憲法,總統作成解散決定前,須諮詢總理以及國民議會、參議院議長;且解散後一年內不得再次解散國民議會。此外,憲法特殊狀態下亦有相關限制。
我國總統更不得任意解散立法院。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得於一定期間內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第 39 題2 分
德國基本法所規定的「建設性不信任投票」是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德國基本法第 67 條所規定的「建設性不信任投票」(konstruktives Misstrauensvotum)。
其核心意義是:聯邦議院不得只表示反對現任聯邦總理,必須在同一程序中,以議員過半數選出新的聯邦總理,聯邦總統即應依聯邦議院的要求任命新總理。
因此,德國的不信任投票具有「先選出繼任者,再使現任總理去職」的建設性特徵,目的在於避免政府因單純否決而陷入長期不穩定。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兩項要件:
- 主體是聯邦議院,而非聯邦參議院。
- 聯邦議院必須同時選出新的聯邦總理,不能只通過單純的「反對現任總理」決議。
德國基本法第 67 條要求,聯邦議院只有在以議員過半數選出繼任總理後,才能向聯邦總統提出罷免現任總理的要求。這種制度與一般「不信任投票」不同,故稱為「建設性」不信任投票。
選項分析
(A) 錯誤。 聯邦參議院並無單獨罷免聯邦總理的權限。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的主體是聯邦議院,且不是以簡單多數即可任意罷免,而是須以議員過半數選出繼任總理。
第 40 題2 分
下列關於美國與英國行政、立法關係的比較,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美國與英國的行政、立法關係,核心在於兩國政府體制不同:
- 美國採「總統制」,強調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
- 英國採「議會內閣制」,強調行政權與立法權融合,政府須對國會負責。
判斷重點包括:
- 政府首長是否須取得國會信任。
- 行政官員能否兼任國會議員。
- 行政首長是否有權解散國會。
- 行政、立法兩權究竟採分立或融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先掌握「美國總統制、英國內閣制」的基本差異,再逐一核對選項:
| 比較事項 | 美國總統制 | 英國議會內閣制 |
|---|---|---|
| 政府首長 | 總統 | 首相 |
| 政府存續基礎 | 固定任期,不以國會信任為必要條件 | 須維持下議院信任 |
| 行政與立法關係 | 權力分立 | 權力融合 |
| 行政官員與國會議員身分 | 原則上不得兼任 | 內閣成員通常為國會議員 |
| 解散國會 | 總統無權解散國會 | 首相可依程序促成國會解散 |
依此即可判定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美國與英國的政府首長均須持續獲得國會信任才能留任
錯誤。
英國採議會內閣制,首相及內閣必須維持下議院多數支持。若政府在重大信任案中失去下議院支持,通常須辭職或促成解散國會重新選舉。因此,英國首相確實具有「對國會負責」的特徵。
美國總統則採固定任期制,總統並非因國會不信任而當然去職。總統任期原則上固定,國會不能單純透過不信任案使總統下台;總統去職須依憲法所定之彈劾程序,且須涉及叛亂、賄賂或其他重罪及輕罪等事由,經眾議院提出彈劾、參議院審判定罪。
因此,選項使用「均須」一詞,將英國內閣制特徵錯誤套用到美國總統制,故不正確。
(B) 美國行政部門首長原則上不得同時擔任國會議員,英國內閣成員則通常具有國會議員身分
正確。
美國採行政、立法分立。依美國憲法的官員兼任限制,國會議員不得同時擔任聯邦政府官職;行政部門的部長級官員也不得同時保有國會議員身分。國會議員若被任命為國務卿、國防部長等行政部門首長,通常須先辭去國會議員職務。
第 41 題2 分
美國政治學者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認為,下列何者特別容易引發文明衝突,因為它幾乎沒有協商的空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政治學者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文明衝突論」(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杭廷頓認為,冷戰後國際衝突的主要根源,將逐漸由意識形態與經濟利益,轉向不同文明之間在下列方面的差異:
- 宗教信仰
- 歷史記憶
- 文化傳統
- 語言
- 價值觀
- 政治制度與生活方式
其中,宗教涉及人們對神聖事物、終極真理、人生意義及道德秩序的根本信念。一旦衝突涉及宗教核心信仰,當事人通常不易透過利益交換或政策妥協解決,因此特別容易形成深層且持久的文明衝突。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特別容易引發文明衝突」及「幾乎沒有協商的空間」。
判斷重點在於:哪一項最涉及不可輕易讓步的根本信念?
宗教信仰通常被視為超越世俗利益的終極價值,信徒可能認為其信仰具有絕對性與神聖性。相較於習俗、語言與一般自我認同,宗教衝突較難透過交換利益、制度安排或相互調整來化解。因此,依杭廷頓的文明衝突論,應選擇宗教。
選項分析
(A) 宗教:正確
宗教是文明的重要核心要素,也是最容易涉及絕對信念與神聖價值的因素。不同宗教間對於神、人、道德、救贖及社會秩序的理解,可能存在根本差異。
由於宗教信仰具有高度認同性與神聖性,衝突雙方往往不會將其視為一般利益問題處理,妥協空間因而受到壓縮。杭廷頓所稱文明衝突,特別容易在具有不同宗教傳統的文明間發生,故本項正確。
(B) 習俗:錯誤
第 42 題2 分
對比較政治學者而言,「相關關係(correlation)」與「因果關係(causal relationship)」何者較具價值?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較政治研究中的「相關關係」與「因果關係」。
- 相關關係(correlation):表示兩個變項之間具有共同變動的關聯。例如,教育程度與政治參與程度可能呈正相關,表示教育程度較高者,政治參與程度通常也較高。但相關關係只能說明「一起變動」,不能直接證明其中一項造成另一項。
- 因果關係(causal relationship):表示一個變項的變化會導致另一個變項產生變化。前者稱為原因或自變項,後者稱為結果或依變項。因果分析不僅描述變項間的關聯,更試圖解釋「為什麼」及「如何」產生結果。
比較政治學的研究目的,不只是發現不同政治現象之間是否同時出現,更重要的是找出政治制度、社會條件或行為因素如何造成特定政治結果。因此,就研究解釋力而言,因果關係較具價值。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比較兩者的研究功能:
- 相關關係主要回答:「兩個變項是否一起變動?」
- 因果關係進一步回答:「一個變項是否造成另一個變項的變化?」
因果關係通常包含相關關係,但相關關係本身不必然代表因果關係。若以 表示原因、 表示結果,相關研究可能只發現:
因果研究則試圖證明:
也就是 的變化確實造成 的變化,並排除第三變項、反向因果或偶然巧合等因素。
例如,研究發現民主程度與經濟發展程度具有相關性,仍不能立即認定民主制度必然造成經濟成長,因為兩者可能同時受到教育程度、歷史條件或國際環境等第三變項影響。因果研究則必須進一步建立合理的理論機制,並控制其他可能因素。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高市早苗政府主張因應安全環境變化推動修憲。即使修憲案已獲眾議院普通多數支持,依日本憲法第 96 條,仍須完成哪項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日本修憲程序及日本國憲法第 96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日本憲法採取「國會提案與特別多數+國民公投」的嚴格修憲制度。
依日本憲法第 96 條:
- 修憲案須經國會兩院,即眾議院與參議院,各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出。
- 修憲案須交付國民投票,並經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 修憲案經國民承認後,由天皇依國會之名義公布。
因此,僅有眾議院普通多數支持,尚不足以完成修憲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應抓住三個關鍵字:
- 「兩院」:眾議院與參議院均須參與。
- 「三分之二以上」:不是普通多數,而是特別多數。
- 「國民公投」:國會通過後,仍須交付國民投票。
題幹已明確指出只有眾議院普通多數支持。依日本憲法第 96 條,還必須經國會兩院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交由國民公投通過。因此選項 D 符合日本修憲的核心程序。
須注意,嚴格完整的程序還包括國民公投通過後,由天皇公布修憲案;但本題各選項中,只有 D 正確掌握修憲的實質要件,故依官方答案選 D。
選項分析
(A) 由首相直接發布修憲命令
第 44 題2 分
當伊朗總統的政策主張與最高領袖的國家安全方針發生衝突時,依其憲政體制,通常由誰掌握最終決定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政體制中的權力核心,以及總統與最高領袖之間的權限關係。
依伊朗憲法,最高領袖(Supreme Leader)是國家最高政治與宗教權威,掌握國家重大政策方向,尤其包括:
- 決定國家一般政策;
- 統率武裝部隊;
- 宣戰、媾和及動員軍隊;
- 任免軍事與司法體系重要官員;
- 透過相關制度監督國家整體運作;
- 在國家安全與重大政治方向上,對總統及行政機關具有上位指導權。
總統雖為行政部門首長,負責政府日常行政與政策執行,但其權力受到最高領袖所決定之國家基本方針拘束。因此,當總統政策與最高領袖的國家安全方針衝突時,最終決定權在最高領袖。
本題涉及伊朗憲法第 110 條所列最高領袖職權,以及第 113 條關於總統地位的規定。相關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憲政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權力位階」與「職權性質」兩步驟:
第一,確認總統與最高領袖的地位。伊朗總統雖由人民選舉產生,且為行政部門首長,但不是國家最高權力核心;最高領袖才是國家整體政治、宗教與安全方向的最終領導者。
第二,確認題目所涉及的事項。題目指出的是「國家安全方針」發生衝突。國防、武裝部隊與國家安全屬於最高領袖的重要權限範圍,總統不能以行政政策排除最高領袖的決定。
因此,最終決定權應歸於最高領袖,選擇 (D)。
選項分析
(A) 總統:錯誤
伊朗總統是行政部門首長,負責政府行政事務、公共政策執行及國家日常治理,職權範圍相當重要。然而,總統必須在最高領袖所確立的國家整體政策與安全方針下行使權力。
總統的民選地位不代表其位階高於最高領袖。當兩者在國家安全與重大政策方向上發生衝突時,總統不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 45 題2 分
中國共產黨最具權力的核心決策機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權力結構,以及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
中國共產黨的主要中央組織包括:
- 全國代表大會
- 中央委員會
- 中央政治局
-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
其中,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通常被視為中國共產黨及中國政治體制中最具實際權力的核心決策機構,負責處理國家與黨的重要政策及重大事項。
本題涉及中國共產黨組織規範與中國國家機關定位,相關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制度與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權力核心程度」與「組織層級」雙重判斷:
- 先確認題目詢問的是「最具權力的核心決策機構」,重點在實際政治決策權,而非形式上的最高組織。
- 再比較各選項的組織性質:
-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黨內最高層級的日常核心決策機構。
- 中央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出,負責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全黨,但實際決策核心集中於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並非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決策機構。
- 國務院:中國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行政事務,並非中國共產黨最高核心決策機構。
因此,題目所問的「最具權力核心決策機構」為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
選項分析
(A)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正確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中央領導體系中的核心機構,成員人數較少,負責討論、決定黨和國家的重大政策與重要事項。
在中國政治運作中,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具有高度的決策集中性,是中國共產黨最高層級的日常核心決策機構。因此,本選項符合題目所稱「最具權力的核心決策機構」。
(B) 中央委員會:錯誤
第 46 題2 分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工業民主國家中,推動國家擴大經濟干預的主要政治力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工業民主國家的國家干預與福利國家擴張」。
戰後西方民主國家普遍受到下列因素影響:
- 凱因斯主義興起,主張政府透過公共支出、經濟調節與社會政策,降低失業與景氣波動。
- 勞工階級組織化程度提高,工會與社會民主政黨具有較大政治影響力。
- 勞工階級選民要求失業保險、年金、醫療、教育、住宅及其他公共服務。
- 國家因而擴大對經濟與社會的干預,形成「福利國家」及「混合經濟」的發展。
因此,題目所問「推動國家擴大經濟干預的主要政治力量」,核心在於辨認戰後福利國家擴張的主要支持者。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利益需求與政策結果對照法」:
- 先判斷國家擴大經濟干預通常包括哪些政策,例如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公共支出及政府對經濟的調節。
- 再觀察各選項所代表的政治團體,其政策偏好是支持擴大政府功能,抑或反對政府干預。
- 要求社會保障與公共服務的勞工階級選民,直接支持戰後福利國家及國家干預的擴張,與題幹政策方向一致。
故正確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主張去管制化的大型企業
錯誤。
「去管制化」是減少政府對市場、產業及企業活動的限制,通常與降低政府干預、放寬管制及強化市場競爭有關,政策方向與國家擴大經濟干預相反。
大型企業在特定時期可能支持政府提供基礎建設、產業補貼或經濟穩定措施,但題目問的是推動國家整體擴大經濟干預的主要政治力量;主張去管制化的大型企業並非最符合此一政策方向的力量。
(B) 要求社會保障與公共服務的勞工階級選民
正確。
第 47 題2 分
某國在現代化過程中,都市資產階級逐漸壯大,成功削弱土地貴族的政治特權;部分地主轉型為商品化農業經營者,農民則逐漸成為受僱勞工,未形成獨立的革命力量。依巴林頓・摩爾(Barrington Moore, Jr.)的觀點,該國最可能走向何種政治發展路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巴林頓・摩爾(Barrington Moore, Jr.)在《民主與專制的社會起源》中提出的現代化與政治發展路徑理論。
摩爾認為,現代國家的政治制度,主要取決於下列階級力量及其互動關係:
- 地主階級是否維持政治支配地位
- 資產階級是否壯大並打破地主特權
- 農民是否形成具有自主性的革命力量
- 各階級之間是否形成特定政治聯盟
其著名命題可簡化為:
- 資產階級壯大並打破地主特權:促成資產階級革命與議會民主。
- 地主階級與弱勢資產階級結盟,壓制農民與勞工:形成由上而下的法西斯或專制現代化。
- 農民具有高度革命性,並與革命政黨結合:形成共產主義革命與高度集權政體。
題幹所描述的階級結構,正是第一條路徑。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階級力量—政治聯盟—制度結果」的對照方式判斷。
題幹有三個關鍵訊息:
- 都市資產階級逐漸壯大
- 資產階級成功削弱土地貴族的政治特權
- 農民未形成獨立的革命力量,並逐漸成為受僱勞工
其中最重要的判斷點是:資產階級已經有能力打破地主階級的政治支配,而地主並未與弱勢資產階級共同建立反民主的統治聯盟;同時,農民也未成為革命主體。
因此,該國最符合摩爾所說的「資產階級革命」路徑,政治結果是建立議會民主制度。
選項分析
(A) 地主與弱勢資產階級結盟,推動由上而下的法西斯現代化
錯誤。
此選項描述的是摩爾理論中的法西斯現代化路徑。其前提是:
- 地主階級仍保有強大政治權力;
- 資產階級力量相對弱小,無法獨立推翻地主階級;
- 地主與資產階級結盟,共同壓制農民與勞工;
- 現代化由國家與菁英階層自上而下推動。
但題幹明確指出都市資產階級逐漸壯大,且已成功削弱土地貴族的政治特權,與本選項的「地主—弱勢資產階級結盟」不符。
第 48 題2 分
美國總統在未獲國會宣戰或特別授權的情況下,派遣美軍投入敵對行動,並於 48 小時內向國會報告。依 1973 年《戰爭權力決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1973年戰爭權力決議》(War Powers Resolution)對美國總統派兵參與敵對行動的時間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與本題設定:
- 總統在未經國會宣戰或特別授權下,派遣美軍進入敵對行動,須於 48小時內向國會提出報告。
- 自提出報告起,總統原則上須在 60日內終止軍事行動,除非國會已宣戰、制定特別授權,或因無法召集國會而有法定例外。
- 如有必要完成安全撤軍,總統得增加 30日撤軍期間。
因此,最長基本期間為:
但這並不表示總統可以不受國會控制而自行作戰90日;其中後30日的性質是撤軍期,並非繼續進行敵對作戰的授權。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48小時、60日、30日」三個關鍵數字判斷:
- 48小時:總統向國會報告的期限。
- 60日:原則上終止用兵的期限。
- 30日:必要時為安全撤軍而增加的期限。
選項若將90日解釋為總統可自由作戰的期間,即屬錯誤;正確敘述應同時呈現「60日終止用兵」與「必要時增加30日撤軍期」。
選項分析
(A) 總統可自行持續作戰90天,無須國會介入
錯誤。
《戰爭權力決議》並未授權總統在未獲國會宣戰或特別授權時,自行進行90日的敵對行動。60日是原則上的終止用兵期限,增加的30日僅限於必要的安全撤軍,不能作為持續作戰的90日授權。
(B) 國會若未反對,軍事行動即可無限期延續
錯誤。
第 49 題2 分
弗里德里希‧梅爾茨(Friedrich Merz)曾任德國聯邦議員及基民盟/基社盟黨團領袖,離開第一線政治後再度回歸,並於 2025 年出任德國聯邦總理。其政治生涯最能說明德國菁英甄補的哪項特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德國政治菁英甄補」的運作特徵,重點在於:德國屬於以政黨為核心、以議會為中心的民主政治體制,政治人物通常須經過長期政黨組織培養、國會歷練及黨內競爭,才有機會取得高層政治職位。
德國聯邦總理並非由人民直接選出,而是依《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 63 條,由聯邦總統提名,經聯邦議院選舉產生,且須取得聯邦議院議員過半數支持。因此,總理產生與政黨提名、國會席次及組閣協商密切相關。
弗里德里希‧梅爾茨的政治生涯呈現以下歷程:
- 長期參與基督教民主黨(CDU)。
- 曾任德國聯邦議員。
- 曾擔任基民盟/基社盟聯邦議院黨團領袖。
- 離開第一線政治後進入企業界。
- 其後重返政壇,參與黨內領導競爭。
- 擔任基民盟黨主席後,於 2025 年出任聯邦總理。
這種「政黨歷練—國會經驗—黨內競爭—重新取得政治領導職位」的發展模式,正是德國政治菁英甄補的重要特色。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制度背景加人物經歷」的判斷方式:
第一,確認德國聯邦總理的產生方式。德國總理由聯邦議院選出,並非全國選民直接選出,因此凡是強調「個人聲望」或「人民直接選舉」的敘述,均不符合德國制度。
第二,觀察梅爾茨的政治生涯。梅爾茨並非完全以企業界身分直接取得總理職位,而是具有長期政黨參與、聯邦議員及黨團領導經驗,並經歷黨內競爭與政治生涯中斷後的重新回歸。
第三,將人物事例與政治菁英甄補概念連結。梅爾茨的案例說明,德國政治菁英的形成重視政黨組織、國會經驗及黨內權力競逐,故選擇涵蓋這三項要素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企業經歷可取代政黨提名與國會多數支持
錯誤。
梅爾茨離開第一線政治後曾從事企業相關工作,但企業經歷並未取代其政黨資歷與國會經驗。德國聯邦總理的產生仍須依循議會政治程序,通常須獲得政黨支持、參與組閣協商,並取得聯邦議院多數支持。
企業背景可以成為政治人物的個人資歷之一,但不能單獨取代政黨提名及國會支持。因此,本選項錯誤地將個人職業經歷說成政治權力的直接來源。
第 50 題2 分
依據威權政體分類,中國最符合下列何種威權統治型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威權政體」的分類,關鍵在於判斷:
- 國家最高政治權力由誰掌握;
- 政黨是否能自由競爭;
- 反對黨是否有機會透過選舉取得中央政權;
- 軍方或君主是否具有實質統治權。
中國由中國共產黨掌握國家政治核心,其他政黨雖具有合法地位,且存在政治協商制度,但不得與中國共產黨進行自由、平等的中央政權競爭。因此,依威權政體分類,屬於「不允許多黨競逐中央政權的一黨制政權」。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選項中的三個分類標準:
- 「軍事政權」:軍方掌握實際政治權力。
- 「君主制政權」:君主具有實質統治權。
- 「一黨優勢政權」:允許政黨自由競爭,但某一政黨長期取得優勢。
- 「一黨制政權」:不允許多黨自由競逐中央政權,特定政黨具有政治壟斷地位。
中國的政治制度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央政權並未開放多個政黨透過自由競爭取得執政權。因此直接符合「不允許多黨競逐中央政權的一黨制政權」。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及其他民主黨派的存在,並不等於實施多黨競爭型民主制度。這些政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參與政治協商,並無透過競爭性選舉取代中國共產黨、取得中央執政權的制度性可能。
選項分析
(A) 允許一黨選舉的軍事政權
錯誤。軍事政權的核心特徵是軍方掌握國家實權,例如軍事領袖、軍事委員會或軍方集團直接控制政府。
中國的最高政治權力掌握在中國共產黨的黨政體系,而非由軍方以獨立政治集團身分統治。中國人民解放軍受中國共產黨領導,並非軍方脫離政黨領導、直接支配國家的軍事政權。
此外,「允許一黨選舉」本身也不是判斷軍事政權的主要標準,不能因存在選舉形式即認定為軍事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