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外交特考四等 外交行政人員行政組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外交特考・四等・外交行政人員行政組
試題代碼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第 1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下列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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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75 條的明文規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換言之,憲法事項若需另訂實施程序,應由法律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至今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幾乎直接重述憲法第 175 條。抓住「另定實施程序」後面的法定用語「以法律定之」,即可判斷答案為法律。此處所稱法律,是依憲法程序制定、由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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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基本國策保障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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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所揭示的基本國策,以及大法官如何判斷立法措施是否為基本國策的實踐。基本國策可作為立法依據,但具體措施仍須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相關基本權保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身心障礙者保障、社會福利與全民健康保險等政策。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各選項所涉措施與大法官解釋:若解釋肯認該措施與基本國策相符,便屬基本國策的實踐;若解釋認定措施侵害基本權而違憲,則不屬本題所問的實踐。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於基本國策的實踐。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要求一定規模的得標廠商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達比例者繳納代金。釋字第 719 號認為,此規定旨在促進原住民族就業,尚未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屬於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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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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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國策」的規範效力與功能。基本國策規定於憲法第十三章,主要指引國家政策方向、彰顯核心價值,並作為解釋憲法及制定法律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基本國策原則上不是人民可直接據以請求法院判令國家給付或採取特定措施的請求權基礎。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基本國策具有憲法上的客觀規範效力,國家應予遵循;但這不當然表示人民因此取得可直接在訴訟上主張的主觀公權利。依此判斷各選項,將基本國策說成可直接作為訴訟請求救濟依據的敘述,與本題採取的通說立場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基本國策通常不能單獨作為人民在訴訟上請求救濟的直接依據,也不當然使人民取得主觀請求權。人民若要請求國家給付或採取措施,仍須依具體法律規定或可直接主張的基本權利尋求救濟。本題官方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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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外國人受驅逐前之暫時收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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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人受驅逐出國前暫時收容的法律性質,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所要求的司法救濟程序。暫時收容雖不是刑事羈押,但會限制受收容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必須符合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釋字第 708 號對收容程序的要求:受收容人對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時,移民署須於法定期間內將其移送法院,由法院裁定是否收容。這項規則不是「所有收容處分一律先由法院作成」,也不是「收容與刑事羈押不同,所以不必有司法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暫時收容處分並非一律須由法院事前作成。釋字第 708 號要求的是,受收容人對暫時收容不服時,應由移民署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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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工作權與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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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對職業自由(工作權)限制所採的比例原則審查。依憲法第 15 條,人民有工作權;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限制人民選擇職業或從事職業,須有正當目的,且手段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通常檢驗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是否侵害較小,以及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均衡。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當時的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措施與相關解釋的結論。特別注意工作權限制的強度:職業執行方式的限制,通常與完全禁止進入職業不同;涉及公共安全、專業能力或交通安全的管制,仍須檢驗其目的與手段是否相稱。

選項分析

(A) 錯誤。​地方自治團體為避免特定營業場所對居民生活、環境或公共秩序造成影響,以自治法規限制營業場所間的距離,並非當然違反比例原則。只要限制有合理的公共利益目的,且距離要求與目的相稱,仍可能合憲;本選項概括稱其違反比例原則,與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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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結社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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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結社自由。結社自由不只保障人民成立團體,也保障團體的自主運作,以及人民參與或不參與團體的自由。解題時要分清楚:某種政治主張本身,不當然使結社失去憲法保障;是否得限制,仍須依憲法秩序及相關法律判斷。

以下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結社自由保障的範圍。前三項涉及團體名稱、人民參與與團體內部自治,均屬結社自由的保障內容;D 則將特定政治主張一概排除於保障之外,與結社自由的保障原則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結社自由保障人民成立團體時決定團體名稱的自由,也保障團體成立後依其自主意思更改名稱。團體名稱屬於團體自我形成與表意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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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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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6 條保障的訴訟權: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原則上應有依法請求法院救濟的機會。救濟途徑與程序可由法律規定,但不能僅因措施的形式或當事人身分,就一概排除司法救濟。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第 736 號、第 720 號及第 378 號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與相關解釋的結論,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原則上屬法規性質」誤寫成「任何情形都不得救濟」。釋字第 742 號正是確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原則上屬法規性質,卻也指出其中直接影響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權益的具體項目,仍應容許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因此,選項 A 把例外救濟也一併排除,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依釋字第 742 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所作的必要變更,原則上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但若其中具體項目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受影響者應可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選項雖正確提到其法規性質,卻錯稱「縱直接限制……亦不得提起」救濟,與釋字第 742 號意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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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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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所定的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時,被彈劾人即解職。

解題方法

抓住程序中的兩個機關即可判斷:

  1. 立法院提出彈劾案,並依規定進行提議、決議。
  2. 憲法法庭判決是否成立;成立時,被彈劾人即解職。

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立法院提出」與「憲法法庭判決成立後解職」,才是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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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憲法第 10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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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所列「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判斷時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該條列舉的中央專屬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第 107 條。該條列有國防、外交、國籍法及刑事民事法律、度量衡、幣制及國家銀行、國際貿易政策、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等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行政區劃」則未列於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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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行政院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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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及《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重點是行政院會議的組成、議決事項與行政院的決策體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院會議雖由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組成,也會討論並作成決議,但這不代表行政院採取「合議制」。行政院以行政院院長為首長;會議決議仍受院長的職權與主持權統攝,並非由合議機關獨立決定行政院意思。

解題方法

先用憲法第 58 條核對行政院會議的組成與職權,再辨別「會議有議決權」和「行政院採合議制」並非同一件事。選項 B 把會議能作成決議,直接推成行政院是合議制,混淆了會議程序與機關決策體制,因此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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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5 號解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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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的程序,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35 號對「臨時會能否審議不信任案」的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7 條,不信任案應在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同法第 39 條規定以記名投票表決;第 41 條規定,未獲通過者,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司法院釋字第 735 號指出,憲法並未禁止立法院在臨時會提出並審議不信任案,因此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涉及表決方式、臨時會審議、再提案期限及提案程序,再將敘述與上述法定程序對照。選項 B 與釋字第 735 號意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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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有關立法院調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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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所揭示的立法院調查權界限。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得在必要範圍內行使調查權;但調查事項須與其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並須尊重權力分立,以及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的權限。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釋憲見解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住釋字第 585 號對調查權的兩項界限:

  1. 目的界限:調查事項須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
  2. 權力分立界限: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須尊重其他憲法機關的權限,也應適當尊重行政權本質上具有的行政特權。

因此,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釋字意旨。選項 A 將調查權延伸至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與釋字第 585 號所設界限不符,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仍得對其行使調查權

錯誤。立法院調查權不得侵入其他憲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核心範圍。釋字第 585 號指出,對於受憲法保障、具有獨立行使職權地位的機關,立法院不得以調查權妨礙其職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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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司法院之組織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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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與考試院的組織分工,尤其要辨別「司法審判機關」與「公務人員保障機關」分屬哪一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08 年《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案件;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則是考試院所設機關,掌理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的審議、查證、調處及決定,不屬於司法院。

解題方法

先按機關所屬院別分類: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均屬司法院組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則隸屬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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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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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誰有權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及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遇到法律疑義的聲請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包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

聲請人資格會因聲請事項而異:中央或地方機關得就職權上適用的法規範聲請解釋;法官審理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得聲請解釋;人民、法人或政黨則須符合依法定程序救濟後仍有權利受侵害等條件。機關內的個別職員或檢察官,不能僅憑其職務身分直接聲請。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聲請者的身分與聲請方式即可。選項若是「法官不得聲請釋憲」,與法官得在審理案件時聲請解釋的規定相反,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A) 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條約違憲:正確。 條約經我國批准或加入,並經國內法程序生效後,仍須符合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符合聲請資格的機關或法官,得就職權適用的法規範聲請解釋;條約具有國內法上的適用效力且與案件或機關職權相關時,也可能成為聲請解釋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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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考試院院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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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考試院院長的任命方式、任期、職務,以及是否受政黨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4 條,考試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為 6 年。院長並依《考試院組織法》主持考試院會議。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項敘述:院長的會議職務、任命程序、政黨身分限制及任期。前三項職務與任命、任期可由憲法及相關法律確認;關鍵在於「不得加入任何政黨」是否為法律規定的限制。考試院院長並無此項不得加入政黨的法定要求,因此該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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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蔡英文總統在 2019 年元旦談話中,提及「四個必須」是兩岸關係能夠正向發展的關鍵基礎。請問此「四個必須」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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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蔡英文總統 2019 年元旦談話提出的「四個必須」,也就是兩岸關係要正向發展所需的四項基礎。四項內容為:

  1. 必須正視中華民國臺灣存在的事實。
  2. 必須尊重兩千三百萬人民對自由民主的堅持。
  3. 必須以和平、對等的方式處理兩岸歧異。
  4. 必須以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公權力機關,進行協商。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不包括」哪一項,直接將選項與「四個必須」逐項核對即可。前三項分別對應其中三項原文;擴大臺灣國際生存空間並不在這四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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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中國大陸於 2018 年開始推動「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發放。請問中國大陸關於此一制度的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申領條件、證件記載內容,以及居住證的有效期限與簽發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辦法條文即可:先確認居住證的期限與簽發機關,再核對證件記載事項及申領資格。尤其要區分「港澳臺事務辦公室」與「公安機關」的職掌;辦法明定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居住證的有效期限是 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並非十年,也不是由各級政府的港澳臺事務辦公室簽發。題目將期限及簽發機關都寫錯,因此本選項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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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立法院於民國 99 年完成「陸生三法」的修正,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將「一限二不」納入法律的規定範圍之內。請問關於這次的修法,下列何者不在此「一限二不」的範圍之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99 年「陸生三法」修法所納入的「一限二不」政策,以及陸生來臺就學後的限制。

「一限二不」可整理為:

  • 一限:限制陸生就讀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的系所。
  • 二不:不承認中國大陸地區的醫事學歷;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本題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政策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

先把「一限二不」拆成三項,再逐一比對選項:若選項內容屬於限制就讀國安相關系所,或兩項「不」之一,即在範圍內;若不是這三項,就是題目所問的「不在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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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請問《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的主管機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2 條所定的主管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特定辦法的「主管機關」,應以該辦法條文中的明文規定作答,而不是依投資涉及的政策或產業領域推定。依第 2 條,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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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我國開放陸生來臺就學,除相關法律外,政府部門也公布多項相關規定。請問下列關於我國陸生政策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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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陸生來臺就學的招生名額、健保與工作限制。判斷時須區分「僑生、外籍生」與「大陸地區學生」的制度安排;兩者當時並非一律適用相同的健保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陸生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則是民國 113 年起實施的制度。

解題方法

先核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的名額及工作規定,再確認民國 108 年陸生是否已納入全民健康保險。A、B、D 的內容與當時規定相符;C 把陸生的健保待遇說成比照僑外生並由政府補助定額保費,與命題當年的制度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4 條規定,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的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也就是不占原核定給一般招生的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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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美國在兩岸關係的發展中,經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請問下列與美國兩岸政策相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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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對臺政策的基本架構與相關法案,包括《臺灣關係法》、《臺灣保證法案》及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解題時要注意: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主張的「一個中國原則」並不相同;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知悉(acknowledges)中方關於臺灣的立場,但這不等於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擁有主權。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政策內容與法案效果,並特別檢查選項所述的「通過」是否符合當時的立法事實。A、B、C 分別涉及法案或政策原則;D 則稱美國聯邦眾議院在特定月份通過美臺雙邊貿易協定,應核對是否確有該協定及相關通過紀錄。

選項分析

(A) 正確。《臺灣保證法案》要求美國國務院定期檢視並更新對美臺官方互動的指引,政策方向包括鼓勵美國官員與臺灣官員接觸。選項所述符合該法案的政策方向。題目以「2019 年《臺灣保證法案》」稱之;該法案於 2019 年提出並經國會審議,後於 2020 年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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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2019 年 1 月蔡英文總統在元旦談話裡,指出為了守護臺灣的安全,我們會為兩岸交流建立三道防護網。請問此「三道防護網」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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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蔡英文總統於 2019 年元旦談話所提出的兩岸交流「三道防護網」。這是總統談話中的政策主張,並非法律條文;題目要辨認三道防護網的名稱,找出未列入者。

三道防護網為:民主防護網、資訊安全防護網、民生安全防護網。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所述的三項政策名稱與選項逐一比對。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未出現在三道防護網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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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2019 年 1 月習近平提出中共對臺工作的綱領性講話,一般通稱為「習五點」。請問下列何者不在「習五點」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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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習近平於 2019 年 1 月 2 日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 40 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內容,通稱「習五點」。五點主張依序為:

  1. 攜手推動民族復興,實現和平統一目標。
  2. 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
  3.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維護和平統一前景。
  4. 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夯實和平統一基礎。
  5. 實現同胞心靈契合,增進和平統一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屬於上述五項原文主張,再找出其中未列入的內容。題目問「何者不在『習五點』之內」,因此須選出與五點內容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攜手推動民族復興,實現和平統一目標:正確。 這是「習五點」第一點的主張,內容與講話所列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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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美國與中國大陸曾經共同對外發表三個重要的外交聲明,這三個聲明被合稱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請問這三個文件所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中美關係史中的「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名稱。三份文件依序為:

  1. 《上海公報》:1972 年發表,標誌尼克森訪問中國大陸期間雙方公布外交立場。
  2. 《中美建交公報》:1978 年發表,宣布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 1979 年 1 月 1 日起建立外交關係。
  3. 《八一七公報》:1982 年發表,內容涉及美國對臺軍售等議題。

解題方法

辨認三份公報的標準組合即可作答: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八一七公報。作答時要注意各公報的常見別稱,以及不要把其他日期相近或名稱相似的外交文件混入其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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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臺灣民眾欲前往中國大陸,需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臺胞證)。請問中國大陸關於臺灣民眾赴陸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居民赴中國大陸所持旅行證件的申請機關、法源依據及有效期限。依民國 108 年法規,《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規範臺灣居民來大陸的旅行證件;臺胞證由公安系統的出入境管理機關及其委託機構受理、核發,並非由臺灣事務辦公室簽發。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提到的「申請方式、簽發機關、法源、效期」。特別注意「臺灣事務辦公室」是處理涉臺事務的機關,與實際簽發旅行證件的公安出入境管理機關並非同一機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 13 條,臺灣居民經由外國赴大陸,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向中國駐外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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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近年來,美國政府發布不少與兩岸關係相關的文件。請問下列那一部法案,已獲得美國國會的通過,並由總統簽署生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國會通過、並經總統簽署生效的對臺法案。判斷時要區分「法案名稱」與「政策倡議或提案」:題目問的是已完成立法程序的法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立法情形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臺灣旅行法》的立法事實即可判斷:該法由美國國會通過,並於 2018 年由總統簽署生效,放寬美臺官員互訪的限制,鼓勵美國各層級官員與臺灣官員互訪。因此,符合題幹所問者為「臺灣旅行法」。

選項分析

  • (A) 臺灣互訪法:錯誤。 這不是本題所指、已由美國國會通過並經總統簽署生效的法案名稱。題目描述的官員互訪政策,正式法案名稱是《臺灣旅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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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根據中國大陸的規定,中國大陸民眾欲來臺灣,需根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辦理。請問根據此一辦法,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對大陸居民赴臺旅行證件的主管機關、證件效期及延期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3 條,大陸居民前往臺灣,須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旅行證件;第 10 條規定,經批准前往臺灣者,由公安機關簽發或簽注旅行證件;第 11 條規定特殊情況下的延期程序;第 24 條則規定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為 10 年。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四個法規要點:簽發機關、修法時間、證件效期與延期機關。選項若把主管機關寫錯,即使其他內容符合規定,仍是本題所問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大陸居民赴臺旅行證件由公安機關簽發或簽注,具體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是民政機關。故此項為錯誤敘述。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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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 2018 年 3 月通過憲法修正案。請問下列那一項變革,不在此次修憲範圍之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2018 年 3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重點是分辨哪些制度變革寫入憲法,哪些是其他時間、透過其他制度或政策途徑推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2018 年修憲涉及多項重要變革,包括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序言、調整國家主席與副主席的連任限制,以及把憲法宣誓制度明文化。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則不在此次修憲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2018 年憲法修正案的內容」,再逐項核對選項是否屬於修正案所修改或增訂的憲法事項。不能只看某項制度是否在中國存在,還要分清它是否由這次修憲設立或明定。

選項分析

  • (A) 取消國家主席的任期限制:錯誤選項。​2018 年修憲刪除憲法第七十九條原有「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因此國家主席、副主席的連任不再受此項兩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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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請問現任美國在臺協會理事主席(Chairman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是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在臺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的人事職務辨識,重點是區分「理事主席」與「處長」等職務。題目出自民國 108 年考試,應以當時的職務人選作答。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詢問的是 AIT 理事主席(Chairman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再依民國 108 年的職務人選判斷。當時的理事主席是莫健(James Francis Moriarty),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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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中國大陸於 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布 31 條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請問下列措施,何者不在此 31 條之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2018 年中國大陸公布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亦稱「惠臺 31 條」的具體內容。這 31 項措施分為兩大類:12 項涉及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享有同等待遇,另有 19 項涉及臺灣民眾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與生活的便利措施。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惠臺 31 條」的政策內容。尤其要注意,措施中確實涉及臺灣學生赴陸就學,但不能因此把所有學生類政策都視為 31 條的一部分;關鍵是核對選項描述的對象與政策內容是否相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於 31 條措施。 措施包含臺灣民眾取得大陸相關資格、在大陸執業的便利安排。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人,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執業註冊,屬於醫療與就業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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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關於建設性不信任投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是國會制下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時,須同時提出新任政府領導人,並由國會選出接任者的制度。其典型例子是德國《基本法》的規定:聯邦議院只有在選出新任聯邦總理後,才能以不信任方式迫使現任總理下台;選舉新總理須取得聯邦議院全體議員的多數。

這項制度的設計目的,是避免國會只推翻現任政府、卻無法形成新政府,藉此維持政治穩定並強化總理地位。它能降低行政與立法僵局造成政府更迭的機會,但不保證能有效化解僵局。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分辨制度「能做到什麼」與「制度目的為何」:建設性不信任投票要求國會提出替代領導人,因此有助避免政府真空、維持行政延續;但若國會各方無法就新總理達成多數,僵局仍會持續。故將其描述為「有效解決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僵局」過度肯定,與官方答案所採的判斷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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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公民投票(referendum)對於代議民主的作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與代議民主的關係,以及公民投票的權限界線。公民投票是由公民直接對特定公共議題作成決定的直接民主機制,可補充代議民主、使重大政策取得直接民意授權;但它的效力仍受憲法拘束,不能因採取直接投票,就取得變更憲法基本原則或基本權保障的權力。

法規說明:​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民投票法》允許就法律制定、複決,以及重大政策等事項提案公投;憲法修正則須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辦理,不能以一般公民投票逕行變更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是在問「公投對代議民主的作用」,再區分兩類敘述:

  1. 描述公投在政治運作中的功能或實際效果,例如處理部門衝突、被行政部門作為政治工具。
  2. 主張公投可以直接改變憲法規範的內容,涉及公投權限是否受憲法拘束。

前者屬於公投可能具有的作用或政治風險;後者涉及憲法位階與修憲程序。選出逾越公投權限的敘述,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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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在憲政體制、選舉制度與總統和國會選舉的選舉周期的制度配套中,下列那一種配套組合最容易出現一致政府(unified government)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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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致政府」(unified government)與選舉制度、選舉時程及憲政體制的關係。一致政府是指總統所屬政黨同時掌握國會多數;若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黨,則稱為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

比較各組制度時,判斷哪一組最能讓總統選舉的政黨支持轉化為國會席次,並使選民在兩場選舉中做出相近的政黨選擇。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的憲政體制都是總統制,差異在國會選舉制度與選舉時間:

  1. 選舉周期:總統與國會選舉合併舉行時,兩場選舉的政黨動員與議題較容易同步;期中選舉則與總統選舉分開,選民可能因執政表現或政治氣氛改變國會選擇,增加分立政府出現的機會。
  2. 選舉制度: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通常有利大黨競爭,較容易形成集中於主要政黨的國會席次;單記可讓渡投票制則較有利於多黨競爭與小黨取得席次,較不容易讓總統所屬政黨單獨掌握國會多數。

因此,「總統制+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合併選舉」最有利於總統所屬政黨同時取得國會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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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SNTV)是複數選區制:每位選民只能投給一位候選人,得票最高的若干候選人當選。選票不能轉讓,未當選候選人的票也不會移轉給同黨其他候選人。

此制度的主要特徵包括:席次分配與政黨得票比例容易產生落差;小黨仍可能集中票源取得席次;同黨候選人須爭取相同支持者,黨內競爭往往激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制度通常具有的特徵,再找出與之不符的敘述。官方答案指定 A;依此作答,關鍵在於:SNTV 的比例性偏差並非「嚴重」,其比例性通常優於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但仍不如比例代表制。

選項分析

(A) 比例性偏差嚴重:錯誤,為本題答案。 SNTV 的席次由各選區得票排名決定,確實可能造成政黨得票率與席次率不一致;但與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相比,多席次選區使小黨有機會取得席次,比例性偏差通常較小。因此,將其概括為「比例性偏差嚴重」不符合本題採取的比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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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比較政治的新制度主義(neo-institutionalism)研究途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較政治中的新制度主義。新制度主義興起於對行為主義研究的修正:行為主義著重個人或群體的可觀察行為,新制度主義則重新把制度納入政治分析,探討制度如何形塑行動者的選擇、資源與互動結果。

「重回國家」是新制度主義發展的重要特徵;制度並非政治行為的被動背景,而會對個人行為產生實質影響。不過,新制度主義並非全盤捨棄行為主義,而是在既有研究之外,重新凸顯制度的重要性。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修正行為主義的制度忽略」與「完全捨棄行為主義」。新制度主義強調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影響,但「反省或補充某種研究途徑」不等於「完全放棄該途徑」。因此,題目中將新制度主義描述為「捨棄行為主義」,說法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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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關於半總統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半總統制的制度特徵。半總統制通常指: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並具有一定實權;同時設有向國會負責的行政院長(總理)。但總統與總理之間的權力配置及實際影響力,並非各國都相同,也會受到憲政慣例、國會政黨結構與政治情勢影響。

解題方法

判斷半總統制的選項,應掌握其核心不在於「總統與總理固定如何分權」,而在於雙首長行政體制下,兩者的權力關係可能隨制度設計與政治條件而變動。因此,描述其運作具有不確定性,符合半總統制的重要特徵。

選項分析

(A) 憲法明確劃分總統與總理的權力:錯誤。 半總統制國家的憲法可能規定總統與總理各自的職權,但權力界線未必清楚,實際運作也常受到政治慣例與國會多數結構影響,不能概括說憲法都明確劃分兩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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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關於內閣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閣制的權力關係。內閣制的行政與立法部門並非採取嚴格分立,而是具有權力融合與相互依存的特徵:內閣通常由國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組成,並須維持國會信任;國會可透過不信任案使內閣下台,而行政首長在特定制度安排下可解散國會、改選議員。

本題屬比較政府與政治概念題,沒有直接適用的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內閣制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內閣制的核心:行政與立法之間具有「合作、融合與相互制衡」,而非把兩者分隔到極大化分權。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內閣與國會之間的信任、責任及解散關係,即可判斷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極大化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分權制衡:錯誤。「極大化分權」較符合總統制的權力分立思維。內閣制中,內閣通常由國會多數產生,且對國會負責;行政與立法雖有各自職權,仍密切結合。因此,不能以「極大化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分權制衡」概括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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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在憲政的實際運作中,關於美國、巴西、俄羅斯與印度的內閣之負責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閣(行政部門)對誰負政治責任」,以及各國總統制、半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的差異。判斷時要區分「國會有監督、同意任命或質詢權」與「內閣須向國會負責」:前者不必然代表國會能以不信任案迫使內閣下台。

本題涉及俄羅斯憲法第 110 條、第 117 條,以及印度憲法第 75 條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各國行政體制,再確認內閣的政治責任對象:

  • 總統制下,內閣通常由總統任命並向總統負責,與國會分立。
  • 議會內閣制下,內閣須取得國會多數支持,並對國會負責。
  • 俄羅斯的政府同時受總統領導,且國家杜馬得對政府表示不信任;依本題採用的分類,列為向總統與國會負責。

選項分析

(A) 美國:內閣向總統與國會負責——錯誤。 美國採總統制,總統為行政部門首長,閣員由總統任命並協助總統施政,內閣主要向總統負責。參議院對部分人事任命有同意權,國會也能監督行政部門,但這不等於內閣須向國會負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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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那一個國家的中央與地方關係之建構採取單一制(unitary system)?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單一制」與「聯邦制」區別。單一制國家的中央政府掌握國家主權與憲法秩序,地方政府的權限原則上由中央依憲法或法律授予;聯邦制則由聯邦與各邦(州)依憲法分掌權限,地方邦通常具有受憲法保障的自治地位。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國的國家結構即可。題目問的是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建構方式,不是判斷地方是否享有自治或是否採取地方分權。單一制國家也可以下放相當程度的行政與自治權,仍不因此成為聯邦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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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比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與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與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官,重點在任命方式、任期、意見書制度及司法審查權。涉及法制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司法審查是法院審查法律或政府行為是否違憲的權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日本最高裁判所都具有違憲審查權,但兩國法官的任命及任期制度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比較兩國制度,找出兩者共同具備的特徵。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後任命;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則由內閣任命,並由天皇依內閣提名任命最高裁判所長官,並非都須經國會同意。任期方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採任職至退休、辭職或遭彈劾去職的制度;日本裁判官則有退休年齡及國民審查制度。因此,判斷共同制度時,司法審查權是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兩者皆須經過國會同意後任命:錯誤。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聯邦參議院同意後任命。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由內閣任命,並無全體裁判官均須經國會同意的程序;最高裁判所長官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因此「兩者皆須經過國會同意」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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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在社會同質性高的條件下,下列那一種選舉制度最有利於兩黨制的形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選舉制度對政黨體系的影響,尤其是杜瓦傑定律(Duverger’s Law):在社會同質性較高、選民偏好大致集中,且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時,制度通常會促使政黨競爭朝兩黨制發展。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是指每一選區選出一名代表,候選人只要得票數高於其他候選人即可當選,不必取得全體選票過半。此制度包含「機械性效果」與「心理性效果」:小黨即使有一定支持者,也常因得票分散而難以贏得席次;選民與政治人物因而傾向集中支持有勝選機會的大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選舉制度,再比較其對政黨數目的典型影響。題幹特別指出「社會同質性高」,表示缺少強烈的地域、族群或階級分歧來支撐多個政黨;在此條件下,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的席次獎勵與策略投票效果,最容易使競爭集中於兩個主要政黨。

選項分析

(A) 單一選區絕對多數決制:錯誤。 候選人須取得有效票過半才能當選;若無人過半,通常須進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可能促使政黨結盟或選民策略性集中,但第一輪仍可容納多個政黨參選,因此其形成兩黨制的效果不如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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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比較我國行政院院長與法國總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我國與法國的行政權運作,以及行政院院長、法國總理的任命與去職方式。兩者都擔任政府首長,並在總統也掌握行政職權的體制下運作;但兩者的任免權限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第 8 條則規定,總理由總統任命,但總統終止總理職務,須以總理提出政府總辭為前提。因而「任命」不等於「由總統單獨任免」。

解題方法

逐項比較兩國制度中的三個面向:職務是否為政府首長、行政權是否由總統與政府首長共同運作,以及總統能否單方面任免。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把兩國制度說成相同、但實際上不相同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兩者皆為政府首長:正確。 我國行政院院長是行政院的首長;法國總理則依《第五共和國憲法》第 21 條主持政府行動、負責國防並執行法律,是法國政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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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瑞士的憲政體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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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瑞士的政府體制,以及瑞士聯邦委員會(行政委員會)與國會之間的關係。瑞士聯邦委員會由聯邦議會選出,行政權由合議制的聯邦委員會行使;委員任期固定,議會不以倒閣方式使其去職,聯邦委員會也不能解散議會。因此,瑞士體制具有行政機關由國會產生的特徵,但不屬於典型內閣制。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區分兩件事:行政機關是否由國會選出,以及行政機關是否須對國會負政治責任、能否因議會不信任而下台。瑞士的聯邦委員會由聯邦議會選舉產生,符合選項 A;但其任期固定,議會不能透過倒閣使之解散或下台,行政委員會也不能解散國會。僅憑「行政權產生於國會」,不能將瑞士歸類為內閣制。

本題涉及瑞士憲政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制度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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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針對法國目前的總統選舉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國總統選舉的兩輪投票制,以及選舉制度如何影響候選人的結盟與協商。

法國總統選舉採絕對多數決:第一輪若無候選人取得有效票過半,則由得票最高的兩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第一輪中未能進入決選的候選人及其政黨,可能在兩輪之間與決選候選人協商,支持其中一方,以換取政策承諾、政治職位或其他利益。這種為取得支持而進行的政治交易,可能被稱為 corrupt bargain(腐敗交易)。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國制度與我國總統選舉制度的差異,再判斷兩輪投票如何影響政黨及候選人的策略。

我國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決,得票最高者當選;法國則設有第一輪與可能的第二輪決選。兩輪之間,未進入決選的候選人仍有機會透過支持、退選或協商影響選舉結果,因此容易形成候選人與政黨間的政治交易。這正是選項(D)所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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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關於日本眾議院議員選舉的「惜敗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日本眾議院採行小選舉區比例代表並立制。選民分別投票選出小選舉區議員及比例代表議員;在小選舉區落敗的候選人,若同時列入政黨比例代表名單,仍可能依比例代表選舉結果當選,俗稱「復活當選」。

「惜敗率」用來比較同一政黨在小選舉區落敗候選人的競爭力,其計算方式為:

惜敗率=落選候選人得票數該選區當選人得票數×100%\text{惜敗率} =\frac{\text{落選候選人得票數}}{\text{該選區當選人得票數}}\times 100\%

落選者得票越接近當選者,惜敗率越高;政黨在比例代表區取得席次後,符合復活資格者通常依惜敗率高低排序決定當選機會。

解題方法

先確認公式的分子、分母,再判斷其制度效果。公式分子應是「落選人得票數」,分母是「當選人得票數」;因此,把兩者顛倒的選項即為錯誤敘述。其餘選項則可由惜敗率與復活當選的連動關係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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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德國(聯邦)總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德國聯邦總統的產生方式、職權,以及其與英國君主在政治角色上的比較。德國採議會內閣制,聯邦總統是國家元首,聯邦總理則掌握政府領導權。相關制度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為準;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先分辨「誰選總統、誰任命總理、誰領導政府」,再判斷德國總統和英國君主的政治角色差異。德國總統不是由國會兩院聯席會議選出,也不直接任免總理;其權限受基本法規範,沒有一般性的緊急命令權。

選項分析

(A) 由國會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錯誤。 德國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選舉。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全體議員,以及各邦議會依比例選出的同額代表組成,並非聯邦議院與聯邦參議院兩院聯席會議。聯邦參議院代表各邦政府,並不以院會代表身分共同選舉總統。

(B) 直接任免總理:錯誤。 聯邦總理由聯邦議院選出,再由聯邦總統任命。總統的任命並非可不受限制地自行決定人選;依基本法所定程序,總統須任命獲聯邦議院選出的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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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歐盟(EU),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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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歐盟的成立沿革、歐盟法規的效力,以及歐盟主要機構的職權分工。涉及法源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歐盟運作條約》第 288 條規定,歐盟的「規則」(Regulation)具有一般適用性,全文具有拘束力,並且在所有會員國直接適用。因此,規則不必先經各會員國轉換為國內法,即能在會員國法律秩序中適用。須注意,「直接適用」是規則的特性;個別規定能否由人民直接援用,仍須看其內容是否清楚、明確且無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項制度事實:

  1. 1957 年《羅馬條約》建立的是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歐盟則由 1992 年簽署、1993 年生效的《馬斯垂克條約》正式建立。
  2. 歐盟規則具有直接適用及全文拘束力。
  3. 歐洲議會參與立法,但與歐盟理事會共同行使立法職權,並非擁有完整、獨占的立法權。
  4. 歐盟高峰會由會員國元首或政府首長組成;各國部長出席、共同制定法律的機構則是歐盟理事會。

依此判斷,只有 (B) 符合歐盟規則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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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美國的總統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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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總統制的行政首長、政府官員任命方式,以及總統選舉制度。美國總統同時是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國務卿是內閣成員,負責外交事務。總統選舉採選舉人團制度,選民投票選出各州選舉人,再由選舉人投票選出總統。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美國總統制的制度設計:

  • 行政權由總統領導,國務卿不是政府首長。
  • 內閣官員由總統提名,須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
  • 總統選舉以選舉人票決定當選者,不以全國普選票最多為必要條件。
  • 多數州採勝者全拿的選舉人票分配方式,因此(C)符合命題所考的選舉制度特徵。

選項分析

(A)國務卿是政府首長:錯誤。 美國政府首長是總統。國務卿是內閣首長之一,主管外交事務,並非統領整個政府的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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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那一個國家的憲法禁止總統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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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憲法對總統連任的限制,關鍵是分辨「不得連任」與「不得連續連任」或「只能連任一次」:

  • 不得連任:總統任期屆滿後,不得再當選總統。
  • 不得連續連任:可連任一次,但連續任滿後不能再接續任職。
  • 只能連任一次:可再當選一任,並非禁止連任。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國憲法對總統連任的文字。看到「不得連任」即符合題意;若規定可連任一次,或僅限制連續任期,就不符合。

選項分析

  • (A) 巴西:錯誤。 巴西憲法第 14 條第 5 項規定,總統得連任一次,並非禁止連任。
  • **(B) 菲律賓: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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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針對民主轉型(democratic transition)與政治轉型(political transition),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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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主轉型」與「政治轉型」兩個概念的範圍差異。政治轉型是較廣泛的概念,指政治制度、權力結構或政治運作方式的轉變;民主轉型則是政治轉型的一種,特指政治體制朝民主化發展的過程。

「政治變遷」(political change)可用來泛指政治現象或政治制度的改變,範圍廣,不預設變遷方向或結果。因此,在本題採用的概念用法中,政治轉型亦可用政治變遷來替代。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個概念的涵蓋範圍:政治轉型不限定轉變方向,民主轉型則限定朝向民主化。接著逐一檢視選項是否顛倒民主轉型的方向、混淆概念範圍,或錯置我國民主轉型的起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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