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外交特考四等 外交行政人員行政組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外交特考・四等・外交行政人員行政組
試題代碼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第 1 題2 分

重要憲政機關之職位任期必須有所限制,以便人民有機會於一定時間內,重新決定對這些機關之授權。

此為何種憲法原則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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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主正當性原則。民主政治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能持續回到人民的意志而取得授權。重要憲政機關職位設有任期,使人民得在一定期間後,透過選舉或憲法所定程序重新決定授權,正是民主正當性的制度體現。

本題不以特定法條為判斷依據,重點在辨認題幹所描述的憲法原則;不涉及須按民國 112 年法規與現行法差異作答的法條內容。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人民有機會於一定時間內,重新決定……授權」。這是在說明權力如何持續取得人民的民主授權,因此應選民主正當性原則。

任期限制固然也能與其他憲政制度發生關聯,但題幹強調的是人民重新授權的機會,並非權力如何分配、政黨如何競爭,或國家權力如何受法律拘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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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憲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軍事與國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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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的國防權限配置、軍事審判的法律性質,以及軍人兼任文官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36 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權。」憲法第 107 條第 1 款則將國防、國防組織及國防軍事列為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軍事審判的性質,則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軍事審判機關行使的也是國家刑罰權,具有司法權的性質。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涉及的是哪個層次:總統統率權不等於軍隊對總統負有個人效忠義務;憲法列舉的中央專屬事項要同時看「立法」與「執行」;軍事審判則要判斷其是否具有刑罰權及司法權性質;軍人能否兼任文官,須區分現役與退役身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 憲法第 36 條規定總統依法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但這是憲法上的職權,不代表軍隊須效忠總統個人。軍人應效忠國家並依法執行職務;選項所稱「效忠總統」混淆了國家統帥職權與個人效忠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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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意旨,集會自由與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同屬下列何者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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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對基本權利類型的歸納。解釋指出,集會自由與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均屬於表現自由的範疇。表現自由保障人民以不同方式表達思想、意見或立場,集會則是人民共同表達意見的重要方式。

本題涉及釋憲意旨,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及解釋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列舉的權利: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都是表達思想與意見的自由;集會自由則使人民得以聚集、共同傳達主張。因此,應選擇涵蓋這些表達方式的「表現自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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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結社自由之限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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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大法官對人民團體命名、團體整理與職業團體理事長選任規定所作的解釋。結社自由不只保障人民成立團體,也保障團體持續運作及其內部組織自主;國家限制結社自由,仍須符合憲法與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等要求。

以下法規與解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所述的大法官解釋,判斷其結論是否正確。關鍵在於分清楚:結社自由受憲法保障,不因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就當然喪失保障;國家若要限制,仍須有合憲的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結社自由保障人民團體成立時的命名權,也保障團體成立後依其自主意思更名的權利。團體名稱涉及團體的自我認同與表意,主管機關不得任意介入;限制仍須有正當目的與合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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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職業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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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15條工作權中的「職業自由」及其限制。職業自由包括選擇職業的自由,也包括執行職業的方法、內容與資格限制。依憲法第23條,國家得為增進公共利益,以合於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的方式加以限制。

判斷各選項時,須區分大法官解釋所認定的違憲理由:限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是否欠缺法律授權,或是否只是合憲的職業規範。以下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的大法官解釋與實際解釋意旨。若選項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說成「違反比例原則」,或將大法官沒有採取的審查理由寫成判斷依據,即為錯誤。本題中,B 將釋字第510號的解釋意旨誤述為職業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404號解釋認為,醫師法將醫師區分為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是基於專業分工、病人權益與國民健康的考量。中醫師若使用「限醫師指示使用」的西藥處方為人治病,違背專業分類及病人對中醫師的信賴;相關規定旨在界定中醫師業務範圍,與憲法保障工作權的意旨尚無牴觸。

(B) 錯誤。 本選項將釋字第510號的內容與違憲理由說錯。該號解釋涉及「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及民航局依民用航空法所作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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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原則上應由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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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訟制度的審級、程序及救濟要件應由何機關制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相關規定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事項,應由立法院制定法律。

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但不代表所有案件都必須採取相同的審級或程序。立法者得衡量案件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訴訟制度功能,設計審級與程序;規定仍須符合憲法要求,不能不合理地侵害訴訟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與「衡量……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這是在問誰有權制定訴訟制度的一般規則,而不是誰審理個案或解釋憲法。此類規則原則上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制定,因此選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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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人民因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故國家對人民有下列何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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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的國民教育,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對國家教育義務的說明。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國家除應使適齡人民有接受基本教育的機會,也應對逾學齡、尚未接受基本教育者提供補習教育,以落實受教育權。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國家因人民享有受國民教育權利而負有的義務,再依釋字第 626 號解釋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國民教育權的保障內容。關鍵在於區分「補足基本教育機會」與就業保障、特定教育資源提供或個人選擇權等其他事項。

選項分析

  • **(A) 提供受國民教育後之就業保障:錯誤。**受國民教育權保障的是接受基本教育的機會與相關國家義務,並不使國家負有保障人民完成教育後就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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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3 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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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的違憲審查,以及工作權與一般行為自由的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項規定針對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間犯特定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規定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一定期間不得執業,並吊銷其持有的各級駕駛執照。釋字第 749 號認為,吊銷駕照部分逾越達成定期禁業目的所需的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侵害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工作權及第 22 條保障的一般行為自由。

解題方法

抓住解釋的權利分類即可判斷:題目問的是哪個選項錯誤,而解釋明確指出吊銷各級駕照部分侵害的是工作權與一般行為自由,不是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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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關於原住民文化受憲法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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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對原住民文化權的定位,以及國家限制狩獵文化權時的審查標準與法源要求。

釋字第 803 號指出,原住民依傳統文化生活的權利,雖未列於憲法明文基本權清單,仍依憲法第 22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前段,受到憲法保障,屬於個別原住民基本權的一環。原住民狩獵文化權是此文化權的重要內涵。

憲法增修條文也課予國家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的義務;但這項國家義務不等同於個別原住民享有一項可直接請求國家給付的權利。狩獵文化權可以因保護野生動物等重要公共利益而受適當限制,限制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並適用中度審查標準:目的須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達成間須具實質關聯,且不得過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原住民文化權的「權利性質」,再確認釋字第 803 號明示的審查標準。判斷選項時,注意不要把「國家負有保障義務」直接推論成「個人享有給付請求權」,也不要把中度審查誤作合理審查或國會保留。

選項分析

**(A) 正確。**釋字第 803 號明確指出,原住民選擇依其傳統文化而生活的權利,受憲法第 22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保障,並「為個別原住民受憲法保障基本權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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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行政院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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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在憲法上的地位、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方式,以及行政機關組織規範是否一律須以法律制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中華民國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憲法第 55 條原有的「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規定停止適用。
  • 機關組織涉及組織架構與職權配置,但不能因此推論行政院及所有所屬機關的組織規範「一律」只能由國會以法律制定。法律保留須依事項性質及法律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選項中的絕對用語「均僅得」,檢查它是否把法律保留原則說得過於全面。行政院院長任命方式及行政院的憲法定位,可直接對照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組織法規是否全須以國會立法制定,則須判斷是否存在一律適用的規則。因 B 將範圍概括為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的組織法規,並稱「均僅得」由國會立法,說法過於絕對,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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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在權力分立下,有關立法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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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立法院的憲法地位、預算審議權、立法委員兼職限制,以及立法委員報酬待遇的規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明文規定:第 62 條說明立法院的地位與組成;第 70 條限制立法院增加行政院預算案的支出;第 75 條禁止立法委員兼任官吏;《憲法增修條文》第 8 條則要求立法委員報酬或待遇以法律定之。據此即可判斷四個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第 62 條明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選項內容與條文相符。

(B) 錯誤。《憲法》第 70 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院可以審議預算,但不能提出增加支出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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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監察院彈劾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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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察院彈劾權的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監察院得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以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違法或失職情事提出彈劾;地方民意代表則不屬於監察院彈劾對象。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或屬於憲法及相關規範所列可受彈劾的人員。軍人、地方行政首長及司法院院長均在監察院彈劾權涵蓋範圍;地方民意代表不在其中,因此選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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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政黨違憲解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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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黨違憲解散的實體要件、聲請人及審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至第 80 條判斷。

《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規定,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政黨解散。第 79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這類案件,應行言詞辯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敘述是問「政黨違憲解散的條件」還是「由誰提出聲請」。A 涉及實體要件,B 涉及聲請人,C、D 則涉及審理程序。依《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確認聲請人是主管機關,而非其他政黨,即可判定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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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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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所定的「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認為所適用的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國家最高機關」的聲請要件,再比對《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的關鍵文字: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符合這組要件者,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錯誤。 本項把審查對象寫成「憲法」。國家最高機關依第 47 條聲請的是法規範憲法審查,應是對其行使職權時所適用的法規範認有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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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地方制度法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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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69 號解釋,涉及兩個重點:憲法第 129 條的無記名投票原則是否適用於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以及中央以法律規定採記名投票是否侵害地方自治。

依釋字第 769 號解釋,縣(市)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與罷免,並非憲法第 129 條所規範的選舉;地方制度法規定以記名投票進行,並不違反憲法第 129 條。中央立法者以法律統一規範此項選舉方式,也不因此侵害地方自治。

以下依民國 112 年的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方式及當選門檻。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核對:

  1. A、D涉及釋字第 769 號解釋對憲法第 129 條及地方自治的判斷。
  2. B、C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所定的出席、當選門檻及未選出時的後續程序。

釋字第 769 號解釋認為,正、副議長選舉不屬於憲法第 129 條所稱的選舉,因此「記名投票違憲」的敘述錯誤。再核對 B、C的法定程序,以及 D所述記名投票與地方自治的關係,即可找出唯一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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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是習近平未曾擔任過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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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習近平的個人履歷,重點在分辨他曾任的地方行政職務、中央機關職務與國家職務。題目不涉及法條;判斷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以前公布的履歷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正式履歷即可:習近平曾任國家副主席、福建省省長,也曾任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其履歷中沒有擔任國務院總理。

選項分析

  • (A) 國家副主席:錯誤選項。 習近平於 2008 年起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因此曾任此職。
  • **(B) 福建省省長: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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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未曾擔任過中國大陸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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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大陸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簡稱「國臺辦」)歷任主任的職務經歷。判斷時要分清「主任」與「副主任」,也要留意唐樹備曾任外交部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這與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是不同職務。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人的國臺辦主任任職經歷:王毅、陳雲林及劉結一都曾出任國臺辦主任;唐樹備曾任外交部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及國臺辦副主任,並未擔任國臺辦主任。因此選出唐樹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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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針對符合該辦法第 8 條所列之條件的大陸地區物品,下列哪一項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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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所列的輸入例外,以及第 8 條對「公告准許輸入項目」的條件限制。題幹所稱符合第 8 條條件,表示相關物品符合「不危害國家安全」及「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的要求;但仍須辨別其是否屬於第 7 條所列可以輸入的物品類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3 年修正第 7 條相關文字,出版品等項目改為「文化部許可」,命題年度則為「行政院新聞局許可」。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第 7 條的例外項目。若選項描述的物品屬於條文明列的可輸入類別,且符合題幹所設定的條件,即非本題所問的「不得輸入」;反之,選項如擴大了條文許可範圍,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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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2023 年是辜汪會談幾周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岸關係史上的重要事件「辜汪會談」及其舉行年份。辜汪會談是海峽兩岸授權代表辜振甫與汪道涵於 1993 年在新加坡舉行的會談。

解題方法

以題目所給的 2023 年減去辜汪會談舉行年份 1993 年:

2023−1993=302023-1993=30

因此,2023 年是辜汪會談 30 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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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第一次辜汪會談兩岸達成的事務性協議中,下列哪一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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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1993 年(民國 82 年)第一次辜汪會談所簽署的四項事務性協議。會談由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與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在新加坡舉行,會中簽署的協議包括:

  • 兩岸公證書查證協議
  • 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
  • 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 辜汪會談共同協議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上述四項協議逐一比對。若選項不是會談當時簽署的四項協議之一,即為題目所問的「不包括」項目。特別留意,「金門協議」雖屬兩岸協議,但簽署時間早於第一次辜汪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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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習近平於 2019 年 1 月 2 日提出習五條,主張可以率先實現金馬地區與福建沿海地區進行新四通,目前已在金門開通的是哪一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四通」的內容,以及習近平提出相關倡議時,金門已實際完成哪一項。2019 年 1 月 2 日,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 40 週年紀念會上表示,可率先推動金門、馬祖與福建沿海地區通水、通電、通氣、通橋。

四項之中,金門與福建晉江之間的供水工程已於 2018 年 8 月 5 日正式通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稱的「新四通」是「水、電、氣、橋」,再判斷哪一項已在金門實現。供水工程早於習近平提出「新四通」倡議便已啟用,因此已開通的項目是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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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根據中國大陸於 2020 年發布的「關於應對疫情統籌做好支持台資企業發展和推進台資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對中國大陸 2020 年發布的《關於應對疫情統籌做好支持台資企業發展和推進台資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的內容辨識。這份通知提出支持台資企業復工復產、穩外貿、拓展內銷市場、參與區域發展及強化金融支持等措施;判斷時須留意措施所指的具體市場與政策用語。

本題屬政策文件內容題,沒有涉及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通知中的措施比對。若選項只改動一個關鍵詞,例如把上市地點改成通知未提及的地區,即與原文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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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民國 111 年蔡英文總統發表國慶演說,在總統提出有關兩岸關係的內容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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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蔡英文總統於民國 111 年國慶演說的兩岸論述,判斷選項是否符合演說原意。這是演說內容辨識題,沒有法條或計算公式要套用。

演說指出,台灣人民與朝野政黨的最大共識,是捍衛主權及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兩岸立場的分歧,不僅是歷史因素,更在於民主發展上的背道而馳。總統並表示,台灣不會放棄主權,也不會放棄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兩岸應以和平方式處理分歧,兵戎相見絕非兩岸選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演說的關鍵用語與各選項。若某選項雖涉及相近議題,卻將演說中未出現的說法或政策主張當成總統原話,即為錯誤。關鍵在於區分「兩岸分歧的原因」、「和平處理分歧」及「民主自由生活方式」等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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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為涉及臺灣議題,而尚未立法生效的美國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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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國會提出、通過或制定的涉臺法案,及其是否完成立法程序並生效。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已制定生效的法律」與「曾提出但未完成立法的法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中的法案,確認是否已完成美國立法程序:

  • 已由國會通過並由總統簽署成法者,屬於已生效的國內法。
  • 僅曾提出,未完成立法程序者,仍是法案,不能稱為已生效法律。

選項分析

  • (A) 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美國於 1979 年制定並生效,規範美國與臺灣人民及相關機構的非官方關係,並包含對臺安全與交往的相關政策。故不是尚未立法生效的法案。
  • (B) 亞洲再保證倡議法(Asia Reassurance Initiative Act):美國於 2018 年制定並生效,其中包含與臺灣相關的政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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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我國「反滲透法」第 3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凡違反者,相關裁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反滲透法》第 3 條所定的禁止行為及刑事責任。依該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相關活動;違反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行為內容符合《反滲透法》第 3 條第 1 項,直接對照同條第 2 項的法定刑即可。關鍵是辨認刑度為「5 年以下」,罰金為「1,000 萬元以下」,且法律用語是「得併科」,而非「得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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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臺灣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能否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2 第 1 項,重點是臺灣地方政府機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的法定程序。

依該條規定,臺灣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須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才可以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聯盟或書面合作內容也不得違反法令或涉及政治性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能否締結聯盟」,再對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的程序。法條不是禁止地方政府締盟,而是設置事前審查與行政院同意的門檻,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及「報請行政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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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1 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哪些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1 的許可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未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1. 與大陸地區特定機關、團體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對象包括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機關(構)、團體。
  2.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進行涉及政治性內容的合作。
  3.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判斷重點是行為是否涉及上述特定合作對象、政治性內容,或設立政治性組織;不是只要是兩岸往來就一律適用本條。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中的「非經許可,不得」對照第 33 條之 1 的三類行為,再辨認各選項是否落入其中。兩岸經貿投資、新聞傳播、學術出版各有其相關規範,不能只因屬於兩岸事務,就直接歸入第 33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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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試問美國對臺政策之美國國內準據法「臺灣關係法」是從何年開始生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關係法》的生效日期。美國國會於 1979 年制定《臺灣關係法》,法案明定其效力追溯自 197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因此,制定年份與生效年份都是 1979 年。

解題方法

題目問「從何年開始生效」,直接依《臺灣關係法》的生效規定判斷:該法自 197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故選 1979 年。注意題目問的是「生效年」,不是法案通過、簽署或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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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其處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7 條的處罰對象與罰鍰額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87 條處罰的是違反第 15 條第 3 款、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的人,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題幹把活動者寫成「大陸地區人民」,但第 87 條所定罰鍰的直接處罰對象,是使其從事該活動的人;解題應依第 87 條的條文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刑事處罰還是行政罰鍰,再核對第 87 條的法定額度。此條規定的是罰鍰,額度為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因此選項中只有 (D)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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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中共的「一個中國」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岸「一個中國」論述及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差異,尤其要分清楚中共對「九二共識」的官方解讀,與臺灣常見的「一中各表」說法。

中共所稱「一個中國原則」,核心主張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則以美中三公報、《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等為政策架構,與中共的「一個中國原則」並不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誰的立場,再檢查用語是否符合其官方主張。特別是「九二共識」:中共主張其內容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同追求國家統一;「一中各表」則是臺灣方面對九二共識的解讀,不能直接說成中共所強調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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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有關美國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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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美國政府與政治中「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之憲政淵源、體制架構與管轄界限。核心考點包括:

  1. 司法審查權之淵源:美國憲法本文並未明文規定司法審查權,係由 1803 年「馬伯利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判例所確立。
  2. 司法審查體制類型:美國採「分散審查制」(附帶審查制),各級普通法院於審理具體訴訟時均有權進行合憲性審查,非專屬最高法院之「集中審查制」。
  3. 聯邦體制與司法管轄權劃分:在聯邦體制與憲法「最高條款」(Supremacy Clause)下,聯邦最高法院之審查權限包含協調聯邦與各州法律衝突、審查州法院判決是否牴觸聯邦憲法與法律,具有界定各州與聯邦司法管轄權限之關鍵功能。
  4. 聯邦人事同意權歸屬:依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諮詢與同意後任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憲政法規與比較政府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比較憲政體制的標準型選擇題,應採取「典型考點秒殺與消去法」:

  1. 秒殺排除憲制常識錯誤項:人事同意權由「參議院」獨攬,看到「眾議院」即可排除 (A)。
  2. 掌握司法審查兩大基本教義:司法審查權「非憲法明文」(排 (C));審查主體為「各級法院皆可」(分散審查制,排 (D))。
  3. 推導正確選項:排除 (A)、(C)、(D) 後,即鎖定 (B)。聯邦最高法院透過司法審查權(如 Martin v. Hunter's Lessee 判例確立對州法院民事裁判的終審審查權)界定聯邦與各州的法律分際與管轄劃分,完全符合聯邦主義之運作實務。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人事任命條款),總統提名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內的高階聯邦官員,必須取得參議院(Senate)的諮詢與同意(Advice and Consent),而非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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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國總統選舉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元首的產生方式,以及總統選舉遇到無人取得法定門檻時,由哪個機關決定。德國與美國採取不同形式的間接選舉;法國總統改為公民直選;英國則為君主立憲制,沒有總統選舉。

本題涉及法國憲政制度的沿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國元首的產生方式,再特別核對美國總統選舉的「無人取得過半選舉人票」情形:美國憲法將總統選舉與副總統選舉分別處理,決定總統的是眾議院,決定副總統的才是參議院。據此即可判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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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總統制被認為是具有「雙重民主正當性」(dual democratic legitimacy)的體制,主要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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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制的「雙重民主正當性」(dual democratic legitimacy)。在總統制下,總統與國會分別由人民選舉產生,因此兩者各自具有直接的民主授權。此處的「雙重」是指兩個民選機關各有民意基礎,並非兩者必然合作,也不表示政黨競爭或國會對立程度特別高。

解題方法

抓住「民主正當性」的來源:誰是由人民選出的?總統制的核心特徵之一,是行政部門首長總統與立法機關國會各自取得選民授權。即使總統與國會對政策方向有歧見,兩者仍各自具有民主正當性;這也可能造成制度上的僵局。

選項分析

(A) 總統與國會皆由人民選舉產生:正確。 總統與國會分別經由選舉取得人民授權,形成兩個各自獨立的民主正當性來源,正是「雙重民主正當性」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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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在不同憲政體制下,當總統與國會多數由不同政黨(或政黨聯盟)掌握,下列所描述可能出現的政府型態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制」與「半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部門由不同政治力量掌握時,政府型態的名稱及其適用制度。

  • 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黨或政黨聯盟,常用來描述總統制下的行政、立法部門分治。
  • 共治(cohabitation):半總統制下,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治陣營,因而由總統與國會多數所支持的總理及內閣共同執政。
  • 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執政內閣所屬政黨或聯盟未掌握國會過半席次。
  • 聯合政府(coalition government):多個政黨組成內閣或執政聯盟,以共同取得或維持國會支持。

少數政府與聯合政府主要描述內閣的國會支持基礎;分立政府與共治則著重總統與國會多數的政治歸屬。不同憲政體制有其典型用語,不能只看「總統與國會多數不同黨」就把名稱互換。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的政黨配置判斷制度,再檢查各選項的政府型態是否用在適當體制:

  1. 總統制下,總統與國會各自取得民意基礎、任期固定,兩者由不同政黨掌握時,稱為分立政府。
  2. 半總統制下,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陣營時,可能形成共治;議會內閣也可能是少數政府或聯合政府。
  3. 因此,將「共治」用來描述總統制,制度用語錯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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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下列有關英國下議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下議院的選舉制度、議員任期、委員會運作,以及官方反對黨的地位。英國下議院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first-past-the-post),各選區由得票最高者當選,並非比例代表制。

任期方面,英國國會最長任期為五年;首相可請求君主解散國會並提前舉行大選。議會中的官方反對黨領袖則具有法定身分,並領取公帑支給的薪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英國下議院制度即可。選項 (B) 的「五年」與「可提前解散」描述任期上限及提前大選機制;選項 (C) 主張採比例代表制,與英國下議院實際採行的選舉制度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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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有關共治(cohabitation)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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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共治(cohabitation)是半總統制下,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治陣營,因而由不同政黨掌握總統與政府的憲政運作狀態。此時總統通常仍任國家元首,但總理及內閣須面對國會多數,政府施政權與總統的影響力可能分由不同政治力量掌握。

本題重點是辨認共治的形成條件,以及法國共治發生的時間。題目不涉及特定法條,無須適用法規修正時點。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共治的定義及法國的政治經驗。特別注意「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和「共治」並非完全等同:兩者不一致是共治的重要政治條件,但共治是否實際形成,也要看政府如何組成、總理與內閣是否由國會多數支持。

法國第五共和曾有三次共治,分別始於 1986 年、1993 年及 1997 年。三次都是國會選舉後,國會多數轉由總統所屬陣營的對手掌握;並非發生於總統改選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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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國家的國會選舉制度採取兩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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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票制」與各國國會選舉制度的區別。日本眾議院採並立制:選民在同一次選舉中分別投兩票,一票選出單一選區代表,另一票選出比例代表;兩種席次分開計算。

解題方法

辨認各國制度時,先看選民是否在同一次選舉中,分別對不同類型的代表投票。若一票選單一選區候選人、另一票投給政黨名單,即符合本題所稱的兩票制。依此可選出日本眾議院。

選項分析

  • (A) 日本眾議院:正確。 採小選區比例代表並立制,選民分別投小選區候選人票與比例代表政黨票,合計兩票。
  • **(B) 美國眾議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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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美國參議院的專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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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國會兩院在憲法上的職權分工。美國憲法第一條與第二條分別規定眾議院、參議院的特殊職權:眾議院有彈劾權及歲入法案的提案權;參議院則對總統提名的大使等重要官員行使同意權,並審判彈劾案。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描述的職權屬於哪個機關。題目問參議院的「專屬職權」,因此要區分「提名或提案權」與「同意或審判權」:大使由總統提名,參議院行使同意權;歲入法案與彈劾案則由眾議院提出。

選項分析

  • (A) 駐外大使人事同意權:正確。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總統提名大使,並須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因此,對大使任命行使同意權是參議院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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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國家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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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行政權由民選總統與總理共同分享,形成雙元行政結構;總理及內閣須對國會負政治責任。學界常依內閣去職責任的歸屬,區分為兩種類型:

  • 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總理與內閣只對國會負責,總統不能單方面免職內閣。
  • 總統—議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y):總理與內閣同時對總統及國會負責,總統有權免職內閣,因此總統相對居於優勢。

解題方法

先掌握半總統制的共同特徵,再辨認兩種次類型的差別,最後檢查各選項的歷史敘述。題目問「何者錯誤」:A、C、D 分別符合次類型區分、基本定義與制度發展概況;B 將法國稱為最早採行半總統制的國家,與芬蘭及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制度實踐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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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國家的國會選舉制度採取聯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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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混合選舉制度中「聯立制」與「並立制」的差異。兩者都結合區域代表與政黨比例代表,關鍵在於:政黨票是否用來調整各黨在國會中的總席次。

  • 聯立制:先依政黨票比例計算各黨應得的總席次,再扣除該黨已取得的區域席次,剩餘席次由比例代表名單補足。政黨票會影響總席次,具有補償效果。
  • 並立制:區域席次與比例代表席次分開計算。政黨票只分配比例代表席次,不會補償或調整各黨的區域席次。

解題方法

辨認各國的代表性選制即可:紐西蘭採聯立制;日本、臺灣採並立制。菲律賓眾議院則包含選區代表與政黨名單代表,屬混合型制度,但並非本題所指的聯立制。因此選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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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英國下議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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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英國西敏制(Westminster Model)」下議會結構與權力運作之核心理論與實務:

  1. 議會至高性(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戴雪(A. V. Dicey)提出的憲政核心原則,自《1911年國會法》與《1949年國會法》實質削弱上議院權限後,下議院在法理與政治實質上皆居於立法至高地位。
  2. 內閣制之行政兼併立法(Fusion of Powers):英國內閣由下議院多數黨組成,透過嚴格政黨紀律(Whips)主導立法,形成「行政權優位」乃至「選任專制(Elective Dictatorship)」,導致下議院的實質獨立立法功能式微。
  3. 下議院議事規則與角色功能:議長(Speaker)的中立性與議事控制權;議場空間與席次配置(前排議員 vs. 後排議員)。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憲政法理地位」與「實際政治功能」**:

  1. 區分主權地位與功能表現:下議院雖擁有至高無上的憲法地位(至高性),但其在政治學實證分類中屬於「辯論與監督型議會」,而非如同美國國會般的「政策制定與強大立法型議會」。
  2. 檢視議會實務運作:逐一檢核議長的中立議事主導權,以及議場座次中「前排議員(Frontbenchers)」的實際身分構成。

選項分析

  • (A) 具有立法至高性:敘述正確。 英國憲法無成文法典,憲政的核心基石為「議會主權(或稱議會/立法至高性)」。在國會通過《1911年國會法》及《1949年國會法》後,上議院(House of Lords)僅保留對一般法案的一年延宕否決權,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成為實質代表民意並行使至高立法權的主體。其制定的法律不受違憲審查推翻,享有法理上的立法至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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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哪項因素,不是造成威瑪共和崩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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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威瑪共和政治制度的弱點,以及這些弱點如何使民主政府難以穩定運作。威瑪共和是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建立的民主政體,其憲法採取半總統制:民選總統與向國會負責的內閣並存。半總統制本身不必然導致政體崩潰;關鍵在於制度設計、政黨與社會分歧,以及政府能否維持穩定。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是造成崩潰的原因」,應逐項辨認選項所述因素是否確實構成威瑪共和的制度或政治弱點。威瑪憲法賦予總統緊急命令等強大權力;社會與政黨分歧嚴重,聯合政府難以維持;政府更迭頻繁,也削弱民主政治的信任。相較之下,「採用半總統制」是政體形式的描述,不能單獨視為崩潰原因。

選項分析

  • (A) 採用半總統制:正確答案。 半總統制是總統與國會內閣並存的制度安排,本身並非必然造成民主崩潰。威瑪共和的問題在於制度運作上的衝突與缺陷,例如總統權力過大、國會政黨分裂及政府不穩定,因此不能把「採用半總統制」本身直接當作崩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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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關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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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制度、政黨違憲解散制度、聯邦選舉制度,以及憲法法院法官的選任方式。以下涉及法制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德國採集權式違憲審查:由專責的聯邦憲法法院集中行使違憲審查權;美國則以分權式違憲審查為典型,各級普通法院在具體訴訟中都可能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中的絕對或具體敘述,尤其留意兩個容易混淆的地方:政黨被認定違憲,不必然代表法院已命令解散;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也不是全由聯邦眾議院選出。依此核對四項敘述,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是專責的憲法審查機關,屬於集權式審查;美國則由普通法院在具體案件中行使違憲審查,屬分權式審查。

(B) 正確。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於 1952 年禁止社會主義帝國黨(SRP),並於 1956 年禁止德國共產黨(K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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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哪個國家的憲法修正門檻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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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各國「憲法修正」所要求的特別程序與多數門檻。比較時要看修憲是否須經高比例議會決議、地方政府或州的批准,或公民複決;門檻愈低,修憲愈容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各國修憲程序:美國須經聯邦與州的高比例同意;臺灣須經立法院高度多數並交由公民複決;法國須由兩院通過,採國會聯席會議方式時還須達特別多數。以色列沒有一部單一成文憲法,基本法的修正通常依國會立法程序進行,沒有一律適用的高比例修憲門檻,因此四者中門檻最低。

選項分析

(A) 以色列:正確。 以色列以《基本法》逐步構成憲政規範,基本法通常可由國會(Knesset)依一般立法程序修正;部分條文另有特別保障,例如要求至少 61 名國會議員支持,但並非所有修正都須達此門檻。整體而言,其一般修正門檻低於其餘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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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就司法的積極性而言,下列哪個國家的表現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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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較政府中的「司法積極性」(judicial activism),也就是法院在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或政府措施時,較積極介入重大公共政策與政治爭議的程度。相對概念是「司法自制」:法院較尊重民選機關的政策判斷,避免擴大司法介入。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而是比較各國司法制度與政治實務的概念題。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的國家組成:美國與三個北歐國家(挪威、冰島、瑞典)並列。比較政治常以美國作為司法審查與司法積極性的代表案例;北歐國家的法院傳統上相對尊重立法與行政機關,司法自制色彩較強。因此,辨認出美國即可選出司法積極性最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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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哪個國家擁有強勢的兩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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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勢兩院制」(strong bicameralism)的判準。比較政治常用的分析方式,是同時觀察兩院的權力對稱性與組成相異性:

  • 權力對稱性:上、下議院的立法權是否相近,上院能否實質阻擋或修改立法。
  • 組成相異性:兩院的選舉方式、代表基礎或政治組成是否不同。

兩院權力相近,且組成有明顯差異,通常屬於強勢兩院制;若上院權力較弱,或兩院組成相似,則兩院制較弱。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選項中各國的上院與下院:瑞士聯邦院與國民院權力相近,且代表基礎不同,符合強勢兩院制;其他選項的上院權力較弱,或兩院組成相似,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瑞士:正確。**瑞士聯邦議會由國民院與聯邦院組成。兩院在聯邦立法上地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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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在總統是否具有強勢行政權方面,下列哪個國家和其他三國不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總統在行政權中的實際地位,關鍵是分辨「總統制/半總統制」與「內閣制」下,總統是否直接領導或實質主導行政部門。

總統權力強弱不能只看總統是否由人民直選,也不能只看憲法列有多少職權;還要看行政權由誰實際行使、政府是否向國會負責,以及總統能否主導政府人事與政策。奧地利雖由人民直選總統,憲法也賦予總統若干重要職權,但實際政治運作以總理及內閣為行政核心,總統通常不直接領導日常行政。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國的憲政體制及行政權核心:

  • 美國採總統制,總統兼具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地位。
  • 法國採半總統制,總統在特定政治條件下具有強勢行政影響力。
  • 臺灣採具有總統直選特色的半總統制,總統對行政院人事及重要政治方向具有相當影響力。
  • 奧地利採議會內閣制運作,行政實權主要由總理與內閣行使,總統通常不具強勢行政領導地位。

因此,與其他三國不同的是奧地利。

選項分析

(A) 臺灣:錯誤選項。 臺灣的總統由人民直選,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但總統仍具有重要的行政人事與政治領導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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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有關總統選舉與國會選舉制度的組合,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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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的國家元首產生方式,以及國會選舉制度。判斷時要分清楚總統是否由公民直接選舉,以及國會席次是如何分配。

  • 相對多數決:候選人得票只要高於其他候選人即可當選,不必取得過半數。
  •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每個選區選出一席,由該區得票最高者當選。
  • 比例代表制:政黨依得票比例分配席次。
  • 並立制:區域代表席次與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分開計算,互不補償;因此區域席次不會因政黨票結果而調整。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每個選項中的兩項制度敘述:一是總統是否直選,二是國會是否採所稱的選制。只要有一個選項把任一制度說錯,即為本題答案。

本題最容易辨認的線索是紐西蘭:其國會採混合比例代表制(MMP),不是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MMP 同時設有選區席次與政黨名單席次,並依政黨票調整席次以維持比例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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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美國參、眾兩院若欲推翻總統的否決,需要下列何者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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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聯邦憲法中,國會推翻總統否決權的程序。依《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款,總統否決法案後,國會若要使法案生效,參議院與眾議院都須各以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

本題涉及的憲法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此處所述規則至今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推翻總統否決」,再對應《美國憲法》規定的覆議門檻:兩院必須分別表決,且每院都要達到三分之二多數。不能只看兩院合計票數,也不能只由其中一院達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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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相較於其他國家的政治系統,下列哪個國家的政治系統,牽涉到最多的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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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政治制度下,選舉競爭與競選活動的密集程度。比較重點在於候選人如何取得提名、選舉是否分層舉行,以及不同層級的選舉是否各自形成競選活動。

美國的政治制度具有總統制與聯邦制特徵:總統、國會議員及州與地方政府職位分別透過選舉產生;總統候選人通常還須先經過黨內初選與黨團會議取得提名。多層級、分階段且以候選人為中心的選舉,使競選活動相當密集。

解題方法

比較四國制度中競選活動的數量與層次。美國的選舉不只包括總統大選,也包含提名階段、國會選舉及各州和地方選舉;因此,政黨與候選人須在不同選舉中持續動員選民、籌募經費並宣傳政見。英國、法國與德國也有競選活動,但整體上不如美國具有如此多層次、頻繁且候選人導向的選舉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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