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外交特考四等 外交行政人員行政組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外交特考・四等・外交行政人員行政組
試題代碼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第 1 題2 分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基本國策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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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中,哪些經費或支出應優先編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其中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第 10 條第 10 項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限定的「優先編列」對象:社會福利工作中,條文明列的是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福利服務雖屬國家應重視的社會福利工作,卻不在該項優先編列的範圍內。再確認國民教育經費也依第 10 條第 10 項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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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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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地下穿越徵收地上權案)之主文意旨、解釋理由書背景,以及我國土地徵收程序中「徵收請求權」之主體關係。

  1. 憲法財產權之特別犧牲與補償:國家重大工程(如大眾捷運系統)穿越人民土地地下或上空,若致所有權人無法為通常使用時,構成財產權之特別犧牲,法律應建立相應之徵收補償機制。
  2. 補充解釋之要件:聲請人雖請求補充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但大法官認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明確,無補充之必要,故直接審查土地徵收條例。
  3. 徵收發動程序之相對人:土地所有權人獲賦予之公法上權利為「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而非「逕向主管機關請求徵收」。
  4.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大法官解釋為準;現行法已配合本號解釋於民國 110 年增訂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之 1,將該請求程序明文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理主體對應法」與「解釋程序定位法」:

  1. 辨識解釋之程序性質:先檢視本號解釋是否屬「補充解釋」。大法官在釋字第 747 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開宗明義駁回補充解釋之聲請,認定釋字第 400 號解釋並無未臻明確之處,故本號並非補充解釋,直接切入審查土地徵收條例。
  2. 辨別公法上法律關係之主體與流程: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採「需用土地人申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之二階段架構。土地所有權人並無直接要求主管機關作成徵收處分之請求權;釋字第 747 號解釋賦予人民的是請求需用土地人發動徵收的權利。掌握「非逕向主管機關請求」的關鍵,即可排除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57 條第 1 項),係落實憲法比例原則與「徵收為最後手段性」之憲法要求,向來為大法官解釋所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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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行動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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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動自由」的憲法保障範圍,以及警察臨檢對行動自由的影響。行動自由雖未在憲法中明文列舉,仍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其內容包括人民決定前往何處、停留於何處,以及使用交通工具移動的自由。

法源與年度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指出,警察臨檢若對人民的行動自由造成干預,仍須受憲法保障及法律規範,不因限制時間短暫就排除基本權保障。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行動自由的定義與釋字第 535 號解釋意旨。關鍵在於區分「限制時間短」與「不涉及基本權」:短暫限制仍可能構成對行動自由的干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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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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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言論自由及相關表現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國家限制言論時的比例原則。命題年度為民國 107 年,以下依當時有效的解釋見解判斷。

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表意,也保障人民不表意的自由;商品標示、商業廣告及集會遊行,也可能涉及言論或表現自由,但仍可在符合公益目的及比例原則的範圍內受到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大法官解釋,再確認該解釋對限制的結論:

  • 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方式:釋字第 445 號。
  • 商品標示與消費者資訊:釋字第 577 號。
  • 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釋字第 656 號。
  • 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釋字第 744 號。

依民國 107 年當時見解,釋字第 656 號並未一概認定法院命公開道歉違憲;因此,把它說成「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的 C 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 445 號指出,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及方式等事項,如未涉及集會遊行的目的或內容,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的範圍。故 A 的敘述符合該號解釋。

(B) 正確。 釋字第 577 號指出,商品標示是提供商品客觀資訊的方式,受到言論自由保障;但為提供消費者必要資訊、使其獲得真實而完整的資訊,並避免標示造成誤導,國家得基於重大公益,以合理、適當的方式加以規範。因此,要求業者標示商品內容並非當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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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舊教師法有關「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係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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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以及人民職業自由限制的分類。職業自由通常分為「選擇職業自由」與「執行職業自由」;對職業選擇的限制,又可區分為:

  • 主觀限制:以個人的學歷、資格、品德或能力等條件,決定其能否從事特定職業。
  • 客觀限制:以個人無法控制的外在條件,例如市場需求或名額,限制人民進入特定職業。

解題方法

先辨認規定限制的是「能不能成為教師」,還是「成為教師後如何執行職務」。題目所述規定使有特定不當行為紀錄者不得聘任為教師,直接排除其進入教師職業,因此屬於職業選擇自由的限制。

再看限制依據:規定以教師個人的行為及品德狀況作為聘任條件,屬於個人自身因素,故為主觀限制。

本題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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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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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對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解釋:憲法並未指定立委必須採用哪一種選舉制度,立法者得在選區代表性、政黨多元性及國會運作等因素間形成制度。判斷重點在於,選制及政黨門檻是否仍符合憲法原則,而非是否讓所有政黨都取得席次。

本題法規與解釋意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相關規定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指的是「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不分區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的 5% 門檻,再比對大法官對制度目的與合憲性的判斷。大法官認為,選制可以兼顧區域選民的代表性與政黨比例代表制所呈現的政黨多元性;5% 門檻也不因使部分政黨未能取得比例席次,就當然違憲。

因此,選項若將制度描述為兼顧代表性與多元性,並指出未牴觸國民主權原則,即符合解釋意旨。

選項分析

(A) 政黨比例代表制使政黨體系零碎化,危害民主憲政秩序:錯誤。 此項把比例代表制直接說成危害民主憲政秩序,與大法官對制度目的及整體選制的肯認不符。政黨比例代表制有呈現政黨多元性的功能;制度可能帶來的政治效果,不等於必然危害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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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罷免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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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罷免制度的適用對象、憲法依據,以及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與罷免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133 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則依憲法第 73 條,保障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的言論及表決,使其不受院外追究。這項保障不等於立法委員免於政治責任,也不排除選民依法行使罷免權。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罷免制度的對象與程序,再特別區分「院內言論不受院外追究」和「選民能否依法罷免」:前者是法律責任上的保障,後者是選民的政治監督權。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並非由特定原選舉區選民選出,沒有憲法第 133 條所稱可行使罷免權的「原選舉區」,因此不適用罷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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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緊急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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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的緊急命令制度。依民國 107 年的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命令發布後,須於 10 日內送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而非一般法律上的命令發布程序。接著核對緊急命令的三個關鍵要件:發布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後須送立法院追認,以及立法院不同意時命令失效。符合這套程序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依據是憲法增修條文,並非須先依《緊急命令法》才能發布。此選項把發布依據誤寫成法律授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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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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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獨立性的界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對整體行政施政負責,因此應保有對 NCC 委員的人事決定權;立法院不得實質剝奪或取代這項權限。

不過,人事決定權並非完全不受限制。為兼顧機關獨立性,法律得對行政院的提名或任命權設合理限制,例如規定委員的組成、任期或提名方式;限制仍須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不得使行政院失去實質決定權。

解題方法

先抓住釋字第 613 號的核心:行政院須對行政施政負責,故不能被完全排除於 NCC 人事任命之外;但法律可以在維護獨立性的範圍內,對人事權作適度規範。選項中只要把「不能剝奪或取代」說成「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就是把人事權誤解成毫無界限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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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立法院調閱檢察機關偵查卷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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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立法院之國會調閱權與司法獨立(檢察官偵查獨立)之界限」,核心法源為司法院釋字第 729 號解釋(輔以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第 585 號解釋)。

現行法提醒:現行國會改革法制雖歷經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與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但「司法獨立之核心領域(如偵查中卷證)絕對不受國會調查/調閱干預」之憲政原理,完全承襲司法院釋字第 729 號解釋之立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用「司法院釋字第 729 號解釋二分架構比對法」:

  1. 偵查中案件(未終結):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之獨立性,以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立法院絕對不得調閱偵查中案件之相關卷證。
  2. 已偵查終結之案件:立法院原則上相對得調閱,但必須受限於嚴格之憲法界限(須經院會決議、具備明確目的與範圍、與立法院行使特定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且不得僅為調查檢察官個案偵查之違法不當)。

藉由此一核心標準,即可快速辨識正確答案並排除錯誤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司法院釋字第 729 號解釋,立法院調閱已偵查終結案件之卷證,必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且該決議應「有具體明確之目的與範圍」,並以「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特定職權有重大關聯者」為限。因此,立法院絕非有權調閱任何已終結之卷證,亦不得「無須附具理由」恣意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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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憲法上國家年度預算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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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憲法上預算權之權力分立架構」,涵蓋行政院之預算編製權、立法院之預算審議權界限,以及行政機關對於法定預算之執行權限與裁量空間:

  1. 預算編製權專屬行政院:憲法第 59 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
  2. 司法概算之獨立性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
  3. 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之界限(不得增加支出、不得科目流用/移動):憲法第 70 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
  4. 法定預算之性質與停止執行之合憲界限: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應依「預算循環流程(編製 →\to 審議 →\to 執行)」檢視憲法條文與指標性大法官解釋:

  1. 編製階段:檢視行政院是否享有專屬編製權(選項 A),以及對司法概算之特殊限制(選項 B)。
  2. 審議階段:檢視立法院刪減、增減及移動預算科目之憲政界限(選項 C)。
  3. 執行階段:辨識「法定預算」(措施性法律)通過後,行政機關是否享有因政情變更而停止執行的行政裁量權(選項 D)。題目問「何者錯誤」,應鎖定在司法解釋中保有合憲彈性卻被選項「絕對化排除」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憲法第 59 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明示:「預算案之編製,屬於行政院之職權……立法院審議預算案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得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基於行政與立法之權力分立,預算案之編製權專屬於行政院,立法院不得代為編製或侵害其主動編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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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大法官解釋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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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與效力範圍,以及人民聲請釋憲後,能否就原因案件提起再審、再審期間如何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解釋實務為準。

釋字第 185 號指出,司法院解釋憲法,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均有拘束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釋字第 177 號則說明,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作的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亦有效力;後續解釋並將效力範圍及於符合條件的相關案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哪一種效力:

  1. 一般拘束力:解釋對機關與人民具有拘束力。
  2. 立法拘束: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仍受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拘束。
  3. 原因案件救濟:解釋可能成為聲請人就原因案件尋求救濟的依據,但仍須依法定程序及期間辦理。
  4. 效力及於相關案件:判斷是否因聲請人在解釋公布前已聲請且案件已受理,而一併受到解釋效力影響。

其中最容易誤判的是「得聲請再審」不等於「不受再審期間限制」。因此,選項 C 將救濟權利說成完全不受法定不變期間限制,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釋字第 185 號,大法官解釋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力。各機關處理與解釋相關的事項,應依其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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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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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的任期、身分保障與憲法定位,以及《司法院組織法》對大法官職權行使的要求。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大法官任期 8 年,個別計算,並明定不得連任;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司法院組織法》亦規定,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

解題方法

先用憲法增修條文核對大法官的任期與連任限制,再判斷其職權行使是否受黨派或外力干涉。選項 C 是法條明文;選項 A 把「不得連任」改成「得連任一次」,其餘選項也各自混淆了大法官的身分或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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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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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基準。核心測驗重點在於:監察院憲政定位的歷史演變(從國會之一轉為準司法機關)、司法院釋字第 76 號與第 325 號解釋之意旨,以及監察院在修憲後職權的增減(尤其是人事同意權的移轉與剝奪)。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憲法學中「中央政府體制-監察院」的負向判斷題(選出錯誤者)。 解題關鍵切入點在於掌握修憲前後監察院職權之消長:

  1. 定位轉變:民國 81 年第二次修憲前,監察委員由地方議會選舉產生,與國民大會、立法院並列為民主國會之一(釋字第 76 號);修憲後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轉型為非民意機構之常設監察機關(釋字第 325 號)。
  2. 職權更迭:原憲法本文中監察院對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人事同意權」,修憲後已全數剝奪並移轉至民意機關(現由立法院專屬行使),監察院自身反而成為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對象,絕無人事同意權。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76 號解釋明確指出:「我國憲法上之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在憲法本文制定之初,監察委員由省市議會選出,具有間接民意代表性質,故當時監察院確實被認定為廣義國會之一。

  • (B) 正確 民國 81 年第二次修憲將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任命(經國民大會同意,後改為立法院同意),不再由省市議會民選產生,其民意代表性自此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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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地方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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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對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及中央、地方經費分擔的說明。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對自治事項享有自主權,也享有財政自主權;中央要求地方分擔經費,應有法律依據,且不得侵害地方自治的核心領域。

釋字第550號並指出,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的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經費,並非憲法所不許;但中央不得把與地方職掌全然無關的支出轉由地方負擔。憲法第155條的「國家」是否只指中央,也須依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國家任務的脈絡理解。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07年)的法規與解釋意旨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釋字第550號的兩個判斷基準:

  1. 地方對該事項是否負有協力義務?若有,中央得在法律依據下要求地方分擔一定經費。
  2. 經費支出是否與地方職掌全然無關?若全然無關,例如外交、國防等事項,中央不得要求地方負擔。

再以釋字第550號對憲法第155條的解釋,檢驗選項D是否正確界定「國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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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在 2016 年政黨輪替後,中國大陸對臺政策特意將政府與人民區別對待,特別針對「一代一線」加強統戰工作,請問「一代一線」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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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岸政治用語「一代一線」的指涉。2016 年政黨輪替後,中國大陸對臺工作特別著重接觸臺灣年輕世代與基層民眾,藉此擴大社會交流與統戰工作。「一代」指年青一代;「一線」指基層一線。

解題方法

拆解詞語即可判斷:「一代」是世代對象,「一線」是工作接觸的層級。題幹提到對臺政策區分政府與人民,並強調加強統戰工作,應掌握政策面向基層、年輕人的意涵,因此選擇「年青一代、基層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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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中國大陸經濟奇蹟與臺灣早期的經濟奇蹟有許多相似處,但最大不同點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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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發展模式,與臺灣早期經濟奇蹟的發展模式,重點在於兩者的經濟制度與政府角色有何差異。

臺灣早期經濟發展以土地改革、出口導向及民間中小企業發展為重要特色;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雖引入市場機制、擴大對外貿易,也保留由國家主導經濟的體制,國有企業在經濟中仍占重要地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地經濟奇蹟的共同發展特徵,再找出最具代表性的制度差異。出口導向是兩者都具備的特徵;土地改革則是臺灣早期發展的重要政策,但不足以概括兩種經濟模式的最大差異。題目所問的關鍵,是經濟活動由何種部門扮演重要角色:臺灣以民間企業為主要動力,中國大陸則有重要的國有企業部門。

選項分析

  • (A) 早期農村土地改革:錯誤。 土地改革是臺灣戰後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包括耕者有其田等政策;中國大陸的土地制度與改革歷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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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蔡英文總統就職以來多次提出所謂的「新四不」,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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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蔡英文總統就職以來對兩岸關係所提出的「新四不」立場,重點是辨認其公開表述的內容。題目已指定官方答案為 A,解題時應以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新四不」的四項表述逐一比對,找出不屬於其中的項目。此題考的是政治人物公開立場的內容,不涉及法條或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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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自從 1987 年我國開放大陸探親以來,兩岸當局正視兩岸關係互動有其制度化與法制化必要,立法院便通過了哪一項重大法案,以規範兩岸人民往來的法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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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兩岸關係法制化」的歷史發展與核心法源依據。

  1. 憲政法源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此條文為兩岸交流法制化的最高規範依據。
  2. 特別法地位:依據前述憲法授權,立法院於民國 81 年(1992 年)制定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身分衍生權益、行政管制、民事刑事管轄等法律事項,性質上屬於特別法(相較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普通法)。
  3. 法規適用註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針對涉及國家安全之涉密人員管制、受託簽署協議規範等條文陸續進行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歷史演進」與「法案層級定位」切入:

  1. 歷史脈絡:民國 76 年(1987 年)政府宣布解除戒嚴並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後,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衍生大量出入境、婚姻、繼承、財產處分、投資經貿等法律紛爭。
  2. 制度化推動:政府正視兩岸缺乏正式公權力互動與規範機制的現狀,除於 1991 年成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負責協商外,立法院於 1992 年完成兩岸法制化的基石法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全面性規範兩岸人民往來的法律權利義務。
  3. 篩選排除:題幹要求選出規範「兩岸人民往來的法律事項」之重大法案,其餘選項或為雙邊協議性質、或未完成立法、或為杜撰名稱,均非我國規範兩岸人民往來之根本母法。

選項分析

  • (A) 錯誤:ECFA 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之英文簡稱,由海基會與海協會於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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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為了解決因兩岸民間交流而衍生之問題,行政院成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對應中國大陸處理兩岸事務的對等單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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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岸事務的協商機制,以及海基會與中國大陸對口機構的名稱辨識。兩岸尚未由政府機關直接協商時,雙方以授權的民間機構處理交流衍生的事務:我方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陸方對口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機構的功能:海基會是我方為處理兩岸民間交流衍生事務而成立的財團法人;題目詢問的是與它相對應的「對等單位」,因此應選同樣承接兩岸事務協商工作的海協會,而非中國大陸政府或政黨的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 (A)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錯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台辦)是中國大陸處理涉臺事務的政府機關,不是海基會在兩岸協商架構中的對口民間機構。
  • **(B) 統戰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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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一國兩制」一直是中國大陸對臺政策的主基調,中華民國沒法接受「一國兩制」的主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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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國兩制」對兩岸政治地位的安排。中共提出的模式,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央政府,臺灣成為其下的地方行政區;臺灣可在一定範圍內保有制度與高度自治,但仍受中央主權與整體架構支配。中華民國無法接受的核心,在於這種安排否定兩岸政治實體平等,並將臺灣置於中共中央政府之下。

本題涉及政治主張而非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 107 年的命題背景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拒絕「一國兩制」的「主要原因」,再區分政治地位安排與制度運作細節。貨幣匯兌、政黨地位及財產保障都屬於制度或權利層面的議題;最直接反映「一國兩制」核心架構的,是中央與地方的主從關係。因此應選擇指出兩岸政治地位不平等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兩岸貨幣無法匯兌:錯誤。 貨幣是否可以匯兌,是經貿與金融制度問題,並非「一國兩制」的必要特徵,也不是中華民國拒絕該主張的主要政治理由。貨幣往來可由制度安排處理,不能解釋兩岸在主權與政治地位上的根本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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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大陸對臺灣提出 31 項惠臺措施的內容,其中 12 項涉及加快給予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另外 19 項的內容涵蓋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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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大陸於民國 107 年提出的「31 項惠臺措施」內容分類。當時公布的措施分成兩大部分:12 項著重於讓臺資企業享有與大陸企業相同或相近的待遇;另外 19 項則聚焦於逐步為臺灣同胞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分類線索:題目已指出「12 項」是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的同等待遇,接著詢問其餘「19 項」涵蓋的對象與方向。兩組措施的核心差異在於受惠對象:前者以臺資企業為主,後者以臺灣同胞為主。據此可選出概括描述 19 項內容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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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的組織屬性,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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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共對台決策與執行體系」之組織架構、行政層級及其政治意涵。重點在於掌握「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中央台辦)與「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台辦)的雙重身分制度——即中共黨政體制特有的「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以及中共對台事務在政治定性上的「內政原則」。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可從「組織層級」與「政治邏輯」兩大維度切入:

  1. 組織層級角度:釐清對台機構在黨體系與政體系中的建制歸屬。中共中央台辦是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台辦則是國務院直屬辦事機構,其行政級別均為正部級(主任常由副國級或中央委員出任),與中國大陸外交部(國務院組成部門)地位平行,兩者不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
  2. 政治邏輯角度:中共始終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將台灣問題定性為「純屬中國內政,不容外部勢力干涉」。因此,中共絕不可能將對台專責機構置於掌管對外事務的「外交部」之下,否則在政治象徵與法理上即形同將兩岸關係「外交化」或「國與國化」。

選項分析

  • (A) 正確(不選):中央台辦(國台辦)的主要職責包括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對台方針政策,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台工作,並負責「研究、擬訂對台工作方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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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說法,北京方面至今並未完全接受,其中最核心、最關鍵,也是最棘手的問題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岸政治論述中「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核心爭點,以及北京方面對此說法的立場。關鍵在「一個中國」的內涵:兩岸是否同屬一個中國,以及這個中國的代表權、主權歸屬如何界定。

「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常用來概括 1992 年兩岸協商後雙方對「一個中國」所作的不同表述。臺灣方面可依自身憲政立場表述一個中國的意涵;北京方面則主張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不接受兩岸各自界定「一個中國」的政治安排。因此,核心歧見就在「一個中國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問的是北京方面「至今並未完全接受」的說法中,最核心、最關鍵、最棘手的問題。這些形容詞指向兩岸政治定位與主權代表權的根本爭議,而非特定地區的管轄、經貿優惠或個別協議。據此選出直接涉及兩岸政治定位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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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在兩岸關係上,雖然民間交流密切頻繁,但是政治關係卻尖銳對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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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岸政治關係的主要結構性障礙:民間經貿與社會交流可以頻繁進行,但兩岸對彼此政治地位及關係定位缺乏共識,尤其是大陸不接受以對等政治實體的方式處理兩岸關係,因此政治互信不足,關係容易呈現尖銳對立。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幹問的是「民間交流為何密切」還是「政治關係為何對立」。題幹已指出民間交流頻繁,詢問政治對立的「最主要原因」,應從兩岸政治定位與對等性切入,而非選擇某項經貿爭議或外部因素。

選項分析

(A) 臺商在大陸投資得不到保障:錯誤。 臺商投資保障涉及經貿與法律制度問題,可能影響投資意願或兩岸經貿往來,但不是造成兩岸政治關係尖銳對立的主要結構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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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近年西方學者提出「銳實力」的概念來描述俄羅斯與中國大陸對民主國家的影響力運作,請問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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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銳實力」(sharp power)的概念。銳實力是指威權國家利用資訊操弄、政治滲透、經濟施壓等手段,侵蝕民主社會的制度運作與公共信任。它不同於透過文化吸引力發揮影響的「軟實力」,也不等同於直接使用軍事力量的「硬實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作法是否屬於銳實力常見的影響手段:若作法旨在操弄資訊、影響政治決策、利用依賴關係施壓,或進行統戰滲透,便符合銳實力的運作特徵;單純的違法經濟或技術行為,則不必然屬於此概念。

選項分析

(A) 散布假新聞破壞民主運作:屬於銳實力,非答案。 散布不實資訊、操弄輿論或加深社會對立,會削弱民主社會的資訊環境與制度信任,是銳實力常見的資訊影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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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2018 年 3 月,習近平修憲「取消任期制」讓全世界都認為他打破了領導人只做兩任十年的規則,請問是取消什麼職位的任期限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中共政治體制為準。

  1. 憲政法源與制度區分:辨析中共政治體系中「國家機構(憲法規範)」與「政黨組織(黨章規範)」之差異。
  2. 2018 年(民國 10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 年 3 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第 45 條,正式刪除憲法第 79 條第 3 款中關於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任期限制。
  3. 「三位一體」領導體制:中共最高領導人集「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共中央軍委主席」於一身。此前僅「國家主席」一職在憲法中設有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十年)的硬性明文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法律層級判定」與「歷史修憲事實」雙重切入:

  1. 由「修憲」鎖定受規範之國家公職:題幹明示為「修憲」,因此該職位必為國家憲法所明定的國家政權機關首長。中共中央總書記屬於黨職(受《黨章》規範),政協主席屬於統一戰線組織職位(受《政協章程》規範),皆非國家憲法修改的對象。
  2. 對接 2018 年修憲的條文變動:在憲法規範的國家公職中,2018 年修憲僅針對國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條款進行修訂,國務院總理等其他職位的任期上限並未更動。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中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簡稱總書記)為中國共產黨黨內最高領導職務,其產生、職權與任期規範於《中國共產黨章程》,而非國家憲法,並非「修憲」之客體。此外,中共黨章本來就未對總書記設定具體的屆數與年限限制。
  • (B) 正確:國家主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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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請問中國大陸的改革開放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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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大陸改革開放的起始時間。一般以 1978 年 12 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簡稱「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改革開放的起點。會議確立把工作重心轉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並開啟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改革開放何時開始」,再對照中國大陸政治發展的重要會議。關鍵時間是 1978 年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續各屆三中全會雖也涉及經濟體制改革或深化改革,但不是改革開放的起點。

選項分析

  • (A) 1978 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正確。 1978 年 12 月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改革開放的方向,通常被視為中國大陸改革開放的起點。
  • **(B) 1983 年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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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中國大陸提出「十二五規劃」,下列哪一項並非計畫內容之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大陸「十二五規劃」的政策重點。十二五規劃是中國大陸第十二個五年規劃,期間為 2011 至 2015 年,核心方向包括調整經濟結構、擴大內需,以及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題目要找的是不屬於該規劃內容的敘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十二五規劃的主要經濟政策方向:與經濟結構轉型、內需成長或產業升級相符者,屬於規劃內容;若是針對臺商租稅優惠的措施,則不符合規劃列出的整體發展重點。

選項分析

  • (A) 取消臺商租稅優惠:錯誤,為本題答案。 十二五規劃的政策重點不是取消臺商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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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請將下列事件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① 鄧小平「南巡講話」 ②「六四事件」 ③ 中國加入 WTO ④「零八憲章」連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的重大政治與國際經貿事件,依事件發生年份排序。關鍵年份為:六四事件(1989年)、鄧小平南巡講話(1992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2001年)、零八憲章連署(2008年)。

解題方法

先掌握年代較明確的事件,再依序排列:

  • 六四事件:1989年6月發生。
  • 鄧小平南巡講話:1992年初,鄧小平赴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發表談話,推動改革開放。
  • 中國加入 WTO:2001年12月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 零八憲章連署:2008年發表並開始連署。

依年份由早至晚,順序為②①③④,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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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意涵,不包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比較政府與政治中的經典憲法理論——源自英國憲政體系的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或稱「議會至上」)。

英國憲政學者戴雪(A. V. Dicey)在其著作《憲法研究導論》(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中,將「國會主權」歸納為三個核心原則:

  1. 積極面向(Positive Aspect):國會擁有最高權威,得以制定、修改或廢止任何法律,立法的實質內容不受任何既有法律限制。
  2. 消極面向(Negative Aspect):沒有任何個人或機關(包含普通法院)有權宣告國會通過的法律無效或拒絕適用,亦即排除普通法院的違憲審查權。
  3. 無拘束後任原則:當屆國會無法制定不可廢止的法律去限制後屆國會,後屆國會亦不受前屆國會的法律所拘束。

此外,在對內與對外主權劃分上,「國會主權」側重於國內法秩序的最高立法權威;涉及外交、宣戰、締約等「對外代表國家」的權力,在西敏制傳統中屬於君主特權(Royal Prerogative),實質由行政內閣掌管,而非國會之職能。


解題方法

本題為否定型選擇題(選出「不包括」者),解題切入點為:

  1. 區分對內與對外主權:確認國會主權所指涉的是「國內立法權威的至高性」,還是「國家對外主權的代表性」。
  2. 檢視戴雪的古典定義:評估司法審查(C 選項)與直接民權/公投(D 選項)在國會主權架構下的地位。凡是符合國會主權排他性者皆屬其內涵,不符合其權力屬性者即為正確解答。

選項分析

  • (A) 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對外代表國家主權【非其意涵,本題正確選項】 國會主權是指國會在「國內法秩序」中享有最高立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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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美國主要政黨是透過黨內初選來決定總統候選人。關於美國初選的描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美國政黨提名總統候選人的程序,主要包括初選(primary)​與黨團會議(caucus)。各州及政黨可採取不同規則,選民是否須先表明政黨歸屬,也因州別與初選制度而異。

本題要掌握兩點:黨團會議通常由政黨主辦;初選的投票資格與政黨登記規則並非全國一致。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制度背景為準,選項 C 概括指出選民須事先完成參與初選所需的註冊程序,是本題官方答案。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美國各州的制度說成全國一致,再檢查其對初選主辦者、舉行先後、選民註冊及開放程度的敘述。

其中,選民註冊與「註冊為某政黨黨員」是兩件事:參加投票通常須符合當地選民登記規定;但是否必須登記特定政黨,則視該州採開放式或封閉式初選等規則而定。因此,C 的「註冊要參與投票」不能解讀為全美都必須預先登記為某一政黨黨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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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自 1970 年代以來,英國好幾次採用公投來解決比較具爭議性的議題,但是不包括下列哪一個議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自 1970 年代以來,曾以公民投票處理哪些重大政治議題,以及英國的憲政體制是否設有「修憲公投」。英國沒有單一成文憲法,也沒有一般性的憲法修正程序要求重大修憲案一律交付公投;憲法內容可由國會制定或修正法律、判例及憲政慣例等方式變動。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是否曾有相關公投即可。英國曾就脫歐、蘇格蘭權力下放及蘇格蘭獨立舉行公投;「修憲」則不是英國自 1970 年代以來曾以公投處理的議題類型,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英國脫歐:錯誤選項。 英國於 2016 年舉行公投,詢問是否繼續留在歐盟;多數投票者支持脫離,後續英國退出歐盟。此議題確實曾以公投處理。
  • (B) 修憲:正確選項。 英國沒有一部統一成文憲法,也沒有一般性的「修憲公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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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設立憲法委員會,下列有關其性質及職權的敘述,哪一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的組成方式、主席產生方式及主要職權。法源是《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第 56、58、61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憲法委員會由九名任期九年的委員組成,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及參議院議長各任命三名。歷任共和國總統依法為終身當然委員。委員會主席則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並非由委員互選。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項易混淆的規則:委員由三個機關首長分別任命;主席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再檢視選項中的選舉監督、組織法審查等職權是否符合憲法規定。題目要找錯誤敘述,因此主席產生方式與憲法不符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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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美國總統選舉的描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美國總統選舉的憲政設計與運作流程,涉及觀念與規範包含:

  1. 選舉本質:美國憲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2 修正案所確立之「選舉人團制度」(Electoral College),屬「間接選舉」。
  2. 法定選舉時程:聯邦法規定的「普選日」(General Election Day)與選舉人集會投票日。
  3. 應選名額與當選門檻:各州及哥倫比亞特區(憲法第 23 修正案)合計之選舉人票總數(538 票)及其絕對過半數(270 票)門檻。
  4. 選舉人之自由裁量與拘束力:「失信選舉人」(Faithless Electors)的憲政爭議與法律約束力。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憲政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比較政府與政治中的「選舉制度與憲政體制運作」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憲法本質與法定程序」與「實際政治運作」,並注意帶有絕對義務詞彙(如「須」)的選項:

  1. 先確認總統產生方式(間接選舉)與總票數計算公式是否符合憲政常理,快速排除正確敘述。
  2. 檢視各月分的重要選舉時程(11 月選民投票、12 月選舉人投票、次年 1 月國會計票認證)。
  3. 鎖定「選舉人是否受絕對法律拘束投票」之法律爭議,藉由「失信選舉人」概念判定該選項的正確性。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本題所選): 美國總統並非由全體選民透過普選票直接加總產生,而是由各州合格公民先選出代表該州的「選舉人」(Electors),再由全美各州的選舉人組成「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分別投票選出總統與副總統,屬於憲政學理上標準的「間接選舉」(Indirect Election)。

  • (B) 正確(非本題所選): 依據美國聯邦法(3 U.S. Code § 1)規定,美國總統大選之「普選日」(Election Day)定於每逢閏年「11 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全美合格選民在此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形式上即為各州選民選出代表各黨總統候選人的選舉人團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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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英國設君主為國家統一象徵及虛位元首,並為大英國協元首,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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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君主立憲制下君主的憲政地位與實際職權。英國君主是國家元首及國家統一的象徵,日常政治由首相與內閣負責;君主依憲政慣例行使職權,通常須遵循政府首長的建議。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依題意說明英國君主的憲政慣例與政治制度。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君主的象徵性、禮儀性職務,還是把英國的政府組成程序說錯。關鍵在於:首相通常由君主任命,但人選是能取得下議院信任、足以組成政府的政黨領袖;不是由上議院多數黨領袖出任。

選項分析

(A) 正確。 君主主持國會開幕,並在御座致辭中宣讀政府預定的施政與立法計畫。演說內容由政府擬定,君主負責宣讀,並非自行決定政策或立法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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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是單一制國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單一制」與「聯邦制」的區別。單一制國家的主權與中央統治權由中央政府統合,地方政府的權限主要由中央授予;聯邦制則由憲法劃分聯邦與各邦(州)的權限,雙方各自在憲法保障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國家體制,再找出採單一制者。澳洲、比利時與巴西均為聯邦制國家;丹麥採單一制,地方自治權源自中央法律制度,因此選丹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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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近年不是因為移民問題受到支持的政黨是下列哪一個政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歐洲政黨的政治訴求,以及近年反移民情緒如何帶動部分政黨支持度上升。法國民族陣線、奧地利自由黨與德國另類選擇黨,均以反移民或限制移民等主張著稱;德國海盜黨的主要訴求則是數位自由、網路隱私與公民權利,不是因移民問題而獲得支持。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政黨的主要政治定位,再找出題幹所問的例外:三個以反移民議題爭取支持的政黨中,哪一個並非如此。德國海盜黨的政黨訴求以資訊社會與數位權利為核心,因此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A) 德國海盜黨:正確。 德國海盜黨(Piratenpartei Deutschland)主要關注網路自由、資料隱私、著作權改革、透明政治與公民參與。其政黨特色並非以反移民作為主要動員議題,所以是題目所問「不是因為移民問題受到支持」的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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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當新任總統已選出,雖未上任,現任總統已失去影響力,造成政府不易推動政策。我們通常稱這樣的情形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比較政府與政治」中總統制(特別源自美國憲政政治實務)的政治學術語——跛腳總統(Lame Duck President,又譯為跛鴨總統)。

在政治學學理上,「跛腳者(Lame Duck)」係指公職人員任期即將屆滿、不再尋求連任,或是其繼任者已經選出但尚未宣誓就職的過渡期間。在此期間,現任者因為即將卸任、不再掌握未來的政治資源分配權與人事權,其政治威信、黨內號召力與對立法機關的影響力大幅弱化,導致推動政策面臨極大阻力。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抓住題幹所描述的時間點與權力狀態:

  1. 時間點:「新任總統已選出,雖未上任」——即處於新舊政權交接的「過渡期/空窗期」。
  2. 權力狀態:「現任總統已失去影響力,造成政府不易推動政策」——因任期即將屆滿,其政治權力與影響力自然耗弱。

對照各項政治學名詞定義,唯有源於美國憲政史的「跛腳總統(Lame Duck)」精準指涉此種在新舊任交接期喪失實質影響力的政治現象。


選項分析

  • (A) 跛腳總統(正確): 源自英美政治俚語「Lame Duck」。狹義上專指新任元首已經選出,現任元首在卸任前夕的權力真空與空窗期;廣義上亦指即將卸任且不再連任的官員,由於政治生命即將告終,其政治影響力隨之削弱、政策難以推動的現實處境。題幹所述完全符合其正統學理定義。
  • (B) 少數總統(錯誤): 指在總統選舉中,當選者的得票率未跨越絕對多數(50%50\%)門檻,僅憑相對多數票(Plurality)當選的總統;或是指總統所屬政黨在國會中未佔有多數席次的情形。此名詞強調的是「得票比例」或「國會席次多寡」,並非指「交接過渡期影響力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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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國家的上下議院採用一樣的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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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國會兩院的選舉制度是否相同。比較時要分辨選舉方式,例如採單一選區或比例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或由地方邦代表組成;同為兩院制,不代表上下議院採相同制度。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各選項兩院的議員如何產生。美國參議院與眾議院議員都由選民直接選舉,且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兩院任期與選區規模不同,但選舉制度相同,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美國:正確。​眾議院議員由各選區選民選出;參議院議員也由各州選民選出。兩院均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符合題意。
  • (B) 日本:錯誤。​眾議院採小選區與比例代表並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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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可以主動解散國會而無須其他機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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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行政首長解散國會的權限與程序,關鍵在於區分「行政首長可自行決定解散」與「須經元首或其他機關同意、核准或形式上行使解散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在實務上可透過內閣決議,促請天皇依日本憲法第 7 條解散眾議院;天皇依憲法第 4 條僅能依內閣建議行使國事行為。考題將此概括為日本首相可以主動解散國會,無須其他機關同意。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中行政首長能否單獨決定解散國會,並留意解散權在制度上的正式行使者及程序。此題以各國政治制度的考試通說作答,應選日本首相;不宜把「形式上由國家元首行使」直接等同於「行政首長須取得另一機關同意」。

選項分析

  • (A) 德國總理:錯誤。 德國聯邦總理不能自行解散聯邦議院。依《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解散權由聯邦總統行使,且須符合特定憲法條件,例如聯邦議院未能選出聯邦總理,或信任案未獲通過後的相關程序;總理並無不受條件限制的單獨解散權。
  • (B) 英國首相:錯誤。 命題當年英國已施行《固定任期國會法》,首相不能任意提前解散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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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國家總統選舉方式與其他三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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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總統的產生方式,要區分「人民直接選舉」與「由選舉人團間接選舉」。德國總統由聯邦大會選出;法國、俄羅斯與奧地利的總統則由選民直接選舉,因此德國與其餘三國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國總統是否由人民直接投票選出,再找出採間接選舉者。判斷重點是總統的正式選舉機關,而不是總統在政治體制中的權力大小。

選項分析

  • (A) 德國:正確。​依《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選出。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及各邦議會選出的同額代表組成,並非由全體選民直接投票選出。
  • **(B) 法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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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當兩院制國會上下議院意見不一致,甚至下議院通過的法案遭到上議院否決,下列各國解決兩院意見分歧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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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比較政府與政治中的​「兩院制(Bicameralism)國會爭議解決機制」​與​「上下議院權力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制度為準)。

主要涉及核心概念與法源架構如下:

  1. 對稱兩院制 vs. 不對稱兩院制:兩院地位平等者(如美國)與下院優越者(如英、德、日)在法案歧異時的處理原則完全不同。
  2. 各國憲法規定與解決途徑:
  • 美國:憲法第 1 條,兩院地位平等,爭端採「兩院協商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折衷,無一院覆決另一院之制度。
  • 英國:不對稱兩院制,依據 1911 年與 1949 年《國會法》(Parliament Acts),確立「下議院優越原則」,上議院僅保留延宕否決權(Suspensive Veto)。
  • 德國:基本法第 77 條,法案區分為「同意法案(Zustimmungsgesetze)」與「異議法案(Einspruchsgesetze)」,參議院否決效力因法案性質而異。
  • 日本:日本國憲法第 59 條,確立眾議院優越,眾議院得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之多數進行再議決。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排除法」​與​「多數決門檻之精確比對」:

  1. 檢驗兩院是否具有推翻權:先確認該國體制下院是否有權「單方面推翻」上院。美國為完全兩院制,一院無法推翻另一院,可立即排除 (A)。
  2. 檢驗法定表決門檻:檢視各國憲法對於下議院再議決的門檻數字。日本憲法明定為「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並非「四分之三」,排除 (D);德國區分法案類型,並非「任何法案只要三分之二即可推翻」,排除 (C)。
  3. 確立英國國會法本質:英國下議院在上議院行使延宕否決期限屆滿後,以「一般簡單多數」即可使法案成立送交御准,故 (B) 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美國國會屬於典型的「對稱兩院制(Symmetrical Bicameralism)」,參議院與眾議院地位平行對等。法案必須經兩院通過完全一致之文字,方能送交總統簽署。若兩院意見不一,係透過兩院各指派代表組成之​「兩院協商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進行折衷協調,眾議院無權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參議院之否決。選項所述的三分之二多數,係指憲法上兩院各自以 23\frac{2}{3} 覆議推翻「總統否決權(Presidential Veto)」的門檻,不可混淆。

  • (B) 正確(官方答案) 英國國會為典型的「不對稱兩院制(Asymmetrical Bicameralism)」,下議院擁有實質民主正當性與立法優越地位。依據 1911 年與 1949 年《國會法》(Parliament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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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德國與日本下議院都是採取混合制,關於兩國選制的說明與比較,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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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德國聯邦議院與日本眾議院的混合選制,以及兩國比例代表席次的選區劃分、政黨門檻和候選人參選方式。

德國聯邦議院採聯立制:選民分別投票選出選區議員與政黨名單,政黨名單席次依政黨得票比例調整。日本眾議院採並立制:小選區與比例代表席次分別計算。判斷選項時,應分別核對兩國的比例代表選區數、門檻規定,以及能否重複提名。

解題方法

先檢視選項中兩國制度是否都符合描述。比例代表選區的範圍是本題最直接的辨識點:德國以全國為一個比例代表選區;日本眾議院則將比例代表劃分為 11 個區。因此,(D) 的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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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2017 年英國大選,沒有政黨得到過半席次,最大政黨最後得到哪一個黨的支持,得以繼續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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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下議院大選後的組閣方式。英國採內閣制,政府須維持下議院的信任;若沒有單一政黨取得過半席次,最大黨仍可能透過與其他政黨協議取得支持,繼續執政。2017 年大選後,保守黨未取得過半席次,與北愛爾蘭民主統一黨(DUP)達成信任與供給協議,取得其支持,得以組成少數政府。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指的「最大政黨」是 2017 年大選中的保守黨,再辨識大選後支持保守黨繼續執政的政黨。關鍵在於分清楚「席次最多」與「單獨過半」:保守黨席次最多,但未單獨過半,因此需要其他政黨支持;該支持來自 D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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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能代表極權政體與威權政體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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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極權政體與威權政體的區別。兩者都可能限制政治競爭、壓縮人民自由,差異在於國家控制政治與社會生活的程度,以及是否容許有限度的政治多元。

極權政體企圖全面控制政治、社會與思想生活,通常由唯一的執政黨壟斷政治權力,不容許合法反對黨競爭。威權政體則由統治者或統治集團掌握主要權力,但可能保留有限度的政治多元,例如容許反對黨存在,或讓其在受限制的範圍內活動。

解題方法

先找出最能區分兩類政體的制度特徵,而不是兩者都可能具有的現象。言論受限、司法不獨立、領導人具有個人魅力,都可能出現在極權或威權政體;反對黨能否存在,則直接反映政治競爭與多元是否被全面排除,因此最符合兩者的典型差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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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德國 2017 年大選,下列哪一個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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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比較政府與政治」中德國政黨政治與選舉制度的重要實務變遷,核心包含:

  1. 2017 年德國聯邦議院(Bundestag)大選結果:難民危機對主流政黨的衝擊、民粹極右翼政黨崛起、國會政黨實力消長與排名。
  2. 聯合政府組成與談判歷程:德國「多黨聯合內閣」之常態、少數聯盟破局(牙買加聯盟談判失敗),以及戰後聯邦德國「左右大聯盟」(Große Koalition)的形成歷史與次數。

解題方法 解答當代重要民主國家大選的考題,切入點為「重要歷史突破事實」與「硬性制度數據」:

  1. 掌握重大歷史事件特徵:2017 年德國大選最具里程碑意義的事件,是反移民、疑歐的極右翼民粹政黨「德國另類選擇黨」(AfD)首次跨越 5% 門檻進入聯邦議院,並以 12.6% 的得票率一舉躍居為國會「第三大黨」。
  2. 檢視政黨地位與排名:自由民主黨(FDP)在 2013 年大選落敗於 5% 門檻之下,完全喪失國會席次;2017 年雖以 10.7% 得票率重返國會,但名列「第四大黨」,並非第三大黨,更無所謂「仍為」第三大黨的事實。
  3. 比對組閣歷史事實:大選後由基民/基社聯盟(CDU/CSU)與社民黨(SPD)籌組的大聯盟,確為二戰後聯邦德國歷史上的第四次左右大聯盟。因此直接鎖定 (C) 敘述具有客觀事實錯誤。

選項分析

  • (A) 敘述符合題意脈絡(不選)
  • 分析:2015 年歐洲難民危機爆發後,梅克爾總理採取開放庇護政策,引發傳統保守選民與基層強烈不滿。傳統中間偏右(Center-right)執政主力——基民盟與基社盟(CDU/CSU)承受巨大的選民流失壓力,得票率由 2013 年的 41.5% 大跌至 32.9%,重挫 8.6 個百分點,創下戰後次低紀錄。命題者在此所述之「右派」,係指執政的主流中間偏右基民/基社聯盟受移民爭議衝擊而選票大減。
  • 爭議與釐清:若從光譜嚴格定義,高舉反移民旗幟的極右翼「另類選擇黨(AfD)」得票率實質飆升;但選擇題測驗重點在於主流政治現象,命題慣例將傳統執政右翼聯盟受移民政策反撲所導致的重挫視為既定事實,且 (C) 選項具備決定性之客觀錯誤,故本項不視為答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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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法國國會選舉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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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國第五共和國國民議會選舉制度,以及 2000 年推動女性參政的「男女平等參政法」。須區分三個重點:國會議員任期、兩輪選舉的第二輪資格,以及性別平等規範如何適用於候選人提名。

法國國民議會議員採單一選區兩輪投票制,任期五年;總統任期也改為五年,但這不代表兩種選舉依法必須同日舉行。2000 年的性別平等參政法則推動男女平等參與選舉及公職。以下依民國 107 年命題背景說明;相關性別平等規範後續曾有調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任期相同」誤寫成「選舉必須同時舉行」,再核對第二輪的候選人資格是否真的是前兩名限定,最後判斷 2000 年性別平等改革是否符合題目的表述。選項 B 是本題官方設定的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國總統與國民議會議員任期均為五年,但兩者選舉並非依法必須同時舉行。實務上,總統大選與國會選舉常安排在相近時間,以便新任總統取得國會支持;但不能因此說國會選舉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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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人事任命無須經由國會同意或是由國會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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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憲法機關成員的產生方式,重點在於任命或選任程序中,是否有國會同意、國會選出等國會參與程序。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個機關的人事產生程序,再找出不須國會同意、也非由國會選出的選項。關鍵是區分「由行政機關任命」與「任命須經國會同意」;不能只看任命者是誰。

選項分析

(A)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錯誤。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立法院同意是法定程序之一,故須經國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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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法國現任總統馬克宏(Emmanuel Macron)於 2017 年當選,他領導的政黨並於當年國會大選中獲得過半數的席位,成為國會最大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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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國第五共和的總統選舉制度、總統候選人提名門檻,以及總統與總理在行政權和國會解散權上的分工。涉及法條者,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法國採半總統制: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理則由總統任命;在國會解散權上,法國憲法第 12 條規定,總統得在諮詢總理及國會兩院議長後解散國民議會。總理負責領導政府,但沒有自行解散國民議會的權力。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當時法國制度即可。A、B考總統選舉與候選人提名規則;C考總理任命;D則要辨別「總統解散國會」與「總理解散國會」的權限歸屬。D將解散權交給總理,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國總統由普選產生,採兩輪投票制。候選人如在第一輪取得有效票過半數,即可當選;若無人過半,則由第一輪得票最高的兩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取得較多票者當選。馬克宏於 2017 年第二輪投票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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